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2010]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02

【实施日期】2010.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

现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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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2010-05-06) 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我国医院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客观依据。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管理和医院微观管理的双重机制,完善各级医院功能,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达到充分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同时还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分级管理是医院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指导,总结我国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和创建“文明医院”活动的经验,由卫生部医政司组织十一省、市及中国医学科学院、医科大学等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的。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各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医院都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医院开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基本标准单独考核评定,与分等标准考核打分分开。如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要求,不予通过,定为不合格医院,新申请开业的医院则不予批准。 2.各级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3.评审判定标准: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在评审中,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甲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乙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750分至899分。

丙等:分等标准考核在749分以下。(含749分) 三级特等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所必备的条件。 4.医院评审申请书:是医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必备手续,也是评审委员会认定医院评审资格的主要依据。要求各医院必须严肃认真,实事地逐项填写、申报。 5.标准的其他有关附件:是标准的具体指标,要求和考核检查要点等的说明。 这次所形成的《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还很不完善,只能作为草案在全国试行。希望各地在试行中对本标准提出修订意见,使之逐步完善。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标准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具有一定人口(≤10万)的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全球目标的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基本标准 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医院规模 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数不得少于20。如果不足上述限度,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2.病房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六)。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1.4.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1.4。 1.5、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 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恳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自治区各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 (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966722731.html,)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31-2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度拟接收毕业生情况公示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度拟接收毕业生情况公示 序号二级(三级)单位姓名性别学历毕业学校专业 1阜外医院陆培培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 2阜外医院黄克勇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3阜外医院刘莉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4阜外医院宋昌鹏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 5阜外医院薛传伟男硕士研究生首都医科大学应用心理学 6阜外医院康雪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7阜外医院王祎茁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8阜外医院黄云飞男博士研究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生物医学工程 9阜外医院王闯世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0阜外医院徐嘉颜女硕士研究生北京中医药大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 管理

11阜外医院张璐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12阜外医院肖盈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13阜外医院高仕君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外科学14阜外医院郭果男硕士研究生首都医科大学外科学15阜外医院任天娇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16阜外医院孙格女博士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 院 临床医学 17阜外医院荆凡辉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18阜外医院李粲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19阜外医院杨建都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20阜外医院董潇男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21阜外医院潘异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22阜外医院刘广宇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医学部麻醉学23阜外医院孙骋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外科学24阜外医院贺婷女博士研究生中国农业大学临床兽医学

25阜外医院殷昆仑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 学 26阜外医院周慧女硕士研究生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会计学 27阜外医院范博文男博士研究生中南大学临床医学 28阜外医院计苏圆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 29阜外医院徐海涛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外科学 30阜外医院陈凯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外科学 31阜外医院郭雨晨男硕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预防医学类其他专业32阜外医院张颖女本科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 33阜外医院俞璐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34阜外医院熊超男博士研究生首都医科大学麻醉学 35阜外医院杨帆女硕士研究生首都医科大学儿科学 36阜外医院张策男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内科学 37阜外医院韩慧侨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 38阜外医院王远玭女博士研究生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3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6]3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区域间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经研究协商,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规则

1.关于市场交易机制。在国家政策、机制框架内,按照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行政策,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统一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市场交易主体为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交易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等。三市的市场交易主体可自由买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并可用于履约。 2.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根据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实际情况,先期将两市水泥行业、电力行业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达到6万吨(含)当量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共2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列入名单的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交易。 3.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与第三方核查。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卫生部直报系统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 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三章直报工作制度 第七条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以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 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即填表人)为直报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召开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5日 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扎实做好2016年广西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以落实国家部委有关政策意见为主线,继续研究出台一批符合我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抓手,加快改革创新,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以自治区级示范城镇、特色小镇、产城融合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壮大县城和乡镇实力,推动大中小城市协同发展;以构建部门联动、市县推动、上下互动的新型城镇化工作推动机制为保障,力争“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 1.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2%。(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2.7%。(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卫生部公布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

卫生部公布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 卫生部今天公布了2003年进行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 一、我国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居民卫生知识不断提高,健康行为逐步改善。 调查显示,我国重大疾病的预防工作不断加强,卡介苗、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等接种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爱国卫生运动得到进一步加强,城乡改水、改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自来水普及率与1998年相比有所增加,城市水冲式厕所比例与1998年相比显著增加,农村改厕的比例也达到了30%。 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前一年内做过妇科检查的农村妇女比率有了明显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大幅增加。 健康教育不断普及,城乡居民卫生知识水平逐步提高。15岁及以上调查人口中,47.2%能自己主动获取保健知识。 城乡居民健康生活方式逐步形成,不健康的行为逐步得到改善。城乡居民吸烟率、经常饮酒率下降。而我国居民主动参加走、慢跑、太极拳等体育锻炼的人数增加。 二、我国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量增加,但医疗服务的利用明显下降。 我国城乡居民患病率随着人口老年化、城镇化持续增加,疾病负担不断加重。排除季节性影响,据测算我国年患病人次数比1993年增加了7.3亿人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主导疾病,但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控不容忽视。高血压、糖尿病和脑血管病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循环系统、运动系统疾病等慢性疾病患病率在农村呈现明显增加。 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下降,有效需求发生转移。调查发现,患者中自我医疗的占35.7%,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的占13.1%。 三、城乡之间卫生服务利用的差异明显,城市、农村不同人群之间卫生服务利用的差异有扩大趋势。城市、农村在利用卫生服务上存在明显差异,农民缺乏医疗保险、经济条件差是影响卫生服务利用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未就诊率、未住院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 卫生服务调查是制定和评价卫生政策的重要依据,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定期开展卫生服务调查来了解居民卫生服务的需要、需求和卫生服务利用情况。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卫生部曾先后于1993和1998年开展了两次全国性、大规模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与以往调查相比,此次调查具有两个特点: 一、采用了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引入了专题小组讨论、个别访谈等社会学评估调查方法。 二、此次对西部十一省进行了扩大调查,重点了解西部地区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需求及利用状况,特别是贫困、脆弱人群的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我国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日益多样化、多层次化。此次调查的结果有助于客观掌握人民群众的意愿,了解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趋势以及医疗卫生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科学制订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方针,更大程度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而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 我国年患病人次数50.8亿城市高于农村 调查结果表明,在本次调查的95个县市区中,城市居民两周患病率及慢性病患病率均高出农村。调查结果中指出,城市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53.2/1000,农村比例是139.5/1000。如果排除季节性影响,由此测算我国年患病人次数为50.8亿,比1993年增加了7.1

国家卫生部推荐的87种药食同源

国家卫生部推荐的87种药食两用食物 植物类(花、果实、根茎、全草、皮、叶、种子、其他)1花类(共7种) 白扁豆花――消暑化湿功同扁豆 代代花――三世同堂的香花 丁香――古代的口香糖 槐花(附:槐米)_凉血要药 金银花――药铺小神仙 菊花――药中圣贤 2果实类(共23种) 八角茴香――能治冷气及诸疝痛的调味料 大枣(附:酸枣、黑枣)――天然的维生素丸. 佛手――形异香清的果中仙品 覆盆子――风靡全球的黄金水果 枸杞子――轻身却老的上品 黑胡椒――在黑色时尚中大行其道 花椒――涂壁凝香汉宫中 罗汉果――凉茶铺里的甜中药 麦茅――女性乳房的“益友” 木瓜――强筋壮骨之要药 青果――肺胃之果 桑椹――21世纪的最佳保健果品 沙棘――维生素宝库 砂仁――醒脾调胃又安胎 山楂――解酸消食有兼功 乌梅――有“五止”之功的良药 香橼――可药可香的橘品 小茴香――能治寒疝的香料 益智仁――温脾肾的良药 余甘子――减肥美容的南方奇果 栀子――形似酒杯的清热药 枳?子――解酒良药 紫苏籽――消痰顺气之良剂 3叶类(共3种) 荷叶――减肥消暑荷香馔 桑叶――健身益寿的“至宝丹” 紫苏――善解鱼蟹毒 4种子类(共19种) 白扁吾――健脾化湿消暑良药 白果――公孙树结银杏果 赤小吾――擅消水肿的“心之谷” 刀豆――温中止呃胜于柿蒂 榧子――天然驱虫美食 黑萝麻――平民的滋补佳品

黄芥子――辛辣的调味酱料 火麻仁――延年益寿的佳品 决明子――明目通便千里光 莱菔子――三钱换个红顶子 莲子――清香可口入莲馔 胖大海――润肺通便的护嗓药 芡实――水中的珍馐佳蔬 肉豆蔻――脾家瑞气 酸枣仁――养心安神治失眠 桃仁――活血祛瘀又止咳 杏仁(甜、苦)――美容、抗癌的平喘要药薏苡仁――抗癌治疣的“粮药” 郁李仁――润燥滑肠治便秘 5根茎类(共13种) 白芷——古代的美容药 百合——益肺抗癌解秋燥 甘草——能调和诸药的“国老 高良姜——温中散寒止胃痛 葛根——补益丰胸的药材 黄精——仙人之余粮 生姜(附:干姜)——常食生姜御百邪 桔梗-著名的“狗宝咸菜 山药——平补佳品 鲜白茅根——止血良药 鲜芦根——不花钱的退热药 薤白——能治胸痹的野蒜 玉竹——滋阴润肺善养生 6 全草类(共9种) 薄荷——清凉美食 淡竹叶——清心除烦的治暑良药 藿香——除湿而能醒脾 菊苣——走入大众餐桌的时尚特菜 马齿苋——天然抗生素 蒲公英——至贱而有大功 香薷——夏月麻黄,治暑首药 小蓟——止血良药 鱼腥草——风味独特的大路野菜 7皮类(共4种) 8其他类(共3种) 9 动物类(共6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各市发改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察,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监督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状况,评估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自治区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部分或者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自治区项目; (四)国家稽察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组织稽察,指导全区稽察工作。

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种类目录(按拼音顺序排列)

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种类目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87 B-C 八角茴香、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百合、薄荷、赤小豆。 D-E 丁香、刀豆、代代花、淡竹叶、淡豆豉、阿胶。 F-G 佛手、茯苓、蜂蜜、榧子、蝮蛇、覆盆子、甘草、枸杞子、高良姜、葛根。 H 花椒、荷叶、黄芥子、黄精、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藿香。 J决明子、鸡内金、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桔红、桔梗、菊花、菊苣、橘皮。 K-M昆布、龙眼肉(桂圆)、罗汉果、莱菔子、莲子、马齿苋、木瓜、火麻仁、牡蛎、麦芽。P-R胖大海、蒲公英、芡实、青果、肉豆蔻、肉桂。 S-W 山药、山楂、沙棘、砂仁、桑叶、桑椹、酸枣仁、桃仁、乌梢蛇、乌梅。 X小茴香、小蓟、杏仁(甜、苦)、香橼、香薷、鲜白茅根、鲜芦根、薤白。 Y 玉竹、余甘子、郁李仁、鱼腥草、益智仁、薏苡仁。 Z 枣(大枣、酸枣、黑枣)、枳椇子、栀子、紫苏、紫苏籽。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114 B巴戟天、北沙参、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补骨脂、柏子仁、荜茇、鳖甲。 C川牛膝、川贝母、川芎、车前子、车前草、苍术、赤芍、侧柏叶、刺五加、刺玫果。 D-G 大蓟、丹参、地骨皮、当归、杜仲、杜仲叶、党参、番泻叶、蜂胶、龟甲、骨碎补、蛤蚧。 H 红花、红景天、怀牛膝、厚朴、厚朴花、胡芦巴、黄芪、湖北贝母、槐实。 J-L 金荞麦、金樱子、姜黄、绞股蓝、韭菜子、积雪草、蒺藜、诃子、苦丁茶、罗布麻、芦荟。M 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木香、木贼、牡丹皮、麦门冬、玫瑰花、玫瑰茄、墨旱莲。 N-R女贞子、牛蒡子、牛蒡根、平贝母、佩兰、蒲黄、青皮、茜草、人参、人参叶、人参果。S三七、山茱萸、升麻、生地黄、生何首乌、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沙苑子、首乌藤、桑白皮、桑枝、酸角、熟大黄、熟地黄。 T-X土茯苓、天门冬、天麻、太子参、菟丝子、五加皮、五味子、吴茱萸、玄参、西洋参、香附Y远志、益母草、淫羊藿、野菊花、银杏叶、越橘。 Z 竹茹、制大黄、制何首乌、泽兰、泽泻、知母、枳壳、枳实、珍珠、浙贝母。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59 B-D八角莲、八里麻、巴豆、白降丹、斑蝥、川乌、长春花、草乌、蟾酥、颠茄。 G-H广防己、甘遂、关木通、鬼臼、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河豚、黄花夹竹桃。 J-L夹竹桃、京大戟、昆明山海棠、六角莲、丽江山慈姑、骆驼蓬、铃兰、硫磺、雷公藤、藜芦。M-P马桑叶、马钱子、米壳(罂粟壳)、莽草、农吉痢、闹羊花、砒石(白砒、红砒、砒霜)。Q-S千金子、青娘虫、牵牛子、山莨菪、水银、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石蒜T-X土青木香、天仙子、铁棒槌、香加皮(杠柳皮)、雪上一枝蒿、雄黄。 Y 羊角拗、羊踯躅、鱼藤、洋地黄、洋金花、朱砂。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 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委制定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委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价格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个国家卫生部网站

U.S.:F o o d a n d D r u g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UK:MedicinesandHealthcareProductsRegulatoryAgency(英国:药物和保健产品监管署) UK:MedicalDevicesAgency(英国:医疗器械署) Ukraine:MinistryofHealth(乌克兰:卫生部) Sweden:MedicalProductsAgency(瑞典:药品署) Spain:SpanishDrugAgency(西班牙:西班牙药物署) India:AgriculturalandProcessedFoodProductsExportDevelopmentAuthority (印度:农产和加工食品出口发展局) India:MinistryofHealthandFamilyWelfare (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 India:MinistryofFoodProcessingIndustries(印度:食品加工产业部) India:MinistryofConsumerAffairs,Food&PublicDistribution( 印度:消费者事务、食品和公共分配部) UK:NationalInstituteforBiologicalStandardsandControl (英国:国家生物学标准和管制所) UK:DepartmentofHealth(英国:卫生部) Turkey:MinistryofHealth(土耳其:卫生部) Switzerland:FederalVeterinaryOffice (瑞士:联邦兽医办公室) Switzerland:AgencyforTherapeuticProducts(瑞士:治疗产品署) Switzerland:FederalOfficeofPublicHealth (瑞士: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 Sweden:NationalBoardofHealthandWelfare (瑞典: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 Spain:MinistryofHealthandConsumption(西班牙:卫生与消费部) Slovenia:InstituteofPublicHealth (斯洛文尼亚:公共卫生所) Slovenia:MinistryofPublicHealth (斯洛文尼亚:公共卫生部) SlovakRepublic:StateInstituteforDrugControl(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药物管制所) SanMarino:MinistryofHealthandSocialSecurity (圣马力诺:卫生与社会保障部) UK:FoodStandardsAgency(英国:食品标准署) UK:VeterinaryMedicinesDirectorate(英国:兽药理事会) PapuaNewGuinea:DepartmentofHealth (巴布亚新几内亚:卫生部) Philippines:DepartmentofHealth(菲律宾:卫生部) Philippines:NationalFoodAuthority(菲律宾:国家食品局) Singapore:MinistryofHealth(新加坡:卫生部) Singapore:HealthSciencesAuthority(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Singapore:MinistryofEnvironment(foodcontrol) (新加坡:环境部[食品管制]) Singapore:Agri-foodandVeterinaryAuthority (新加坡:农产食品和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

中国卫生部药食两用名单

中国卫生部药食两用名单 第一批:乌梢蛇、蝮蛇、酸枣仁、牡蛎、栀子、甘草、代代花、罗汉果、肉桂、决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乌梅、肉豆蔻、白芷、菊花、藿香、沙棘、郁李仁、青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白果、香橼、红花、紫苏、火麻仁、橘红、茯苓香薷、八角茴香、刀豆、姜(干姜、生姜)、枣(大枣、酸枣和黑枣)、山药、山楂、小茴香、木瓜、龙眼(桂圆)、白扁豆、百合、花椒、芡实、赤小豆、佛手、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莲子、桑椹、莴苣、淡豆鼓、黑芝麻、黑胡椒、蜂蜜、榧子、薏苡仁和枸杞子。 第二批:麦芽、黄荆子、鲜白茅根、荷叶、桑叶、鸡内金、马齿苋和鲜芦根。 第三批:蒲公英、益智、淡竹叶、胖大海、金银花、余甘子、葛根和鱼腥草。 第三节保健食品定义及法规 保健食品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的功效,已经有关研究证实,它可以有效预防常见的癌症、心血管病和糖尿病等。食品的各种功能与人体健康状态的维持、疾病的发生及病变的痊愈有密切关系。因此,如何充分发挥食品的生理调节功能,是提升人体健康的辅助方法之一。国外保健食品的名称和定义很多,如有机食品、特殊营养品(增补品)、计划性食品、类药剂营养品以及功能性食品。 一、功能性食品 日本厚生省的定义:功能性食品是将食品的生理功能,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得到验证,而其生理功能与特定作用方式的关系加以阐明。简而言之,功能性食品是具有生理调节功能的附加价值的食品。 功能性食品的功能有:预防或改善慢性病(糖尿病、心血管病变、高血脂、肾脏病)的症状、治疗和调养老年病患、促进或抑制特定物质的吸收、增进食欲、改善新陈代谢或强化体质等。功能性食品依制造过程不同,可以分类如下: 第一代功能性食品:如灵芝、绿茶和小麦苗等原本不为人所知的生理调节功能,经研究发现并证实其功效后,此类原被当作普通食品者被重新定位为功能性食品。 第二代功能性食品:将食品中所含的功能性因子加以定量后,利用改良的制造加工过程,提高功能性因素的含量,以期达到更有效的生理功能调节功效。卵磷脂、鱼油、甲壳素和鲨鱼软骨等为典型的第二代功能性食品。 第三代功能性食品:它是第二代功能性食品的复合性功能产物,主要是以特定目标作用设计理念而开发,因此具有高度的专一性。但在成分上结合了多种具有共同特性的生理功能调节因子,因此可以达到更高效率的调节功能。第三代功能性食品的开发是生物技术与食品相结合的最好契机。 二、健康食品 日本食品产业中心的定义:健康食品是消费者为变得更健康,主动积极地摄取特定食品,因此期待意味大于实际功效。健康食品不是药品。欧美地区的健康食品包括天然食品、减肥食品、维生素类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治疗食品、预防过敏专用食品、矿物质类强化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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