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2006-2010)剖析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2006-2010)剖析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2006-2010)剖析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2006年-2010年)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分析我省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市、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

1.监测对象: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

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2)嫁入(办理婚姻登记)异地,户籍未迁入,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3)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由居住地(不包括专程就医)上报

常住人口;居住不满一年,仍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⑷城区与城区间,由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统计,上报。

⑸离开本省一年以上,不计入省级监测报表统计。但在国家监测点,应由户籍所在地上报。

外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嫁入(办理婚姻登记)我省者,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2)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常住人口;如死前居住地不详,由死亡发生地上报流动人口。

(3)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不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流动人口。

(三)监测相关概念

1.活产: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者。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

2.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3.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产妇的死亡数。计算方法:

孕产妇死亡率=

万/当年活产数

当年孕产妇死亡人数

10100000

4.监测年度:按照“3+1”年度上报,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监测年度。

三、监测内容 1.内容

(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 (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 (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5)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 2.分析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

(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 (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 (一)资料收集方法 1.报告

(1)监测地区发生孕产妇死亡,村级(居委会)应在24小时内报

乡(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级(街道)或社区应立即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危重孕产妇未治愈出院者,相关科室应于出院当天填写高危孕产妇报告卡(包括姓名、年龄、丈夫姓名、户口地址、现居住地址、高危因素、联系电话、出院情况、出院日期)报告本院医务科,医务科应于3天内书面报告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追踪。

2.个案调查

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应与乡(街道)有关人员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调查报告,组织县(市、区)级评审后,分别于半年、全年报市级妇幼保健院(所)。

(二)资料的上报

省级监测点:

1.时间:监测资料按照监测年度每半年上报一次。

2.内容:

乡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半年、全年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县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死于市级或死前就诊于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名单(死于市级或死前就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死于省级或死前就诊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死亡名单直接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个案及评审资料。

设区市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及县级质量调查汇总表、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个案及评审资料、市级质量控制总结、全市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

(3)各级留存资料

村级:出生季报表、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乡级:出生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

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县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及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全县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市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及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市级质控、各县质控及汇总)、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孕产妇死亡质量控制小结、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及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省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省、市、县质控汇总)、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控制报告、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国家监测点:

1、纸质报表上报时间:

2、内容:

季度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

半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

全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县级以上还应上报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每年2月10日前、2月25日前、3月10日前县、市、省分别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3、网络报告

在国家级监测点,监测资料由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录入电脑,逐级审核同时进行网络报告。网络报告时间和程序按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工作手册》进行。

五、质量控制

(一)范围

1.区对街道、乡对村,利用每季度例会,进行质量检查。

2.县级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抽取4-5个乡镇(街道),每个乡(街道)抽取4-5个村(社区)进行。孕产妇死亡补漏应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

3.市级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应抽查1/3县(市、

区)进行,每县抽查3-4个乡镇(街道),每个乡(街道)再抽查4-5个村(社区)进行。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在上述抽取的县(市、区)内进行。

4、省级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抽取全省的1/3

县(市、区),每县(市、区)抽查2-3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抽取3-4村(社区)进行,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在上述抽取的县(市、区)内进行。

(二)质量控制的内容 活产漏报率=

%数

上报活产数+漏报活产漏报活产数

100?

孕产妇漏报率=

%数

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漏报死亡数

100?

卡片填写的错误率=%每张卡片项目数抽查卡片数抽查卡片的错误项目数

100??

卡片填写的完整率=

%抽查卡片总数

抽查完整卡片数

100?

(三)质量要求

1.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2.卡片质量:项目错误率〈1%,项目完整率≥99%。 (四)漏报调查方法

1.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在医疗保健机构病案室及相关科室,抄

录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及危重出院名单,填写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采取调查病历,座谈会、走访等形式核实是否孕产妇死亡。同时可在计生站、派出所寻找育龄妇女死亡线索。

2.活产数漏报调查:以村级出生季报表为基数,采用多种形式与接生登记本、进出院登记本及计生、公安、防疫等记录本核对。

附件:

1.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

2.孕产妇死因分类

3.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模式

4.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说明

5.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报表

6.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7.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8.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

附件1.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

一、死亡个案评审程序

1、县(市、区)级死亡评审

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县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讨论。设区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做好孕产妇死亡评审的组织工作。评审目的主要是明确死因,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也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分析每例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影响因素,评定每一例死亡是否可以避免,提出干预意见。

2、各设区的市卫生局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县(市、区)报告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评审。

3、省级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每半年对所有孕产妇死亡进行全面评审。

二、死亡个案评审形式

1、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以有关专家为主体,多学科参加的专家评审会。充分发挥专家的优势,对死亡个案尤其是疑难个案死因做出分析诊断。通过专家评审,提高当地产

科诊治水平。

2、专题学术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本地的产科专业人员参加,以当地近期常见的孕产妇死亡为主题,进行专题讨论。从病因、临床特征、治疗手段等方面较为系统地进行学习、探讨,同时结合当地对这些疾病的实际诊治情况有的放矢地提出改进措施,可使参加会议的专业人员受益。

3、现场评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参加人员以基层产科专业人员为主。评审现场可选择孕产妇死亡发生较多或死亡个案较典型,或对危重孕产妇治疗、抢救经验丰富的医院或卫生院,先由主管医生全面介绍病史、诊治经过等,然后请专家现场讲解、分析,找出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现场评审可增加专家对专业人员面对面指导的实际操作性。

三、死亡个案评审要求

1、死亡卡及病历摘要

所有孕产妇死亡评审的个案在评审前要进行核实,死亡卡要求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有缺项、漏项。死亡者的病历摘要包括此次妊娠经过、发病过程、转诊经过、治疗情况及主要的检查结果等,病历摘要反映的情况越真实对专家的评审越有帮助。

2、死因诊断

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主要是对死因做出正确诊断。在分析死因时,如有多个因素导致死亡,要从中找出最根本的死因。

3、主要影响因素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要求(即十二格表评审方法),找出影响每例孕产妇死亡的前3位主要因素。如已经明确只有一个影响因素,就填写一个;如有的不可避免死亡,无明确的影响因素,不再评审影响因素。

4、三个延误的评审

根据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的不同情况,就附卷上的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处理延误进行评审。

(1)就诊延误:该孕产妇或家属做出请医生或到医院就诊的决定太晚或根本没有就医愿望而使病情延误,失去治疗时机。

(2)交通延误:该孕产妇或家属做出了请医生或到医院就诊的决定,如及时治疗应该有机会治愈。但因路途遥远或无交通工具而使病情加重,失去治疗时机。

(3)医疗处理的延误:各级医疗部门按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该孕产妇当时病情状况可以避免该例死亡的发生,但因某一环

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了死亡。在判断哪级医疗处理延误时,应找出最致命延误的那一级,如涉及多级,可同时列出。

5、评审小结

专家评审后,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单位应将专家对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评审意见加以小结,并将小结附在死亡报告卡后。

6、干预措施

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的死因,特别是主要影响因素明确后,如属医疗机构的问题,专家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避免死亡和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具体干预措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专家提出的指导意见及干预措施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以利于制定和采取相关政策、措施。除此,还应将专家的意见反馈给基层,以提高基层医疗技术水平。如主要影响因素属于其他相关部门,可将专家的意见向主管部门提交,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四、十二格表评审方法

1、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即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全面分析每例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找出主要问题。

十二格表评审的内容与形式

三个环节:

(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三者称为非正式的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包括各级医疗保健系统机构。

(3)社会其他相关部门: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政府的相关决策机构。

四个方面:

(1)知识技能问题:由于缺乏信息、教育水平低或缺乏培训所造成的知识技能问题。在第一个环节上,表现为人们可能不了解哪些是属于健康的行为,不能认识所存在的健康问题,当发现健康问题的时候也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不了解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重要性,不能正确认识危险症状,或不知道如何正确选择就医地点而延误抢救。在医疗保健系统环节上,表现为医务人员不能识别或不会处理某一健康问题,或选派了不恰当人员去处理某一健康问题。在社会其他相关部门则表现为没有意识到某些因素可能会对孕产妇的健康与安全产生影响,因此在制定有关政策时缺乏这方面的考虑。

(2)态度问题:3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态度问题。在第一个环节,

人们可能担心受到某些批评或惩罚,在出现健康问题时不愿寻求医疗保健机构或社会其他相关部门的帮助。在医疗保健系统表现为有关人员缺乏责任心或应有的工作热情,或由于经济利益等原因不愿意转到上级医疗保健系统。在其他相关部门表现为不愿提供可能的帮助。

(3)资源问题:包括人力、资金以及材料(各种基本设备、血源、药品或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等)

(4)管理问题:主要是组织管理系统的问题,如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或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如医疗保障制度等)以致引发的一些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如:行政部门对私人诊所、非法接生、流动人口的管理等等。

2、十二格表的细化内容

(1)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

(2)医疗保健系统

(3)社会其他相关部门

3、十二格表主要内容的编号

01 个人、家庭、居民团体的知识技能问题

02 个人、家庭的态度问题

03 个人、家庭的资源问题

04 村级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

05 村级医疗保健人员的态度问题

06 村级医疗保健的资源问题

07 乡级(街道)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

08 乡级(街道)医疗保健人员的态度问题

09 乡级(街道)医疗保健机构的资源问题

10 乡级(街道)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问题

11 县(区)级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

12 县(区)级医疗保健人员的态度问题

13 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资源问题

14 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问题

15 省(地、市)级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

16 省(地、市)级医疗保健人员的态度问题

17 省(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资源问题

18 省(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问题

19 社会其他各相关部门的知识技能问题

20 社会其他各相关部门的态度问题

21 社会其他各相关部门的资源问题

22 其他问题

五、评审结果

1、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孕产妇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或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2、不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区特别是省级医疗保健技术水平所限,尚不能避免的死亡。

附件2、孕产妇死因分类

一、孕产妇死因诊断和分类原则

1、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2、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填写此疾病的死亡诊断。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原发疾病。

3.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作死因分类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并发胎盘早剥,原发死因是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

(3)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

(4)先天畸形与其它疾病,如果其它疾病在孕产妇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并与先天畸形无明显关系时,应归类于其它那个致死疾病。

二、孕产妇死因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

1.死亡诊断要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如不要笼统地写“心脏病”,而要写:“先天性心脏病”或“风湿性心脏病”。

2.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

3.孕产妇死前经过医疗单位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直接引用原医疗单位的死亡诊断。

4.死前未经医疗单位诊治者,要将死亡调查写清楚,作为死亡推断的依据,也做为上级单位核查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三、孕产妇常见疾病死因分类

根据孕产妇死亡原因的特点,从直接产科原因与间接产科原因两大方面进行分类:

1.直接产科死亡:死亡因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等引起的产科并发症所致。

2.间接产科死亡:死亡因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间发生的疾病所致。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间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

四、孕产妇死亡死因分类编号

1.直接产科原因

2.间接产科原因

死因监测培训工作总结

死因监测培训工作总结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死亡比疾病具有更明确、更直接的含义。为了反应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因监测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连续完善的死因监测资料能够预测评估疾病死亡的态势。为疾病防治决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依据,为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服务。我院利用防疫例会的机会对我乡全体乡村医生和医务人员进行了这次死因监测知识培训,现总结如下: 一、目的 通过收集、利用居民死亡的相关基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居民与慢病相关的死亡水平、死亡原因的变化趋势及规律。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 二、监测对象 县级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及住院的死亡病例; 三、主要指标 1.《死亡医学证明书》、《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填写的准确率大于95%。《死亡医学证明书》、《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的填写无缺、漏项(身份证号码除外)、逻辑错误,字迹清楚,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有调查记录。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根本死亡原因确定及ICD-10编码正确率大于98%。由专职技术人员依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确定根本死亡原因并进行ICD-10编码。 3.死亡病例漏报情况 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及住院的死亡病例常规登记中没有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并进行网络直报的比例应小于5%。 4.报告及时率(100%) 医疗机构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将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送交辖区内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疾控机构收到当日应完成录入、上报。 四、积极组织 这次培训我院由院领导负责,防疫科医师主讲,充分准备资料,认真备课,印制试卷,安排考试。 五、认真讲解 本次活动我们采取由主讲人讲解学员积极提问,对学员一次没有理解的问题进行再次讲解,甚至多次讲解,直到学员对所讲内容全部掌握,我们的讲解真正做到了耐心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附件1: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就是通过用明确得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得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得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与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得目得,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得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得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得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与助产技术服务得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与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与安全得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得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得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与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得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得问题,组织制定相应得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得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得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得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 上报得孕产妇死亡全过程得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与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得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得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 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上一级 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得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得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得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得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3)负责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与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1)负责整理、分析各省上报得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撰写分析报告。 (2)将分析报告上报卫生部妇社司。 (3)根据分析存在得问题,组织相应得培训。 三、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 (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

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42天内婴儿缺陷、死亡等信

孕产妇死亡原因动态分析报告

资阳市安岳县2007-2009年 孕产妇死亡原因动态分析报告 资阳市安岳县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率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为降低我区孕产妇死亡率,为制定控制孕产妇死亡率的相关政策与措施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对2007-2009年我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表、调查报告及评审结果进行系统整理与分析。 结论:2007—2009年我区孕产妇死亡率正在逐步下降。分析发现孕产妇死因前3位依次为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高血压疾病、产科出血。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注重妊娠合并心脏病、妊高症等情况的识别和救治。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仍然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重点。 我区孕产妇死亡率从2007年的44.42/10万下降到2009年的26.46/10万,通过孕产妇死亡资料的统计,分析我区孕产妇死亡的特点与趋势。 一、资料与方法 (一)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2007-2009年我区孕产妇死亡卡、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病历摘要或病历等相关调查资料。

(二)方法 通过收集孕产妇死亡卡、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病历摘要或病历等相关调查资料。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了漏报调查和孕产妇死亡评审。 二、结果 (一)孕产妇死亡率 2007-2009年我区活产总数29964人,孕产妇死亡9例,每年平均死亡率为30.03/l0万。 (二)孕产妇死因顺位:3年中孕产妇死亡原因前3位依次为妊娠合并心脏病55.56%,妊高症33.33%、产科出血ll.11%。 (三)孕产妇死亡基本特征的分析:孕产妇的基本特征是指年龄、产次、文化程度、民族、居住地区等方面。 1、年龄分布:9例孕产妇死亡中最小年龄为22岁,最大年龄为38岁,平均年龄2 9岁。 2、计划生育:计划外生育而死亡孕产妇6个,占为6 6.6 7%。计划外孕产妇死亡逐年上升。明显高于计划内生育死亡的孕产妇。 3、孕产妇死亡文化结构:小学文化3例,占33.33%,初中文化6例,占66.67%。 4、孕产妇死亡居住地区分布:9例孕产妇死亡都是农村户口。

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及干预措施

妇幼保健院医院 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及干预措施 我县民众多居住农村,文化水平低,对健康知识了解少。为提高我县妇女的健康水平,降低育龄妇女死亡率,须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现将情况分析如下。 据官方调查,近几年育龄妇女死亡原因由高到低依次:意外死亡、心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消化系统疾病、与妊娠有关的疾病和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 意外死亡是育龄妇女死亡的第一大死因。其中服农药是农村女性自杀最常采取的手段,其次,交通事故、溺水、坠落等意外事故,约占意外死亡的52%,目前注意交通安全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而在妇幼保健工作中,还要加强防范意外伤害的教育,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遇到挫折时能调整自己心理状态,以减少自杀的发生。心、血管疾病的死亡率也很不少原因是这些患者往往轻视自身疾病,没有及时就诊、未采取正规的治疗手段,而失去救治机会。恶性肿瘤患者的死亡原因,主要是平时未重视健康体检,不能早期发现肿瘤,而一旦发现往往已经是中、晚期。因此开展健康体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很有必要。与妊娠有关的疾病主要是产科出血、妊高征、妊娠合并心脏病。 因此建议采取干预措施:①重视健康教育,利用各种渠道开展文化、卫生、心理、健康保健等有关方面的教育、指导。呼吁全社会

关爱女性,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②车祸所造成的早死、伤残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负担,同时也给家庭、亲属、同事及朋友带来巨大的心理影响。因此,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减少车祸发生。③政府加大投人,积极开展妇女病普查,及早诊治妇科常见病、多发病;同时结合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保证人人都能享受卫生保健服务;④根据现代医学模式,在做好妇女各期保健及疾病防治的同时,更要重视心理素质教育及心理卫生指导,特别要注意青春期和更年期人群的心理保健,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⑤提高围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提倡住院分娩,尤其要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管理,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从而降低育龄妇女死亡率。

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方案

附件2 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是发生孕产妇死亡的高危人群。为了解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开展情况,将对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危重症孕产妇实行属地化分级监测管理,以实现危重症孕产妇及早综合救治,减少危重症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有效控制和降低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率。 一、监测对象和范围 (一)监测对象:在医疗诊疗活动中接诊的孕产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为监测对象: 1.病情危重,需启动院内抢救小组的孕产妇; 2.病情危重,需请上级医院或外院会诊的孕产妇; 3.病情危重,需转院救治的孕产妇。 (二)监测范围 采用以医院为基础的监测方法,广州地区所有取得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均为监测医院。 二、监测资料的收集 (一)报告时间和程序 监测医院发生危重症孕产妇个案的,须在发现危重症

孕产妇后1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妇幼保健院报告个案信息。 辖区妇幼保健院对需要跨区组织救治或转送至市级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个案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妇儿中心。 辖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向市妇儿中心报辖区内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基本情况数据。 (二)报告形式: 可采取电话上报、传真上报或电子邮件等报告形式。 (三)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参照《广州市危重孕产妇个案上报表》(附件1)相关内容,根据报告要求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并自存底稿存档备查。 三、组织管理与各级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市级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区级以下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 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 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 ≥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 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 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 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 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附件1: “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 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 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 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 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 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 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 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 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 (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 (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2)态度方面的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愿望。 (3)资源方面的问题: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的限制等。 (4)管理方面的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管理紊乱等问题。 九、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内容 (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温州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区妇幼保健所;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危重妊产妇管理制度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 凡妇女妊娠时具有各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程序 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 筛查——发现高危孕妇,做出高危标志 高危门诊填写高危预约卡,预约下次复诊时间 重度高危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转诊 定期查看预约卡,失约者追访 追踪随访 失访者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相关人员追访确定住院时间,动员住院分娩 住院——适时收住院,入院时,高危因素综合评分 转归——分娩后,及时将孕产妇保健卡转至基层进行产后访视 产后42天检查,了解母婴健康状况 总结、分析本年度高危管理情况

妇幼监测方案

2014 84 2014年土左旗妇幼卫生 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使监测范围、样本量大小及监测人群等方面均不一致,便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三个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以及监测经费的有效使用,页便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继续维持监测点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结合我旗妇幼卫生监测实际,特指定了2014年土左旗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一、确定监测地区 1、基本原则 监测点应均匀的分布在各个乡镇,保证对全旗和不同类型的乡有一定代表性。 2、乡镇划分

旗以乡为监测单位,乡以农村为监测单位。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1、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监测 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以乡为监测单位,以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为监测对象。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地区中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者,均报告儿童死亡及其死因。 孕产妇死亡: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者,均报告孕产妇死亡及其原因等。 2、出生缺陷医院检测和人群监测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的对象为监测医院内出生的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内的围产儿(包括活产儿、死胎死产儿),以及在监测医院出生或引产出生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 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对象为居住在监测地区的产妇(包括本地户籍以及非本地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产妇)所分娩的胎婴儿。监测期限为妊娠满28周至生后42天,在此期间首次确诊的主要出生缺陷均需报告。 3、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以村为最小监测单位,监测村内居住的五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健康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 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 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健 康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等 工作。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 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定,原则上县级1,2人。信息管理科要 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 定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 完善各机构妇幼健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县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 二、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内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 幼健康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健康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信息由信息管理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及考核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配合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妇幼健康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湖南省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湖南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措施

蕲春县妇幼保健院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医疗保障措施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文化、妇幼保健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实施《中华妇女发展规划纲要》的内容。随着全县经济的发展,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逐年增长,高危孕产妇也在逐年增加,孕产妇管理成为我院妇女医疗保健工作的一大难题。为了有效地降低我院孕产妇死亡率,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培训,提高产科质量 加强对本院及乡镇卫生院产科人员技术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级医院之间的沟通,全面提高产科质量。培训内容重点是孕产妇系统保健与管理、孕产妇高危因素的筛查与管理、产科适宜技术的推广、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与抢救、产后访视等,特别是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与抢救,强化应急能力与安全意识,要反复培训、演练,并组织考试,其成绩与晋升、晋级挂钩。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实行“一票否决”,本年度取消科室及个人的评先、评优。按照《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要求,加强产科建设,规范产科急救设备及药品的管理,对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要及时,

处理要果断,会诊、转诊要及时。要转变服务理念,主动服务。 二、加强管理,广泛开展宣传 加强孕产妇的三级网络建设,积极宣传孕产妇特别是高危孕产妇的医疗保健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意识及对高危妊娠的风险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管理,把外出打工返乡和外地户籍的流动孕妇孕情及时纳入监测范围,对流动人口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管理,提高产前筛查率及检查水平。各项检查要做到位,避免漏检及重复检查,检查报告的出具要及时、准确。坚持举办“孕妇学校”,编写语言通俗、图文并茂的健康教育读本,发放至家庭。通过婚前咨询检查和产前筛查等方法,降低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早期死亡的发生。 三、提高医疗水平 1、门诊医师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要及时、详细、规范、准确、完整,产前检查要系统,注意筛查高危妊娠因素,按照检查结果进行产前风险评估,注明是“一般孕妇”还是“高危孕妇”,进行高危妊娠评分,判断其对母婴健康的危害程度,并登记造册进行专案管理,定期随访。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及辖区内的相关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人员名单需报区妇幼保健院备案。 2、认真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包括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表册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报告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网络直报。 3、建立并完善《分娩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登记本》、《叶酸投服统计表》、《出生医学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登记》、《孕产妇产前筛查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儿童保健手册》、《体弱儿管理登记》等原始记录的登记。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在15日前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年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对全区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审核,与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院。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6、各单位所报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和制表人签名后方可报出。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评审专家组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进一步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及“三个延误”(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处理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市级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县市区、开发区需求参加由其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4.根据本市孕产妇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及危害孕产妇身心健康的因素,提出指导意见、改进措施,促进全市妇幼事业发展。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完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评审委员会成员定期参与或指导下一级组织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在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管理标准及检查评估办法。 3.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控制方案。 4.督促、检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5.组织医疗医技质量管理宣教工作。 6.选聘兼职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7.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评价医疗质量,调查分析医疗缺陷的原因及性质,并提出改进措施。 8.接受院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2006年-2010年)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分析我县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 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县 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 实施,组织开展乡村两级孕产妇死亡监测和入遍及调查。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 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 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 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 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 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 1.监测对象: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 (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 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2)嫁入(办理婚姻登记)异地,户籍未迁入,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3)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由居住地(不包括专程就医)上报常住人口;居住不满一年,仍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⑷城区与城区间,由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统计,上报。 ⑸离开本省一年以上,不计入省级监测报表统计。但在国家监测点,应由户籍所在地上报。 外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嫁入(办理婚姻登记)我省者,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2)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常住人口;如死前居住地不详,由死亡发生地上报流动人口。 (3)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不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流动人口。 (三)监测相关概念

急危重孕产妇救治实施方案

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 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院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工作,根据原山东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六大中心”建设完善重点疾病防治康复体系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以及《市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实施方案》、《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及抢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建设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以下称“中心”),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建章立制和明确工作流程,进一步畅通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不断提高妇产科应急救治能力,以期达到更加及时、迅速、有序的抢救急危重症孕产妇,确保母婴安全,持续降低全县孕产妇死亡率。 二、适用范围 在县域范围因各种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或其它因素危及孕产妇生命安全的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组织架构。为提高全县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协调救治相关工作,保障急危重症孕产妇获得及时有效救治,成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领导小组、院内急救专家组,分别负责抓好组织协调及县域内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出诊、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评估等任务。 (二)明确岗位职责。为提高协作意识和救治水平,建立院内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协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医疗、医技、药剂及职能部门职责,强化院内合作救助力度,形成“多科合作、

全院联动”的救治响应机制、协作机制。 (三)梳理工作流程。为使急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科学有序,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急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运流程”、“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流程”、“产科新生儿科协作流程”等各项工作流程。 (四)配套工作制度。为使多科室协作意识和上下联动能力得到不断提升,建立和完善急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抢救制度、会诊制度、转诊制度、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业务培训制度、急救演练制度、急救绿色通道制度、物资保障制度及质控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例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数量增加,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风险亦随之明显增加。医院建设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既是响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更是通过健全运行机制,畅通绿色通道,确保危急重症孕产妇能够得到快速、高效的救治,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医疗安全的一项有效重要措施。全院上下尤其是相关科室及人员,要充分认识建设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目的意义,严格遵守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和流程,充分履职尽责,为“中心”建设做出应有努力。 (二)加强调度检查。“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将强化工作调研,及时掌握“中心”运行情况,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定期召开会议,切实解决“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质量控制组要制定质控标准,认真抓好质控工作,定期分析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三)落实奖惩措施。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流程和岗位职责的落实,切实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应急抢救能力,有效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对履职尽责并做出积极贡献的科室和个人予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精选2篇

1.凡发现孕产妇死亡,各级人员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做好死亡登记。 2.镇街卫生院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并在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和调查小结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3.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医疗机构应首先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于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4.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撰写相关报告资料,每季度和年末按规定时限报告给市妇幼保健院。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条例》和《XX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 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州外县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州妇幼保健院,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孕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本省或外省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是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关科室人员和死者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监测评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及广东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核实调查、评审和有关业务培训,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市级质量监控,负责市级孕产妇死亡报告审核、统计分析、核实调查、现场培训和评审工作。并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实地调查、评审和完成资料书面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包括本地户籍和外来流动人口),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农村保健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的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孕产妇死亡前未住院或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 (一)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孕产妇,转出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转诊的孕产妇被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转诊单位和接诊单位负责各自住院期间的调查,死亡孕产妇居住地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同时承担孕产妇死亡的实地调查任务。各单位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协调工作。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由接诊单位负责通知转诊单位。 (三)不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确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四)非法接生或医疗保健单位外分娩的孕产妇送至医疗保健单位后死亡的,接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发生非法接生的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孕产妇死亡实地调查,并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和接诊单位。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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