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常见案例与适用法

食品标签常见案例与适用法
食品标签常见案例与适用法

工商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查看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扩大食品违法案件线索的收集范围。经初步归纳,与食品标签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情形。

1.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该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2.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罚。

3.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工商机关可以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违法标注QS安全认证标志或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在这一方面,主要是超范围使用认证标

志的现象。比如,利用产品或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或者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也都是工商机关可以依法查处的。

5.在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的其他内容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通则》要求,就意味着该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对此,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监督其销毁食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通则》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具体。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工商机关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通则》对食品标签除了规定许多专业性很强或需要

进行检测才能确认结果的标准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凭借肉眼观察就能基本确认结果的标准。

比如,对于食品标签的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注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低于1.8毫米;不得标注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标签应标注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对外销售的,应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营养标签解读和制作001 能解读营养标签并计算NRV 值 002 能解读食品原料和辅料配方003 能撰写产品标签说明书 食品营养价值分析005 能计算食品营养质量指数 006 能进行食品蛋白质营养评价 007 能进行食品碳水化合物营养评价 008 能进行食品脂肪营养评价 食品营养资料编写009 能根据食品营养特点,撰写产品宣传资料 010 能设计市场需求调查表 主要规定 《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 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 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 《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 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一)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总碳水化合物; 5、钠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 (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胆固醇; 5、碳水化合物; 6、糖; 7、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8、维生素14种 9、矿物质14个 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食品抽检案件案例分析

食品抽检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情 2012年4月27日,东钱湖分局对李某(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其中有2个批次的食品经检测机构检验为不合格,其中“动心一族”牌西梅检测结果为标签不合格、菌落总数超标;“阳光山庄”牌正宗话梅检测结果为总砷超标、糖精钠、甜蜜素超标。 二、争议 对本案的定性和处罚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定性:每个检测不合格项目视作一种行为,当事人的2种食品共有4个不合格项目,即4种违法行为。处罚:进行4次处罚。即对标签不合格、菌落总数超标、总砷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行为分别处罚。 第二种意见:定性:将销售1种食品视作1个行为,共有2个违法行为。每个行为都违反2个法条,违反的法条属于想象竞合。处罚:对2个行为处罚,对每个行为分别采取择一重处的方式,只选择其中1个不合格项目所对应的罚则进行处罚,如对“动心一族”牌西梅选择对标签不合格处罚,对“阳光山庄”牌正宗话梅选择对重金属超标处罚 第三种意见:定性:将销售1种食品视作1个行为,共有2个违法行为。每个行为都违反2个法条,违反的法条属

于想象竞合。处罚:对2个行为分别处罚,并采取“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的原则,即对“动心一族”牌西梅适用标签不合格、菌落总数超标对应的罚则处罚;对阳光山庄”牌正宗话梅适用重金属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对应的罚则处罚;同时每个行为只罚款一次,不合格食品只没收一次。 三、评析 作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一)第一种观点定性不合理。第一种意见与后面2种意见主要的分歧点在于对“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对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目前法学界有争议,作者倾向于参照刑法理论中有关“一行为与数行为”的判定标准来做判断:凡只能充分满足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数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数个行政违法行为”。 按照第一种观点的逻辑,当事人销售“动心一族”牌西梅的行为属于2个违法行为,即“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和“销售菌落总数不合格食品”,但是,这里构成2个违法行为所必须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个构成要件却重合了,即都是“动心一族”牌西梅这一个自然行为,也就不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上述2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所以,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动心一族”牌西梅的行为,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不过同时违反了2个法条。

《食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主要规定 《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 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 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 《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 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一)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总碳水化合物; 5、钠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 (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胆固醇; 5、碳水化合物; 6、糖; 7、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8、维生素14种 9、矿物质14个 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四)标注形式 营养成分的含量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 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五)具体见技术附件 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

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 (来源:网络) 近年来,针对食品问题的打假案件逐渐增多,很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但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对此应否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经常引起争论。作者对此类情形作了梳理,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持;但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鲜明注脚,也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的“异数”。就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维权案件激增,且绝大多数由职业打假者提起;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即便是职业打假者,也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即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这些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并无毒害。由此造成审判实践的困惑与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亟须对此加以梳理,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 据以衡量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用了一章来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可见,食品无毒无害,自然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但并非全部,标签同样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很不统一。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原卫生部出台规划,拟将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整合成唯一的强制性标准。目前,国家卫计委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毕,迄今为止,已公布300多部食品安全标准,覆盖6000多种食品。有关食品标签方面,当前已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除此之外,针对某一特定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也有的对标签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从法理学层面看,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并且是强制性规范。因此,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类型 食品标签中的内容较多,各种不同的食品又各自有所不同,因而标签中的问题也很多。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标示缺失

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 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 ●非法药品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 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此外,积极探索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有效遏制了辖区内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打四非” 市食药监局密切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共查处各类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案件21起,其中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起,行政处罚立案19起。取缔利用“健康讲座”方式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16起,办理保健食品协查件249件。 ●互联网非法售药 药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通过关闭网站、屏蔽信息、发布警示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成功查处17起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冲击了10个互联网销售假药窝点(湖里4个,翔安3个,思明、同安、海沧各1个),破获网络销售假药案4起。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通过“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全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每月将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省食药监局,同时抄送市工商局,每季度还将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通报。通过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共发现假药3种,假冒保健食品1批,全部予以立案查处。 ●监督抽验 药监部门今年共安排药品监督抽验100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6批,不合格率为4.6%。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合格率下降了0.7%,对这些不合格药全部予以行政处罚。完成基本药物抽检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福建省增补药物目录为主,全年共完成抽验531批次,我市基本药物药品流通市场药品合格率为99.8 %,生产合格率为100%。 ●投诉举报 今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为群众提供安全合理用药咨询3700余次,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食品标签法法规解读

摘要:从实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得出目前还存在的食品标签的问题:进口商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进口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以音译名代替产品全称;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标签设计求美不求实,营养标签的标注常有错误;报检员的问题。以这些问题为基础,从其内涵、审核内容及审核工作的开展三个方面浅析《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关键词:问题;浅析;《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 以及一切说明物, 是向消费者表明食品特征的一种重要形式。一个标准化的食品标签, 反映着国家的水平、社会的文明和企业的素质。进口食品必须标注规范的中文标签,这是个涉及国家尊严和消费者权益的重大问题。国际上非常重视食品标签的管理工作,许多国家在上世纪70~ 90年代相继制定了食品标签技术法规,以帮助消费者选购食品。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对食品标签的管理也已经走上了标准化的轨道。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于2000年2月15日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办法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包括四部分:总则、标签审核、标签检验、附则。总则主要是强调实施该法规的目的、食品标签的严格定义、适用范围及管理部门;标签审核包括审核所需的材料、审核项目;标签检验主要是说明检验内容;附则主要是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以及违反该法规的处罚办法。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目前发现进出口食品的标签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进口商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在收到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中,初次申报的标签几乎没有一个是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要经过反复解释说明,进口商才能将标签修改正确。 二是进口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以音译名代替产品全称。如:奇卡噗卡口香糖和干白葡萄酒应两产签的正确名称,但进口商在申请标签审核时只有奇卡噗卡和蒙得茫东这样的产品名称,让人无法了解其真实属性。进口食品中只使用音译名而无产品全称的问题比较普遍,在标签审核中应引起重视,必须加以纠正。 三是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如某公司申报的韩国糖果标签,其配料表中并未标注含有色素,但从样品呈现鲜艳的黄色可初步判断,糖果中添加了人工色素。经对其进行人工色素日落黄的检测,判定此食品含有人工色素。另在申报的方便面食品标签中,也存在食品中含有面质改良剂而未在标签中标注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在其他食品中也比较常见。食品添加剂是重点监管项目,外商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四是标签设计求美不求实,营养标签的标注常有错误。由于标签设计人员多数是美术设计人员,对标签的要求和产品的基本知识了解不多,容易造成一些专业知识上的错误。尤其是国外客户提供的标签, 因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法规、标准不熟悉, 更易产生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如某公司出口的酥饼为芝麻和麦芽糖黏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篇一:食品安全问题案例(392字) 2006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场上,一些打着白洋淀“红心”旗号的鸭蛋宣称是在白洋淀水边散养的鸭子吃了小鱼小虾后生成的。 但当地养鸭户却表示,这种红心鸭蛋并不是出自白洋淀,正宗白洋淀产的鸭蛋心根本不红,而是呈橘黄色,主要吃玉米饲料。据调查,石 家庄平山县、井陉县的一些养鸭户和养鸭基地,在鸭子吃的饲料里添加了一种“红药”,这样生出来的鸭蛋呈现鲜艳的红心,而且加得越多,蛋心就越红。 当地人都把这种加了红药的蛋叫“药蛋”,自己从来不吃。经过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检测,结果发现这些鸭蛋样品里含有偶氮染料苏丹红Ⅳ号,含量最高达到了0.137mg/kg,相当于每公斤鸭蛋里面含有0.137毫克。苏丹红分为Ⅰ、Ⅱ、Ⅲ、Ⅳ号,都是工业染料,有致癌性。苏丹红Ⅳ号颜色更加红艳,常被用来做鞋油、油 漆等工业色素,毒性也更大。 篇二:食品安全问题案例(439字) 案例一:2005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孔雀石绿”。有关方面将此事迅速通报给欧洲国家所有的食品安全机构,发出食品安全警报。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消息说,任何鱼类都不允许含有此类致癌物质,新发现的有机鲑鱼含有孔雀石绿的化学物质是“不可以接受的”。

案例二:2005年11月,继三款“珠江桥牌豆豉鲮鱼罐头”被查出含致癌物孔雀石绿后,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公布的食物最新测试结果显示,“鹰金钱”牌金奖豆豉鲮鱼和甘竹牌豆豉鲮鱼等三个食物样 本被查出含有致癌物“孔雀石绿”。 案例三:2006年11月17日,上海媒体率先报道了山东产多宝鱼药残超标情况。 案例四:2007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一养殖企业正式起诉台湾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山东青岛的独资企业青岛统一饲料农 牧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孔雀石绿”超标。 篇三:食品安全问题案例(828字) 案例1、2010年7月,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等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求严肃查处,杜绝问题奶粉流入 市场,彻底查清其来源与销路,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案例2、2010年7月5日报道最近有调查发现,美国的麦乐鸡竟然含有橡胶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美国麦当劳发言人称,在麦乐鸡中加入聚二甲基硅氧烷,是基于安全理由,用以防止炸鸡块的食油起泡。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动物测验显示,这种物质对人体无害。 案例3、2010年5月23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曝光:售价上千元、用于养生保健的“天然紫砂煲”竟然是由普通泥土 与化学物质混合而成。然而,历经近一月的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

食品标签标注规定解读

食品标签标注规定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信息,可以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 由于在标签上体现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当超出上述期限或消费者、经销者未按标签上标明贮藏条件保存,食品制造者不承担责任,这也维护了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标签既是消费者的保护神也是制造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武器。这里我们对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标签标注的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让消费者和企业更好地利用食品标签标注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7718 )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 1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 3 )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 4 )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 5 )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 6 )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 7 )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 8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 QS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 9 )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 10 )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 ( 11 )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规定的食品标签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有: ( 1 )乙醇含量 10% 或 10% 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食品典型案例

一、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09年10月22日,株洲市工商局收到株洲市农业局《案件移送函》。株洲市农业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案件移送株洲市工商局进行处理。 经查:2009年9月22日,农业部开展2009年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依据GB2763-2005对上述农产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毒死蜱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05的技术要求,该批次农产品不合格。长沙鲜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是当事人的蔬菜供应商。2009年9月22日上午,当事人从长沙鲜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计30公斤,每公斤进货价2.6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3.98元,抽样基数24公斤,抽样数量3公斤。截至2009年9月22日晚9点,该批芹菜已全部售出,盈利41.4 元。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毒死蜱列为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但国家有严格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毒死蜱的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给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二、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利用过期变质“精品酱肉”加工成“五香酱牛肉”销售案 2009年6月2日,新化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购买了问题酱牛肉,食用后出现面部浮肿、眼睛肿胀、血压升高等症状,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经查: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于2009年4月从长沙某供应商购进武汉市洪山区顺达卤制品经营部出品的“精品酱肉”1331.56公斤,购进价为21元/kg,共计货款27962.76元,该批产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6日,保质期为30天,该“精品酱肉”原料为猪瘦肉,购进后,将其加工成“五香酱牛肉”销售,销售价19.6元/kg,货值金额总计26098元。至2009年6月2日止,已销售过期“五香酱肉”1133.06公斤,违法收入22207.96元,库存198.5公斤。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一.日本新食品标识法概况 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 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共749页)来进行了规定。2015年3月末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共405页)补充和解说了《食品标识基准》。同一天消费者厅还发布了《食品标识基准相关问答》(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40号,共553页)。为了正确理解日本食品标识制度,必须仔细研读这些庞大的情报。 2015年4月1日,日本实施新食品标识法时对该制度设定了过渡期。过渡期分别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为5年,生鲜食品为一年半。就是说2020年3月31日生产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生鲜食品,2016 年9月31日为止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2020年3月31日销售的业务用食品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 设定过渡期是为了消耗旧包材和标签而设定,因此过渡期内应尽早适用新标识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个商品中不得混用旧标识基准和新标识基准。比如营养标识按照新基准标识,过敏原仍旧按照旧制度标识是不允许的,适用新标识基准时必须所有项目都得执行新基准。 二.新标识制度相对于旧制度旧的5大变更点 1.梳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方法: 进行简单加工的划分到加工食品中,如干燥芒果归类到加工食品中。 2.修改了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 原则上同一个产品在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允许使用,同时要求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注明客服联系方式和网址等。 3.变更标识框架: 1)标识可能展示板面小于30cm2时不可以省略安全性相关标识。 2)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区分开标识。 4.修改过敏原标识规则: 以个别标识为原则并允许统括标识,统括标识时要求所有过敏原全部标识出来。废止特定加工食品及扩大标示规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知识讲解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①“皮革奶”事件概述 2005年,山东等地曝出在牛奶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事件,引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重视,曾经大力整顿。当时山东省工商部门至少查获2.8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有200多家小厂从事这类生产。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于2009年2月份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浙江金华晨园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蛋白质含量的目的。金华市质监局、兰溪市质监局于3月5日配合浙江省质监局,对晨园乳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当场查获60公斤无标签白色粉末,经鉴定该粉末为皮革水解蛋白粉。浙江省质监局在3月18日对浙江晨园乳业八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测,其中三批次成品两批次半成品含有皮革水解蛋白成分。目前证据表明,早在2008年10月20日监管部门在晨园乳业公司当天生产的含乳饮料中,检测出了这种皮革水解物。晨园乳制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滥用非食品添加剂,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2010年8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打击力度。 2011年2月17日下午一条被广大网友热议的名为《内地“皮革奶粉” 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新闻报道。此报道一经发布,便被纷纷转载,从而迅速地登上了各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报道中声称,不法商家把皮革废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提炼成“皮革水解蛋白”,再将其掺入奶粉中,企图以此来提高奶里的蛋白质含量好蒙混过关。 二.“皮革奶”事件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乳制品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乳制品公司生产提供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高质量乳制品,成为了其承担社会责任中重要的一部分。皮革奶事件的发生首先是对当地奶农及乳品产业造成重创,浙江晨园乳业公司爆发的皮革奶事件,不仅将金华的乳业发展推入了冬天,同时也在全国的乳业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金华作为我国南方地区有名的奶业基地之一,被誉为“南方奶牛之乡”,皮革奶事件的爆发对金华当地乳业甚至国产乳业造成沉重打击,引发了一系列连锁的反应。不管是上游的养殖环节、收购环节还是中下游的生产环节都受到了影响。奶农是乳制品产业链的第一节,奶农体会最深刻的是“奶贱伤农”。对于金华的奶农来说,在2007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后他们已经经历了最困难的时期,鲜奶的收购价格一路卜跌至每斤1.25元。而皮革奶事件的爆发使得鲜奶的价格跌到历史最低位,每斤只能卖到1.1元,鲜奶的贱卖严重损害的奶农们的利益。 内地消费者对于奶粉的信心再次受到打击,对于国产奶粉的信心明显不足。中央电视台《国产奶粉的“危”与“机”》节目调查显示,有七成受访者表示不选择国产奶粉。由于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心不足,导致大部分超市和专卖店中,进口奶粉的销量都明显好于国产奶粉。显然,这也是国内奶粉业的危机时代,由于皮革奶事件造成人们对奶粉业的二度恐慌,国产奶粉和整个乳制品行业正在经受的煎熬实际是重建公共信任的高成本付出。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关乎国民健康安全的大问题。因此,怎样切实保障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是每一个生产者和监管者都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严峻课题,只有脚踏实地,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经验,逐步提高我国乳制品行业的整体实力,才有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案例_对照7718强制性标识内容之令狐文艳创作

食品标签不合格案例集锦 令狐文艳 食品标签不合格案例集锦 一、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基本要求不合格案例: 1、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1、喷墨打印字体容易被油脂、以及某些化学溶剂溶解; 2、纸质的标签也容易受潮损坏、发霉等看不清 2、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图片与实物不符,需标注:图片仅供参考加贴标签应与原包装标签内容一致 避免无依据、偏离事实的宣传语未经“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产 品,不得宣称 3、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非单一成分食用油: 核桃油(应注明食用调和油) 豆制品、面筋制品 (宣称牛筋、牛板筋,应注明产品属性)4、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不允许以小知识、引用文献的形式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

包装内说明书上的内容夸大宣传治疗疾病作用 5、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养生、瘦身、丰胸、养肝属于保健功效,普通食品不能宣传保健功效 6、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外文同时应配中文应标注对应的简体中文标签7、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标签应采用不易脱落的形式,如印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 二、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标示项目 1、食品名称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令狐采学 ①“皮革奶”事件概述 2005年,山东等地曝出在牛奶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事件,引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重视,曾经大力整顿。当时山东省工商部门至少查获2.8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有200多家小厂从事这类生产。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于2009年2月份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浙江金华晨园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蛋白质含量的目的。金华市质监局、兰溪市质监局于3月5日配合浙江省质监局,对晨园乳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当场查获60公斤无标签白色粉末,经鉴定该粉末为皮革水解蛋白粉。浙江省质监局在3月18日对浙江晨园乳业八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测,其中三批次成品两批次半成品含有皮革水解蛋白成分。目前证据表明,早在2008年10月20日监管部门在晨园乳业公司当天生产的含乳饮料中,检测出了这种皮革水解物。晨园乳制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滥用非食品添加剂,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2010年8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打击力度。 2011年2月17日下午一条被广大网友热议的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新闻报道。此报道一经发布,便被纷纷转载,从而迅速地登上了各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报道中声称,不法商家把皮革废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提炼成“皮革水解蛋白”,再将其掺入奶粉中,企图以此来提高奶里的蛋白质含量好蒙混过关。 二.“皮革奶”事件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乳制品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乳制品公司生产提供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高质量乳制品,成为了其承担社会责任中重要的一部分。皮革奶事件的发生首先是对当地奶农及乳品产业造成重创,浙江晨园乳业公司爆发的皮革奶事件,不仅将金华的乳业发展推入了冬天,同时也在全国的乳业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金华作为我国南方地区有名的奶业基地之一,被誉为“南方奶牛之乡”,皮革奶事件的爆发对金华当地乳业甚至国产乳业造成沉重打击,引发了一系列连锁的反应。不管是上游的养殖环节、收购环节还是中下游的生产环节都受到了影响。奶农是乳制品产业链的第一节,奶农体会最深刻的是“奶贱伤农”。对于金华的奶农来说,在2007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后他们已经经历了最困难的时期,鲜奶的收购价格一路卜跌至

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3.15新闻发布会内容 2009年公平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胥某系南京某食品店业主,2009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南京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胥某经营的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具体有Andes巧克力、Dream CACAO56%白巧克力等10个品种,涉及5个国家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鼓楼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计10个品种、169盒(瓶、包、支、板),并处罚款人民币2581元。 [社会警示]《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架构更加明晰、各职能部门分工更加明确。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当日即立案查处的全市第一案,拉开了工商部门根据该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监管的序幕。 案例二:南京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玻璃案 2008年10月、11月,当事人从上海某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购进“亿钧”5mm白玻(批次:2008824、2008831)和“长利”8mm白玻(批次:2008913),总货值为669666.23元。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该3批次玻璃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于2009年3月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不合格玻璃,并处罚款607338.04元。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承担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处罚。 案例三:南京市六合区某五交化商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 2009年6月,当事人在其门头上悬挂“买一台世界名牌海尔冰箱,享政府补贴13%”,并在店堂玻璃门上张贴“响应家电下乡,信赖美的家电下乡产品,政府补贴13%”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推荐及中标文件,不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享受政府补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六合区局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经营场所内的虚假宣传广告,罚款5000元。 [社会警示]家电下乡政策顺应了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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