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界牌中心校一年级学生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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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2班(2004年—2005年学年度第一学期)班主任(正)陈留红(副)许勇

四年级2班(2004年—2005年学年度第一学期)班主任(正)陈留红(副)许勇

四年级2班(2004年—2005年学年度第一学期)班主任(正)陈留红(副)许勇

四年级2班(2004年—2005年学年度第一学期)班主任(正)陈留红(副)许勇

四年级2班(2004年—2005年学年度第一学期)班主任(正)陈留红(副)许勇

四年级2班(2004年—2005年学年度第一学期)班主任(正)陈留红(副)许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2017) 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执行【唯一标志】212484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6日) 案例1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 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法治江西、信用江西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第二条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守信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 第五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二)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白瀛杨维汉陈菲)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日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 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凤英认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国内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导致如恶意欠薪和逃废银行债务等社会信用缺失的状况屡有发生。 基于此,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全国法院建立了“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人民法院逐步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对其名誉、声誉产生影响并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 不久前,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者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代表委员们认为,这些举措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强有力措施,对失信行为“出重拳、下猛药”,必将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法院全面推进与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协助执行部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司法部门通过金融手段来惩治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达成信用惩戒协议,由这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 据了解,截至今年1月底,签署协议的银行已限制1.1万余人次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截至今年2月13日8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点击率已达300余万次。 全国人大代表陈海啸说,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并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大大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这有利于形成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正是破解执行难最有效的机制。

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

关于建立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 与共享机制的方案建议 按照《2016年集团公司工程与服务招标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安排和要求,由华北油田公司就集团公司已有黑名单制度做一次深入调查,并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站作用,提出建立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的方案建议。为此,华北油田公司成立了由招标中心牵头,采购管理部参与的调研编写小组,并制定了实施计划。以现场调研座谈形式走访了6家地区分公司,以函调形式向15家地区分公司进行了调研,征集对集团公司建立招投标黑名单的意见和建议,共征集到各类意见和建议40余条。根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并结合调研了解到的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现状和实际情况,现提出本方案建议。 本建议所称招投标黑名单(简称“黑名单”),是指在参与中石油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和违约(统称“失信行为”)而被中石油集团总部及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给予惩处并记录在案,影响其以后参与中石油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 一、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现状 (一)“黑名单”制度建设方面 近年来,集团公司总部和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制定出台了《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及检维

修承包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年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井筒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等多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分别从各自专业管理的角度对本专业领域违法、违规以及违约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出了各自的处理标准和依据,有的也建立了本管辖领域的“黑名单”。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强化管理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起到了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各项制度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是否应该被纳入“黑名单”,如何处置,公示流程等缺少统一的标准。 地区分公司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也相继出台了多项关于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对失信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但对“黑名单”的认定范围和处理标准差异较大,对同样的失信行为处理结果也是截然不同。 在“黑名单”制度建设方面,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缺少统一的失信行为管控制度。 (二)“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情况 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对发现的失信行为或考评不合格的经营主体大多采用通知或通报的方式,通过纸质文件和OA办公系统两条途径传达至地区分公司。这种信息发布方式流程相对顺畅,但仍具有信息流转时间长,信息传达滞后或传达不到位的可能性,发生过禁入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情况。

用好社保失信“黑名单”制

用好社保失信“黑名单”制度_论说公考-华 图教育 从各地已经曝光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些参保人员骗保手段可谓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医患合谋的骗保行为隐蔽性高,不易查处,监管成本比较高。必须严惩骗保等违法行为,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让违规违法者寸步难行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最近被曝光的某地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表明,建立社保失信黑名单确实十分必要。 近几年,被媒体曝光的骗保事件可谓屡见不鲜。以医疗领域为例,有人无实际住院行为却用医保卡在医院骗取医保资金;有人借用他人医保卡为自己治疗;还有的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刷医保卡购买药品再折价出售这些骗保事件性质恶劣、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也暴露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尚存在不少短板。 骗保事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利可图。近年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总量不断增加。在利益驱使下,针对社保基金的欺诈行为也呈现多发态势。现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水平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为不法者违规使用、骗取社保资金提供

了主观上的动机。 从各地已经曝光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些参保人员骗保手段可谓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医患合谋的骗保行为隐蔽性高,不易查处,监管成本比较高。从执法环节看,真正得到及时严肃处理的不多,骗保违法成本仍相对偏低。要杜绝此类骗保事件频繁发生,就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断骗保行为利益链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愈加严厉。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保和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社保黑名单。未来,黑名单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相当于为社保基金加了一道安全保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进入黑名单,进而失去融资资格,限制消费水平,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能够让违法者心怀对法制的敬畏,打消弄虚作假的念头。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持久战。有关方面必须严惩骗保等违法行为,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让违规违法者寸步难行。考虑到社保制度是为百姓兜底的生存保障制度,也要找到目前制度运行的问题所在,抓紧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实施环节,让制度更加人性化,从而将骗保逐步变成参保续保。 12岁女孩巨额打赏:直播不能对未成年人不设防网络直播无原罪,未成年人深陷网络打赏泥淖,也需要家长的教育引导,但是,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该有的设防,不应该缺席。

环保黑名单制度

环保黑名单制度 篇一: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公司生 产持续稳定,维护公司形象制定本制度。 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有7条,明确了建 立制度的目的、制度的使用范围制度的含义、遵循的原则、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条件、制度程序、对安全生产“黑名单”在列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一条公司承建的道路、住宅、钢结构、水利水电、安装、装 修等工程均使用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 产,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项目部,通过公司安全部监管,促进项目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坚决依照制度监管,遵循客观、及时准 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 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

限或未按承诺的进行整改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安全部监管监察执行指令的; (五)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逾期不缴纳经济罚款 的; (六)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七)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弄虚作假,不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 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全部收集违规行为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部,公司安全部提前 告知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如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公司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部,有公司安全部以 文件形式,下发每个项目部,以示警告。 (四)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部,在管理期限届满 时,由公司安全部及个项目部联合参加验收,对已经整改并未在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安全部将其从“黑名单”重删除,并通告各项目部。 第六条根据项目部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确定整改 期限。对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将继续延长“黑名单”管理期限,

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九师建筑施工单位黑名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单位是指在九师辖区内所有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二条凡在本师辖区内从事各各类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活动中的失信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信用信息,以建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公安、法院、信访、信贷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由师建设行政部门、财务局、信访、国资委、工信委、招商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机构(以下统称执行主体机构)。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失信黑名单企业的认定及通报。 第二章失信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其中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记录;

(二)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未及时公布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名册记录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二)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录; (三)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十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三章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师劳动保障监察或信访局有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在师劳动保障监察或信访局查询有2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四)师执行主体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受理后,执行主体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九条列入黑名单的失信建筑施工单位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浅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令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建立,这将在未来的不及时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惩罚和约束加重的实施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障,对我国诚信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1 制度背景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初步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对执法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面的实践,为本制度的出台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 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执行人执行法定的义务,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惩戒,但缺乏对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在不同省市之间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处理方法,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效果不明显,迫切需要总结经验,统一标准,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

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并以此诠释对信用监管的理念。那么,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下面来详细看看对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的惩戒措施。 工商部门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未办理的,工商部门可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 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多部门联合惩戒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融资授信限制。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汇桔网精选全国各地的工商注册代理服务公司,为您提供简单高效专业的一站式工商注册代理代办服务,包含海内外多种公司注册、个体户工商执照办理、公司开户、公司变更、年检等业务。

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的大家通常讲的“信用黑名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没有影响?很多人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 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 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 信系统中记录。 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企业“黑名单”公布制度

失信企业“黑名单”公布制度 失信企业“黑名业”公布制度 第一章业业 第一本制度中所业上工业企业~是指年生业业收入在条称售 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二凡在本业行政域的业上工业企业~必业遵循业业、条区内 守信的原业~在日常交易活业中的失信行业适用本业法。 第三业施失信业戒业业的信用信息~业以工商、业、合条当税 同履业、业品业量、物价、业保、业业保障、公安、法院、信业等信用业业业重点。 第四本业法由业业信用主管部业业业业施~业业信用据征集条数 机具业业失信黑名业企业据业的建立、业业和管理。构体数 第二章失信信用信息分业 第五企业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条 构成~其中失信信用信息分业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六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条 ;一,未通业行政机业依法业行的业业或者定期业业的业业~ ;二,受到业款、收业法所得、收非法业物或业令停业停业没没 等行政业业的业业~ ;三,业人被业机业业定业“非正常业”的业业~税税 ;四,不依法业业或履行《业业合同》、业展集业商、业业和履行体 1 《集合同体》的业业~不业行业工代表大制度的业业~不业行业公会厂

业民主管理制度的业业~ ;五,拖欠社保业业的业业~会 ;六,业生一般业品业量安全或生业安全事故的业业~ ;七,法院业定的被业行人的一般失信行业业业~ ;八,法律、法业、业章等业定可以业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七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条 ;一,制假冒业劣业品和侵犯知业业业的业业~售 ;二,因业法行业被行政机业撤业或者吊业业可业、业业业照的业业~ ;三,因业反业业法律、法业、业章等业定受到业政、业业机业业理的业业~;四,业价、非法集业的业业~乱 ;五,业反城业业业可、建业工程施工业可~受到行政机业业业划 的业业~ ;六,在招投业活业中~有业业、串业等业法行业~受到行政机业业业的业业~;七,业人被业机业业定业“非正常业”~且业业人存税税并税 在欠、业票业存和稽业在案的情~税况 ;八,依法被业定业或业逃欠业的业业~税税 ;九,拒不支付业工和业工人业工业的业业~ 2 ;十,拒不支付工程款的业业~ ;十一,业生重大业品业量安全或生业安全事故的业业~ ;十二,企业被业以行业禁入业业的业业~ ;十三,被依法业定业法业展业业交易或者业业保的业业~担 ;十四,法院业定的被业行人的业重失信行业业业~ ;十五,被追究刑事业任的业业~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省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会商协调机制,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召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组织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制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规范、认定程序,以及按照本办法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情况,会商协调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共享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 第四条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

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二)各省辖市信用管理部门归集和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三)其他依法获得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行业)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辖市严格按照分类规范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 第六条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来源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定期推送到各省辖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系统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认定单位应当于当月10日前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上月严重失信黑名单,特殊情况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八条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隐去月、日号码段); (二)主要失信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项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 《新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事项一 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新规定》: 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旧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差别:新规定更加简洁,明了,并增加了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体情形,更具可操作性,并着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事项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 《新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黑名单制度与企业风险管理

黑名单制度与企业风险管理 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随着经济领域的各种失信问题日益突出,社会道德缺失现象不断蔓延,作为治理市场失灵问题的一项重要的管制工具,黑名单制度日益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从制度归属来看,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中失信惩戒机制中的管理范畴,是通过合法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其不良信用记录的惩戒机制,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力和有效的手段。在现实中,黑名单制度不仅发挥传统的道德和舆论监督的压力效应,对失信主体起到惩罚作用,增加其失信成本,有效防范市场经济中失信行为,从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前,由于我国法制不完善,黑名单制度的强化趋势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因此,企业应该从战略发展的高度,充分重视黑名单制度的潜在影响,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防范信用风险,充分利用诚信和信用的稀缺资源优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黑名单的起源和发展 黑名单最早来源于西方的教育机构。早在中世纪,英国的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将那些不端行为的学生的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名单的公布致使这些人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学生们对学校的这一规定十分害怕,常常小心谨慎,严防越轨行为的发生。这个方法后来被英国商人借用以惩戒那些时常赊欠不还、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顾客。19世纪20年代,面对很多绅士定做服装,而随后欠款不还的现象,很多伦敦裁缝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创立了一个交流客户支付习惯信息的机制,将欠钱不还的顾客列在黑皮书上,互相转告,让那些欠账的人在别的商店也做不了衣服。后来,其他行业的商人们争相仿效,随后黑名单便在工厂主和商店老板之间逐渐传来传去,这也产生后来西方国家征信制度的雏形。因此,从起源来看,黑名单起初就是对失信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 目前,黑名单制度被广泛应用。2004年,世界银行启动了供应商“取消资格”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信用惩戒论述

摘要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信用惩戒问题,本文首先阐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演化背景,以及中国民事执行工作基本情况,之后选取四个具体角度: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内涵、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主体以及应用启动标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困境的原因、以及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困境的改善策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展开了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 作者简介:陈雪琴,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44-0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民事审判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具备判决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事实之后,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录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基本行为信息查询平台之中,并且切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选取恰当的时点,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形式向社会发布,同时将名单中涉及的内容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组织进行通报,敦促相关单位在有效的充分遵照有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通过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以及市场准入等具体工作实务环节,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适当程度的信用惩戒,是一种同时具备规范以及惩戒作用的法律制度,本文将结合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有关条文,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信用惩戒展开简要的论述分析,预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意义。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演化背景,以及中国民事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民事司法领域的“执行权”概念,是法律制度历史演化的产物。从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视角分析,所谓的“执行权”,应当是建立在公共权力救急功能基础上的一种国家强制力。“执行权”的具体理论内涵是:经过权利人的申请,或者是适当级别的地方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依照法院机关本身具备的执行强制力,指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具备法律约制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形式的需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法律文书。 民事法律执行制度是最终体现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形式,是对民事责任的贯彻落实。针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责任”范畴展开论述分析,可以将其简单性地划分为财产性民事责任,以及非财产性民事责任两个类型。根据这一划分标准,可以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内容视作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并且这类民事因其本身具备的“非财产性”属性特征,所以其执行过程中并不会遭遇明显的困难性,而对于“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等”财产性民事责任的执行工作而言,则会不可避免地面对着两种比较具体的不利于民事法律裁定执行的情形: 第一,被执行人本身拥有可供民事法律裁定执行的财产标的物,但是却主观性地通过转移,或者是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方式,实现对民事法律执行工作的逃避。 第二,被执行人本身确实不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标的物,但是现实社会环境中的其他民事主体却依然会与已经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开展具体的民事经济交易活动。而缘于这些交易行为的长期存在,势必会造成更多的民事活动主体无法为自身的民事行为,寻求到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分析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内涵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是对现行民事法律执行制度的创新发展,它的直接法律创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这一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明确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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