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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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家庭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是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或受犯

罪分子伤害的最好方法。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样解决?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

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

方却没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7、怎样拒绝别人的要求一起去犯罪呢?一是要明辨是非,极力劝阻。二是劝阻无效,自己坚决拒绝。三是如被迫,应及时报案。四是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

8、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有不良倾向

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9、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0、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气焰。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报这种行为,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否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11、在遇到同学欺负自己时该怎么办?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12、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3、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未成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

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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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2、什么是未成年人?

答: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未成年人的哪些权益受国家保护?

答: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人有哪些?

答: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学校能否开除未成年学生?

答:能,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7、学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

答: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8、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在对犯错误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进行批评教育时,不得有什么行为?

答: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9、未成年人能否进入营业性舞厅?

答: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10、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能否吸烟?

答: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吸烟。

11、哪些公共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答: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12、国家对提供给未成年人阅读或观看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容上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13、企事业单位能否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或作业?

答: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5、未成年人有没有个人隐私权?

答: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16、父母能否拆阅未成年人的信件?

答:除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可以由其父母代为开拆外,其他未成年人的信件,其父母不得开拆。

17、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是否由其父母享有?

答:由其自己享有。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18、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9、依法对未成年人羁押或关押,是否可以将他们与成年人羁押或关押在一起?

答:不能。应当与成年人分别羁押或关押。

20、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审理?

答: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1、未成年人有没有继承权?

答:有。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2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如何处理?

答: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何时生效的?

答:199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是什么?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3、什么是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实行的综合治理?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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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学校和家庭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是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或受犯罪分子伤害的最好方法。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样解决?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 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一

百度文库专用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称 A宪法B民法 C刑法D行政法【】 2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 A法律编纂B法律制定 C法律整理D法律汇编【】 3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A评价作用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D指引作用【】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能范围的是 A修改宪法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D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检举。这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A政治权利B监督权利 C社会经济权利D人身自由权利【】 6公民的下列违法行为中,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是 A不遵守合同约定,长期拖欠房屋租金 B拒不赡养年迈、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C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 D为境外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行为人不受行政处罚的是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儿童青少年防控近视系列手册》观后感心得5篇

《儿童青少年防控近视系列手册》观 后感心得5篇 近视不仅是可防可控的,而且还是可以治疗的。目前比较好的治疗方法是进行角膜手术,即激光准分子手术,但必须等到18岁以后。一起来看看《儿童青少年防控近视系列手册》观后感心得5篇,欢迎查阅! 《儿童青少年防控近视系列手册》观后感心得1 看远山苍翠欲滴,赏秋菊清高淡雅,观流水飞花翠玉,喜躬耕垄亩,醉赏夕阳。 挥袖乾坤,一转身,遁守山林,吟花弄月,开始了对人生的大彻大悟。这就是隐士的作风了。 朦胧,就是他们的诗。他们把眼中的世外桃源说得美妙绝伦,引得无数文人雅士垂涎欲滴。殊不知这群近视者的可悲之处。 近视,使刺眼的阳光变得温和。内心的近视,是他们逃避势力而黑暗的官场,把自己麻醉在幻想的乌托邦。 他们的确近视了,他们看不到,或者根本不愿看到那些在陡壁险崖中经历挫折,劈荆斩棘,最终凭着不屈不挠和旷世之才登上荣光宝殿的斗士,却在不多的挫折中丧失了斗志,沉醉欲虚幻

之中无法自拔。他们既不甘于急流勇退,也无力拼到功成名就之时,就在无奈之中选择逃避,那便是投入自然了。 忘却失意,逃避不快,小小的自慰带来多大的享受啊! 余秋雨说:“他们消除了志向,逐渐又把这种消除当作了志向,于是,十年寒窗,博览文史,走到民族文化的高坡前,与社会交手不了几个回合,便把自己埋进一座孤山……” 竟是巧妙的自欺欺人,朦胧了山水,也近乎朦胧了世人。 我提倡不为五斗米折腰,但遗憾陶翁为何不斗争到底。与其感叹世风日下,倒不如去努力改变它,哪怕因此而牺牲;与其退一步海阔天空,倒不如成风破浪,直挂云帆。 《论语》里,隐者桀溺对子路说:“滔滔者天下皆是也,而谁与易之?且而与其从辟人之士也,岂若从辟十之人哉?” 不想清高的隐士身后竟埋藏着些许懦弱,面对庞大的黑暗势力,他们是有心杀贼,无力回天,无法放着胆子“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于是选择了不与世俗同流合污的捷径,或放下乌纱帽,或挥挥衣袖,之后归隐山林,留下“隐士”的美称。 然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做自家事的隐士对别人,对国家又做过什么呢?他们近视了,只能看到眼前的利益,只看到自己,收自家的麦,钓自家的鱼,种自家的菜。对于天下百姓的饥寒困顿,他们又能做什么斗争呢?

青少年法律常识1

青少年法律常识(一)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的大事,然而,当前仍存在着不良网吧、毒品和校园暴力犯罪等对青少年造成严重危害的现状,为配合我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的开展和“和谐家园”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进行,特编印了本期青少年法律常识。 一问: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答: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即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问:未成年人多大年龄开始承担刑事责任? 答: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同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负刑事责任,对8种严重罪行以外的其他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而这些行为也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只是由于年龄的限制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这样的行为的未成年人,当然不能放任不管。法律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问: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有哪些? 答: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 四问:哪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答: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做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家庭成员或监管部门虐待未成年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问: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结伙滋事、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法律后果? 答:上述行为或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给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上伤害,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社会管理造成混乱。对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都有责任进行管教,或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问:哪些出版物不能观看、收听? 答: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出版物的消极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下列出版物不能观看、收听: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内容的;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淫秽的。 《教育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做童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监护人对10岁以上的未成人的信件不得随意开拆。

中学生学生手册

中学生学生手册https://www.360docs.net/doc/998773435.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前言 大家知道,习惯的重要性仅次于天性,习惯对人一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英国萨克雷曾说过:“播种行为,收获习惯;播种习惯,收获性格;播种性格,收获命运。”所以习惯是行为的果实,这就显示了习惯培养的重要性。学生良好的习惯,不仅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品德素质,而且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学生的良好习惯的培养就是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就是规范学生的行为。 初中生有上进心,懂文明礼貌。但从总体上看来,在行为习惯中和学习习惯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看似很小的问题。行为习惯方面:讲粗话,讲脏话,随地吐痰,乱扔纸屑;自我中心意识太强,为他人着想少,公共场合乱说乱动;下课在教室里、走廊上起哄玩耍;部分学

生走路喜欢推推搡搡,有很多潜在危险;健康意识较差,无序饮食,爱吃零食……学习习惯方面:学习自觉性较差,不懂得学习要有计划,做作业前不复习所学知识,做作业不审清题就下笔;不按规范做作业、书写马虎;遇到困难不肯钻研,只会去问别人或找到答案一抄了之;甚至有部分人不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平时的试卷、复习资料一段时间后会毫无踪影;部分学生不会合理安排时间,不分轻重缓急忙于应付,不分昼夜地打疲劳战。 针对这些现象,健全有关制度,制定明确的标准,让学生心中有标尺,显得尤为重要。“无规矩不成方圆”,井然有序的大环境,离不开规章制度的限定和导向。因而从学生入学的第一天开始,通过入学教育及班会课组织学生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习我校制定的各种制度,规范学生

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有一下几点: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我们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总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指导手册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指导手册 XX六中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2006-6-7 一.招生优惠政策 1.初中生 初中学习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市级一等奖(及一等奖以上奖项),中考加5分,获特长生招生的优惠政策。(获六中、一中、双十等校自主招生入围资格)。 二、三等奖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2.高中生 根据2006年XX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对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相关照顾政策,简要归纳如下:(摘录自2006年XX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下列考生可获得保送资格:(并获参加各名牌大学的自主招生的报名资格) 1.高中阶段获得下列竞赛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名称为,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2.高中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名称为: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仅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另据悉,较好的重点大学(包括北大清华)均有意招收获奖学生。 二.科技创新大赛涉及的学科 数学、物理、化学、环境科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地球与空间科学、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医药与健康学、动物学、植物学)社会科学(含所有的文科)。 三.举办形式 每年一届,层层选拨,被淘汰者不能参加下一级的比赛。11月——12月间市赛,次年的3月省赛,8月全国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可以直接报送材料参赛,不必层

儿童青少年近视预防手册完性版

儿童青少年近视预防手册 完性版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儿童、青少年近视预防手册(完整理性版)深圳市眼科医院斜视与小儿眼科 主任医师首席专家刘春民博士 一、近视概述 近视是一种发病率很高的眼病。近年来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近视眼的发病率不断增加,近视眼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发病率最高的眼病之一。在美国,多项研究显示成年人群中近视的患病率为25%,女性比男性更早出现且患病率更高,白种人比黑种人的患病率更高,而在中国和日本更有高达50~70%的患病率。我国近视发病率已从1998年的世界第四位上升到目前的第二位,并且还在不断地上升。据国家教委和卫生部的调查显示,我国近视眼疾病的患者人数已达4.3亿,占总人口的33.6%,而且呈现出“总体人数越来越大,初始患者年龄越来越小”的明显增长趋势。我国青少年近视发病率高达60%-70%,居世界前列。其中小学生近视发病率为30-40%,中学生为40-50%,大学生更高达60-70%。而在主要大城市,青少年近视发生率已高达70%以上,并且近视发病率还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我国近视眼居世界第二位,人数居世界之首。

青少年近视城市的患病率明显高于农村,其中大城市高于小城市,小城市又高于农村地区。而在城区学校,重点班明显高于非重点班。这说明近视发生率与用眼量有关,而与营养关系不大。 青少年期,近视眼的患病率随着学年或年龄的增加而急剧上升。 我们的调查基本与国内其他学者的结果一致,即女生比男生近视眼患病率高,女生发病时间早于男生,且近视程度较男生为重。这似乎提示除女生发育较早等内在原因外,可能还与女生学习较为刻苦,用眼较多,户(或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较少有关。 高度近视眼底病变是第四位常见的致盲病因,约占 8.8%,在美国估计有5.6%的学龄儿童失明归咎于近视。我国青少年因近视致盲人数已达30多万人。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用眼的频率和强度越来越大,特别是青少年由于长时间阅读、使用电脑、看电视、玩电子游戏等,而引起用眼过度,出现眼干、眼涩、眼胀、眼痛、怕光、视力模糊、视力降低、失眠或记忆力减退等视疲劳症状,若得不到及时的治疗,久而久之极易变成近视眼。因此,近视的研究和防治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2016年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是公民。(×)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3、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与“儿童”都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4、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大人应当优先救护小学生(√) 5、强迫儿童乞讨,是一种犯罪行为。(√) 6、小明的听力有些障碍,学校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招收他。(×) 7、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8、父母可以为未成年订立婚约,但是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9、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10、孩子犯错了,大人有权利打他,因为是为了教育孩子。(×) 11、未成年人年龄还小,不享有隐私权。(×) 12、在公共场交谈时,千万不要将自己有效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些具体情况大声说出来,更不要轻易把家里的电话号码告诉陌生人。(√) 13、小明上小学四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太好,还经常违反纪律,家长认为他上学也不会有出息,还不如早跟着父母做生意。父母的想法是正确的。(×) 14、小明的父母要到外地打工,把小明委托给叔叔监护,这时叔叔就是小明的监护人了。(√) 15、我们到法院打官司时,只能委托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16、小明是河南人,他跟着父母来北京打工,小明可以在北京的学校上学。(√)

17、学校在使用学生照片时无需征得学生或家长的同意。(×) 18、小明上小学五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好,还经常违反纪律,老师认为他影响了全班的学习成绩,可以让其退学。(×) 19、教育部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各地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20、父母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但是可以让未成年人喝酒。(×) 21、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2、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 23、不能在QQ或聊天室中将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电话、住址、年龄、照片等资料,包括爸爸妈妈的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资料告诉网上的人。(√) 24、为了方便学生上网,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开设网吧。(×) 25、四年级的学生小明买彩票中了奖,彩票销售者可以向他支付中奖奖金。(×) 二、选择题(从四个选项中,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下列哪项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D ) A、言论 B、出版 C、集会 D、隐私权 2、我国法律规定不满( C)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3、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下列哪项不符合法律规 定?(B ) A、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B、婚生子女享有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未成年人活动记录

时间:2012年1月20日 地点:创业社区 参加人员:辖区内未成年人 内容: 2012年1月20日上午,沙河办事处创业社区在辖区内举办了一次别开生面少儿书画大赛。社区内30多名中小学生都积极参加,大家利用个人想象力尽情发挥,内容丰富多彩,这一活动着力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广大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图为孩子们在参加书画比赛

时间:2012年2月26日 地点:创业社区 参加人员:社区民警张文良、辖区内未成年人 内容:为进一步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社会抗御火灾能力,创业社区特邀请社区民警为辖区内未成年人提供全天候学习消防的大课堂。 大讲堂以树立消防形象、宣传消防法律、普及消防基本常识为主,内容包括消防标识标贴熟知指南、家庭安全用火用电常识、家庭消防隐患自查方法、家庭火灾逃生计划制作指南和简易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等。 图为社区民警为未成人讲解消防知识

在大讲堂上,“构筑社会防火墙,争当安全明白人”、“有备无患保平安,人人把好防火关”等各种各样的消防宣传口号,并在日常设立消防咨询台、摆设消防展板,还将各类消防器材搬上“讲台”助阵宣传活动。

时间:2012年3月16日 地点:六十三中学 参加人员:老党员李德仲、六十三中学学生 内容:创业社区于2012年3月16日,利用社区大讲堂诚邀老党员李德仲为未成年人讲解地方方言,报告结合具体事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方言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汉语方言学对研究共同语、汉语史、汉语规范化和丰富普通语言学理论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学、民俗学、地名学等的研究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图为同学们认真听取老党员李德仲的讲解

青少年基本法律知识

青少年基本法律知识。 胡熙琳: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颜嘉雯: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王昊:《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于浩: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我们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 董贽菲: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李佳诚:总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中学生安全教育手册

一、道路交通安全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不穿越、攀爬、倚坐道口护拦。 3、不在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在马路上踢球、跳皮筋、打闹、玩耍。 5、上学放学途经山间小路时应尽量结伴而行,不做危险活动,避免意外伤害。横过马路(街)或通过十字街道时,要走交通部门设置的专门穿越道,如斑马线、 人行过街(公路)天桥和地下通道。并注意红绿灯信号标志:红灯停,绿灯行。 6、乘坐汽车、火车时要坐好扶好,身体任何部位不要伸向车外,不高声喧哗,不向外抛投物体,不搭乘货车、拖拉机等非载人营运车辆。 (二)骑自行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和人小骑大型车。骑车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拐弯。 2、不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3、不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经常性检查车铃、车闸能否正常使用。 5、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6、年满12周岁的学生确需骑自行车,须经家长同意,并不准骑车搭人和在快车道上行驶。 7、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行人、车辆;不闯红灯。 (三)水上交通安全常识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 5、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 ;要服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六)外出游玩小常识 1、外出活动要有教师或家长带队,身体有病同学不要勉强参加。 2、最好是当日去,当日回,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得在外宿营。 3、外出游玩,牢记家庭住址、电话、父母工作单位电话。 4、外出游玩,若遇歹徒抢劫、以大欺孝以强凌弱等人身侵害、伤病的情况时,应立即与公安、医院等部门联系,并及时向学校、家长报告。 5、严禁私自下河游泳,以免溺水事故发生。严禁攀高探险。 6、被狗咬伤后应立即送医院处理伤口,若远离医院可迅速用清水或肥皂水对伤口流水冲洗。 7、被蛇咬伤千万不要惊慌,应迅速用手帕、皮带、绳索等物在距离伤口3-5厘米处绑扎,以减缓毒素扩散速度,每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我们应该恪守的信念。要确保安全,首先必须强化人的安全意识

青少年了解的基本法律常识

青少年了解的基本法律常识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我们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 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总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此外青少年应只晓得基本法律常识有: 1、盗窃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中学生安全手册

一、临危逃生的基本原则: 1、保持镇静,趋利避害。 2、学会自救、保护自己。 3、想方设法,不断求救。 4、记住四个电话:①“119”火警电话。②“110”报警电话。③“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④“120”急救电话。打电话不要慌张、语无伦次,必须要说清地点、相关情况,显著的特征。 二、交通安全 1、行走安全: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效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奔跑;没有行人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越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2、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安全:不满16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电动车、摩托车;不打伞骑车;不脱手骑车;不骑车带人;不骑“病”车;不骑快车;不与机动车抢道;不平行骑车;不在恶劣天气骑车。 3、乘车安全:乘公共汽车要停稳后上下车,在车上要抓好扶手,头、手等身体部位不能伸出窗外,管好身边物品,防止扒窃;乘高速汽车要系安全带;不乘超载车。 三、火灾中的逃生与自救 火灾中如何自救与逃生是师生学习消防知识的一个重点,尤其是在房间中的火场逃生,具体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1、要镇静分析,不要盲目行动 明确自己的房间,回忆房子和房间的位置走向,分析周围的火情,不要盲目开门开窗,可用手先摸一摸房门,如果很热,千万不要开门,不然会助长火势或“引火入室”;也不要盲目乱跑、跳楼,这样有可能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在火势未蔓延前,可朝逆风方向快速离开。 2、要选好逃生办法,不要惊慌失措 如必须从烟火中冲出房间,要用湿毛巾、衣服等包住头脸,尤其是口鼻部,低姿行进,以免受呛窒息。如房门口虽已有火,但火势不大,就从房门口冲出;如果房门口火势太猛,要从窗口逃生,并保证双脚落地,不出现意外。 3、火场人员要尽量有序迅速撤离火场 不要大声喊叫,避免烟雾进入口腔,造成窒息中毒。如火场逃生之路均被大火切断,应退居室内关闭门窗,有条件的可向门窗上浇水,延缓火势蔓延,同时向窗外扔小的物品或打手电求救。 四、游泳安全 1、基本要求: 单身一人不外出在江河湖泊游泳;身体患病不游泳;强体力劳动或剧烈运动后,不立即游泳;水况不明的江河湖泊不游泳;恶劣天气不外出游泳;下水前不做准备活动不游泳。 2、发生事故要求: 出现事故,要立即呼救,儿童少年不冒然下水营救;溺水者救起后,要清除口鼻喉内异物,排出溺水者胃肺部水,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同时,迅速拨打急救电话。 五、饮食卫生 不买不吃不新鲜和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吃被卫生部门禁止上市的海产品;不买无证摊贩处食品;不买无商标或无出厂日期、无生产单位、无保质期等标签不完整的食品;不吃有毒食品(如野生蘑菇、不明野菜等);不喝未经消毒、煮沸的水,不喝存放时间过长的、过时

中学生手册学习心得三篇

中学生手册学习心得三篇 《学生手册》是为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学生手册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 中学生手册学习心得 作为一名普通高中的学生,我无比荣幸;,我更加无比自豪!因此,我们要学习《学生手册》,只有学习了《学生手册》,我们才能更好的学习、生活;只有学习了《学生手册》,我们才能更好的自强、发展;只有学习了《学生手册》,我们才能加强我们的理想,坚定信心,才能更好的努力。 《学生手册》从它诞生的那时起,就以其严谨、周密的科学理论和震撼人心的逻辑力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学生手册》诞生于21世纪的北京xx大学,在我们未认真研读之前,许多学生问题已经日益凸现,像因失恋而轻生跳楼,因断电而*。这些愚昧而荒唐的事件,令作为我们衣食父

母的有关领导痛心疾首,因此可以说大力学习《学生手册》是历史的必然。 在学习中,学生们经过对各种主义与学说进行审慎、严肃的推求、比较和鉴别,甚至进行某些方面的实验(比如许多曾经以身试法的反面教材),经过同一些错误思潮的较量和论战,我们终于认识到了《学生手册》的真理性,摒弃了原来的错误思想,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教育并感化了许多同学,使他们摆脱了原来的错误想法。 我认为这次学习太正错了,太及时了,我们只有不断的改造我们的思想,才能再学习工作中迈出新的步伐。我们其中的很多人应该好好想一想,哪些是我们的成绩?哪些是我们的贡献?成绩有吗?共享有吗?掉了队了?社会主义前进的列车把谁甩掉了?在学校发出“向《学生手册》学习”的伟大号召之后,从七点钟开始,图书馆、自习室真是场场爆满,据不完全统计五分之七的椅子上都有人了,真是除了挂票都用上了。可见,《学生手册》是有着巨大现实意义的,可以说《学生手册》句句是真理。凡是《学生手册》的话,我们都要坚信不移地遵守;凡是《学生手册》作出的决定,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学生手册》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 《学生手册》是花,它是乱草蓬蒿中的一朵奇葩;《学生 手册》是草,没有它我们这些祖国的花朵也失去了应有的光彩;

青少年法律基础知识

青少年法律基础知识 青少年法律基础知识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样解决? 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 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 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 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方却没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7、怎样拒绝别人的要求一起去违法犯罪呢? 一是要明辨是非,极力劝阻。二是劝阻无效,自己坚决拒绝。三是如被迫,应及时报案。四是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 8、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

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指导手册

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指 导手册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写给家长朋友们的话—— 关注孩子身高,是家长的责任 孩子的未来,当妈的耽误不起! 孩子是父母眼里的天使,更是父母的未来。作为父母,谁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或是高大魁梧、或婷婷玉立呢! 但令人遗憾的是,并不是每个父母的期望都能如愿,好多孩子却不知不觉就身材矮小了,让孩子痛苦,让家长伤心! 孩子身材矮小,大都是父母造成的! 这到底应该怪谁呢其实家长们并不知道,很多孩子个子矮小却恰恰是父母一手造成的,是当父母的没有尽到责任啊! 也许家长们觉得有点冤枉,但是大家看看下面这些实实在在的数据,就能意识到,自己犯下了多大的错误—— 在孩子生长发育过程中 家长有哪些不该犯的错误呢 90%的家长选择盲目等待或相信“孩子晚长”而错过干预机会; 87%的家长没有监测孩子的身高,孩子生长发育缓慢也不知道; 71%的家长还放纵孩子晚睡习惯,任凭睡眠不足对孩子长高影响; 90%以上孩子家长对孩子挑食、偏食、爱吃零食的习惯,置之不理; 27%的家长因盲目给孩子吃营养品造成性早熟,让孩子再也长不高…… 只有进行科学指导, 孩子的长高梦想才不会破灭! 其实,不是你的孩子长不高,而是你的责任没尽到! 家长不懂孩子生长发育规律、不了解影响长高的因素、不知道如何才能让孩子长得更高 凝聚专家50年心血,让众多孩子成功长高的《中国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指导手册》,可以说是雪中送炭。 家长朋友们:关注孩子身高,学习长高知识,掌握长高方法,促进孩子长高,是咱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孩子们的身高不能毁在咱们手上,孩子的未来咱们当妈的耽误不起啊! 我们不仅关注孩子的今天 我们更着眼于孩子的未来 生长发育专家、协和名医杜永昌教授感言—— 造成孩子身材矮小

青少年法律知识

青少年法律知识 青少年法律知识 1、未成年人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吗? 公民享有姓名权,可以自己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未成年人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决定更改姓名。但是,更改姓名不可以随意进行,必须由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刚上初一年级的小明因家庭困难被父母留在家中不让他继续上学,其父母这样做对吗? 其父母这样做不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中学生王某上初二时,父母就给他订了亲,其父母这种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

良行为,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被招用。为什么? 不能被招用,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哪些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中学生手册学习心得三篇

中学生手册学习心得三篇中学生手册学习心得 作为一名普通高中的学生,我无比荣幸;,我更加无比自豪!因此,我们要学习《学生手册》,只有学习了《学生手册》,我们才能更好的学习、生活;只有学习了《学生手册》,我们才能更好的自强、发展;只有学习了《学生手册》,我们才能加强我们的理想,坚定信心,才能更好的努力。 《学生手册》从它诞生的那时起,就以其严谨、周密的科学理论和震撼人心的逻辑力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学生手册》诞生于21世纪的北京xx大学,在我们未认真研读之前,许多学生问题已经日益凸现,像因失恋而轻生跳楼,因断电而*。这些愚昧而荒唐的事件,令作为我们衣食父母的有关领导痛心疾首,因此可以说大力学习《学生手册》是历史的必然。 在学习中,学生们经过对各种主义与学说进行审慎、严肃的推求、比较和鉴别,甚至进行某些方面的实验(比如许多曾经以身试法的反面教材),经过同一些错误思潮的较量和论战,我们终于认识到了《学生手册》的真理性,摒弃了原来的错误思想,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教育并感化了许多同学,使他们摆脱了原来的错误想法。 我认为这次学习太正错了,太及时了,我们只有不断的改造我们的思想,才能再学习工作中迈出新的步伐。我们其中的很多人应该好好想一想,哪些是我们的成绩?哪些是我们的贡献?成绩有吗?共享有吗?掉了队了?社会主义前进的列车把谁甩掉了?在学校发出“向《学生手册》学习”的伟大号召之后,从七点钟开始,图书馆、自习室真是场场爆满,据不完全统计五分之七的椅子上都有人了,真是除了挂票都用上了。可见,《学生手册》是有着巨大现实意义的,可以说《学生手册》句句是真理。凡是《学生手册》的话,我们都要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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