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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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

姜淑春

我国妇女担负着社会生产和家庭生活的双重任务,在我国政治、社会、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妇女权利的保护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近几年相继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对此也做了相应的具体的规定,这对保障我国妇女的权益,提高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地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说明党和政府对妇女的关心和保护,使妇女在社会上、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在社会上,家庭中不重视妇女和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婚姻家庭中一些妇女被打骂、虐待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家毁人亡的惨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不但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减少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仍应受到特殊保护,其保护内容及手段应该在即将修改后颁布的《婚姻法》中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被侵害的的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婚姻家庭关系也有了明显的变化。多数家庭从封建的传统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他们为国家、为集体、为家庭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并得到社会的承认。但一些妇女被打骂、虐待的现象也已成为一种社会浊流,不但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益,而且影响了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据报载:有关部门曾作过一次大型调查,发现我国有0.96%的已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

“经常挨丈夫的打”,有31%的女性在“夫妻矛盾激化时挨丈夫的打”。某大城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对该市已婚人员进行抽样调查,结果丈夫有打骂妻子行为的占被调查人的21%,可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应引起妇联及有关部门的关注。

分析妇女在家庭婚姻中被侵害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性格不合,造成关系不睦,在遇到问题进行处理时,双方意见分歧,丈夫为了说了算,耍大男子主义,为制服妻子,遂采取打骂、甚至虐待手段;二是丈夫参与赌博活动,妻子进行规劝或反对时遭到辱骂和毒打;三是丈夫对妻子的外事和社交及朋友间的活动或交往进行猜疑,继而限制妻子,稍有反抗,丈夫即付诸其武力;四是丈夫在外另有新欢,妻子进行干预时惨遭毒打。有的为达到离婚目的而反唇相讥、污辱、诽谤或打骂,意在让女方承受不了,以便自动脱离婚姻关系;五是妻子生了女孩,丈夫无知,一味地把责任推向女方,以打骂妻子来发泄怨气。以上情况,案例繁多,因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详细列举。

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保护情况的落实和执行现状

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侵害的情况,我国《刑法》等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也有相应规定,使妇女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凡涉及到具体法律条文的成型侵害案件,因其符合法律条款,操作性强,定罪量刑不容置疑。但对刑法中规定的不是情节恶劣的(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一般指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一般情节和其他情况给犯罪分子留下了侵害空间,即在家庭暴力中,家庭中的打骂行为得不到有力制止,残害后果未达到犯罪的条件,但这种行为甚至是经常的使女方长期受到精神上折磨,而社会上往往以个人家的私事而加以忽视。居委会及单位的调解,只注重做思想工作或教条的说教,没有实际的调解措施和方法。有的妇女由于长期受虐待,造成沉默寡言,性格潺弱,要么认为得罪不起,怕说出去关系更加紧张,要么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能忍则忍。这些是造成家庭暴力中丈夫打骂妻子现象的重要原因。

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被侵害的原因

应该说,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被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城乡仍有很大差别,农村妇女因其所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文化程度、风俗习惯等影响,受侵害较之城市更为严重。就我

地区的具体情况看,笔者认为,受侵害原因有以下几点:

1、封建思想、传统作崇。建国近半个世纪,《婚姻法》颁布实施几十年,应该说,广大妇女从封建枷锁中解放了出来,面貌明显改观,地位大大提高。特别是各级妇委会的成立和辛勤协作,是妇女运动进入新时代的明显特征。但几千年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和传统意识如同幽灵仍在束缚着妇女的手脚。男尊女卑。男生女从、夫权思想在现代婚姻家庭中,特别是农村中仍根深蒂固。丈夫认为,女人就应听丈夫的,违抗是大逆不道,稍稍不顺,拳打脚踢似乎是理所当然。

2、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现代生活中,由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对妇女而言,特别是偏僻的农村,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他们仍然恪守着老祖宗留下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回到家后男人抽烟、喝水、歇息,女人们烧饭喂猪,哄孩子,养儿育女,尽女人特殊义务的老传统,稍不顺还要遭打骂。女人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受到虐待不知反抗,不会反抗,不敢反抗,不知道求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一味忍辱负重导致其丈夫的暴虐行为日趋加重,直至造成惨案。

3、有关部门在调解处理家庭暴力上措施不力。有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轻者简单劝解几句,例行公事,得罪人;二是处理起来没有法律和其它依据,因而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4、夫妻双方自身素质较低。据调查,在现代家庭中,特别是偏远的农村,由于道德水准、文化水平等方面原因,产生家庭暴力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男方生性暴虐、粗鲁、头脑简单、心胸狭窄;女方则是愚昧、潺弱、孤僻、嫉妒心强造成的,此类情况占暴力案件的41%。

四、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应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

应该充分肯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障,特别是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殊保护方面做了比较全面、具体、切合实际的规定。但由于法律颁布较早,加之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的变化,使其存在一些缝隙或不尽全面的地方,对此应加以充实完善。

1、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当前有些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的“妇女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等,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如何进行惩治,措施、手段没有体现。如《刑法》中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不属于情节恶劣的一般情节、其它情节怎么处置呢?因此,笔者认为:对刑法有关条款和表述应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或者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新的《婚姻法》中规定出具体的调整措施和办法,使那些现行法律中无明文规定而无法惩治的婚姻家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解决,以确保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应有的权益。

2、建立健全保护组织机构。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妇联组织内部设有维权部,负责这方面工作,政府又成立了保护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意在政府职能上加强此方面工作,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具有一定强制力手段的措施,所以只能停留在发现问题认识问题,但无法解决问题,只是说说而已。笔者认为,对这些机构应赋予一定的权力,做到有人管有权管。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责令其口头或书面检查,直至进行经济制裁。

3、加强宣传教育,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首先,要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让其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己。要重视家庭教育,宣传男女平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方面。夫妻双方要互敬、互爱、互谅、互助,同时,要提高夫妻双方文化及法律、道德素质,减少和避免家庭暴力,为创造文明、进步的家庭,每个人都应做出努力,从而为我国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妇女与婚姻家庭

3月5日妇女与婚姻家庭张李玺 主讲人简介 张李玺,教授,中华女子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中国妇女研究会副秘书长联合国社会性别项目高级顾问。 内容简介 1910年国际妇女代表大会将3月8日定为“国际妇女节”,这个节日的确立对此后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近百年来,妇女运动围绕的一个核心始终是妇女的地位和权利。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联合国189个成员国共同通过了一个《行动纲领》,其中涉及了全世界妇女发展的12个关切领域,内容包括妇女与贫困、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等问题。2000年5月14日中国妇女研究会和联合国性别主题组根据这个《行动纲领》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又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问题研讨,分别是妇女与贫困、妇女与教育、妇女与保健、妇女与就业、妇女与参政、妇女与法律、妇女与传媒、妇女与环境、女童的生存与发展、婚姻家庭和老年妇女。所以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之际,我们也就这十个方面当中的七个焦点问题展开研讨,意在透过对各个领域中存在的一些性别现象和性别问题的分析,向大众传播一些基本的性别意识的理念。 今天妇女事业的发展,不单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社会进步,也直接关系到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的节目宗旨是:推动男女平等思想,渗透性别平等意识。 而在今天的节目中,中华女子学院的张李玺教授主要就妇女与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向观众朋友做一次详细的讲座。 全文 应该说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女性和婚姻家庭的问题。婚姻和家庭几乎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间,我们在不同的人类居住的区域环境中间,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我们都可以看到、听到和发现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关注。那么今天我就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婚姻和家庭的问题。 既然婚姻和家庭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和我们每一个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在生活的任何一个角落里,我们都可以看到有关婚姻家庭的讨论。但是我们是不是想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女性为什么永远都是婚姻和家庭的主角?在婚姻和家庭这样一个这么大的一个平台上来讨论问题的话,为什么女性占据了那么大的空间呢?我们成天费了很多劲,我们要给女性争取这样的权利,给女性争取那样的权利。但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中间,我们不用争,我们永远都是主角。 我们在我们生活中间我们会听到很多人这样说。你比如说,说你看这个人家里,真像个没有女人的样子,没有女人的样子,是个什么样的家呢?没有女人的样子的家里应该是乱七八糟的,什么事情都是没有条理的,所以有些男性可以说,哎呀!说我真倒霉,说我跟没娶媳妇一样。那我娶了媳妇应该是什么样呢?我娶了媳妇就应该有人管我换衣服,有人管我鞋在哪里放,有人管我吃饭,有人管孩子。他就觉得这就像娶了媳妇的样,所以我们在生活中间我们会看到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都是跟女性联系在一起的。一旦说贤妻良母的时候我们的脑海里马上就有个贤妻良母的一个形象但是我们说贤夫良父的时候是个什么样的呢?我还得想一想所以说起来不那么顺嘴听起来也不那么顺耳。那么这就是一些什么呢?就是我们在生活中间我们会看到为什么女性总是在婚姻家庭的这个领域中间扮演着主角,而且影响又比较负面其实也很简单有一个答案。什么答案呢?就是这就是一个性别分工这就是个性别分工这种性别分工就是说基于性别的对于家务劳动的一种分工在家庭中间的这种性别分工。那么这样一种性别分工它不简单地是谁干家务活的问题不是说你洗三个碗我洗两个盘子你扫地,我叠被子你送孩子,我做饭不是这样一种家务劳动的分工它是一种家庭责任的分工。 这种家庭责任的分工实际上就是把家庭和社会给隔离开来了把它隔离成国和家隔离成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题库(1)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题库(1) 一、单选(在以下问题中,我们依次给出三个答案,请说出正确的答案是哪一个) 1、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谁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A、公民 B、妇女 C、妇女儿童 答:B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自由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C、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生命健康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答:B 3、以下三个答案中,哪一项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A、男女同工同酬 B、男女平等 C、实行按劳分配 答:B 5、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行动纲领是在什么时

间? A、1995年7月27日 B、2000年7月21日 C、2000年7月27日 答:A 6、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各级妇联组织 B、各级政府的 C、全社会的共同 答:C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哪个? A、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B、团委 C、妇联 答:A 8、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能是什么? A、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B、承担指导、推动、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C、承担指导、组织、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答:A 9、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是谁?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答:C 10、谁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知识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2、妇女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有何具体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人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爱护妇女人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人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打算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别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别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根据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妨碍。 第四十四条、国家爱护离婚妇女人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别成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双方的具体事情,照应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应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别能担任未成年子女人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别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应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人权利,也有别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打算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人健康和安全。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3月12日植树节活动策划方案 一、活动主题:绿色、氧气、健康、时尚; 二、活动主办单位:XX; 活动协办单位:XX; 三、活动时刻:2005年3月12日(星期六)8:40——14:00; 四、集合地方:XX 植树地方:XX; 楼盘参观地方:XX;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政治参与权利、发展保障权利、健康保障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4日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调查研究

Vol.33No.11 Nov.2012 第33卷第11期2012年1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一、调查的目的 我国政府历年来一直重视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并把这一基本国策贯穿在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里面。20年来,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10多部法律法规,运用法律、行政和教育手段维护着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次调查通过对妇女婚姻日常生活、家庭事务处理、生育权、妇女继承权、性别歧视以及家庭暴力情况的统计分析,以此了解西部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现状。通过对各调查数据的相关分析,依此对影响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根源进行挖掘,并给出笔者的建议与对策。 二、调查的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以问卷为主,共计发放了1000份调查表格,累计回收580份,所有问卷散布于甘肃省下的20个农村的580个汉族女性家庭,其中已婚妇女占93%,未婚和丧偶女性占7%。问卷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婚姻自主程度、怀孕年龄、结婚年龄、生活状况、收入情况、领取结婚证等项目;第二部分是婚姻生活,总共10题,含单选和多选两种题型;第三部分是家庭事务处理方面调查,包括生产、投资、买房、买车、旅游、培训、经商、劳务承担等项目;第四部分是生育方面,包括12道题目,含单项和多项选择;第五部分时继承方面,包括对父母、公婆家财 产继承,离异财产处理观念等;第六部分是社会性别;第七部分是家庭暴力方面,共11题,含单项和多项,包括对家庭暴力认识程度,解决办法等等。整份调查表共65道题,最少2选1,最多11选1,另含单多项共选题。本次调查数据结果全部用spss 软件进行统计。 三、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现状(一)婚姻权 本次调查对象94%的年龄在20岁以上,其中 74%的妇女都已经领了结婚证。为了考察农村妇女 的婚姻自主程度状况,问卷设计了“您认为婚姻的自主程度应该怎样才合理”,排在前三位分别是由自己决定、征求父母意见(61%),完全由自己决定(17%),基本由父母决定(14%)。这说明了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在不断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在自己的婚姻上已经有了自己的选择,父母的决定比重在逐步下降。为了解农村妇女的婚姻观,设计了3道题目:第一题,关于理想婚姻状态的观点,其中选择“各自独立,但事业或生活中互相帮助”占57%,选择“两人应该形影相随”占26%,选择“是家庭共同成员,在家庭外互不相干”占15%。这说明经济或者生活上从传统男性支撑中独立出来已经慢慢成为妇女们的诉求之一。这一特点在 35周岁以下的女性调查者中尤为突出,这一年龄 段以下的女性选择“各自独立,但事业或者生活中互相帮助”的占71%。第二题,关于择偶标准的重要性次序上,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有责任感和两人的 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调查研究 裴婷婷1,杜 勇2 (1.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2.中国农业银行上饶市分行信江支行,江西上饶334008)摘要: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甘肃农村地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还比较薄弱,大部分妇女或不知晓 其应得权利,或者在实行起来非常困难。作者通过分析调查数据,阐述了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现状,分析了影响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根源,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甘肃;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调查研究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11-0026-06 基金项目: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07&ZD031);甘肃省教育厅硕导项目“甘肃农村地区婚姻暴力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研究”(1005-07) 26--

《3.8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3.8节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XX的XXX,很高兴能够来到这里给大家讲课,今天我们主要讲与妇女同志们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妇女的权益:(1)、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妇女与男子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其宅基地由户口所在村予以解决。”(2)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

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上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3)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办法》第28条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不得相互推委。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1)加大行政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2)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3)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二、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权利1、妇女五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广大基层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家庭纠纷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应从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加强与妇联等社会组织协作等角度,加大妇女维权力度,使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婚姻家庭法律援助案件概况 近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整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专线等工作,积极畅通妇女维权绿色通道。2007-2012年,共办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共301件,主要涉及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及离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2014以来全市办理各类妇女维权法律援助案件306件,解答咨询1522人次。其中关于离婚、家庭暴力、计划生育、继承等方面问题构成咨询热点,占比56.12%。由上可见,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显著增多。 二、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年**省首次将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受害妇女举证不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家庭暴力认定难,受害妇女在损害赔偿上的限制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受害妇女举证不力 20**年施行的《**省法律援助条例》第7款明确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这种规定现实操作中存在诸多缺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收集和保存好证据是妇女维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受害方不会刻意保留加害方殴打自己的证据,当受害方起诉要求与配偶离婚并诉称遭到对方家庭暴力时,往往最多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殴打的证据,却无法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同样由于重婚、同居的隐蔽性,使受害人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大多数女性无法提交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明,能够提供的只是丈夫与同事、网友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2014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15位妇女诉称遭受家庭暴力,但仅有1件有报警记录,其余2件有照片、病历证明受了侵害。**镇一中年妇女印某,在婚姻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丈夫经常在吵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三·八”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必答题 一、选择题 1、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 A )。 A、基本国策 B、基本政策 C、根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C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 上岗前 B: 离岗时 C: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 B )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 B、全社会 C、各级党委 4、女职工是( C )的统称。 A、女工人 B、女职员 C、女职员和女工人 5、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 A )。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女职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A B C )。 A、管理国家事务 B、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C、管理社会事务 7、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 A B C ) A、民主决策 B、民主管理 C、民主监督 8、在( A B C )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A、晋职 B、晋级 C、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9、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 B )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一定比例 B、适当数量 C、相当数量 10、( A )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 B、离婚 C、独身 1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多长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B)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12、以下哪些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C) A、公安、卫生、司法行政 B、公安、民政、工商行政 C、公安、民政、司法行政 13、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怎样的(C) A、视收入多少而定 B、属于户主 C、平等 1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什么情况下,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C) A、男方享有平等承担义务 B、从事少量工作 C、承担较多义务 15、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哪个部门或组织投诉(A) A、妇女组织 B、卫生行政部门 C、计划生育组织 16、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什么权利(B) A、给予行政处罚 B、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C、给予经济制裁 17、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还可以怎样做(C)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

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妇女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因此产生的合法权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第43条至第51条),对保障妇女的家庭权益做了若干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问题,建议 妇女作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与男子的对比中,妇女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尤其在农村,妇女的家庭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结合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一、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总体来看,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比以前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近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农村以及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生育自由权。妇女拥有自由决定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的权利。我国对此有多处立法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农村及偏远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依然盛行,甚至把妇女当成了传宗接代的工具,使妇女心理上、身体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完全丧失了妇女的生育自由权。 (二)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即一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具有或有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所使用的任何暴力的或者欺辱性行为。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仅指夫妻之间的,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本文的研究主要限定在狭义范围内。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己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不容忽视的社会难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这种情况虽

论妇女在罗马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变迁

论妇女在罗马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变迁 ——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陈茜 09法学 2009221102200024 【摘要】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但在就业和个人发展中,仍然出现性别歧视的现象,在某些领域,妇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不断困扰着当代女性,不仅限制了女性的独立意识,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而妇女的法律地位,则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纵观全球,妇女地位的长期低下,不仅仅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妇女至今仍在为自己的权利地位斗争。这个历史的溯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从当时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迁就可以略见端倪。本文通过从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妇女罗马婚姻家庭制度地位变迁特点 在早期的罗马,无论是在国家制度还是在家庭制度中,男性都处 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这就决定了罗马的婚姻家庭事务必然会服从于男性统治的需要,而妇女只能处处依附于男性,她们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十分低下。布匿战争后,罗马社会进入到了转型时期,政治、经济发生了大变革,男性在国家制度,家庭制度中的权力受到削弱。这就有利地推动了政府在妇女问题立法上的思考和决策,妇女的

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在家庭关系中,妇女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并且取得了一定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本文将从妇女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的目的,方式,和四大时期的不同特点展开讨论。 婚姻的目的 婚姻:是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集团。早期,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共和国后期,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 结婚的方式 有夫权婚姻是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据此,家长对婚嫁的女子失去家长权,而使她处于夫权或夫家的家长权之下。按有夫权婚姻产生的先后,共有“时效婚”、“买卖婚”和“共食婚”三种形式。共食婚这是一种宗教上的结婚方式,产生在罗马建城后的农业社会,为贵族所采用。买卖婚“买卖婚”是将女子视为物品,通过买卖成立婚姻关系。在证人和司秤前买入妇女,和购买奴隶、牛马一样,从而取得对她的完全支配权(夫权)。时效婚时效婚原是将女子视为动产,对其“占有使用”一定时间便取得“所有权”,也就是男子对女子取得夫权。后来产生的无夫权婚姻,其主要方式是自由结婚。

《妇女权益保护法》宣传单

《妇女权益保护法》宣传单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是否应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2款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2、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34条第2款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5、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我国,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作如下处理:(1)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5)妇女可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无过错

婚姻家庭中妇女财产权利维护指南及案例

婚姻家庭中妇女财产权利维护指南及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对家庭、对社会的贡献有目共睹。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也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成员的女性,知晓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有利于正确处理好自己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也有利于激发女性积极创造家庭财富的工作热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作为武汉地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特组织一批民商事专业律师编辑整理了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和部分案例,藉此奉献给广大的女同胞,希望该指南能指导女性朋友有力维护自己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促进建设和谐、富裕的小康之家。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妇女财产之婚前篇 一、婚前个人财产当明确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当女性达到法定婚龄时,谈婚论嫁自然也成为女性的关注点,恋爱、婚姻、组建家庭的课题摆上议事日程。家庭的组成首先是人员的组合即夫和妻,其次要考虑的是家庭的物质基础。 虽然“裸婚”现象时有出现,那也只能说是在结婚成本日益高涨的社会环境下的无奈之举。组建新家庭最初的物质基础在当今社会主要来自两大渠道:一是夫、妻婚前的财产积累;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亲属的财产上的资助。 对于形成家庭物质基础的这些财产,到底哪些应属于妻子婚前个人财产,她对此又享有哪些权利,我们将通过以下问题来简要回答。 1、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婚后的归属?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答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答题 部门:姓名:得分: 一、?? 填空题(每题2分,共26分) 1、国家鼓励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在、晋级、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4、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按照 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利,也有的自由。 7、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的影响。 8、国家保护妇女的。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9、妇女的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的妇女和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10、任何单位均应根据,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11、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 1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天。 13、对和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4分) 1、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 3、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4、有些单位可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5、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 6、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的核心内容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 7、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 8、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不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9、女职工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天产假。 ( ) 10、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 1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12、因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 a、1992年10月1日 b、1992年4月3日 c、 2005年8月28日d 、2005年12月1日 2、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几章、共有多少条?( ) a 、九章b、六十一条 c 、六章 d 、五十四条 3、目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 ) a、改革开放和科教兴国 b、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 c、环境保护 d、一国两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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