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隔离上锁挂签管理标准

Q/SY WH4559—2013

能量隔离上锁挂签管理标准

1 目的和适用围

为强化能量隔离管理,防止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制定本管理标准。本规定规了作业前能量隔离、上锁、挂标签的方法、程序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2 定义

2.1 能量: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工艺物料或设备所含有的能量。本标准中的能量主要指电能、机械能(移动设备、转动设备)、热能(机械或设备、化学反应)、势能(压力、弹簧力、重力)、化学能(毒性、腐蚀性、可燃性)、辐射能等。

2.2 隔离:将阀件、电气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能量不能释放。

2.3 安全锁:用来锁住能量隔离设施的锁子。按使用功能分为个人锁和集体锁两类。

2.3.1 个人锁:用于锁住锁箱或单个隔离点的个人专用的安全锁。

2.3.2 集体锁:是一把钥匙可以开多把锁的组锁,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时锁住多个隔离点。

2.4 锁具:保证能够上锁的辅助设施。如:锁扣、阀门锁套、链条等。

2.5 锁箱:用来锁集体锁钥匙的箱子。

2.6 “危险!禁止操作”标签:标明何人、何时上锁及理由,并置于安全锁或隔离点上的标签。

2.7 测试:验证系统或设备隔离的有效性。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负责上锁挂标签的监督管理,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2 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作业过程中能量隔离的实施。

3.3 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操作过程中能量隔离的实施。

3.4 人事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本标准的培训。

4 管理容和要求

4.1 在进行非常规作业时,为避免设备设施或系统区域蓄积危险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释放,对所有

危险能量和物料均应进行隔离,执行上锁、挂标签,并测试隔离效果。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13—5—29批准 2013—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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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隔离或控制能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移除管线,加盲板;

b.双切断阀门,打开双阀之间的导淋;

c.切断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

d.退出物料,关闭阀门;

e.辐射隔离,距离间隔;

f.锚固、锁闭或阻塞。

4.3 安全锁必须和“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同时使用,电气作业同时执行国家相关电力作业规程。4.4 当隔离点不具备上锁条件时,经作业人和属地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在标签上签字,可以只挂标签不上锁。

4.5 在开始作业前,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人员都有责任确认隔离已到位并执行上锁、挂标签。

4.6 安全锁、锁具及标签的使用管理要求

4.6.1 个人锁和钥匙使用时归个人保管并标明使用人或编号,个人锁不得相互借用。

4.6.2 集体锁和钥匙应集中保管,存放于便于取用的场所。

4.6.3 锁具的选择除应适应上锁要求外,还应满足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4.6.4 “危险!禁止操作”标签除了用于能量隔离点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4.6.5 “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应填写清楚上锁理由、人员及时间并挂在隔离点或安全锁上。

4.6.6 属地单位发现“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信息不清晰时应及时更换和重新填写信息。

4.6.7 “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不得涂改和重复使用。

4.7 备用钥匙的使用管理要求

4.7.1 备用钥匙由属地单位(锁具所属)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4.7.2 备用钥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锁时使用,使用前应经属地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

4.7.3 除非钥匙损坏,并经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其他情况严禁私自配制备用钥匙。

4.8 能量隔离、上锁、挂标签的步骤

4.8.1 辨识与隔离

4.8.1.1 属地单位应辨识作业过程中所有能量的来源及类型,编制“能量隔离清单”(见附录1),由测试人和作业人双方确认签字,经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贴在作业现场醒目处(作业信息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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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 根据能量的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开、隔离设施。管线、设备的隔离执行《管线/设备打开管理标准》;电气隔离执行相关标准与规定。

4.8.2 上锁、挂标签

根据能量隔离清单,对已完成隔离的隔离点选择合适的锁具,填写“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对“能量隔离清单”所列上锁挂签点实行上锁、挂标签,对“能量隔离清单”中所列只挂签的隔离点挂标签。上锁分以下两种方式:

4.8.2.1 单个隔离点的上锁。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隔离点。如果使用集体锁对单隔离点上锁,参照对多个隔离点的上锁要求执行(见4.8.2.2)。

4.8.2.2 多个隔离点的上锁按下列顺序实施。

a. 用集体锁将所有隔离点上锁、挂标签。涉及电气隔离时,属地单位应向电气人员提供所需数量的同组集体锁,由电气专业人员实施上锁、挂标签;

b. 将集体锁的钥匙放入锁箱,钥匙应与现场安全锁对应;

c. 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锁箱;

d.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确保每个作业人员要在集体锁箱上上锁;

e. 属地单位批准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确认上锁点,才可签发相关作业许可证。

4.8.3 确认

上锁、挂标签后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应共同确认能量已隔离或去除。当有一方对上锁、隔离的充分性、完整性有任何疑虑时,均可要求对所有的隔离再做一次检查。确认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4.8.3.1 在释放或隔离能量前,应先观察压力表或液面计等仪表处于完好工作状态;通过观察压力表、视镜、液面计、低点导淋、高点放空等多种方式,综合确认贮存的能量已被彻底去除或已有效地隔离。在确认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其他的危害。

4.8.3.2 目视确认连接件已断开、设备已停止转动。

4.8.3.3 对存在电气危险的工作任务,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并经测试无电压存在。

4.8.4 测试

4.8.4.1 有条件进行测试时,属地单位应在作业人员在场时对设备进行测试(如按下启动按钮或开关,确认设备不再运转)。测试时,应排除联锁装置或其他会妨碍验证有效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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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2 如果确认隔离无效,应由属地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4.8.4.3 在工作进行中临时启动设备的操作(如试运行、试验、试送电等),恢复作业前,属地单位测试人需要再次对能量隔离进行确认、测试,重新填写能量隔离清单,双方确认签字。

4.8.4.4 工作进行中,若作业单位人员提出再测试确认要求时,应再测试、确认。

4.9.5 解锁

4.9.

5.1 解锁依据先解个人锁后解集体锁、先解锁后解标签的原则进行。

4.9.

5.2 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后,本人解除个人锁。当确认所有作业人员都解除个人锁后,由属地单位监护人本人最后解除个人锁。

4.9.

5.3 涉及电气、仪表隔离时,属地单位应向电气、仪表专业人员提供集体锁钥匙,由电气、仪表专业人员进行解锁。

4.9.

5.4 属地单位确认设备、系统符合运行要求后,按照能量隔离清单解除现场集体锁。

4.9.

5.5 当作业部位处于应急状态下需解锁时,可以使用备用钥匙解锁;无法取得备用钥匙时,经属地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安全的方式解锁。解锁应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并及时通知上锁、挂标签的相关人员。

4.9.

5.6 在跨班作业时,应按照接班人员先锁个人锁、挂标签,交班人员后解个人锁、摘标签的顺序进行工作交接。

4.9.

5.7 解锁后设备或系统试运行不能满足要求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按本标准要求进行能量隔离。

4.10 其他要求

4.10.1 交叉作业涉及同一隔离点时,每项作业都要对此隔离点上锁、挂标签。

4.10.2 清洗滤网作业时不上锁,执行工艺单项操作卡。

4.10.3 1.0MPa以下的伴热整改、消漏作业项目不上锁,执行相应检维修作业规程。

4.10.4 装置大检修期间,对系统整体隔离、置换后,局部作业可不用上锁,执行相应HSE作业计划书或检维修作业规程。

5 相关记录

5.1 J 73--043--2013 《能量隔离清单》

5.2 J 73--026—2013 《备用钥匙使用申请表》

6 检查与考核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附录1:

能量隔离清单J 73--043--2013

附录2

备用钥匙使用申请表J 73--026--2013

时间单位

申请人批准人

申请原由

附录3“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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