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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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一)

美国司法制度(一)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理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

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虽然英国也有检察长,但是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发展很快就超越了英国的模式,因为那里有更为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17世纪中期纽约地区(当时叫“新荷兰”)的居民结构非常复杂,包括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丹麦人等。由于荷兰人最先在那里定居而且已经统治了数十年,所以该地区的法律制度以荷兰传统为基础。1653年,该地区建立了一个以荷兰法院为模式的殖民地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3名法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该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起公诉,因此他实际上是北美地区最早的

地方检察官之一。1664年,英国获得了对纽约殖民地的管辖权之后,其行政长官理查德。尼科尔斯开始修改当地的法律制度。然而,他并没有全盘否定荷兰的法律制度,而是逐步修改,使英国的普通法与荷兰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虽然原来设在法院中的司法官被取消了,但是其公诉职能却由英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官继承下来。论文网

在北美殖民地的县一级政府中设立检察官,标志着地方检察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康涅狄格殖民地是先驱者。1662年,康涅狄格率先设立县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1704年,康涅狄格又成为北美第一个明确建立公诉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规定,无论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提出指控,各县的检察官都有权代表地方政府和人民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起诉。

这种“康涅狄格模式”很快就被其他殖民地效仿。

由于殖民地的检察长是英国政府的代表,而县检察官是地方任命的官员,所以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经常产生职权上的冲突。例如,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县于1686年任命了当地的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不久后,宾夕法尼亚总督任命的检察长又给该殖民地的每个县任命了—名代理检察长,也负责各县的刑事起诉工作。县检察官和代理检察长经常在行使公诉权的问题上发生冲突。然而,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代表了北美殖民地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地方与“中央”的公诉权

力之争中,地方逐渐占据上风。一方面,各县检察官相继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另一方面,一些代理检察长也以不同方式脱离殖民地检察长的控制,转化为地方官员。

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之初,联邦总统需要一位法律顾问来帮助他处理各种法律事务。1789年,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一项法案,授权总统任命一名联邦检察长。其职权包括: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参与联邦政府可能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应联邦总统或各部首长的要求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意见等。

联邦地区检察官的设立是由1789年的“司法条例”(theJudiciaryAct)规定的。地区检察官统一由总统任命。他们负责起诉那些应该由联邦法院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而且他们在自己的司法管辖区内享有几乎毫无限制的独立的公诉权。联邦检察长虽然被视为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和首席公诉官员,但他与各地区联邦检察官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他无权干涉地区检察官的事务。

实际上,联邦检察长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一个非专职的政府法律顾问。他可以从事自己的私人法律业务,而且直到1853年他才被要求把办公地点设在联邦政府内。

至此,最能代表美国司法制度特点的检察体制已具雏形。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篇一: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 中美司法制度的简单比较 (政治学院肖遥02020XX019) 摘要:目前一些冤假错案浮出水面,社会上对于司法不公的包容性日益减少,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通过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笔者通过对两国一些主要的司法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可以适当改革,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体制。 关键词:中国;美国;司法;制度 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冤假错案的事件不断浮现。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就是绝对保证审判公平,监察公平。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防线,被突破了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公愤。细查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缘由,主要的原因即为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法治的习惯尚短,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由于文革造成历史上的人才断层,中国系统人员构成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担任法官,

检察官者应当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价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没有太大的提高。 20XX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为止,从20XX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相信这些修改的要求,会有效的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关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左倾倾向的政治网站上,有相关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建设,针对这些观点笔者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在美国,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执法之外。对内,法官审判权独立。法官只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即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同时法官享有宪法的特殊保护,没有后顾之忧,司法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而在中国,法院只是独立于立法,不独立于行政。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各级人民法院主要组成人员有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浅谈美国政治体制

浅谈美国政治体制 当今世界美国已成为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历史仅有200多年的移民国家能够有如此成就,绝不是偶然的。与其政治体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当前政治体制运行的主要依据是1787年的《联邦宪法》,其基本精神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法治、有限政府和联邦集权,这是经历了一系列挫折和困境之后的务实选择。 1.产生背景 自独立战争起到1781年间,美国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当时虽有大陆会议领导协调着各地的独立运动,但其仅是非常时期的革命机构,而非常态政治下的政府,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迫切需要制定政府组织法,组建统一的中央政府。由于之前对英王专制下的暴政仍记忆犹新,人们不愿再度置于专制统治之下,而联邦党人所拥护的中央集权给人的印象是企图在北美大陆恢复此种制度,所以人们倾向于赋予中央以极小的权力。于是,就有了双方妥协而成的1781年的美国《邦联条例》。 2.历史发展 《邦联条例》的内容反映了当时美国人对联邦制的理解。其基本精神是:美利坚合众国不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其主权基础也不是合众国的人民;并且邦联政府缺乏征税权、商业管理权、统一的行政权,以及统一的司法机关。自从邦联政府建立时起,其就面临着来自外交、财政、贸易,以及内政方面的种种压力,而1786年8-12月的谢斯起义更是给新生的美国发出了一个紧急的信号:如果不建立一个

有效的、威权性的高于各州的政治机制,各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都将受到严重的阻碍,基于此,各州的精英们坐到一起讨论对《邦联条例》的修改,于是就有了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1787年9月17日,制宪大会举行《联邦宪法》签署仪式。 3.主要架构 首先,《联邦宪法》明确地把立法权交给联邦国会,不再提各州主权、自由和独立高于一切;并且给了联邦很大的权威,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而不是“友谊的国家联盟”;国会也变为两院制。其次,《联邦宪法》把行政权授予美国总统,并对总统的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总统是行政首长,经参议院同意有任命高级官吏和缔约之权,还享有对国会法律的否决权。总统由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大选选出,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一次。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漫长而复杂,必须历经政党初选、提名、竞选活动、全民投票、选举人团投票等阶段,才能顺利入主白宫。再次,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生任职;任期内应受俸金,并不得减少。最后,宪法强调“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名义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条约,均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联邦宪法》最终确立了人民主权、联邦制、分权制衡等宪法原则。 二、基本特点 (一)两党轮流执政。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在美国虽

美国司法制度(十)完整篇.doc

美国司法制度(十)- 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

述。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这就是“直接询问”。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被告方主讼的形式与公诉方主诉相同,只不过辩护律师与公诉律师交换了角色。辩护律师先对其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公诉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可以让被告人本人出庭作证,也可以不让其出庭作证,以避开公诉律师对其的交叉询问。 被告方主讼结束之后,便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轮-“反驳证据”。首先由公诉方根据辩护理由提出反驳证据;然后再由被告方提出针对公诉方反驳证据的反驳证据。这一程序不是双方律师辩论。其形式仍然是律师对证人的直接询问和交又询问。 反驳证据结束之后,就轮到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了。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最后论述都在法官指示之前,但是在有些州,这一顺序正好相反。不过,法官在此时要召集双方律师到法官室去进行关于法官指示的“协

美国政治文化的特点

读《美国政治文化》有感 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班 20101044015 张琦 政治文化,就是一个国家中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某种特定的政治观念、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模式。其基础是意识形态。就美国而言,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使命感。“天顶命运”,反映着美国基督教文化的基本特征。基督教文化生来就存在着对其他文化根深蒂固的歧视和轻蔑,不愿意与其他文化平等共存,坚持主张天下归宗。主张用基督教文化中衍生出来的西方的自由民主价值观来支配整个世界。并把在全世界推广基督教信仰、推广这种价值观看作是自己的“天定使命”,这种观念和意识也更加坚定。这种观念的核心是“种族优越”论。鼓吹美国的制度是最优越的,美国是世界文明的中心;他们相信上帝造就的美国人,生来就比别人更优秀,鼓吹盎格鲁——撒克逊作为优等种族,应当肩负起“文明传播者的任务”;鼓吹美国有能力把它的制度传播于全人类,把它的统治扩大到整个地球。 其次,人权观及个人主义。美国的人权观有几个鲜明的特点。坚持“天赋人权”的理念;强调政治的权利;突出个人权利;提出人权的“普世性”;人权高于主权。个人主义是美国政治文化的一个主旨和特色,“个人主义构成了美国文化模式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它最雄辩地、实在地、直接地表述了美国思想。它所包含的内涵与外延真正扎根于美国本土,既不同于希伯来和希腊传统,也不同于18世纪的欧洲思想,个人主义在美国政治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美国主流社会意识形态的个人主义,其要义是:“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社会、国家是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而组成的人为的机构。除了个人的目的之外,社会或国家没有任何其他目的。美国《独立宣言》提出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开始也是讲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个人主义能够在美国生根开花结果,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无论是最早移民新大陆的清教徒,还是后来开拓西部的美国人,都以个人奋斗为精神支柱。 再次,民众参与和自由主义。公民最主要的参与方式是选举。各级公职官员是由选民定期选举产生。另外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利益集团反映自己的意见,参加其活动或支持其主张。公民参与还包括直接从事政府的行政工作、从军、其他公益服务和在法院担任陪审员。美国公民之所以能做到这些,由于他们具有明确的公民意识:自我管理和自我掌握命运。从根本上讲就是由于其市民社会的强大。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相辅相成。从一定意义上说,“自由主义是一种代表个人主义的政治语言”。西方政治学家认为:“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即社会能够安全地建立在个性的这种自我指引力之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社会。其基础深厚广阔,其范围无法予以限制。”因此,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是一对孪生姐妹。决定个人主义在美国生根的因素同样也作用于自由主义。最早移居北美新大陆的清教徒就是为了追求个人自由才远涉重洋、历尽艰辛。清教教义本身含有自由主义的思想观念,崇尚自由、民主和共和。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作者:何家弘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虽然英国也有检察长,但是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发展很快就超越了英国的模式,因为那里有更为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17世纪中期纽约地区(当时叫“新荷兰”)的居民结构非常复杂,包括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丹麦人等。由于荷兰人最先在那里定居而且已经统治了数十年,所以该地区的法律制度以荷兰传统为基础。1653年,该地区建立了一个以荷兰法院为模式的殖民地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3名法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该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起公诉,因此他实际上是北美地区最早的地方检察官之一。1664年,英国获得了对纽约殖民地的管辖权之后,其行政长官理查德·尼科尔斯开始修改当地的法律制度。然而,他并没有全盘否定荷兰的法律制度,而是逐步修改,使英国的普通法与荷兰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虽然原来设在法院中的司法官被取消了,但是其公诉职能却由英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官继承下来。 在北美殖民地的县一级政府中设立检察官,标志着地方检察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康涅狄格殖民地是先驱者。1662年,康涅狄格率先设立县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1704年,康涅狄格又成为北美第一个明确建立公诉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规定,无论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提出指控,各县的检察官都有权代表地方政府和人民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起诉。 这种“康涅狄格模式”很快就被其他殖民地效仿。 由于殖民地的检察长是英国政府的代表,而县检察官是地方任命的官员,所以二者之间

美国政治制度及其评述

美国政治制度及其评述 16世纪,当第一批欧洲探险者发现美洲这片新大陆时,他们看到的或许仅仅是一望无际的荒野,绝不会想到日后一个世界性大国将于此崛起;若干年后,满载政治流亡者,清教徒的五月花号在普利茅斯靠岸,那些理想主义者们也不会想到一个新型民主制度将由此奠基;从弗吉尼亚议会,到托马斯·潘恩的常识,一直到1787宪法等等,历史见证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成熟。 美国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政治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我们不妨选取关键词,并从以上角度来审视美国政治的形成特点与发展历史。 一、联邦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独立前的美国先后经历了前殖民时代与殖民时代, 其国民构成极其复杂,不妨简单分为原住居民与外来移民。 研究显示,最早的美洲人可能来自两万年前的白令海峡对岸,他们也成为了印第安人的祖先。而有据可考的资料显示,最早到达美洲的白种人应该是维京人。地理大发现之后的两百年时间内,先后有来自英国,荷兰,法国等欧洲移民来到美洲东海岸。他们最早在詹姆士敦建立移民聚居点,而后逐渐发展为带有殖民性质的地方机构。在18世纪,形成了西到阿巴拉契亚山脉,东到大西洋的北美13块殖民地。正是由于移民来源广泛的历史原因,造成了北美各殖民地在人种构成,风俗习惯,经济模式,发展期望等方面有很大差异。由此导致了1776年美国独立后难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保证每一个州的利益得以实现。其政体大致经过如下变迁:1、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拥有受英王控制的总督府和代表殖民地利益的地方议会。2、独立战争期间,形成了适应军事形势需要的大陆会议,领导整个战争。3独立初期(1776-1787),为了巩固统一形势,采取复合式国家形式-邦联制。4、费城制宪会议后,颁布1787年宪法,决定实行联邦制。(注:邦联制较联邦制松散,是由主权国家为某一经济,政治目的,通过签订条约订立的联盟,无统一政府,无统一宪法,各州有非常大的独立性,中央政府只存在与形式。) 美国实行联邦制,究其根源,是由于各州先于中央政府而存在,各州拥有较大差异,没有实行单一制的物质条件,加之美国移民所特有的自由主义精神,也决定了其只能成为滋生相对松散的联邦制的沃土。联邦制的优势是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各州的独立性,使各州能更好的按照自己的特点制定法律,决定发展道路,体现了美国崇尚的自由民主精神。从历史上看,联邦制更容易为各州所接受,很好的维护了美国的统一与稳定。但事情皆有两面性,联邦制亦然。过于松散的统治,较为单薄的中央政府,独立的州政府,必然会导致一些法律政策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时也不利于集中全国力量搞发展,一定时期也会出现各州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甚至有可能滋生分裂势力。美国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联邦制度,处理好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使中央政府与各州恰当的分权,中央处理军事,外交,财政等全国性问题,而教育,医疗等则由地方做主。总而言之,美国的联邦制适应了美国发展的需要,有很强的生命力。 二、总统制简谈 1789年美国制宪后,曾在对英作战中担任大陆军总司令的乔治·华盛顿在选举中毫无疑问的当选美国第一任总统,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称为总统的领导人。美国总统制的诞生,虽然说是宪法中保障人权,捍卫自由的必然体现,但其中也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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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管理制度)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管理制度)美国政治制度 简介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壹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壹部作为独立、统壹国家的成文宪法。俩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和和平集会权利于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且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壹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有同等效力。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俩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俩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俩年,期满全部改选。俩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

务。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壹些特别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奥巴马家庭出身和成长经历 出生:只见过壹面的黑人父亲+影响终身的白人母亲 奥巴马的父亲生于非洲肯尼亚壹个牧民家庭。老奥巴马于1960年去美国夏威夷读书,和奥巴马的白人母亲结合,1961年8月4日奥巴马出生。 奥巴马壹生只和已于1983年离世的父亲见过壹次面,其他的时间他均是由母亲和外祖父母抚养的。奥巴马曾于自传中写道:“于我的生命中,母亲是独壹无二的永恒。于她身上,我见到了最仁慈,最高尚的精神。我身上的所有优点均源于我的母亲。”于壹次父亲节演讲中,奥巴马再次谈到自己的单身母亲,称“她壹直努力维持家庭生计,别的孩子有的她也会满足我们,扮演着父亲和母亲的双重角色”。 实际上,奥巴马的出生环境更像是壹个“联合国”,他跟随母亲去过印尼,他的兄妹或亲属来自各种族裔和国家。很多人会拿奥巴马和40年前的马丁·路德·金相比,如果说金的梦想是为黑人追求和白人同等的权利,那么奥巴马反复强调的梦想则是各种族的人不分肤色,亲如壹家——正是他的家庭给了他这样的梦想。 成长:迷茫而自卑的“街头混混”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来源:一零一研究所时间: 2010-10-08 08:37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 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三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具体由司法会议下属的美国法院管理局管理。各州的管理体制不同,此次考察的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州首席法官负责,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州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官的产生、任用与管理制度。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严格的进选审查过程。当联邦法院法官空缺或由法律规定增加法官职数时,国会议员、在职法官都可以向总统推荐法盲人选,经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联邦调查局、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政治背景、个人品行、司法观点和价值取问、司法能力的评估、确认、审查后,总统从审查后的名单中提出拟任法官人选,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表决通过,由总统正式任命法官。总统提名法官带有较强的党派政治倾向,一般从长期追随、支持和同情本党的法官中进行提名。卡特、里 根、布什和克林顿四任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与总统为同一党派的占89.4%。此次考察的康涅狄格州设有专人组成的司法选拔委员会承担法官的选任工作(其中州长提名6人,议会提名6人)。当法官候选人提名后,由司法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估,由州长提名,议

美国政治制度的衰败

美国政治制度的衰败 (作者美国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美国利益》双月刊1-2月号) 美国有很多政治制度当前都日渐衰败。这与更为广泛的社会或文明衰落现象并不是一回事儿。这里讲的政治衰败其实是说,一项特定的政治进程——有时是一家政府机构——已出现机能障碍。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思维僵化;地位稳固的政治行为方对改革和再平衡起到了阻碍作用,而他们的实力在不断壮大。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已走上永久性的衰退之路,也不意味着美国相对他国所具备的实力肯定会下降。但制度改革极难实现。在政治秩序不发生重大混乱的情况下,根本不能确保可实现制度改革。因此说,虽然衰败和衰退不是一回事儿,但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并非没有关联。 三大结构特征都有问题 人们对美国当前的困局作出了多种诊断。在我看来,制度衰败——或者说衰落这个范围更广泛的观念——绝非“一蹴而就”。但总体来讲,美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背景基本上总是会被忽视。 如果我们更仔细地审视美国相对于其他自由民主国家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就会发现,美国政治文化有三个主要的结构性特征。不论它们如何演进,也不论它们在过去发挥过多大效力,这三个特征当前都出了问题。 第一,相对于其他自由民主国家而言,司法和立法部门(也包括两大政党所发挥的作用)在美国政府中的影响力过大,而受损的是行政部门。美国人一贯信不过政府,由此就催生了立法部门解决行政问题的局面。久而久之,这种处理行政需求的方式变得成本极高、且效率低下。 第二,利益集团和游说团体的影响力在增加,这不仅扭曲了民主进程,也侵蚀了政府有效运作的能力。生物学家们所称的亲缘选择和互利主义是人类社交的两种自然模式。当与个人无关的当代政府失效时,人们就会回归到上述关系中。 第三,由于联邦政府管理结构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两极分化,美国的制衡制度——其设计初衷是防止出现过于强大的行政部门——也就变成了否决制。往好了讲,决策机制变得过于松懈——也就是说太过民主了,有太多的行为方由此得以阻止政府去调整公共政策。我们当前需要更强大的机制,以力促实现集体决策。但由于政府的司法化以及利益集团影响力过大,在不发生系统性危机的情况下,我们不太可能建成此类机制。 由此说来,这三个结构性特征已呈盘根错节之势。 直接引发代议制度危机 在当代自由民主国家里,政治制度的三个核心范畴——政府、法治和追责能力——具体表现为政府三权分立:即分为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

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摘要: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 方式的总和。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其特定的国情、积极性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渊源等所决定的。当今世界美国已成为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历史仅有200多年的移民国家能够有如此成就,绝不是偶然的。与其政治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美国的政治制度又有其与众不同的地方。本文将就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展开阐述。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一、主要内容 (一)政权组织形式 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1)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有权介入立法领域,可以通过本党议员和本党议会团的领袖来影响某一法案的命运等。(2)从总统与联邦法院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有权赦免一切罪犯,有行政裁判权。同时,法官一经任命可以终身任职,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等。此外,国会同法院的关系也是相互制衡的。这种分权制衡关系并不否定三方有合作的基础:在和平时期,三方面的制衡多于合作;在动乱或者紧急事件中,三方面的合作多于制衡。因为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所维护的利益从根本上与国会一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国会对总统采取忍让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不仅在国内事务上,国会往往与总统采取合作态度:在战争和外交问题上,法院遵循“司法依从”和“政治问题回避”等原则,也常常与总统合作,放任总统的行为。这种时而分权,时而合作,具体什么时候怎样表现,主要取决于美国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民族国家的利益。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简单的说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美国实行的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包括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即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三)政党制 美国的政党制是典型的两党制。民主党和共和党交替执政。共和党以象为徽民主党。以驴为徽。美国的政党组织松散,美国选民可以自由注册成为某个党派的成员,可以自由投票给某个党派,不过这些都无法限定选民的选择,也不会带给该选民针对该党派任何特殊的权利或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一、概论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虽然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单位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呈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国家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违法者中区分出来,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①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往往特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二、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英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该项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又以适当的成年人在询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② 少年法院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核心,英国少年法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强调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因此,英国少年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设计。第一,法官角色不同。在对位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发的,也不用法槌。第二,审理格局不同。少年

法庭采用的是圆桌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围坐一起,在实现近距离平等交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第三,法官选任的不同。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必须介绍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部门培训。第四,术语使用的不同。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论发布的命令等术语。③ 少年法院审理结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英国对未成年人的判决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监禁判决,即判令未成年人在专门机构内进行校正教育;另一种是社区矫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和管理。 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内容庞大,最具特色的就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基本方针是: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的不是罪犯而是急需帮助、教育、保护的儿童,由此法庭在审判中必须:(1)将成年人的控辩对抗制庭审方式,改为非正规的、旨在教育的听证方式;(2)在这种方式下,法官成为一种慈善长者与法律权威相结合的形象;(3)进行庭审调查的目的在于分析、帮助、诊治未成年人被告;(4)在判决时应更多考虑被告的历史与环境情况及形成他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④ 从程序来说,与成年人法庭一样,少年法庭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少年法院必须保证少年享有以下几项具体权利,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

第二课美国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而这种复杂形势有美国的联邦制造成的,在联邦的构架内,每个州都保持相当的自治权,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法规。以及州法院产生的一整套判例法,所以说美国有五十一套法律,而不是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五十个州各有一套法律,联邦又有一套法律。 这种双轨制产生了一种错中复杂的情况,那就是,在跨州的交易和事件中,经常产生法律选择问题,如果纠纷涉及发生在不同州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这些州对所争议的实体权利又有不同的界定,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种选择要受不同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支配。 统一法规的趋势已有助于减少这种复杂情况,但法律冲突问题依然存在。所以。在学习美国法律时,学生必须注意不同的州对特定的法律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实体法和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其结果是对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选择法院也增加了在美国诉讼的复杂性,因为美国的法院系统同样存在双轨制。美国没有统一的法院系统,而是五十一个法院体系,而每一个系统都独立于其他系统而运行,每一个系统都是完整的,有自己的一套初审和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通常审理争端的法院,他的初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权法院和普通管辖权法院,大多数州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这些低级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涉及小额金钱或特定案情的案件,各州的有限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和权限往往各不相同, 所有的州都有可以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这些法院通常按县建立,受理案件不受案情和争议金额限制。这些法院被称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在加州被成为高级法院,在纽约州被称为最高法院,在许多其他州被称为巡回法院;在另外一些州被称为区法院,县法院,普通法院,等等,不论叫什么名称,这些法院将审理所有未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 大多数周度允许对有限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某些州,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低级大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要求普通管辖权法院重新审理,在某些州,向普通管辖权法院提出的上诉时最后上诉,而在另一些州,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普通管辖权法院判决。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两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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