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安全原则

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

私法二元结构的生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法相对独立的基础

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法其本质是资本谋求价值增值的活动!资本的运动使商具有了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

(殷志刚商的本质论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

从法律过渡到原则:

过度到商法的价值

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其效益性主要体现对商事交易要求。时间就是金钱, 效益就是生命。竞争是交易的必然

单一的以物易物和钱货交换都不能被排除具有营利性,但他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如果更多以至成千上万的类似上述的简单民事交易关系聚合在一起, 按一定的规律反复发生就形成了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 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量变导致了质变”。这直接决定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原则和精神。

论商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

李嘉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 上海200042)

从法律到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调整商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集中体现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法性质, 是根据商事活动的客观要求———商法的价值基础所确立的。论商法价值确立的商法基本原则*

喻磊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64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4种观点: 一是“二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 二是“三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 三是“四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 四是“五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是董安生。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 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既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 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可以引出竞争的关系

对比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具有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保障交易安全和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序良俗和建立诚信政府等功能。诚信原则功能的实现机制有: 监督机制、诚信制度体系、违反诚信的惩罚机制、政治国家的诚信体系以及理性诚信体系等。

没有诚信,风险增加

信用是一种隐性利益

有关信用(论我国的商事信用调节机制

雷兴虎蔡晔)

商法基本原则不同于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尊重私有权),也不等同于商法各部门的具体原则(强化企业组织)

定义(内涵)分字说

交易安全意指移转财产权利和及行使财产义务的行为之合法性与确定性,其实质是对交易中善意无过失者之保护。

(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现代化孙鹏王智斌)

交易:现代汉语大词典:买卖商品、有偿财产权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安全:现代汉语大词典: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

“营利”,即为了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在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辞典》中,信用是指“出借人对他人借钱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物的偿付能力和可靠性的积极判断……是一个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

的《法学大辞典》中,信用是指“以偿还为条件而由单方先期付出商品或货币的行为”

历史的演变

罗马法奉行“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给与他人”的原则

法国判例法确立的“公开”原则认为,任何人在市场上购买了动产,如果受到第三人追夺,只要第三人以公平市价给买受人以补偿,就可要求其返还财产

德国判例法:以手护手原则

纵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 从自由竞争时代的自由放任主义到垄断时代的国家干涉主义, 正好体现了市场的发展对安全的需要

从大陆法系来看,19 世纪中叶之前,民商法侧重对静之所有安全之保障与维护,以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分水岭,19 世纪末至今,民商法开始舍弃保护静的安全,

交易安全,无权处分,意识表示瑕疵,行为能力,代理制度

新时代,新价值

交易安全不等于一定盈利,只是交易的过程是安全的。

交易安全的需求、经济发展新状态下对于交易安全的新需求(广泛的商事活动可以随时发生, 但相当多的商事活动是偶尔发生的, 它并不表现为持续性)

对交易安全的定义主要限定在交易的范围(形式、履行、相关人员)、安全的范围

不应该为了民商分立而民商分立,要明确各自的定义和特点、承认两者的共同性,才能更好地区分开来两者的不同,从而民商分立(虽然商法是源自于民法, 但它这种独立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这种客观的商事社会关系及其内在要求是我们认识商法原则的出发点。)

维护交易安全是一个在商法领域被强调的观点,但是它的举措等等都是民法的手段。

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速度或商品流转速度对于营利目的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短期时效主义、定性主义

经济转型、高速发展,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

竞争是交易的必然

交易安全的价值

公正、效益和秩序之价值(静态安全,动态秩序)

安全内涵的要素是公正,即在市场中主体全部是被保护的

目的来看是因为促进经济

秩序:促进安全的手段。

安全感————积极性

新观点

维护交易安全的举措

物权公示、意思表示制度、变革和完善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和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

对商事交易采取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基本制度

商主体、商行为、责任追究

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刘定华董岚

。然则外观主义是民法中的例外,但却是商法中的原则;

法律,尤其是民商法,具有显著的时间属性,它应当以保障质量为前提而不断发展,否则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促进社会经济的效益功能。龙卫球,现今民商法的社会基础与变化趋势。

交易安全制度的核心是商业信用。

与民法重视公平与正义不同的是商法为追求利益而牺牲一部分的公平等来追求效益(商法不是不注重,而是在追求整体的)

外观主义+强制主义+严格责任

外观主义顾名思义是通过信赖当事人对外作出的交易行为来替代其可能隐藏的真实意思,保护交易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再实现交易上的利益分配。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一直是商法制度设计所追求的两座大山,因此商法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活动,商事活动主体应当负担起其外在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

后果,避免因未知事项对交易的影响。(论商法的外观主义

李清清宁波大学法学院)

新型经济的意义:在现代商事活动中, 随着商事交易手段的愈益复杂, 交易标的的愈益增大, 交易周期频率的愈益加快, 交易范围愈益扩大, 交易的风险也愈益突出。

效率与公平的良性互动

民事与商事的区别

商事交易收到价值规律、交易规律的影响,在市场机制下运行,受到利己主义和投机心理的影响,交易与风险时刻相随。

处理公司诉讼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处理公司诉讼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1、把握公司诉讼的性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公司法是私法,强调意思自治。而公司诉讼只是司法行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介入,因此应该是被动的、消极的、谦意的。因此在公司纠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应首先寻求通过公司内部渠道解决问题,在内部救济穷尽之后,再寻求司法救济。 比如在股东知情权的知情权诉讼中,公司法第34条对查阅公司内部资料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因此我们如果协助客户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客户是否已经通过内部程序行使知情权,而仍然存在障碍。 2、区分公司诉讼中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原则 这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从主体上来区分,内部关系即公司法主体在公司法范围内产生的关系,外部关系即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人之间的关系。 比如《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没有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现在实践中的观点也在慢慢发生改变,倾向于认为股东对外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是内部决议事项,只要形式要件齐备,公司一旦提供担保即应认定为有效。因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公司内部的决议没有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使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只要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该决议一旦表示出去,因为接受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具审查义务,善意相对人据以达成的协议仍然有效。这里就明确的区分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对内是无效的,但根据无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的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仍然有效。 3、正确适用民法原则与正确适用商法原则 公司法是典型的商法。而商法是从民法发展而来,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性问题也是商法所当然适用的。在公司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可能适用的是民法原则,有可能适用的是商法原则,也有可能在一个案件中民法商法的原则都用到。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是商法的最基本原则。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在确认交易行为或者叫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上,应该尽力本着承认合同效力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5、维持现状原则 维持现状原则,是公司法诉讼的灵魂。如交易已经实际发生,现状已较之以前发生改变,处理时应尽力维持已经发生交易之后的现状。因维持现状原则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保护自己的权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习题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习题 (一) 请参看下列一组电文,思考A与B之间的是否形成货物买卖合同,为什么? 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星期五之前回电有效” 2、B于星期四复电:“中国松香W级,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于星期五下午一时,在尚未收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答案:A与B之间不成立货物买卖合同 1.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内容的行为是接受,即承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构成反要约,反要约的法律后果是使原要约失效。 2.B 在星期四的复电中添加了交货的时间,属于实质性变更原要约,是反要约,反要约阻碍了原要约的生效,需要在请求A的承诺合同才成立。在还没受到A的回复前B又发的电报应属于新要约,所以A和B之间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买卖合同不成立。 (二)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货物在天津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成立,在FOB术语中,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由于B即买方迟延派船致使交货时间迟延。买方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按另一卷的答案。 (三)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某自治区甲分公司与印尼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300吨高压聚乙烯合同,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中方应先开出信用证。但中方驻印尼的分支机构得知印尼公司的资信极差,极可能不能履行合同。 问: 1、如果中方驻印尼分支机构反映的情况属实,中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为什么? 无权解除。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对方必须构成根本违约,即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与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 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 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 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 (4)提高交易效率 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 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 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 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 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 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 (5)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保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 (1)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是一种可保利益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人的寿命和身体 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主要有列举式和定义式 实行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减少道德风险

第三章历年真题 国际货物贸易法11

2011年4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 B.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C.缔约方不得对《公约》声明保留 D.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寄存方式保全货物 2.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是() A.买方提供生产所需大部分重要材料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在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般货物买卖合同 C.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合同 D.圆明园兽首拍卖 3.只有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选择后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是()A.《巴塞尔协议》 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D.《海牙规则》 4.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A.EXW B.FCA C.CIF D.DDP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采取减价救济的情形是() A.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B.卖方交付替代物 C.货物不符合同 D.买方失去支付能力 6.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 A.支票 B.电汇 C.信用证 D.托收 7.根据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的银行称为()A.保兑行 B.议付行 C.偿付行 D.托收行 8.下列选项中,属于关税措施的是() A.配额 B.许可证 C.从价税 D.外汇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21.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 A.反补贴措施 B.出口配额 C.汇率管理 D.反倾销措施 E.技术标准 三、简答题 31.简述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商法基本原则说

一、商法基本原则涵义 商法基本原则是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对于标准之于基本原则的确定的重要意义,学者们并无异议;但对于具体标准的设立,学者们并无统一的观点。 秦守勤在《商法基本原则探析》中认为确立商法基本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三标准说”):应从商事关系的本质去认识商法基本原则,应着眼现代商法产生的大背景去考虑商法基本原则,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商法基本原则; 徐学鹿教授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出了另外一种“三标准”,即要有明确的调整对象,要明确区分是近代商法还是现代商法,要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王春婕教授则认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四项标准(“四标准说”):基本原则应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应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应统辖商法的基本制度,应适应商法的国际化趋势;雷兴虎在《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指出确定我国商法基本原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八个因素(“八标准说”):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商事活动运营的基本规律,繁荣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准则的根本性,效力贯彻始终,内容特有性,立法、司法活动的普遍指导意义; 顾功耘在《商法教程》中认为除了上述“四标准说”和“八标准说”以外,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还要注意(“综合标准说”):不要将民法基本原则当成商法原则,重复表述,不要将商法的具体规则或制度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要机械地理解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始终,不同的商法规范其价值取向仍有不同的重心。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由于学者们的角度不同或采取的标准不同,形成了诸多观点,总的说来有以下几种: 1、“二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赵中孚在《商法总论》提到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另一种是张振亮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提到的营利性原则和互惠性原则。 2、“三原则说”,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诚信原则和交易公平原则;另一种是黎燕主编《商法》中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和商事主体的法定与维持原则;三是王枫云著《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的规范、保障、促进营利原则。 3、“四原则说”,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傅鼎生《论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公平原则,交易迅捷原则,交易确定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二是张秀全、覃有土、王春婕等提到的强化商事主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 4、“六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即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在夏雅丽、丁学军所著《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中有所提及;二即效益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和充分尊重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原则,赵万一在其《商法基本原则研究》中提及。 5、另外还有从国际商事规则出发的“九原则说”:利润最大化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磋商调节原则、互惠原则、简便敏捷原则、安全原则、经营自主原则、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社会责任原则,周林彬、任先行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注意: 贸易术语采用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作答,L/C采用《UCP600》作答 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2011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11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4、我国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5、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2012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 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问题:比利时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商法原则

商法原则 一、保障交易便捷原则:(一)格式化文本: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票、债券、票据、保单、仓单、提单、信用证等。(二)定型化的商事程序: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程序,证券交易程序,票据承兑、付款程序,票据挂失和公示催告程序,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债权申报、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保险索赔理赔程序,交互结算程序,诉讼和仲裁程序等。(三)定型化交易:1、交易形态定型化[例如超市/记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的转让]2、交易客体定型化①有形物品商品化②权利证券化(四)短期时效主义:是指商法对各类商事请求权规定的时效期间较一般民事请求权为短,以期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方法。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一)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1、通过公法性手段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2、日益偏重于使用强制性规范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3、在传统私法责任之外,形成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二)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可以了解。(三)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四)严格责任主义:1、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2、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五)商主体严格法定: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内容法定3、商主体公示法定4、商主体程序法定 (2)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2、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不同的商主体,其投资者与被创设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企业自身的组织机构等不同。3、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正是商主体公示法定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构成了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4、商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鼓励交易原则:1、商事自由原则:是指商法尊重和保障商主体自由决定商事营业的意志和权利,商事营业不受国家公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商事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从商自由。(2)营业自由。(3)交易自由。(对商主体严格,以保障交易安全;对商行为采用自由,以实现交易便捷、效率)。2、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如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制度、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等。3、法的确实主义:又称既成事实尊重主义,或称既存状态尊重主义。公司法各种诉讼提诉期间的法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判决的效果不溯及等等,【既是鼓励交易,也是保障交易安全】4、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破产重整制度等。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以及附属于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其 他法律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国际支付与结算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也称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本书采用狭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观点。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特征 第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第二,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具有国际性。 第三,国际货物贸易法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有新的特点。 三、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贸易惯例 、对一般的国际贸易活动或其一特定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具有调整作用的行为规范。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 2、为有关的国家所认可; 3、为有关的当事人所接受;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由于国际贸易的进行主要是通过本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来完成 的,所以国家从私法方面对贸易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也就是通过制定民法、商法或货物买卖法等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 美国法学会等民间团体在吸收美国《1896年统一票据法》、《1906年统一买卖法》、《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等7个成文法的单行法规内容基础上所起草的,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供美国各州自由选用。所以,实质上《统一商法典》并非法律,而是一部法律样本。但由于 《统一商法典》能适应当代美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故至1990年止,美国各州均以立法程序

交易安全原则

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 私法二元结构的生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法相对独立的基础 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法其本质是资本谋求价值增值的活动!资本的运动使商具有了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 (殷志刚商的本质论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 从法律过渡到原则: 过度到商法的价值 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其效益性主要体现对商事交易要求。时间就是金钱, 效益就是生命。竞争是交易的必然 单一的以物易物和钱货交换都不能被排除具有营利性,但他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如果更多以至成千上万的类似上述的简单民事交易关系聚合在一起, 按一定的规律反复发生就形成了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 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量变导致了质变”。这直接决定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原则和精神。 论商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 李嘉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 上海200042) 从法律到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调整商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集中体现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法性质, 是根据商事活动的客观要求———商法的价值基础所确立的。论商法价值确立的商法基本原则* 喻磊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64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4种观点: 一是“二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 二是“三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 三是“四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 四是“五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是董安生。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 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既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 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可以引出竞争的关系 对比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具有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保障交易安全和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序良俗和建立诚信政府等功能。诚信原则功能的实现机制有: 监督机制、诚信制度体系、违反诚信的惩罚机制、政治国家的诚信体系以及理性诚信体系等。 没有诚信,风险增加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最古老形式,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不是很了解,缺乏信任; 第二,当事人所处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由此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争议解决方法,争议解决的时间长、难度大; 第三,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运输,货物较长时间处于第三人控制中,风险大; 第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分别处理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有时交付单据即可获得偿付; 第五,货款交付一般很少即时清结,通过需要通过某种付款安排; 第六,货物的交付很少是双方直接交接,通过需要经过第三人转交,转交时货物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的最重要特点是契约自由。各国均奉行这一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国内法还是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约定优先。如中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一般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则,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涉外经济合同中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明确指出指的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3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条第2款的私法原则作出了保留。美国对此也作出了保留。据加拿大法律,合同的准据法也仅指某法律制度中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范。 4合同当事人选择的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二、各国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概况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离不开国内法的调整,在选择某一国内法作为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时更是如此。我国没有单独的买卖法,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2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在普通法系国家,既有成文的货物买卖法,又有法官创造的判例法;在具体适用时,判例法往往比成文法具有更强的适用性,脱离了判例法是不能适用成文法。 三、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统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国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 国际社会在这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有代表性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ULIS)、〈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ULF),联合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2(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3(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4(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否则双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一)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商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领域,如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虽然“民商合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已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较之民法,商法毕竟有其固有的而民法又不可取代的一些独特特征,如技术性、营利性等。因此将作为基本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强加于商法之上,难以突出商法的固有特征。 4.将商法的局部性规则错位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强化企业组织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企业维持原则(商法通过法律制度保证企业得以稳定健康发展)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1民法和商法都是调节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民法是普通法基本法,抽象的的法律表现;商法是特别法,是具体的法律表现2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是纯私法,调整平权关系;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调整平权和不平权兼有的关系3民法是基本法,调整范围广,适用各种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民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那个那一部分。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托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活动的人。商辅助人不是商主体,但在交易中以商主体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法律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代办人:在受委托的范围内,除诉讼行为外可以实施一切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禁止自我交易 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经营活动 商事登记的效力:1创立法律关系的效力:登记注册是商主体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未登记不得以商主体参与商事活动2免责效力:根据商主体变更注销登记的记载,商主体将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3公信效力:登记的有关商事主体的相关事项,除非有虚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 商号的组成结构:商号依次以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组成3部分组成,冠以所在地的省或市或县行政区划分名称(经允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历史悠久驰名商标除外) 企业法人名称及使用: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字样;联合公司不得使用其他成员商号,要注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财务制度2会计制度: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5附注;3公积金制度:用途:补亏损扩大经营增加资本 公司财务会计编制:编制主体;公司编制义务主体:董事会时间: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有限公司送交个股东,股份公司年会召开20天前以供股东查阅;对外公开:月度:月度终了6日内;季度:终了15日;半年:60日;年度:4个月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商业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2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全面地记录和反应各项经济义务的内容,并且以专门格式的账叶所组成的簿籍3会计报表:用货币形式综合反应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活力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文件 商事仲裁:特点:1以契约为主,司法为辅2公正效益3民间性 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裁审择一原则(诉讼仲裁2选1)3公平合理原则4独 立仲裁原则5一裁终局原则6不公开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不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更成另一种。 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法达成合并意思,归并为一个公司或者创立新公司程序:1提出合并方案:由参与合并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 2签订合并协议 3做出合并决议: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法律效力:1合并导致公司消灭变更设立3种结果2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应不符任何先决条件,继续承担合并和解散的公司确认的债务

国际货物贸易法练习题

国际货物贸易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项是提供银行信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银行托收.买方直接付款.信用证.票汇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以一般的商业信用为基础,收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出汇票为凭证,委托第三者(银行)代为向在外国的付款人收款的支付方式被称为()。 .票汇.电汇.托收.信用证 .鉴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已经得到广泛的使用,为了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明确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于年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供各国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国际商会.联合国贸发会.国际私法协会.经合组织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得拒绝付款?() .买卖双方还有其他债务未结清.发票与提单不符 .货物的质量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一致.货物的数量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 .根据《托收统一惯例》的规定,()不是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委托人.受票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卖方交货时.买方收取货物时.合同成立时.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根据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的是哪一组贸易术语?() .组.组.组.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发价生效的时间是()。 .发价发出时.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被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时.合同成立时 .不可撤销之发价,发价人于发价到达被发价人之前,()。 .可以撤回.可以撤销.不可撤回.发出时即已生效 .根据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规定,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是()。....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种价格条件,不但表明了价格的构成,同时还对其他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谁负责装运货物和谁支付运费.买卖双方风险的界线划分 .谁办理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救济方法的使用 .) .... .合同的货物在刚装船后因火灾被焚,应由()。 .卖方负担损失.卖方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买方委托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负担损失并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飞机的买卖.汽车的买卖 .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额保险的前提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了下列哪种情况?() .实际全损.部分损失.推定全损.共同海损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风险,与航行有关的触礁风险属于()。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下列哪种损失不属于部分损失?()

交易安全原则备课讲稿

交易安全原则

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 私法二元结构的生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法相对独立的基础 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法其本质是资本谋求价值增值的活动!资本的运动使商具有了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 (殷志刚商的本质论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 从法律过渡到原则: 过度到商法的价值 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其效益性主要体现对商事交易要求。时间就是金钱, 效益就是生命。竞争是交易的必然 单一的以物易物和钱货交换都不能被排除具有营利性 ,但他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如果更多以至成千上万的类似上述的简单民事交易关系聚合在一起, 按一定的规律反复发生就形成了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 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量变导致了质变”。这直接决定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原则和精神。 论商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 李嘉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 上海 200042) 从法律到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调整商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集中体现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法性质, 是根据商事活动的客观要求———商法的价值基础所确立的。论商法价值确立的商法基本原则*

喻磊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广东广州 51064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 4种观点: 一是“二原则说” , 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 二是“三原则说” , 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 三是“四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 四是“五原则说”, 代表人物主要是董安生。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 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 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既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 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可以引出竞争的关系 对比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具有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保障交易安全和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序良俗和建立诚信政府等功能。诚信原则功能的实现机制有: 监督机制、诚信制度体系、违反诚信的惩罚机制、政治国家的诚信体系以及理性诚信体系等。 没有诚信,风险增加 信用是一种隐性利益 有关信用(论我国的商事信用调节机制 雷兴虎蔡晔) 商法基本原则不同于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尊重私有权),也不等同于商法各部门的具体原则(强化企业组织)

国际货物贸易法练习题

国际货物贸易法练习题

国际货物贸易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项是提供银行信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c ) A.银行托收B.买方直接付款C.信用证D.票汇2.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以一般的商业信用为基础,收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出汇票为凭证,委托第三者(银行)代为向在外国的付款人收款的支付方式被称为( c )。A.票汇B.电汇C.托收D.信用证 3.鉴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已经得到广泛的使用,为了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明确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 )于1930年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供各国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A.国际商会B.联合国贸发会C.国际私法协会D.经合组织 4.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得拒绝付款?( b ) A.买卖双方还有其他债务未结清B.发票与提单不符 C.货物的质量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一致D.货物的数量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 5.根据《托收统一惯例》的规定,(b )不是办理托

收业务的当事人。 A.委托人B.受票人C.托收银行D.代收银行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 A.卖方交货时B.买方收取货物时C.合同成立时D.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7.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的是哪一组贸易术语?(c ) A.E组B.F组C.C组D.D组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发价生效的时间是( b )。 A.发价发出时B.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C.被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时D.合同成立时 9.不可撤销之发价,发价人于发价到达被发价人之前,( a )。 A.可以撤回B.可以撤销C.不可撤回D.发出时即已生效 10.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规定,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是( d )。

国际货物贸易法4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四) “预期违反合同”的规定 ?《公约》7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公约》71:如果卖方在上举(a)或(b)两种情况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公约》71: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公约》72: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但如他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那就没有向他发通知的必要.至于宣告合同无效,也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要求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对他的行为负责,采取措施,弥补损失,这便是补救.违反合同情况的复杂决定了补救办法的多样:

?“免责”问题 ?“根本违反合同”问题 ?“损害赔偿”问题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问题 违反合同的规则(“免责”问题) ?《公约》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则该当事人必须负责,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可以免责.即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他的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那么,该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即他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公约》79(2、3、4): ?免责只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并且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公约》80: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的程度(“根本违反合同”问题) ?“根本违反合同”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违背了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因而经济上遭受到重大损失,也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如果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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