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股东变更怎么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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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
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
金管理人的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
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
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各位基金管理人,如果您也遇到过相关问题,一定要按中基协
的要求进行合规操作,否则将会影响管理人发行资格,从管理人备案
产品发行、后台的系统维护、出具法律意见书均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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