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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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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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3628-90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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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

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

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外部检查内容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37道题】 1.对于分散的点腐蚀,如果腐蚀深度不超过()不影响定级。 ?A.2mm? ?B.腐蚀裕量? ?C.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3? ?D.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2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2.10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A.2年? ?B.4年? ?C.3年? ?D.6年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2.10 3.以下()检测方法可以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A.射线检测? ?B.超声波检测? ?C.脉冲涡流检测? ?D.声发射检测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C] ??得分:0.00 4.()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在逐个清洗后,检验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验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A.M30? ?B.M36?

?C.M42? ?D.M48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得分:2.10 5.下列哪种情况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不需要缩短。 ?A.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B.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 ?C.服役10年的超高压水晶釜? ?D.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2.10 6.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对离地面()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A.1.5m? ?B.3m? ?C.1.2m? ?D.2m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得分:2.10 7.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中必须包含()。 ?A.液氨成分检验? ?B.材料分析? ?C.强度校核? ?D.安全附件检查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2.10 8.不等厚度板对接接头,未按照规定进行削薄(或者堆焊)处理,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的,定为()。

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注1: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注2: 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

压力容器检验员试题库

压力容器检验员考试试题库 一、名词解释 1.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全面检验(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耐压试验(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5.设计厚度: 二、选择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 a.安全法规 b.行政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 a.经济责任 b.工作质量责任 c.法律责任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负责。 a.安全性能 b.产品质量 4.下列叙述哪些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口头告诉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b.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情况口头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c.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d.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5.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判断下列有关检验检测活动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a.检验检测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后书面告知负责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TSGZ7004-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对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要)规模的要求是:――――不少于15人;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a.专职人员总数 b.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 c.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d.持证人员总数 7.确定压力容器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的压力条件指的是――――。 a.设计压力 b.最高工作压力 c.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情况 及第一章总则的简要介绍 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验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繁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时,为了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 一、对《定检规》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本规则的修订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 广泛征集对“检规”的修改意见并整理汇总; 2. 在锅炉局容器处的领导下成立了编制工作组(锅检中心;合肥通

用所;山西、广州、上海、沈阳等检验所),进行了分工并编写初稿; 3. 编制工作组对初稿进行研讨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4. 采用会议及信函等方式收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5. 编制工作组完成报批稿。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 1. 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2. 为了与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定检规》的有关章节。 3. 在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简化检验报告。 4. 积极稳妥地吸纳科研、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检验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5. 在可能条件下,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则,在整体结构上力求一致。 6. 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3)、要修订内容 由于修订内容众多,仅择主要更动处简介于下。 1. 总体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检规》总计七章46条另有二个附件,它们是: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共6条);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共9条);第四章检验(共9条);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2条);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共5条);第七章附则(共2条);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2020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2020 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

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规范

编号:GF-001-2009 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规范 XXXX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原材料进厂检验规范------------------------------------------------------------------------1 第二章外协外购件进厂检验规范------------------------------------------------------------------4 第三章下料、铣边检验规范------------------------------------------------------------------------8 第四章筒节检验规范---------------------------------------------------------------------------------8 第五章组对检验规范---------------------------------------------------------------------------------10 第六章划线开孔检验规范---------------------------------------------------------------------------11 第七章接管、管嘴与筒体焊接角焊缝检验规范------------------------------------------------11 第八章塔盘、支座等内外部附件检验规范-----------------------------------------------------13 第九章热处理检验规范-----------------------------------------------------------------------------14 第十章耐压试验、泄露试验检验规范-----------------------------------------------------------14 第十一章外观修整、喷漆、酸洗钝化等检验规范--------------------------------------------15 编制:检验科审核:批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37道题】 1.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介质腐蚀速率每年低于()、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或者热喷涂金属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1次至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A.0.05mm B.0.08mm C.0.1mm D.0.12mm 正确答案:[A] 2.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剩余壁厚按照()减去至下次检验日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A.实测最小值 B.实测最大值 C.实测平均值 正确答案:[A] 3.以下()检测方法可以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A.射线检测 B.超声波检测 C.脉冲涡流检测 D.声发射检测 正确答案:[D] 4.关于压力容器强度校核的描述,正确的是()。 A.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设计温度或者操作温度,低温压力容器取操作温度

B.剩余壁厚按照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日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C.校核用压力不得高于压力容器允许(监控)使用压力 D.壳体直径按照公称直径选取 正确答案:[B] 5.母材存在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分层,安全状况等级位()。 A.不影响定级 B.定为2级或3级 C.定为3级 D.定为4级或5级 正确答案:[A] 6.一圆筒形容器的平均半径为1000mm,实测壁厚15mm,至下一次检验周期的腐蚀余量为1mm,筒壁上有一缺陷,打磨后凹坑长轴长70mm、短轴长30mm、深3.8mm,依据TSG21-2016的要求,凹坑的无量纲参数G0为()。 A.0.06 B.0.08 C.0.10 D.0.12 正确答案:[B] 7.()等检验项目应当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定期检验仅对承受疲劳载荷的压力容器进行,并且重点是检验有问题部位的新生缺陷。 A.结构和几何尺寸检验 B.外观检验 C.隔热层、衬里和堆焊层检验 D.埋藏缺陷检测 正确答案:[A]

压力容器检验国标

压力容器的检验和国家标准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早期主要用于化学工业,压力多在10兆帕以下。合成氨和高压聚乙烯等高压生产工艺出现后,要求压力容器的压力达100兆帕以上。随着化工和石油化工等工业的发展,压力容器的工作温度范围越来越宽,容量不断增大,有些还要求耐介质腐蚀。20世纪60年代开始,核电站的发展对反应堆压力容器提出了更高的安全和技术要求,从而促进了压力容器的进一步发展,广泛应用于各工业部门。压力容器主要为圆柱形,也有球形或其他形状。根据结构形式,可分为多层式压力容器,绕板式压力容器、型槽绕带式压力容器、热套式压力容器、锻焊式压力容器和厚板卷焊式压力容器等。大多数压力容器由钢制成,也有的用铝、钛等有色金属和玻璃钢、预应力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制成。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如发生爆炸,会造成灾难性事故。为了使压力容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达到设计先进、结构合理、易于制造、使用可靠和造价经济等目的,各国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了有关压力容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等提出具体和必须遵守的规定。常用压力容器国家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L 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 GBJ 235-82 工业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SHS 01005-92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 GB/T 3091-93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GB/T 3092-9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 1220-75 不锈耐酸钢技术条件 GB 1220-75 耐热钢技术条件 GB 711-8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HG 20528-92 衬里钢管用承插环松套钢制管法兰GB 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n 187.1-82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低倍组织酸侵试验法 GBn 187.2-82 高温合金横向低倍组织酸侵试验法GBn 187.3-82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断口试验法 GBn 187.4-82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低倍组织酸侵试验法 GBn 187.5-82 高温合金低倍、高倍组织标准评级图谱 GB 223.1~7-81 钢铁及合金中碳,硅、硫、磷、锰等元素测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次修订后整理完整全文)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11-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47) 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细则正式版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总则 (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证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艺。 (2)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管辖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2、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GB150《钢制压力容器》; (5)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6)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7)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 使用单位在检验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3.1.1 隔断介质来源,清空内部介质,缓慢地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 3.1.2必要时按检验单位的要求搭好

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11-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 0.25一,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f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最新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宣贯文档]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

TJ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1 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监察文件有不符时,应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2 监督检验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最新版本并提交质量部。省院将按《文件控制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GB150-2011《压力容器》 JB/T4731-2005《钢制卧式容器》 JB/T4710-2005《钢制塔式容器》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GB151—99《管壳式换热器》 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NB/T47016-2011《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GB/T25198-2010 《压力容器封头》 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 制造厂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企业标准 3 监检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独立承担安全质量监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与监检产品范围相适应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监检人员应了解产品的生产程序及关键环节。 凡经本省院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协助持证人员从事监检工作,但不得出具监检文件。 监检工作中应由检验员担任,Ⅲ类容器的监检应由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承担,应由Ⅱ级以上射线探伤证的人员担任射线底片复评。 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4 监检所需的工具与仪器设备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规程(正式版)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规程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140条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141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 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划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 且得到可靠控制时, 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142条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 应装设瀑破片装置, 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 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143条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44条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 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并进行妥善处理, 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通用规范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通用规范 1、总则 1.1为确保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经济运行,加大检验,保证检验质量,服务于用户,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包括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槽车、球形贮罐等。 1.3本规范所定的检验内容,项目和要求,均遵照《容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压力容器检验后,检验员按照检查内容逐台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报告书应明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承诺使用参数、监控条件、检验周期、判废依据等结论,并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1.5检验员在检验中发觉严峻的质量咨询题时,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意见书》,提请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解决或停止其运行,意见书应抄送锅炉科和有关部门,本所留一份存档。 2、检验程序:见本所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程序》和《检规》第四章检验有关规定。 3、检验人员资格:凡独立承担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员证(即检验员或检验师证)。 4、检验预备 4.1受检单位应报设备检验打算或申请。 4.2受检单位必须提供受检容器的完整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全附件合格证及调试资料;监检证书,用户单位的使用、检修、操作规程等记录和有关资料,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3检验员应向受检单位讲明《检规》第二章和第三章中讲的《检验前的预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一样在协议中讲明)和本所《检验安全工作制度》有关规定。 4.4凡批量检验或对大型或专门容器检验前,检验项目负责人应于受检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

压力容器基本检验标准

压力容器基本检验标准(铆工部分摘录)

XXX公司质量方针: 质量第一,科学治理,以质量求效益,以产品的实际使用成效为最终评判,努力生产出用户中意的高质量的压力容器。 设备制作有关技术标准 一、《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摘录: 10制造、检验与验收 10.1.6容器要紧受压部分的焊接接头分为A、B、C、D四类。 a)圆筒部分的纵向接头(多层包扎容器层板层纵向接头除外)、球形封头与圆筒连接的环向接头、各类凸形封头中的所有拼焊接头以及嵌入式接管与壳体对接连接的接头,均属A类焊接接头。 b)壳体部分的环向接头,锥形封头小端与接管连接的接头、长颈法兰与接管连接的接头,均属B类焊接接头,但已规定为A、C、D 类的焊接接头除外。 c)平盖、管板与圆筒非对接连接的接头,法兰与壳体、接管连接的接头,内封头与圆筒的搭接接头以及多层包扎容器层板层纵向接头,均属C类焊接接头。 d)接管、人孔、凸缘、补强圈等与壳体连接的接头,均属D 类焊接接头,但已规定为A、B类的焊接接头除外。 10.1.7凡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应有确认标记。在制造过程中,如原有确认标记被裁掉或材料分成几块,应于切割前完成标记的移植。 确认标记的表达方式由制造单位规定。

对有防腐蚀要求的不锈钢以及复合钢板制容器,不得在防腐蚀面采纳硬印作为材料的确认标记。 10.2冷热加工成形 10.2.1按照制造工艺确定加工裕量,以确保凸形封头和热卷筒节成形后的厚度不小于该部件的名义厚度减去钢板负偏差。冷卷筒节投料的钢板厚度δs不得小于其名义厚度减钢板负偏差。 制造中幸免钢板表面的机械损害。关于尖锐伤痕以及不锈钢容器防腐蚀表面的局部伤痕、刻槽等缺陷应予修磨,修磨范畴的斜度至少为1:3。修磨的深度应大于该部位钢材厚度δs的5%,且不大于2mm,否则予以补焊。 关于复合钢板的成形件,其修磨深度不得大于复层厚度的3%,且不大于1mm,否则应予补焊。 10.2.2坡口表面要求: a)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渣等缺陷。 b)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的钢材及Cr-Mo低合金钢经火焰切割的坡口表面,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当无法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时,应由切割工艺保证坡口质量。 c)施焊前,应清除坡口及其母材两侧表面20mm范畴内(以离坡口的边缘的距离计)的氧化物、油污、熔渣及其它有害杂质。 10.2.3封头 10.2.3.1封头各种不相交的拼接焊缝中心线间距离至少应为封头钢材厚度δs的3倍,且不小于100mm。封头由成形的瓣片和顶圆板拼接制成时,焊缝方向只承诺是径向的和环向的。 先拼板后成形的封头,其拼接焊缝的内表面以及阻碍成形质量的拼接焊缝的外表面,在成形前应打磨与母材齐平。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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