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教材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教材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教材

华东政法大学

民法专题讲座

第一讲题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一、民法的学习、教学与研究

(一)传统的方法

1.课堂讲义:概念体系的讲解

2.议论题的考试方法

3.教科书与论文

(二)在德国留学的经验

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

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a.b 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 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

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

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

(一)实例演习的功用

1.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2.更精确掌握法律概念体系

3.处理实务问题

(二)实例的设计

1.实例的来源

(1)法院判决

(2)学说争点

2.实例题上的事实

(1)法律上相关或无关的事实

王 泽 鉴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名誉教授

(2)事实的认定与解释

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

(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

(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

(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三)五个实例

1.甲出卖A 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试问:

(1)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 屋?

(2)若乙已支付价金时,如何?

(3)若丙明知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时,如何?

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

3.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出书揭露甲性生活及医疗的隐私,获利甚丰。试问甲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4.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5.某大学A 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 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A 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 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C 生离去后,A 教授忆起其同事D 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 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A 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 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B 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 教授的订书单,即于当日下午寄发百科全书,于三月九日到达,A 教授拒绝受领。试问B 出版社得对A 教授主张何种权利?

三、请求权基础的意义、功能及构造

(一)请求权基础的意义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又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Anspruchsnormengrund- 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原告)向他方当事人(被告)有所请求的法律依据:

1.一方当事人(原告)

2.向他方当事人(被告)

3.有所请求

4.法律依据:具体的法律依据(规范基础)

(1)具体的规范基础

①民法第一二二条(产品责任)

②合法同第四二条第一款(缔约过失)

③物权法第三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7号第一项第二款(侵害隐私)

返还某物的占有 返还某物的所有权 返还使用某物的利益 偿还所支付的费用 支付价金 损害赔偿等

(2)法律规范的解释,类推适用(详见后文)

(3)从请求权基础看中国大陆民法的发展

①私法体系的完善

②具备了可操作的请求权基础

(二)历史方法与请求权基础方法

1.历史方法

2.请求权基础方法

3.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历史方法的比较

4.以请求权基础为主,以历史方法的为辅:

(1)契约成立

(2)物权变动

(三)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能

1.依法律实践正义

2.法治国家原则

3.综合运用民法:一个问题、全部民法

4.法律思维能力

(1)认定事实

(2)掌握规范体系

(3)解释适用法律及论证说理

(4)处理实务问题

(四)请求权基础的结构

1.完全法条

(1)完全法条的构造

①要件

②法律效果

(2)物权法第34条:原物返还请求权

①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

A占有不動产或者動产

B無權占有

②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不完全法条

①定义性:物权法第2条第2.3项(物:动产、不动产)

②补充性:合同法第2条:合同定义

A要件:關於合同訂立及效力規定(合同法第9條以下,第44條以下)

B效果:合同法第8條,第135条。

(4)请求权基础的建构:合同法第107条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完全法条、不完全

法条等):甲向乙购买某机器,价款10万元。乙交付机器具有瑕疵,不能使用,导致停工损失。甲迟未依约定支付全部价款。

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法条

A要件: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B法律效果:「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補充性規定

四、请求权基础的种类及竞合

甲寄托某玉石于乙,乙擅将该玉石出售于恶意的丙,丙将该玉石雕成精致玉瓶,以高价让售于知情的丁。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参阅下图):

(一)请求权基础的种类

1.契约请求权

(1)履行请求权(主义务)

①買受人請求出卖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其所有權(合同法135)

②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合同法159)

(2)其他义务请求权(从义务)

①依當事人約定

②依法律規定

(3)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113)

(4)解除契约回复原状(合同法97)

2.缔约过失,无权代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1)缔约过失(合同法42)

(2)无权代理(合同法48)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法58)

3.物上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

合同义务

义务违反

合同

义务:给付义务

订立(合同法9以下)

生效(合同法44以下)

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法130)

买受人支付价款(合同法159)

不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合同法108(拒绝履行)

合同法109(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110(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111(瑕疵履行)

合同法112(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合同法113(损害赔偿范围)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

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35)

③修理重作更换或则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36)

(2)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245)

4.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民法通则93)

5.不当得利请求权(民法通则92)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117I等)

7.其他

(二)请求权竞合

物权法第38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及有系统的整理

1.请求权基础的检查

(1)请求权基础的探寻

(2)检查的次序

(3)通盘依序检查的必要

2.有系统的整理

(1)整理的功用

(2)以损害赔偿为例

①契约(合同法107等)

②缔约过失(合同法42)

③物权关系(物权法37)

④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7条)

五、请求权基础与法律的解释适用

(一)请求权基础与法之发现

(二)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2.法律解释之目的

3.法律解释的方法

(1)法律文义

(2)法律体系

(3)立法史与立法数据

(4)立法目的

(5)比较法

(6)符合宪法基本权利解释

4.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5.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具体化

(三)法律漏洞

1.法之续造与民法发展

2.法律漏洞的意义与类型

(1)法律漏洞的填补

(2)平等原则的适用

六、解题的体裁、结构与风格

(一)解题的体裁

(二)解题结构

(三)请求权基础检讨的取舍

(四)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处理次序

(五)风格

1.法律条文的引用

2.把握重点

3.判例与学说的征引

4.理由构成

5.法律文字

七、例题解说

[一]双重不动产的买卖: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甲复将该屋出

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试问: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

I请求权基础:物权法第34条

1.丙为所有人

(1)丙与甲间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以下)

(2)丙因登记而取得A屋所有权(物权法14条)

2.乙为无权占有

(1)乙未取得A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4条)

(2)乙对丙为无权占有

①乙對丙無占有本權

②乙與甲買賣的相對性

II丙得依物权法第三四条规定请求乙返还A屋

[二]违法建筑: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

利?

I请求权基础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

1.丙是否无权占有甲所有的不动产?

2.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合法」建筑的解释

(2)「违法」建筑的归属

①无主物?

②由乙取得所有权?

③由建筑者甲取得占有?

④由建筑者甲取得占有及所有权?

(二)占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1.甲为占有人

2.丙侵害甲占有的房屋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2条)

1.以占有本身为标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2.以对占有使用利益为内容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四)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一○六条第二项)

1.侵害他人财产

2.由于过错

[三]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不法揭露其隐私,公开其涉及私人性生活的图片。试问甲

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保护的函(1989.4.2)(荷花女案)

[四]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

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覆(2001.7.24)(齐玉苓案)

[五]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

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 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即于当日下午寄发百科全书,于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拒绝受领。试问B出版社得对A教授主张何种权利?

关于本例题,北京大学葛云松教授曾参照中国大陆民法相关规定加以分析,足供参考,经葛教授同意,附录如下:

A教授的订书单

作业要求:就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所载”A教授的订书单”一案,参考该书提供的模式,撰写一份案例分析(“解题”)。注:与台湾民法典第367条大体相当的《合同法》条文是第159条。

一、解题结构:B出版社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59条

(一)买卖合同成立

1.A教授的要约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案情介绍】 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契约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请

《思维导图教学研究》课题成果简介

《思维导图教学研究》课题成果简介 一、研究背景 “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口号已经喊了二三十年了,但是二三十年后的今天,学生的负担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有加重的趋势。 人人都知道学生的负担过重,人人都在呼吁减轻学生的负担,但学生的负担为什么就是减不下来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竞争激烈的因素,有家长望子成龙的因素,有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和学生不合理评价的因素。但是,减负不得其法未尝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要想真正实现“减负”,首先必须明确学生“过重的负担”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只有抓住了源头,才能从根本上着手减轻学生的负担。 学生的过重负担从表面看确实表现为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但这只是表象。我们所关心的是这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是从哪里来的。我们认为这两种负担均来源于过重的“过程负担”,即学习的过程太痛苦了,要学会一项知识、本领,所化的代价太沉重了,也就是学习的效益太低了。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学生学习的过程负担过重呢?我们认为这是由于我们的教学方式、学习方式与我们大脑的工作方式不一致所造成的。我们传统的教学方式、学习方式都是平面的、线性的,但大脑的工作方式却是立体的、放射性的。这两者的不一致造成了我们学习的低效,造成了我们学习的过程负担太重,从而引起了过重的课业负担和过重的心理负担。 把思维导图应用于教学,可以变平面的、线性的教学、学习方式为立体的、放射性的教学、学习方式,从而使我们的教学方式、学习方式与我们大脑的工作方式一致起来。从而达到减轻过程负担,并进而减轻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的作用。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理论上,研究托尼·布赞的思维导图理论、大脑全息理论。 实践上,研究教师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应用思维导图,学生如何用思维导图来帮助学习。 效果上,研究思维导图对提高教学效率、减轻过程负担有没有起作用,起了多大作用。 三、实施策略 本课题的实施是从教师和学生两个层面着手,交错推进。从教师层面看是实施图形导教法,从学生层面看是推行图形学习法。 1.图形导教法 思维导图本身就是一种图形,它以关键词和图画来模拟大脑的思维过程,使思维“可视化”。它的关键是一个“导”字,用图来引导思维。而教师的教学本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LEGAL学理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LEGAL学理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以“玻璃娃娃案”中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为考察重点作者:吴香香(法学博士,外交学院副教授,邮箱:wxxiang2009@https://www.360docs.net/doc/eb6625565.html,)*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本文原载于《中德私法研究》第10卷,此次发布有调整。本文撰写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展开民法的公因式”资助(项目批准号:12YJC820113),是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一、案情与问题下午1时40分许,大雨如注。丙高中的体育老师决定,将甲所在班级的体育课改到学校地下室。甲同学罹患先天成骨不全症(20周岁),靠轮椅行动。因学校指定照顾甲的同学请假,乙同学(16周岁)好意主动要求协助甲下楼梯(楼梯未安装无障碍设施),甲表示同意。乙抱负甲下楼时,因地板湿滑而跌倒,两人一起摔下楼梯,致甲颅骨破裂、四肢多处骨折。受伤之初甲意志清醒,多次请求不要对乙进行责罚。晚8时20分,甲因颅内大量出血不治身亡。经查,抢救费用由甲父母支付,乙无自己的财产。 [1]现甲父母请求乙与乙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相应的请求权基础?[2] 二、请求权基础预选本案中,甲已经死亡,甲父母可能的侵权请求权在逻辑上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继

承自甲的请求权,二是甲父母自身的请求权。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7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可继承的请求权仅限于财产性请求权。就本案而言,抢救费用由其父母支付,甲本人未遭受财产损害;至于甲在死亡前因遭受精神损害而生之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原则上不得继承,除非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本案显然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甲之精神损害赔偿纵使成立也不得继承,况且甲曾多次表示不要对乙进行责罚,此可视作赔偿请求之放弃。既然甲无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又无可继承,自不必再考量甲父母继承自甲的请求权,仅须检视甲父母自身的侵权请求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同学16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致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基本请求权基础规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法律未经解释

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

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 关键词:请求权/相对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请求权竞合 内容提要:请求权概念的创造,是民法从诉讼秩序到权利秩序演进的需要。“请求权”经历了从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的转变,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以及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但请求权概念在多种意义上不加区分的使用,模糊了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分野,导致了责任法与时效法的结构性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诉讼标的理论。因此,应对请求权的相关理论重新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Abstract:Thecreationofth econceptofClaim(Anspruch)wasrootedintheneedsarousedbyCivilLaw’sprogressfro mtheorderbasedonlitigationtotheorderbasedonrightsystem.“Claim”experiencedthetransitionfrom asaremedytooltoasaconstructivecornerstone,fromaspecifictypeofrightstoanabstractconcept,assis tingcivillaws’codification,andhelpingthelawsystemfocusonsubstantiverights.Buttheuniversaluseof Claiminavarietyofcircumstancesresultsinambiguityofthedistinctionbetweenrelativerightandabsolu teright,leadstoimperfectionofrulesonLiabilityandLimitationofActions,aswellasmisguidesthetheory onlitigationobjecttosomeextent.ThusClaim-relatedtheoriesshouldbere-analyzedtodefinepreciselyt henatureandfunctionofClaiminanattempttorefinethelegal-relation-basedCivilLawsystem.KeyWord s:Claim(Anspruch)RelativeLegalRelationLimitationofAction 在德国民法上,请求权是现代民事权利体系赖以构建的基础概念,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请求权不但覆盖整个民事实体法的体系,还进一步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核心对象。因此,理论上对请求权的理解和掌握是学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前提和基础。尽管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请求权理论进行了大量关注和较深入研究,并结合《物权法》的起草,对请求权的适用规则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对请求权的概念结构及其功能模式的研究尚有欠缺,这导致理论上的一些分歧与争论。基于此,本文拟对请求权的概念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一、从救济到权利秩序:请求权概念的制度成因 请求权概念是大陆法系发展过程中私权与诉讼分离的结果。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实体性权利,“权利”形态需通过相应的程序(actio)来表现。例如,债就仅被理解为一种法锁关系,“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为履行,其只能通过选择正确的“actio”而寻求国家公法上的强制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权利均需诉讼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显然不能满足交易经常化的实际需求。且在哲学层面上,文艺复兴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性,催生了权利意识,这也导致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不再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因为,罗马法是“从诉讼而不是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权利并非产生于客观的法的准则,其必须由诉讼控告反映出来。1]而诉讼控告显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其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着眼点,意在建立行为秩序而非权利秩序,因此,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具有将法律维护与行政管理合而为一的危险2]。为防止这种危险,摆脱权利对诉讼的依附地位,实现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向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的转变,将“actio”中的实体权利与对权利的保护程序进行分离成为了必然的要求。法国法最早进行了这种分离的尝试,以权利关系为主线来构建民法典的体系。但法国法上的权利并没有必然地引申到权利的保护上,亦即权利尚未形成自洽的体系,私权的保护不是由实体法中的权利效力决定,而是通过各种诉讼创设的。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的规定,可被解释为对任何权利的保护依据,但实际上,这更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而并非规定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法国1807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该法典不仅直接使用“诉权”的概念,而且对诉权进行具体

高阶思维课堂教学研究资料

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高阶思维 一、对高阶思维的认识 1、什么是高阶思维 对于高阶思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公认一致的定义。美国教育家布卢姆将思维过程具体化为六个教学目标,记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和创造,其中记忆、理解、应用是低阶思维,是较低层次的认知水平,主要用于学习事实性知识或完成简单任务的能力;分析、综合、评价和创造为高阶思维,是发生在较高认知水平层次上的心智活动或认知能力。高阶思维是高阶能力的核心,主要指创新能力、问题求解能力、决策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2、为什么要培养学生的高阶思维 《国家十二五教育规划发展纲要》的战略主题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面向人人,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要求。坚持能力为重。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种知识能力的要求。建立更加灵活开放的学习制度平台、资源更加丰富的实践育人平台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着力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显然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已成为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如此才能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要求。要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就必须要培养学生的高阶思维。 二、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高阶思维。 《国家十二五教育规划发展纲要》中已经明确的给出了答案。《纲要》指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探索适应学生身心特征和课程要求的有效教学模式,改进教法、学法,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乐于探索、勤于动手,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长春市第六中学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摸索出了一套能够培养学生高阶思维的有效教学模式。即“两先两后,三最佳,四场”。 (一)、“两先两后”就是“先学后教,先练后讲。”课程改革的根本任务是转变教学方式。教与学的矛盾是学校课堂的主要矛盾,学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教要为学服务,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只有学生学得精彩才是教学真正的精彩。我们认为转变教学方式既要克服满堂灌的倾向,也要克服满堂学的倾向,教师要根据具体的学情,恰当地调节好教与学的关系。在调节教与学的关系上,我们提出要坚持一个方向:以学为主,从学出发,为学服务,以学论教。如果把课堂比作是一场演出的话,学生应该是主角而不是配角,更不是观众。充当主角的学生自然会热情高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自然会提高。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人,才能积极参与课堂学习,才能感受到学习的快乐。学生的高阶思维是在其学习的潜能被释放的状态下培养出来的。 (二)、三最佳原则指:最佳讲授期、最佳讲授区和最佳讲授级。 什么是教师的最佳讲授期?古语有: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演变一下就是愤启悱发。何为愤和悱,就是学生想说却说不出来,想悟却悟不到。学生愤之后是就教师的启,学生悱之后就是教师的发。学生或学生小组愤悱之时就是教师的最佳讲授期。 什么是教师的最佳讲授区?学生学习任何知识,都有自己会的和不会的,我们要求老师,学生会的由自己解决,学生不会的由教师参与解决。学生或学生小组会与不会的交汇处就是教师的最佳讲授区。 最佳讲授级就是教师要讲到学生能够继续自主学习的程度,而不是一次性讲到底。 “三最佳”的确定,都是以学生的学为基点,充分体现了以学论教的思想,充分体现了新课程促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发展的思想,是我们六中在课堂上处理教与学关系的理论基础,也是长春六中建构四场型课堂的理论依据。“三最佳原则”主要是解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何时教,教什么,教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全)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1-31

(全)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1-31

编号案由诉讼请 求 请求权基础抗辩(权)主张抗辩权基础 1 离婚 纠纷 解除婚 姻关系 《婚姻法》第32条; 《最高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若干具 体意见》 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婚姻法》第32条 子女抚 养关系 《婚姻法》第36条 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 其生活,一方可优先考 虑情形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 4条、第5条 父方或母方均不要求 抚养子女的应特别考 虑的情况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 第14条 《婚姻法》第36条 第3款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 以随父方共同生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婚姻法》第37条、 《最高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第1~3款 不抚养子女一方收入 畸高或有其他特殊情 况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4 款 对方无经济收入或下 落不明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抚育费 《最高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8条、第11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有所列情形的,父 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 应负担必要抚育费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 条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 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 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 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 分割共 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 第39条;《最高院 关于适用<婚姻法> 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 属的约定等 《婚姻法》第40条,《最高院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第16条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 案例: 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分析: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法律行为两类。请求权规范是确立请求权的法

教学研究中发现问题的思维策略docx

教学研究中发现问题的思维策略 ——南湖区教龄五年内青年教师暑期培训心得 余新镇中学王玲燕 发现和提出一个有科学意义的问题,本身就是认识的成果。和许多思维活动共一样,发现问题往往有一定的策略。掌握这些策略,有助于中小学教师发现和选择合适的教育研究课题。 一、发现问题的思维前提 1、深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 作为中小学教师,要发现有意义的问题,其前提之一是对自己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并保持经常的工作。机会总是偏爱那些有准备的头脑,对头脑一片空白的人来说,问题往往与他擦肩而过。要成为研究型教师,就要京城阅读教育方面的报纸、杂志,参加一些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活动,以便及时了解当前国内外教育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关心的问题,尤其是热点问题。这样,既有助于研究者把握教育研究的时代脉搏,由可以使研究者的偶闹经常处于激活和开放状态。 2、发现问题的若干策略 发现问题的另一个前提是具有好思索、不安于现状的性格。安于现状、把一切存在的都看成是合理的人,绝不会有改革的意向和发现的冲动。对于不以研究为专职的中小学教师来说,其理论兴趣和探索热情极易被繁重的工作、琐碎的事务消磨掉。所以,一线教师要保持探索的精神,需要具有更强的意志,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二、研究分析教学内容 1、怀疑的策略 怀疑是对已有结论、常规、习惯行为方式等的合理性作否定的或部分否定的判断。怀疑必然引起人对事物的重新深度,会在原以为没有问题的地方发现问题。怀疑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与经验,二是逻辑。通过怀疑提出的问题,经过研究后,有两种可能额结果:一种是部分或完全证实了研究者的怀疑,这当然是令人兴奋和满意的结果;另一种与此相反,研究的结果证明研究者怀疑错了,但这无疑也历练了我们研究的经验。

读民法思维笔记

换个角度看民法 ——读《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题记 何谓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运用法律。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或风格是由法律制度和法律思考的形式和内容所构成,而法律教育具有关键的重要机能。 首先是如何学习法律?王老师的专著,民法概要,总则,物权两本,债权三本,天龙八部,民法思维。这几本的作用是不同的,前面四个属于教科书,重点在于制度的体系化介绍,天龙八部属于论文汇集,应该是读完前面几本之后才可以涉足,这样有助于论文的体系化定位(王老师选编论文没有按照民法体系的顺序,这点我有些奇怪),而民法思维,一般也是要在教科书学完之后才开始看,因为这本书总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如果读者对各项可能的请求权基础都有一定程度的掌握的话,自然效果更好。读王泽鉴先生的书,不能仅仅读其中的法学知识,更要琢磨其中的法学方法。择其要者,可概括为四端:其一,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二,法解释学的方法;其三,案例研究的方法;其四,比较法的方法。法学方法犹如游泳方法,如果只谈如何游泳而不能实际下水实践,必然是误人子弟的空谈。同样,如果只学习游泳的理论而不实际下水实践,自己的能力根本不会有什么实际的提升。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既有对于相应方法的阐述,更多的则是实际应用这些方法的思考和论证。读书不仅应领会作者的意思,同时应注意作者的方法。正是这些方法,对于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应当重视本学科的方法和专业书籍。 开始要学会分析法律概念,因为分析法律概念从而明确其构成要素,是法律人必须培养的一种能力。同时在学习过程应该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以及判例评析等最终做成解题报告。在过程中要重视实例的研究,实例研习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通过将日常生活转变为法律概念,何时何地,谁和谁发生了什么?带着问题去研读案例。在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其次是探讨了以请求权为基础的出题模式的逻辑连贯性,即谁是原告或被告?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返还其物?若不能,有何救济方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以请求权为基础的理论很清晰的回答了“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的问题。据此请求权基础的体系由六大类构成: 一、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 二、返还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五、支付费用偿还请求权 六、不作为请求权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适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转租】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租金未付】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灭失】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拒付租金】承租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揽人通知】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材料保管】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Anspruchs method)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寻求该请求权的规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请求权的特点是: 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

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容。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容。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容。 请求权与诉权在罗马法上是完全统一的,而温德夏特第一次将之区分开,严格的讲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其原因在于:第一,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的容存在,这些权利在没有受到侵害和未进入诉讼程序以前,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二,在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将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具体表现。但是,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权也未必等于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 李后龙 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民事审判方法博大精深,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审判思路,即办案的基本套路和思维方法。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一、实例与疑问 [案例一] 所有权人调解处分被查封财产再审案。在甲诉乙案执行中,执行局对查封的乙房产准备组织拍卖。丙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法院根据乙、丙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乙返还丙诉争房产。调解书生效后,法院据此将诉争房产解封,并将房产过户到丙名下。甲申诉,最高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调解书的执行。 [案例二] 对请求权基础认定不一致案件反复再审案。甲在新加坡将3万元新币汇入乙的国内账户,次年甲以借款关系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乙辩称系赠与。一审认定乙构成不当得利,判决乙返还;二审认定甲主张借款关系无证据证实,改判驳回甲诉请。后该案历经两次再审,最终维持原二审判决。 上述两个案例一审法官运用的均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即在分析和展开法律关系过程中逐步找准请求权基础,但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原告请求权基础以致裁判错误被再审。实践中究竟应如何运用裁判方法,准确、高效地找到原告诉请与请求权基础的对应关系,继而公正裁判,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界在法律解释方面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共识性的规则,实务界也缺乏一种统一的法官裁判思维模式,在此背景下法官习惯于按照直觉和经验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裁判案件,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引用法律作出判决。具体的思路是先寻找事件发展源头,用证据再现事件过程,再定性和分析法律关系过程,最后解决争议点、得出结论,

高中物理教学中的思维能力培养的研究中期报告

《高中物理教学中的思维能力培养的研究》 中期报告 一、课题提出的背景及意义 在大力倡导新课改的今天,学校教育应勇于担负起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教学重任,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拘泥于书本,不迷信权威,不因循守旧,以已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独立思考,大胆探索,标新立弃,提出来自己的新思想、观点、方法等,引导学生进行思维训练。思维能力是高中物理学习的基本特征,思维能力的培养是学习好物理的前提。孔子曰:“学而不思则”如果有了疑问,不去思考,学业就荒废了,当然就无发展可言,可以这样说,科学创见始于思考,没有思考何来发展。因此,动脑思考是学生提高学习能力的基础,是学好物理的关键。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不满足现状,更深地揭示事物的矛盾,发展学生的个性,久而久之,学生独立思考,提出不同观念的能力就弱了,杨振宇博士对中美教育比较进曾经谈到中国学生有于书本,缺乏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我校学生也正是这样,基于此,我们课题组结合学生实际对该课题已做了近半年时间的研究。 二、理论基础及事实依据 (一)、理论依据 本课题不是十一五延伸课题;也不是引进课题。是新课程改革下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科研课题。思维是一个人智力的核心,思维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个人各种能力的发展。因此,必须将“培养思维能力”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目标。只有学生思维能力得到好的培养,好的发展,学生才会有创新意识,包括创造性想象、直觉能力、洞察能力、预测能力和捕捉机遇的能力等。教学要以激发学生潜能为本,强调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课堂教学,使知识的传授成为培养学生能力的有机手段。教师应选择恰当的教学模式,尊重学生的意见,允许学生大胆思考,鼓励学生提问,注意因材施教,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二)课题价值 思维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创新的关键,有利于学生感悟知识,能使学生灵活地掌握既有知识,感知教材,理解教材,巩固知识,运用知识,并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一种意见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式,

《思维与教学》读书心得

《思维与教学》读书心得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思维,是我一直想去探究的事物。在我的认识当中,小学生的思维以直观思维为主,抽象思维的发展必须具备直观认识。也就是说,直观的图像是学生思维发生、发展乃至超越的素材。 本着这样的认识,我开启了《思维与教学》一书(美国杜威著),在书的第一章,我认识到了什么是思维? 在杜威的研究看来,思维有三种形式:一是反省的思维;二是意识之流;三是信念。其中意识之流是指昼梦、幻想等不受控制的心理过程;而信念是指超于事物以外而对这事物的判断;它确定(肯定或否定)一个事实、一种原则或一项定律;反省思维是从现有事实暗示其它事实,而以其间的实在关系作为信念的根据的一种过程,具体而言,它

是有观念的秩然的连贯,是有受着控制的目的,出于个人自动的探究。 它一经开始,则必有有意的努力,把信念筑在证据与合理性的坚牢的基础上。 而且反省思维有三个中心因素:一是指观察不到的事物怎样暗示起来。即对把见到的事物和暗示的事物的关系,有什么可能,具什么性质,都作出思考。在此,所见的事物成为暗示的事物的信念的基础,成为它的一种证据。二是指示的作用。一事物预兆它的事物,是它事物的象征、线索或暗示。三是包含证据的信念。 从杜威关于思维的论述中,我认识到本课题的选择是有一定意义的,同时也认识到用图像的方式来引领探究是适合小学生的科学探究的。 其一,杜威所阐释的反省的思维与小学生的思维,其基点是一致的。反省的思维是从现有事实暗示其它事实,小学生的思维也需要以直观的事实为基本

素材。 其二,杜威所阐释的反省的思维与探究的核心要素是一致的。反省的思维是以现有事实与所暗示事实的实在关系作为根据的一种过程,而探究是一个基于假设的证据找寻过程,他们都以客观的认识为基点。 其三,反省的思维所表现出来的三大特征帮助我们清晰地认识了图像在探究中的作用,一是学生借助已经看到的图像,从而通过思维将图像建立起联系;二是图像可以发挥指示功能,从而做出预测和推想;三是依据图像所做出的思维,必须经历证据的进一步检验(或直观图像作为证据的进一步检验),才能是一场真正的科学探究。 综合上述认识,我认为以图像为支架的探究式教学,其核心是将课堂打造成一个以图像为背景的情境,从而让学生在经历图像中产生认识,在图像的结构化刺激中发展认识,并在基于直观图像的缜密探究和扩大观察中证实这种认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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