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Ⅱ型项目)管理,规范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负责编制省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在此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三条各地列入《规划》的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Ⅱ型项目)包括:

1.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的小Ⅱ型水库。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可列入《规划》的其他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各地未列入《规划》的其余小Ⅱ型病险水库为一般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Ⅱ型项目),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具体项目。

第五条中央财政将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小Ⅱ型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小Ⅱ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视各地年度除险加固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一般小Ⅱ型项目由各地自筹资金组织实施,地方资金具体筹资方案如具体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等应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

第七条建立小Ⅱ型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属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Ⅱ型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水利部、财政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小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责任书。

第八条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重点小Ⅱ型项目。

第十条各地要按照2013年底前完成重点小Ⅱ型项目、2015年底前完成一般小Ⅱ型项目的目标,同步安排实施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原则上2013年底前各地实施完成的一般小Ⅱ型项目应不少于本地区省级规划确定的一般小Ⅱ型项目总任务量的40%。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完成情况,分年度安排到位。

第十一条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控制。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重点小Ⅱ型项目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一般按平均每座重点小Ⅱ型

项目240万元控制。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实际建设完成的项目的平均投资额,对各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进行适当调整。

2013年底前,完成《规划》内全部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将安排其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80%;2015年前底,完成全部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再安排剩余的20%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奖励系数。

第十三条奖励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情况确定。

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后确定。

第十四条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于2014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于2016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按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补助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章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

第十六条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一个月内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影响大的重点小Ⅱ型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重点小Ⅱ型项目。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项目预算。允许地方按重点小Ⅱ型项目投资需求在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视

同未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专项资金应专款用于《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在全面完成《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如有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结余资金情况和申请使用报告。经财政部商水利部审核批准后,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未能按《规划》和小Ⅱ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以及降低建设标准、实施除险加固后水库仍有安全隐患等的省份,结余资金将全部收回,并责令该省份自筹建设资金整改,彻底消除水库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一般小Ⅱ型项目建

设资金,确保地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以下统称小Ⅱ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落实小Ⅱ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全省(区、市、兵团)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各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小Ⅱ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安全评价)。

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由省级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小Ⅱ型项目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工作,并出具认定小Ⅱ型水库为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

第三十条经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对不符合三类坝条件或符合条件但拟报废的小Ⅱ型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要予以调减。拟调减的小Ⅱ型项目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并附具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小Ⅱ型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各地要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另行印发),针对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及核查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开展小Ⅱ型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项目初步设计中要从严控制管理房屋、防汛道路等建设内容,严禁购置交通设备。

第三十三条重点小Ⅱ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查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小Ⅱ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地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

(一)小Ⅱ型项目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区域内小Ⅱ型项目建设。项目法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项目法人可吸纳小Ⅱ型项目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参加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建设适应的组织能力和业务素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打捆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监理任务,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重点小Ⅱ型项目原则上应在各地收到项目资金预算之日起一年内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完成,并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水库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对于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在水库合理运行期内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

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水利部将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1月30日前,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或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年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颁布实施已有年,期间扶贫开发政策和工作思路不断调整,扶贫机制不断创新,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一)扶贫开发形势的变化要求修订管理办法。年,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发〔〕号,以下简称《新纲要》),标志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新纲要》进一步健全了扶贫开发机制,明确了行业部门的减贫责任,要求完善扶贫开发投入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和使用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来贯彻落实。 (二)总结提炼扶贫开发经验需要修订管理办法。近年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展了系列财政扶贫开发试点,各地也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探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新机制、新做法,

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绩效考评机制、项目竞争评选机制等。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扶贫开发工作,提升财政扶贫开发水平,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式,适时地将这些先进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应用。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实施期间,财政扶贫开发实行“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管理体制,有力调动了地方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在个别地区出现了诸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分散、项目安排随意性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审计署针对上述问题,多次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因此,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也是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需要。 二、《修订稿》与原《办法》的比较说明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整理形成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分为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名称和定义。贯彻落实综合扶贫理念,为便于开展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投入统计,将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各项投入统称为财政扶贫资金,原《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规范表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XXX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二、工作职责:XXX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三、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提请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四、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XX有关规定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有关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五、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实施主体自有资金。实施主体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

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 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实施主体可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可作为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实施主体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xx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 根据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个配套文件的职责分工,我现在把《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制订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亿元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制订了这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及其它事项。扶持方式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形式。 2、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申报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第二,对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对于国家有关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并获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与审定工作,经过三个步骤。第一,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发布。第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第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使用计划。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则由省科技厅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省中小企业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责。

xx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项目管理机制 1、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村扶贫开发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农业厅(省委农办)同意,再具体组织实施。按规定进行项目工程招投标,订立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验收、上报报账资料等。 2、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聘请村老年会、村民代表各1名,组成扶贫项目工程监督2人小组。负责监督扶贫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并参与项目验收。 3、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承建(中标)单位和项目工程监督小组组成项目验收组。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二、项目资金核算 1、严格按照村财乡管制度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扶贫项目工程类款项原始凭证,须有项目工程监督组成员签字后支付。 2、聘请的项目工程监督组成员,根据要求开展项目监督时所造成的误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在项目管理费中予以列支。 3、项目工程款采取施工进度、先建后补方式进行支付,

且须全额开出有效票据。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50%;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验收结算表》同意验收意见,拨付4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先建后补项目根据《工程验收结算表》同意验收意见,一次性拨付补助款。 三、项目监督管理 1、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结合争取的项目资金情况,在季初或月初在村务会上研究提出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按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会议纪要。 2、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安全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适时公开。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

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 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 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 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 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 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 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 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旅游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山东省财厅、省扶贫办印发《山东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管理的规范性和扶贫开发的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原则。 (四)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的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依据以下方面进行考评: (一)中央、省、市关于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及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中央、省、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发或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管理监测系统》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扶贫部门扶贫统计监测系统反映扶贫开发工作及效果的有关数据。 (四)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 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扶贫 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即: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配套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 定,主要有: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中国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下文是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 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 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 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 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 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 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 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 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 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 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 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 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 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 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 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 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 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 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 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条、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 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 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类别: 类别为: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 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 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 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 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 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 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 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得意见〉得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就是指国家与本省各级安排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得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与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

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与权责“四到县”得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与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得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与省确定得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得县、贫困乡(镇)、贫困村与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与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

2019年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

20XX年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 报 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 我县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扶贫开发工作为目标,以扶贫开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为抓手,结合脱贫攻坚规划,通过整合各部门财政涉农资金,改革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形成了“多个渠道来水、一个池子蓄水,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一个龙头放水”的涉农资金投入、使用新格局,实现了项目资金“真整合、真能用”。 一、资金整合使用情况 18年,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105940.4万元,安排脱贫攻坚项目4222个,其中:安排在130个贫困村项目3058个资金58880.5万元;安排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直补、贴息、易地搬迁、健康扶贫等全县性项目6个23804万元;安排在非贫困村项目1158个资金23255.9万元。18年整合资金项目的实施,有效保障建档立卡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如:安排了贫困户房屋改造、保障房建设、改水改厕等住房保障项目;以产业扶贫作为脱贫攻坚主抓手,有力破解了发展难题,切实增强了扶贫“造血”功能,加快了贫困户增收脱贫致富步伐;产业直补、贴息项目精准到户,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强贫困户产业发展信心;易地搬迁项目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同时根据我县出台的《健康扶贫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扫除健康扶贫保障盲区,充分利用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安排

1500万元用于扩大慢性病报账范围,提高慢性病报账比例,精神病患者治疗及监护,长期卧病在床需长期护理、照料的失能病人医疗及药物补助,爱国卫生到村到户,贫困户产检、疾病筛查;安排1346万元按120元/人的标准为全县贫困户购买大病商业补充保险,为贫困户提供人身保障;项目的实施紧扣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为我县“脱贫摘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依照“乡村提需求,责任单位管项目,财政管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以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摘帽”为标靶,以扶贫项目为着力点,以项目整合达到资金整合的目标,以扶贫攻坚项目调度资金。 1、设立资金核算专户。在县扶移办设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将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各级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一归并至该核算专户,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统一在该核算专户进行拨付、使用、核算管理。 2、资金归集拨付。县财政局将整合范围内的各级资金按来源建立指标备查账簿,根据实际使用和用途列报支出,对需要调整预算科目的,在指标备查账簿中做好指标来源科目变更记录后,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中直接拔付至项目主体责任单位账户。 3、实行资金使用审批。各乡镇区、项目主体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交项目资金申拨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项目办法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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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实施策略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预算管理为手段,以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真实、完整,最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第五条:所有项目必须纳入中太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并按时报送报表。 第六条: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内部承包管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章财务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公司按照货币资金收支的金额、发生的频繁程度和重要性由不同层次的人员或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财务业务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案。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使用资金时应收取、合法有效票据,对于不能收取、合法有效票据所发生的税费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第二章公司资金管理 第四条:资金预算管理 1. 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开具税票,扣缴税收及办理外管证等事务。

2. 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统一存入(汇入)集团公司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设立的账户,使用时应提供工程款使用计划表、合同、工资报表、应付账款报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每月22日向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报当月财务报表 4. 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三章罚则 第六条:以下行为属严重的资金管理违规行为,公司要予以重点查处追究责任和罚款: 1 2 3 4 5 6 7 种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外部采购应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阶段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组建时应将项目负责人、材料采购、仓库管理员、材料会计等人员名单报公司财务备案,并且留签字样本。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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