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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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空气空间法

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

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

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

(一)民用性

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

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

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

1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法律地位的协定。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的临时协议,“缔约各国同意,在五年期限内,禁止气球或类似的其他新方法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1900年7月2日,德国人格拉夫?冯?齐柏林(Graf von Zeppelin)推出了他发明的一个巨大的硬壳飞艇,为人类在商业上应用开辟了道路。

1903年12月1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比空气重的航空器试飞成功,翻开了航空发展史崭新的一页。

1908年,佛罗里达的基西市政委员会制定了第一部航空运输规章,规定该市管制的毗邻空域的高度为20英里。1909年法国总理发布第一部航空海关规章,对飞进来的外国气球课税。1910年,由美国国会议员舍帕尔(Sheppard)提议通过了第一部航空邮件运输法令。1913年7月26日,法国与德国换文签

订了双边航空协定。1910—1914年期间,法、英、德、意等14个国家或省政

府颁布有航空政令。以上史实表明航空法出现了“萌芽”。

1918年3月22日,在巴黎—布鲁塞尔之间首次开辟了国际民用航空定期航线;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之间的航线也正式开通。

同时,1919年6月4日和5日,首次不降停飞越大西洋获得成功。1919年10月3日,在巴黎签订了《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这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条约,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它被誉为“航空法的出生证”。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简称1928年《哈瓦那公约》)。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由美国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家应邀出席,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简称为“芝加哥会议”)。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五个文件,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于1947年4月7日生效,它取代了上述1919年《巴黎公约》和1928年《哈瓦那公约》,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有关国际航空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尔后,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和大量存在的双边航空协定。

第二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

空气空间是地球表面的大气层,它既包括一个国家陆地和水域之上的部分,

也就是领空,也包括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公空,象公海、两极地区的上空。

公空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是自由的、开放的。但是一国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

间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在历史上是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1、完全的空中自由论,这种理论认为空气空间象公海一样是完全自由的。

其代表人物是比利时法学家尼斯(Nys);2、空中有限自由论,这种理论主张:空气空间原则上是开放的、自由的,但国家根据自保权,可以对其上的空间加

以必要的限制;3、海洋比拟论,这种理论是将海洋的不同区域套用在空气空间上,把空气空间按照高度的不同划分成领空、毗连空域和公空几个层次,其法

律地位类似于领海、毗连区和公海;4、国家主权论,这种学说主张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其根据是罗马法谚语:“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5、有限主权论,该理论认为国家原则上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通过其领空的权利。

实践中国家主权取得了胜利。一战中,当时的中立国荷兰主张禁止德国齐

柏林飞艇飞越荷兰去轰炸伦敦;瑞士则抗议法国飞机飞越其领土去轰炸德国;

英国因其航空器飞越瑞士去轰炸德国后,曾向瑞士公开道歉。1919年签订的

《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但是《巴黎公约》的这一规定是不彻底的,因为公约中同时又规定了外国航空

器的无害通过权。而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在这个问题上做了明确而又彻底的规定。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芝加哥公约》取代了《巴黎公约》,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确立了空气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即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原则不仅仅是国际条约规则,也是国际习惯规则,缔约国以及非缔约国都要遵守这一原则。3、它表明每一国家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而且没有加以任何限制。

领空主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

侵犯的权利;2、管辖权。领空是一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领空的管辖权是属地管辖权;3、管理权。每一国家都有权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4、所有权。领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土享有所有权,对领空也享有所有权。

第三节国际航空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一国有权设立各种空域,包括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

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

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

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各缔约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

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

其他国家的航空器”。航空器在一国领空中飞行,都应遵守该国关于航空器运行的法律和规章;这种法律和规章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航空器。无人驾

驶的航空器未经特别许可,不得飞入他国领空。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

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凡利用空气对地面或水面的反作用取得支撑

力飞行的机器,如气垫车、气垫船等均不属于航空器;火箭、导弹等不依靠空

气的反作用也能够取得支撑力,因而也不属于航空器。

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航空器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航空器的重量,可以把航空器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前者包括气球、飞艇等,后者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

2、根据航空器的用途的不同,可以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这种分类与

航空器的所有权无关,不能因为航空器属于国家所有就将其作为国家航空器。

每一航空器都具有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航空器不得具

有双重国籍;航空器登记的条件及其程序,由登记国的国内法规定;从事国际

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三、国际航空飞行的分类

缔约国领土上空的飞行分为两大类: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所谓航班,

是指以航空器从事乘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经过一个以

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即为国际航班。公约规定:“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

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

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而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

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空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

业务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命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

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备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照规定航路或获得

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四、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一)拦截。

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

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

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1拦截是国家行使领空主权,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但是拦截措施的采取要

受到一定的限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对入侵的军用航空器,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拦截甚至是使用武器将其

击落;如果是外国的民用航空器因种种原因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本国领空,可否采取武力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进入

外国领空而被击落的事件,影响最大的是“韩国客机事件”。

案例:

韩国客机事件

1983年9月1日(韩国时间),韩国一架波音747客机从美国纽约飞往汉城,在萨哈林附近被前苏联空军飞机拦截,其中一架拦截的飞机向民航客机上发射

了两枚导弹,民航客机被击中后坠入海中,机上269人,其中乘客249人全部

遇难。该民航客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前苏联认为民航客机侵犯了

它的领空,而且是具有明显的间谍企图。

问题:

1、韩国客机是否侵犯了前苏联的领空主权?

2、前苏联对民航客机动武是否违反国际法?

韩国客机事件导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决议,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作出修正,增加了第3条分条,内容是:(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

1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160页。

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

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2)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

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

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

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第四节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

一、有关国际民航安全的条约及其所规定的罪行

(一)1963年《东京公约》

1963年《东京公约》的全称是《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该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日本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

截止2001年9月17日,有171个缔约国。所谓“犯罪”,是指违反航空器登记国的刑法的行为;所谓“某些其他行为”,是指可能或确实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此种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本公约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的犯罪或行为,无论

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或在公海海面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地

面上。

公约规定了管辖权的行使,即由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该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

和行为行使管辖。并授权机长对于航空器内犯罪或有犯罪企图的人施加适当的

措施,并要求缔约国拘留罪犯。

(二)1970年《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的全称是《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也称为《反劫机公约》,1970年12月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有174个缔约国。

该公约第1条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1)用暴力或用

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

何这种行为(2)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第2条:“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第3条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本公约仅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

航空器领土以外,不论该航空器是在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

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这就是所谓的“不

引渡则起诉”原则。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该公约的全称是《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也称《反破

坏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订立,1973年1月26日生效,175个

缔约国。

公约第1条规定界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

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

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和物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5)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任何人企图犯以上罪行或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也是

犯有罪行。

公约第二条界定了两个概念,“在飞行中”和“在使用中”。(1)航空器从

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

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2)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

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前款所规定的航空器

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由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加以补充,增加了有关机场恐怖主义行为的条款。

(四)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该公约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

充1971年9月23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1989年8月6日生效,有107个缔约国。该议定书的第1条规定:“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

应被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第2条补充规定:“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即为犯罪:(1)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2)破坏机场设备或中断机场服务以致危及该机场的安全,即为犯罪。”

(五)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其全称是《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3月1日订于蒙特利尔,1998年6月21日生效。注标塑性炸药就是指生产塑性炸药时在其内添

加一种可跟踪的元素,以便探测。公约禁止生产、储存和运输非注标塑性炸药,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难以探测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危及民用航空活动。

二、刑事管辖权

1963年《东京公约》确立了空中刑事管辖权的航空器登记国管辖原则,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颇为相似。但《东京公约》并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这样就形成了并行管辖权。但是这种并行管辖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非登记国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扰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但下列情况例外:(1)罪行在该国领土上产生后果;(2)罪行是由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的人所犯或是针对该国民或该人的;(3)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4)罪行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任何规定或条例;(5)为确保该国遵守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有必要行使管辖权。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进一步明确规定下列国家在符合公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有管辖权:(1)航空器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地国;(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国;(4)罪行发生地国;(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6)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7)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三、或引渡或起诉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并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公

约的有关规定只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四、缔约国的义务

有关公约对国家的义务,作了以下规定:

(一)确立管辖权的义务。缔约国应根据有关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以确立其管辖权。

(二)准许机长使人下机或接受机长移交的人。《东京公约》第12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准许在另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按照第8条第1款的规定使任何人下机。”第13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应接受航空器机长按照第9条第1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任何人。”有关各国并应采取拘留等必要措施,同时向有关国家通报采取的措施。

(三)司法协助的义务。有关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对公约所指犯罪行为提起的刑事诉讼,应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司法协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律。此规定不应影响因任何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刑事问题上全部地或部分地规定或将规定的相互协助而承担的义务。

(四)通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义务。各缔约国应尽可能地从速向国际民航组织报告它所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预防犯罪和对旅客、机组提供协助。

思考题:

1、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哪些?

2、请解释“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参考书目:

1、刘伟民主编:《航空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英]郑斌著,徐克继译:《国际航空运输法》,中国民航出版社1996年版。

3、A.F.Lowenfeld, Aviation law, Matthew Bender, New York, 1980.

第八章欧氏空间

第九章欧氏空间 [教学目标] 1理解欧氏空间、内积、向量的长度、夹角、正交和度量矩阵的概念。2理解正交组、正交基、标准正交基和正交矩阵的概念,理解n维欧氏空间的标准正交基的存在性和标准正交基之间过渡矩阵的性质,重点掌握施密特正交化方法。 3理解欧氏空间同构的定义和同构的充要条件。 4理解正交变换的定义及正交变换与正交矩阵的关系,掌握正交变换的几个等价条件。 5理解子空间的正交和正交补的概念,掌握正交补的结构和存在唯一性。 6理解对称变换的定义和对称变换与对称矩阵之间的关系,掌握实对称矩阵特征值的性质,重点掌握用正交变换把实对称矩阵及实二次型化为对角形和标准形的方法。 [教学重难点] 欧氏空间的定义,求向量的长度和夹角的方法,施密特正交化方法,正交变换与正交矩阵的关系,用正交变换把实对称矩阵及实二次型化为对角形和标准形的方法。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和习题相结合。 [教学时间]18学时。 [教学内容]

欧氏空间的定义和性质,标准正交基,同构,正交变换,子空间,对称矩阵的标准形,向量到子空间的矩离、最小二乘法*。 [教学过程] §1 定义、性质 定义1:设V 是R 上的一个线性空间,在V 上定义了一个二元实函数,称为内积,记为),(βα,如果它具有以下性质: (1)),(),(αββα= (2)),(),(βαβαk k = (3)),(),(),(γβγαγβα+=+ (4)0),(≥αα当且仅当0=α时0),(=αα。 这里R k V ∈∈,,,γβα,则V 称为欧几里得空间(简称欧氏空间) 例1、例2。 练习:394P 1(1)。 定义2:非负实数),(αα称为α的长度,记为α 性质:ααk k = 单位向量:长度为1的向量。 α单位化: α α -Cauchy Буняковский不等式:βα,?,有 βαβα≤),( 等号成立当且仅当βα,线性相关。 在不同内积中,-Cauchy Буняковский不等式的具体例子: 例1中,2 2221222212211n n n n b b b a a a b a b a b a ++++++≤+++ΛΛΛ

编译原理教程课后习题答案——第六章

第六章运行时存储空间组织 6.1 完成下列选择题: (1) 过程的DISPLAY表中记录了。 a. 过程的连接数据 b. 过程的嵌套层次 c. 过程的返回地址 d. 过程的入口地址 (2) 过程P1调用P2时,连接数据不包含。 a. 嵌套层次显示表 b. 老SP c. 返回地址 d. 全局DISPLAY地址 (3) 堆式动态分配申请和释放存储空间遵守原则。 a. 先请先放 b. 先请后放 c. 后请先放 d. 任意 (4) 栈式动态分配与管理在过程返回时应做的工作有。 a. 保护SP b. 恢复SP c. 保护TOP d. 恢复TOP (5) 如果活动记录中没有DISPLAY表,则说明。 a. 程序中不允许有递归定义的过程 b. 程序中不允许有嵌套定义的过程 c. 程序中既不允许有嵌套定义的过程,也不允许有递归定义的过程 d. 程序中允许有递归定义的过程,也允许有嵌套定义的过程 【解答】 (1) b (2) a (3) d (4) b (5) b 6.2 何谓嵌套过程语言运行时的DISPLAY表?它的作用是什么? 【解答】当过程定义允许嵌套时,一个过程在运行中应能够引用在静态定义时包围它的任一外层过程所定义的变量或数组。也就是说,在栈式动态存储分配方式下的运行中,一个过程Q可能引用它的任一外层过程P的最新活动记录中的某些数据。因此,过程Q运行时必须知道它的所有(静态)外层过程的最新活动记录的地址。由于允许递归和可变数组,这些外层过程的活动记录的位置也往往是变迁的。因此,必须设法跟踪每个(静态)外层的最新活动记录的位置,而完成这一功能的就是DISPLAY嵌套层次显示表。 也即,每当进入一个过程后,在建立它的活动记录区的同时也建立一张DISPLAY表,它自顶而下每个单元依次存放着现行层、直接外层等,直至最外层(主程序层)等每一层过程的最新活动记录的起始地址。 6.3 (1) 写出实现一般递归过程的活动记录结构以及过程调用、过程进入与过程返回的指令; (2) 对以return(表达式)形式(这个表达式本身是一个递归调用)返回函数值的特殊函数过程,给出不增加时间开销但能节省存储空间的实现方法。假定语言中过程参数只有传值和传地址两种形式,为便于理解,举下例说明这种特殊的函数调用: int gcd (int p,int q) { if (p % q ==0) return q; else return gcd (q, p % q) } 【解答】(1) 一般递归过程的活动记录如图6-1所示。

空气空间法

课时教学教案

[课程引入] 引入: 1.领土与领空的概念是什么? (1)了解领土划分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世界上国土最大的国家是?你知道前四个国家的排名吗? 3.那么领土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 空气空间法 一、领空 1.领空的含义: 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属于领土的一部分。领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都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2.领空的范围 领空的范围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上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还包括垂直边界。 在国际法中,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是国家行

使主权的空间。 A、领空的平面边界 领空的平面边界是领陆、领海、专属经济区在地球上的边界。地球表面通常划分为:国家领陆、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此外,还包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及与之相邻的领海,其边界以地面界线确定,国际条约也确认了这一普遍认可的规则。然而,领海的宽度却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但当前绝大部分国家坚持12 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为领海界线。实践中有一些国家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如南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国家建立了200 海里的领海,并形成了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的领空也随之受其控制。对于领海,有一条众所周知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但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其实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各国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个空间不是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所有国家都有自由航行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飞行要遵守国际航空法,并且受海洋法或者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的限制。

(完整版)第六章线性空间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六章 线性空间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已知0000,,00V a b c a b c R c b ?????? ? =+∈?? ??? ?+???? 是33R ?的一个子空间,则维(V ) = 3 , V 的一组基是000000000100,100,010*********?????? ? ? ? ? ? ? ? ? ??????? . 2.在P 4中,若1234(1,2,0,1),(1,1,1,1),(1,,1,1),(0,1,,1)k k αααα===-=线性无关,则k 的取值范围是3k ≠(以1234,,,αααα为行或者列构成的行列式不为零). 3.已知a 是数域P 中的一个固定的数,而1{(,,,),1,2,,}n i W a x x x P i n =∈=L L 是P n+1的一个子空间,则a = 0 ,而维(W)=n 4.维数公式为12dim dim V V +=1212dim()dim()V V V V ++I . 5.设123,,εεε是线性空间V 的一组基,112233x x x αεεε=++,则由基123 ,,εεε到基231,,εεε的过渡矩阵T =001100010?? ? ? ???,而α在基321,,εεε下的坐标是 321(,,)x x x 由基123,,εεε到基233112,,εεεεεε+++的过渡矩阵为T =011101110?? ? ? ??? . 6.数域P 上n 级对称矩阵全体构成数域P 上 (1) 2 n n +维线性空间,数域P 上n 级反对称矩阵全体构成数域P 上 (1) 2 n n -维线性空间,数域P 上n 级上三角矩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9.1 复习笔记 一、外层空间法概念与发展 1.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指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2.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1)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文件 ①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 ②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 ③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国际责任公约》),详细规定了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和求偿程序。 ④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 ⑤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 (2)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它们是: ①1963年12月13日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宣言》。 ②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的决议。

③1986年12月3日通过的《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的决议。 ④1992年11月12日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的决议。 ⑤199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二、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分界问题 1.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1)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 ①功能论 功能论者不主张划分两者的界限,认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连续的空间,只要按照空间活动和飞行器的性质就能区别适用什么法律。 ②空间论 空间论者主张以空间的某一高度划界,认为这样便于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也有利于各国对其领空有效地行使主权。 (2)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 ①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②空气构成说。 ③有效控制高度说。 ④卡曼管辖线。 ⑤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2.中国政府的主张 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问

第八章 国家责任法

第八章国家责任法 概念: 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和责任形式都有了新的发展。由于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及责任性质的不同,国际法律责任可分为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前者,是由于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所引起,后者,是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的结果而引起。由于引起这两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不同和责任性质的不同,因此,在责任的免除和责任形式上,也有区别。 本章内容: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概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阐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维护正常国际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是:(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任务是要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节还阐明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由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和形式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阐明国际不当行为的概念以及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该项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由于违背国际义务的性质不同,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 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简称损害责任)。阐明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国际损害行为的特点,以及承担损害责任的形式;论述了损害责任的性质及适用范围;损害责任的归属和赔偿原则。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分别论述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与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根据是行为的不当性,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被排除,该主体的法律责任随之免除,排除行为的不当性的条件有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与紧急状态等。国际损害责任免除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免除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损害责任中,只有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国才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也应承担国际责任,但也存在若干免除责任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等情形)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道歉。(在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提出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还列举了停止不法行为、补偿、承诺并保证不重复)。损害行为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本节还论述了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问题。 本章的基本知识: 1.国际责任的特点; 2.国际不当行为的分类; 3.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 4.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的多种情形; 5.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 6.国际损害行为的特点; 7.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情形; 8.国际损害责任产生的原因; 9.国际法律责任形式;10.特莱尔冶炼厂案(1938年); 11.科孚海峡案(1949年)。 本章的重点问题: 1.国际责任、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2.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3.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4.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5.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的区别;

第六章空间析几何学

第六章空间解析几何学 一、内容分析与教学建议 (一)空间解析几何是在平面解析几何的基础上,用代数的知识和方法来研究空间的平面、直线、曲面及曲线。它不仅为二元函数微积分提供必要的几何图形知识,且向量代数也是为学习后继课程不可缺少的工具。 本章的内容相对来说容易接受,教学时间上可补充有关内容,若时间紧张,可适时加快速度,教学方法上,自学、讨论、讲授可结合起来。 (二)向量代数 1、应从物理概念引入向量概念,指出向量与数量的区别,使学生从定性到定量的理解并掌握好向量及其运算。 2、从实例引入数量积和向量积的概念,指定这两个概念的不同,并要求给予一定的练习和例题,使学生熟悉这种运算,可简要介绍二、三阶行列式的运算,使学生掌握向量积的公式。(三)平面和直线的方程形式较多,重点讲述平面的点法式方程和直线的对称式方程,这类问题的关键求平面的法向量和直线的方向数,最后,可适当补充杂例提高学生这方面的解题能力。 (四)类比平面直角坐标系,讲清曲面与方程,空间曲线与方程之关系,一些特殊的曲面(如柱面、旋转面、锥面),必须讲透它们的形式,使学生能从方程识别图形及描绘。(五)平行截面法中,通过椭球面讲清它的方法,其余可让学生自学等,二次曲面中,主要是要求学生识别它们的方程及绘出其草图。 (六)通过空间曲线在坐标面上的投影,拓广为空间几何体在各个坐标面上投影(可适当补充例题),为以后多元函数微积分奠定基础。

二、补充例题 例1 向量d 垂直于向量]1,3,2[ a 和]3,2,1[ b ,且与]1,1,2[ c 的数量积为6 ,求 向量d 解: d 垂直于a 与b ,故d 平行于b a ,存在数 使 b a d ]1,3,2[ ]3,2,1[ ]7,7,7[ 因6 c d ,故6)7(1)7()1(72 , 73 ]3,3,3[ d 例2 向量b a 57 分别与b a 27 垂直于向量b a 3 与b a 4 ,求向量a 与b 的夹角。 解: 由题设有: )4(270357b a b a b a b a 83070 1516722 22b b a a b b a a 解得:b a a 22,b a b 22 , 2 122,cos b a b a b a b a b a b a 3 b a 例3 平面01 z y x 上的直线L 通过直线1L : 10 2z y z x 与此平面的交点且与 1L 垂直,求直线L 方程. 解: 解方程组 010201z y z x z y x 得0 x ,1 y ,0 z ,为直线1L 与已知平面的交点,直线L 的方向向量s 同时垂直于1L 的方向向量1s 与平面的法向量n ,当1s 与n 不平行时,可取 s 1s ]1,1,2[]11,0[]2,0,1[ n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外层空间法

〔案例研习〕 “宇宙954号”案 【案情简介】 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处理结果】 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无论如何,由于核动力卫星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险影响,所以“宇宙954号”卫星坠落事件引起了

国际法第八章

一、名词解释: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外交特权与豁免: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豁免的总和。 外交团: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一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设置? 使馆及其馆长的等级:大使馆——大使或教廷大使(由国家元首派使) 公使馆——公使或教廷公使(由国家元首派使) 代办处——代办(代办和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领馆的类别及馆长:总领事馆——总领事 领事馆——领事 副领事馆——副领事 领事代理处——领事代理人 2.简述一国使领馆人员的构成? 使馆人员的类别:1.外交职员:参赞、秘书、武官、随员 2.行政技术职员: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译员、打字员、技术人员 3.事务职员:司机、传达人员、维修工、清洁工、厨师 领馆人员:1.领事官员: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任何人员,包括馆长在内。可以分为职业领事和名誉领事。 2.领事雇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人员,如书记员、速记员、档 案员等。 3.服务人员: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3.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体现在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馆舍则包括私人寓所在内;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此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的义务. 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第八章复习资料

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习题部分 一、填空题 1、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__生产关系__为中介的。 2、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是对__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__的确认和保护。 3、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__按劳分配__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体现_效率优先___、兼顾公平的原则。 4、法与政治,尤其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或人民的政治的关系,相对而言,政治对法更居于_主导地位___,政治_制约___着法。 5、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主义__国家政权__与__社会主义法__的关系。 6、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是__人民民主专政__。 7、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是__辩证统一__的关系。 8、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__形式__、调整范围、__调整方法__、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 9、我国主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__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__的基础上,建立和平、_稳定___、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0、我国在对外交往中历来恪守“_条约必须遵守___”的国际法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C)。 A一国的历史传统 B地理环境 C经济基础的性质 D一国的民族文化特点 2、政治的核心是(B)。 A政治权利 B政治权力 C政治关系 D国家机构 三、多项选择题 1、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AB)。 A经济基础的性质 B经济基础的状况 C一国的阶级力量的对比 D一国的历史传统 2、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的统一性,表现为:(ABCD)。 A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B都表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C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 D最终为实现共产主义历史使命服务 3、社会主义法通过哪几个方面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ACD)。 A对劳动者的保护 B对经济制度的保护 C对生产资料的保护 D对科学技术的保护 4、法与政治有哪些的区别?(ABCD) A反映的内容不同 B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 C形式不同 D调控的功能不同 基本问题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空气空间法

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1、航空主权——完全的排他的(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2、领空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3、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A、领空主权——领空不受侵犯 ——禁区(对本国和他国都禁止) ——国内载运权 ——制订航空法律和规章 B、航器及其国籍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用、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登记国国籍 ——国籍标志 ——登记标志。 C、国际航空运输 1、非航班运行(从事飞航班飞机饿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落的权利) 2、航班运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均为生效。 D、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1999年5月蒙特利尔公约 197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 4、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A、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B、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C、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5、国际合作 A、国家应通过国内法确立航空犯; B、管辖权航空器登记过管辖——普遍管辖) C、引渡或起诉 a、不印度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D、合作防止航空犯罪 E、司法合作,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提刑事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 F、引渡合作。 外层空间法 一、概念: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 所有国家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应为和平目的,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第八章 空间解析几何和向量代数总结

第八章空间解析几何和 向量代数总结 向量的概念 向量的线性运算 空间直角坐标系(右手系)向量的坐标 坐标形式的向量的线性运算(8—1,19) 方向角与方向余弦(8—1,15) 向量的数量积、向量积、混合积 (8—2,1、3、6、10; 总习题八,1(3)、(4))

应用:判断向量正交、 平行(共线)、 计算平行四边形面 积、 一向量在另一向量的投影。 曲面 曲面的概念 (),,0F x y z =, ()(){} :,,,,0 x y z F x y z ∑=建立曲面方程 (P23,例1、P24,例2,8—3,2、3)

旋转曲面(8—3,7、10) 坐标面上的曲线饶一坐标轴旋转一周的旋转曲面方程 (),00f x y z ?=? =?绕x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0f x =; (),00f x y z ?=? =?绕y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 f y =;

(),00f y z x ?=? =?绕y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0f y =; (),00f y z x ?=? =?绕z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 f z =; (),00f x z y ?=? =?绕x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为

( ,0f x =; (),00f x z y ?=? =?绕z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 0f z =。 空间曲线及其方程 空间曲线的一般方程 ()(),,0,,0F x y z G x y z =???=?? 参数方程(P33,例3)

()()()x t y t z t αβγ=?? =??=? 空间曲线在坐标面的投影(P36,例4、例5、8—4,4) 平面及其方程 建立平面方程:点法式、一般式、截距式、三点式(8—5,1、2、3、6) 平面与平面的夹角(锐角)(8—5,5) 点的平面的距离(8—5,9)

[VIP专享]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空气空间法 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 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 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 (一)民用性 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 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 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 1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8.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1.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国际航空法是指有关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国际航空法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国际航空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3)国际航空法具有国际性。 (4)国际航空法包括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 2.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1903年,美国莱特兄弟发明了重于空气的飞行器——飞机,开创了人类真正利用空间的时代,国际社会开始了国际航空立法的尝试。 (2)1910年,起草了一个“国际航空法典”,但由于在航空自由和领空主权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最后没有达成协议。 (3)1916年,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泛美航空会议上,对国家的领空主权、航空器的国籍等问题制定了一套原则,为战后航空立法打下了基础。 (4)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基本结束时举行了专门讨论航空立法的巴黎会议,并签订了第一部航空法典《航空管理公约》。 (5)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大致分为三类:

①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②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 ③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基于安全的理由,加之国家为建立和保护其商业航线等经济方面的原因,各国普遍承认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具有主权。 1919年在巴黎签订的《航空管理公约》的第1条明文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陆地、水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各国在实践中确立的领空主权地位。 2.领空主权 国家的领空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 (2)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3)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三、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1.航空器的分类 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任何器械。

第八章 空间问题的解答

● 第八章 空间问题的解答 ● 学习指导 ● 本章介绍空间问题按位移求解的方法和按应力求解的方法,其思路和步骤与平面问题相似。读者可对照平面问题来学习和理解。 ● 空间问题的位移法比应力法尤为重要。一是因为位移法可以适用于各种边界条件的问题;二是位移法的未知函数数目比应力法少,而在空间问题中,又没有如平面问题那样,有普遍性的应力函数存在。在近似解法中,位移法得到广泛的应用。 ● 为了便于空间问题的求解,力学家和数学家提出了一些应力函数、位移势函数和位移函数等来表示应力或位移,使相应的微分方程得到简化,并从而得出了一些解答。但读者应注意,这些函数都是人为假定的和有局限性的,并不能作为问题的一般解,因为并不能保证这些函数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 ● 扭转问题是空间问题中的一个专门问题。扭转问题的理论,是从空间问题的基本方程出发,考虑扭转问题的特性而建立起来的。扭转问题的应力函数Φ(x ,y ),是x ,y 坐标变量的函数,所以仍然是二维问题。 ● §8-1 按位移求解空间问题 ? 对于直角坐标系(x ,y ,z )中的一般空间问题,按位移求解的方法与平面问题相似,即 ● 取u ,v ,w 为基本未知函数。 ● 将应变用位移来表示。可以引用几何方程(7-11)。 ? 将应力用位移来表示。可以通过物理方程(7-14),将应力先用应变来表示;再代入几何方程,从而得出 ()()()(),112,,,,81 ,21x yz E u x x y z u v w E w v y z μσθμμτμ????=+? ?+-????-??????=+ ??+????? ? 其中 x y z u v w x y θεεε???=++=++??? 。 ● 将式(8-1)代入区域内的平衡微分方程(7-1),得到求解位移的基本方程, ()()()()210,,,,,822112x E u f x y z u v w x θμμ???+?+=- ?+-??? ? 其中▽2是空间问题的拉普拉斯算子,

第八章:管辖豁免

第八章:管辖豁免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第一节:概说 管辖权的实质是一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对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为、财产和事件,在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和界限内,加以规范和管制从而维护国家重要利益的权力。但是,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其尊重其他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义务。惟此,正常的国际交往才得以维护。这就是说,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1这种限制,一方面表现在前一章讨论过的国家须在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和界限内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本章所讨论的国际法上管辖豁免的制度。国际法上的管辖豁免是指一国不得在本国司法机关(法院)对外国的国家行为、国家财产、国家代表,外交领事人员、外交使领馆馆舍以及国际组织及其人员行使管辖权。 以往,国际法所关注的管辖豁免问题主要是针对两类享有管辖豁免的主体:一类是外国国家,这类豁免通常称为国家管辖豁免或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 or Sovereign immunity);另一类是外国的外交代表,这类豁免通常称为外交豁免(Diplomatic immunity)。历史上,外交豁免制度早在国家(主权)豁免制度建立之前就已经确立。从基本原理上看,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含有域外和礼仪方面的成分。外交豁免制度只是比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更加明显地侧重于外交人员行使职能的(functional necessity)必要。2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也成为当代国际法关注的问题。与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豁免制度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制度完全是建立在国际组织履行职能必要的基础上,尽管其具体规定的很多方面类似于外交豁免制度。3 目前国际法上的三种管辖豁免制度既有着相互间的联系,又存在着性质上的区别。就国家豁免问题而言,目前国际社会只有一部尚未生效的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及1972年当时的欧共体成员国缔结的《欧州国家豁免公约》(1976年6月11日生效)这一区域性的条约。相对来说,外交豁免则是国际法上一个较为成熟的制度,在这方面,不仅因为存在大量的相关国家实践,而且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业已加入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已将有关的原则和规则都做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规定。至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则一般都是由国际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此外,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以及同年的联合国与美国之间订立的《总部协定》通常可以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豁免的范本。4本章所讨论的主要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豁免和 1. 伊万斯(Malcolm D. Evans)主编《国际法》,第一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57-358页。 2. 布朗利(Ian Brownlie), 《国际公法原理》(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第六版,牛津大学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年,第322页。. 3Jan Klabber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47-148.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概述 自然属性与技术发展 外空与大气空间两大不同:1.与地球表面的相对位置不固定,2.以地球为观察点,只有内部界限而无外部界限——其范围是无限的 条约体系 a 一般航空法:芝加哥公约 1 航空公法 航空法b航空刑法:东京公约等 2航空私法a合同关系:华沙体制; b侵权关系:罗马公约 外空法:外空条约→宇航员协定、登记公约、责任公约、月球协定 “宣言”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Air Law) 领空主权 航班飞行与非航班飞行 附属的两个协定 航空自由 双边协定 百慕大协定模式 空气空间法律地位 完全的空中自由论 有限的空中自由论 领土区域论 国家警察权论 国际共管论 领空主权论——1919年《巴黎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但准许无害通过)。 限制 条约对领空主权的限制:63东京公约“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 习惯国际法对领空主权的限制:1984ICAO第三分条修正案“缔约各国承认……” 1944年《芝加哥公约》 一、主权原则

1.定期航班(及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飞经; 对于不定期飞行,没有完全贯彻尊重主权原则(5条:不需事先获准,作1、2种自由下飞行),是对航空自由论的妥协,或作为取消无害通过的替代物 2.国内载运权cabotage 来自海洋法的概念(扩大适用于一国不同海岸线两个港口之间的运输) 3.不得妨碍本国安全的规则 空中禁区 暂禁飞行:1979停止协和“型号证书”效力事件 其他:规定出入境口岸和指定航路;禁止载运军火;检查 4.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二、未经许可的航空器的入侵 1、未经许可的军用航空器入侵 例如:U-2侦察机 拦截/Interception 美国(及加拿大等)关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将识别区扩大到海岸线以外数百公里的公海上空,所有飞机必须在进入识别区以前向美方提交飞行计划,以美国为飞行目的地的外国飞机还必须在飞入识别区以前报告飞机的方位,否则将受到美国飞机的拦截;由于在国际上未受到反对和异议,至今已有20多个国家建立了类似的防空识别区。 2、未经许可进入的民用航空器 KE007号事件 1983年9月1日,大韩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大型客机,在从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偏离航线,进入前苏联萨哈林岛南端上空,被前苏联战斗机用导弹击落坠毁。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全部罹难。 9日,苏军总参谋长承认曾向一架截击机发出了用火箭制止它飞行的命令。但仍断定韩国飞机是“一架侦察机”,拒绝了美、日等国要求赔偿损失的照会。 1993年6月14日,ICAO第139次理事会公布了KE007号客机被击落的原因是,该客机没有利用惯性航行系统飞行,而是利用罗盘方位固定在245度飞行,导致脱离了航线。 通过这次事件,ICAO再次确认了禁止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器的国际法准则。 新的发展:1984年的修改,形成第3条分条——宣示习惯国际法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空的民用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降落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与实践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与实践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刘文科20世纪进展迅速、影响广泛的高技术之一是现代航天技术。随着航天技术的兴起,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即外层空间法应运而生。现在,外层空间法已公认为规范和调整国际空间活动的准则,并在国际和各国空间活动的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由于外层空间法可以定义为/处理由人类在外层空间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的法律0,所以外层空间法的渊源既可以在国际法也可以在国内法中寻到根据。换言之,考察外层空间法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进行,本文即是如此。 1、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构成和空间问题 外层空间法的构成内容十分丰富,其主体部分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颁布的五个国际条约,即5外空条约6、5营救协定6、5责任公约6、5登记公约6和5月球协定6。这五个条约,特别是5外空条约6确立了外层空间法的国际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涉及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条约或法规条例还应包括:国际电信公约,国际电信联盟条例,无线电条例,与国际电信卫星组织、国际海上卫星组织、国际宇宙、国际卫星组织、阿拉伯卫星组织等国际组织相关的协定,与欧空局和其他区域性组织相关的协定,各种军备控制协定,与跟踪站、空间遥感、发射服务、各种空间合作计划相关的多边或双边协定及有关的换文、谅解备忘录,联合国决议和国际习惯法等等。除此之外,一些参与外层空间活动的国家为发展外层空间活动的立法,如美国的航空航天法、俄罗斯联邦航天活动法及乌克兰航天活动法等都是本国外层空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同国际外层空间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人类开发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日益增多,相继引发了各类与空间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受到了普遍的关注,不仅受到了国际宇航界和空间法界的关注,而且也受到了各国政府及一些经济实体的关注。外层空间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了空间主权、空间资源、空间环境、空间运输、空间责任、空间军备控制、空间遥感和空间站等。这些都与各国的利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因而了解和重视外空活动面临的问题以及研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与方法,对于发展航天的国家是非常必要的。由上可知,外层空间法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覆盖了民用和军用的空间活动,影响是颇为广泛的。 2、空间政策与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_国际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空气空间的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民用航空制度、防止和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犯罪的原则和规则、外空活动的原则和各种法律制度。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述 一、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航空法是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它的形成与发展是下航空技术的发展分不开的。由于20世纪初发明,并逐为广泛使用,开创了人类利用空气空间的新时代,所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上签订了《巴黎航空管理公约》标志着国际航空活动还确立了规则和制度。并于1944年签订了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国际民航制度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此外,国际上还签订了有关国际私法内容的公约,和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的公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各国的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属国家领空;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另一部分是不属任何国家的管辖空间,各国在其中享有自由飞行权。 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国籍 航空器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包括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及其他执行政府公务并载有适当国家标志的航空器。其他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际航空法律制度只适用民用航空器的国际航空活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的国际飞行活动。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凡从事国际民用航空的航空器必须并且只能在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的登记而具有该国国籍,但其登记可以由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航空器的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登记国的法律办理。登记并确定航空器的国籍目的在于确定航空器发生其内的事故或事件有管辖权。除要求航空器登记并取得国籍,还要求航空器上标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的类型及飞行权 国际航空运输飞行分为定期班飞行和不定期班飞行。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守此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飞入该国境内或飞经该国领空。定期航班飞行的特许或许可可通过国家参加《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确定,也可以通过国家签订双边航空协定规定。不定期航班飞行在遵守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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