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关于开展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1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 1 -

附件2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 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重点工业企业) 申请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 2 -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3 -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 (3)行业代码、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四位代码及对应名称填写。 (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及以上生产设施地址,则应分别进行申报。 (5)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信息——根据市区环保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若无排污许可证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栏填“无”。 (6)其它燃料——涉及使用其它燃料的将“其它燃料”修改为具体燃料名称。 (7)表中锅炉/炉窑情况和主要原材料消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行数。 (8)燃料情况——类型按能源消耗中燃料分类填写,年使用量中气体燃料单位用万立方米,其它的均用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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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如项目较多,本表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增加行数。 (2)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三类。 (3)产品方案 ①应按照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及产能进行填写,其中设计产量为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年产量。 ②改扩建项目涉及对改扩建前产品有所削减的在“设计产能”栏以负数表示; ③产品的计量单位主要以吨为主,如无法以吨进行核算,请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④涉及以下工艺的企业,需单独附页提供以下信息: ●涉及表面处理工段(如电镀、阳极氧化、发蓝等)的企业需提供表面处理 件名称、镀种及其对应的镀层面积; ●涉及铸造工段的企业需提供工艺原料名称及铸造件产能; ●火电机组需提供装机容量及对应机组数量、热电比; ●钢铁企业需提供生产线/装置类型、数量及设计规模;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需提供各套装置名称、设计规模、原料类型 及其消耗; ●水泥行业需提供熟料设计产量; ●肉类加工企业需提供屠宰量、原料肉加工量等; ●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需提供产品类型(单面印制电路板、双面印制电路板、 四层以上层印制电路板、挠性印制电路板、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有金属 芯印制电路板、齐平印制电路板、碳膜印制电路板、其他印制电路板、覆 铜箔板)及对应的层数和出货面积; ●信息化学品制造企业以平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 ●平板玻璃行业以平板玻璃重量箱量为单位提供产能; ●人造板制造、陶瓷制品、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技术玻璃制品行 业按照平方米或立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 - 6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院(系):资环学院 专业班级:环境科学 101班 组长:王班祥 副组长:张建欧和群 数据检查员:吴颜桦 解说员:孟菲 质量总监:王刚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 一、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 概念: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起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4)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立法: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当具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治理结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建立行政、教学等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经费保障。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其中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米,办学场地及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实行住宿制的民办培训机构,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 租借校舍办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办学条件。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七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 第八条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登记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有权属争议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核定对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核定排污权;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于总量控制要求,应对其核算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第五条(区域控制)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六条(核定原则)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目标,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地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同一省域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第七条(技术方法)火电(含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和工业企业锅炉生产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附件。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 依据文件 2.1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2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2.5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 2.6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 2.7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

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点污染物 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2 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现有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 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3.5 政府预留排污权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原文)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强化行为自律,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反垄断合规管理应积极主动、突出防范,维护经营者自身核心利益,防止因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带来巨大经营风险、招致严重后果。 第三条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符合自身长远发展利益,是避免直接或间接触及《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禁止条款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属非规范性文件,仅为经营者反垄断行为自律提供参考依据,不构成其他专业和法律的建议或依据。 16

本指引也可供行业协会作反垄断合规参考。 第二章法律与责任 第五条《反垄断法》与跟进制订的30余部相关法规配套形成了完备的反垄断法规体系,是竞争法体系建设成熟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经营者应原文学习并熟知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 16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反垄断相关法规实施集中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16

单位结算账户办法资料

花连水副主任已审阅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户社(行)应对存款人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客户出租、出借账户,利用结算账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支付,应按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和报告。 第四条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审核形式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八条为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开户社(行)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注意以下事项: (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2)填写要素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一致。 (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

更正登记申请书范文

更正登记申请书范文 京山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为京山县水峡口村村民推举的代表人,因对京山县林业局为登记权利人胡述武办理的林权登记持有异议,认为该登记错误,特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人认为京山县林业局仅凭山林租赁承包合同书将山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登记给权利人胡述武是错误的,没有事实依据,这种登记后果,明显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 根据村委会与胡述武签订的《山林租赁承包合同》的内容可见,双方只是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约定,没有对林木所有权的转让进行约定。也就是说,该协议不能确定林木的买卖内容(见附后书面合同)。但京山县林业局为胡述武颁发的京山政林证字(20xx)第000604号林权证中,已经明确林木所有权人为胡述武。这种登记明显是无事实依据的登记行为,属于违背事实的错误登记。 《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林木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林权变更来源证明: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来说,涉及土地承包的,要有承包经营合同,涉及林权转让的,就是要有转让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明确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设定为两种不同的登记对象。 而京山县林业局在审查胡述武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在只有山林租赁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没有审查林木的来

源权属,直接对属于水峡口村的集体林木所有权登记到了胡述武个人名下,并记载在登记簿上。这种登记是错误的,应该予以更正。 为了维护村民合法权利,申请人现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特申请更正登记,请求贵局依法更正登记簿中的林木所有权登记之错误,仅为胡述武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0xx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9年排污权绩效法范文.doc

2019年排污权绩效法范文 篇一:绩效值 主要行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核定绩效值 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197号)、《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XX〕157号)以及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送审稿)》文件,按照取小值的原则,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绩效值。 一、火电行业 所有发电机组/锅炉排污权核定采用表1绩效值。所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非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分别执行50mg/m3、100mg/m3标准,根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烟气排放情况予以核定。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1: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 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 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2: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及现有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

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3:20XX年7月21日后,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4:20XX年7月21日前,现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二、钢铁行业 核算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时,以排放标准方法确定的排污权为最大值(见表2),物料横算法确定的排污权为参考值(见冀环办发〔20XX〕157号),最终确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法确定的排污权。 表2钢铁企业排放标准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三、水泥行业 表3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四、平板玻璃行业 表4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五、炼焦行业 表5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 (千克/吨焦炭) 六、造纸行业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邯郸市中心医院

目录 1总则 (1) 1.1任务由来 (1) 1.2编制依据 (1) 1.3执行标准 (2) 1.4产业政策分析 (2) 2 企业基本概况 (3) 2.1 企业基本信息 (3) 2.2 基本情况及项目组成 (3) 2.3 能源消耗 (4) 3 工艺流程和产污分析 (6) 3.1 工艺流程 (6) 3.2 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统计汇总 (10) 4 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11) 4.1 污染防治措施 (11) 4.2 大气污染防治投资估算 (13) 5 初始排污权核算 (14) 5.1排放标准确定 (14) 5.2废水量的确定 (14) 5.3初始排污权的确定 (15) 6 核算结论 (16) 7 附件 (17)

1总则 1.1任务由来 按照《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单位按照《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大纲》自行编制了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1.2编制依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2)《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6)《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 (9)《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办法(修订)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山西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和工业粉尘六项主要污染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核定对象主要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41个行业范围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不在此次初始排污权核定范围之内: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设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但尚未建成投产或已建成但未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试生产的生产设施;

3、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应关停或淘汰的生产设施,排污单位逾期未关停淘汰的,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 4、2010年底以前已经履行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手续且不在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中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 第五条申报。排污单位应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向生产设施所在区域县(市、区)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初始排污权,属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直接向其申请。申报流程为首先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排污单位申报生产设施若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应分别向生产设施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审核。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初始排污权;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由排污单位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核,属于本级核定的,直接核定;属于上一级核定的,提出预审核意见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自查报告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 会组织有关情况)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报告体会 > 工作报告 >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对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管办 接到关于对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的通知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关于对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我局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中有关社会组织的事项认真进行了梳理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目前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审查(行政许可)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要求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于20xx年12月将社会组织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开发区、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区。 三、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情况是我们始终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认真审批。通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有关法规制度,严把登记入口关,使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20xx年审批社会团体 32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 个,都做到了依法登记规范审批。在日常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作风务实为民为动因,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不断推出便民服务新举措。对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一是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所具备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政策依据等内容,制作成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以明白纸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同时将上述内容在***民政网站进行公示,可登陆***民政网站进行查询,实行阳光操作。二是强化服务观念,进一步减少了对社会组织的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的时限,特别是实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网上审批,减少了群众办事的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依托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社会组织信息,开辟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年度检查“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结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得到了办事群众的一致好评。

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颁发程序 一、已颁发林权证的,属于林木林地流转 基本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勘验—公示—登记造册—发证 规定: 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流转程序及登记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流转合同;

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决议),且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个人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法确权后再颁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因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于2008年进行,当时未参加林改而现在要求发证的,应先提交申请,村、乡签署意见,然后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12个步骤实施。 申请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编制单位: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16日

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1.企业概况 1.1.企业基本信息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美丽富饶的鄂尔多斯西部,XXXXX工业园区与XXXX接壤,和XXXX市XXX县隔河相望,XXX镇是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小金三角的核心区域,这里公路、铁路纵横、航空通讯便捷。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依托DDDDDDD有限公司先进的管理优势和优质的产品,结合当地丰富的石膏资源和XXX县电厂优质的粉煤灰,采用国内先进的设备和高科技技术,使公司形成年产10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公司本着:“诚信经营、稳步发展”的发展理念,遵循“科技、人才、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精心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生产的产品经内蒙古建材产品监督检验的标准,设置产品经内蒙古建材产品监督检验所和XXXX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产品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其内控指标优于国家标准,为生产合格的,顾客满意的产品,公司郑重承诺,出厂水泥质量合格率和袋装重量数量合格率100%,顾客投诉处理率100%。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XXX。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XXXX年X月挂牌成立;占地面积300000M2。企业基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试运行日期:CCC年CCC月, 劳动定员:劳动定员为XX人,其中,生产工人XXX人,占总人数的63%,管理人员20人,占总人数的36%。 工作制度:水泥厂年工作制度为360天,每日三班制作业,每班工作8小时,年生产时数为7200小时。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环评,完工后通过了XXX环保局的验收。并且核发了排污许可证。历年来环保部门对公

社团章程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邯郸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河北省邯郸市×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问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1、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答:各项建设工程需征用、占用林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用地单位应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查验,对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的,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期限均不得超过两年。征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需提交的报批材料为①《使用林地申请表》②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③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④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⑤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⑥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⑦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 审批、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如何申领木材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凡经营、加工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木材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①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③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④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①申请报告书、申请表②经营注册资金证明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④法人身份证明⑤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⑥其它有关的文件、证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合理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核定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木材原料供应的范围与地点,以及经营的种类、数量、规格。 核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txt男人的承诺就像80岁老太太的牙齿,很少有真的。你嗜烟成性的时候,只有三种人会高兴,医生你的仇人和卖香烟的。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授权的组织授权期限为5年。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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