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官费标准

专利官费标准
专利官费标准

发明专利费用标准(人民币:元)

发明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人民币:元)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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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

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 前言 专利和标准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标准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广泛传播,确保了技术之间的互通性和安全。专利为研发提供激励,使得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对其投资能够获得适当的回报。标准[1]通常会涉及到被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保护一项标准中必要技术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SEP)。因此SEPs保护那些对于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基于该标准而市场化的商品来说必不可少的技术。 标准支撑了欧洲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特别是数字技术的互通性,这是数字统一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 DSM)的基础。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智能手机以及平板电脑,或者通过诸如长期演进(long-term evolution, LTE)、WiFi或者蓝牙这样的标准化技术与互联网相连的其他设备,所有的这些都被SEPs所保护。没有这些标准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就没有这样的互联互通性[2]。 在这个高度互联的时代,互联互通性变得尤其重要。为了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例如,智能住宅设备),也为了能为欧洲企业创造新的商业机会,一系列广泛的新产品需要互联互通。 经济的数字化为欧洲产业创造了大量的机会。据预测,到2025年,物联网应用设备的经济潜力在发达国家将会达到9万亿欧元每年[3],这些物联网应用设备将会连接人、家、办公室、工厂、工地、零售场景、城市、交通工具、户外。在接下来的5年,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每年能够为欧洲经济增加超过1100亿欧元的收入[4]。互联的设备和系统一起发挥作用的能力对于经济潜力最大化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标准带来的互联互通性,由物联网带来的潜在收益的40%都会损失掉[5]。没有正式的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就不会有像联网交通工具这样的事物,也不可能有远程诊断、远程手术以及信息交换。 标准发展组织(standard developing organizations, SDOs)中的专利权人为标准的开发提供技术。标准建立之后,SEPs持有人做出(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许可承诺,任何潜在的标准使用者都可以获得该标准技术。保障标准技术能够以FRAND的方式获得,对许可实践和奖励专利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只有如此,其才会持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及参与标准化活动。这反过来对构建一个互联互通的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传统信息通信技术之外的新市场主体(家用设备、车联网等的生产者)也需要获得这些标准技术。 然而,有证据表明SEPs的许可和获得并非天衣无缝,也可能导致冲突。技术使用者起诉SEPs持有人对低端专利包收取过高的费用以及使用诉讼威胁。SEPs持有人认为技术使用者对其发明创造"搭顺风车",没有善意地进行许可谈判[6],故意侵犯其知识产权。在市场主体来自新兴产业领域,其对传统信息通信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一)

回首页 一、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并不是一跳而就的,更不是偶尔为之,这种结合有其深刻的产业发展背景,而且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 1.工业经济时代的自然结合 工业经济时代,大多数的产业在技术产业化初始阶段,企业核心目标就是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赢得比对手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并没有强烈的意识要形成技术标准,只是在一些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产业,企业会意识到有这种可能,即一些新技术将最终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基础。 企业研发的技术成果一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维护其技术上的领导地位、获取投资回报,增强市场竞争力。通常情况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阶段的成本最高,生产阶段相对而言则是低成本的运作。因此,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在产品价格的组成中占很大比例,且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产品市场占有率的逐步提升,企业的新技术已逐渐成为产业技术标准制定的基础;当产品在相关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事实上”已经为该产品定下了技术标准;相应的,与该产品互联互通,进行互操作的其他产品,它的生产商不得不接纳这一“事实”标准,否则寸步难行,在计算机、电信、能量传输领域等更是如此。 此时,这种“事实标准”已成为正式标准的“最佳候选者”,理由有三点:一、按照该“事实标准”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二、与竞争对手争夺市场的过程中,“事实标准”的技术不断得到优化改进,技术成熟且产品性能稳定:三、专利许可费的定价,是在市场机制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标准用户博弈的结果,且达到了双方基本认可的价格水平。 因此,企业抱着乐见其成的态度,积极促进“事实标准’转化为正式标准,这样一来,企业技术领域上的优势进一步得到巩固;正式标准的广泛实施应用,有力促使企业专利许可收益的稳定增长;此外,正式标准采纳该专利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得到了充分认可,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 2.知识经济时代的加速结合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通信技术产业迅速崛起,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尤为显著,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其一,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发展主要依托的是智力资源,技术研发者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新技术采用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技术成果绝大多数被知识产权所覆盖。 其二,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具有明显的网络系统特征,强调技术的互联互通、互操作性,而标准正是实现互联互通、互操作性的重要方式;同时,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标准技术集成性高,一个标准往往涉及到成千上万项技术,因此,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不仅是无法避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加速结合。 由于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多数产品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和技术锁定效应,因此,技术标准对于产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竞争格局将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国际竞争中的重要动向之一,就是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或企业联盟(多数来自发达国家)全力推进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战略性结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标准在产业界的广泛使用,在领导产业发展路径的同时,也获取知识产权收益,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标准中知识产权(专利)的政策和管理模式 标准中知识产权的纳入,对传统标准制定规则以及管理模式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与知Address: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9楼中 1

我国应建立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

内容提要:无线通信企业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经常以国际平行诉讼的方式展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寻求向外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要求命令对方当事人撤回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不得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以阻止案件在我国法院进行审理或执行。外国法院的禁诉令已给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正常行使权利造成很大妨碍,同时亦对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造成较大冲击,我国应积极予以应对。文章通过介绍域外禁诉令制度的起源和设置的目的,以及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颁发和反制实践,明确提出我国应在对等和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禁诉令制度,以保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先在个案中积极而审慎地实行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并注意与相关配套制度配合适用。通过不断积累适用禁诉令制度的经验,最终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民事立法的方式,建立完善的禁诉令制度。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平行诉讼禁诉令司法主权对等原则 前言 当今世界,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交流越来越依靠无线通信技术,而无线通信技术作为信息交流工具被国际社会广泛应用的原因在于:在3GPP等国际标准组织的竭力推动下,各国无线通信技术逐渐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无线通信由此实现了互联互通,这为跨国无线通信的信息传输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经过数十年的大力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无线通信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市场。一方面,许多外国企业在我国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从事无线通信产业的经营活动,在促进我国无线通信技术与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收获了丰厚的利润回报;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无线通信技术及产业亦快速发展,许多企业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实力不断增强。这些企业除了积极参与我国无线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之外,亦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国际上取得了一定市场竞争优势。伴随着激烈的国际、国内产品与服务市场竞争,我国境内的各无线通信企业相互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越来越频繁,各企业之间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

论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亚洲标准

内容提要: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兴起,将涌现越来越多的新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许可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值得探讨的 是,作为标准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的主要亚洲经济体的FRAND许可标准有无趋于一致或歧异之处?一些跨国经营、从事专利许可的企业集团对中国竞争法主管机关所作的承诺可否延伸至亚洲之外具有约束力?如何消解不同法律标准之间的冲突?基于以下的原因,主张至少在亚洲地区须确立对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的事前监管机制:已经有巨大的市场失灵、标准必要专利相当于垄断或联合垄断、事实标准超越法律标准、私主体的标准制订组织取代国家职能;并提出专利法和竞争法的改革建议,主张不同法律标准的冲突不应通过一套标准来解决,应经由同理心思考和国家间对各自选择的相互尊重来解决;最后以破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交叉领域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述作结。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专利法反垄断事实标准标准制定组织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主要亚洲经济体内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主要亚洲经济体内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授权,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作为全球价值链的受益者,这些经济体无一例外是标准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尤其如此。其在大规模制造、工厂管理和降低成本上表现出色,极其依赖标准和应用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因此,信息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从这些主要亚洲经济体获得的授权费收入超过从世界其他国家获得的授权费收入的总和。以居信息通信技术世界前列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高通公司为例,其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度来自我国大陆和香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授权费占其总收入的68%(分别是32%,19%和17%),2012年和2013年均为78%(分别是42%、22%和14%),2014年为80% (分别是49%、20%和11%,其中仅大陆地区净收入达132亿美元),2015年为81.95%(分别是52.75%、16.2%和13%,大陆地区净收入为133.3亿

标准与专利冲突问题

标准与专利冲突问题 最近开始接触一些专利方面的知识,发现在通信和计算机领域普遍存在标准与专利冲突问题——一家公司发明了一个很好的技术方法或设计,并且已经申请了专利,之后这一方法可能真的非常好,适合推广,被标准化组织制定到了标准里面。要求所有的厂商按照这一标准生产制造设备。那么这种情况下,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必然需要遵循标准生产制造,那么到底需不需要向发明者交专利费呢? 这个专利制度和标准化的冲突问题一般学名叫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具体解释参考官方网站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必要专利 可以看到这一问题有两个著名的案件——华为交互数字案和微软摩托罗拉案。总的来说,这一问题就类似许多生活中常见的难两全场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面,个人觉得无论从道义上和法律上都没有办法完全偏向其中一方,所以目前还没有很好地解决方案,所采用的规定一般是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付许可费。这种情况一般就是专利越多越赚,但一般行业内还是希望许可费数额远小于专利费,在这种一个标准里无数专利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少付一点钱。还有一些会选择大家达成一个协定,我白用你的专利,你也白用我的专利,都不用花钱最好,相当于知识产权共享,这种还是看当事企业愿不愿意。 所以目前来说这个问题上法律还不完善,也面临很大的立法挑战。 另外还有一篇文章的分析也可以参考: ?浅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问题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13期 摘要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专利标准化这一重要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指导下和强制性是技术标准的最大特点,而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以后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名词-标准必要专利,而由于标准的强制性带来了专利人和使用专利的谈判地位不平等,有些专利人借机索取不合理的许可费用。本文首先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然后以专利价值的评判标准作为切入点,将标准划分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并分别探讨两种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评价;然后在对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对许可费认定方法进行归纳,最后在第二部分的价值评价标准的探讨上,结合第三部分的司法实践,提出几条有益于构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体系的方法。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国内司法实践 自从蒸汽革命以来,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科技创新带来的经济增长,全球的科学技术得到飞速发展,而随着现代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范围内的产业格局发生巨大改变,标准必要专利得益于技术集成化促进的标准和专利结合。这种结合能够避免社会的重复劳动,提高了产品之间的统一性和兼容性。但是也产生了很多棘手的问题。而对于我国来说,没有对标准必要专利这种新出现的专利形态做出相关的规定,而我国旧的专利体系还不足以应对这种新的变化,导致专利人会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强制性的向使用技术的人索取更多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环境的温度。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于标准必要费用问题进行分析,下面本文将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概念进行概述。 一、概述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概念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行为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行为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思的日渐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在各国呈现“井喷”之势。在着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华为诉IDC 案开始,标准必要专利日渐为普通民众所接触。高通案的巨额罚款,更是将整个社会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关注提升到了最高点。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其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权是学界和实务界研究讨论的重点之一。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理论争议学界实务界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权的讨论主要围绕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有权申请禁令救济,如果有,是否应当受到必要限制这一问题展开,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完全不可以寻求禁令救济。首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会用禁令来威胁被许可人,即所谓的“专利挟持”,迫使被许可人接受较高的许可费,打破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

平等格局,高额的许可费会转化为商品成本,而这一部分成本的增加会转由消费者承担,使消费者福利受损; 其次,FRAND 许可承诺具有强制缔约性质,专利权人做出这一承诺便意味着放弃申请禁令救济的权利; 最后,禁令救济的存在,可能会抑制标准的实施,增加了市场的进入难度,会阻碍相关市场主体的创新,最终使得消费者无法享受标准化所带来的福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以无限制的寻求禁令救济。因为目前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运营良好,没有出现“专利挟持”,相反,如果禁令救济权被限制了,被许可人可能会进行“反向专利挟持”,会拖延谈判时间,从而抑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专利创新的动力。同时,FRAND 许可承诺只是表明专利权人愿意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授予专利,并不意味着放弃救济。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寻求禁令救济但应当受到适当规制。因为禁令救济作为保障专利独占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各国专利法所明确规定,标准必要专利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专利与标准的叠加会进一步强化专利权人相对于被许可人的优势地位,但其作为专利的一种类型原则上是可以申请禁令救济的。同时,做出FRAND 许可承诺并不意

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内专利收费标准(2018年08月01日实施)PDF版

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内专利收费标准(2018年08月01日实施) 类别名目金额(无费减)金额(费减70%)金额(费减85%) 发明专利 申请费900 270 135 实质审查费2500 750 375 申请费+实质审查费3400 1020 510 复审费1000 300 150 专利证书印花税 5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无效宣告请求费30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第1-3年年费900 270 135 第4-6年年费1200 360 180 第7-9年年费2000 600 300 第10-12年年费4000 1200 600 第13-15年年费6000 1800 900 第16-20年年费8000 2400 1200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申请费500 150 75 复审费300 90 45 专利证书印花税 5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无效宣告请求费15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第1-3年年费600 180 90 第4-5年年费900 270 135 第6-8年年费1200 360 180 第9-10年年费2000 600 300 新规:三种专利授权起10年内享受费减政策、停征公告印刷费和专利登记费。 其他费用 著录事项变更费2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附加费:权利要求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附加费:说明书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附加费:说明书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 新规:停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费;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标准必要专利听课笔记

标准必要专利听课笔记 听读笔记 三个概念区分:337调查 NEP SEP 1、 SEP标准必要专利:一项专利包含国际标准的内容,采用这个标准必须要用的专利,应该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费用,“躺着收费的专利” 2、主要在语音技术(日本较多)、电子通讯领域(宽带移动通信)披露多,如高通披露的量最多共有3.5万多,万,国内的代表华为。 3、 Pct是标准必要专利跨国申请主要方式。 4、国际标准组织ssos政策:iso/itu/iec;美国ANSI、IEEE;欧洲:ETIS(有知识产权政策和明确的知识产权的指南)\CEN(有共同知识产权政策);日本:JISC(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韩国:KATS (技术标准院) 我国政策: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管理规定(暂行):披露主体、时间、内容、法律责任。 5、 Sep研究热点:frand许可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但frand承诺模糊不清:具体内容、主体发生变化、是否可以强制执行---frand费用不统一;frand侵权禁令(现可申请禁令,但合理遭质疑);专利劫持(标准权利人保留专利,直到是标准使用人支付相应费用,才承诺标准专利实施)和反劫持(标准使用人延迟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利用frand原则限制谈判等);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对高额的许可费(如:发改委对高通6个多亿; * 是反垄断执法机关)。

6、 Sep产出:自愿披露,向技术标准组织披露,权利人向组织披露的专利不一定就是标准必要专利,而是与标准对比,标准冻结后或是发布后,标准种方案与专利的授权方案保持一致,就是sep。 Sep对应性:判断标准的相关内容是否落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专利的技术特征与标准相关内容对比,一致,sep。 8、 sep演进:mimo(多输入多输出)技术通过ETSI标准。专利申请先于标准制定、专利申请量与标准推进密切关联(先多-最高峰-下降)、通信巨头通常是掌握标准话语权、专利数量与专利权人在标准活跃不呈正关系、标准提案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布一致、标准制定过程中各技术领域的创新主体不尽相同。 9、案例 10、《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研究》:概论、演进、政策、诉讼、许可(默示许可、专利池)和技术转移。 内容仅供参考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 一、标准必要专利简介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SEP)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 出于寻求因公共使用目的而进行的技术标准化和专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标准化组织在其相关知识产权政策中,不仅要求标准参与者及时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专利,而且要求其承诺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no-discriminatory)条件许可所有标准实施者利用其专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须遵守的“FRAND”原则。 标准的制定由标准化组织(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SO)负责,标准化组织根据市场、成员的需求等,从成员提议的若干选项中选择特定的技术作为标准。在标准化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前,会向企业询问其是否具有预定标准相关的必要专利。企业在认为自己持有该相关专利时,需要向标准化组织声明如何许可该专利,如果企业选择了不许可专利或者以非FRAND方式许可专利,那么该专利涉及的技术将不被标准化组织采纳;只有企业选择以FRAND方式许可专利时,标准化组织才会考虑将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纳入到标准中。 标准化组织具有制定标准这一非常强大的力量,其标准一旦被市场认可往往为世界通用,实际上会造成垄断。另外,也曾经发生过SEP的权利人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的情况。为此,标准化组织都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其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持有覆盖其标准的专利的成员以FRAND原则来对专利进行许可。SEP与普通专利不同,是为了遵循标准并进入市场而无法绕开的专利。因此,不同于普通专利许可双方的自由协商,SEP的许可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比如低廉的许可费,对于所有被许可人以相同的条件许可、不能拒绝特定人的使用许可等。这些都是FRAND原则的具体体现。

浅议技术标准与专利

浅议技术标准与专利 技术标准是“标准”的通俗称谓,但是,技术标准的范围比标准要小,技术标准多指的是涉及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且标准的内容包含有一定技术解决方案的标准。技术标准的核心是产品标准以及围绕达到产品要求的设计规范、工艺标准、试验标准、检验标准等。如今,技术标准不仅是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甚至成为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原意是公开的信件或公开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现代意义的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具有知识产权的全部特性,即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以及公开性。 标准与专利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管理部门监管。二者本来是互相排斥的。标准追求公开性、普遍性,技术标准的使用更强调行业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前提是获得许可,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应用。因此,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可能的避免将专利技术带入标准中。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大量高新技术产业诞生,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多地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而技术标准又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领域。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在技术研究上投入大,并不一定收益就大,而在此基础上更重视对技术的保护,收益才可能增大。另一方面,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速度加快,产品在国际间的竞争加剧,使得技术标准的内容由原来的只是普通技术规范向包容一定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方向发展,通过技术标准达到技术与产品垄断的趋势日益明显,技术标准迫切地需要专利技术的加入来实现标准垄断的目的。发达国家都力求将自己的专利变为标准,标准化已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企业采用某项标准,意味着涉及该标准的产品将大规模生产。标准涉及专利,则标准具备了双重特性,专利的功能及其给专利权人带来的财富都会加倍增长。 专利是技术标准的支撑。技术标准的建立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对绝大多数技术标准而言,专利是技术标准的核心。专利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使科技更好地为人类造福。拥有专利的企业为了保持自己的技术领先地位,必然会不断地把资金投入到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中去;还没有专利技术的企业也自然会努力进行研发,以争取获得专利,改变自己处于劣势的市场地位,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技术创新和获取技术专利就成了技术标准战略的前提,积极鼓励创新和申请专利,不但可以增加技术标准中的资源,还可以利用专利、技术标准等进行产业竞争。 技术标准是推进专利技术在市场垄断地位的有效工具。专利的目的是通过独占权获得利益,而技术标准是某一技术领域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如果将专利提升为标准,持有专利人就有权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使用要求回报,以获得更大范围的技术垄断和效益。专利具有地域性和排他性,带有专利技术的技

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英文字母缩写为FRAND。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是一个新出现的重要问题。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背景下,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不再是仅存于发达国家的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多国的共同问题。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欧洲华为诉中兴案是几年前发生的典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中国华为诉IDC案和印度爱立信诉小米案的发生,标志着FRAND许可纠纷案件已经从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逐渐蔓延至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这些案件的引起了世界各国产业界、司法界、学术界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广泛关注。专利具有私权属性,专利权的赋予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利益,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技术标准化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便于规模化生产,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公共福祉具有重大作用。为协调专利私权和标准公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能保证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又可保护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权,技术标准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确立了 FRAND原则。遗憾的是,标准组织没有具体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FRAND原则,但相关条款同样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常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对FRAND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引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需要诠释FRAND原则的内

涵,明确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标准必要 专利许可使用费,决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我国以华为诉IDC案为代表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样存在并需要解决前述问题。因此,研究FRAND原则在司法裁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有助于在顺应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完善我国专利法,为我国标准 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比如明确的禁令救济规则适用条件,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司法裁量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过程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试图建构一个适合于我国并符合国际规则的解决方案,促进此类案件的更好裁决和我国相关专利制度的完善,指引我国企业参与全球产业竞争,实现我国的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本章通过界定标准、专利的基本含义,分析了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及专利的私权属性;通过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分析了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必要和必然;指出FRAND原则的内涵具有模糊性,标准组织规定FRAND原则是为了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具有不可替代属性的必要专利,促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最后介绍了各大标准组织的FRAND原则声明文本以及部分国家的法律对FRAND原则的具体规定。第二章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FRAND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与美国法院签发的、要求专利权人在合理非歧视条款基础上,向所有专利实施申请人授予专利许可的判决令联系密切。本章梳理了专利许可FRAND承诺在被技术

深圳市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纲要

深圳市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纲要 (2011—2015年) 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强市战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深圳质量”和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是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必然选择。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本战略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按照鼓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促进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和标准作为战略性资源的作用,推动深圳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创造“深圳质量”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工作在推进深圳支柱产业高端化、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优先促进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以保护知识产权和强化标准研制实施促创新、促发展、促转型。坚持改革创新,发挥机构改革整合优势,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有机结合、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充分体现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总目标和分类目标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立与国际接轨、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中介支撑、社会参与的标准化运作机制,在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要素齐全、功能完备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人才发展环境,将深圳建设成为创新能力突出、运用保护有力、体制机制完善、专业人才集聚、辐射效应明显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强市,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结合的示范城市。 (四)主要分类目标。 1.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稳步增长,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量保持在全国大中城市领先地位;到2015年,每百万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达3600件,每百万人国

标准必要专利为何会被无效

标准必要专利为何会被无效 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各企业都加大了研发力度,将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科技创新的体现,将获得授权的专利作为进行市场开拓的有力保障。有些企业更进一步,在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过程中,能够使得自己获得授权的专利成为实施标准时必然要使用到的技术,也就是成为了通常所说的标准必要专利。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优劣势分析 行业中的各个厂家为了制造出符合该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要使用该企业的专利技术,因此必须要得到该专利的实施许可,该专利的价值就得到了最大的体现。可见,对于企业来说,为了使利益最大化,将专利打造为标准必要专利是企业申请专利时就需要进行的长远考虑。 当然,由于该标准必要专利对于行业中产品的生产制造影响太大,在该专利的实施许可费用的制定时要进行更加合理的、更加全面的考虑,通常也会考虑到行业内各企业的承受能力。但是,也不乏有企业尝试对该标准必要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期该专利由于存在某种缺陷而被宣告无效,从而能够彻底省去对其进行实施许可的费用,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因此,即使所获得的专利成为了标准必要专利,该专利也需要通过无效程序的考验,才能真正成为申请企业手中会下金蛋的金鸡,为企业带来所期望的利益。这就要求该专利在撰写上、在技术高度上都必须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从而在双方当事人参与辩论的无效程序中最终能够胜出,通过考验。否则,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申请企业只能是为他

人做嫁衣,让别人白白使用自己所研发出的技术。 二、广晟数码标准必要专利失利原因 很遗憾,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数码)就为他人做了这样一次嫁衣。广晟数码于2007年8月17日申请了一件名称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其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6年8月18日,并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广晟数码表示该专利中使用数字音频编解码(DRA)技术代替了杜比和DTS等欧洲音频标准,并在很多方面已超过这些技术,能够为国家节省80-90亿元的专利支出。由于该专利成功地成为了我国《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22726-2008)的标准必要专利,这就意味着众多彩电厂家如海信、创维等厂家在生产彩电时必然要使用该专利技术以使其音频效果符合国家标准。在该专利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海信等厂家认为广晟数码要价过高,费用收取不合理。而广晟数码认为海信等厂家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专利技术,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双方在实施许可费用上不能达成一致,于是海信、天津三星等厂家对该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至此,开启了对该专利权的考验,而该专利权在无效程序中最终没有通过考验,被宣告了无效。 那么,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呢?本文从撰写质量和现有技术两方面来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从撰写方面来看 该专利的说明书在对其自身的背景技术描述中仅简单地记载“存在各种不同的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编码然后解码的技术”这一句话,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从其背景技术所面临

专利的定义和分类

八戒知识产权告诉你:专利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经申请人向代表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该主管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二、性质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三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 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的,判断其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是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而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只限于国内。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 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专利法》还对某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也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 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属于发明的范畴,其主要区别在创造性上。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发明所要求的技术水平比较高,而实用新型的技术水平比较低,被称为“小发明”。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发明必须能够 在工业上制造或者在工业、交通等产业部门应用,并且可能产生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附件1 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专利900 (二)实用新型专利500 (三)外观设计专利500 二、申请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 (二)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 三、公告、公布印刷费50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 六、复审费 (一)发明专利1000 (二)实用新型专利300 (三)外观设计专利300 七、专利登记费 (一)发明专利200 (二)实用新型专利150 (三)外观设计专利150

八、年费 (一)发明专利 1—3年(每年)900 4—6年(每年)1200 7—9年(每年)2000 10—12年(每年)4000 13—15年(每年)6000 16—20年(每年)8000(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3年(每年)600 4—5年(每年)900 6—8年(每年)1200 9—10年(每年)2000 九、年费滞纳金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十、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十一、延长期限请求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二)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 十二、著录事项变更费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 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一)实用新型专利2400(二)外观设计专利2400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专利权3000(二)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三)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 国内部分(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全额个人减缓单位减缓 1.发明专利900135270 印刷费5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50075150 3.外观设计专利50075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375750 (三)复审费 1.发明专利1000200400 2.实用新型专利30060120 3.外观设计专利30060120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3006012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 5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更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八)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30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九)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3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2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十)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十一)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1.发明专利255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205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205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十二)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 3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月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 15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收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十三)中止费6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十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24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十五)年费全额 1.发明专利 1-3 年900135270 4-6 年1200180360 7-9 年2000300600 10-12年40006001200 13-15年60009001800 16-20年800012002400 2.实用新型 1-3年60090180 4-5年900135270 6-8年1200180360 9-10 年2000300600 3.外观设计 1-3年60090180 4-5年900135270 6-8年1200180360 9-10年2000300360

专利常用官方费用

服务客户,传播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 大中小 国 内 部 分(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全额 个人减缓 单位减缓 1.发明专利 900 135 270 印刷费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75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75 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375 750 (三)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00 4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60 12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60 120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00 60 12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八)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九)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十一)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1.发明专利255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205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205不予减缓不予减缓(十二)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十三)中止费6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十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2400不予减缓不予减缓(十五)年费全额 1.发明专利 1-3 年900135270 4-6 年1200180360 7-9 年2000300600 10-12年40006001200 13-15年60009001800 16-20年800012002400 2.实用新型 1-3年60090180 4-5年900135270 6-8年1200180360 9-10 年2000300600 3.外观设计 1-3年60090180

药品标准与专利

·论著· 药品标准与专利 刘菊芳(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部 北京100088) 摘要:本文探讨了技术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标准中使用专利技术需要遵循的原则,纳入标准体系的专利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制定组织在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体系中有必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将药品试行标准申请专利后引发的矛盾。笔者还对建立中药标准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药品标准 专利 中药 Pharmaceutical Standards and Patents Liu Jufang(The Pharm acy and Biotechnology Inventi on E xamination Depar tment of the State In tellectual P roperty Of fice,Beijin g100088) Abstract:This a rticle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 tween pha rmaceutical standa rds a nd pa tents,the principles ough t to be o b-serv ed w hen intro ducing pa tents into standa rd sy stem,a nd the qualifications which patents being adopted by standa rd system should fulfill,ce rtain issues deserv ing a ttentio n when the standa rd-making institutio n handling the pate nt-into-standa rd tr ansi-tio n,as w ell as th e co nflicts migh t occur w hen a pha rmaceutical patent wa s applied to sta ndar dized technique.The ar ticale also tries to ma ke so me sug g estions on the establish ment o f standa rd sy stem of ber bs. Key word:pharmaceutica l standa rd,patent,he rbs 一、专利与标准的关联[1-4] 1.传统认识:技术标准与专利是一对互相排斥的矛盾。 技术标准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技术标准是公共产品,是公知技术、成熟技术、通用技术、无偿使用技术。它追求公开性、普遍适用性,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强调行业推广应用; 专利是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技术发明的独占或专有权,包括制造权、销售权、许可权、标记权等权力。专利技术是私有产品,是创新技术、专有技术、有偿使用技术。它强调独占性,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推广使用有条件限制(专利法第14条:对国家利益或者公众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指定单位实施,并由实施单位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在传统工业中,技术标准的制定一般会尽量避免使用专利技术。 2.W TO背景下,专利与标准密不可分 随着科技发展,新技术层出不穷,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数量巨大,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越来越多,不含专利技术的产品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专利对标准的影响越来越大,使得技术标准的内容由原来的只是普通技术规范向包容一定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方向发展。 例如,CDM A领域拥有1400个专利的高通公司[5],他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专卖店”,纯粹的专利“食利者”,真正的“知本家”。在美国圣地亚哥高通公司总部,一层大厅里树立着一个专利墙,这个专利墙由1400块玻璃砖构成,每个玻璃砖,代表着高通公司的一个核心技术专利。2003年,高通公司利润的62%来自知识产权许可,36%来自CDM A芯片。 可以看出,如果说标准是一片广阔的土地,专利则是奔跑在这片土地上的骏马,跑马圈地的故事精彩而残酷:谁的马多,谁的马强健(保护范围大),谁就会占有更多的土地,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发掘出更多的财富。企业的价值取向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所以,专利技术标准化有着不竭动力。 3.专利与标准是技术壁垒的主要组成部分[6,7] 入世后,各国逐步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弱行政保护力度。各个国家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及检验程序的设立,都旨在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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