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相关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发生在工作中的劳动者的工伤或者职业病所赋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统一的管理和规范的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第六条政府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方式,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就业和工商业发展。

第二章参保与待遇

第七条本省各单位应当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也可自愿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等受到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医疗费、住院伙食津贴费、伤残津贴和生活津贴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工伤认定即实现、先诊疗后报销”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纳入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和少交费用。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基金安全、稳定、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予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少交工伤保险费的,责令补缴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补缴费用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创造工伤事故或者隐瞒、歪曲事实情况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工伤待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工伤认定和待遇的正常进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对于在本省所属单位进行工作的外省职工,依法参加该单位的工伤保险。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浙江省工伤保险规定》(2003年浙政发〔2003〕82号)。

简要注释如下:

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发生在工作中的劳动者的工伤或者职业病所赋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保障。

2、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对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事实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行为。

3、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的身体机能永久性损伤,从而造成损失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生活津贴金:生活津贴金是指因工伤正在接受治疗的职工,由单位按照规定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住手工资支付时赋予的津贴。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工商业发展:指国民经济中产业和商业领域的持续发展和壮大。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可以依法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3、滞纳金:滞纳金是指参保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

4、外省职工:指来自省份边界以外的其他省份的人员。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 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 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 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 批准后公布施行。

2022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相关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发生在工作中的劳动者的工伤或者职业病所赋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统一的管理和规范的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第六条政府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方式,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就业和工商业发展。 第二章参保与待遇 第七条本省各单位应当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也可自愿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等受到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医疗费、住院伙食津贴费、伤残津贴和生活津贴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工伤认定即实现、先诊疗后报销”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纳入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和少交费用。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基金安全、稳定、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予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少交工伤保险费的,责令补缴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补缴费用并加收滞纳金。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 政策文件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本文耗时半个月整理了各地的相关政策及文件; 希望本文能给你带来有意义的参考价值。 2022年现行全国各地工伤保险条例 (点击蓝字链接查看详情)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至今)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四川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辽宁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2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文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内容 工伤赔偿范围速查『工伤职工应享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速查『各个时效节点』

工伤赔偿标准明细(2022最新最全)

工伤赔偿标准总共有16个项目,有些是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有些是用人单位赔偿。 1、医疗费 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依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 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具体多少钱一天咨询当地人社局)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3、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4、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5、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赔偿机构为 用人单位。 6、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 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 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 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22年杭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杭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杭州市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伤残赔偿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致残等级:十级。 (二)伤残津贴:因工致残,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每月支付一定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241元/月; 二级伤残:320元/月; 三级伤残:400元/月;

五级伤残:560元/月; 六级伤残:640元/月; 七级伤残:720元/月; 八级伤残:800元/月; 九级伤残:880元/月; 十级伤残:960元/月。 (三)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因工致残的职工,还应当按照伤残等级赋予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9024元; 二级伤残:12032元; 三级伤残:15040元;

五级伤残:21056元; 六级伤残:24064元; 七级伤残:27072元; 八级伤残:30080元; 九级伤残:33088元; 十级伤残:36096元。 (四)特殊艰难津贴金:因工致残的职工,如果因康复治疗、生活护理、交通费等方面需要支付的费用较多,根据实际需要,在一次性伤残津贴金的基础上赋予一定数额的特殊艰难津贴金。 二、死亡赔偿标准

(一)因工致死的职工,其遗属人员可以享受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 职工未成年子女每人10万元; 2. 职工成年子女、非独生子女、父母等每人20万元; 3. 职工独生子女、配偶每人30万元。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外,但是执行工作任务的期间,因工负伤死亡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发生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每人10万元)。 三、丧葬津贴标准 因工致死的职工,需要支付丧葬费用的,按照一次性支付3400元的标准支付丧葬津贴。 四、其他注意事项

工伤赔偿标准2022版

工伤赔偿标准2022版 一、工伤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和职业性健康影响。 二、工伤赔偿计算方法 1. 工资测算基数 根据职工的工资以及工伤发生前的12个月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测算基数。 2. 工伤保险金计算 (1)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测算基数进行计算,具体赔偿标准详见附件; (2)住院伙食津贴、交通费、医疗费、住宿费等费用; (3)被抚养人生活费;

(4)丧葬费。 三、工伤赔偿申请流程 1. 事故发生后,职工应即将报告所在单位,并在48小时内报警; 2. 所在单位应尽快将事故报告给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 3. 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工伤进行认定,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赋予赔偿。 四、申诉途径 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劳动部门认定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等级标准赔偿金(元) 一级伤残工资测算基数×60%×伤残等级 二级伤残工资测算基数×50%×伤残等级 三级伤残工资测算基数×40%×伤残等级 四级伤残工资测算基数×30%×伤残等级 五级伤残工资测算基数×20%×伤残等级 六级伤残工资测算基数×10%×伤残等级 简要注释如下: 1. 工资测算基数:职工工资以及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出的标准数值。 2. 伤残等级:指工伤中所造成的职工身体伤害的程度分类,共分为六个等级。

3.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指职工在工伤中因身体伤害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经济赔偿。 4. 职业病和职业性健康影响:指因从事一定的职业活动而导致的慢性疾病或者其他职业上的健康问题。 5. 劳动部门:指国家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使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服务等职能。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制定的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工伤的定义、工伤保险制度以及工伤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2. 职业病:指由于某种工作环境、工作方式等原因,导致职工发生的慢性疾病或者其他职业上的健康问题。 3. 歇息时间:指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歇息时间。

2022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

2022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 劳动者在认定为工伤之后,一般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来进行赔偿。那么2022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2022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除此之外,还有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辅助器械费用。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一至四级伤残还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还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流程: 工伤赔偿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

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不签字盖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章工伤认定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7.14 •【字号】浙人社发〔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 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水平。按照每人每月198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 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补足差额。 四、资金来源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4日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x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2x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本省工伤保险制度,给予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工作任务引起的伤害或者因工作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情况下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应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用人单位按月将职工工资总额的1%交纳工伤保险费,由个人支付。 (二)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时不交纳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医疗期间职工工资待遇;

(三)伤残职工生活费待遇; (四)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 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分级支付原则,即按病情严重程度、伤残程度和工伤责任等级等因素,给予不同程度的待遇。 第八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支付程序由省人社厅制定,并向 社会公开。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事故 或者工作任务引起的伤害,经鉴定认定有较大伤害程度的情形。 第十条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 组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工伤事故的报告和登记; (二)工伤鉴定委托和鉴定成果的报告;

(三)鉴定结论的复查和复议; (四)工伤认定结果的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 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及时就医,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鉴定。 第十三条工伤鉴定委托和鉴定成果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公正。劳动者享有工伤鉴定的权利,可以要求参加鉴定过程,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鉴定结论复查和复议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及时。 复查和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工伤医疗 第十五条工伤医疗是指劳动者因工作事故或者工作任务引起 的伤害,需接受医疗治疗、康复和护理等一系列医疗行为。 第十六条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技术费用:包括诊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费、放射、核医学等特殊检查费等; (二)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费用;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伤与公伤比较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伤与公伤比较 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下文是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1]。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 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 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 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 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 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 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修正) 正文: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文本)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章工伤认定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

2023年最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

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 省工伤保险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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