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受控号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编制

北 京 中 化 联 合 质 量 认 证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Zhong Hua Combination Quality Certification Co.,Ltd.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基本环节 (1)

3.1节能产品认证委托 (1)

3.2检查 (1)

3.3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1)

3.4获证后的监督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节能产品认证委托 (1)

4.2检查 (2)

4.3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4获证后的监督 (3)

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

5.2认证证书格式 (6)

5.3认证范围扩大/缩小、证书变更 (6)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

6.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

6.2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6)

6.3加施方式 (6)

7.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8.收费 (6)

附件1:复极式离子膜电解槽节能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8)

版本状况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HQC经国家认监委(CNCA)批准的产品认证范围中的产品。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基本环节

3.1节能产品认证委托

单元划分;

材料评审。

3.2检查

产品标准的确认;

检查实施。

3.3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

3.4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凡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均可作为“认证委托人”书面向HQC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4.1节能产品认证委托

4.1.1申请单元划分

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为划分原则。详见各节能认证产品实施细则.

4.1.2提交申请材料

1.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需要时)

4.节能产品检测报告(申请日前一年内)或节能产品验收报告(必要时)(申请日

前一年内)

5.节能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时)

6.企业简介及节能产品标准(现行的国标、行标、企标、国际标准)

7.企业组织机构简图、管理体系人员概况

8.各单元节能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测设备

9.节能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要注明对节能指标有影响的相关控制关键点)

10.节能产品整体彩色照片或节能产品宣传册

注:特殊申请要求详见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4.2检查

4.2.1产品标准确认

节能产品认证的技术要求应是现行有效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标准,并识别节能产品标准中节能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规范性。

4.2.2 工厂检查

依据《节能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特殊要求见相应产品的实施细则。

4.2.3产品抽样检测

4.2.3.1抽样

应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且从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的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节能产品中抽取。

4.2.3.2检测

遵照各产品的认证方案实施。详见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一般,由认证委托人将节能产品样品送至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或经CNAL认可,具有相应产品检验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4.3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3.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和产品检验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不合格和/或节能产品检验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复试(复试要求见各产品的实施细则)。整改结果合格,颁发中化产品认证证书;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可再重新申请。

4.3.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自然日。

认证时限一般为30--120日。

4.4获证后的监督

4.4.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4.1.1一般情况下,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4.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节能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

节能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4.2 监督方式

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4.4.3 监督内容

4.4.3.1工厂检查依据4.2.2执行.应着重检查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上次不合格项的纠正情况,同时不排除对《节能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产生质疑条款的检查、确认。

4.4.3.2节能产品检验可根据节能产品特点,采用确认产品节能指标检验或验收报告的方式进行。详见各产品的实施细则。

4.4.3.3对于已通过本机构的其它产品认证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监督时工厂检查可采用现场检查结合确认其它检查结果的方式进行。

4.4.4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报告和节能产品检测(或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并使用认证标志。

若发现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合格,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整改结果不合格或逾期将停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告。

监督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节能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1.1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每年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HQC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5.2认证证书格式

其认证证书应包括获证工厂名称、地址、节能产品单元名称、实施规则及依据标准、认

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签名及日期。具体证书要求详见相关节能产品认证实施细则。5.3认证范围扩大/缩小、证书变更

获证组织提出扩大/缩小节能产品认证范围及证书内容的变更申请时,由HQC依据相关程序,待检查合格后,批准扩大/缩小及变更。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在获证节能产品上使用中化产品认证标志,并遵守《使用认证证书及/或认证标志的协议》的规定。

6.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节能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3加施方式

应将认证标志加贴在独立最小包装/标签/铭牌上。

7.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HQC《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8.收费

认证收费由HQC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复极式离子膜电解槽节能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产品范围为:复极式离子膜电解槽。

2 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商、同一电解方式的产品列为一个申请单元。

单元名称为复极式离子膜电解槽。

4 认证实施

4.1 认证受理:

认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节能产品认证合同

2. 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测设备、节能产品生产工艺

流程图(要注明对节能指标有影响的相关控制关键点)、主要原材料清单)

3.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申请认证产品规格、型号明细

5. 企业质量文件

6. 产品的验收报告(申请日前一年内的)

7.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资质证明(QMS证书等)

4.2工厂检查

4.2.1依据《节能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检查分为两个部分:生产现场和组装现场。检查组内应配备有具有专业能力的检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4.2.2检查人日:按照《检查/审核人日安排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执行。

4.3产品抽样检测

4.3.1抽样原则:

生产现场的样品:由检查组在生产现场随机抽取。

组装现场的样品:在申请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中选取. 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指定。

4.3.2抽样方法和数量:

初次抽样:每次抽样选取一个样品,按4.3.3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监督抽样:同初次抽样。

复试抽样:产品检测不合格应进行单倍全项复试。

4.3.3检验实施

检验依据为HG/T 3981-2007,具体检测项目见表1。

其中,检验项目的1-14项,由HQC指定的检测机构在生产现场实施检验;检验项目的15-21项,由认证机构指定具备能力的检验人员在组装现场实施检验。现场检验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有三年及以上相应的化学分析、实验、检测工作经历;

2).熟悉相应的产品标准及检验要求;

3.)熟悉氯碱工艺适用的生产过程、工艺要求;

4.)能把握影响供方/组织产品质量的关键活动;

5.)了解熟悉相应专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现场检验必须由2人同时进行,不允许一个人单独进行检验。

节能指标检测由认证机构按照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在用户现场实施检测.

由检验人员记录全部检测结果,并依据标准作出检验结论。

4.4 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按照《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4.3条执行。

4.5 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频次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4.4条规定执行。

4.5.2 监督方式为: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工厂检查依据《节能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执行。工厂检查分为两部分:生产现场和组装现场。其中组装现场,获证组织应提前向认证机构提供监督年度内产品组装计划目录,由认证机构从中任意选取一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内应按本细则 4.3.3配备有具有专业能力的检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4.5.2.2对于已通过本机构的产品认证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监督时工厂检查可采用现场检查结合确认其它认证相同部分的方式进行。

4.5.2.3工厂检查人日安排,应按照《检查(审核)人日安排》执行。

4.5.2.4产品检验执行本细则4.3条款规定或由认证机构指定具备能力的检验人员确认获证组织提供的检验及验收报告。

4.5.3监督结果的评价及批准

按照《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4.4.4条款规定执行。

5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规定

5.1复极式离子膜电解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的有效性依赖HQC每年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每一认证单元一张证书,证书应包括正、副本。

证书正本内容应包括:获证产品单元名称、获证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地址、检查地址)、邮编、认证模式、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颁证/换证时间、证书有效期等;

证书副本内容应包括:正本中获证单元所含盖的认证产品规格、加工厂名称、加工厂地址等。

5.3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5.4获证组织提出扩大/缩小产品认证范围及证书内容的变更申请时,由HQC依据《认证批准/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控制程序》程序检查合格后,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变更和注销。

5.5认证标志使用按HQC《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6条款规定执行,认证标志样式为:

认证标志加贴方式可为模刻、印刷和铭牌。

表1 复极式离子膜电解槽节能产品认证的检测项目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中国水网水行业专业门户网站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CCAEPI-GK-301-2005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A版) 2005年1月1日颁布2005年1月1日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1 引言 1.1 为保证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CCAEP)I 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1.3 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1.4 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1.5 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2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图(见图2-1 ) 3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3.1 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3.1.1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幵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 售后服 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 C CAEPI 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 术要求。 (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 (5) 3.1.2 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方 (2) 图J2-1 产品认证程序 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4) (5) 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6) (7) 的产品,应附 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 关批准文厂"(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属国家强制 许可证 );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环保认证及意义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及意义 首先,阐述环保协会在中国体制内及环保领域的重要作用及其权威性; 其次,被环保协会认证后的企业的责任及意义; 然后,介绍水质监测的紧迫性及必要性; 最后,作为研发、生产、制造为一体的深圳市航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获得环保认证后, 在水质监测领域的责任及意义。 一、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简介 1996年,原国家环保局开始实施环保产品认定制度。根据《关于调整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发[2000]13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进行。为适应新的认证制度的需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建了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实施的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将转移到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承担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惟一机构。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将按照“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检查”这一国际通用的认证模式开展环保产品认证,产品认证的范围包括水污染治理产品、空气污染治理产品、噪声与振动控制产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产品(包括焚烧炉产品)、环境监测仪器、环保药剂及材料等六大类产品,目前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100余项。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建,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专业环保产品认证机构。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依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具有良好的行业背景和专业能力,认证具有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与全国环保企事业单位和环保系统建立了广泛的社会联系,并参与国家环境保护产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使其认证工作更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需要。 二、环境保护产品的分类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环协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8号)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

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九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

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

前言 本文件作为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d)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f)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文件控制 工厂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文件的规定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e)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产品环保认证合同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977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产品环保认证合同正式 样本

产品环保认证合同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合同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 CAEPI-RG-Q-020 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2005-1-1发布 2005-1-1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模式┈┈┈┈┈┈┈┈┈┈┈┈┈┈┈┈┈┈┈┈┈┈┈┈┈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认证申请┈┈┈┈┈┈┈┈┈┈┈┈┈┈┈┈┈┈┈┈┈┈┈1 型式检验┈┈┈┈┈┈┈┈┈┈┈┈┈┈┈┈┈┈┈┈┈┈┈1 初始工厂检查┈┈┈┈┈┈┈┈┈┈┈┈┈┈┈┈┈┈┈┈┈2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认证后的监督┈┈┈┈┈┈┈┈┈┈┈┈┈┈┈┈┈┈┈┈┈3 5. 认证证书┈┈┈┈┈┈┈┈┈┈┈┈┈┈┈┈┈┈┈┈┈┈┈┈┈4 认证证书的保持┈┈┈┈┈┈┈┈┈┈┈┈┈┈┈┈┈┈┈┈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5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5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5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5 加施方式┈┈┄┈┈┄┈┈┄┈┈┄┈┈┄┈┈┄┈┈┄┈┈5 标志位置┈┈┄┈┈┄┈┈┄┈┈┄┈┈┄┈┈┄┈┈┄┈┈5 7. 收费┈┈┄┈┈┄┈┈┄┈┈┄┈┈┄┈┈┄┈┈┄┈┈┄┈┈┄5附表1民用燃煤常压锅炉检测项目及要求┈┄┈┈┄┈┈┄┈┈┄6附表2 检验报告内容┈┈┄┈┈┈┈┄┄┈┈┄┈┈┄┈┈┄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环境保护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84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环境保护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环境保护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了 ISO14001、ISO14004等5个标准,同年,被我国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适时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试点认证工作,建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ISO14000系列标准是一套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先进的管理标准,同时也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实施该标准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它与贸易的紧密联系,吸引和引导企业自愿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提高企业或组织的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最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状况。 ISO14000标准对我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10年来ISO14000标准的推行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实践证明,它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有较大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3个方面。

燃气灶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 号:CSC/G 2237-2006 版本号:B 修改号: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燃气灶具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02月25日发布 2008年02月2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使用城市燃气的灶具,其中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k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k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al/h)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灶具参照执行。 本规则适用的认证标准是:CSC/T2237-2006 燃气灶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指标及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明示的标准,由企业按认证单元提交申请日前一年内的,具有“CNAL”章的检验报告证明。 3.2 认证的申请 3.2.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规格申请认证,一个系列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点(场所)的产品应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如下: 1)不同的燃气种类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2)火眼数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不同的功能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如灶、烘烤器、烤箱、烤箱灶和饭锅。 4)燃烧器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2 受控部件/材料 燃气灶具的受控部件/材料是燃烧器和阀门总成。 3.2.3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燃气灶具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方需提交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定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

CQC环保产品认证

C Q C环保产品认证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 一、定义 环保产品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环保认证的要求,认证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设备和家具、建材、轻工等环境有利产品。旨在通过开展环保认证,推广环境有利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推动居住环境及自然环境的改善,力促达到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流程 1 基本流程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可在工厂检查时抽样。 2.认证申请 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申请质量环保认证的家具首先应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家具所用的原材料需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和认证要求(如玻璃的CCC认证)。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家具产品表述()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必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定力的相关合同副本 C.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三、费用: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 表2 初始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人·日数 四、单元划分 家具的主要组成材料有:木材、人造板、皮革。纺织品、石材、金属材料、软体填充料等材料。家具认证单元首先按材主材质性状来划分认证单元:木质家具系列、软体家具系列、金属家具系列;然后按照家具功能来划分认证单元,具体单元的划分见表1.不同的生产场地的生产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表1 家具环保认证单元划分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 项目编号:CECP/RP07-01 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初次 扩大第次 再次第次 申请单位:(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及部门:

申请书填写说明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2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如无某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时,应注明原因。 3申请方应在封面明示本次认证是初次认证或是第几次扩大认证或是第几次再次认证。 4有关表格若不够,可复印后填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 本组织自愿申请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接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对本组织的现场质量体系审核、产品抽样检验和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宣传获准认证产品时,不损害CECP的声誉,不发表被CECP 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当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将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确保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当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条件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现对以下产品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产品名称:注册商标: 型号规格: 共计: 注:凡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规定按系列申报的产品还应说明产品系列划分特点(另附一页)。 产品执行/明示标准: (如果申请单位与制造厂不是同一单位,应填写以下内容) 制造厂名称:法人代表: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实施规则

中环联 合认证中心
家具产品环保 卫士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实施规则
(CEC- 7016 -A/0)
2020-04-01 发布
2020-04-02 实施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

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家具产品环保卫士 认证实施规则
前言
本规则由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发 布,版权归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所有,任何组 织及个人未经中环联合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 闫涛、晁凤芹、崔晓冬、于永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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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家具产品环保卫士 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家具产品环保卫士的认证。
2. 认证模式
按“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测+获证后的监督”模式进行。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文件审查 c) 初始工厂检查 d) 产品检测 e)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f)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非例行检查、市场抽样检验等) g) 证书到期再认证
3. 单元划分
1)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 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 干产品型号,但应明确同一单 元内产品的具 体型号。主要认证单元如下:木家 具、金属家具、竹藤家具、塑 料家具、软体 家具、玻璃石材家具、其他家具、 模压板厨柜、实木板厨柜、油 漆饰面人造板 厨柜、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橱柜、水晶板橱柜、防火板橱柜、其他板橱柜。
注:没有台面的橱柜不予受理。 2)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 申请书; b)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 生产者持有的商标或品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d) 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不同时,需提供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
证明材料; e) 当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需提供生产者与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关系
证明材料;
2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 指南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CCAEPI-GK-301-2005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A版) 2005年1月1日颁布 2005年1月1日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1 引言 为保证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CCAEPI)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2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图(见图2-1) 3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3.1.1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5)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CCAEPI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6)产品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方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3.1.2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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