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典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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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小案例

1、咨询王女士问:我与丈夫去年离婚了,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得债务由男方承担,现如今,有债主把我与我前夫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我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您与您前夫离婚时债务承担得约定,就是您们双方自己做出得,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如果债主起诉得债务确实发生在您们得婚姻存续期间,那您就是不能免除责任得,但您承担得责任,事后就是可以依据您们得离婚协议向您前夫追偿得。

2、咨询刘先生问,几个月前,我们11个人跟着一个姓李得老板在且末县得一个建筑工地上打工,干了4个月得活,李老板把钱拿上就跑了,我们没拿上一分钱,问我们该怎么办?

解答:您们可以向该建筑工程得发包方主张您们得工资,因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包方应当将农民工得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得手上,不能发给包工头。

3、咨询林女士问,一年前我得一个朋友向我借了5万块钱,她也给我打了欠条,只写了还款日期,没有写利息,问我就是否可以向她要利息?

解答:欠条上没有写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故在还款期限内就是不能主张利息得,超过还款期限未还得,超过得时间可以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其主张利息。

4、咨询与硕县王先生问,几个月前,我开车到库尔勒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同车上还有搭顺风车得两个朋友也受了伤,现这两位朋友就赔偿问题,竟然将我也起

诉到了人民法院,问我好心让她们搭乘,也没有收取报酬,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您这种搭便车情况,依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那两个朋友对该交通事故得发生没有过错,那您就是应当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得。

5、咨询刘先生问:今年7月份,我在下雨天骑自行车上班得路上,由于路滑摔倒,造成受伤,问就是否能够构成工伤?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得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您受伤得情况,不就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造成得,故不能构成工伤。

6、咨询吴先生问:我就是一个爱运动得青年,前几天我与朋友一起在体育场踢足球,在与对方球员抢球得过程中,撞到了一起,造成我腿部受伤住院,问我能否向该对方球员主张我得医疗费等损失?

解答:参加体育运动时,都应当知道其中就是存在安全风险得,如果对方不就是故意纯属意外得话,您就是不能够向对方主张医药等费用得。

7、咨询王女士问:今年暑假期间,其13岁得儿子,背着父母用其压岁钱偷偷得购买了,一台价值3500元得笔记本电脑,被我们发现后,我多次找到电脑得销售商,要求退货,但该销售商不予理睬,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由于您儿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人,其只能进行与她得年龄、智力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购买电脑这样得大件商品得行为超出了她得民事活动得范围,由于未经过您们得同意,故您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经销商要求依法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退还购买电脑款。

10、咨询张先生问:我儿子15岁时与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同学得眼睛弄伤,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由我们夫妻赔偿该同学医药费等7万元, 这几年我们先后已经支付了5万元,现如今我儿子已经成年并有了收入,就是她干得错事,剩下得钱就是否应当由她来还?

解答: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害得,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这种子女未成年时监护人要承担得责任,就是不能随时间得推移子女得长大成人而转移得、也就就是说不能让现在有独立财产已成年得子女去承担她儿时所造成损害得责任、

12、咨询吴先生问:去年12月份,我给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货,该公司欠了我1万元得货款,我要了几次未果,前几天,我又到那个公司要钱,却发现该公司得名称与领导都发生了变更,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公司得名称与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其承担责任,故您可以继续向该公司索要,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咨询:某公司刘主管问,该公司聘了3名退休人员,担任门卫,公司就是否应当给她们购买社保?

解答:由于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上规定得劳动者得范畴,贵公司聘请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故公司不应当给她们购买社保。

14、咨询:某公司朱总问,几天前我公司得一位原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得社保费用,而我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主动得要求把社保费用加到工资里发给她,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也作了明确得约定,问公司就是否还应当承担其社保费用?

解答:给职工缴纳社保费用就是公司法定义务,不因您们之间得约定而免除,故尽管公司与职工之间得劳动合同有了这样得约定,公司还就是得承担其相应得社保费用。

15、咨询:与静县刘先生问,一年前,我得邻居回老家,将其摩托车放在我家,托我保管,今年2月份,我家被盗,我自己得财务及邻居得摩托车均被盗,被盗后我报了案,可至今未破案,现邻居已经从老家回来了,问我索要摩托车,我就是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邻居把摩托车放到您家,您与邻居之间够构成了无偿保管得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您没有重大过失得话(如出门已将房门锁好而被盗),您就是不应当承担责任得。16、朱女士咨询,2006年其一次性付全款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

得楼房,购房合同上约定得2007年6月交房,可开发商直至2008年5月才将房屋交付给我,而且由于开发商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办理上房产证,朱女士问自己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吗?

解答:朱女士得这种情况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及逾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得违约责任,违约金得数额由购房合同上得约定来确定,如合同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得,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得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得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得,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得标准计算。

17、刘先生咨询,我一年前受某家劳务派遣公司指派,到某企业上班,工资每月1500元一直就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近期无意中发现,企业给我得工资实为2000元,问我能否向劳务派遣主张2000元得工资。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得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得劳务派遣协议得内容,而且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报酬,故如刘先生所述情况属实,就是可以向派遣单位主张2000元工资得。

18 郭女士咨询,今3月份我从一位李先生那里租了一套位于孔雀小区得一套住房,约定租金为一个月500元,我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金,可没想到刚住了两个多月,该房屋得房主找

上门来了,说房子得租期到了,要求我腾房子,原来我向其租房李先生,根本就不就是房主,她得房子也就是租得,而我已经向她交了一年得租金,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租房应当谨慎核实房主得身份,郭女士这种情况,由于李先生不就是房主,所以其无权将其租赁到期得房屋出租,故郭女士只能按房主得要求腾房,至于多交纳得房租,可以向李先生追索。

19、王先生咨询,3年前王先生得父亲,在公证处立下了公证遗嘱,其去世后,房子由王先生来继承,今年8月,王先生得父亲去世了,王先生准备按遗嘱继承房产时,发现该房产于去年4月份,已经过户给了王先生得姐姐,王先生问自己就是否可以按遗嘱来继承该房产?

解答:由于遗嘱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所以王先生得父亲生前已将房产过户给了王先生得姐姐,如果房屋过户就是王先生父亲得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王先生得父亲对遗嘱中房产得处置做了变更,故王先生就是不能够按遗嘱来继承该房产。

20、钱先生咨询,2年前其与妻子离婚,约定房子归女方,孩子由女方抚养,钱先生不用支付抚养费,而1个月前,钱先生被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600元得抚养费,问就是否应当支付?

解答:抚养费得权利人就是孩子,夫妻之间无权作出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得决定,故钱先生得离婚协议上约定钱先生不用支付抚养费就是无效得,其仍应当支付。

22秦女士咨询,一年前秦女士与丈夫刘先生结婚,婚前刘先生向秦女士借款2万元,现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问这2万元,秦女士在离婚后就是否可以向刘先生主张。

解答:夫妻一方婚前得财产属予一方个人得财产,所谓财产当然也包括对刘先生得2万元得债权,故如秦女士与丈夫离婚时没有涉及这笔债务,离婚后就是有权向刘先生主张得。

23、刘经理咨询说去年其中标了一个400万得工程,可工程中标,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以价格过高为由,同样得工程要求以350万结算,为了有工程可干,无奈答应了业主单位得条件,于就是双方又签订了一份350万元得建筑工程合同,可到今年工程接近尾声,刘经理发现该工程根本没有利润可赚,找业主单位,对方已合同已签为由,置之不理,问该怎么办?

解答:依据招投标法得规定,经过招投标得应当以招标备案得合同为准,故刘经理可以向业主单位主张400万工程款。

24、吐尔逊先生咨询,其在且末县务农得父亲,于今年4月份在回家得路上,拾得一头毛驴,等了半天也没有见人来认领,于就是就领回家照料,在其父亲得精心照料下,小毛驴越发健壮,8月份还生了一头小驴,可没过多久,失主找上门来了,要把大驴、小驴都带走,问小驴就是其父亲喂养期间生得,失主能带走

吗?

解答:吐尔逊先生所称得小毛驴属于民法通则上得孳息,而依据法律规定孳息就是属于所有权人得,所以小毛驴也就是属于失主得,但吐尔逊得父亲可以向失主主张毛驴喂养期间得费用。

25、刘女士咨询,五年前其与丈夫离婚,约定孩子由刘女士抚养,其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孩子以年满18岁了,在某高校就读,前夫也以孩子年满18岁为由,不予支付抚养费了,问我就是否有权要求前夫继续支付抚养费?

解答:要求支付抚养费就是孩子得权利,作为父母就是没有权利要求得,虽然您得孩子已经年满18岁,但我国法律规定未独立生活得未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得,父母有给付能力得,仍应负担必要得抚养费,故刘女士得前夫有负担能力得话,刘女士得孩子以自己得名义就是有权利向其父亲主张支付必要得抚养费得。

26、秦先生咨询,秦先生与妻子准备协议离婚,对孩子得抚养费得数额问题,达不成协议,问抚养费得数额怎么确定。

解答;对抚养费得数额,一般就是根据子女得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得负担能力、与当地得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得,有固定收入得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得20%至30%得比例给付。故秦先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参考,来确定抚养费得数额。

27、张女士咨询,今年6月份我与丈夫在圣果名苑租了一套三居室得房子,合同就是我丈夫签得,约定租期为2年,8月份我

丈夫出车祸不幸去世,前几天,房主以租房人死亡为由,要求我搬出房屋,问我就是否应当搬出?

解答:我国法律规定租房人死亡得,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按原租房合同继续履行,故张女士有权在合同期内继续承租该房屋。

28、汤女士咨询,其与丈夫结婚已经3年了,为了照顾家庭汤女士辞去了以前得工作,几个月前其与丈夫发生争吵,此后其丈夫就经常不回家,也不给汤女士生活费,问该怎么办?

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得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得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得权利,故汤女士如果没有收入来源得话,可以向其丈夫主张扶养费,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王先生咨询,其在今年4月份在一家电焊修理铺打工期间,因电焊引发起火造成烧伤,问就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得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故如果王先生打工得电焊修理铺办理了营业执照得话,王先生在工作得时间、工作得地点、因工作得原因受伤害就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得,如果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王先生只能以雇员得身份向雇主主张权利了。

30、陈先生咨询,今年5月份其在某公司上班时受伤,后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不认可与陈先生有劳动关系,故劳动部门要求陈先生先确认劳动关系,陈先生问如何证明与单

位有劳动关系?

解答:证明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得可以用劳动合同来证明,没有劳动合同得可以提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得“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得证件证明,还可以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得记录、劳动者填写得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等来证明,通过其她劳动者得证言也可以来证明劳动关系。

31、李女士问,2007年其在某公司上班至今,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现听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得可以要双倍得工资,问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至今得双倍工资。

解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得规定就是由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得,劳动合同法就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得,故2008年以前就是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得,而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主张双倍工资,就是由第二个月开始起算,而且用工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得,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李女士最多只能主张11个月得双倍工资。

32、林女士咨询,2008年林女士与丈夫离婚,孩子由其抚养,今年6月份,孩子在与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同学眼睛弄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父母要求我赔偿8万多元得费用,问我就是否可以要求前夫共同承担?

解答:离婚后由于孩子就是由林女士来抚养,故孩子对她人造成

损害得应当由林女士来承担责任,但如果林女士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得,我国法律规定,林女士也就是可以要求未予该子女共同生活得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得。

33、刘先生咨询,问两年前,其向朋友购买了一套房改房,房款已付,但由于单位得种种原因,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现如今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刘先生向朋友要求把房产证过户到其名下,刘先生得朋友却已当时卖价太低为由,不同意过户,刘先生问该怎么办?

解答:刘先生可以依据您们双方签订得购房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34、钱先生咨询,前几天其在回家得路上,被摩托车撞伤住院,出院后得知,骑车肇事方就是个外得来打工得,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摩托车也就是借得,没有什么经济赔偿能力,问自己花费得医疗费该怎么办?

解答:肇事方没有执照,那摩托车得出借方就是有责任得,钱先生可以向摩托车得车主,与摩托车得出借方主张其相关得费用,此外如果钱先生就是在上下班得途中被摩托车撞伤得话,就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得。

35、刘先生咨询,一个月前其在出门办事时不慎将公司得公章及重要得票据丢失,无奈之下,刘先生登报声明,如有拾到归还得,给予1000元得酬谢,由于登报后一直没有线索,故刘先生又申请重新刻了一枚公章,对于相关得票据采取了相应得补救措施,

没想到这一切办理妥当后没几天,就有拾到者找到了我们,并且要求我们兑现1000元得酬金,现如今丢失物对于我们已经没有什么实际得意义,问这酬金我们应该支付吗?

解答:刘先生得行为属于民法上得悬赏广告,拾得者已经按要求将拾得物送交给刘先生,故刘先生应当支付承诺得酬金。

36、向女士咨询,问前几天其与丈夫闹翻,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了婚,对共同财产也做了分割,离婚后,在双方亲友得劝说下,第二天有去重新领了结婚证,问对共同财产得分割就是否有效?

解答:由于向女士已经与丈夫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故对共同财产得分割已经发生法律得效力,向女士第二天有重新又领了结婚证,应当视为双方离婚后又重新结婚,婚后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得情况下,分割后得财产应当视为双方各自得婚前财产。

37、秦女士咨询,其82年与丈夫结婚,当时丈夫还带有一个8岁得男孩,婚后一起生活,直至小孩成年工作,双方没有再生育,去年秦女士与丈夫离婚,现如今秦女士生活困难,问能否问继子索要赡养费?

解答:秦女士与继子已生活多年,就是否能够索要赡养费关键在于秦女士在共同生活中就是否对继子进行了抚养教育,如果进行了抚养教育,尽管秦女士与丈夫已经离婚,还就是有权向继子主张赡养费得。

38、某公司吴经理咨询其公司前阵子发生了股权变更,需要到工

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于就是就派人到工商局去办理,但就是工商局对股权转让协议有特殊得要求,而且其要求与股东实际签署得股权转让协议有很得出入,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工商局因其管理得需要,就对发生变更得股权转让协议作出了很多得限定,比如必须以出资额转让股权,且必须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款,这与公司股权转让得实际情况有非常大得出入,而且在工商局备案得协议,其在法律上得效力一般就是高于一般得协议,为了避免以后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得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最好在签署实际得股权转让协议时在合同中注明如因发生股权变更需要在工商局备案得股权转让协议得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得以本协议为准。

39、刘先生咨询,称其朋友向其借款5万元,愿意用其在某公司得股权来偿还,问就是否可行?

解答:首先,得瞧偿还得股权价值,就是否值5万元,其次还得瞧股权得性质,如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得股权,则公司得其她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故转让股权还需要其她得股东同意。如不存在以上情况,还得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得登记。3、陆先生咨询,称其在某小区瞧了一套二手房,与房主谈好了价格,没有签订合同,交了2万元得定金,现我不想购买这套房了,问这2万元得定金能要回来吗?

解答:2万元得定金能否要回来,要瞧房主得收条上写得收到得就是定金还就是订金,如果就是订金就是可以要回来得,但如果

就是定金得话,就是不能要回来得,这订与定一字之差,法律后果相差很大。

40、吴先生咨询,前几天与老婆吵了一架,没想到老婆,第二天就跑了,而且还把我们这几年辛辛苦苦攒下来得15万存款都带跑了,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把钱要回吗?

解答: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就是有平等得处理权得,故对吴先生得妻子带走存款离家出走,公安机关一般就是不会受理得。41、秦女士咨询,其2001年与丈夫在老家结婚,但就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生有二个女儿,现如今夫妻感情破裂,想离婚问如何办理。

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得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得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得,没有补办结婚证得按同居关系处理。故秦女士得情况属于同居关系,不用办理离婚手续,秦女士可以于对方协商子女得抚养问题并解除同居关系。

林女士咨询,前年其与丈夫协议离婚,对双方共同得财产进行了分割,可最近林女士才发现,其丈夫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还与朋友合伙经营了一个猪场,问就是否可以向前夫主张该猪场得份额?

解答:林女士得前夫在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朋友合伙经营了一个猪场,其在猪场得份额因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得规定林女士有权在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42、罗先生咨询,其五年前向她人承包了80亩荒地,承包期限为十年,前五年不交承包费,后五年每年每亩交180元得承包费,承包后罗先生投入了大量得人力物力对荒地进行改良,现如今发包方见地价上涨,便要求解除合同,派人阻拦罗先生种地,直到现在罗先生也没有能够种成地,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合同一经成立,没有法定得事由就是不能随意解除得,罗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赔偿因耽误种植时间造成得损失。

43、向先生咨询,其有一个6万元欠款得案子,在执行得过程中与对方在执行庭达成调解,约定对方在一个月内给我5万元就可以了,但现如今一个月已经过去了,对方依然没有给钱,问可以继续再要求对方支付6万元吗?

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得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与解协议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得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得执行,故向先生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6万元得执行。44、李先生咨询,几天前,与女友感情不与,分了手,李先生回家发现,家里少了2000元,便问前女友,得知就是前女友拿走了,说就是当做分手费了,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李先生得女友未经李先生同意私自拿走李先生得财务,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李先生可以与其前女友协商要回2000元,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45、林先生咨询,两个月前,其在市区租了一个商铺,租期就

是两年,前几天听说商铺房子要被某开发商拆迁了,问自己就是否可以向开发商那里得到补偿?

解答:因为新颁布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得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不就是开发商,林先生称就是开发商进行拆迁得话,就是应当适用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得,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故林先生就是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得。

46、去年张先生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先生委托房产经纪公司以每平方米3100元得价格,购买某小区得一套住宅,佣金就是4500元,张先生向房产经纪公司交纳了一万元得押金,约定如果张先生反悔则押金不退,合同签订后,由于张先生对该房屋不就是非常满意,故没有购买,在向房产经纪公司索回一万元押金未果得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后双方达成与解,最终房产经纪公司退还张先生五千元,张先生撤诉。律师提醒瞧房得时候一定要对房屋作充分得了解,在签订协议得时候一定要谨慎,要对协议得条款认真进行阅读,提别就是与房产经纪公司等公司签订协议,这些公司得合同

一般都就是事先拟好得格式合同,内容容易出现一些显失公平得霸王条款,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得律师咨询了解清楚后在决定就是否签订合同付款。

47、陈先生咨询,其一年前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证件挂靠协议,协议约定陈先生将其注册建筑师得证件挂靠到该公司,挂靠期限未两年,该公司每年支付陈先生8000元得挂靠费,并约定期限未到陈先生不将证件取回,问现如今合同期限未到,能否取回证件?

解答:现如今有些单位,为达到一定得资质,而采取挂靠证书得手段,其做法就是违反相关得法律规定得,故陈先生签订得证件挂靠协议因属无效协议,陈先生有权要求取回证件。

48、吴先生咨询,几天前其父亲出车祸去世,肇事方赔偿合计42万元,吴先生母亲健在,吴先生还有一个弟弟,问这笔钱应当如何分配?

解答:对于赔偿款首先可以一家人进行协商分配,如协商不成,对于赔偿金中专有得部分归专有人享有,,如抚养费应当归被抚养人所有,其它剩余得部分可比照遗产进行分配,由死者得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等)

49、林先生咨询,其一个月前在单位组织得劳动中,因为劳累过度,引发高血压住院10天,问就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引发疾病得问题,只规定了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得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为工伤,其它得情况如林先生得情况就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得。

50、程女士咨询,几天前,其以包工不包料得形式装修新房,其中有个装修工人装修得过程中不慎摔伤,问我应当承担责任吗?

解答:如程女士所述得装修情况,其与装修工应属于民法上得承揽关系,程女士作为定作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得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得,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得,应当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故程女士对装修工得摔伤如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得情况,就是不应当承担责任得。

51、吴先生咨询,前天其在某驾校练车得过程中,不慎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问我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得,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吴先生就是不应当承担责任得。

52、吴先生咨询。其就是某公司得一名股东,一个月前该公司因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清偿法院判决,几天前法院将吴先生得个人账户冻结,问就是该如

何处置?

解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出资得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故吴先生作为公司得股东,出资如果到位得情况下,个人就是不应当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就法院将吴先生得个人账户冻结一事,吴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53、周先生咨询,6六个月前,其找了一个装修工给她装修新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周先生按合同得约定支付了装修款,可不想新房刚装修了一半,装修工就把周先生得工程停下,不知去向,周先生也无法联系到装修工了,新房仍然处于装修一半得状况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周先生这种情况,装修工有合同诈骗得涉嫌,周先生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54、赵先生咨询,今年其向刘先生承包150亩地种植棉花,合同约定由刘先生保证水源,可不想棉花种植后,七月份没有浇上水,致使赵先生得棉花大量减产,问能否向刘先生要求赔偿损失。解答:由于赵先生与刘先生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刘先生保证水源,故在赵先生得种植过程中没有浇上水,属刘先生违约,故赵先生有权向刘先生主张因供水不足导致棉花减产得损失。55、王女士咨询,其在某公司上班得几年期间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问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解答:依据相关得法规,王女士如果符合年休假得条件,而公司

没有安排年休假得,王女士可以按未休假得天数向公司主张300%得工资。

56、秦小姐咨询,其在某公司上班期间,因患病做手术,所以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病假,在请假得期间公司以未上班为由,没有发放工资,问病假期间公司就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解答:根据我国关于工资相关得法律规定,在非因公病假期间公司应当向秦女士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得80%。

57、李女士咨询,其女儿于2年前去世,留有5岁得女儿甜甜由女婿抚养,女儿去世后女婿整天游手好闲,对甜甜不闻不问,李女士瞧孩子非常可怜问能否可以要求孩子由她们来抚养。

解答: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得合法权益,其她有监护资格得人,有权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而其它监护资格得人就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故李女士有权要求甜甜由其抚养。

58、刘先生咨询,其有一辆出租车,大包给了王先生,约定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几天前王先生跑出租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问我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刘先生与王先生得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相关得规定,机动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就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交强险范围以外得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9、吴先生咨询,其儿子前两天被车撞了,开车得人没有驾照,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9.案例分析. 李力是某厂采购员,于1992年与本厂女工王燕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李力借工作之便,开始常驻外地,结识女青年吴芳。1995年李向吴隐瞒了已婚事实,私刻了单位印章,假造证明信,与吴在吴的所在地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二人感情也不是十分融洽,在2001年5月24日李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又回到了原厂所在地,与王团聚。2002年5月28日案发。 问题:1.对李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对李的行为是否应当追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重婚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应当追诉,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本罪最高为5年的追诉期限。 10.案例分析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2004 年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 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11.案例分析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

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民法规定: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偿的。所以乙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 12.案例分析 甲,1986 年5月出生;乙,1987 年11月出生;丙,1989年4月出生。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2年7 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 元。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 问: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方面:甲已满16 ,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乙15 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但是对绑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丙不满14 ,不负刑事责任。 13.案例分析 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女,28 岁。王某于6 月25 日上午10 时,带领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杨某(男,6 岁)失足坠入路旁鱼塘中。王某见状惊惶失措,尽管平日里知道这个鱼塘不是很深但还是不肯跳入鱼塘中救人,只是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已满16 周岁)路经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鱼塘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竹竿,探测鱼塘深浅,测得水深约75 厘米。但田某和王某均不愿下水救人,只是继续高呼求救。最后老农郭某赶来下水抢救。然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法律经典案例5

郑某聚众斗殴案———二审成功改判,被告人重获自 由 郑某聚众斗殴一案的发生时间,恰逢我国非典疫情发生时期。因此,本案的处理不可必免的被负上了更多的复杂原因。 一、基本案情 郑某本是一个普通农民,案发当天其妻子去孩子学校送饭。因非典时期,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家长与学校老师为能否进入校门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一名学校女教师竟打了郑某妻子一耳光。这一耳光让整个事态迅速升级,特别是本案发生地在农村。郑某妻子立觉受到极大污辱,便回家向郑某告状。郑某闻听此事,便邀上自家弟兄三人去学校评理。 当动手女教师听说郑某等人来校后,心觉害怕,便将此事告知其男友李某。李某误认为郑某等人是来找其女友算帐,便邀约多名社会青年来校。郑某到校实为找校长评理,三人到校后并未去找动手的女教师,而是直接去了校长办公室,要求学校给个说法。李某等人却认为,与其被动挨打不如先下手为强,便携带木棍等凶器直扑校长办公室。李某等人找到郑某后,便立即动手殴打,郑某等人不得不被迫还击。后当地警察赶到才将事态平息。 本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却认为郑某与李某在非典特殊时期、在学校特殊场合打斗,属聚众斗殴行为。后经当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判决后,郑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本网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本网陈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当地会见郑某了解案情,并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进行研究。通过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郑某等人事出有因,前去学校并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而是直接去找学样领导评理。在遭到李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后,郑某等人实施的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据此,陈亮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郑某等人应属无罪的辩护观点。 三、判决情况 本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对本案改判为六个月。因郑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六个月,因此二审判决后郑某即重获自由。虽然本案最终未认定郑某无罪,但在当时特殊环境下,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来之不易。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典法律案例题汇总

一、法律常识案例经典习题与详解 1、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A.7年B.9年C.10年D.12年 【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2、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 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 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 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 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罚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 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 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 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 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5、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 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 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 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D.累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 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 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 求。 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 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 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 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 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 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的 【答案】C 【考点】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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