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国家赔偿法概述

第一节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和功能

一、国家赔偿法概念

(一)赔偿的概念

按通常理解,赔偿是指致害人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填平补齐。

第一章国家赔偿法概述

(二)国家赔偿的概念

对国家赔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承担的一种救济性法律责任,包括行政侵权赔偿和司法侵权赔偿两类。

思考:国赔与民赔的区别

(三)国家赔偿法概念

国家赔偿法是指规定国家赔偿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也有广、狭义之分。

二、国家赔偿法的功能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的功能有:

其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二,制约权力,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及其与有关法律的关系

一、国家赔偿法性质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或者说,国家赔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属于何种部门法。

大体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

(一)宪法性法律说

(二)私法说

(三)公法说

(四)兼容说

二、《国家赔偿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二)《国家赔偿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四)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的历史发展

一、国家赔偿制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过程

(一)否定时期,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阶段

(二)有限责任时期,即国家承担有限赔偿责任阶段。

(三)全面肯定时期,即20世纪中期至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制的历史发展

五四年宪法(99条)

八二年宪法(41条)

开始配套立法

建立完善国家赔偿制

第四节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开始生效和终止效力的时间以及溯及力。

二、地域效力

地域效力指国家赔偿法在何地域内有效。国家赔偿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

三、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对哪些人有效。

第二章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一、侵权主体

1、行政侵权主体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力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

2、司法侵权主体

在司法侵权主体中主要是刑事司法侵权主体。

刑事司法侵权主体有:

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职权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职权行为采用广义说。职权行为是指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以及职权范围之外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

三、职权行为违法

界定职权行为违法的标准为违反法律、法规等。

职权行为中的违法与一般意义违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无主观要件,后者要具备主观要件。职权行为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不是指职务侵权,违法的职务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并不相同。前者指职务行为本身,后者指职务行为产生的结果。

第二节合法权益损害

一、合法权益限于人身权、财产权

在人身权中又限于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五种。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所有的财产权都受国家赔偿法保护。

二、须有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违法职权行为不一定都会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下列职权行为不会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1、由于偶然因素,违法职权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2、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暂缓执行;

3、违法的决定不具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性质。

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范围限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身权的损害界定在直接损失和现实的间接损失范围内,财产权的损害界定在直接损失的范围内。

四、须是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三节违法职权行为与合法权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掌握国家赔偿法中的因果关系,应注意下列几点:

一、因果关系采取必然因果关系说

二、国家赔偿法中因果关系的对象,原因——违法职权行为;结果——合法权益损害

三、只要确定违法职权行为与合法权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不问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四、不作为因果关系

第四节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系指责任归属的原则。

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问题,它不仅是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而且还决定着国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双重归责原则(如日本),过错归责原则(如美国),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如法国),违法归责原则(如奥地利)。

二、我国实行的归责原则

我国实行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实违法归责原则,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第三章行政赔偿范围和赔偿关系当事人

第一节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一、违法拘留与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人身份亡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行政赔偿免责事项的除外。

第二节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等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行政赔偿免责事项的除外。

第三节行政赔偿免责事项

一、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三、法律规定的不负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行政赔偿关系当事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作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几种情形:

1、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2、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赔偿义务机关

作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

1、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受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损害的部分作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章行政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概述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事宜不得直接诉请法院解决,而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解决的一种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行政赔偿,既便利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也便利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也利于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此外,也为了减少诉讼,以便与法院受案能力相适应。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适用范围

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1、事实行为产生的国家赔偿;

2、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尚未解决赔偿问题。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1、违法行政职权行为的确认

2、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应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各项要件,如请求人要适格,在请求有效期限提起,提出赔偿请求一般要用书面形式。

3、对行政赔偿请求的审查和受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国家赔偿请求各项条件的,作为国家赔偿案加以受理。

4、协议赔偿或决定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人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赔偿,但协议赔偿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解决赔偿的必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不经协议自行作出赔偿决定解决赔偿事宜。

第二节行政赔偿复议程序

一、行政赔偿复议程序概述

行政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复议同时,对赔偿事项一并复议的行政赔偿程序。

二、行政赔偿复议程序的适用范围

赔偿请求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单独赔偿事项,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复议的程序

1、行政赔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行政赔偿复议的申请程序和受理方式,参照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中赔偿请求程序和受理方式。

2、行政赔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条件的,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作出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的决定。

复议后作出的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一、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概述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法院根据请求人赔偿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请求人单独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

2、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和受理

1、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起诉的条件:原告具有请求资格;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违法的行政职权行为已被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已逾期不处理或已作出处理。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请求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请求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起计算,但逾期的期限自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审查和受理,法院在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2、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起诉条件、起诉期限、法院对这种的起诉的审查和受理,按《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作出判决,但也可不经调解经行作出判决。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五、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某镇人民政府非法拘禁。在拘禁其间,刘某因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楼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重伤,虽经治疗痊

愈,但已形成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42977元。

案例:农民王某于1992年8月向某村申请建房,经村委会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一平房作经营场地。同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事后,王某未拆除。1993年1月10日,县土地管理局带人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拆除时又未通知王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王某的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

第五章刑事赔偿范围和赔偿关系当事人

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一、无罪错拘

无罪错拘是指侦查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违法拘留,既有程序条件、又有实体条件,但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条件,仅指实体条件,没有包括程序条件。

二、无罪错捕

无罪错捕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人的错误逮捕。

三、再审改判无罪

再审改判无罪应具备的条件:

1、判决已生效;

2、经再审改判无罪;

3、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刑讯逼供行为或暴力行为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第二节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措施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指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

二、无罪错判有罪,且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刑罚已经执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判决已经生效;

2、经再审改判无罪;

3、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第三节刑事赔偿免责事项

一、公民自己故意提供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三、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五、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刑事赔偿关系当事

一、赔偿请求人

作刑事赔偿请求人的情形与作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情形相同。

二、赔偿义务机关

作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

1、在一般情况下,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无罪错拘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无罪错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章刑事赔偿程序

第一节对违法的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

一、刑事司法机关依刑事诉讼程序等方式确认。这主要有下列几种:

1、对无罪错拘、无罪错捕的确认:

⑴拘留审查后,侦查机关认为被拘留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要嫌疑的,发给释放证明和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是对无罪错拘的确认。

⑵检察院对审查批捕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被拘留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对无罪错拘的确认。

第六章刑事赔偿程序

⑶侦查机关对已被批准逮捕的案件经过侦查后认为,被逮捕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给的释放证明和撤销案件的决定是对无罪错捕的确认。

⑷检察院作出的无罪不起诉决定,是对无罪错拘、无罪错捕的确认。

⑸生效的一审无罪判决或二审无罪终审判决是对无罪错拘、无罪错捕的确认。

2、对无罪错判有罪的确认

再审改判无罪,是对无罪错判有罪的确认。

3、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等事实行为的确认。这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⑴本机关对其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职权行为(事实行为)作出的处分等决定,是对刑事讯逼供等事实行为的确认。

⑵法院对刑讯逼供等司法工作人员作出的有罪判决是对刑讯逼供等事实行为的确认。

4、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权损害的确认。这种确认方式主要有,法院的无罪判决是对财产违法采取措施的确认

二、被害人对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申请确认和申诉确认。

刑事司法机关对违法的刑事司法职权行为不主动确认的,被害人又向实施违法职权行为的司法机关请求确认。经申请,受理申请的司法机关还不确认的,被害人可向其上级司法机关或有关检察院等申诉确认。

第二节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一、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概念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指刑事赔偿事宜既不得直接诉请复议机关复议解决而不能直接诉讼请法院处理,而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解决的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也有利于化解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矛盾,同时也不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在提起的程序上不相同,前者存在于单独式行政赔偿程序中,后者无此先决条件,一律实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的提起

请求人提起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与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相同。

三、对赔偿请求的审查和受理

对刑事赔偿请求的审查和受理,与对行政赔偿请求的审查和受理大体相同。

四、协议赔偿或决定赔偿

刑事赔偿程序中的协议赔偿或决定赔偿,与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协议赔偿或决定赔偿大体相同。第三节赔偿复议程序

一、赔偿复议程序的概念

赔偿复议程序是指上一级刑事司法机关根据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对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国家赔偿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刑事赔偿程序。

第六章刑事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与行政赔偿复议程序不完全相同,主要不同之处为,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案先行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可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国家赔偿案进入赔偿复议程序。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案先行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赔偿案进入行政赔偿程序。二、赔偿复议程序的提起和受理

提起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为除法院外的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

2、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国家赔偿事宜不服;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刑事司法机关提出;

5、申请一般要采用书面形式。

复议机关对赔偿复议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直接申请复议的,告知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复议机关不适格的,告知请求人向适格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三、复议机关的审理和决定

复议机关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复议机关经复议后根据复议案的不同情形可作出决定赔偿、维持或变更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节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程序

一、赔偿决定程序的概念

赔偿决定程序是指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对不服赔偿复议机关赔偿决

定的、或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刑事赔偿程序。它属于非诉讼程序。

二、法院赔偿委员会

中级以上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2000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计14类,与公安机关有关的国家赔偿案,主要有:

1、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2、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四、赔偿决定程序

1、提出申请

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立案审查

赔偿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经审查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缺乏证明材料的,通知请求人补充;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范围的,转请有关部门,并通知请求人。

3、审理和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不公开进行。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可对当事人调查取证。

赔偿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决定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在必要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对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情况作出下列不同决定: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赔偿决定和不予赔偿决定。

第七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一节

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

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赔偿方式为金钱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日数所得的积。第七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方式为金钱赔偿。

1、公民的身体造成一般伤害的,支付医疗费和误工收入的减少。《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误工收入减少的计算方法。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等级确定,但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4、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有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止。

第二节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还返财产

这适用于下列违法职务侵权行为:

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二、恢复原状

应当返还的被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坏,能恢复原状的。

第七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三、给付赔偿金

对下列财产权的损害,适用金钱赔偿:

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被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

2、应当返还的财产已被损坏且又不能恢复原状的;

3、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4、财产已被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等等。

第八章追偿制

第一节追偿制概述

一、追偿制的概念

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追偿制具有权利派生性、时间后续性,对象特定性的特征。

二、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行使行政追偿权的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义务;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使刑事司法追偿权的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义务;

2、局限于下列刑事司法职权行为:

⑴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⑵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份伤害或死亡;

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无罪错拘、无罪错捕等的,不能对具体办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但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除外。

第二节追偿程序

一、追偿时效

国家赔偿法尚未规定追偿时效

二、追偿人和被追偿人

追偿人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被追偿人为行使职权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刑事赔偿程序中的被追偿人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造成公民伤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使追偿权的程序

双方通过协议解决追偿,或者由追偿人用决定解决赔偿。

四、追偿金额

确定追偿金额的原则:

1、追偿金额要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经济能力相适应;

2、追偿金额与赔偿金额相适应;

3、追偿金额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九章民事和行政的诉讼程序中的国家赔偿和赔偿请求时效

第一节民事和行政的诉讼程序中的国家赔偿

在民事和行政的诉讼程序中,下列几种情形,受害人可请求国家赔偿。

一、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局限于拘传,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违法采用保全措施

这主要是指违法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两种措施。

三、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行政裁决书等。

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执行的错误,而不是指执行错误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须造成有关公民、法人等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失。

第二节赔偿请求时效

一、赔偿请求时效的概念

请求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有效期间。

二、请求时效期间

请求时效的期间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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