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农村盗窃犯罪的防治与对策-精品

最新 农村盗窃犯罪的防治与对策-精品

第四章龙井市农村盗窃犯罪的防治与对策

4.1完善基层组织的社会职能

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完善对于降低农村盗窃案件的发生有积极意义。社会管理的基础在基层,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好基层的管理职能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的治安防范体系,使得体系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就能够最大层面上消除农村盗窃案件发生的诱因。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委会、治保委员会、巡防队伍如果弄够真正的发挥作用,围绕农村治安防范建设要求去执行,积极化解农村基层矛盾,提高巡防队的作用,加大治安防范的投入,加强综治建设,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可以降低农村盗窃案件的发生率5。村委会积极领导农民致富,消除贫困,

完善贫困村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每一个村民有饭吃,有学上能够在农村养老,为村民办理新农合医疗保险,谋取村民福利。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贫困率下降,无形当中降低了农村盗窃案件发生的几率,有利于控制农村盗窃案件数量。

加强法制提高法制观念有利于农村盗窃犯罪的防治

当前农村盗窃犯罪分子有相当一部分为无业农民,这些人群的法制观念淡薄,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律,对自己的要求不严格,难以约束自己的行为。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加强对这部分农民的法制教育十分有必要。相关法制部门要积极到农村为他们送去法律知识讲座,下乡普法不应只是简单的讲讲课、发放传单,要定期足量的开展工作。近年来

龙井市政府法制部门开展了送法下乡的活动,通过宣讲让一部分农民群众了解法律、知晓法律,知道了那些事情该做,那些事情不该做,同时也为村民解决了一些法律纠纷。送法下乡做一次、两次容易,长期做好不容易,因此形成长效机制是

政法部门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构建预防农村盗窃犯罪“一张网”工程

农村盗窃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并非一家就能解决问题。首先,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的利剑,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不论大案、小案。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构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通过提高破案率、加强防范宣传、构建防控体系、加快农村经济发

展等一系列工程,才能有效治理农村盗窃犯罪问题。

加强公安武装巡逻,提髙现行抓获率和破案率

武装巡逻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的举措和有效的巡防机制,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武装巡逻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些城市采取了

24小时不间断武装巡逻。然而一些地方虽然投入了大量的武装巡逻力量,但是

取得的效果并不好。原因就是只重视重点地区的武装巡逻,而一些城乡结合部、村屯之间的连接处并没有武装巡逻。可以说武装巡逻是震慑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农村偏远地区由于远离城镇,是农村盗窃案件的高发区域,要求全方位武装巡逻也不现实。但可以通过责任分工的形式将武装巡逻伸展到农村地区,如农村

20xx年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调查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20xx年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调 查报告正式版

20xx年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调查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200x年x月,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成立 芜湖市三山区以来,随着新区投资建设的 力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芜湖市三山区经济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 同时,无疑,村居干部在资金、物资方面 有了更多的支配权,加之历史遗留等原因 的影响,近两年来,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 问题也日益突出。从两年来三山区检察院 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如 何有效预防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农 民利益,已是一个迫切和严峻的问题,也 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和

谐三山的需要。现将三山区两年多来发生的职务犯罪问题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对策,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基本情况 芜湖市三山区是在原峨桥镇和三山镇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地域广阔,面积有274公里,区境内下辖28个行政村,人口14.7万,其中98.2%的人口为农村人口。20xx年7月至20xx年5月,在三山区检察院所受理的举报线索中,举报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案件占总数的72%。在三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村居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占立案查处人数的55%,涉案人员均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其中,贪

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一、流窜盗窃的概念和特征 流窜盗窃,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流动作案的盗窃行为。流窜盗窃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流动作案。流动作案是流窜盗窃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所谓流动作案,就是作案地点不固定,今天在这个地方作案,明天在那个地方作案,或者一段时间在此地作案,一段时间又在彼地作案,东流西窜,常不固定。 2、跨地域作案。跨地域作案是流动作案的 地域特征。这就是说,盗窃分子并不是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流动作案,而是跨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流动到外地作案。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所谓跨地域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窜到外省、市、县作案的。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跨市、

县或跨省管辖范围作案,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凡是跨出市、县或省地域界限的盗窃作案,都是流窜盗窃。对于在相邻省、市、县中,如果盗窃分子在其居住地与外省、外市或外县的交界结合部盗窃作案的,虽从地域管辖来看,跨越了省、市、县管辖范围,但由于他没有流动或流动作案范围小,仍不能作流窜犯处理。同时,也不能把跨区作案的,按流窜犯处理,城市的行政区虽然和县都属同一级别的行政区,但由于城市比较集中,城市里的一个行政区的管辖范围较小。因而,在同一个城市里,跨区域作案的,也不能按流窜犯处理。还有,对一些确因打工、经商等在外省、市或县临时居住或居住时间较长的人,在当地多次盗窃,没有超出临时居住市或县范围的,也不应作流窜犯处理。 3.连续作案。连续作案就是接连不断地多次作案。如果犯罪分子因出差、旅游等,在外地偶尔盗窃作案的,也不属于流窜作案。二、流窜盗窃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流窜作案具有易地作案、消失较快、不易抓获,查证较难等特点,往往给侦察、批捕、

农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农村干部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在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即“村官”是领头雁,他们担负着带领和组织群众落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重任。对于广大普通农民群众而言,村干部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老百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评判党和政府的形象。然而,近年来,“村官”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现象屡屡发生,有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趋势,从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业生产、农民生活,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和谐,同时也制约了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如何有效预防村级干部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为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惩治措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笔者试就2003年—2007年五年间青田县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概况、犯罪特点和原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提出了相关犯罪预防对策,积极探索预防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新路子。 一、2003年以来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的概况及犯罪特点五年间,青田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村干部犯罪案件 13件 19人,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13起,判处缓刑的有9人。其中“村官”职务犯罪 7件 13人,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54%;非职务犯罪的案件 6起,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 46%。从被审理的案件调查情况来看,具有以下共性: (一)“村官”非职务犯罪占一定比例,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村官”涉嫌非职务犯罪的案件 6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4件,非法拘禁1件,赌博1件,占总犯罪案件的46%。 (二)涉案人员主要是村书记、村主任及财务人员,而“一把手”犯罪现象较为突出。2003年以来,我院立案判处的19人农村基层干部案件,其中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16人,占判处农村基层干部总人数的 84%,其中基层“一把手”9人,占52 %,上述人员除一人是群众之外,其他均是党员身份。 (三)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性质主要是职务侵占、贪污和挪用。其中职务侵占罪案件5件,挪用公款罪案件1件,案件涉案金额共计200万元。 (四)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三分之一。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窝案、串案情况突出。近年来,随着村务公开制度在我省农村的逐步推广,村民组织的日常事务透明度越来越高,村官职务犯罪往往需要借助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出纳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分管领导与村办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判处的7件“村官”职务犯罪,其中4件为共同犯罪,涉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官高达10人。 (五)犯罪侵害的对象涉及的范围广泛。当前这几年,各乡镇加大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等便成为村官们非法攫取的另一块“唐僧肉”。被查出的有对土地赔偿款、公路集资款、乱收费再贪污的等等,几乎覆盖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六)犯罪手段和形式多样。从手段上看,有做假票据,收款不入帐,重复报销,白条入帐等;从形式上看,有侵吞、窃取、骗取、截留、套取等非法占有形式,还有在公务活动中吃回扣、收受好处费等形式。 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原因剖析 1.权力过于集中。就案发村的情况看,大多数“村官”的权力较为集中,民主

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应如何理解

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应如何理解 一、案情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相约到外地盗窃,2003年5月13日,三被告人从居住地乘车到江苏常熟市,采取打听商品价格引开他人注意力借机行窃等方法,先后在该市招商城批发市场多次盗窃,共盗窃有服装、运动鞋、凉鞋和压力锅、电饭锅等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价值8942元。同年5月16日,三被告人携赃物返回居住地途中被居住地公安局抓获。三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结伙以盗窃为目的到外地作案,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同,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问题本案审理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1、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如何认定?2、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市、县作案是否构成流窜作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仅指窃取他人财物的时间和地点;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市、县作案不构成流窜作案。另一种意见是: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应当包括与作案有关的一切时间和地点;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县、市作案构成流窜作案。同意第二种意见。三、评析(一)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应当包括与作案有关的一切时间和地点。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是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但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规定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这里的作案当时、当地从字面上理

农村干部易犯职务犯罪罪名释义

农村干部易犯职务犯罪罪名释义 易犯罪名一:贪污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易犯罪名二:挪用公款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易犯罪名三:受贿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

刑事犯罪案件中盗窃罪相关法律知识总结

法律咨询,找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2957771.html,/ 刑事犯罪案件中盗窃罪相关法律知识 1.法律条文中针对入户盗窃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2.入户盗窃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997年刑法第一次将“入户”作为一种刑罚升格情节规定于抢劫罪(刑事犯罪)。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此时,“入户”的主观方面还明确地限定于“为了抢劫而入户”这一犯罪动机。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其中的“等”字对刑法的适用进行了扩大解释,使入户的犯罪主观目的不再仅限于单一的抢劫犯罪,而拓展到其他刑事犯罪领域,即只要行为人以实施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犯罪为目的而入户实施犯罪,均可认定为“入户”而加重处罚。而今年发布的《解释》对入户盗窃规定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依文义解释来看,入户行为的主观心态已经完全摆脱入户之后实行犯罪行为的窠臼,要求行为人入户的初衷是为了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认定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从而认定为“入户”.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每个人都能坚持自己的法律底线,做一个守法且守信的公民。

涉农领域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预防之策

涉农领域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预防之策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农项目和涉农惠民资金的不断增多,涉农领域中村干部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这些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如何预防村干部在涉农资金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成为检察预防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某基层检察院共查处了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29人。笔者以该基层检察院涉农资金运行情况为例,探讨如何有效开展涉农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特点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及的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有的涉及到村两委的所有工作人员。某基层检察院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均有村支部书记。涉及到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的有1件。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曾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2、窝案窜案较多,有的涉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窜案6件,占所办案的三分之一。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2件,占所办案的22%。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邹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其他村干部和个别乡镇政府干部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3、犯罪涉及的领域更广。与过去相比,近年来该院查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村低保等。 4、作案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形式骗取各种资金。如某村原村支部书刘某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报移民骗取补助。又如某乡干部殴某在兼任某村村支部书记间,将一工程的发票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用于支出做帐,从中重报支出3万元据为已有。 5、村干部职务犯罪,引发民愤较大。往往村干部染指犯罪后,村民频频上访控告,有的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二、成因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资金大量投入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制度存在漏洞。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审批不严格,白条列支,真假难辩。报帐做帐不及时,有的半年做一次,有的一年做一次帐,甚至不建帐。这样就为村干部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创造了有利条件,滋生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温床。 2、制约机制失调,监督不力。纵观某检察机关所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制约机制的缺陷,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的又一重要因素。其表现:一

试论我县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

试论我县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 发表时间:2012-01-04T16:12:14.587Z 来源:《科学教育前沿》2011年第9期供稿作者:侯秀丽 [导读] 所谓农村留守少年,是指年龄在12-16周岁之间、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在农村得不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农民工子女。 侯秀丽 (甘肃省合水县委党校甘肃庆阳 745400) 【摘要】所谓农村留守少年,是指年龄在12-16周岁之间、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在农村得不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农民工子女。近年来,由于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越来越多的农村孩子成了缺乏父母关爱和照顾的留守少年。农村留守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普遍存在着学业、生活、心理、亲情、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而社会对此尚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针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有助于采取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的措施和其他长效机制。 【关键词】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原因;特点;预防。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1)09-085-02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务工的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即由原来的短期的、季节性打工转变为相对较为固定的、长期的工作。这种转变,对城市经济的发展及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固然是好事,但是,由于我国的城镇化发展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突出的表现是农民工在城镇还不能充分享有市民地位,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还是社会生活上都不具备全家移民城镇的条件和能力,因此,造成了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形成的农村特殊的少年儿童群体--留守少年儿童。他们普遍存在着学习成绩不佳、生活无人充分照顾、心理问题无处排解、亲情难以体验等问题,特别是由此造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一些学者警示,留守少年可能会成为被"毁掉的一代",可能会成为国家新的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这一状况尚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本文拟从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原因。 农村留守少年因为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生活上缺乏关照,精神上缺乏关怀,学习上缺乏管理。加之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其可塑性大、自制力差、缺乏成人适当的约束和科学的引导,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犯罪原因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留守少年自身因素。 留守少年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变化的时期,表现在:(1)在生理上变化明显,体内机能进一步健全。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一些留守少年偷偷看色情书刊、黄色录像,寻求剌激,一旦感觉条件适宜,就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性犯罪;(2)留守少年极易出现性格孤僻和无助、自卑、封闭、逆反的心理,使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心理发展变异,身心健康扭曲;(3)留守少年自身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尚未定型,法律意识淡薄,易在不良社会风气和现象的影响下,经不住诱惑,以求自身欲望的满足,放任自己的行为,将自己推上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教育的缺位与不足。 留守少年缺乏父母在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在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以及行为示范方面缺乏应有的指导。而临时监护人不管是祖辈,还是其他亲朋好友,受身份的制约,都无法起到留守少年父母的作用。特别是祖辈教育孩子,由于观念和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身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同时,这些祖辈多是文化素质较低的老年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和对孩子进行法制、安全、卫生教育。这些因素导致留守少年学习上不思进取,自由散漫,出现厌学、甚至逃学、辍学,过早地流入社会,并且和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厮混,直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学校教育的片面性。 受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法律、心理辅导课程并配备专门的教师,学校教育管理方式简单,忽视对留守少年情感和心理健康的关注,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教师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四)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社会是孩子成长的外在环境,当前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呈蔓延扩大趋势,从一定意义上讲,与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密切相关。与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同,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社会应负有更大的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思想,也同样极大地冲击着农村留守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特点。 留守少年由于受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约,其犯罪特点与成年人犯罪有不少不同之处。 (一)社会经验少、人生阅历浅,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 因为农村留守少年的年龄较小,知识和阅历较少,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其作案动机和目的往往十分单纯,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引发犯罪,并且多为临时起意犯罪,而智能性的犯罪和诈骗犯罪就较少出现。由于他们受自身因素的制约,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往往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时会出现"得失"严重不符的破坏性犯罪。 (二)部分犯罪带有团伙化特征。 农村留守少年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少管教和呵护,经常逃学、四处游荡,并且由于单个少年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而结成团伙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另外未成年人渴望友情、乐于合群,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留守少年团伙犯罪中,多数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从近几年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三)多数表现为侵犯财产犯罪。 根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这是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由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城乡差别和贫富差异逐渐拉大,而农村留守少年的家庭条件往往相对比较差。他们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受社会上一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随着巧家县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部分被开发征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增多,各级财政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力度正在加大,使农村基层干部掌握的权力和款项随之增加。然而,巧家县辖区内村官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村官虽然职务不高,但其犯罪危害性较大,严重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与凝聚力,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本文仅就本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目前的基本情况、原因、动向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略作探究,以供参考。 一、目前巧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截止2013年9月)巧家县人民法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45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5件17人。其中,2009年4件5人,2010年判处2件2人,2011年判处2件2人,2012年判处4件4人,2013年上半年判处3件4人。涉及到9个乡镇,分别是包谷垴乡4件、红山乡2件、崇溪镇2件、老店镇1件,白鹤滩镇1件,药山镇1件,新店镇1件,中寨乡2件,东坪镇1件。在这些村干部中,犯贪污罪的有7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有8人,犯玩忽职守罪的2人。由于这些人员的职务犯罪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易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群众到村委会吵闹和上访等问题,致使所在村长期不稳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败坏党风党纪,严重影响了党和

政府的形象。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原因深析 (一)掌握资金和建设项目多,实施犯罪具备有利条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项补偿、补贴、救济款项的发放都是通过农村基层干部分配和实施,使得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了大笔资金和多项审批权,农村基层干部手中可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权力也越来越大。这些资金和权力的使用,为权力行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能,使犯罪变的有利可图,诱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 (二)政治素质低,自身素质不高;为官动机不纯、法制观念淡薄;为利所动,心术不正。巧家县农村干部基层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平时疏于学习造成政治思想意识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基层村民自治民主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宗族、势力、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对选举村组基层干部造成干扰的现象,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导致选出的部分村官并不完全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这些政治素养不高,为官动机不纯,图名利的人,通过各种途径选举当选为村干部,掌权后厚此薄彼,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他们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收受好处费时心安理得,认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的事情。他们把村里过往项目资金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甚至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夸大数据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谈谈如何预防和减少犯罪

【内容提要】法律的经济分析在西方近年来取得的迅速的发展,成为法律哲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分支,经济学分析方法已经被应用于分析各个部门法以及重大的社会问题。犯罪问题是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对于如何预防犯罪,经济学的贡献在于将犯罪理解为理性的活动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注重防范犯罪的司法活动的效率,提供了新的约束犯罪的思路。从而开辟了不同于社会学和犯罪学研究的新的预防犯罪研究的范式。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经济分析 一、引言 20世纪后25年,法学理论的最重大发展也许是经济学被不断广泛的应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1:第三版序言],以前,法律经济学只是局限用于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分析,应用经济学对法律进行的分析,也限于经济法领域,如反垄断法和金融市场管制,现在,随着经济学开始对非市场行为的分析,经济学分析方法已经逐渐渗透于法律的各个领域,其中,对犯罪行为的经济分析发展极为迅速,犯罪的经济分析可以溯源至边沁,在相隔二百多年后,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第一次系统的、规范的对犯罪作了经济分析,将犯罪行为与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等同起来,认为“犯罪”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也存在成本与收益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因此犯罪可以从财富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经济学的概念、判断和结论对犯罪的产生原因、运行过程、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并进而寻求实现有效率的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策略。在贝克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开始对犯罪学和经济学进行交叉研究,犯罪经济分析的方法和理论成果逐渐成熟.。犯罪经济学的理论侧重于解释特定的刑法规则或政策存在的经济意义,预测特定的刑事政策将会产生何种后果,以及运用经济学分析工具提出相应的刑事政策意见,其中,犯罪经济学对于如何预防犯罪贡献了一些不同于其它学科的分析方法以及提出了基于效率的预防犯罪的政策意见。 二、犯罪经济学对预防犯罪的分析 1、司法成本的运用 如同任何稀缺性资源,旨在预防犯罪的司法活动(在此采用广义的司法概念,包括警察、法院、监狱、检察机关的相关活动)是需要成本的,政府对于针对犯罪行为的司法活动的投入是有限度的,每一年,政府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用于预防犯罪,因此产生两个需要运用经济分析分析的问题,下文将分别论述。其一,投入越多的成本是否越能够制止犯罪行为。并且投入多少政府预算到预防犯罪中才能产生最大化的收益。对于前一个问题,需要经济学的定量分析方法,并依赖于统计学和社会学抽样调查方法,在此,引用美国学者的研究结论,[2:150]芝加哥大学的学者斯蒂芬·莱维特在其一系列论文中探讨了一个社区中警察数量和监禁人数对于犯罪率的影响,结果发现警察对暴力犯罪,比如谋杀、抢劫等有最强的威慑效果,实际上,他估计暴力犯罪对警察的弹性大约是1.0,即一个城市的警力增加10%,有望使该城市的暴力犯罪下降10%,至于财产犯罪,比如入室盗窃、偷车,拥有更多的警察影响要小一些,弹性估计是0.3,意味警力增加10%,将促使财产犯罪降低3%。这样的研究结论无疑表明政府对于司法活动的资源投入越多就越能使犯罪数量降低。但是,政府投入成本是有限度的,投入多少成本用于预防犯罪才是最有效率的?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当投入的边际成本等于获得的边际收益时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政府最后投入的一单位预防犯罪成本应该等于收益。举例来说,当投入10000元预防犯罪能产生因为犯罪未发生而获得的收益15000元,当继续投入下一个10000元时,产生的收益为12000 元,继续投入下一个10000元,收益为10000元,此时如果再投入10000元成本的话,产生的收益将少于10000元。虽然继续投入成本仍旧将减

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近年来,少数农村基层干部无视党纪国法,腐化堕落,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通过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部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我们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为书记、主任、会计。 2、贪污犯罪占多数。 3、窝案较多。村级财务科目较为简单,资金来源每位村干部都清楚,有些村干部明知如果一个人想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最容易出事,不得不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 4、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5、犯罪的金额小但次数多。 6、城市周边郊区农村干部犯罪突出。城市周边郊区由于交通方便、地理位子优越、经济较其他地区发达,特别是周边的土地价值连城。因此,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大,成为一些开发商、个体老板“瞄准的对象”。这些地区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金额大、人数多。 7、贿赂选举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一些选民为了达到当上村官的目的,舍得化血本,通过贿赂的手段拉拢选民。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这类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干部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 二是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 三是财务制度管理混乱。有的会计不懂财会知识,长期不设帐目,虽有帐目,但极不规范,多数是流水帐、包袱帐,白条比比皆是。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财务管理透明度低。个别领导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内部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几年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 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健全预防监督组织机构。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必须有可靠的组织作保障,否则难以奏效。 2、完善规章制度。制度疏漏、管理滞后、制约乏力是导致基层财务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开展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协助乡镇完善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3、试行乡镇统一对各村财务进行监管的办法。近年来,不少地方从加强农村地方财务管理、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逐步推行了“村帐镇管”这一财务制度。 4、切实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建立严格的农村工作监督机制。首先要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一言堂”。 5、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素质。要加大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一环,采取多种形式,抓紧抓好。 6、加大打击力度,实行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司法机关应加大查办镇村二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大造声势,形成威慑,创造健康有序的良好法制环境。尤其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村干部知法、懂法。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1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n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_1

内部编号:AN-QP-HT664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Let All Personnel Enhance The Executive Power, Avoid Self- Development And Collective Work Planning Violation, According To The Fixed Mode To Form Daily Report To Hand In, Finally Realize The Effect Of Timely Update Progress, Quickly Grasp The Required Situa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报告文件可用于为规范管理,让所有人员增强自身的执行力,避免自身发展与集体的工作规划相违背,按固定模式形成日常报告进行上交最终实现及时更新进度,快速掌握所需了解情况的效果。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200x年x月,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成立芜湖市三山区以来,随着新区投资建设的力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无疑,村居干部在资金、物资方面有了更多的支配权,加之历史遗留等原因的影响,近两年来,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从两年来三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如何有效预防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农民利益,已是一个迫切和严峻的问题,也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和谐三山

犯罪预防理论

第八章犯罪预防理论 §犯罪预防问题是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民众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整个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解决犯罪的治本之策。无论是犯罪现象的研究,还是犯罪原因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寻求预防犯罪的措施与对策,防止犯罪发生。 什么是犯罪预防?犯罪能否预防?如何预防犯罪?这些都是犯罪预防研究的问题。 ●一、犯罪预防概述 (一)概念 指国家和社会为消除或者减少犯罪产生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遏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乃至根治犯罪现象,对全体社会公民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体系。 1.狭义 犯罪前预防。其特点是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上犯罪行为的发生。 2.广义 罪前罪中罪后预防。其特点是不限于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还包括犯罪中的阻遏措施和犯罪发生后的惩罚与改造方法。 (二)特征 1.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不仅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 预防犯罪不能只靠某一个国家机关,而应该是全社会参与。防止将预防犯罪工作封闭化、狭隘化和神秘化,克服单纯依赖刑事司法机关所导致的预防犯罪效果不佳的状况。 2.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而不仅仅只是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 世界上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也没有永远不变的罪犯。任何行为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都是在外界不良环境作用与影响下,经过了渐变与质变的过程。犯罪预防的对象包括:(1)犯罪后被处以刑罚并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防止他们释放后重新犯罪,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教唆犯; (2)已经实施了犯罪或刑满释放人员,防止他们从偶犯变为累犯,从轻犯变为重犯,从个体犯变为团体犯,从单一类型犯罪变为犯多种罪的罪犯; (3)有轻微违法行为和劣迹的人,防止他们走向严重的犯罪道路;刑事犯罪被害人及其亲人,防止他们因激愤发生报复性犯罪; (4)目前尚处于守法状态的普通公民也应属此列,今天的守法者并不证明与保证永远的守法而不犯罪。 3.目的是防范、减少与根治犯罪。 犯罪预防的目的任务是多层次的,首要目标是消除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与条件,惟如此,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减少与根治。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陇县以查办农村职务犯罪为重点,积极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2012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0案12人,其中村干部贪污公款案3案、受贿案3案、行贿案1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案1案,玩忽职守案2案,较好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涉农案件较多。在2012年立案查办的1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农案件有8件,占所立案件数的80%,同比2011年的30%占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二)串案窝案较多。所立案的12人中,串案窝案涉及7人,占总立案人数的58%。尤其是村级干部在作案时,往往相互利用,共同作案,使该特点更加突出。 (三)犯罪手段单一。在所查办的 。 ,村上按月、季报账的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二是离任监督不到位,村组干部换任后手续移交得不到有效督促。离任村干部还持有村组的往来支出账目的情况依然存在。三是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没有得到坚持,使群众监督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不但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易引发干群矛盾,导致上访、缠访问题出现。 (三)农村干部管理不到位。一是在选人用人方面,注重个人能力的考察,对个人的思想素养方面没有具体规范的考察方法,容易出现个人能力强但素质低、作风差的现象。二是在综合业绩衡量方面,对村干部工作业绩、思想作风考核没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三是村干部的待遇普遍较低。村干部身处基层一线,工作坚苦,工资待遇差,难免有人心理失衡而诱发职务犯罪。 (四)农村惩防力度不到位。一是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新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将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的犯罪行为的管辖范围中大部分的管辖权划分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际只能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而该类人员的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二是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惩防力度不够。由于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更注重对治安刑事案件的惩处,而较少涉及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此部分的业务也未能及时全面开展,使得在这一领域成为惩防犯罪的一个薄弱环节。三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沟通、联系、案件移交机制,弱化了司法力量对村级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完善村级权力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村级干部个人素质的培养和提升。既注重个人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也注重个人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的培养与改变,以增强其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二是让村民监督委员会成为镇村联系的桥梁。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列席村级党支部和村委会对重要事务的讨论决定,加大对重要事务决策和一定数额的收支项目的实时监督。三是利用县警示教育基地等法制宣传手段,定期分批次的组织村级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不断提升村级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 (二)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明确镇村财务会计纳管中心的纳管责任,除了乡镇所辖村每月主动上报村由于种种原因的收支情况外,纳管中心也要将抽查和普查制度化,加强对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二是明确乡镇对所辖村村干部离任交接活动的监督责任,镇政府在监督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际注重对交接过程中财务手续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的审查,对于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关反映。三是明确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