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09]199号新收费标准

中评协[2009]199号新收费标准
中评协[2009]199号新收费标准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9-15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75-6.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0.75-1.2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0.25

6 100,000以上0.1-0.2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会。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编制、管理工作底稿,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和管理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结论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八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电子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重要工作底稿,如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现场勘查记录、询价记录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等,应当同时形成纸质文档。 第三章工作底稿的内容

第九条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业务约定书; (三)评估计划; (四)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 第十一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包括: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函证记录,主要或者重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财务、审计等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二)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相关的历史和预测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证明和承诺,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在相关资料中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工程测量收费标准

国家测绘局文件 国测财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文件 财综 [2001]9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

工程测量收费标准

工程测量收费标准

国家测绘局文件 国测财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 财综 [2001]94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 格)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项目:工程测量单位:元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测绘收费标准

测绘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2-12-17 15:44:18 作者:浏览次数:9107 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国测财字[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政[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一)说明: 1、本价格适用于国内测绘市场上发生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 2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测绘产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将其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3、本价格由地图数字化,地籍测绘和工程测量价格组成,分别按三种困难类别制定相应的价格。 4、因特殊要求增减工作内容的其价格按“说明”栏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具体收费如下: 项目1:地籍测绘(元/k㎡) 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价格 I II III 1:2000 平方公里182037.48 227142.79 292223.77 1:1000 204733.62 255367.63 328166.44 1:500 227527.11 284264.50 372196.76 主要工作内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说明:不含地籍调查费用。 项目2:地籍测绘(元/㎡) 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价格 I II III 1:2000 平方米0.18 0.22 0.29 1:1000 0.20 0.26 0.33 1:500 0.23 0.28 0.37 主要工作内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档案的形成及管理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档案,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工作底稿的编制 第四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编制工作底稿。 第五条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六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 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七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

第八条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资产评估计划; (四)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1.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历史、预测、财务、审计等资料,以及相关说明、证明和承诺等; 2.现场勘查记录、函证记录等; 3.其他相关资料。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附件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专利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 利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

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专利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专利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 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 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 价值类型。 第十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资产评估对象

工程测量计费标准

工程测量计费标准 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使用手册,计取工程测量费,具体标准及方法如下: 一、控制测量 1、一般采用GPS测量,工作内容:标石选埋,外业观测,数据处理。 2、小镇工程定级为E级,计取标准:2821元/点。 3、附加调整系数:GPS测量C级、D级、E级不造标,附加调整系数0.6。 二、地形测量1:200 1、确定地面测量复杂程度 小镇地面测量复杂程度确定为简单。确定收费基价:76780元/km2。 2、计算工程测量实物工作收费 实物工作收费=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综合附加调整系数值。 表内的附加调整系数,涉及的调整,不涉及的不调整。

3、计算技术工作收费 技术工作费收费=各项实物工作量收费总和×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 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4、确定收费基准价 收费基准价=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费收费。 三、建筑群区测量 建筑群区测量参照一般地区测量,1:200比例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8,其余比例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2.0。 四、根据标准,可以在规定基准价的±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合同额。

工程规划设计计费标准 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使用手机,计取工程设计费,具体标准及方法如下: 一、建筑、市政工程 1、确定计费额,以工程造价作为计费额。 2、计算工程收费基价,采用内插法计算。 收费基价=Y1+(Y2-Y1)/(X2-X1)×(X-X1) 例:计费额为560万元 基价=20.9+(38.8-20.9)/(1000-500)×(560-500)=23.048万元

评估收费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附件: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评协[201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 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 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 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 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

中评协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会。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中评协[2009]199号新收费标准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9-15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75-6.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0.75-1.2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0.25 6 100,000以上0.1-0.2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会。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附件: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政策执行和监控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方面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评估机构应当记录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质量控制责任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最高管理层是指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评估机构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 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无 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无 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 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九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 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十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 第十一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评估对象

中评协〔2017〕50号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附件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著作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著 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

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著 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著作权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著作权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 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 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 价值类型。 第十条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评估收费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

评估收费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详解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录 1.总则 2.工程测量 3.岩土工程勘察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5.水文地质勘察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7.工程物探8.室内试验9.煤炭工程勘察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11.电力工程勘察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13.铁路工程勘察14.公路工程勘察15.通信工程勘察16.海洋工程勘察 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 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X(1土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x实物工作量x附 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x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 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浮动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 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 定。 1.0.7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 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 C或者w -10° C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 1.2。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 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0- 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附件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资产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提供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四条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理解资产评估结论 有重大影响,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予以关注并恰当披露。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对于法律权属不清、存在瑕疵,权属关系复杂、权属资料不完备的资产评估对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其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承诺函或者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

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受理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发现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法律权属资料,或者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提供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要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予以披露。 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进行查询、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现场查询等。 资产评估对象是股权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对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能力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可以根据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采取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等措施,直至终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存在的瑕疵予以披露。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行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 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政策执行和监控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体系包含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资产评估业务受理; (五)资产评估业务计划;

(六)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应当有适当的记录。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质量控制责任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 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资产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 会(执行董事)或者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

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使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使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 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并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产生和任职条件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控制体系;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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