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偶氮染料及其检测标准 2014

禁用偶氮染料及其检测标准 2014
禁用偶氮染料及其检测标准 2014

23种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研究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研究 摘要:为了实现23种禁用偶氮染料的完全分离,作者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方法,通过改进色谱条件,使取得了较好的分离,同时缩短了检测时间。通过本实验可以看出采用气-质联用方法部分同分异构体是可以分离的。 关键词:偶氮染料;检测;异构体 The Detection Method of Textile banned azo dyes Abstrac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complete separation of banned azo dyes, the authors used gas chromatography - mass spectrometry methods, by improving the chromatographic conditions to achieve good separation, while shortening the detection time. In this experiment it can be seen through the use of gas - mass spectrometry methods used part of the isomers could be separated. Keywords: Azo dyes; detection; isomer 1 前言 采用气相色谱一质谱联用方法检测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含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T17592-2006《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中提供的色谱条件,不但检测时间很长,而且大多数同分异构体保留时间相同或非常接近,同时这些异构体的质谱图又非常相似,从而造成无法使用特征离子对其进行定性和定量。如采用其它分析手段共同鉴别,如薄层色谱、液相色谱等,需要重新寻找条件,而且更换仪器费时费力。作者对常见的几种芳香胺及其异构体分离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邻(间、对)氨基苯甲醚、对(邻、间)氯苯胺、1(2)-萘胺、邻(间、对)甲基苯胺六种芳香胺等11种异构体。其中,邻氨基苯甲醚、对氯苯胺、2-萘胺、邻甲基苯胺属于有害芳香胺,而其余的异构体不属于有害芳香胺。作者通

QG-JC-053.D1 皮革毛皮中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检验方法细则

皮革毛皮中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检验方法细则 1. 概述 本检测方法细则是根据本实验室仪器的实际配置情况及现有的检测能力进行编写,参照《GB/T 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ISO/TS 17234.1:2010 皮革化学测试染色皮革中偶氮染料测定》中规定的测定方法,适用于本实验室使用气质联用仪测定皮革毛皮产品中有机锡化合物。 2. 适用范围 本检测方法细则适用于皮革毛皮产品中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3. 检验依据 GB/T 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ISO/TS 17234.1:2010 皮革化学测试染色皮革中偶氮染料测定 4. 实验原理 样品在柠檬酸盐缓冲溶液中用连二亚硫酸钠溶液还原分解以产生可能存在的禁用芳香胺,用提取柱提取溶液中的芳香胺,浓缩后,用合适的有机溶剂定容,用GC/MS或LC进行测定。 5. 试剂和溶液 5.1 叔丁基甲醚,分析纯 5.2 柠檬酸盐缓冲溶液:12.526g柠檬酸和 6.32g氢氧化钠溶于水中,定容至1L。 5.3 连二亚硫酸钠溶液:称取1g保险粉溶于5mL水中,浓度为200mg/mL。 5.4 偶氮硅藻土柱,购至瓦里安公司,偶氮专用硅藻土提取柱。 5.5 正己烷(分析纯或以上) 5.6 甲醇(分析纯或以上) 5.7 20%氢氧化钠甲醇溶液,20g+氢氧化钠溶于100 mL甲醇中

5.10 芳香胺混标工作溶液:5mg/mL,吸取0.1 mL芳香胺混标储备液(50mg/mL), 加0.9mL甲醇。保质期1周。 6. 仪器 6.1 天平 6.2 旋转蒸发仪 6.3 恒温水浴 6.4 移液器:量程:100μL-1000μL、1 mL-10 mL: 6.5 气质联用仪GC-MS 6.6 其他玻璃器皿:容量瓶、偶氮反应器、平底烧瓶等。 7. 样品预处理 取代表性皮革样品,用合适的工具剪切处理到≤5mm×5mm×5mm 8. 实验步骤 8.1称取约1.0g试样(精确至0.01g),置于偶氮反应器。 8.2加入16mL预热到(70±2)℃的柠檬酸缓冲溶液(5.2),将反应器密闭,用 力振摇,使所有试样被液体浸没。 8.3 将反应器放置(70±2)℃水浴中保温30min。 8.4 加入1.5mL连二亚硫酸钠溶液(5.3),摇匀,(70±2)℃水浴中保温10min。 8.5 再加入1.5mL连二亚硫酸钠溶液(5.3),摇匀,(70±2)℃水浴中保温10min。 8.6 取出反应器,用冷水冷却至室温。 8.7 将反应液倒入偶氮用硅藻土提取柱(5.4)内,静止吸附15min, 8.8 加入5 mL无水叔丁基甲醚(5.1)和1 mL20%氢氧化钠甲醇溶液(5.7)于 留有试样的反应容器里,旋紧盖子,充分振摇后立即将溶液转移到提取柱中 (5.4)。 8.9 分别用15mL、20mL无水叔丁基甲醚(5.1)两次冲洗反应器和试样,每次洗 涤后,将液体完全转移到硅藻土提取柱中开始提胺。 8.10 最后直接加40 mL无水叔丁基甲醚(5.1)到提取柱中,将洗提液收集到 100 mL平底烧瓶中。 8.11 在不高于50℃的真空旋转蒸发器中(真空度在500 mbar±100 mbar)将无 水叔丁基甲醚提取液缓慢浓缩至近干(必要时可以用氮吹缓慢吹干)。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最新版规定是什么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最新版规定是什 么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在交通事故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当中,民事赔偿的这一部分是要根据受害者的伤情程度进行的。伤情鉴定标准国家制定的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如果鉴定结果显示为轻伤的话,那么代表受害者符合国家制定的轻伤鉴定标准。虽然一般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过普通公民如果想要了解一下的话,也可以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最新版规定是什么?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

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具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为: 1、颅脑、脊髓损伤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面部、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禁用偶氮梁料检测标准及限值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标准及限值 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l00》[2]中规定了有24种禁用芳香胺化合物,详见表1;Eco-label(生态纺织品标签2002/371/EC Eco-label)中有22种禁用芳香胺化合物,比Oeko-Tex Standard 100少了2,4-二甲基苯胺和4-氨基偶氮苯; GB/T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3]中规定了有24种禁用芳香胺化合物,与Oeko-Tex Standard 100一致;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有23种禁用芳香胺化合物,比GB/T 18885-2009少4-氨基偶氮苯;而GB18401-2010[4](2011年8月1日施行)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GB/T 18885-2009与Oeko-Tex Standard 100的限量值都为20 mg/kg,GB18401-2003的限量值也为20 mg/kg,而Eco-label的限量值为30 mg/kg。 表1 Oeko-Tex Standard 100规定的24种禁用偶氮染料 禁用偶氮染料的主要检测方法标准如下:

(1)GB/T 17592-2006《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2)ISO/TS 17234:2003 《皮革-化学测试-皮革中某些偶氮染料的测定》;(3)EN 14362-1:2003《纺织品某些源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无需萃取的某些偶氮染料测定》;(4)EN 14362-2:2003《纺织品某些源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测定方法第2部分萃取的偶氮染料测定》;(5)德国标准§35LMBG82.02-2《日用品分析纺织日用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6)德国标准§35LMBG82.02-3《日用品测试皮革上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7)德国标准§35LMBG82.02-4《日用品分析聚酯纤维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8)德国标准DIN 53316:1997《皮革检验皮革某些偶氮染料的测定》;(9)GB19601-2004 《染料产品中23种禁用偶氮的限量和检测方法》;(10)GB/T 23344-2009 《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11)GB/T 24101-2009《染料产品中4-氨基偶氮苯的限量及测定》。 3 有害芳香胺的来源 自从德国政府颁布禁用染料和致癌芳香胺以来,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开展了禁用物的检验。从检验过的各种染料、中间体、出口染色布的情况来看,检出含有害芳香胺的样品(不同含量)占送检样品总量的37%[5]。当然,送检的样品一般都是怀疑含有害芳香胺或经裂解可分离出有害芳香胺的样品,但这是足以说明,我国现在生产的染料中相当一部分在含有害芳香胺的质量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综合研究和分析表明,染料中含的原因除管理不严带入外,还有下面几个原因: 1)从原料中以同分异构体带入 这种情况特别反映在使用对甲苯胺、对氨基苯甲醚、邻氯苯胺和1-萘胺等原料制造的偶氮染料。因为它们的同分异构体邻甲苯胺、邻氨基苯甲醚、对氯苯氨和2-萘胺等往往在制造中夹杂在内,它们都是致癌芳香胺。尽管量很少,但如处理不干净,在合成染料时夹杂在成品染料中的量却已大大超过限制值。这与它们的制造工艺有关,例如1-萘胺通常采用萘硝化还原的工艺制成,在生成1-硝基萘的同时伴随生成2~5%的2-硝基萘,还原时它变成了2-萘胺。尽管它可以采用乙醇结晶法或乙酰化法除去,但工业用的1-萘胺中难免夹杂少量2-萘胺。把这种1-萘胺作重氮组份制成的偶氮染料夹杂着由2-萘胺重氮化偶合制成的染料,它们在还原裂解时会释放出2-萘胺和1-萘胺。 2)从反应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带入 目前制造染料的工艺绝大部分来自于40年代的德国技术资料,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条件,对它们可能发生的副反应认识不足。某些非联苯胺类的直接染料,按一般的认识反应中不会带入致癌芳香胺,如直接耐晒黑G,从原料和反应过程没有带入致癌芳香胺的可能。但检测中发现多数该产品都含有超量的对氯苯胺和联苯胺。研究表明,制造该类染料所用的苯胺经重氮化得到的苯胺重氮离子在不同条件下会发生均裂或异种离解,当发生异种离解时形成苯基碳阳离子,这个高反应性的碳阳离子,在苯胺重氮离子的进一步反应中遭受其它苯胺分子的亲核攻击,若在酸性条件下就会产生4-氨基联苯,此4-氨基联苯经重氮化形成2-氨基联苯的重氮离子,由它合成的染料夹杂在苯胺重氮离子形成的黑色染料中,它们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释放出4-氨基联苯这种致癌芳香胺。 除此之外,研究中还发现有些染料在制造过程中会发生形成联苯胺的副反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

小学一年 级男身高、体重、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跳绳、视力无 选 测 项女身高、体重、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跳绳、视力 小学二年 级男身高、体重、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跳绳、视力无 选 测 项女身高、体重、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跳绳、视力 小学三年 级男 身高、体重、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坐、一分 钟跳绳、视力 无 选 测 项女 身高、体重、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坐、一分 钟跳绳、视力 小学四年 级男 身高、体重、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坐、一分 钟跳绳、视力 无 选 测 项女 身高、体重、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坐、一分 钟跳绳、视力 小学五年 级男 身高、体重、肺活量、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 坐、一分钟跳绳、视力 50米 ×8往返 跑 设 置

女身高、体重、肺活量、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 坐、一分钟跳绳、视力 50米 ×8往返 跑 小学六年 级男 身高、体重、肺活量、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 坐、一分钟跳绳、视力 50米 ×8往返 跑设 置女 身高、体重、肺活量、 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 坐、一分钟跳绳、视力 50米 ×8往返 跑 小学一、二年级男生体测标准 序号等级单项得 分 50米跑(秒)25米×2往返跑(秒)立定跳远(米)投沙包(米) 坐位体前屈(厘 米 跳绳(次/1分钟) 踢毽子(次/1分 钟 1 优秀100 9.4 9.8 1.56 23.6 12.4 140 45 2 优秀98 9.5 10.0 1.55 22. 3 12.1 13 4 43 3 优秀96 9.6 10.3 1.5 4 20. 5 11. 6 124 40 4 优秀94 9.7 10.6 1.53 18.6 11.2 11 5 38 5 优秀92 9.8 11.0 1.51 16.0 10. 6 103 34 6 优秀90 9.9 11.4 1.49 13.5 10.0 90 30 7 良好87 10.1 11.5 1.47 12.9 9.4 86 29 8 良好84 10.5 11.8 1.43 11.9 8.5 81 28 9 良好81 10.8 12.0 1.39 10.9 7.6 75 26 10 良好78 11.3 12.3 1.35 9.6 6.4 68 24 11 良好75 11.8 12.5 1.3 8.4 5.3 60 22 12 及格72 11.9 12.8 1.27 7.9 4.6 56 21 13 及格69 12.1 13.2 1.23 7.3 3.5 51 20 14 及格66 12.2 13.6 1.19 6.7 2.5 45 19 15 及格63 12.4 14.1 1.13 5.9 1.1 38 17 16 及格60 12.6 14.6 1.07 5.0 -0.3 30 15 17 不及50 12.7 15.0 1.06 4.8 -0.9 28 14

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轻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最新,轻伤,鉴定标准,篇一,20XX,最新,轻伤,定标,准是,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个人鉴定中查看更多范文。 篇一:20XX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20XX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核心提示:最新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依据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产生了很多亮点,其中就包括取消“脑震荡”一词;鼻骨骨折由“轻伤”的性质变为“轻微伤”,而量刑标准也发生了改变。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20XX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20XX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废止。

(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亮点 1、取消“脑震荡”一词 2、鼻骨骨折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3、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4、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二)等级标准之界定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禁用偶氮染料及其检测标准

禁用偶氮染料及其检测标准 纺织服装在使用了含有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之后,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可能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这些染料在人体正常代谢所发生的生化反应条件下,可能发生还原反应,进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致癌芳香胺经过活化作用,改变人体的DNA的结构,最终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 1994年7月,德国政府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随后,荷兰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也发布了相应的法令。我国于2003年发布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将禁用偶氮染料列入其中。目前,禁用偶氮染料的监控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控制项目之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 1.偶氮染料概述 1.1发展历史 早在l834年.Mitseherlich就用氢氧化钾与硝基苯在乙醇溶液中作用,制备了偶氮苯。但是偶氮染料的产生并使用还是在1858年之后,经过重氮化反应制备出了偶氮染料。 1863年,首例商品化偶氮染料Bismark Brown问世之后.偶氮染料开始了工业化生产。 1884年,刚果红的合成,可以说是偶氮染料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第一,用刚果红作为染料,可以不用加入触媒,印染工艺被大大简化;第二,这类偶氮染料可以通过它的不同结构得到不同的颜色;第三,它的合成工艺更为简单,成本更加低廉,染色的性能也更为优越。 1.2 偶氮染料的致癌问题 20世纪30年代,日本人Yoshida发现溶剂黄可以引起老鼠的肝细胞癌变后.人们才意识到偶氮染料及其中间体在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性。实际上,1905年德国卫生部门已经从染料品红、金胺和萘胺中确认了一些芳香胺的致癌作用。随着染料化工的高速发展,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据不完全统计,到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因从事染料化工工作而患上膀胱癌的病例超过了3000例。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上主要的染料制造商自发地签订议,停止在市场上销售联苯胺及以联苯胺为母体的偶氮染料。德国政府在1958年成立了MAK(Maximum Arbeitplaz Konzentrations 已知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化学物质在工作场所的最大允许浓度)委员会,从此开始每年发l份MAK表。根据对人体致癌性的不同,MAK表分为三个不同的级别:MAK(Ⅲ)Al:按经验,这类物质可引起人类恶性肿瘤。MAK(Ⅲ) A2:迄今为止,已得到这类物质引起癌症的确切证明,但这些证明是通过模拟人类工作场所条件,对动物实验得到的。MAK(Ⅲ)A3:被怀疑极具潜在致癌倾向的物质,并急需进行进一步调研;并且指出用这些致癌芳香胺合成的偶氮染料受到人体肠道细菌以及偶氮还原酶的作用而易于发生偶氮还原裂解,重新释放出致癌芳香胺,从而产生致癌作用。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约占60%)的合成染料是以偶氮化学为基础的。所渭致癌性问题,是人们经过长期研究和临床试验证明某些偶氮染料中可还原出的芳香胺对人体或动物有潜在的致癌性。纺织品上的偶氮染料在与皮肤的长期接触中,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特别是在染色牢度不佳时,会从纺织上转移到人的皮肤上。经人体的正常代谢过程,在分泌物的生物催化作用下发生分解还原,并释放出某些有致癌性的芳香胺,这些芳香胺被

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61/EC 文章发布时间:2004-07-20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61/EC 2002年7月19日 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 销售和使用的76/769/EEC号指令的第19次修改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乐波娜翻译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及其第95条, 关于欧委会的建议(1), 关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 遵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3), 鉴于: (1)国际市场工作应逐步改善生活质量,健康保障和消费者安全。本指令提供的措施保证了较高健康标准,对消费者有保护作用。 (2)含有一定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会释放出一定的致癌芳香胺。 (3)各成员国采用或计划对使用含偶氮染料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限制关系到国内市场的完善和运作。因此有必要参考成员国相关法律,修订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一定危险物质和制剂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4)的第76/769/EEC号指令。 (4)经欧委会咨询,毒性、生态毒性和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证实,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存在致癌危险。 (5)为保护人体健康,应禁止使用偶氮染料,不得将含类似染料的制品投放市场。 (6)例外情况: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中残余染料释放的有害芳族胺(见 76/769/EEC附表第43点)含量只要低于70ppm,就仍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这将顾及纺织品的回收利用,对保护环境起肯定作用。 (7)关于对芳族胺的测定,欧盟有必要形成统一的检测方法。欧委会应根据第76/769/EEC号指令第2(a)条应建立起这些方法。检测方法很有可能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起草。 (8)鉴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应对现行检测方法,包括对4氨基偶氮苯的分析进行评估。 (9)鉴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对禁用致癌芳香胺的规定也将进行评估和调整,包括是否增加本指令未涉及的其它材料、禁用致癌芳香胺数量的增删等,特别要关注对儿童可能的危害。 (10)本指令的实施不会对理事会89/391/EEC指令,和以其为基础的独立指令,尤其是理事会90/394EEC 指令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8/24/EC指令关于保护操作工人最低要求的规定产生不利影响。

欧盟标准-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 EC)

生效日期:2003-09-11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 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背景 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等染色及印花工艺。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染料与人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广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达3000 种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安全的,受禁的只是可还原释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种芳香胺类的那一小部分偶氮染料,大约只有200 多种。 从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1992 年4 月10 日德国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开始立法禁止生产和销售德国联邦健康总署颁布的使用MAK(III)A1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1990.06.2 【实施日期】1990.07.01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偶氮检测AZO检测

偶氮检测,A Z O检测 EN14362-1:2012欧盟偶氮测试新标准检测服务 含有禁用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在与人体长期接触的过程中,染料可能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这些染料在人体正常代谢所发生的生化反应条件下,可能发生还原反应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经过活化作用改变人体的DNA结构,引起人体病变或诱发癌症。检测纺织品中是否含有可还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是目前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 欧盟委员会已于2002年颁布第2002/61/EC号指令,禁止使用一类含有“芳族胺” (aromatic amines)的偶氮染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了如下标准: ENl4362-1:2003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无须提取的情况下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ENl4362-2:2003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提取纤维以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欧盟各国必须采用这些标准检验进口纺织品、皮革产品以及含有纺织品和皮革产品的其他产品(如玩具)是否含有被禁的偶氮染料。 新的欧盟偶氮染料检测方法EN14362-1:2012 纺织品——关于偶氮染料的特定芳香胺的检测方法-第一部分将于2012年8月生效,届时将撤回已实施8年的EN 14362:2003。EN 14362-1:2012整合了原EN14362-2003的part 1和part2,并提供了更清晰的样品准备指引,修改了部分测试程序。与上一版相比的改动如下: 1. 新旧标准主要的区别 表1 新旧标准的区别 新标准旧标准 标准号EN 14362-1:2012EN 14362-1: 2003 EN 14362-2: 2003 方法选择 依据 纤维的种类和分散染料是否使用纤维的种类 方法选择 直接法萃取法混合法直接法萃取法未使用分散染料 染色的天然纤维 和人造纤维 使用分散染料 染色的纺织品 纺织品使用氯 苯萃取后未完 全褪色 天然纤维人造纤维 复合人造纤维 具体如下: 新标准将原EN 14362-2003中的直接法和萃取法整合在一个标准中,即EN 14362-1:2012。 对于测试方法的选择,旧标准是依据纤维的种类进行选择,新标准则基于纤维的性质及分散染料是否使用,即只有用到分散染料的纺织品,才用萃取法。实际情况中一些合成材料,氯苯萃取后是不完全褪色的,新标准则对此种情况,采用混合分析方法。 关于新标准中混合法:先对样品进行萃取,把萃取后的样品用适当溶剂(如:正戊烷或MTBE)冲洗并使其干燥后剪成小碎片,加入到用甲醇溶解的萃取液中一起还原裂解。 2. 关于取样: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三、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 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

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2、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损伤程度评定

生态纺织品检测之四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_周硕

1禁用偶氮染料简介1.1 偶氮染料的发展历史 早在1834年,Mitscherlich就用氢氧化钾与硝基 苯在乙醇溶液中作用,制备了偶氮苯。但是偶氮染料的产生并使用还是在1858年之后,经过重氮化反应制备出了偶氮染料。 1863年,首例商品化偶氮染料BismarkBrown问 世之后,偶氮染料开始了工业化生产。 1884年,刚果红的合成,可以说是偶氮染料发 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第一,用刚果红作为染料,可以不用加入触媒,印染工艺被大大简化;第二,这类偶氮染料可以通过它的不同结构得到不同的颜色;第三,它的合成工艺更为简单,成本更加低廉,染色的性能也更为优越。 1.2偶氮染料的致癌问题 20世纪30年代,日本人Yoshida发现溶剂黄可 以引起老鼠的肝细胞癌变后,人们才意识到偶氮染料及其中间体在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性。实际上,1905年德国卫生部门已经从染料品红、金胺和萘胺中确认了一些芳香胺的致癌作用。随着染料化工的高速发展,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据不完全统计,到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因从事染料化工工作而患上膀胱癌的病例超过了3000例。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上主要的染料制造商自发地签订协议,停止在市场上销售联苯胺及以联苯胺为母体的偶氮染料。德国政府在1958年成立了 MAK委员会,并从此开始每年发布1份MAK表,其 根据对人体致癌性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级别;并且指出用这些致癌芳香胺合成的偶氮染料受到人体肠道中细菌以及偶氮还原酶的作用而易于发生偶氮还原裂解,重新释放出致癌芳香胺,从而产生致癌作用。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约占60%)的合成染料是以偶氮化学为基础的。所谓致癌性问题,是人们经过长期研究和临床试验证明某些偶氮染料中可还原出的芳香胺对人体或动物有潜在的致癌性。纺织品上的偶氮染料在与皮肤的长期接触中,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特别是在染色牢度不佳时,会从纺织品上转移到人的皮肤上,经人体的正常代谢过程,在分泌物的生物催化作用下发生分解还原,并释放出某些有致癌性的芳香胺,这些芳香胺被人体皮肤吸收后,在体内通过代谢作用而使细胞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发生变化,成为人体病变的诱发因素,具有潜在的致癌致敏性。 1.3偶氮染料的分类 偶氮染料是指分子结构中含有偶氮基—N N— 的染料,是品种最多、应用最广的一类合成染料。根据含有偶氮基的数目不同可分为:(1)单偶氮染 料,如酸性大红G; (2)双偶氮染料,如直接大红 4B;(3)多偶氮染料,如直接黑BN。根据溶解度 的不同可分为:(1)可溶性偶氮染料,指一般能溶解在水中的染料; (2)不溶性偶氮染料,包括冰染 染料和其他不溶于水的偶氮染料。偶氮染料用于各种纤维的染色和印花,并用于皮革、纸张、肥皂、 [摘要]介绍了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发展历史、致癌问题的研究、气-质联用仪(GC/MSD)的检测原理与仪器维护以及检测方法。 [关键词] 禁用偶氮染料;气质联用仪;检测 [中图分类号]TS193.21 周 硕 中国纤维检验局 生态纺织品检测之四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

纺织品面料禁用偶氮染料的一种快速定性测试方法

Journal of Organic Chemistry Research 有机化学研究, 2018, 6(2), 57-60 Published Online June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997058875.html,/journal/jocr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997058875.html,/10.12677/jocr.2018.62009 A Qualitative Screening Method for Quick Detection of Banned Azo Dyes in Textiles Fanfan Pan Sinochem Plastics Co., LTD., Tianjin Received: May 7th, 2018; accepted: Jun. 3rd, 2018; published: Jun. 13th, 2018 Abstract Aiming at the banned azo dyes testing demand encountered in the trade oriented enterprises, a rapid screening method for 24 kinds of carcinogenic aromatic amines was developed to test tex-tiles dyeing by six kinds of dyestuffs: Direct Dyes, Acid Dyes, Reactive Dyes, Indigo, Vat Dyes and Sulphur Dyes. The textile fabric is pure cotton and nylon. This method could largely reduce the dependence on large-scare chromatographs, with the advantages of short time, less consumption of cloth and dyeing machines and other chemical reagents, low cost, and greatly improved detec-tion efficiency. Keywords Banned Azo Dyes, Aromatic Amines, Textiles 纺织品面料禁用偶氮染料的 一种快速定性测试方法 潘凡凡 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天津 收稿日期:2018年5月7日;录用日期:2018年6月3日;发布日期:2018年6月13日 摘要 针对进出口贸易类企业在多厂家、多品种检测中遇到的需要快速鉴定纺织品面料中是否含有禁用偶氮染料的问题,开发了一种定性筛选纺织面料的测试方法,并对直接、酸性、活性、靛蓝、硫化、还原6类染料染色后的纺织面料进行禁用偶氮染料的24种芳香胺检测,纺织面料为纯棉和尼龙材质。此方法大大

2017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及评分标准

附件: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6年修订) 一、说明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第一,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

中按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6组、初中为3组、高中为3组。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5.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小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7.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8.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9.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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