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

PICC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
PICC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其他相关单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符合以下条件的被保险人签订的国内贸易合同(以下简称“贸易合同”):

(一)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了交易标的和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内容。

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在按贸易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或提供服务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收账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买方破产

“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二)买方拖欠应收账款

买方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如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方超过任何一期款项的应付款日之后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等待期从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违反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终止履行贸易合同时,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

(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

(五)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贸易合同中包括有偿劳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尚未提供或尚未完全提供,未提供劳务部分的报酬;

(二)被保险人向关联方的交易发生的损失;关联方的定义见本条款第四十四条;

(三)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的交易或申报后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贸易合同下的损失;

(四)买方信用限额撤销通知的生效日期之后,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而发生的损失;

(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任何的利息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

第七条“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该保险合同项下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第八条“买方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某一买方进行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按照以下约定申请和使用:

(一)被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合同适用范围内的所有交易,向保险人提交《信用限额申请单》,为每一买方申请一个信用限额;

(二)买方信用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可循环使用;

(三)《信用限额审批单》列明的特别条件与该买方信用限额同时有效;

(四)若保险人针对某一买方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为“零”,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该买方进行的信用交易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无需申报相关信用交易,保险人也不会收取相关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对任何买方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该买方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但如果《可能损失通知书》中报告的买方欠款金额小于该买家所批限额的10%,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可以不取消有关买家的信用限额;

(六)当买方资产或经营状况、买方所处行业或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买方付款能力的,或者已发现买方有拖欠行为时,保险人有权修改或撤销该买方信用限额。保险人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修改或撤销限额的生效日期,并解释原因。上述修改或撤销适用于该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以后的信用交易。

第九条“自行掌握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管理状况,在保险单中约定条件由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使用的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该类每一买方交易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适用条件和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被保险人为某一买方申请信用限额,但保险人不予批准的,则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自行掌握信用限额自动取消;

(二)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可循环使用。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时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履行了贸易合同义务,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申报了交易并交付

了保险费的,无论保险期间是否结束,保险人将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申报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在每个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全部有关交易,按照保险人确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向保险人书面申报。

第十二条对于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申报的交易,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报。但若补报的交易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人对此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

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单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交付保险单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最低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最少保险费。保险人收取最低保险费后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保险人每月按照投保人根据本条款第十一条约定申报的信用交易额计算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费 = 信用交易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如下:

(一)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将首先从最低保险费中冲减,冲减完毕后,投保人须继续交付保险费;

(二)保险人每月向被保险人寄送《交付保险费通知书》,通知投保人当月的保险费抵扣情况或应当交付保险费的金额。投保人应于《交付保险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未支付保险费部分所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不论保险合同因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将按照保险期间内实际承保的信用交易额计算应收保险费。如计算出的保险费金额低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则保险费按最低保险费收取。

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承保范围内的交易尚有未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保险人《交付保险费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补交有关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被保险人与买方的历史交易及预期,以及被保险人和买方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单中声明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投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投保人须在该变更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实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认真审查贸易合同及有关单据,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做好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督促买方及时付款,避免和减少损失。

若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能够采取的措施而使损失发生或扩大,保险人对发生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除保险人不同意承保外,投保人应将适合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所有贸易合同全部投保。

若投保人未履行本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准许保险人在必要的时候核查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账册、合同、与买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并予以必要的协助。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义务,影响保险人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索赔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如知悉下列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一)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买方超过最高延长期限截止日之后1个月仍未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

“最高延长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同意买方在应付款日之后延后付款的最长期限。在该期限之前付款,不视为违约或损失发生。最高延长期限是等待期的一部分,从应付款日开始,一般不超过15日,并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商议后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被保险人若全部或部分收回欠款,不论此时保险人是否已经赔偿,均应立即如实书面告知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约定义务,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若发生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被保险人应在获悉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后1个月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若因买方拖欠应收账款而引起损失,被保险人应在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截止且等待期结束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需尽可能提供下列单证或文件: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有关的贸易合同,商业发票;

(三)银行或商业汇票、本票、支票;

(四)与买方的有关往来函电或交易过程说明;

(五)被保险人已履行贸易合同的证明文件;

(六)买方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七)若存在贸易纠纷,应提供能确定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证明文件;

(八)若买方宣告破产,则提供破产证明文件;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自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索赔资料、保险人受理索赔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当损失小于买方信用限额或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则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赔偿比例;

当损失大于买方信用限额或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则

赔偿金额=信用限额×赔偿比例。

第三十条保险人在定损核赔时,将从受损金额中扣除下列项目:

(一)买方在发生损失的贸易合同项下已支付、已抵债的款项;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向买方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有权抵作应收账款的属于买方的款项和资产,以及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因不必履行贸易合同而节省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与买方已商定的降价部分;

(六)其他被保险人在有关交易项下已获得的或确定即将获得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对有付款担保的交易合同,或存在贸易纠纷的贸易合同,本保险合同按以下原则处理赔偿事宜:

(一)对于有付款担保的贸易合同,在担保人完全履行担保协议以前,或法院、仲裁机构对担保人做出判决、裁决以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以定损核赔;

(二)因贸易纠纷引起买方不付应收账款的,除非经保险人书面认可,在贸易纠纷完全解决并且被保险人与买方均对解决方案表示书面认同之前,均不予以定损核赔。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赔偿金额范围内按以下约定办理:

(一)将赔偿所涉及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收取贸易合同价款和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二)将赔偿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以及该交易标的有关的单证、票据及担保转让给保险人;

(三)协助保险人向买方、买方的担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约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追回相应的赔款。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追偿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就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对同一买方项下本保险合同责任以外的欠款,如被保险人同意委托保险人追偿,可签署《追偿委托书》授权保险人代为追偿。

第三十五条在同一买方项下,对买方信用限额内的欠款,保险人预付费用进行追偿。如追回欠款,追回款项及相应的费用按双方所拥有的权益比例分摊;对买方信用限额外的欠款,若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代为追偿,保险人可垫付追偿费用,但被保险人在追偿结束后须偿还保险人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追偿回的欠款应由债务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直接汇入保险人账户;保险人在收到欠款后1个月内,扣除相应的追偿费用,将被保险人拥有权益的部分转付给被保险人。如债务人直接将欠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被保险人应在收到欠款后1个月内,按《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追偿委托书》的约定,将保险人拥有权益的部分及保险人预付的相应的追偿费用转付给保险人。

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如在追偿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追索:

(一)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本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围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或与买方单独达成还款协议;

(三)被保险人不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债务,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委托第三方追偿,严重影响保险人追偿效果。

保密条款

第三十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除相关银行外的任何人泄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及其细节。

由于违反该项约定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及保险人上市地规则要求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保险合同及被保险人有关贸易合同的任何情况。

由于违反该项约定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四十条保险人在风险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书面通知投保人修改或终止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买方信用限额,修改保险费率,或对某些贸易合同约定新的承保条件等。但上述修改或终止只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到达投保人之后或该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如一方终止合同,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保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30日终止。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定义

第四十四条关联方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以下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本保险单指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书》、《申报单》及其它相关单证。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但寄售除外: (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二)信用期限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买方拖欠。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除买方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遭受的损失; (四)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 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1.09.26 【实施日期】199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 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 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

以上的限额申请; 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 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 1.保单代码; 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 3.出口商品; 4.合同金额; 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 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 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保户了解后填写清楚,并填明分公司的审批意见。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何谓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经营此项业务的专业机构。在出口货物、技术、服务以及海外投资等相关外经贸活动中,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当国外债务人所在国家发生政治风险或国外债务人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被保险人)的应收帐款难以安全收回时,中国信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协议)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信用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为360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以及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有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一)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既承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也承保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保险金额高,承保范围大,保险费率低。 (二)统保保险 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XAB)操作手册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PICC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XAB) 操作手册 PICC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项目组 2006/09 Version 6.11.0

目录 1.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XAB)保险业务处理 (1) 1.1承保业务处理 (1) 1.1.1投保单录入 (1) 1.1.1.1 新保投保单录入 (1) 1.1.1.2 新保投保单复制 (4) 1.1.2保单补录 (4) 1.1.3保单打印 (4) 1.2批改业务处理 (5) 1.2.1批改处理 (5) 1.2.1.1 批改录入 (5) 1.2.1.2 修改批文 (9) 1.2.1.3 批单删除 (9) 1.2.1.4 批改清单 (10) 1.2.1.5 批文抄件打印 (10) 1.2.1.6 批文正本打印 (10) 1.3理赔业务处理 (11)

1.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XAB)保险业务处理1.1承保业务处理 1.1.1投保单录入 1.1.1.1新保投保单录入 1.在系统主画面中,按1键进入投保单管理界面(如图1.1.1.1-1) 图1.1.1.1-1投保单管理主画面 2.按1键进入新保单录入画面(如图1.1.1.1-2)

图1.1.1.1-2投保单录入画面 3.按A键进入单号确认画面(如图1.1.1.1-3),单号17至22位可以修改。 图1.1.1.1-3单号确认画面 4.系统给出默认单据号,用户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录入单号后按回车键,进入新保 录入画面(如图1.1.1.1-4),录入各项信息。 图1.1.1.1-4新保投保录入画面 5.使用热键CONTROL-B录入标的信息(如图1.1.1.1-5),并可对标的信息进行 增加、修改、删除、上下条查看、定位查看、浏览限额/免赔、浏览标的、录入限额/免赔、保额保费合计、保额/限额分险别汇总操作。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doc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 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 (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可保风险 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平安国内特定合同贸易信用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国内特定合同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部分名词具有特定含义,见本条款“释义”部分。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三条本保险所承保的特定合同仅限于国内贸易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保险事故,对于仅且直接由于该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且该损失在等待期结束时依然存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十二条《索赔资料、赔款支付及追偿款处理》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买方不履行 由于买方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特定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导致被保险人不可能履行该特定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导致被保险人从商业角度履行该义务是不实际的。 (二)买方不付款 买方未支付或拒绝支付特定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债款,包括特定合同终止后根据该特定合同应当由买方支付的任何债款。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五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明示约定或默示约定免去买方付款义务导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和买方发生争议,除非被保险人依据特定合同证明该合同项下的债款依法可得到执行,或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解决了该争议; (三)中国、法国、英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中任何两国或多国之间的战争导致的损失(包括战争爆发前或爆发后,无论是否宣战)。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促发的损失: 1.核燃料、核废物或核燃料燃烧后的废弃物的辐射性导致的辐射或污染。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产品功能 把握贸易机会,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融资渠道。 强化信用管理,减少呆坏账款。 利用补偿功能,确保持续发展。 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直接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适保范围 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 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承保风险 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指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相关的国家风险,包括: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开证银行被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造成货款迟付;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开证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A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A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1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1.2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本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之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条承保范围 2.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 2.2 前款所称货物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2.3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主要贸易条件。 第三条保险事故 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 3.1.1 买方无清偿能力;或 3.1.2 买方长期拖欠。 第四条信用限额 4.1 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 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4.3 超出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信用限额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批准。任何由本公司设定的信用限额,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设定的信用限额。第五条除外责任 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1 汇率波动; 5.2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条件,包括被买方在欠款中扣减与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款项,或是未能遵守被保险人或买方所在国家或其他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上的要求; 5.3 无法取得为履行被保险人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授权,或履行该合同将会违反外汇管制规定; 5.4 任何由全国性、地区性或地方政府或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措施或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没收或阻碍货物运输的措施或决定,以及由上述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全面延期偿付声明; 5.5 任何阻碍或延误买方汇兑付款的政治、经济事件、立法或行政措施; 5.6 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以及自然灾害,包括飓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 5.7 由核废料或燃烧核燃料或由任何爆炸性核物质或核成份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有害物质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附条款)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披露与陈述 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仔细阅读本投保单所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的内容)。 本投保单及任何附件之具体陈述共同构成投保资料且足以作为出具正式保单的基础。 所有可能影响风险评估和承保的重要信息必须充分如实披露。 对于不能确定其是否为重要的信息,亦应充分披露。未尽以上披露和陈述义务将给予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取消保单并拒绝理赔的权利。 如有必要,可另行附纸回答并加附其它相关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 企业注册号: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职务 : 电话: 传真: 电邮: 投保人所属行业: 买方所属行业: 投保人关联企业信 息: 投保币种 ( 以下所提供的资料皆以此币种表示): 预计未来12个月的投保营业额: 投保营业额和拟申请信用限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是 否 目前或过去是否已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或保理安排? (如有,请注明保险公司或保理公司名称及合同到期日): 营业额按国别细分: 以下请填写国内贸易信息: *若曾发生坏账损失, 请另附表格列明发生坏账损失的买方名称,坏账金额以及产生坏账的原因。 应收账款季末余额(前一会计年度): 3月底: 6月底: 9月底: 12月底: 债务人分布:

应收账款账龄细分: 未逾期: 逾期 1-30 天: 逾期 31-60 天: 逾期61-90 天: 逾期超过90 天: 主要买方 可选择附加险种 (请打钩) 是否需要附加在产品保险? 是否是否需要附加关联企业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是否如需附加共同被保险人,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信息。

信用风险管理 (请填写以下相关内容或提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手册) 何时开具发票? 货物发送日 其它 – 请注明何时 负责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 是否每个客户都被授予内部信用额度? 是 否 * 如果以上回答为“是”,请提供内部信用额度审批所依据信息的主要获取渠道(如付款表现,企业年报,实地拜访等),并陈述针对新买方/已有买方如何应用。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保人申明 本公司在此申明,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无误,且构成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正式保单的基础。 本公司承担在正式保单生效前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告之任何重要信息变更的义务。 本公司理解,除非之后的正式保单开始生效,否则本投保单对双方都不具约束力。 以下签名为本公司授权人,代表本公司签订本投保单。 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 职务: 公司印鉴: 日期: 请将本投保单、条款及其附件和往来信函备份留存,将原件交还给贵公司的保险经纪或直接交还给: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第一章适保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 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

款义务; 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条款 修订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保险类别: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条款版本:短期/主险/综合保险3.0修订版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等主要内容; (二)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三百六十天;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教学内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的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遵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3.0修订版)的规定,在提供以下信息、保证和声明的基础上,我公司特向贵公司提出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的申请。请贵公司对我公司自年月日起投保范围内的出口予以审核承保, 并及时通知我公司承保条件及费率。 一、投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 地区: 营业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电话:传真:邮编: 电子信箱: 营业范围: 出口开始年份: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电话: 电子信箱: 主要联系人: 姓名:职务:电话: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请在适合的框内打“ ”):国有企业 [ ] 民营企业 [ ] 外资企业 [ ] 经营性质(请在适合的框内打“ ”):贸易公司 [ ] 贸易代理 [ ] 生产性企业 [ ] 是否上市公司(请在适合的框内打“ ”):是 [ ] 否 [ ] 二、投保人内部风险管理状况(请在适合空格内打“√”)

2、可以近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的逾期未收汇报表复印件代替此表。 四、投保范围 (一)投保范围(下述选项中,第1、4项只能单选;第2、3项既可单选也相互可 组合选择。) 1.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和全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 2.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 3.全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 4.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和部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 5.其他(请在下面列明)[ ] (二)投保金额:万美元 (三)投保主要买方/开证行清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建立了总的出口保险体系。从当年的6月起开始正式实施。 1951年11月,建立了“出口收益保险”。1953年8月,“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被改名为“出口保险法”,并建立了“出口单据保险”。1965年4月,建立了“出口保险促进协会”。1970年5月,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组织(Beme Union)。1974年5月,建立了“汇兑风险保险”。1977年4月,建立了“出口债券保险”。1987年3月,“出口保险法”被改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建立了“提前支付进口保险”和“中间贸易保险”,引入再保险业务并在外国建立保险机构。 1989年8月,建立了“日本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YTIO)。 1991年8月,建立了“短期综合保险”。1992年10月,建立了“一般贸易保险”。1993年8月,建立了“海外未定用途贷款保险”。2001年4月,建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empirenews.page--] 在2001年4月NE,Xl成立以前,日本贸易保险一直属于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它由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该部门下设贸易经济协力局及贸易保险课,负责制定贸易保险制度及具体承保、核保和理赔业务,而且代表政府负责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并与国外债务国进行交涉。除中央通产省外,地方还设有14个通商产业局,负责地方的贸易保险业务。另外,贸易经济协力局下还设置了保险审议委员会和14个出口商协会,前者负责咨询,而后者则专门负责大量的出口企业的统一保险代理业务。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详细分析。而1989年设立的JTIO则代替了贸易保险课的一些文字处理及具体事务性工作。日本政府既制定政策又负责具体事务,使贸易保险在推行的初期因为有强大的政府支持作后盾而很快取得了出口商的信任,并对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的政府和企业合二为一的缺陷也对贸易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日本政府于2001年4

PICC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其他相关单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符合以下条件的被保险人签订的国内贸易合同(以下简称“贸易合同”): (一)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了交易标的和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内容。 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在按贸易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或提供服务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收账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买方破产 “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二)买方拖欠应收账款 买方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如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方超过任何一期款项的应付款日之后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等待期从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违反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终止履行贸易合同时,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 (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 (五)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参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注:出口国家或地区类别见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 二、费率调整系数 费率调整系数等于以下各项系数的乘积。 (一)投保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系数 系数区间:大于等于0.7 根据投保企业是否建立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的严谨完备程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进行赋值。制度越完备、执行力越强,费率水平应该越低; 反之,费率水平应该越高。

(二)投保规模及投保业务选择系数 系数区间:0.5-1.5 如果投保企业将全部海外适保业务投保,能有效帮助保险人分散和平衡风险;如果投保人投保规模较小,投保业务经过挑拣,保险人将只能承接较高风险的业务。因此,投保规模越大,投保业务越全面,费率水平应该越低;反之,费率水平应该越高。 (三)投保企业从业资历与交易历史系数 系数区间:0.6-1.2 投保企业的从业资历与交易历史,能够很好的反映投保业务在贸易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国际贸易实务经验以及与国外买方建立合作关系的稳定程度。这些因素,都将显著影响到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履约意愿和信用水平,从而影响费率水平的高低。 (四)买方资信水平系数 系数区间:0.5-1.5 投保企业的现有买方资信情况,能够有效帮助保险人判断保险合同的风险状况。投保企业既有买方资信状况良好,费率水平可相应下浮;反之,费率水平应相应上浮。 (五)赔付比例系数 系数区间:0.5-1.0 保险赔付是为投保企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对损失的覆盖越高,即赔付比例越高,费率水平相应较高;补偿对损失的覆盖越少,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单 (贷款银行为申请人) 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鉴于______________公司(中国出口商)与_________公司(进口商)于年月日签署商务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_。我们同意为该商务合同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并与___________(借款人)于年月日在_____(地点)签署了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协议号________。我们特向贵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下面将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投保人情况 1.名称: 2.注册地址: 3.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 4.成立年份: 5.最近财务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 ① ② ③ ④ 二、出口商情况 1.名称: 2.公司地址: 3.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 4.成立年份:开始出口年份_________________ 5.企业类型(建议列出企业类型选项,供投保人选择)_____________________ 6. 经营范围:

7.上年(年)各类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进出口总额:万美元销售总额:万元 出口总额:万美元税金:万元 进口总额:万美元利润:万元 三、借款人情况 1.名称地址(英文): 2.借款人资信况介绍或最近3年财务报告(包括借款人财务情况、外汇收支情况和对外借款权限): 3.借贷双方交易过程中,借款人有无逾期还款情况,双方是否发生过业务纠纷: 四、还款担保情况 1. 担保人名称和地址(英文): 2.担保人资信情况介绍(包括财务状况、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担保权限、有无逾期欠款记录、与贷款人是否发生过业务纠纷等):附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 3. 其他担保方式 4. 担保合同签署日期: 五、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 2.合同金额: 3.支付条件: 4.项目工作范围(包括供货范围、工程分担、第三国成分、国产化比率和当地 费用等): 5.投保人的合同地位和合同责任: 6.项目所在地: 7.项目各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或进口方、设计方、国内供货商、双 方于项目执行有关授权批准机构等): 进口方:(1)名称和地址(英文): (2)投保人和卖方以往交易情况: (3)买方往来银行名称和地址(英文):

平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100505(备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名词具有特定含义,见本基本条款“释义”部分。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承保事故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且于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长发票期限内向买方开具相关发票,而买方于付款日不付款所导致的债款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其关联企业或一般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采用下述付款方式的销售合同: 1、在交付前结清货款; 2、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为结算方式。 第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超过信用额度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遵守本保险合同中信用额度的附属规定所导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已拒绝或取消该买方的信用限额后,仍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发生后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 1、在该买方尚未清偿债款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发出该买方的负面讯息或逾期债款通知; 2、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获悉买方已丧失清偿能力。 (五)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遵守销售合同项下任何条款所导致的损失。 (六)因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没有取得必要的证照的情况下或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 (七)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

1、任何原因导致的核爆炸或核污染; 2、法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英国、美国中任何两国或多国之间的战争(无论是否宣战)。 (八)因未能收到债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人亦不承担下述原因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与各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由于各级政府部门所采取的决定,导致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债款无法偿还。 第四章赔偿限额 第七条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第五章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起始时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保险责任起始时间 对所有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无争议的债款,保险人承保责任起始于下列时刻: (一)货物销售:完成货物交付时起。 (二)提供服务:以相关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起。 第六章保险费 第十条本保险设最低保险费,以保险单载明金额为准。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谨慎地向买方提供信用限额及信用期限,必须如同未获得本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客户索赔指南(2014版)中小企业保单适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客户索赔指南(2014版)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 险条款(2.0版)》客户适用 尊敬的客户: 您好!非常感谢您选择投保我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产品。我们衷心祝愿您利用政策性金融保险工具,在不断扩大市场销售规模的同时,增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实现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风云变幻,国际贸易风险无处不在。即使您投保的业务发生了风险损失,您也不必惊慌失措,因为您已经投保了我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产品。 为最大限度保障您在保单项下的权益,我们专门编写了一本小册子---《客户索赔指南》,希望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和掌握投保业务发生风险损失以后的关键操作步骤、单证填写规范和材料提供要求。 特别提示:《客户索赔指南》仅供您投保业务发生风险损失后参考使用,但不能替代我们之间正式签署的保险合同约定。

一、索赔申请环节 (一)您需要在什么时间向我们申请索赔? 一般情况下,您需要在(买方或者开证行)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60天后,但最晚不超过应付款日后120天内或者其他风险(政治风险、买方/开证行破产、开证行拒绝承兑等)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们申请索赔。 在涉及货物处理的情况下,在货物全部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前,我公司暂时无法受理您的索赔申请。但为了维护保险双方的权益,您仍然需要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我们书面通报买方出险信息,在货物处理过程中,请您务必留存保管好货物转卖合同、商业发票、滞港费、仓储费等全部货物处理差价和费用损失证明文件,以便在日后向我们申请索赔时提供。 如果您没能按上述时限要求向我们通报出险信息或申请索赔,影响到我们权益的,将来一旦发生实际损失,我们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您应该怎样填写《索赔申请书》? 您向我们申请索赔时,需要完整、准确地填写《索赔申请书》中列明的各项基本信息(详见范例1),签字并且加盖企业公章之后将正本提交给我们。如果您已经开通了“信保通”和“电子签名”服务,您也可以通过“信保通”向我们提交《索赔申请书》(详见范例2)。 您在填写《索赔申请书》中各项基本信息时,应尽量做到准确无误,不发生重大遗漏。在参考“范例1”或者“范例2”填写《索赔申请书》的过程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需要咨询,可以联络您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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