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注意事项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注意事项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注意事项

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进一步解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二、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登记手续。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的选择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只可选择一类机构类型登记;业务类型可在

相应机构类型下复选,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基金产品备案时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类,其对应相关业务类型如下:

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

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如下: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进一步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2017年4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

行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报送先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确定,“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要求进行整改,从已登记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提交变更申请”。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进一步明确“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注意:登记申报过程中,机构类型初次选定并办理通过后不能再修改,若要修改需注销登记,重新申请。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填报过程中的相关制度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指引》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及实务操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2、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3、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4、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5、信息披露制度;

6、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7、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8、其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投资业务手册、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提交文件,文件名称应与文件内容一致,上传格式文件应与网站内容一致。

五、机构持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机构持牌指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向机构颁发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牌照及注册信息,不包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根据证监会2014年6月30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指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

子公司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指企业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隶属企业承担的经济组织;关联方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包括7项信息: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否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是否被其他自律组织采取措施、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界定的诚信期间为最近三年,起算日自机构提交表格之日起,成立不满36个月的自成立之日起。

八、财务信息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缴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解释说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根据律师事务所实操经验,基于对基金管理公司持续运营能力的考虑,协会认可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出资为250-300万元人民币,并就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是否需要回拨进行审核。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

管理机构以集团形式(下设管理子公司)运作,母公司和子公司应按照各自财务报表(即合并财务报表前)的数据分别填写"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九、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

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十、高管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界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2、高管从业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取得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从业资格的认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进一步说明“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资格认定取得从业资格的2种情况均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材料详细情况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以资格认定取得从业资格申请人和推荐人,应符合及回避的要求详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9月6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4、从业人员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11月2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解释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①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②

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十一、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3月18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进一步说明“《法律意见书》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2)法律意见书的有效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

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解释说明“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并进一步说明“《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重要情况说明确认函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14项内容(具体条文详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四)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对不存事项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确认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3、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资质要求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解释说明“《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

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详细说明参看2007年03月09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内容。

并进一步说明“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但中国基金业协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流程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为材料申报——基金业协会核查——反馈(一般都会有1~2次)——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再申报——审核通过后网站公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提示:对基金业协会退回补正超过5次的机构,登记申请将会被锁定6个月;六个月后才可继续申请登记,如再退回补正超过5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十三、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以下要求:

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④2016年4月29日,《证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私募监管热点问题答记者问》中关于“基金业协会对于2016年5月1日前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将如何清理”的问题做出如下回答。

经初步统计,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00余家。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 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将予以注销登记。需要说明的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展业的机构进行注销登记,不属于自律处分,

也不影响该机构在未来需要时重新申请登记。私募机构没有必要进行“保壳”,已登记机构仍须按规定履行季度、年度等信息报送和信息更新义务,如未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一、私募基金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二、基金管理人的选择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明确规定:若私募基金由多家管理人进行管理,管理人之间应自行协商,只能由一家管理人填写基金备案信息,其他管理人会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三、其他

私募基金备案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基金合规性,为了保障私募基金的合规性,私募基金在募集阶段就应该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性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的合规募集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事项》(个人梳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入新的阶段。 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道理如何操作?下面,我就给大家分享下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1.首先,你需要先拥有一家可以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主体公司,要求公司名称最好是“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这样的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私募类要求,注册资金最好实缴25%以上。 注:如果您没有,可以委托我们帮您代收购一家这样的公司,刚好整改到符合协会要求 2.在协会网站注册账号,并按照要求将材料和法律意见上传系统。这个就是让人头疼的地方了,怎么提交和准备什么样的材料才能使备案通过呢? 注:管理人备案的难点就是提交协会的材料和法律意见书,没有专业的经验,提交的材料只会一次又一次被协会打回来。同样的公司,你得知道材料怎么提交才能提交通过,简单的像高管的简历,员工的花名册。复杂的像各种风控、运营制度,如果一味的使用模板来写,是肯定过不了的。 法律意见书同样重要,律师对业务的熟练度,披露信息的准确度,都会影响备案是否能通过。 3.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完备的,自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结登记、备案的同时,会有确认邮件发送至系统填报的联系邮箱,请关注联系邮箱。 4.如果提交被驳回,需要按照协会要求整改,然后再次提交。这里提醒下,同一个主体公司被驳回五次后,将暂时无法提交备案申请,所以且行且珍惜。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之常见问题汇总: 1.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实缴? 答:正常协会要求是按照注册资金实缴20%,备案才能通过。且若实缴不足

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文件清单

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文件清单 【阅读提示】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完成登记,私募基金应进行备案。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填报信息并提交各类材料。本文将私募基金须提交的材料汇总,便于管理人了解,提前准备。 3、备案系统将私募产品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基金及顾问管理产品五类。备案时按基金所属类别,对应提交资料。 【正文】 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文件清单 一、正在运作的基金/新基金备案 (一)外包业务机构情况表 外包机构营业执照 (二)私募基金信息情况表 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合作型、公司型基金适用) 2、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风险揭示书 4、投资者承诺函

5、募集规模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6、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7、委托管理协议(若有) 8、基金托管协议(若有) 9、投资者明细(包括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实际投资额。成立日期在2014年8月21日(含当日)以后的基金必填此项) 10、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 11、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 12、销售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 13、销售监管机构监督协议 14、份额登记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若有) 15、TA资金清算系统测试报告、功能说明。(若有) 16、份额登记监管机构监督协议(若有) 17、委托外包协议(若有) B.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合作性、公司型基金适用) 2、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其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分为两大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实际上的投资者,在美国等以有限合伙制为主流的国家,投资者一般包括公共养老基金、公司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银行持股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通常占创业资本的99%,构成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普通合伙人一般由股权投资专家充当,他们的投资占创业资本的1%。在有限合伙投资机构中,普通合伙人负责筹资、投资项目筛选评估、投资后参与管理以及创业资本退出的操作运营,他们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投资后,无须亲自参加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成本 (1)设立成本 在法律上承认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故采用有限合伙制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其设立较为简便。例如,美国1985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中规定,建立有限合伙只需要向州的相关机构递交相关文件,得证书即可。而该法修订版中要求提交的文件则更少,且有限合伙制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也很强。 (2)税收成本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非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按照国际上一般的税收管理制度,在税收上享受流过税的待遇,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其税务成本明显低于公司制。

(3)日常管理费用 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契约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可以通过合同确定普通合伙人从基金中抽取的规定比例(一般占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三),以事先固定成本,等于是管理费用包干制,从而管理费用是可以控制的。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约束机制 (1)出资与债务分担方面的约束 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所需的99%资本,不负责具体经营业务,仅以他们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组织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合伙组织在制度上为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设置了最大值上限:而普通合伙人提供10k的资本,享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当该合伙企业发生经营负债时,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倘若错误的投资决策致使企业资不抵债,那么,管理者还要用自己的其它资产充抵。因此,风险和收益显得更加对称。这就会极大地弱化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约束其随意性的投资行为。从而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股权投资的成败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得有限合伙制在组织制度上能够促使普通合伙人努力地工作。 此外,有限合伙人常常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设置一些限制条款,用以激励、约束普通合伙人,如“无过离婚”规则,即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即使普通合伙人没有犯原则性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即可停止追加投资,保留撤销后续资金的权利,这样可以刺激普通合伙人充分利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2)投资期限约束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a3034329.html,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鼓励增加“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 协会表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可先书面承诺事后变更。

协会表示,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三、对实缴资本提出要求,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进行提示和公示。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1000万或以上实缴到位 3.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高管中必须有风控负责人

4.高管履历必须真实,基金业协会会不定期抽查及约谈高管 5.高管人员必须有相关从业资质及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6.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风控、内控、人员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 四、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对外公示? 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基协发[2014]1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形式。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基金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也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5%进行出资。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的情况。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款明确 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一)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缴纳 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 (二)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三)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一般货币出资1%左右)。 (注:有限合伙人LP为合格投资者;单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双GP或多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可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仅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合伙协议》相关内容确定 a. 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基金名称); b. 经营场所地点(准备租赁合同); c. 合伙目的(基金投向)和合伙经营范围(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 d.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确定合格投资者); e.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投资金额和缴付期限需确定); f.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基金收益分成问题); g. 合伙事务的执行(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若单GP则为基金管理人,若双GP或多GP可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h. 其他细则(包括: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基金存续期确认);违约责任)。

(2)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3)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广州市办理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3天) (4)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 a. 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 b. 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 c. 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二)设立所需文件及说明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证明》(即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全体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正本(收取)1份) (5)《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7)《关于经营范围中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a3034329.html,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私募基金也不例外。近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私募基金的规模竟然超过了公募基金。在大家对于私募基金前景看好的时候,也不能忽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方面的问题。接下来,赢了网栏目的小编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为大家作出介绍。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017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7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

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7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04-08教学内容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7-04-08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一、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20步搞定私募基金备案

(一)营业执照——合伙型、公司基金备案必备 只有合伙型、合作型、公司型的基金产品,中基协的系统会要求上传此项文件,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上传,因为契约型基金不存在组织结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要上传的是基金产品的营业执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我们一直认为在营业执照上传这个问题上,应该不存在什么疑问,但的确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备案系统,上传了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而遭遇了中基协的反馈。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非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资前的必读文件。但在基金备案系统内,《基金招募说明书》之后有个不适用的选项,属于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 (三)《基金风险揭示书》——备案必备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

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中基协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格式指引》, 参考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a3034329.html,/xhdt/zxdt/390479.shtml (四)《投资者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投资者承诺函》,均需要提交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如果有5个投资者,就要5份全部上传。我们有些客户在有多个投资者的情况下,会只上传一个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这就会遭遇中基协的反馈意见。应当将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扫描在一个PDF文档内上传。 投资者承诺函参考模版: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的私募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

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国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 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 其次,核算部收益率(IRR),如部收益率低于8%的,则全部投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收益; 再次,如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最后,如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一)概念和组织架构 1、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种资金集合。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称之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2、组织架构 根据组织特征,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投资决策、运营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 (2)顾问委员会。为平衡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监督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通常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并由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 (3)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负责入伙、退伙、权益转让、身份转换、清算等事项的决策。 (二)组织形式优势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限合伙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精力,但具有资金实力,普通合伙人恰恰相反,具有专业能力而缺乏资金实力。两者结合可实现资本和知识的优势互补。 2、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有利于基金的高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不受有限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上的过多干涉,可使基金灵活高效运作。普通合伙人处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的末端,只在超额利润中提取利润分成,该机制可激励普通合伙人充分发挥积极性,赚取超预期利润。约束机制也很明显。为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营,合伙企业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费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日常开支和管理费,超出部分则由普通合伙人补足,以此可防范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此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由于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有限合伙人通常仅以承诺的出资份额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设立程序简便、出资灵活。我国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设立时约定承诺投资的规模,也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实缴出资,据此,可避免资金闲置。 4、避免双重税负。我国对合伙企业适用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完整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 程及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拥有一家投资类公司,并且符合协会备案基本要求的。然后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再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平台申请管理人登记,最后中基协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了的私募牌照啦!!! 备注:这里提醒下,登记备案通过,半年内必须发基金产品,否则中基协按照规定将予以取消管理人登记; 因受政策的收紧,全国工商部门于2016年1月9日已暂停投资类公司名称核准和设立登记,换句话说:想得到一家投资类公司,只能股权收购了 公司名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的规定,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注册资本:1000万即可,不要求太多,且股东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 资”、“创业投资”等! 待上述资料齐全后,我们来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1、机构基本信息 包括(承诺函(模板填写)、机构全称(中文)、机构全称(英文)、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法定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机构简称、成立时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网址、机构办公地址、机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机构类型、业务类型、管理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收藏)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9a3034329.html,(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

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年度4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2、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流程图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流程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要求。 1、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股权投资”、“私募”字样。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4)经营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但不得含有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也不得兼营证券类投资业务。 (5)有适当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25%,并能够支持基本运营。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但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

业务;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7)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设立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省如有不同要求,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 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 7、基金xx、托管协议; 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 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 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 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九条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 2、基金管理人变更; 3、托管及账户信息变更; 4、挂牌情况变更; 5、外包业务变更; 7、基金清算。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第十条信息披露的时间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流程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流程 【第一步工作】 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 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最后确认该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工。 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详见:股权私募基金(PE)获利模式揭秘一文),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 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 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 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70%以上)。 8、如果达到设立标准,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工商局进行注册预核名。在预核名时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归档,最终该基金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表述为:XX投资管理中心或XX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9、预核名的同时,如果基金合伙人愿意,可以开始策划与当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门进行接触,从而争取当地政府对该基金的设立给予支持(无偿给予基金总额的10%-20%的配套资金)。 【第二步工作】 1、预核名通过后,举行第一次基金股东会,确认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各种必要法律文件。发起设立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章程、人员并确认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备该基金在工商注册的所有必要资料(包括:认缴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企业设立登记书、委托函、办公地点证明、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照片等); 3、资料准备完成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工商部门提交所有注册资料并完成注册;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接触,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设立计划和希望政府给予的支持计划。该基金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可以让该基金未来在很多业务上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和流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所需文件 1.基本信息 2.相关制度资料 3.财务信息资料

4.出资人信息资料 5.实际控制人信息资料 6.高管信息资料 申请机构应注意先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登录中基协官网)。高管信息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成功后,第T+1日更新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需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上传的基本文件资料如下:

7.登记人法律意见书资料 请注意,除了需要准备的以上基本文件外,申请机构还需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填写其他相关信息。 三、登陆备案系统申请牌照 1、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账号,完成网上资料输入并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保持一致,并上传《法律意见书》。 2、如果协会有疑问,会反馈给管理人邮箱,管理人按反馈意见整改并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后一并提交。 3、协会通过审核后,发送邮件至管理人邮箱,私募备案成功。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注意事项 1. 公司名称,范围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根据公告要求,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实缴资本的要求 公司法已经取消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基金业协会的公告,作为一个自治协会的非规范性文件,更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协会一直没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的规定。但作为必要且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根据备案的实践,一般能覆盖公司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的资本即可。公司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机构员工人数不能过少,一般8-10人。 4.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5.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6.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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