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企业管理办法

诚信企业管理办法
诚信企业管理办法

宁波市医疗器械

“诚信生产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行业协会管理社会职责,努力推进我市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诚信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诚信生产示范企业”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实现过程中信守医疗器械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会提供质量信得过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负责全市医疗器械“诚信生产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送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定结果在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评定工作以年度为周期,经评定合格的企业实行复审制度。

二、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诚信企业评定基本条件:

(一)企业带头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无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企业已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严密,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出现产品不合格的情况;

(四)企业管理层言行一致,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记录客观真

实,不弄虚作假;

(五)企业无超范围经营、无假冒伪劣商品、无虚假广告、无合同欺诈、无虚假信誉保证、无商业贿赂行为,在评定周期内无消费者投诉或有投诉能及时依法处理;

(六)企业积极参与并接受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并务求实效,其中质量管理系统性的不足得到彻底改进,其它问题或不足得到显著加强或改善;

(七)企业应总结每一年产品上市后所有不良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对不良事件投诉原因分析与处理情况。

第六条诚信企业的标准为:符合基本条件,同时按《宁波市医疗器械“诚信生产示范企业”评分表》(见附件2,下称《评分表》)的要求打分,总得分率在80%以上,且重点项全部合格。

三、评定

第七条申请诚信企业评定的企业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照《评分表》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宁波市医疗器械“诚信生产示范企业”评定表》(见附件1,下称《评定表》),向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套:

(一)企业组织机构图和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二)企业负责人、质检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工程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的复印件;

(三)专职检验人员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内审员资格证件复印件;

(五)评定周期内的洁净厂房监测报告,新扩建洁净厂房提供药品监

管部门认可机构的监测报告(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

(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

(七)在产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以及企业在研产品目录(含简要说明);

(八)本办法规定的其它须提供的材料、证明。

第八条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赴现场审查。

第九条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将根据情况组织评定小组赴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根据第五、第六条规定形成考核报告,将考核合格企业名单在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网站()中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综合申请材料、现场考核、社会监督情况,必要时作深入调查后,宁波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将确定十家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将诚信企业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四、管理

第十二条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统一制作诚信企业铭牌和证书,并根据评定结果授予企业。

第十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结果将报送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获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申请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对已获诚信企业称号的,在下一年度评定时,按《评分表》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保留荣誉称号,不合格的按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诚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采取

停止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半年处理,并要求改正:

(一)不按时上报自查报告;

(二)放松质量管理,以致达不到《评分表》的等级要求或年度复审不合格;

(三)出现顾客投诉不及时处理;

(四)被药品监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向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销售医疗器械产品;

(六)不按规定记录采购、生产、检验、销售过程;

(七)出现违反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八)企业对产品不良事件不及时上报和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停止荣誉称号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并提出恢复荣誉称号的申请。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重新组织评定小组赴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合格的准予恢复荣誉称号,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诚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采取取消荣誉称号处理,收缴已发放证书和铭牌,并在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告:

(一)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和购销票据;

(三)被药品监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止生产处罚;

(四)在国家、省药品监管局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

(五)伪造、变造、出租(借)、转让荣誉铜牌、证书;

(六)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事故或顾客投诉;

(七)出现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八条在停止或取消荣誉称号后,企业不得继续宣传该荣誉。

第十九条取消荣誉称号的企业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诚信企业评定。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在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通报批评,并在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网上公示:

(一)取消荣誉称号后,继续宣传该荣誉;

(二)未取得荣誉称号的企业伪造荣誉铭牌、证书或对外宣传该荣誉。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注册资金、生产范围、生产面积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编号;

(二)药监局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尤其是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记录;

(三)诚信信用信息:历年诚信评定结果;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的有关产品质量、企业文化方面的荣誉证书;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知名商标等证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抽检情况;企业自身开展诚信、质量活动等情况总结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信息,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及时更新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采集、记录、公示、公开的诚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误的,可提出更正要求;协会应予调查、核实,对合理要求,应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与企业沟通,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医疗器械“诚信生产示范企业”评定表

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负责人

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职工总数质量管理

人员数

技术

人员数

建筑面积生产面积年度销售额

根据《宁波市医疗器械“诚信生产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真进行了自查,认为已经达到规定要求。现申请医疗器械诚信生产企业评定,并保证申请材料和自查情况真实,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诚信企业的各项规定。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行业协会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宁波市医疗器械“诚信生产示范企业”评分表

项目内容与要求考核分自查分评定分

1 合法性30分1.1企业应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登记表》,产品在批准范围内。

1.2生产产品、规格型号属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产品标准

的覆盖范围。

1.3产品实行合格证制度

1.4产品实行说明书制度

1.5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

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变更。

1.6许可证(登记表)内容发生变更后,医疗器械的小、中、

大包装标注的内容应及时变更。新包装启用后,旧包装即停止

使用,新、旧包装不得混用。

1.7企业在原厂址或异地新建、改建、扩建厂房的,应经相应

级别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审查合格后方能生产。

重点项

重点项

10

10

重点项

10

重点项

重点项

1.8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和产品抽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 人员配备50分2.1企业应建立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与批量生产

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明确各职

能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2.2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经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监

管法规培训合格。

2.3检验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实验室检验人员需经省、市

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合格,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

2.4关键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2.5对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工作人员应按工作要求进行培

训考核。

10

10

10

10

10

项目内容与要求考核分自查分评定分

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

求45分4.1生产企业应按GB/T19001和YY/T0287标准要求和产品特

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目标应与质量方针相一致,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应

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展开。

4.2按文件控制程序,对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包括质量体系文

件、产品技术文件及相关的管理文件)进行控制。

1)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以确保其适宜和充分性。必要时对

文件进行评审和更新并再次批准。

2)企业受控文件的修订状态应能得到识别(可通过文件编号、

控制清单修订一览表等方式识别)。

3)控制文件的分发和回收,确保在现场使用有效版本文件。

4)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文件和其它外来文件的识别、控制

与分发。

5)至少保存一份作废的受控文件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保留的

作废文件要进行适当标识以防止非予期使用。

4.3按记录控制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目录清单或

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

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并能识别医疗器械的生产数量和销

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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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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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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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计和开发30分和更改做出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并符合设计输

出规定的要求。

7.1应对每一类产品进行风险管理策划;

7.2应确保每一类产品设计输出的完整性;

7.3应提交设计评审的结果和采取措施的报告;

7.4应提供每一类产品设计验证报告(企业的产品检测报告和

第三方的检测报告);

7.5应提供每一类产品设计确认报告(临床验证);

7.6设计和开发更改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得到证实,应保持设计

和开发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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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内容与要求考核分自查分评定分

8 采购60分8.1应制订原料、外协件和外购件的采购和管理文件,确保所

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编制的采购文件至少应包括采购计

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供方名录

8.2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中应明确规定采购产品的质量要

求,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辅)料,

企业应制定符合产品要求的技术要求,直接采用供方注册产品

标准的,应满足产品要求。

8.3对每批采购重要产品,供方应出具质量证明和/或检测报

告,并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当供方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

求时,企业应采取措施和提供相关记录。

8.4采购产品应根据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分

为重要产品和控制产品。(重要产品系指为顾客提供使用后,

由于原材料质量或其它原因,可能对顾客造成伤害或危害的产

品;控制产品系指为顾客提供使用后,由于原材料质量或其它

原因,可能对顾客不会造成伤害或危害的产品)企业应具有重

要产品和控制产品的合格供方名录。

8.5企业应具有供方合格评定准则及选择评价结果的记录。供

方评价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重要的外购、外协件的供方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要求的证照;2)供方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设

备条件和环境条件;

3)供方是否具备按产品标准要求的检测方法和规程进行检测,

并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

4)供方能够承担的质量责任和质量保证内容;

5)交货能力。

8.6企业应具有合格供方业绩评价和重新评价合格供方的准

则。

8.7企业应具有合格供方的变动及供方提供产品发生问题的

处理和采取措施的记录。

8.8企业应具有每类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可采用现场检验、

进货检验、检验供方的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或委托第三方检

验等方式)及安排。

8.9采购的重要产品必须经进厂检验合格才允许投产。

8.10企业应保存采购重要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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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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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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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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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与要求考核分自查分评定分

9.8应有产品的追溯范围和追溯程度的记录。

9.9企业应明确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状态标识。

9.10产品应有包装设计文件、工艺文件。

9.11包装应符合标准要求和法规要求。

9.12应提供产品搬运、交付和运输的规定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

(1)有完善的入库验收程序;

(2)各类物资分类存放(包括同品种但批号不同的主要物料),库存货位卡清楚,待验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应严格分开并有状态标识;

(3)物料和成品发放应有记录,并有专人管理库房,帐卡物相符。

9.13应提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的计划和实施的检定或校准报告。

9.14监视、测量装置应有检定校准的标识。

5 5 5

5 15 (5)(5)(5)5

5

10 测量分析和改

进100分10.1企业应建立形成文件化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对质量问

题早期报警,且能输入纠正和/或预防措施系统。

10.2企业应制定内部审核计划,规定内部审核的目的、频次、准则(审核依

据)、范围、方法、审核人员以及审核实施的要求和记录。

10.3内部审核的结果应采取纠正措施, 消除不合格及其原因,应有采取纠正

措施验证结果的报告。

10.4确定生产过程中的监视测量装置满足生产要求。

10.5企业应有生产过程中的监视和测量的记录。

10.6产品检验分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企业应提供每类产品的接

收准则(检验规范)。每类产品的接收准则应包含抽样方式、技术要求、检

测方法和判定的依据。

10.7企业应有符合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规定要求的

每类产品检验报告/记录,检验报告/记录应由检验人员签字。检验报告/记录

应真实、字迹工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

10.8型式试验: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10.9出厂检验: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包括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均已

完成且结果合格,检验报告经质检负责人签批。

10.10应识别不合格品性质,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并对随后

所采取措施进行记录,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

10.11在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之后应重新检验,验证其符合性。

10.12若产品需要返工,企业应以作业指导书形式建立返工的文件,并确定

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

10.13在交付和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或纠正

措施。

10.14企业应采用包括统计技术在内的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分析,以

寻找改进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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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阶段获取经验的评审也应构成反馈系统的一部分。对不合格采取适当的

纠正措施,消除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记录其理由。

10.16验证采取纠正措施结果及其有效性。

10.17保存所有顾客投诉调查的记录,建立医疗器械产品的报告和通告制度。根据产品不合格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有必要发忠告性通知实行产品召回。

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医疗事故或重大质量投诉。

10.18企业针对潜在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针对潜在不合格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不合格的发生。

10.19验证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有效性5 5 5 5 5 5

10.20确保将采取预防措施的有关信息,提交管理评审。

考核结果

(由评定小组填写)

缺项项,其中:重点项项,打分项项;重点项合格

不合格项;实际标准分分,评定分分;得分

率 %

考核结论(报告附后)

考核组:

年月日

生产企业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1、企业未涉及的项目为缺项;

2、重点项的“自查分”、“评定分”栏标注“合格/不合格”。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的通知 为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华润煤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华润煤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促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就企业层面而言,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体现,主要表现在是否自觉守法,是否履职践诺,是否落实制度,是否规范安全行为等方面。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法》第75条,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评定评估、分级管理、公开、公示、通报、监督、奖励、惩戒等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最终是逐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长效机制。因此各单位必须利用各种形式,认真组织贯彻《指导意见》,领会安全生产诚

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并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各区域公司负责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重点承诺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督促本单位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消除“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 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 (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 (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 (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 (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员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坚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治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经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治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治理,经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进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别”答应公约,把“别躲避债务、别违反合同、别逃税骗税、别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治理体系——全程信用治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治理制度入手,经过强化事前治理——客户资信操纵,事中治理——合同治理与客户投诉治理,以及事后治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操纵公司在经营治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关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举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不少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治理、严格客户投诉治理、信守合同、依法脚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同意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别得帐外设帐,别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治理方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治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治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答应。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 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共分级按该类企业排名和诚信评分划分: (一)AAA级:总分90分以上,且排名前10名的; (二)AA级:总分75分以上,且排名前30名的; (三)A级:总分55分以上,75分以下的; (四)B级:总分40分以上,55分以下的; (五)C级:总分40分以下的。 第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B级管理: (一)上年度以来有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四)上年度以来在资质申报、诚信手册申办、资质核查等工作中存在伪造证照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C级管理: (一)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的; (二)不具备承接业务能力或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诚信AAA级企业的管理: (一)参加投标时,可不提供项目班子人员等证书原件,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低价风险金、履约保证金;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直接入围正式投标人; (三)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可加5分(百分制),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四)采用经评审择优最低价法的,其投标报价按下浮3%后的参与评审和报价排序,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按原投标价签订; (五)成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急、救灾、保密等不需要招标工程项目的预选承包商; (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3个月最少巡查1次施工工地。 第五条诚信AA级企业的管理: (一)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可加3分; (二)采用经评审择优最低价法的,其投标报价按下浮1%后的参与评审和报价排序,中标通

V1_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综述

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下同)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安全健康,下同)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各类可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 - 1 -

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定期向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进行督办; (三)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二)督促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三)督促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基 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四)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属实信息进行更正。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信息- 2 -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提高本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部门及员工。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并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后考核并记录。 3.2 企业各部门负责诚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并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4. 企业诚信内容 4.1 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诚信的宣贯教育,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相关职能部门能充分发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有效监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 4.2重视企业信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不与明知资信不良的企业合作; 4.3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品德信用良好,能够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经营理念; 4.4 采购部和销售部在订立原辅材料和营销合同时,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平等互利;

4.5 企业重视产品、服务质量,力争质量信用良好,在本企业加工销售的产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有标准、实用的质量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能够达到质量标准,让消费者吃到本企业制作的放心产品; 4.6 进一步完善营销、产品售后服务措施,建立顾客回访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7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规范,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无拖欠员工薪资记录,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不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劳务,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积极改善提高员工居住和生活条件; 4.8 企业所售产品无侵权,无假冒、伪劣、禁售商品,做到计量准确,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计量器具的规范要求; 4.9 严格建立财务会计统计台帐,做到填报真实计算准确,不弄虚作假。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核纳并及时按月缴纳税款,无偷、骗、逃、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5. 实施 5.1 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对企业员工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培训,教育员工学习诚信经营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使员工能够认知“诚信经营”应遵守的规则,培养员工诚信意识,培训后进行相关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

2019号文 诚信管理制度

陶煤字[2012]6号 陶二煤矿 关于下发安全诚信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监管精细化建设,培养我矿基层单位在安全管理上“自发、自助、自律”机制,做到“关口前移和重心下放”,通过诚信管理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矿基层单位在职工安全、行为规范、隐患排查、安全确认、班组安全建设等工作管理水平,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提高班组自主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经矿领导研究,结合本科实际,特制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各项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陶二煤矿职工个人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陶二煤矿井下职工集体升、入井制度 陶二煤矿安全确认及“手指口述”管理制度 陶二煤矿安全先进班组评比实施办法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下发安全诚信管理制度 印数45份附件1: 陶二煤矿

职工个人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为切实提高职工个人素质,探索在安全管理职工队伍中引入“竞争、激励、约束、淘汰”机制,以激发广大职工的安全工作热情,培养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安全理念,形成以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全矿的安全格局,经矿研究制定此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矿生产辅助队伍的所有职工,具体为一采区、二采区、维修区、准备区、开拓区、掘进区、掘二区、工程队、机电区、运输区、机电科、东井工区、通风区、防突区、治水队。 二、考核办法 模拟交警对违章司机扣分制度,对员工实行末尾淘汰考核。每名员工基准分20分,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在执行矿各项罚款制度后,按违纪行为严重性进行扣分考核。 考核以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限。 每月列单位倒数1--3名的职工,为安全诚信差的职工,区(队)长、支部书记要对其进行帮教,并留有记录存档。 职工本人扣分为零分后,是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和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全民工,给予开除矿籍留用查看处分(三个月),在此期间只发生活费;和矿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全民工,合同期满矿不再和本人续签劳动合同。 职工扣分情况做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列入精减对象、是否被评为先进个人、标兵、模范、是否聘任为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三、扣分标准 1、各类事故责任者,按承担责任大小进行扣分,受罚款100元处理的一次扣0.2分;101-300元的扣0.5分;301-500元的扣1分;一次性罚款500元以上的扣2分。职工出现打架行为的,按责任进行扣分,主要责任者一次扣3分,次要责任者一次扣2分。(安监科、调度室、保卫科提供考核数据) 2、一般三违一次扣0.5分、较严重三违一次扣5分、严重三违一次扣10分。(安监科提供考核数据)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 人资行政部

为建设信用企业,实现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成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xxxxxxxxxxxx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每年的学法计划,内容包括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授课人员、参加人员等。做到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人员(或全体员工)参加的合同法律法规系统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二、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每次学习除做好学习记录外,还应实行签到制,因故未参加学习者应进行补学。 三、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业务、财务部门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本公司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中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信用(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公司分管领导必须定期组织部门分管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理员开展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 五、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须定期开展研讨会和案例分析会,对本公司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进行研讨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提高自己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信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成员。 三、信用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第七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从业人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 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 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

职工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一、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处度递增累计积分制,个人年度诚信积分累计达到12分,即收回上岗证,停班参加为期7天的强制性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重新上岗后列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人物实行重点管理。职工年度累计积分达到20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二、考核细则 ㈠职工考核 1、安全生产 ⑴出现一次轻伤事故,计事故责任者2分,所在班组的当班出勤人员每人累计0.5分。 ⑵出现一次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计事故责任者3分,所在班组的当班出勤人员每人累计1分。 2、遵章守纪 ⑴发生一次不方明行为累计0.3分(以保卫科处罚为依据)。 ⑵出现一次一般“三违”累计0.5分。 ⑶出现一次严重“三违”累计1分。 ⑷出现一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事件累计1分。 ⑸人为破坏安全设施、设备、宣传排版、警标的,每次

累计1分。 另处根据性质、破坏程度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理。 3、安全学习 ⑴出现严重违章的发家信,家属回一封安全叮咛信,经家属签字后寄到矿工会,否则累计违章者0.5分。 ⑵因诚信档案月度考核差被安排参加“三违”人员安全培训的,无故不参加每次累计0.5分。 ⑶认真坚持好“每日一题”学习每月一考活动,月度考试低于 80分的,每降低10分,累计0.2分,但低于60分的,必须停班参加安全培训班,合格后方可上岗。 ⑷无故不参加全员培训的,累计0.5分,并必须进行补考生方可上岗。对全员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每次累计0.5分。 ⑸及时参加矿及工区安排的特殊工种培训学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累计0.5分,考试不合格的,累计0.2分。 ㈡管理人员考核 机关管理人员、工区管理人员的考核,除执行以上标准外,一并执行下列考核标准: 1、工区管理人员: ⑴本工区月度百人违章率不得超过20%,否则每超过十个百分点工区管理人员各累计0.3分。 ⑵本单位出现一次轻伤事故,工区管理人员每人累计1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 (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行政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 (一)工程质量管理; (二)建筑安全生产; (三)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四)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 (五)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 (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52681175.html,)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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