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学年高中政治复习提纲《政治生活》

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1.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具有根本性意义。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

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根本不同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三)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1.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表现:(1)民主权利广泛。(2)民主主体广泛。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2.我国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1)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3)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四)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被庄严地载入我国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1.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的。

2.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

①政治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监督权。

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②公民的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

3.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政治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为什么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因此,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维护民族团结的意义)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5.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二)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2)公民虽然在民族、性别、职业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在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3)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2)要求:①公民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②公民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2)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3)要求: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三)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政府工作的改进和决策的完善,都有赖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

(4)参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5)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公民应自觉参与政治生活

1.中学生怎样参与政治生活:参与政治生活,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需要学习政治知识;贵在实践。

2.公民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公民应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1)衡量政治参与的有序与无序参与的准绳:法律与规则。

(2)如何有序参与政治生活:①遵循宪法、法律、规则和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②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③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我们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追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追求。

三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一)我国的选举制度及选举方式

1.各种选举方式的特点

(1)直接选举:选民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

①优点: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

②适用范围:适用于县及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选举。

(2)间接选举: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的方式。

①优点: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情况下适用。

②适用范围: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乡及乡以上各级政府的领导人员。

(3)等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

①优点: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②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选民的选择。

(4)差额选举: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

①优点:在候选人之间形成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②缺点:如果对候选人竞选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2.选择选举方式的主要依据:采取什么样的选举方式,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3.我国采用的选举方式适合国情: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4.苏州市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选举方式。姑苏区人大代表采用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选举方式。

5.珍惜自己的选举权

(1)原因:

①选民参加选举的态度和能力,是影响选举效果的重要因素。是否积极参加选举,是衡量公民参与感、责任感的重要尺度。

②怎样行使选举权,是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和政治素养高低的体现。

(2)要求:

①不断提高参与民主选举的素养,行使好民主选举的权利。积极参加选举,不断增强公民意识和主

人翁意识。

②公民行使选举权应出于公心,以人民利益为重;要了解候选人的品德和能力表现,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审慎投票。

(二)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和意义

1.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

2.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意义:(1)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2)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3)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4)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三)我国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村民自治:

(1)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2)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发表意见,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都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3)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形式,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村里的日常事务,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难题自己解”的有效途径。

(4)在实践中广大村民创造了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保证村民能够其实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使村民自治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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