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和民法的教学研究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一讲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2009年5月18日 晚上18:00—20:30
地点:松江校区明镜楼800人报告厅
主讲人: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专业主持人:傅鼎生 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
工作主持人: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罗培新 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
记录人:温从军 (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黄德庆 (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罗培新: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大都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今日的台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就,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先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

究工作。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则》、《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现在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基本文献。据统计,其著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等贡献卓越。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为台湾地区社会之发展尽其所能。他曾担任台湾地区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1994至2003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此外,王教授还是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期致力于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对于大陆法学界而言,王教授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名字,几十年来已成为传统民法学的象征,几代学人都是读着王老师的书成长起来的。今天,先生可以莅临我校,自然有着非凡的意义。我校民法学科长期以来较为弱势,发展缓慢,非常需要王老师这样诲人不倦的大师给予指点,共谋进步。同时也能使我校师生一睹大师风范,聆听教诲。这不仅在学术上,也是人生中的重要一课。在这里,我要向王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王老师已经年逾七旬,又处伤愈修养中,但当我校提出邀请的时候,他欣然允诺,出发前又将讲演内容充分准备发至校方,让全体师生传阅,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抵沪以后,虽然舟车劳顿,也未做太长休息,立即投入工作。这一言一行使我们这些晚辈感动至深,敬佩不已。对于华政师生而言最好的回报就是在接下来的两周里,共同努力,让这样一场学术盛事得以顺利进行,真正惠及众人。最后,也祝愿王泽鉴先生身体健康,在华政度过愉快的两周,留下美好的记忆。谢谢。

傅鼎生:各位同学,下面就有请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他讲座的内容是“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王老师的讲座将持续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以后由同学提问。在这里,我想忠告一下,尤其是二楼的同学们,当王老师讲到精彩之处,千万不要鼓掌,因为一鼓掌会发生共振效应,说不好会有另外一个不幸的事情出现。接下来,我们请王老师做讲座。

王泽鉴:顾校长,傅老师,罗处长,各位在座的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刚才校长讲了很多勉励的话,我感到非常的惭愧,因为许多是溢美之词。但是使我感动的是能有机会到贵校来做访问,华东政法大学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面,在法治的推动和培育人才的

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我能来这里参与和学习,也是非常地荣幸。我刚到这个校园的时候有种很大的感动,这是一个美丽的殿堂,就像很多我去过的欧洲的大学一样,几乎可以跟他们比美,也恭祝各位同学能够在这样的环境里,在这样好的导师指导下学习法律,让我们能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贡献。我预定在贵校做六次的报告,罗处长跟我说,希望六场报告中有三次关于法律学习的,有三次是关于一些法律的特殊问题的。想来想去,关于法律学习应该讲什么呢?我就选了今天要讲的题目《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因为这也是我个人学习民法以来,自己感受颇深的,而且在实际应用最多的一些心得体会。我觉得这个方法对我个人学习法律都有很大帮助的。
我记得,刚才校长提到了,我1964年到德国去念书,在此之前,我是在台大法律系学习的。那个时候,我们的教学方法都是老师上课按着讲义讲课,一开始的时候就讲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的意思表示有几种,契约的类型有几种诸如此类的。考试的题目是,无效与撤销有什么不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功能,侵权行为有什么要件之类的等等,考试都是这样。那时候,学校老师写的论文也大概都是关于很抽象的理念。我们那时候都是在那样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环境下学习的。而到德国去的时候,我们就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学的世界,这个世界里有很多的特色。我今天看到很多的老师去德国念书或者去德国访问,那是个不同的法律思考的世界,里面有很多它自己的特色。今天我要讲的,请求权的基础是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和研究的方法。每一个德国学法律的人,每一个德国的法官,每一个德国的教授,都是在这个训练中成长起来的。他们的思考方式,就是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思考方式。也就是说每一个德国的法学家,跟我今天所说的一样,从大一开始就受这种训练,法院的判决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学者的著作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所以,我想方法各有不同,比如说,我们到了美国念书的时候,他们就有一个Case Method,案例法的教学,德国有德国自己的方式。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该发展出自己的方式。所以我所介绍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只是一个可供参考或者是一种可以吸入我们自己更好方法的方式,具有参考的功能。在德国第一次上课的时候,当然德文听不太懂,德国老师上课的时候,第一件事情就是在黑板上写一个例子,就是讲Case。讲案例的时候,是需要很多同学自己事先准备起来,一起来配合的,等下我会说到。
今天我

讲的一个例子是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刚才校长也提到,我在海德堡大学读书的时候,我的老师说的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我也画了一个图,大概是这样子。在学校的教学区里面摆了一个自动贩卖器,有一个人就去买咖啡了,放进去了两个马克。钱放进去了,当然咖啡就出来了。过了一会儿,突然两个钱也退出来了。可能是机器坏了或者故障什么原因,当然设计案例的时候不一定如此。结果那个学生看看四下无人,就把那两个钱放回了口袋里面,结果也被发现了。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就问我们了,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如何的?摆设自动贩卖器的人甲,能够向那个学生乙主张什么法律关系?我们去的时候,台湾的老师从来不讲这些案例,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德国老师就是用这个案子开始分析法律的基本关系,我画了一个图在这个地方,也非常感谢处长能帮我准备这样一个图。在德国的教科书里面,都会有一个名称,叫做“自动贩卖器”。这样一个名称就代表了自动贩卖器咖啡的案件。在法学的交流或者判例的交流中,前面都有一个名字缩写的表示方法,大家就会知道这个事情。我们看到这个名字就知道是说这个案例。这个案例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这种简单是设计出来的。在德国,或者在台湾法律教学的时候,他们设计出的一个例题通常一页或一页半的,为什么会那么长呢?因为是想让你清楚地了解事实,让你能够区别这个案例的事实里面,哪一些是跟法律有关的,哪一些是跟本案解决无关的。现在我帮大家简化出来了,这样比较容易掌握其中的要点。回过头来,现在我们有了一个案例的事实,就是我刚才说的自动贩卖器的案子。另外,我又画了一个图,下面有些法律规范,因为老师问的是法律关系。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来回于案例事实跟法律规范之间,从案例事实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这些列出的法律规范就是我们所说的,可能大家一直从大一开始就学习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是《物权法》等等法律规范。当你没有念法律的时候,你可能看不懂这个案子,因为里面有很多法律的术语,里面充满了很多法律的基本概念,充满了很多法律的思考方法。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就是那个贩卖器的摆置人到底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呢?所谓法律关系,说诉讼上也好,傅老师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我想他也传授给大家了,甲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主张什么的话这就是一个请求。有所请求的话,就要有一个基础,你说它是法律的依据也可以,说请求权的基础也可以

。为什么说请求权的基础呢?因为德文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的,所以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后,在台湾目前也这样使用的。
也就是说,要找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支持我们,帮助我们,或者说使我们有个依据,使甲能够向乙要回这两个钱,使法律关系有所主张,能够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我们当时到德国去的时候,台湾有很多的法官,还有台湾很多高考第一名去那里读书的人,遇到这个最简单的实例题的时候,我们都束手无策,通通都不及格。即使在台湾当了很多年法官的人,去写这个实例题的话,通常也都不及格。因为没有把握住方法,就不知道从何说起,说得很没有层次,也没有思考,这给我们带来一个很大的震撼。之后,我们就开始慢慢学习这种方法,把它带回来,现在在台湾很多学校教法律的时候也是用这种方法。甲要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你们都学过民法总则,学过合同,学过物权,到底有什么法律的基础和法律的依据,可以使甲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那我们就想到了,他请求的基础,就有可能是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中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他动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那么还有个法条是讲不当得利的民法通则的第92条。对于不当得利,我要做一个专题的演讲,侵权行为我也要讲一个题目,还有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现在如果我们要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能够使甲向乙主张的不外乎物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关系,侵权的关系,或者契约上的关系。我们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的时候,最要紧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找出这个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条文,你就不能做题了,这是依据。条文找出来之后,再分析它的要件和效果。那我们从第34条来看,从要件上来讲,甲是所有人,乙是无权占有。我们要以请求权的基础来请求返还的时候,请求权的基础是这个条文,但是现在我们要来认定,到底谁是物权的所有人,到底谁是无权占有人,我们就是用了一种历史的方法。所以在这里面我们看到,在解答法律问题的时候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一个叫做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通常用来讨论契约有没有成立,物权有没有变动,这两个方法通常是一并使用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这两个马克的债权和物权关系是如何的?甲设置自动贩卖器是一个要约,你可以看到,我们将一个简单的法律生活上的事实,转化成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思考。摆设自动贩卖器的行为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之引诱,台湾也是有要约邀请的,这也都是有争论的,不过一般可能都说它是一个要约。现在

他投入了两个马克,两个马克一放进去就是承诺,这就转换成了民法总则的一个概念,承诺的时候就成立了买卖契约。现在乙把两个马克放进去的时候,一方面是做出承诺,另一方面也是在履行他基于这个买卖契约所发生的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移转所有权。大家把两个马克分开看,因为这个马克可能是他的,也可能是偷来的,也可能是借的,或者是人家叫他保存的,这个都没关系。我们知道,法律概念上讲的物权特定原则,即每个物都是特定的原则。马克的移转,如果从德国传统民法和大陆的民法来看,在法学界是有争论的。一个认为这是一个物权行为,而大陆认为这是一个交付行为,没有物权行为。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话,就有了两个物权的行为,A马克移转是一个物权行为,B马克移转也是一个物权行为。这样的话就有多少个法律行为呢?一个是咖啡的买卖契约行为,再加上咖啡出来的时候,移转所有权给乙的一个物权行为,然后乙又支付两个马克的物权行为。所以这个时候就有四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债权行为,三个是物权行为。这个是我们学习民法的第一课,如果我们承认物权行为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物权行为完成了,就移转了所有权,在投进去的时候,就交付移转了。可是两个马克又跑出来了的时候,乙把它拿走带在身上,他就是形成了占有,而且变成了无权占有,因为他没有占有的本权。所以经过这样的讨论之后,在这个案子里面,甲就能够对乙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那两个马克,因为乙是无权占有的,甲才是该两个马克的所有人。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思考的过程是一个很有系统的过程,将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实,翻译成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进行体系的思考。透过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会掌握住很多民法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二个情形就是说,他能否主张不当得利呢?根据民法总则第92条,我想应该也是可以的。因为学生乙取得了马克的占有,第二就是受有利益,受有利益的所有权是别人的,是甲的,是致他人损害的。这个问题,我下次有专门一个课题讲这个问题。我最近阅读了几十个大陆法院的判决,我发现有很多争议的问题,都是因为不当得利的体系构造产生的。这就是不当得利,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呢?当然也是可以的。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构成契约责任的问题。契约责任主要发生在契约的给付义务上,这个案例中没有什么给付的问题。从一般理论上来讲,在德国,在台湾,在大陆,也许有这样的主张,就说契约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前后,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我跟你

交易,你机器有故障,钱跑出来,依当事人所可期待的交易的诚实信用来看的话,你应该把那两个马克再放回去。你没有这样做的话,就违反了契约当事人在履行契约时的诚实信用义务。我把这个问题摆在最后,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不太明显。
现在再回到这个例子,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上课的时候,从一个法律的训练来讲,通常我们讲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讲了很多的理论区别,但是老师从来也没有讲一个实例。如果我们碰到这类问题的话,就会束手无策。但是我们去德国之后就开始慢慢地学习这样一种思考的方法,用请求权基础来思考的方法。这里面会牵涉到四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物权的请求权,一个是不当得利的请求,一个是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请看我们在右边写的历史方法,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将民法上的很多基本概念,比如要约、承诺、约请、物权行为、买卖履行等等,这些都能够综合在一个简单的例子里面。我们一步一步地,很精确地去分析这个案例。而且可以很精确地说明它,使它有一个逻辑,使它可以被检验,使它可以被分析,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能够画成这样一个法律体系的构造,这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来学习法律,让我们真正能够掌握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这个例子我先说到这里。
我想在贵校老师在上课的时候,一定也会讲到很多实例的例题。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图书馆从早到晚都坐满了人,金老师也在德国念过书,暑假寒假亦是如此。他们在做什么呢?通通都在写实例,因为所有的考试报告都是写实例完成的。在德国的图书馆没有看见什么人在看书的,看书没什么用的,只有写了才有用。所以我看很多台湾的学生,一本书常常红笔划一下,黑笔划一下,划了半天,口中还念念有词,这样当然也很好。但是在德国也好,在美国也好,很少看见学生在那边看书的,都是坐在那里写东西的。因为只有写才能让你思考,而不只是在看书。看书当然很重要,写东西也需要理论的支持,但如果你光看的话,很快就会忘记,是不会成为你的东西的。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老师通常会帮学生改卷子,你在图书馆门口的走廊上面会看到很多写的实例题的报告。比如说这是一张十行的纸,老师会要求你只写三分之二,其他三分之一的地方要留出来修改。比如说他会帮你指出请求权基础这里不对,漏掉一个;这句话跟上句话没有关系;这句话没有逻辑;你漏掉一个东西;你用的书不是最新的版本等等。案例题的报告都放在那边,这样的报告要写几十份,你才有能力够参

加国家的考试,他们都是从大一开始这样训练的。
现在我们开始按照这个次序来讲这个实例题,刚才我说的那个实例题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来学习有什么好处呢?就像我刚才说的,第一,能让我们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让事实和法律之间能够结合,从事实找规范,又由规范来认定事实,两者之间的来回就形成了解决一个个案法律问题的思考结构。第二,这种方法能够使我们很精确地掌握法律的要件。你讲半天的要约和承诺等等,这都是书上讲的。当我们把它放在一个实例里面,我们就能够很精确,很直接地认识它。第三,这种分析方法能够使你更贴近实务问题的处理。实例题的设计并不是老师凭空设想出来的,实例都是从法院的案子里面找出来的。在台湾或在德国,学生们都会找法院的判决,读法院的判决是学法律最基本的训练。案例的构造都是从现实的判决里面讨论提炼出来的,都是由判决作为基础设计出来的,这能让它跟实际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透过这些案例,就会让我们了解到社会的实际生活,所以要让学生读判决。有时候我们读各种学说理论,都会存在争论的,如果跟判例结合起来就能设计出一个案例。所以我也希望我们的老师,因为今天讲的题目就是教学方法,希望老师也能够写案例。根据法院的判决,社会生活的各种态样,学术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把这个争论点、问题点,都透过一个例子把它们凸显出来,用来教学,让学生来学习。在德国的时候,实例题通常都是一页多,写得都很长的,做什么用?就是从大一开始的时候,让学生知道认定事实的重要。让学生从一页复杂的案例中,去区别在法律上哪些事实跟本案有关,哪些事实是无关,relevant or irrelevant,这些理念就是从大一开始训练的,让你能够很快地进入实务工作,让你知道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关系。
在这个实例题提出的问题上,我希望老师以后能够设计出这种题目,同时也有好几种提出问题的方法。一种说法是在这个案子里甲能不能向乙请求返还两个马克?一种说法是甲和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甲乙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很抽象的,或者很具体的,又很广泛的问题提出,而且问题可以变化,如果那样子这个关系又会如何?等下我们有个例子会来说明它。在我给大家的讲义里面有五个实例,等下我再说它们。我的意思就是说希望老师在上课的时候,能够多设计实例题,以判决和实务为基础。读判决是一个很基本的工作,这次我将给各位做一个不当得利的讲座,我就读了大概五十个判决。人家帮我找了五十个判决,我读得很快,马上就读完了,

之后就做了归类、整理等等的工作。大家要知道,读判决是读法律人的一个最基本的工作。在台湾早期,我在念书的时候,很多人毕了业之后,都还没有读过法院的判决。很多学生票据法读完了,也还没有看过票据。碰到这种情形的话,在学习和实践上都是很不完善的。
解决实例题的方法有两种,一种叫做历史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方法。如果各位遇到一个案子的时候,各位应该怎么处理呢?如果用刚才说的纯粹从历史方法的角度看刚才的案子,你没有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你不会先摆出第34条,或者第92条,或者第106条第2项,又或者哪一个条文。你可能会说,甲摆设贩卖器的行为是要约,乙投钱进去买咖啡是承诺,咖啡跑出来是一个履行行为,或者是一个物权行为,或者说交付,然后钱又退出来,我们会按这样一个历史来说。我看了很多大陆法院的判决,大概都以这样的方式来处理,它最后可能就以一个法条来说事实,没有一开始就用请求权的基础的方法放在前面,分析它的各种要件上,而是把事实发生的过程叙述了一遍,最后就弄个法条这样得出结果。这样也对,但是这样写就不太精确,或者说不能集中问题在讨论,甚至连问题都不能发现,不会很明白。所以从刚才那个案子看,我们要结合两个方法一起使用,把请求权基础和历史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用。
为什么我们要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呢?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刚才校长介绍了,我的老师是卡尔?拉轮茨先生,他是德国德高望重的法学家。有一次上课的时候,学生在讲甲可以依据德国民法第138条第1项后段向乙请求损害赔偿。他说不对,是第138条第1项后段的第1句的类推适用,我们当时很震撼。因为我们在台湾学习法律的时候,都没有这样的精确,我们可能会说依民法规定第几条,不会说民法规定第138条第1项后段第1句的类推适用。老师能这样精确地指出请求权的基础,这样能让他落实整个法律的思考,我想这是我们所要学习的地方。老师这样说话,我们当时就很shock的,他能够如此精确地掌握每一个法律的概念。因为我们在台湾当时学习的时候,老师只是说依民法第几条,甚至也不说第几条,直接说依民法规定,这样适用就很难说了。最后,甚至会说以正义公平的原则,大家就很难辩论了。现在他说以第138条第1项后段第1句的类推适用,这表示它是第138条第1项后段第1句,类推适用表示它解释的时候还不能涵盖整个案件,还要经过类推适用才能处理它。我们大陆或者台湾,学习法律一定要落实到这种精确的程度。说回来,我们为什么要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呢?第

一,就是说要依法律实现正义。就是要有法律依据,不是依公平正义。依法律实现正义是美国一个伟大的法学家说的,justice according to the law,依法律实现正义,而不是依人的直觉或着感觉,是依法律。第二,它是实现法治国家的理念和原则。第三,请求权基础不是让我们用一个条文去解决一个案子,而是要动用整个民法的全部,这点很重要。刚才我们说到物权法第34条,物权的权利人能够向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是一个物权法的条文,但是我们在建构这个请求权成立的时候,我们会谈到整个民法通则,会讲到整个物权的变动,也讲到了整个契约法。我们透过这个条文,整理和组合了整个民法的五篇,或许虽然没有成篇,但是也组合了散布在民法通则、物权、合同中的条文,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由一个条文组合了整个民法的运用,这点希望同学们特别把握。从这个例子看出来,甲要向乙主张返还两个马克的物权,结构上就要涉及到整个民法的相关条文。在解决案子的时候,这些条文都一直在互相组合使用,如果你有一个条文或者关系不太懂的话,那你就阻塞了不通了,不能处理了,需要有层次的表现出来。另外,这个方法就是能够让我们的思维能力处于处理实务问题的状态之中,因为实务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请求权的问题,法院的案子80%、90%都是谁能够向谁主张什么的问题,请求权基础的训练能够使我们很快地进入实务的问题。
那民法上有多少请求权基础的条文呢?请求权的基础有个特色,它是要有要件与效果的。比如说,所有人或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不当得利中,受害人可以向受益却没有原因的人请求返还他的利益;侵权行为可以向他人请求损害赔偿;契约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给付等等。特色就在于它是一个完全性的条文,有要件和效果。所以我希望各位同学,在回去的时候,如果你是四年级的同学、三年级的同学,把民法从民法通则,一直到物权、亲属继承等等,把完全性的法律条文,依照我今天所说的,把它整理出来。这个不会很多,民法大概合起来有六百条的话,大概这类的条文只有几十条而已。其他的法条是不完全的,因为它们没有具备要件和效果。比如它可能是定义性的法条,而且这类占得也很多,如法人是什么?契约是什么?定义性的法条也很重要。另外有一些可能是补充性的法条,比如说我们契约里面完全法条只有107条。还有些是成立性的法条,契约什么时候成立?契约有什么要件?它的效果如何?这些都是辅助性的法条。另外,当我们知道整个民法的法条可以分作

两类,一类是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法条,包括要件和效果。另一类的法条是不完全性的,它或者是定义性的,或者是补充性的,尤其是补充它的法律效果的。如果我们有这种认识的话,我们看很多的法条就能够很快地组合起来。在我的讲义上有一个例子,就是关于合同的例子。实际上是合同契约怎么成立的那个法条,实际上这个法条就是合同法第107条,它是请求权的基础。要能够使契约责任成立,一定要发生债务履行,一定要有契约成立,契约怎么成立?契约是什么意思,契约要什么要件,违反契约有什么效果等等。那时候你可以发现请求权基础只有第107条,但是在要件上它可以跟很多的条文组合。所以我希望回去的时候,各位同学,在读这些法条的时候,能够把这些完全的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条,都要做一个整理,等下我还会个别说到。这是请求权基础的一个结构,透过这个结构也让我们知道了整个法条的结构,整个民法典的法条的结构,它可以大概分作一个是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性法条,尤其是债篇,另一种是辅助、不完全的、定义性的规定,或者是补充性的规定,在法律效果方面的规定。
请求权的基础到底有几种呢?怎么去处理呢?我这里有另外一个例子,甲借给或者寄托给乙一块玉石,乙就将它卖给了丙,丙是恶意的,知道是别人寄托给乙的。然后,他就将这个石头加工成为一个价值高昂的玉器,请人做也好,自己做也好,然后就卖给丁。这个问题我把它简化了,实际上也可以写成半页纸的,一般纸上还会写上其他的话。比如说甲某日在山上发现一块石头,色泽甚佳,回去的时候,有人到其家来看,甚为喜欢,说能否借阅数日,可以讲很多的事情。但是因为我们要区别这些无关的话语,所以我把它简单化出来,甲有一个块玉石寄托在乙的地方,乙就卖给丙,丙是恶意的,加工以后使玉成为一个有价值的玉器,之后卖给丁。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这个事情你不念法律的人看这个案子,你会觉得无从下手。即使念过法律的人,即使像各位一年级、二年级的,你看到这个例子后,你也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我为了使这个案子能够变化,我就假设说,这块石头不是甲借给乙的,而是被乙所偷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又有何不同?在出实例题的时候,经常会有各种变化的,假设这样如何,假设那样如何,让你能够掌握不同的事实。我觉得学习法律最基本的一个能力就是要能够区别,用英文来说,to make a distinction where it is necessary,做必要的区别。法律人的脑筋,是一个概念体系的脑筋,是一个能够做区别的脑筋,记住,区别

是念法律的人最基本的能力。
刚才我假设说玉石是甲借给乙的,也可以说是玉石被乙所偷,或者说是甲不小心遗失被乙拾得等等。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设计出三个案子,有三块石头,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偷来的,一个是捡到的,通通都被乙拿走了,或者被乙借走了,那这三块石头在法律上的命运如何?当你处理实例题的时候,在构造实例的时候,常常会做各种变化,也就会让不同的法律问题凸显出来,这样能构想出很多的案子。脑筋不是民法的条文,脑筋是活的法律的生命,变动的事实,各种人利益的冲突,各种人生活的态样,它在一种抽象的法律规范上应该如何得到解决。法律人的能力就是来回于抽象的规范跟具体的事实之间反复寻找。来回于抽象和具体的时候,我们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能够看到法律的原则,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又能分析具体的案件,也能够看到法律适用于这个案件时所受的限制,以及类型区别的必要。这种基本的训练和学习,只有通过实例的研习,实例的研究之后,并且多看法院的判决,才能体会到,不然,你的脑中只有一个抽象的条文。在美国也好,在德国也好,或者目前的台湾也好,学生和老师交谈的时候,不会讲民法第几条,大家不会只是讲民法的法条。我会讲到荷花女案件怎么样,现在又有什么新的发展,其他歧义的案件有什么新的发展。大家讨论的时候就等于用各种案件在沟通,为什么呢?因为案件代表了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一个里程碑,具体化的法律原则的适用,使得在具体案件中都体现出了法律所代表的理念。现在出一个实例题,让你写三十分钟,很多台湾法律考试的题目都是这样的。针对这个题目你一想,该怎么办呢?你会想从甲对乙说起,甲把东西借给乙,甲有一个物的所有权,借给乙的时候成立了债权契约。乙卖给丙的时候有一个买卖契约,买卖契约中又有一个问题,出卖他人之物是不是无权处分,丙是不是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如果没有取得的话,现在又把玉石雕成玉器了,民法物权篇里对于加工是没有规定的,丙又是恶意。这样一个叙述次序就是所谓历史的方法,你可以发现很多法院的判决都是这样写的,你考试的题目也是这样写的,老师也是这样教你的,这个当然对的。但是问题也会随之出来,这种叙述的方法使得法律的思考,法律的争点,都不会被逻辑地,成体系地呈现出来。那这四个人我究竟应该先说谁呢?你可能说,我会先按照甲乙丙的顺序,你先试着分析看看,写到最后肯定会把它擦掉,因为你会发现不通,又重复了,后面的没有交代等等,还是不知道该怎

么办。你们都回去试试看,这个例子我希望大家作为一种练习题写写看。
这个时候,我就想说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了。甲到底可以向谁,依什么法律规定,主张什么?在这个案例里面,他对每一个人所主张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这种多数人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谁,主张什么?这要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来看,更重要的是把握法律关系的重点在哪里?这样一想的话,最好是,由甲向丁主张,主张把玉器拿回来。甲能不能向丁主张返还玉器,请求权的基础在哪里?根据物权法第34条,甲是玉器的所有人,丁是无权占有。刚才我说的,要把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和历史方法结合在一起,那说到底,甲是不是玉器的所有人呢?丁是不是无权占有呢?我们用历史方法来分析,你可以发现法律概念的重要,法律思考一步一步推理的必要性以及法律条文精确地判断和适用,你会发现很多法律的问题。只有通过这样的方法,我们才能真正地学习好法律。玉石变成玉器之后物权的变动究竟如何?甲将这个玉石交给乙的时候,所有权当然还在甲,乙将玉石卖给丙的时候,我们可以分开情形讨论,债权关系的变动和物权关系的变动。债权关系就是乙出卖了他人之物,你在写报告的时候,法院在写判决的时候,就会遇到这一个问题,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的关系,这个买卖契约到底是否有效?是否是效力未定的情况。在台湾和德国,这种案例会牵涉很多基本的概念,在讨论的时候,为什么针对这个案例可以写出一个报告,写好几天?如果你自己做实例研习的话,你也可以写出十页的。遇到这类问题你会要翻查教科书,去区别出卖他人之物,无权处分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无权处分的概念又是什么,处分的意义是什么等等,这样的话报告就可以写得很长了。其中我们要整理学说,整理判例,然后自己要给出一个意见,说明为什么,这样才能继续往下进行。我们不能仅仅说甲学说怎么样、乙学说怎么样,那是没有说服力的,而是一定说明我赞成这一说,为什么赞成,然后才能继续往下写。
那我们先讲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之物,我个人认为应当是有效的。我们合同法的规定可能有点误会,这个是无权处分,这个先暂时不管它。物权变动,他如果是恶意的,他就不能善意取得物权。没有善意取得,但是他加工了玉石,加工的行为能不能取得物权?加工取得物权的情况,我们的物权法没有规定,为什么不规定我们也知道。可是这个案例中,当加工后的玉石远超出原物价值的时候,他应该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个时候,虽然他是恶意的加工

人,恶意加工人能不能取得加工后物的所有权这又是一个问题。当时的立法者可能对这个问题发生了疑问,究竟要不要让他取得,并没有规定。那没有关系,你就可以判断说,我认为他因为加工价值远超过原物,所以能取得所有权。如果加工取得了所有权,他卖给丁,就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因为他是将自己的所有物卖给丁了。如果说他加工没有取得所有权,就是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况,这个物还是应该归甲的。这时候,我发现无论丁按照善意取得,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丙已经有权出卖所有物,这两种情况,不管结论什么,丁都会取得所有权的,所以我们发现,甲就不能向丁请求了。这样一个请求权基础的思路,放在很明确的第34条下面分析,然后一步一步地把法律各个环节都分析出来,有争论的就寻找方法解决,不同的学说你也要分析,不同的见解你要采取一个立场并说明理由的。按照这样子,有层次地,一步一步地把这个例题说下来,这个问题我们只说了前面一部分而已。现在,甲不能向丁请求返还的话,他还能向谁主张?甲能向丙主张吗?他能主张什么?主张侵权行为吗?能不能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这牵涉到了添附能不能取得所有权的问题。刚才我假设了另外的一个例子,这个玉石不是被借的,而是被偷的。如果被偷的话,乙就卖给了丙,现在物权篇对于盗赃物的所有权仍然没有规定。所以从一个简单的例子看,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很多的问题,比如善意取得的问题,盗赃物、遗失物的问题,添附、加工的问题,出卖他人无权处分的东西等等,这些问题都被很好地展现出来。老师之所以设计这个例子,就是想让同学们透过这个案例去学习,去读书,看不懂的地方再去比较,这才是学习法律之道。学法律不一定是在上课的时候讲半天,讲概念,讲法条,这种方法的效果有很多。因为你把很多概念和法条放在一个很具体的案例里,每个环节都去分析它,等遇到问题的时候去查书。为什么在德国,图书馆都坐满了人,因为他要看案例,写案例,要读书做比较。比如同样一个概念,孙宪忠怎么说,梁慧星怎么说,或者金老师怎么说,或者张礼洪老师怎么说,张礼洪老师罗马法怎么说等等。又比如添附后的所有权应该归谁,罗马法也早就有争论,而且争论非常之多等等。
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让我们透过一个案例去读书,去做判断,而且你要采取一个立场,说明你赞成这个立场的理由何在,所以有时候这个报告可以写一本书。现在的问题就是,如果按照盗赃物、遗失物的情况看,他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的话怎么办?法律学家希

望各位同学念法律的时候,最需要培养的是什么呢?一个是要培养区别的能力,正义的感觉,另外一个是想象力,imagination。如果你没有imagination,就不能成为一个好的律师,也不能成为一个好的老师。耶林曾在维也纳大学做了两次演讲,一次是《为权利而奋斗》,大家都知道,另外一次就是《法的想象力》,legal imagination。构造案子实例题的时候,人的想象力有限,就需要读判决,当各种条文操作很多的时候,你就会有想象力了。那时候我们就能说,甲能不能承认乙对丙的出卖处分,让它发生效力。像这些我只是举个例子,我希望这个案例能够作为同学们的家庭作业,你回去的时候,花个一天时间,好好静下来。用我刚才说的方法去写它,写的时候要让它很精确,有疑问的时候就查书,看各种不同见解的比较,然后确定哪一个见解可采用,你就赞成它,赞成它的时候,你要说明理由。然后就在你这个理由的结论上,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工作。如果你能这样学习的话,要写上一百个案子。在德国,学生要参加国家的法律考试,就要写差不多一百个这样的实例题,这是最初级的了,写完之后你才能应付去参加考试。如果没有写上一百个的话,你做实例的方法、内容、思路等等,是没有办法应付那么多复杂的问题的,这只有靠日积月累地写文章。如果你跟德国的学者接触的话,你会发现,德国的每一个教授,即使法理学的教授也都会出实例题。这是他们从大一开始学习法律,法律训练最基本的工作之一。我能够出实例题,我能够解答很复杂的实例题,我也能够参加修改分析讨论,这是每一个法律学者从大一开始必须具备的能力,这个当然是需要一段的时间的培养和训练的,不是一日可成就的。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应该依照一个什么方式去处理,我刚才说到第一个案子的时候说这是有一个次序。这个次序是多少年来经验积累所得出的,你不要随意去变化它。第一个,你先看看契约有没有,遇到一个案子,首先看有没有契约上的请求权,如果有契约上的请求权的话,你要分析它,契约上的请求权到底是谁向谁主张请求权,比如说给付义务。另外还有一种,主张从、主、附的义务,比如说交予证书等等。第三,这个契约的义务是不是关于解约、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是解除契约,是不是恢复原状。这些你在平常有了系统的阅读后,就会整理出一个体系,在你脑中就有了。就像computer一样,脑中就有了一种请求权基本的结构。第二个要检讨的就是,缔约上的过失。在大陆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看到,中国大陆的合同法本身就非常好,

很进步,因为它很国际化。尤其是在缔约过失这方面的规定,都是跟联合国的货物契约的规定很接近的,我想很多同学也都知道。第一个是看契约,第二个是要讲有没有无权代理或者是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契约没有,那我们就要看是不是无效代理或者缔约过失?第三,就要看有没有物权,物权分两种,一种是物权请求权,一个是占有请求权。然后就讲到无因管理,然后讲不当得利,为什么无因管理要在前面,为什么不当得利要在后面?为什么要讲侵权行为的前前后后?这个次序在脑中一定要记得。我们希望各位同学回去的时候,把它都整理一下。我常常跟我的学生说,你把这些条文的结构画一张图,比如说第34条的要件和效果的条文,贴在你的床上面。这是契约的请求权,这是债务不履行缔约上的过失,要件是什么,这是物权的两种,你画一张图放在睡觉的地方。晚上就常常看看它,你就会发现法律体系的结构之美了,一看到它你就会充满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精神,充满了一种对法律正义的敬仰,法律的艺术之美,它是多好的一个结构,是这么美的一个system。自娱自乐,如观日月,你试试看,如果看得马上就想睡觉了,你就不能念法律的。你如果晚上看了法律之后不想睡觉了,就像你观了日月之后不想睡觉了,你会想到这个要件有没有具备,这个案子如果那样的话,到底是适用这个法律,还是适用那个法律。当你的脑筋这样想的时候,你就进入了一个法律的世界。一个人要进入法律的世界,是要牺牲很多睡眠的。如果说你睡觉前读一本法律书很快就入眠的话,那我看你要转系了。如果你看一篇法律的文章,整个晚上都辗转难眠了,都在思考,到底甲能不能向乙请求,乙能不能向丙请求,这个理由又何在,为什么这个要件不具备,这个概念应该怎么解释等等,如果你这样的话,就登入了法律思维的殿堂。
希望大家能够这样去整理,这些次序都有一个功能,都有一个逻辑的次序,前面的常常是后面的前提要件。有契约的时候,就不会出现无权代理。有契约的时候通常不会构成无因管理,有契约的时候它就不会有不当得利债的原因。如果有无因管理的时候,也不会发生不当得利,所以大陆把无因管理放在后面,这是有它的道理的。脑中一定要有这几个请求权的次序。所以回去的时候,大家赶快把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老师讲到的都整理一下,弄成一个体系表。整理之后记住,每个条文和概念都附一个案子。如果你再遇到这类案子,人家问你的时候,甲能不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你可以很从容地回答了。还有一个整理的方法,比如说损

害赔偿,你应该把所有的民法上有损害赔偿的字眼找出来,契约上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无因管理发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什么的损害赔偿,凡是提到损害赔偿的,我就马上有了一个system,很清楚,要件是什么的。如果我们能够这样子记住的话,那任何人问一个问题说,乙能不能向丙主张什么?你脑中马上就像computer一样,有没有契约,好像没有;有没有缔约上的过失,有争论,但是我认为没有;有没有不当得利,可能有;有没有侵权行为;有没有无因管理,可能你的结果认定会觉得有。我们还发现另一个问题,如果这些请求权有的话,这几个请求权能不能竞合?这个对律师来说很重要,每个请求权的要件和效果肯定是不一样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如果你是法律系的一个学生,考试的时候或者老师在讲课的时候,或者你在作为律师的时候,当事人问你这种情形,我能不能有什么权利可以主张?他告诉你一个事实,你脑中马上将各种请求权的基础想出来,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或其他的话,想了三、五分钟后告诉他,没有。那个人就会问你真的吗?真的没有吗?你敢说没有吗?Are you sure?那你说我再想想看看,契约好像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要件不具备,不当得利的话,好像这个不是致他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话,这个损害不是我们所保护的范围,然后说没有。当你讲这一句话的时候,是你四年学习法律的一个保证和确信,你敢说吗?当你敢说的时候,说没有,这要负多大的责任,这个是多大的自信。这个东西是要通过四年中很精确的培养,你才能达到这种确信说没有的。如果真的没有请求权主张,当事人就不诉讼了。可是实际上,还有一个你没有告诉他,因为你不知道;或者本来应该有的,你却说没有。这种情形让我们能够很彻底地在思考,很彻底地了解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希望同学们回去有系统地整理出请求权的基础。每个请求权基础的要件都要能够很好地把握,其中争议的问题,通过实例的研习,通过读法院的判决,使自己能够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出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的方法。
请求权的基础是一个一个的条文,可是大家知道,我们讲请求权基础的时候,实际上是在讲法律的解释适用。这是有三个过程的,首先你要有一个事实,然后从事实找规范,由规范来认定事实,这就是来回于事实和规范之间,来回于具体与抽象之间。找到一个规范之后,就有三种情形发生了。比如说我有一个条文,但是这个条文能不能适用我不知道。我举个例子,有一个妇女怀孕了,到医院去检查身体,她对医

生说,如果我怀的孩子是有遗传病的话,我就要堕胎。医生检查之后说没有。医生和法律学家一样,法律学家说你没有请求权基础的时候,就像医生说你的孩子没有遗传病。他们同样的重要,关系到人的权利义务和生命、财产。虽然医生说没有,但是生出来的孩子却有遗传病。这时候就发生两个问题了,母亲能不能向医生或者医院请求损害赔偿,这里面就有争论了。孩子生来残废,能不能向医院请求对这个孩子的抚养费?如果你找出侵权行为第106条2项,侵害他人权利和人身的得请求赔偿,这个条文讲得不是很清楚,这个案例中人身没有错。现在人身界定出来了,但损害赔偿也没有说清楚是不是包括抚养费。这个情况就是条文出来了,解释适用的问题就发生了。胎儿能不能请求呢?或者说生出来的孩子能不能请求呢?胎儿有没有受损害,这些损害是不是医生所造成的?这些问题势必要涉及到解释很多的条文。这时候也牵涉到了宪法保障人的尊严价值的原则,这都有关系。每一个条文都是需要解释的,整个法律人的活动中,就有一个是法律解释的工作,法律解释是一个法律人最需要具备的能力。梁慧星老师写了一本法律解释的书,是很值得参考的。从大陆的法学发展来看,由立法论转到法律解释适用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双管要同时进行。法律解释从萨维尼以来,大概有四种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等,现在一般还加上一种比较法的解释,我下个礼拜的讲座也会来讲这个问题。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是使法律在适用上能够更贴近真实,我们希望各位同学要培养一种法律解释的能力。也希望同学们好好去读一本法律解释学的书,我的老师卡尔?拉伦茨的法律学方法论中,他也讲了很多传统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我觉得都很不错。希望同学,老师也是一样,我在写文章的时候也是一样,如果一篇文章发生一个解释的问题,当你有疑问的时候,就看看这些方法论的书,希望在方法上能够找到一个指引,有一个指导。
另外,我们可能发现,很多的事情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举个例子,刚才我说了,添附是没有的。我拿了别人的水泥,涂了我的墙壁,故意也好,不知也好,水泥应该成为墙壁的成分。可是大陆的物权法没有规定成分,而且成分又是所谓的重要成分,物权法也没有规定。为什么没有规定?我也不知道。没有规定没有关系,我们要解释它,因为是法律的不完备,所以需要解释。我们要通过很多的方法去了解它,可能要从罗马法也有这样的条文,存在添附的情形去了解,或者从比较法上看,物权的归属总要有

一个明确的地方。如果说没有确定的归属的话,那墙壁是不是又要和水泥分开来。这些问题的发生是因为没有规定。第二个,如果出卖之物不是遗失物,而是盗赃物,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很多的问题在物权法都没有规定,这个时候就需要大家类推适用,需要依靠法院的造法来处理。三个层次,第一,解释的层次。希望大家共同培养法律解释的能力,解释学,传统的德国的解释学,也并不仅是包括解释学,它包括整个法律的概念体系构成。第二个,可以有助于法律漏洞的添补。等下我就那五个例子,要稍微再说明一下。第三个,就是法律抽象条款的具体化,这个很重要,什么叫做诚实信用原则,什么叫公平原则,民法通则有很多的规定,其他各篇也有。法学者的任务应该把大陆各大法院所有相关的案子综合起来,我在台湾要写一篇文章的时候,都要读好几百个判决,大部分都没有用上,但是这是必备的工作。起码要读好几百个,因为容易查嘛,大陆现在也很方便,虽然不是全部,北大法意等都做了一个这样的工作。比如我们说公平责任,那现在就把北大法意中和其他公平责任的判决全部找出来,我就把它归类,发现它的原则,分析它,让它们能够类型化,具体化出来。如果每个法院遇到公平原则都去想半天,这是很没有效率的,像这样的话就提供了一个类型,案例也放在那边了,就等于一个Case在那边了。这是三个阶段的法律适用,一个是法律文义不明的解释,一个是法律不备的补充,一个是概括法律条款的具体化和类型化,这些都需要对判决很深入的检讨后得到的。读判决是最基本的任务,我大概每天都在读判决,不读判决的话,我不知道我能研究什么。写文章的话,如果说没有判决的时候,我就不会写,我觉得那就等于空谈。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法学理论都积累了一些,但是在台湾遇到一个案子能够用到这个理论的时候,我就会欣喜若狂。想想一个抽象的德国的或者美国的理论,居然在台湾的一个具体的案子里面能够重新获得它的生命,能够建构起一个新的原则出来,那是多么高兴的一件事情。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法律原则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上重新获得它的生命,重新获得发展。我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里面有一个权力失效的案例,权利失效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就常常读书到,突然有一个台湾的法律判决,就说有一个人他有一个权力没有行使,过了很久,他没有再向别人主张。对方说,那么久,你都没有向我主张,你现在却向我主张解雇。本来我这个事情发生了你没有把我解雇,我自己准备搬家了,你又毅然雇佣我,突

然又找另外一个事由要把我解雇。你的前后行为矛盾,前面的行为引起我的信赖,你突然行使这个权利,使我又陷入困境。我就用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事实,套用了权利失效的理论,写了一篇文章,形成了一个新的原则,就是权利失效的原则。一个在具体个案里面的问题,使它原则化,重新获得法律的生命,这是一个基本的工作。希望大家能够学这个东西,为什么要采用甲说,为什么要采用乙说,为什么不采用无因性,到底它们的理由何在?
台湾念过法律的人都知道陈水扁,陈水扁是我的学生,马英九也是我的学生,吕秀莲也是我的学生,大概台湾念过法律的大部分都是我的学生了。台湾的最高法院,台湾的宪法法院的法官一半都是我的学生,因为我的年纪很大嘛。陈水扁在做考卷的时候,写题的时候就很会运用法律学的方法,依文义解释应该如此,依什么应该如此,展现出了他很好的一个法律解释学的论证能力。我只是说一个例子,所以我希望各位同学一定要培养,不是一定要有结论,而是培养推论的过程,推理之后为什么能够达到这个结论,你要说从文义上来看应该如此,从法制史上来看也可以支持这个见解,从体系上看有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意见,但是从法律目的解释来说的话,又以此为较当,横着看德国日本,通说也皆是如此,同时这样也符合宪法保障权利的意志。这样子的话,理由就构成了。这个理由构成的能力,我们一直在学习,但是我们都还不够,但是一直在进步。我印了一篇文章给大家,这是我们第三次要谈的荷花女的案件。还有一个是蒋孝严告陈水扁诽谤蒋介石案件,大家可以看一下,我都附在里面的。你可看到他们判决的写法,就是台湾典型的法院判决的写法,法院一般写的方式和水准都是这样的。这个方法还牵涉到一个法学研究的方法,我们需要引进外国的案例,引进外国判决的介绍、翻译和讨论,这样来大大提高我们法律论证和解释的能力。只有拓展了这个方法,才能很快学习到说理的方法,论证的方法,法律创造的方法,能够在安定中求进步,能够在维持法律安定的情况下,使造法的功能实现,不必要常常等到立法。德国侵权行为法从一九零零年到现在都没有修改过,法国民法一千三百八十二条到现在都没有修改,用了整整两百年。就是靠法院判决的能力,这个以后我们讲到比较法的时候再说它,这个就是我刚才说的三种能力。
解答题目的时候还要有一个风格,等下我们再说几个例子。解题是有构造的,和写文章一样,我写的时候先要做分析,又回到两个马克的案例,甲向乙有一个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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