北海案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事件始末及透析

一、事件始末:

2011年6月13日,杨在新等4名律师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

2011年6月21日,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称4律师之所以“涉嫌妨碍司法”是源于2009年的“11.17杀人抛尸案”。

杨在新等4名律师接受委托办理“11.17杀人抛尸案”经过:

2010年8、9月份,杨在新等4名律师先后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该案。

2010年9月份,律师杨在新接受委托之后,赴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杨炳棋,做了长达5页的会见笔录。会见中,杨炳棋表示,自己在案发当晚,不仅没有殴打被害人,而且还曾经帮助被害人黄焕海的同伴去寻找黄。会见结束时,杨炳棋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称:“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2010年9月19日,杨在新和同案另一位律师杨忠汉在合浦县会见该案的三位目击证人,随后,杨在新向北海市中级法院申请三名证人(宋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出庭。

2010年9月26日,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11.17杀人抛尸案”终于一审开庭:

3名证人的证言均倾向于裴德金、杨炳棋等人在案发当晚并未殴打他人,且此后均在旅社睡觉,并无后续作案时间。

4名被告亦当庭翻供,否认曾在码头殴打他人并抛尸的情节,并恳请法庭查明真凶。

杨在新等4名辩护律师方面为4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该案众多疑点。

此后,该案曾再次开庭,但截至目前,仍未判决。

三名证人被拘传

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同案犯裴日红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

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北海市公安局将证人宋啓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

2011年3月10日,证人宋啓玲正式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据家属描述,2011年6月初的一天深夜,证人杨炳燕也在家中被带走,警方称其涉嫌包庇罪,后将其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家人迄今仍未收到拘留通知书。

四律师涉案被抓

2011年6月13日,杨在新等4名律师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

此次杨在新等人涉嫌妨碍司法一案,由北海市政法委牵头督办,故2011年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由北海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召开。

最新情况

2011年 6月27日,来自北京、山东、云南的六名律师抵达北海,正式启动对涉案四名律师和三名证人的法律帮助。这六名律师为:陈光武、伍雷、朱明勇、张凯、王兴、杨名跨。

同时,媒体对北海4律师伪证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报道。律师界、相关学者等纷纷撰文分析,除了声援被抓的4律师,再次引爆了人们对《刑法》第306条的存废之争。

2011年6月29日,广西4名辩护律师被抓的第17天,传来“杨在新律师已经被批捕,另外三位律师被取保候审而释放”的消息。这是北海律师团以及社会舆论施压下取得的阶段性胜利。

2011年6月30日,北海律师团不战而屈人之兵,取得放三捕一的战果。随后律师团发布了《北海四律师伪证案“放三捕一”后的律师团对策》一文,对当前取得的战果以及后续的“作战策略”进行了展示。

二、事件透析

本案中,公检机关有个思维定势: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就是既定的事实,其后

诉讼阶段凡是与此不符合的,都是伪证。然后便把证人“抓起来”,大加讯问,让他们指证律师教唆作伪证,之后按照《刑法》第306条把律师放到刀俎之上。

这种思维定势缘从何来呢?陈有西律师一言道破玄机:“公安机关办案造成严重冤案和取证漏洞,被律师发现,律师当庭指出,法庭审判后十个月无法判决。法院于是严重违法地长期休庭不判,让公安机关去抓证人、抓律师,再巩固原来的违法证据,编造新假证,实现办掉错案、故意冤判的目的。”

为了谨防律师“刁难作梗”,于是《刑法》第306条这把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便成为侦控机关威慑律师的杀手锏。

《刑法》第306条歧视律师职业的立法广受诟病;律师伪证案频发,多源于此。

第306条将律师单独作为“律师伪证罪”的主体,这在立法上有歧视律师职业之嫌。而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律师之外,是否其他人就不存在妨害作证的行为吗?不!警察、检察官,同样都有可能毁灭、隐匿、伪造证据,都有可能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而且警察、检察官实施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知要比律师高出多少倍。既然都有可能,为什么《刑法》只是规定了“律师伪证罪”的条款,而不规定“警察伪证罪”、“检察官伪证罪”的条款?只能说我们的立法者始终对律师抱有防备之心,歧视之心。

《刑法》第306条中,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这种十分模糊的措辞,让控方在认定律师是否有妨害作证行为时变得十分随意。何为“引诱”?何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有时律师在询问证人时所采用的询问技巧难免有“引诱”之嫌,但是这种循循善诱的方式为的是尽可能的让证人将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讲出。律师恰当的提问方式,证人是有可能将脑海深处的记忆还原出来的。因此,询问证人技巧的讲究,当然不能随意认定为律师在“引诱”证人。而“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违背什么事实呢?是违背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查明的事实,还是违背了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是与侦查阶段所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就是违背了事实。这种未经法院审理查明,将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认为既定的事实,实际上是僭越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权。

在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告,辩护律师缺失,公检法办案犹如一言堂,人人自危矣。

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与公诉机关对抗,却因此随时可能因为对方的“报复性执法”,启动追诉权而使自己也沦为被追诉人。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就是真实写照。

在刑事诉讼中,对抗的双方是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在这样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控辩双方处于一种极端对立的紧张关系,而辩护律师作为被追诉人的法律帮助者,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势,辩护律师自然是难以得到“善待”。且不说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本来就很有限,甚至这些有限权利的行使,在现行制度的缺陷中亦是困难重重。而且,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一到司法实践中就变了味,不仅控方强势逼人,有时就连法院这个居中裁判者也会滑向控诉一方,如此畸形的控辩式诉讼,公平较量犹如空中楼阁,可望不可即。

北京燕园律师事务所的刘辉律师说道:“没有对手的狼注定会变成一只披着狼皮的羊,没有对手的老虎最后只能堕落成空有其表的猫,没有对手的公检法注定会变成一言堂,会变成独裁者阉割正义的凶器。所以,正视律师的价值,尊重律师的劳动,倾听律师的意见,对律师的工作多一份包容和善待,其实就是对自己的肯定和尊重。而在当下,律师除了是公检法打压的对象外,什么都不是!

历史昭示着我们,律师是司法改革的参与着,是公民私权的捍卫者,在人治社会,律师注定不会有出头之日。而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态,恰恰就是这个时代政治文明的最好注解。如果律师成了民主政治的“装饰品”,如果强权成了司法机关的“杀威棒”,我们还能拿什么来保护我们的当事人?北海四律师件凸显了公检法的傲慢和无知,霸道和无理。今天我们声援身陷囹圄的同道,就是声援我们自己,就是声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单位回避的制度性缺失,滋生了《刑法》第306条滥用土壤,律师伪证案如何能得到公正审理?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利害关系时应不得办理该案。目的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偏见,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有关于单位集体回避的规定,而律师涉嫌作伪证往往发生在他所代理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回避制度,侦查和起诉律师的都是同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甚至是原班人马办理,如此根本无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也违

背了“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则。

而且,司法实践中缺乏行业协会或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查等程序,侦控机关有权对律师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对律师启动追诉也是由侦控机关自行决定。凡此种种正当程序缺失,让“律师伪证罪”极易成为侦控机关构陷律师,实施职业报复的杀手锏。

难怪陈光武律师有言:“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面对一个连基本诉讼程序都不予遵守的办案机关,能在实体上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吗?甚至让人联想到一个对律师都敢肆意妄为的办案机关,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一般公民的无所顾忌,甚至刑讯逼供,极有可能是不容置疑的。”

律师取证,是侦控机关依《刑法》第306条扣律师帽子的借口。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司法实践中,侦控机关主要靠口供定罪,法庭上证人的出庭率也极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为了规避职业风险,一般只在侦控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找漏洞。虽然此种做法能有效的规避风险,但是,这无法真正的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律师不调查取证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证人不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有疑问时无法进行交叉询问,那么律师只能去找控方的证人或者其他证人。这时风险也就接踵而至了。一旦证人提供有利于辩方的证据,那么侦控机关以涉嫌伪证罪将证人给抓起来;而一旦证人指控是律师威胁、利诱他作伪证,则律师也就难逃被抓的厄运。虽然律师依法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但是事实上这样的申请犹如石沉大海般,根本不会有任何回音。律师调查取证难由此可见一斑了。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依法享有一定的取证权,但是缺乏有效的取证程序规范,让律师取证权空有其名,中看不中用。取证难,风险大,律师只好明哲保身,尽量不取证了。

“如果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你去取证,那简直是自寻死路,你取证让案子做不‘团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岂不要国家赔偿,你岂不是跟公权力过不去,你不是收钱想‘捞人’么,好的,那就你进去,现成的306条款,套上你的脖子就行了!”张绍明律师如是说。

相较于国外,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中国律师确实不好当,更别说是刑辩律师了。然而,“律师本来就是一份要担负沉重使命的职业,这使命是多重的,既要维护民众权益,又要维护法律和法治,当然,还避免不了承受时刻可能降临的灾难,以及面对时刻可能出现的斗争。”刘锋律师如是谈到。

丁金坤律师《秦始皇与李斯对问法律》一短文幽默辛辣,以此短文作画龙点睛之笔,算是对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做了一个贴切的反映。

秦始皇一觉醒来,见遍地律师,大奇,责李斯曰“我令以吏为师,汝何以律师为师?”李斯对曰“当初,焚书坑儒,以愚黔首,百姓无知,得以以吏为师。如今,互联网发达,难以愚民,遂导以律师为师。”始皇意稍解,再问“吾恐律师教民维权,扰乱朝政,损害威权,败坏政令,独裁不行”。对曰“我皇勿忧,公检法皆属吏部,权可定法,民有法律之名,无法治之实,吏有法治之名,且有专制之实,此谓名利双收。”始皇满意,又问“若百姓当真,以法律为令箭,限我君权,束我吏权,如何处置?”对曰“百姓不通法,必求之律师,故控律师则驭民,律师既为我所用,则徒法不能自行也。”始皇微颔首曰“法律之要在于律师,须恩威并施,听我话之律师,赋予红顶,不听话者吊其执照或以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治之。”对曰“然”。

北海案辩护律师11月3日微博集锦

周泽律师:建议他们去水产码头 //@王兴律师:第一公诉人和杨金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恩怨了。建议二人决斗,约架。

周泽律师:这个公诉人真是挺又有意思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他老是反对。 //@王兴律师:我对公诉人说:你倒还挺关心我。我的一举一动他都操心。

周泽律师:我觉得杨炳棋作了最好的自我辩护。我估计侦查人员只敢发这样的誓:如果我有刑讯逼供,下辈子变小狗//@杨学林律师: 杨柄棋的发言很悲壮。

周泽律师:#北海案#今天的庭审中,我在自己的辩护意见最后,表达了如下愿望:希望多次变更起诉并在审判期间不断提供“新证据”的公诉机关,不要再变更起诉,不要再提供新的证据,不要让法院的审判再次重来。

周泽律师:这个经验值得推广//@朱明勇律师: 河南南阳官方不久前已经声明不存在刑讯逼供,昨天南阳中院宣判时说警察出有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法官也认为在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的日子里被告人没有有罪供述,所以说没有刑讯逼供。此招堪比北海刑讯不等于逼供。

周泽律师:#北海案#上午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我首先表示完全不同意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中表达的观点,也完全不同意被告人裴金德“不用”陈光武律师和朱明勇律师后所用的指定辩护人石维道律师为控方所作的辩解。在之发后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我对本案中存在的“控辩三方”的概念作了解释。

周泽律师:#北海案#上午发表辩护意见,我与@杨学林律师 @伍雷都首先向逝去的被害人表示了哀悼,并向逝者的家人表达了同情。每个人都是情真意切。我们都希望真凶受到惩罚,而不希望无辜者被冤枉

周泽律师:老杨不厚道啊,你用了五十分钟,人家@覃永沛律师才用了不到10分钟时间,你却说你们两个人用了一个小时,好像你们两个每人只用了30分分钟,而我与伍雷却每人用了一个小时。实际上,我们三个发言的时间都差不多。我只比你多了三分钟。

徐天明律师:今天下午,@律坛怪侠杨金柱发表了一个多小时的辩护意见。只有他有权全程站着说,他的湖南普通话非常标准,声音洪亮,激情四射。他的辩护围绕证据、事实、真相、常识、职责五部分展开。发言完毕,我们很想鼓掌,但囿于法庭纪律,只稀稀拉拉地鼓了几下。

徐天明律师:发表了博文《北海案关于黄子富无罪的辩护词》 - 北海案关于黄子富无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法官: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国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的辩护人 https://www.360docs.net/doc/927818447.html,/SztYM9

杨学林律师:#北海案#今天下午@律坛怪侠杨金柱以他独特的风格发表了辩护意见。由于他的声音震耳欲聋,惊得数名法警赶快被增派到旁听席,以防生变。而公诉人也对金柱站着发言十分不爽,向法庭举报金柱“哗众取宠”。

杨学林律师:#北海案#今天下午的庭审,公诉人对@律坛怪侠杨金柱的“反对”大大超过以往。金柱自以为寻出了规律,于是说完某句话后就暂停,等着被“反对”。有时没有等到“反对”声音传来,金柱竟然不习惯了,问对方是否还反对?这使我想起那段“等着扔第二只鞋”的相声。

杨学林律师:#北海案#今天下午@律坛怪侠杨金柱站着发表辩护意见,由于声音太大,震得旁边的@王兴律师挪了位子,坐到了后排的@周泽谈案说法边上。第一公诉人不失时机地向法庭举报:“辩护人在开小会!”王兴解释后,审判长未加评论。

杨学林律师:#北海案#今天下午全部辩护人发言完毕,由此结束第一轮辩论。@律坛怪侠杨金柱不但获得了一个小时的发言机会,审判长还批准他的申请,恢复了半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对金柱采取了某种战术,不停地“反对”。审判长基本未予理会,使得金柱按计划完成发言。

杨学林律师:#北海案#我昨天说控方对于侦查机关的审查没有尽责,是失职,惹得公诉人反对,我便打算在今天的发言中缓和一下气氛。可是当我说到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两次退补,还是发现了本案的许多问题,说其“失职”有点冤枉时,审判长不让说了。公诉人没能听到表扬,可不能怪我啊。

杨学林律师:#北海案#上午的法庭辩论,李金星律师(@伍雷)用了一个多小时,详细地还原了案发当晚的过程,以证明本案各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我听得真是心潮澎湃,竟然把我著名的“淡定”抛开,冒着犯规的风险为他鼓了掌。

杨学林律师:#北海案#上午我为被告人裴贵作了无罪辩护,包括六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刑讯逼供、重大疑点、反常现象。将刑讯逼供单列一章,是想着重进行揭露;将重大疑点单列一章,是因为本案有的事情太可疑了。我的发言基本没被打断。

杨学林律师:#北海案#上午的庭审,我和@覃永沛律师为裴贵进行辩护发表意见,用了一个小时;@周泽谈案说法和@伍雷(李金星律师)为杨柄棋进行辩护发表意见,用了两个小时。下午最后一位被

告人的辩护人将发言。而@律坛怪侠杨金柱将力争发言。杨学林律师:杨柄棋的发言很悲壮。

覃永沛律师:发表了博文《特:北海律师团周泽律师让打死黄涣海最大的疑凶浮出了水面》 - 特别介绍我们北海律师团成员周泽律师是个细心的人,北海检方会对周泽律师发现的疑点,庭审后,他们会立即责令北海公 https://www.360docs.net/doc/927818447.html,/SzbLUB

王兴律师:让他俩从三中路出发,去水产码头,16分钟后必须剩一个活着回来的。//@周泽谈案说法: 建议他们去水产码头 //@王兴律师:第一公诉人和杨金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恩怨了。建议二人决斗,约架。

王兴律师:你比较重口味//@W阿飞W: 真的喜欢大侠的作风! //@王兴律师:第一公诉人和杨金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恩怨了。建议二人决斗,约架。

王兴律师:我对公诉人说:你倒还挺关心我。我的一举一动他都操心。

王兴律师:第一公诉人和杨金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恩怨了。建议二人决斗,约架。

王兴律师:我也在昨天提出了我的担心:在我们辩论结束后,会不会还在补充证据?还会变更起诉?什么时候才能结束呢?

陈光武律师:发表了博文《覃永沛:辩护词(北海案裴贵无罪辩护)》 - 辩护词(北海案裴贵无罪辩护)尊敬审判长、审判员:本案黄涣海的死是个悲剧,本应值得我们大家的同情,可最应和他们说声对不起的,是北海的公 https://www.360docs.net/doc/927818447.html,/SzGcke

陈光武律师:发表了博文《11月3日北海案庭审消息》 - 11月3日北海案庭审消息 @周泽谈案说法: #北海案#上午发表辩护意见,我与@杨学林律师 @伍雷都首先向逝去的被害人表示了哀悼,并向逝者的家人表达 https://www.360docs.net/doc/927818447.html,/SzGPxN

陈光武律师:发表了博文《杨金柱:北海案11月3日庭审:第一阶段结束,第二阶段开始》 - 杨金柱:北海案11月3日庭审:第一阶段结束,第二阶段开始北海案庭审今天将会结束。此次庭审从10月14日开始到11月3 https://www.360docs.net/doc/927818447.html,/Szy3Sn

杨名跨律师:#北海案# @伍雷今天的辩护发言,立足通信记录、监控录像,把本案控方言词证据体系剥得体无完肤、并指出本案的正确侦查方向及真正嫌犯之所在。庭后公诉人之一戏言他:“你应该负北海公安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之职。这小子回复:早有人说我当职守公安部副部长,主管全国刑侦。

杨名跨律师:#北海案# 你反对个屁。@律坛怪侠杨金柱的辩护发言,遭遇了牛逼公诉人十数次“无效”反对,因屡受有预谋的不当干扰,怪侠脱口斥责“你反对个屁”。法官道:法庭上要用文明语言。庭后大家建议怪侠,今后当用“你反对个鸟”。切记切记。

杨名跨律师:#北海案# 法盲警察被呛回。今天庭审后,律团辅员两辆汽车离开,@房立刚律师所驾前车刚出大门,我们从后车上看到警察猛冲向前车并用力拍打阻拦,强迫车上人员下车并欲扣留手机、相机等,冲突一触即发。我下车问其要禁止拍照牌,并普法他只有审判庭才不许拍照,厉声斥责下,气势汹汹变成了灰溜溜哑巴。

杨名跨律师:#北海案# 中国刑辩律师第一次在法庭上站了起来。今天下午 @律坛怪侠杨金柱洋洋两近小时的辩护,全程以站立方式、“指手画脚”神态,完成了其证据之辩、真相之辩、常识之辩、程序之辩、职责之辩。非常精彩和到位,受到了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法官也认真、仔细、入神地聆听了他“不错的”湖南普通话。

杨名跨律师:#北海案# 嗓子都“反对哑了”的牛逼公诉人。今天下午的庭审,从 @曾维昶律师开始,到 @律坛怪侠杨金柱近两小时的辩护发言,公诉人前后反对不下二十余次,但得到的回应除了曾、杨律师的厉声回应及斥责外,法官并未对其反对作出肯定回应,我们感觉到,牛逼公诉人嗓子喊哑了,也未得“有效”回应。

杨名跨律师:#北海案# 控方辩护人正式产生。今天下午的法庭辩论中,@曾维昶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首先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除了公诉人及“控方辩护人”石维道律师有不同意见外,其它所有8名辩护人均同意该观点。自此,“控方辩护人”这一杨佳案、邓玉妖案等案件中屡屡出现的辩护人类型正式确定。

杨名跨律师:#北海案# 牛逼公诉人变身法庭上的“反对先生”。率众检察官退庭抗议的牛逼公诉人牛气不减,在昨今两日的法庭辩论中,只要辩方指出警检失职渎职、不能排除编造假案等嫌疑时,他便连连“反对”。

杨名跨律师:#北海案# 一小时即可断案,却装神弄鬼,搞神秘司法,冤枉无辜,欺骗百姓。因为非常简单,手握司法权柄者与其在法庭上瞎掰,不如象我辩方一样,到现场走一趟,花费一小时左右,被控被告是否冤枉,真相便可大白天下。可有人就是害怕验证,这究竟为何?

杨名跨律师:#北海案# 人民司法将在北海兴起。今天上午的法庭辩论中,@伍雷条分镂析、抽丝剥茧,将控方指控的时间接点、相应路段、行进方式进行了充分论证,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在16分钟内完成的虚假。并郑重建议检、审人员、旁听群众完全可以亲自验证。北海的朋友们不妨一试,这样,人民司法必将在北海兴起。

房立刚律师:10月31日微博:还有最牛旁听规则。全部226个旁听座位,只有28个人在座。一面是空荡荡的法庭,另一面是庭外拿着旁听证也不被允许进入的外地律师。//@-吴-晖-:北海案很强大,涌现出一批行业精英:最牛律师,最牛审判长,最牛公诉人,最牛被告人,最牛证人。

房立刚律师:10月29日微博:指定辩护人石维道律师被无为作家类比成不会撕咬、能力低下的家犬,一干义薄云天、尽责拼命的北海律师团辩护律师,也捎带着被无为作家暗骂为放养的野狗。可怜的杨金柱律师,被人骂了还在那里拍手叫好。——看到《北海作家无为:北海裴金德案庭审旁听流水帐之三》有感而发的评论https://www.360docs.net/doc/927818447.html,/ShTe77

“北海案”如在美国审判

作者:谭敏涛

海案24日庭审,法官一概不允许律师对裴金德“之前提问过的问题”再进行重新核实。法庭上由法官认定,律师的发问问题是否已经问过?难道法官就这么清楚记得哪些问题被律师问过吗?难道法官可以干涉律师询问被告人的内容吗?难道法官可以限制律师发问吗?种种迹象业已表明,北海案中的法官已经逐渐成为北海公检中的一员,共同为北海案背书,虽然她一再想努力保持高贵,不愿和权力媾和从而背离法官职责,但身处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多数法官都免不了被腐蚀和同化,其他多数法官如此,北海案法官亦然。

另一假设,“北海案”如在美国审判,撇开美国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将程序正义作为首要标准不说,光是媒体和民众的热忱关注,就已促使媒体巴不得将此案搞成电视直播,随时播报案件战况,以获得更大收视率。试想,这是多好的法治悬疑片?颇值得大书特书,还更可能拍摄成电视剧或是电影。“北海案”的关键词如下:河中发现一具尸体、警方推测为他杀、调查被害人之前有过节之人、逮捕涉案人员、刑讯逼供获得有罪口供、律师调取证人证明被告人不具有作案时间、警方随即逮捕证人、随后逮捕律师、中国律师史上四名律师同时被抓、北海本地律师为四律师辩护、律师会见权屡被侵犯、全国各地律师组团声援、公安释放三名律师(取保候审)、一名律师继续在押、案件审判一再拖延、北海律师团权利无从保障、被告人说不需要律师、随指定当地律师辩护、指定律师不常发问、律师团寸权必争、庭审现场剑拔弩张、检察院被公安裹挟、法院缺乏中立、公安指派家属围攻律师、权力背后指导审判……这些关键词,大致可以勾勒出北海案的轮廓,如此惊心动魄,如此荡气回肠,怎能不让人步步惊心?何以不搞电视直播?但在中国,北海案现却被限制报道,任由司法被权力挟持,这——难道就是中国的法治缩影么?

但假设也只能是假设,回过头来,我们也深知,北海案首先不会在美国发生,也就谈不上在美国审判。而我们假设在美国审理北海案,无非是想说明,缘何中国的法院不像法院,公安和检察院甘受权力指导,司法毫无威严,造成如此景象的根源何在?透过北海案来看中国类似的影响性案件,我们皆明知,北海案如同其他影响性案件一样,背后定有权力唆使和染指,公检法根本做不了主,或是已被权力定好了调子,陪同演戏的公检法只是戏子,我们怎能期望他成为“君子”。

另一方面,缘何这些身处司法前线的人员不会将权力指使案件审判的内幕捅出来?也好让你们“火

一把”,看看中国的影响性案件背后到底权力的干涉能量有多大?法官既然对案件结果做不了主,何必陪权力演戏呢?何不让权力对案件直接下判?你们脱身后还可让染指司法者担责,而你们按照权力旨意做出判决却有违良知和职责。但放在中国政治构架中,体制中人,谁敢和体制对抗,谁能和体制对着干?这个司法体制本就甘受或是被权力指使惯了,在任何一起影响性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司法只是玩偶,只是演给民众看戏的戏子,我们总以为他们是手握司法权的正义防线,但实质却是手无决定权的司法棋子。

有时想想,这也怪不得他们,怪不得这些司法人员,我一直坚信,并且现在还是相信,多数司法人员固守司法良知不想放弃,但权力威慑太大,再多的坚守最后换来的可能只会是人仰马翻,弄不好,或是很有可能,最后就是权力没事,但自己却惹得一身“污秽”。这种“污秽”,体制中多人内心不愿看到,但他们也明知,这离他们不太遥远。谁和体制对抗,谁可能就落得这样下场,这样,这些身处司法一线的司法人员,也就多有顺从的份,而少有反抗的胆。

还有一种可能便是,假案确实为假案,冤案已成事实,例如赵作海案。但赵作海案中的被害人复活无法在中国任何冤案中复制,哪怕我们都明知被告人含冤,但无法拿出被权力确认的确凿证据,权力依然会死扛到底,除非有被害人复活。而北海案之前已经发现了一具尸体,那就要有人担责,这是警方的办案逻辑,有人死亡,多半有人是凶手,所以,之前的涉案人员悉数被抓,当律师介入,排除被警方所抓之人无作案时间时,这就惹怒了警方,所以必须拿证人和律师问罪。到现在,北海案已经到了剑拔弩张阶段,公安生怕自己的刑讯逼供被爆出,铁案被定为冤案,所以一再限制律师权利。但真相掩盖不住,事实更改不了,铁案不会自己变成铁案,冤案终究会是冤案。早一日承认,或许能早一日降低自身的死扛责任风险,所以,北海,望您三思。

而在10月18日这天,赵作海再上法庭,这次开庭,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要看看让他屈打成招的警察是个什么下场。反观当下北海案,我们也会等到这一天。指日可待,有所期待。在此,我还是奉劝,也可以说是告知,北海案办案人员,孰重孰轻,望分清好坏,谁是谁非,望权衡利弊。你们现在指定律师为认罪的裴金德辩护,这位指定律师谁都知道,是按照事先排练的剧本演戏,但到时当你们站到被告席上,谁为你们辩护,请想好后路,后台那会保不住你们,因为后台到时也会下台。

2019-2020学年广西北海中学高二(上)期末地理试卷

2019-2020学年广西北海中学高二(上)期末地理试卷 一、选择题(每小题6分,共50分) 1. 人参枸杞酒具有保健、药用等价值,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青睐。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山麓的集安市是我国著名的人参生产基地,也是我国重要 的枸杞产地。目前,集安市聚集了众多国内外著名人参枸杞酒企业,其产量位居世界 第一,产品远销国内外。2012年集安市引进平地栽参技术,将人参的种植地方从山上 的林区挪到山下的平地。据此完成下列小题。 (1)众多人参枸杞酒企业聚集在集安市,能够() A.降低企业的竞争优势 B.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C.减轻环境污染 D.降低产品的运输成本 (2)集安市生产的人参枸杞酒价格昂贵,其根本原因是() A.市场距离远 B.地处山区,交通不便 C.保健、药用、实用价值高 D.劳动力成本高 (3)将人参的种植地方从山上的林区挪到山下的平地,其最主要原因是() A.保护山区的生态环境 B.平地产量大 C.平地降水较多,水源充足 D.距离消费市场较近 【答案】 B C A 【考点】 工业地域的形成条件与发展特点 影响工业区位因素 影响农业区位因素 【解析】 (1)本题主要考查工业集聚带来的影响。 (2)人参枸杞酒用人参和枸杞泡制白酒而成,人参和枸杞有良好的保健效果,长期服用有益气、补血和安神的作用。 (3)影响农业的区位因素主要有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形、土壤、水源等。社会经济因素包括市场、交通运输、政府政策、劳动力、土地价格等。 【解答】 (1)众多人参枸杞酒企业聚集在集安市,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A错误,B正确。 由于大量企业集聚,会导致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C错误。 由于距离市场较远,不会降低产品的运输成本,D错误。 故选B。 (2)集安市生产的人参枸杞酒价格昂贵,其根本原因是人参枸杞酒的保健、药用、实用价值高,C对。 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市场距离远,劳动力成本高对价格有影响,但不是枸杞酒价格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大陆架案 1 案件过程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荷兰和德国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荷兰王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在临近海岸地区划定大陆架侧面界线的条约》,1965年9月18日生效。丹麦和德国于1965年6月9日签订了《丹麦王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沿海地区北海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丹麦王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沿海地区北海大陆架划界协定的议定书》,1966年5月27日生效,两个条约的划界方法均为等距离线。但是,这两个条约只解决了两国之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就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图1:德国、丹麦以及荷兰的地理位置及当时大陆架划界示意图 而在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签订了《荷兰王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划分两国之间的北海大陆架的协定》。1967年2月6日生效(1972年12月7日失效)。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线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延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2号(在波恩),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

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 (1)什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适用上述1965年6月9日缔约方之间的公约所涉及的领域北海大陆架超出的部分边界划界? (2)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丹麦王国以及荷兰王国依照国际法院的决定在北海大陆架划界。 图2:当时各国的北海大陆架划界主张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 (1)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 (2)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并以11票对6票驳回这种论点。 (3)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高二上学期期末考试化学试题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最新】高二上学期期末考试化学试题 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化学与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 .酯在碱性条件下的水解反应叫皂化反应 B .橡胶、合成塑料、合成纤维均是人工合成的高分子材料 C .通信光缆的主要成分是晶体Si ,太阳能电池的材料主要是SiO 2 D .《天工开物》记载:“凡埏泥造瓦,掘地二尺余,择取无沙粘土而为之”。“瓦”,传统无机非金属材料,主要成分为硅酸盐 2.下列各组离子一定能大量共存的是 A . 无色溶液中:+Na 、3+Al 、2- 4SO 、-Cl B .在含大量2+Ba 溶液中:+ 4NH 、+Na 、-Cl 、-OH C .在强碱性溶液中:+Na 、K +、2-4SO 、- 3HCO D .在强酸性溶液中:K +、2+Fe 、NO 3-、2-4SO 3.下列实验操作正确的是 A .用托盘天平称量9.50gNaCl 固体 B .用50mL 量筒量取5.5ml 稀盐酸 C .用酸式滴定管量取20.00 ml 稀盐酸 D .用广泛pH 试纸测得某盐酸pH 为3.5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苯与液溴反应生成溴苯属于加成反应 B .分子式为 C 4H 9Cl 的同分异构体数目有4种(不考虑立体异构) C .葡萄糖能发生氧化反应和水解反应 D .分子组成上相差1个或多个CH 2原子团的物质互称为同系物 5.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凡是放热反应而且熵增加的反应,就更易自发进行 B .对于同一物质在不同状态时的熵值是:气态>液态>固态 C .对同一反应来说,平衡常数K 值越大,则正反应进行越完全 D .凡是能量较高的分子发生的碰撞均为有效碰撞 6.一定温度下,某容器中加入足量碳酸钙,发生反应CaCO 3(s )CaO (s )+CO 2(g )达 到平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将体积缩小为原来的一半,当体系再次达到平衡时,CO 2的浓度为原来的2倍

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国际法四大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北海中学生命教育实施方案

北海中学生命教育实施方案 生命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家庭的共同职责,是帮助学生认识生命、理解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存技能、提升生命质量、实现生命价值的一种教育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精神为指导,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帮助学生认识、理解生命的意义,尊重生命、爱护生命,提高生命质量,实现生命价值,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定基础。培养学生勇敢、自信、坚强的品格和身处逆境而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全面提升国民素质与民族竞争力,懂得生命的价值与内涵,进而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珍惜生命。让自己的生命与自然、社会、他人建立美好的、和谐的关系。 二、工作目标 1、遵循未成年人身心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学校生命教育的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整体 规划学校生命教育,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形成学校、家庭与社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生命教育实施体系。 2、通过校内外多种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健康、安全、成长、价值、关怀的教育,养 成健康良好的生活方式;使学生学习并掌握自我保护、应对灾难的基本技能;认识、感悟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培养学生尊重生命、爱惜生命的态度,建立生命与自我、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学会关心自我、关心他人、关心自然、关心社会,提高生命质量,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组织教师学习“生命教育纲要”,提升教师自身的生命的理解和感悟,提高教师对 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自觉意识,使教师能够将生命教育主动地融入到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并通过教育教学研究,主动探讨生命教育的方式、方法与策略。同时与学生建立“民主、和谐、合作”的师生关系。 4、学校构建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以竹文化为载体,挖掘竹文化中的生命教 育内涵,使生命教育成为学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关怀生命的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不断美化校园环境,端正教师的生命意识、人生观、价值观,使教师对生命的正确理解成为校园文化的组成,进而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三、具体实施内容: 1、了解人体的构造与各器官的功能、分娩过程,认识青春期的生理现象,认识性差异。 2、认识友情与爱情的区别和联系,学会健康的异性交往,控制性冲动,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避免受到性伤害,防止性骚扰;学会拒绝别人的性要求,初步了解避孕的基本原理。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2019_2020学年高二物理上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2019-2020学年高二物理上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本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一、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1-7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8-10题 有多个选项正确,全部选对得4分,选对部分,但没有选错,得2分,有选错得0分)1.如图所示,均匀绕制的螺线管水平放置,在其正中心的上方附近用绝缘绳水平吊起通电直导线A,A与螺线管垂直,A导线中的电流方向垂直纸面向里,开关S闭合, A受到通电螺线管磁场的作用力的方向是() A.竖直向上B.竖直向下C.水平向左D.水平向右 2.以初速度竖直向上抛出一物体,空气阻力大小不变.关于物体受到的冲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物体上升阶段和下落阶段受到的重力的冲量方向相反 B.物体上升阶段和下落阶段受到空气阻力冲量的大小相等 C.物体在下落阶段受到重力的冲量小于上升阶段受到重力的冲量 D.物体从抛出到返回抛出点,动量变化的方向向下 3.如图所示,虚线a、b、c代表电场中的三条电场线,实线为一带负电的粒子仅在电场力作用下通过该区域时的运动轨迹,P、R、Q是这条轨迹上的三点,由此可知 ( ) A.带电粒子在R点时的加速度小于在Q点时的加速度 B.带电粒子在P点时的电势能比在Q点时的电势能大 C.带电粒子在R点时的速度大于在Q点时的速度 D.带电粒子在R点时的动能与电势能之和比在Q点时的小,比在P点时的大 4.一质量为2 kg的物块在合外力F的作用下从静止开始沿直线运动。F随时间t变化的图线如图所示,则( ) A.t=1 s时物块的动量大小为1 kg·m/s B.t=2 s时物块的动量大小为4 kg·m/s C.t=3 s时物块的动量大小为5 kg·m/s D.t=4 s时物块的动量大小为零 5.如图所示,电源内阻不能忽略,当滑动变阻器R2的滑动触头P向左滑动时,下列说法中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1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之令狐采学创编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欧阳家百(2021.03.07)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

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

北海大陆架案:国际习惯及大陆架划界

北海大陆架案 [案情]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1963年一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员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6月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之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就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一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线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延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留如,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用等距离法从海岸划分大陆架区域.海岸线越不整齐所引起的后果就越不合理。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一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并以11票对6票驳回这种论点。丹麦与荷兰提出,虽然在1958年海洋法会议以前,大陆架法仅处于正在形成阶段,国家实践缺乏一致性.但是.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各国对该工作的响应,及通过日内瓦海洋法会议的进程,使这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的定义与巩固过程发生了,并通过会议制定的《大陆架公约》具体化。法院不能接受这种观点。法院指出,尽管这种论点对《大陆架公约》的某些部分(第1条一第3条)是正确的,但它对公约的划界条款(第6条)是不适宜的。该条款的有关部分几乎原封不动地采纳了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因此其在公约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导致委员会提出它的活动。审查表明.国际法委员会是带着相当大的犹豫提出它的,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克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完全不是根据现行法或习惯国际法正在形成的规则。 法院提出.上述结论还有下述事实的支持:根据《大陆架公约》的保留条款(第12条),第6条属于公约的可保留条款之一。这就表明,第6条的纯协定性规则和义务性质。因为在一般或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场合.因其性质,必然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具同等效力,而不

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

北海大陆架案件

北海大陆架案件 The Court delivered judgment, by 11 votes to 6, in th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国际司法机关法院11票6票得出了北海大陆架案件的判决。 The dispute, which was submitted to the Court on 20 February 1967, related to the delimitatio 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Denmark on the one hand, and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Netherlands on the other. 1967年2月20日,德意志联邦国对丹麦之间和德意志联邦国对荷兰之间提交到国际法院关于大陆架划界的问题 The parties asked the Court to state the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an d undertook thereafter to carry out the delimitations on that basis. 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法院提问可以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和保证此后都以上面的原则进行划界。 The Court rejected the contention of Denmark and the Netherlands to the effect that the delimi tations in question had to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 as de fined in Article 6 of the 1958 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holding: 国际法院拒绝了丹麦和荷兰通过在1958年的《日内瓦城的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等距离原则的划界问题,裁定: -That the Federal Republic, which had not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was not legally boun d by th e previsions o f Article 6 德意志联邦国没有在《大陆架公约〉批准,所以不受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That the equidistance principle was not a necessary consequence of the general conce pt of continental shelf rights, and was not a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 ?????????????????????????????? ,也不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The Court also rejected the contentions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in so far as these sought acc ept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an apportionmen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to just and equitable sha res. 国际法院也拒绝了德意志联邦国的(???)土地分配大陆架的争论。 It held that each Party had an original right to these area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which const ituted the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its land territory into and under the sea. It was not a questio n of apportioning or sharing out those areas, but of delimiting them. 每个当事国拥有原始权利陆地延长到海中和海底。这不是分配或分享陆地区域的问题,而对大陆架划界的问题。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boundary lines in question were to be drawn by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 i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equitable principle , and it indicated certain factor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 ration for that purpose. It was now for the Parties to negotiate on the basis of such principles, as they have agreed to do. 国际法院找出方法,该分界线的问题根据每个当事国的协议,并且按照公平的原则划定,并且国际法院表明了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这是现在应该个当事国按照自己同意的原则进行谈判。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2020-2021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题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最新】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题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段话是哪一家的观点? A.法家 B.道家 C.儒家 D.墨家 2.董仲舒称:“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这反映出董仲舒 A.为封建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B.把道家、法家思想糅合到儒家思想中 C.继承发展了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 D.将“无为”思想提升到了天意的高度 3.如图是某著名知识普及网站中对中国古代某一思想理论经典语录形象解释的一组漫画,此理论是 A.“存天理,灭人欲” B.心外无理 C.格物致知 D.知行合一 4.下面分别是传统社会治理结构图和黄宗羲设想的社会治理结构图。由此可知,黄宗羲认为

A.应从根本上否定君主制度B.应建立平等和谐的君臣关系 C.君主专制存在严重的弊端D.统治者应重视对百姓的教化5.“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这段文字() A.彰显了近代民权的理念B.出自《明夷待访录》 C.体现了“众治”的思想D.表达了作者的家国情怀 6.智者运动是古希腊史上颇具影响的一股思潮,马克斯·韦伯认为智者运动是“哲学的突破”。这一“哲学的突破” A.是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 B.主张王权应该高于教权 C.肯定人的欲望歌颂人性 D.猛烈批判封建专制制度 7.但丁被称为“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他在《神曲》讲述了他游历地狱、炼狱、天堂最后见到上帝的故事。这反映出 A.人文主义者受到教会积极推崇 B.近代人文思想还带有神学印记 C.文艺复兴推动了基督教神学发展 D.人文主义者仍坚持以神为中心 8.马丁·路德曾经说过:“信徒和上帝,犹如两个相爱的恋人,他们之间不需要第三者。”下面能够体现马丁·路德这一宗教思想的是 A.因行称义 B.神权高于教权 C.人权至上 D.信仰得救 9."整合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控制,使之发挥作用,并给其中的一种权力添加分量,使之能与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件杰作。”启蒙运动中与此观点相似的思

北海大陆架案例分析教学提纲

北海大陆架案例分析

精品资料 .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判, 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 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高中文言文阅读:,陈留圉人也。初为司徒侯霸所辟,举高第,累迁北海相。到官,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

高中文言文阅读 2019.11 1,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小题。 董宣字少平,陈留圉人也。初为司徒侯霸所辟,举高第,累迁北海相。到官,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丹新造居宅,而卜工以为当有死者,丹乃令其子杀道行人,置尸舍内,以塞其咎。宣知,即收丹父子杀之。丹宗族亲党三十余人,操兵诣府,称冤叫号。宣以丹前附王莽,虑交通海贼,乃悉收系剧狱,使门下书佐水丘岑尽杀之。青州以其多滥,奏宣考岑,宣坐征诣廷尉。在狱,晨夜讽诵,无忧色。及当出刑,官属具馔送之,宣乃厉色曰:“董宣生平未曾食人之食,况死乎!”升车而去。时同刑九人,次应及宣,光武驰使驺骑特原宣刑,且令还狱。遣使者诘宣多杀无辜,宣具以状对,言水丘岑受臣旨意,罪不由之,愿杀臣活岑。使者以闻,有诏左转宣怀令,令青州勿案岑罪。岑官至司隶校尉。 后江夏有剧贼夏喜等寇乱郡境,以宣为江夏太守。到界,移书曰:“朝廷以太守能擒奸贼,故辱斯任。今勒兵界首,檄到,幸思自安之宜。”喜等闻,惧,即时降散。外戚阴氏为郡都尉,宣轻慢之,坐免。 后特征为洛阳令。时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主出行,而以奴骖乘,宣于夏门亭候之,乃驻车扣马,以刀画地,大言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主即还宫诉帝,帝大怒,召宣,欲箠杀之。宣叩头曰:“愿乞一言而死。”帝曰:“欲何言?”宣曰:“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臣不须箠,请得自杀。”即以头击楹,流血被面,帝令小黄门持之,使宣叩头谢主,宣不从,强使顿

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主曰:”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因敕强项令出。赐钱三十万,宣悉以班诸吏。由是搏击豪强,莫不震粟,京师号为“卧虎”。歌之曰:“枹鼓不鸣董少平”。 在县五年。年七十四,卒于官。诏遣使者临视,唯见布被覆尸,妻子对哭,有大麦数斛、敝车一乘。帝伤之曰董宣廉洁死乃知之以宣尝为二千石赐艾绶葬以大夫礼拜子并为郎中后官至齐相。 (《后汉书?董宣传》) 1.对下列句子中的划线的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奏宣考岑考:拷问 B.时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苍头:奴仆 C.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俯:下跪 D.宣悉以班诸吏班:分赐 2.下列各组句子中,划线词的意义和用法都相同的一组是 A.而以奴骖乘至丹以荆卿为计 B.乃悉收系剧狱设九宾于廷,臣乃敢上璧 C.因格杀之因击沛公于坐 D.幸思自安之宜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 3.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 A.董宣不畏豪强,执法如山,在担任北海相时,他杀死公孙丹父子,因为公孙丹为迷信而滥杀无辜并且有勾结海贼的嫌疑。 B.董宣对下属有爱护之心,不仅得了钱悉数分发给部属,水丘岑因杀宗党身陷囹圄,董宣也声言是奉自己的命令,主动担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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