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合同书价款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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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进一步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围,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围,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围,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围包括:

⑴按包干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围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围,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围,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⒊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围、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

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少数高价材料涨跌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而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围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⑵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

资单价。

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

⑵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⒊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⒉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应给予补偿,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⒊停工期间造成的误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⒈变更确定后14天,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⒉变更确定后14天,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⒊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其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

包双方协商确定。

⒋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预付金额、支付时间、抵扣方式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二)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通常有:

⒈分段结算支付

采用分段结算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支付节点和金额。

⒉按月计量支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进度款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每月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的时间,以及每月支付前期工程款的比例和累计支付进度款所占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的比例。(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⒈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

⑴结算审核方式的确定

结算审核方式通常有:

①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

②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⑵审核费用支付方式的确定

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通常有:

①由发包人支付。

②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吴江市工程建设定额站联系。

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

附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

国际贸易价格计算公式

国际贸易价格计算公式 在我国进岀口业务中,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 CFR和CIF三种。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 FOB 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 卩0创介=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二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二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OB介+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二)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FCA 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贸易术语。它们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其价格构成也有三部分: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由于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交贷方式不同,有关费用也有所不同。 FCA 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 FCA> =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即FCA价十国外运费 CIP价二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CA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三)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1 . FOB 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n= FOB介+国外运费 CIF价二(FOB价+国外运费)/(1 —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 n= 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二CFR价/ (1 —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介二CIF价x(1 —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二CIF价x(1 —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 FCA 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 (1)FCA价换算为其他价 CPT>= FCA价+国外运费 CIP价二(FCA价+国外运费)/(1 —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 CPT价—国外运费 CIP价二CPT价/ (1 —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3)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

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五)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办法执行。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本办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七)人工费调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及投标报价的评审须严格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及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外贸商品价格的计算方式77560

二、外贸商品价格的计算方式 接下来,外贸业务员必须透彻了解外贸价格的核算方式,严谨细致,实际上,在真实的外贸中,价格最重要。甚至可以说是远远超出什么质量和服务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如何报价,如何讨价还价,才是外贸制胜之关键。 外贸货物的价格,有独特的计价方式。如前所说,外贸交易绝大多数是通过远洋运输方式进行。由于中间环节多,费用也相应地杂乱繁多。除了货款以外,还有运杂费、海关申报(简称报关)的费用、商品检验费用、码头装卸杂费等,并且这此费用在与不同国家交易时还都不一样,再考虑到国际贸易中间商,很可能从A国采购,运到B国港口,再卖到C国,这就更为麻烦,很难用普通贸易的方式去计算价格了。 具体说来,你的产品从出厂到通过集装箱远洋运输交付到国外客户指定的外国海港码头或某个地点,将可能产生下列几种或全部费用: 1.产品的出厂价格。 2.申报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以及出具品质证明的费用,即商检费。 3.申报中国海关出口的费用,即出口报关费。 4.租用集装箱装货并运到中国海港码头的费用以及在中国码头产生的各项杂费(在本书第五日教程远洋货运一节还将详述)。 以上为货物运至中国海港码头出口前的手续和费用。 5.用远洋货轮运至外国海港码头的运费,即海运费。 6.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 以上为货物运至外国码头的手续和费用。 7.集装箱在外国海港码头卸货及其他码头上收取的杂费。 8.申报外国海关进口的费用,即进口报关费,有时候还需要缴纳进口关税。 9.货物从外国海港码头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的费用。 以上为货物交到客户手中前的手续和费用。 此外,因为货款的收取需要经过银行,银行也会收取一定的经办手续费。 分析上述费用构成,我们不难发现,可以将海港码头作为划分费用的基准点。这样做还有个好处,就是区分责任。比如,以中国码头为基准点的话,我们就承担到第4点,负责完好地将货物运到中国码头并商检报关,其他事情由客户自己负责,货物如果在远洋运输中有损坏,客户自己找海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以外国码头为基准点,则我们承担到第6点,负责将货物完好送抵外国码头。 绝大多数的企业就到此为止,只有少数是要求我们做第9点的,毕竟客户作为本地人熟悉当地情况,操作7~9点比我们要方便,费用也划算。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外贸已经渗透到到世界各个角落,一些不熟悉外贸或出于某咱原因不便操作的外国买家,希望省点事直接在“自己家门口”收货,因而要求我们全套包办的情形比以前更多了。不过主流仍是做到第4点或到第6点为止。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 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0)=9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投标报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80×(1-5%)=76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则调减(76-70)=6元/单位。即该 材料的结算价为(80-6)=74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10)=100 元单位。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投标报价5%的部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 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 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

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

进出口贸易实务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第六章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1、实际成本核算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一退税金额 退税金额=进货成本十(1 +增值税率)x退税率 2、运费核算多数采用班轮运输,根据货物是否装入集装箱可分为件杂货与集装箱货两类。 ( 1 )件杂货运费构成:基本费用+附加运费 (2)集装箱货海运费的构成: A. 件杂货基本费率+附加费(拼箱) B. 包箱费率(整箱)常见的计费标准为W/M 。 3、保险费核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x 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CIP)价x (1+投保加成率) 一般投保加成率为10%,保险金额的计算以CIF(CIP货价或发票金额为基础。 4、佣金的计算 1 )按交易金额(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最常用),即按照合同项下的贸易术语价格,不扣除任何费用。 2)以FOB或FCA价值为基础计算(少数情况下采用) 3)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X(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5、折扣的计算:折扣=发票金额X折扣率 6、利润的核算 它的核算方法可以某一固定数额作为单位商品的利润,也可用一定的百分比作为经营利润率来核算利润额。采用利润额核算利润时,应注意计算的基数,这个基数可以是某一成本,也可以是销售价格。 例:某公司实际成本为人民币180 元,利润率为15%,计算价格和利润额。 (1)以实际成本为依据:销售价格为207 元,利润为27元。(180*1.15) (2)以销售价格为依据:销售价格为211.77元,利润为31.77 元。(180/0.15) 7、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 FOB 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 -出口退税收入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X费用定额率 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 + (1+增值税率)X退税率 8、出口盈亏额 出口盈亏额=(FOB外汇净收入X银行外汇买入价)一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盈亏额的另一种计算方法:出口盈亏额=(银行买入价-换汇成本)X 外汇净收入 9、三种贸易术语之间的换算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出口运费 CIF价=(FOB价+出口运费)/ (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材料单价调整办法

材料单价调整办法 ( 1 ) 预算价格:1. 主要材料:a. 定额价格:见附录《主材表》 b. 预算价格:由市定额站发布,一年六次 .2. 次要材料:a. 定额价格:见附录《次材表》 b. 预算价格:由市定额站按调整系数发布,一年二次 .3. 新增材料:a. 定额价格:报由定额站确定 ( 2 ) 材料价差:1. 主要材料:a. 根据预算价格对每种材料进行单项调整 b. 实购价与预算价有出入时:经合同双方签证认可,报定额站可按实调整 .2. 次要材料:a. 次材价差总额占定额直接费1%以上:可按新增材料调整 b. 次材价差总额占定额直接费不足1%:a. 根据定额直接费与其它直接费之和以系数综合调整 .b. 单独执行土石方工程不执行次材调价系数.3. 新增材料:a. 根据定额站审批后的定额价格对每种材料进行单项调整 ( 3 ) 合同价格:1. 预算价格一次定死:对开六个月以内非跨年工程,合同中可将主材预算价格一次定死 .2. 预算价格按实调整:对开六个月以上或跨年工程,应按定额站规定对价格进行同期调整( 4 ) 拔交材料:1. 拔交条件:a. 甲方上级拔给的材料 b. 甲方在未开工前准备的材料 c. 工程设计特定的材料 2. 允拔材料:除地方材料( 砖.瓦.砂.石.灰)以外的材料 3. 计算时间:a. 可直接使用的材料,按交货时间计算 .b. 须经测试.化验后才能使用的材料,从测试.化验完成后计算 4. 拔交价款:作为工程拔款抵减工程总造价,不能抵减直接费 5. 计算价格:按预算价格计算 6. 材料规格:因材料不符定额编制材料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a. 串换费:按拔交材料运杂费计算 .b. 加工费:按实计算 .c. 改制费:按实计算

清单合同价格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施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计算公式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计算公式 一、佣金计算公式: ⑴含佣价=净价+单位佣金 ⑵单位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⑶含佣价=净价+ (含佣价×佣金率)=净价/(1-佣金率) 二、折扣计算公式: ⑴折实售价=原价×(1-折扣率) ⑵折扣金额=原价×折扣率 三、三种贸易术语及其含佣价间的换算公式 1、以FOB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1)CFR=FOB+F (2)CFRC=FOB+F /(1-佣金率) (3)CIF=FOB+F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投保加成=1+投保加成率)(4)CIFC=FOB+F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2、以CFR换算为其他价格 (1)FOB=CFR - F (2)CFRC= CFR / (1-佣金率) (3)CIF=CFR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4)CIFC= CFR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佣金率) 3、以CFRC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1)FOB=[ CFRC×(1-佣金率)] - F (2)CFR=CFRC×(1-佣金率) (3)CIF=[CFRC×(1-佣金率)] / (1-保险费费率×投保加成) (4)CIFC= [CFRC×(1-佣金率)]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4、以CIF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1)FOB= CI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F (2)CFR= CI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3)CFRC= [CI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1-佣金率) 5、以CIFC价换算成其他价格 (1)FOB= CIFC×(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F (2)CFR= CIFC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3)CFRC=[CIFC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1-佣金率) 四、价格核算公式: 1、成本核算公式 ⑴实际采购成本=含税成本(进货成本)-出口退税金额 ⑵出口退税金额=含税成本×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2、运费核算公式 ⑴件杂货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⑵集装箱运费;拼箱与件杂货运费一样计算整箱运费=包厢费率+附加费 3、保险费核算公式 ⑴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⑵保险金额=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 投保加成率一般为10%,保险金额以CIF(CIP)价格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可调价格合同 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单位工作总结】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承包双方签订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 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 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 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

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及价格调整(一)章节练习

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及价格调整(一)章节练习 单项选择题(共2 题) 1、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于2013年8月签订合同并开工,2014年6月竣工。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对 工程价款进行动态结算。根据当地造价站公布的造价指数,该类工程2013年8月和2014年6月的造价指数分别为113. 15和117.60。则此工程价差调整额为()万元 (A) ?A、11.8 ?B、13.35 ?C、39.45 ?D、52.8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下列哪项不属于公路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 (A) ?A、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C、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D、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多项选择题(共2 题) 1、某公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A工作遇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停工3天,窝工费900元,同时场外大范围 停电致停工1天,窝工费300元;发包人增加B工作,工期7天,费用15000元。A、B两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据此,承包人可以提出的索赔有 (CD) ?A、总索赔费用15300元 ?B、A工作费用索赔900元,工期索赔4天 ?C、B工作工期索赔7天,费用索赔15000元 ?D、总工期索赔10天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暂无 2、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公路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方法有 (AD) ?A、采用计日工单价 ?B、成本加利润的方法 ?C、采用预算定额计算单价 ?D、协商定价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暂无

国际贸易完整的报价单

国际贸易完整的报价单 一份完整的报价单应该包含哪些部分和内容? 一份完整Quotation Sheet是非常重要的,决定着客人是否第一次把你的报价淘汰或是否更能吸引客人的眼球,平时经常和一些工厂的业务员或是老板打个交道,可以说,几乎99%的人报价格不能把要问的问题都标示在报价单上,都需要另外再次询问。对国外客人报价时,特别是国外客人的Purchaser,他们每天需要做的工作实在是太多,要知道,他每天收到的寻盘一定不会是你一家,而且是很多家,他没这么多时间一家家地询问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所以,报价单的完整,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否则,很多报价首先就被淘汰。所以我查了些资料整理了如下内容,一份完整的QUOTATION SHEET必须包括如下几个部分:下面具体的一些内容也是根据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客人有选择性地填写。 一、报价单的公司抬头(Head) 01,卖家基本资料(举例) 公司标志(Logo) 公司名称(Company) 详细地址(Detailed Address) 邮政编码(Post Code) 联系人名(Contact) 职位名称(Job title) 电话号码(Telephone No.) 传真号码(Fax No.) 手机号码(Mobile No.)

邮箱地址(E-mail Address) 聊天方式(Messenger Online) 公司网址(Website Address) 02,买家基本资料(举例) 公司名称(Company) 详细地址(Detailed Address) 邮政编码(Post Code) 联系人名(Contact) 电话号码(Telephone No.) 传真号码(Fax No.) 手机号码(Mobile No.) 邮箱地址(E-mail Address) 公司网址(Website Address) 03,报价单的标题: 报价单标题(Quotation Sheet/Offer Sheet/Price List) 参考编号(Reference No.) 报价日期(Date) 有效日期(Valid date) 二、产品基本资料(Product’s Basic information)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标签:房产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进一步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围,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围,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围,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围包括: ⑴按包干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围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围,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围,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 整方法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

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0)=9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投标报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80×(1-5%)=76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则调减(76-70)=6元/单位。即该 材料的结算价为(80-6)=74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即该材料 的结算价为(110-10)=100 元单位。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投标报价5%的部

合同价格调整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驻引黄工程项目监理部: 南二泵站土建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47款“价格调整”规定,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劳力、材料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合同价将根据价格变动指数采用公式法进行调整,且规定了基期价格指数和价格变动指数均为山西省统计局提供的建筑业综合价格指数。 南二泵站土建合同自1998年7月开工至今,土建工程已全部完工并投入运行,工程师或业主均未提供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劳力、材料及其他价格变动的建筑业综合价格指数,因此南二泵站土建合同实施过程中因劳力、材料及其他价格变化的风险全部由我部承担,显然是不公平合理的。 2004年3月,我部从山西省统计局获得了部分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山西省统计年鉴2002),对于未提供部分的价格指数结合合同实施过程中原材料购进价格和投标时基期价格计算而来。 我部依据合同条款规定的公式法调整价格计算式、所获得的价格变动指数和年度支付的应付款累计值,分年度计算了南二泵站土建合同价格指数调整金额4955009元;并根据合同通用条款44.2款规定“利息的起算日期为假设没有争端存在,所增加款项本应予以证明之日”和合同专用条款44.1规定的“利率为每天0.024 %”计算合同价格调整迟收款项的利息为1284187元,本次价格指数调整金额共计6239197元。 现将土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呈报贵部,请工程师审查批复。 附件: 1、价格调整计算说明;

2.南二泵站土建合同价格指数调整汇总表; 3、价格调整计算附表一~十二; 4、山西省统计局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 5、机械设备动力燃料及机上人工费计算表; 项目经理: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价格调整计算说明 一、综合权重计算 1、单价权重 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细目的单价分析表,计算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木材、燃料、火工材料及机械一类费用、相关取费在投标单价中所占权重,权重之和为1。为简化计算,选用具有代表性的单价分析表计算,对于投标时采用加权平均综合单价的细目,计算权重时仍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详见附表一:单价权重计算表) 2、分类工程权重计算 首先进行分类。为提高价格调整的准确度,分类的工程项目选用工程量清单中覆盖面达到中标合同价的80%以上,但又要避免分类过细,使调价计算过于繁琐。我部按照工程量清单细目进行分类,分为:土方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①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 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 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 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 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 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 8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新例: (1-5%) =76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 70元/单位,则调减(76- 70)= 6元/单位。即该 材料的结算价为(80 — 6)= 74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 11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勺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 1-5%) =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 85元/单位,则调减(95 — 85)= 10元/单位。即该材料 的结算价为(110—10)= 100元单位。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投标报价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 (1+5% = 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 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0)= 90元/单位。 5%勺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 100 X 115元/单位,则调 增(115- 105)= 10元/单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投标报价 5%勺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 80 X 5%勺部

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管理办法1.1 变更权 1.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变更范围1.2 1.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3(. 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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