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公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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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

各上市公司: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会拟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后,经过各方持续的努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基本确立,上市公司治理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上市公司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但在实际运作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问题仍然存在,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造成了影响。因此,在现阶段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固本强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上市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透明度明显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广泛认同。

具体目标为:

(一)上市公司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实际运作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较为规范,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基本杜绝同业竞争,建立了控股股东行为约束的长效机制;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有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决策的制度安排,在重大事项上采取网络投票制;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职责;

(五)上市公司监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监事切实履行职责;

(六)上市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清晰并正确履行职责;

(七)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披露相关信息;

(八)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个事项有明确的责任人,杜绝越权决策或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事项;

(九)上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各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一活动,认真学习公司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内容,周密组织,认真安排,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上市公司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把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相结合,认真查找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足,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注重制度建设,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三)各上市公司要将工作安排、工作进展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并积极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总体安排

(一)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各上市公司要对照公司治理有关规定以及自查事项(见附件),认真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自查应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制订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阶段为公众评议阶段: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各公司的治理情

况和整改计划进行分析评议,上市公司要设立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改进治理工作。上市公司接受评议时间不少于15天。证监局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公布邮箱收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评议,同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公司自查情况、检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议情况对各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阶段为整改提高阶段:各上市公司根据当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投资者、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提高治理水平。整改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上市公司应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须按照以下时间要求执行本通知:

1.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须在下列时间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1)已召开股东大会,并已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行权或解锁前完成;

(2)已召开股东大会,但未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授予股份或期权前完成;

(3)未召开股东大会,但已发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要在授予

股份或期权前完成;

(4)未召开股东大会,且未发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要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

2.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尚未获得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之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3.未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材料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材料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四、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监管措施

(一)上市公司开展此项活动的工作组织、活动安排、整改实效等情况将记入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对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相关情况也将在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中予以记载。

(二)上市公司在报送股权激励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公司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当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以及整改建议、整改报告。

(三)对于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对好的公司治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切实体现扶优限劣的原则。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当地证监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约见公司董事长、高管人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措施,并督促公司切实整

改,同时,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特此通知。

附件:“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分送:会领导。

会内各部门,存档。

共印90份

附件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上市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对以下

问题进行自查。

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

(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

(二)公司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请用方框图说明,列示到最终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控多”现象,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治理和稳定经营的影响或风险,多家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

(五)机构投资者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按照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予以修改完善。

二、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股东大会提案审议是否符合程序,是否能够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4.有无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有无应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如有,请说明其原因;

5.是否有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其原因;

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7.公司是否有重大事项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是否有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

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

1.公司是否制定有《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内部规则;

2.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与来源情况;

3.董事长的简历及其主要职责,是否存在兼职情况,是否存在缺乏制约监督的情形;

4.各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任免董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各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6.各董事专业水平如何,是否有明确分工,在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投资方面发挥的专业作用如何;

7.兼职董事的数量及比例,董事的兼职及对公司运作的影响,董事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时其处理方式是否恰当;

8.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董事会是否设立了下属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投资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职责分工及运作情况;

11.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12.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

13.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篡改表决结果的情况;

14.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高管人员的提名及其薪酬与考核、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起到了监督咨询作用;

15.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影响;

16.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是否得到公司相关机构、人员的配合;

17.是否存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情形,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18.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安排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连续3次未亲自参会的情况;

19.董事会秘书是否为公司高管人员,其工作情况如何;

20.股东大会是否对董事会有授权投资权限,该授权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得到有效监督。

(三)监事会

1.公司是否制定有《监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2.监事会的构成与来源,职工监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

4.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监事会近3年是否有对董事会决议否决的情况,是否发现并纠正了公司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是否发现并纠正了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

为;

7.监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8.在日常工作中,监事会是否勤勉尽责,如何行使其监督职责。

(四)经理层

1.公司是否制定有《经理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2.经理层特别是总经理人选的产生、招聘,是否通过竞争方式选出,

是否形成合理的选聘机制;

3.总经理的简历,是否来自控股股东单位;

4.经理层是否能够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施有效控制;

5.经理层在任期内是否能保持稳定性;

6.经理层是否有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在最近任期内其目标完成情况如何,是否有一定的奖惩措施;

7.经理层是否有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否能对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倾向;

8.经理层是否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管理人员的责权是否明确;

9.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是否得到惩处;

10.过去3年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是否完善和健全,是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2.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3.公司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授权、签章等内部控制环节是否有效执行;

4.公司公章、印鉴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执行情况;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与控股股东趋同,公司是否能在制度建设上保持独立性;

6.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情况,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

7.公司如何实现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异地分子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是否存在失控风险;

8.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否能抵御突发性风险;

9.公司是否设立审计部门,内部稽核、内控体制是否完备、有效;

10.公司是否设立专职法律事务部门,所有合同是否经过内部法律审查,对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挥效用如何;

11.审计师是否出具过《管理建议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如何评价,公司整改情况如何。

12.公司是否制定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13.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计划效益;

14.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有投向变更的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理由是否合理、恰当;

15.公司是否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三、公司独立性情况

1.公司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在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中有无兼职;

2.公司是否能够自主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

3.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采购销售部门、人事等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人员任职重叠的情形;

4.公司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资产未过户的情况;

5.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何,是否独立于大股东;

6.公司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是否相对完整、独立;

7.公司商标注册与使用情况如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是否独立于大股东;

8.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如何;

9.公司采购和销售的独立性如何;

10.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单位是否有资产委托经营,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何种影响;

11.公司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某种依赖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影响如何;

12.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13.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有关联交易,主要是哪些方式;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14.关联交易所带来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多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有何种影响;

15.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对主要交易对象即重大经营伙伴的依赖,公司如何防范其风险;

16.公司内部各项决策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

四、公司透明度情况

1.公司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2.公司是否制定了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执行情况,公司近年来定期报告是否及时披露,有无推迟的情况,年度财务报告是否有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其涉及事项影响是否消除;

3.上市公司是否制定了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落实情况如何;

4.董事会秘书权限如何,其知情权和信息披露建议权是否得到保障;

5.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发生泄漏事件或发现内幕交易行为。

6.是否发生过信息披露“打补丁”情况,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止类似情况;

7.公司近年来是否接受过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或其他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处理的情形,如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等情况,公司是否按整改意见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8.公司是否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交易所实施批评、谴责等惩戒措施;

9.公司主动信息披露的意识如何。

五、公司治理创新情况及综合评价。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采取过网络投票形式,其参与程度如何;(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发生过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

3.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4.公司是否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否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具体措施有哪些;

5.公司是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有哪些措施;

6.公司是否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权激励的效果如何;

7.公司是否采取其他公司治理创新措施,实施效果如何,对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有何启示;

8.公司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法规建设有何意见建议。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年第2期,总第6期)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 证监会会计部 2011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年第2期) 问题一:如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作出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何时开始应用? 解答: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开始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近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变更当期数又影响未来期间数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

被正式批准后生效。为了方便操作,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施,原则上不能追溯调整更早会计期间。 问题二: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债务,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应该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相关负债的金额? 解答: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在报告期仍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地约定确认和计量,相关债务重组损益应当在有关负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 问题三:除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外,公司为取得贷款可能还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服务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在上市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向银行支付的该类服务费用与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相关并且银行实质上未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实质上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贷款利息进行处理;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四: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如何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

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

证监会行业分类: 大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J 房地产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I 金融、保险业 G 信息技术业 K 社会服务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综合类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行业分类标准

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现行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需照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进行区别归类。 1.农林牧渔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为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饲养活动、海洋和内陆水域养殖和捕捞活动及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等。含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种植、培育、养殖、饲养、捕捞、畜牧等。 2.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以及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业六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开采、选矿、钻探等。 3.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包括动力机械制造、手工制作以及产品的批发销售、零售等活动。含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家具、医药橡胶、塑料制造等31个次级行业。只要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关键词:厂、加工、制造、印刷、修理等。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是指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电力、热能、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及污水的净化、处理等活动。含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发电、供电、供热、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等。 5.建筑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物内的各种设备的安装、装饰,工程准备、施工设备服务等活动。含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四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建筑、施工、架线、安装、装饰、装修等。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装卸搬运,货物仓储、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国家邮政局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等活动。含铁路运输等九个次级行业。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忠,通信业归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余全部归入本行业。 关键词:物流、运输、客运、公路管理、公交、出租车、轮渡、港口、航空、机场、装卸、搬运、配送、快递、邮政等。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指通过电缆、光缆、无线电波、互联网等传输的通信、信息、电信服务和广播电视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服务等活动。含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三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通讯、通信、电信、信息、网络、传输、网吧、计算机、软件、硬件、计算机维修等。 8.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含批发业和零售业两个次级行业。原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中,除餐饮业归入住宿餐饮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归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其余全部归入本行业。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

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 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 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 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 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 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 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 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 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 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 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 2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 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 1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 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01年4月4日 09:22 中新网北京4月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 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 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 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 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证监会行业分类与上市公司索引

证监会行业分类与上市公司索引(截止2010年8月31日)

目录 A 农、林、牧、渔业…………………………………………………………P3 B 采掘业………………………………………………………………………P3 C制造业………………………………………………………………………P4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P16 E建筑业………………………………………………………………………P17 F交通运输、仓储业…………………………………………………………P17 G信息技术业…………………………………………………………………P18 H批发和零售贸易……………………………………………………………P20 I金融、保险业………………………………………………………………P22

J 房地产业……………………………………………………………………P23 K社会服务业…………………………………………………………………P24 L传播与文化产业……………………………………………………………P26 M综合类………………………………………………………………………P26 附:证监会行业分类明细……………………………………………………P27 A 农、林、牧、渔业 A01农业 000713丰乐种业000860顺鑫农业000972新中基000998隆平高科002041登海种业300087荃银高科600108亚盛集团600180*ST九发600251冠农股份600354敦煌种业600359新农开发600371万向德农600506*ST香梨600540新赛股份600598北大荒A03林业 000592中福实业000663永安林业002200绿大地600189吉林森工600265景谷林业A05畜牧业 000735罗牛山002234民和股份002299圣农发展002321华英农业002458益生股份300106西部牧业600965福成五丰600975新五丰 A07渔业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A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C11 纺织业 C1101 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 C1105 棉纺织业 C1110 毛纺织业 C1115 麻纺织业 C1120 丝绢纺织业 C1125 针织品业 C1199 其他纺织品业 C13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301 服装制造业 C1320 制帽业 C1340 制鞋业 C1399 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4 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制造业 C1401 制革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年4月4日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年4月4日 分类结构与代码 A农、林、牧、渔业 A01农业 A0101种植业 A0199其他农业 A03林业 A05畜牧业 A0501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家禽饲养业 A0599其他畜牧业 A07渔业 A0701海洋渔业 A0705淡水渔业 A09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农业服务业 A0905林业服务业 A0915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渔业服务业 A0999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掘业 B01煤炭采选业 B0101煤炭开采业 B0105煤炭洗选业 B0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天然气开采业 B0310油页岩洗选业 B05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铁矿采选业 B0599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7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B09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土砂石开采业 B0911化学矿开采业 B0921采盐业 B0999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其他矿采选业 B50采掘服务业 B5001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制造业 C0食品、饮料 C01食品加工业 C0101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植物油加工业 C0115制糖业 C0120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水产品加工业 C0130盐加工业 C0199其他加工业

C03食品制造业 C0301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乳制品制造业 C0320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发酵制造业 C0340调味品制造业 C0399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饮料制造业 C0501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软饮料制造业 C0520制茶业 C0599其他饮料制造业 C1纺织、服装、皮毛 C11纺织业 C1101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 C1105棉纺织业 C1110毛纺织业 C1115麻纺织业 C1120丝绢纺织业 C1125针织品业 C1199其他纺织品业 C13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301服装制造业 C1320制帽业 C1340制鞋业 C1399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4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制造业C1401制革业 C1405皮革制品制造业 C1410毛皮鞣制及制品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1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6.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6.2.1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 6.2.2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6.3 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7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01年4月3日)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 实施办法 5.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 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 5.2.1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填报的《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5.2.2 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时,向交易所填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股票行业分类大全

2014年证监会股票与分类全表 中国证监会股票,行业,门类一览表,行业总数:75,门类总数:18,股票总数2613 CSRC_A=农、林、牧、渔业 CSRC_001=农业股票数:13 000998=隆平高科002041=登海种业300087=荃银高科300143=星河生物300189=神农大丰600108=亚盛集团600354=敦煌种业600359=新农开发600371=万向德农600506=香梨股份600540=新赛股份600598=*ST大荒 CSRC_002=林业股票数:5 601118=海南橡胶000592=平潭发展000663=永安林业002200=云投生态002679=福建金森600265=ST景谷 CSRC_003=畜牧业股票数:12 000735=罗牛山002234=*ST民和002299=圣农发展002321=华英农业002458=益生股份002477=雏鹰农牧002505=大康牧业002714=牧原股份300106=西部牧业300313=天山生物600965=福成五丰600975=新五丰 CSRC_004=渔业股票数:10 000798=中水渔业002069=獐子岛002086=东方海洋002447=壹桥苗业002696=百洋股份200992=中鲁B300094=国联水产600097=开创国际600257=大湖股份600467=好当家CSRC_005=农、林、牧、渔服务业股票数:1 000713=丰乐种业 CSRC_A=农、林、牧、渔业,行业数:5 股票数:41 CSRC_B=采矿业 CSRC_0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股票数:28 000552=靖远煤电000571=新大洲A000780=平庄能源000937=冀中能源000939=凯迪电力000983=西山煤电002128=露天煤业600121=郑州煤电600123=兰花科创600157=永泰能源600188=兖州煤业600348=阳泉煤业600395=盘江股份600397=安源煤业600403=大有能源600508=上海能源600652=爱使股份600714=金瑞矿业600971=恒源煤电601001=大同煤业601088=中国神华601101=昊华能源601225=陕西煤业601666=平煤股份601699=潞安环能601898=中煤能源601918=国投新集900948=伊泰B股 CSRC_0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股票数:3 600028=中国石化600256=广汇能源601857=中国石油 CSRC_0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股票数:8 000409=山东地矿000629=攀钢钒钛000655=金岭矿业000762=西藏矿业600193=创兴资源600532=宏达矿业600882=华联矿业601969=海南矿业 CSRC_0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股票数:22 000426=兴业矿业000603=盛达矿业000688=建新矿业000693=华泽钴镍000697=炼石有色000758=中色股份000813=天山纺织000975=银泰资源002155=辰州矿业600139=西部资源600259=广晟有色600311=荣华实业600489=中金黄金600497=驰宏锌锗600547=山东黄金600711=盛屯矿业600766=园城黄金600988=赤峰黄金601168=西部矿业601899=紫金矿业601958=金钼股份603993=洛阳钼业 CSRC_011=开采辅助活动股票数:10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代码(2010-11-25 23:59:53) 1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分类方法 2.2.1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 3.1《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实施办法 5.1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 5.2.1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填报的《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5.2.2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时,向交易所填报《调查表》,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1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26日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 《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

行业分类标准的选择

行业分类标准 一、行业分类概述 1、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与WIND行业分类系统(WICS) 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是由标准普尔(S&P)与摩根斯坦利公司(MSCI)于1999年8月联手推出的行业分类系统。该标准为全球金融业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全球统一的经济板块和行业定义。作为一个行业分类模型,GICS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它的意义在于不仅为创造易复制的、量体裁衣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坚实基础,更使得对全球范围经济板块和行业的研究更具可比性。 标准普尔全球指数家族包含的所有公司都已根据GICS进行行业分类,每一家公司都会被分到一个子行业内,同时自动的归属于相应的行业、行业组和行业板块。目前有34,000家交易活跃的公司已被分类,若包括交易不活跃的公司,则总数已超过50,000家。已分类的全球股票市场资产份额超过90%。 GICS为四级分类,包括10个经济部门(Economic Sector),24个行业组(Industry Group),67个行业(Industry)和147个子行业(Sub-Industry) WIND借鉴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的四级分类标准,进行微小调整,建立四级分类结构,包括10个一级行业,24个二级行业,63个三级行业,135个四级行业。 优势 GICS从10个经济门类出发,这是与国内证监会行业分类与申万分类的不同之处。WICS几乎与其完全一致。10个经济门类就是WIND的10个一级行业:能源、原材料(WIND材料)、工业、消费者相机选购品(WIND可选消费)、日常消费品、医疗保健、金融、信息科技、电信业务(WIND电信服务)、公用事业; 该分类方法是国际标准,便于国际沟通和与金融数据库对接。 劣势 行业分类名称不能直接反应行业特点; 比如: 01中信债:金融--多元金融--资本市场--资产管理与托管银行(没有证券行业); 03苏园建债:金融--房地产--房地产管理与开发--房地产开发(没有园区开发行业且放进金融); 03苏交通债:工业--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公路与铁路(交通运输已经形成大类行业,将运输放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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