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被信仰

法律能否被信仰
法律能否被信仰

法律能否被信仰

【摘要】信仰是一种不带有物质性的并且具有某种程度的超然性的领域,带有意识的属性。据此,信仰基于物质的但又具有主观性。因而,针对不同的信仰客体具有不同的信仰观念;即便是针对相同的信仰客体,能否形成最相类似的信仰观念还需要综合考虑许多相关因素。法律作为我们现代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单纯的被人们作为对自己及他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还是可以将其升华为一种社会信仰,值得我们探究。

【关键词】法律;信仰;宗教;秩序

一、信仰的释义

在人类语言学的角度看,信仰的基本含义是指“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信仰的本质就是对行动具有指南性作用的精神领域的活动或者说是一种意识活动。并且“人类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形式质的区别在于,它能从自身的生理需要中解脱出来,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开辟新的领域和新的发展方向:精神的活动领域和精神的发展方向——超越包括自身个性在内的物质世界,以至于某种极境的发展方向,这就是信仰”。

二、法律层面的信仰

我们基于对信仰的释义部分的理解,可以看出,法律信仰是人们的信仰以法律作为客体的精神活动领域。很明显,信仰与法律信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 一、什么是法律信仰 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

况的上乘境界。 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让法律成为中华民族的信仰

让法律成为信仰 现代社会常常把法律当成一种实用的工具,但法律更应该是根植于人们内心的信仰。 沉默交易与苏格拉底受审 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地中海沿岸的贸易就已经异常活跃。来自古希腊的商人们坐上他们的小船,从地中海驶向非洲的北海岸。他们放下自己的货物,从海滨离开,然后消失。接着非洲部落会从森林中出来,带走货物,留下珠宝、黄金作为货物的交换。第二天,那些古希腊人会回到海岸,取走他们的报酬。

他们不能与对方见面,因为他们双方是敌对的,而且语言、文化不通。但是他们可以交易,因为他们之间相互信任,他们都相信对方会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 这种奇特的交易方式在历史上被称为“沉默交易”。这种互不见面,没有任何保障的交易为何能够进行?就是因为交易双方都明白,交易必须是公平、对等、不欺诈的,别人给你一些物品用于交易,你就应该按行情给别人报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如此。 同样在古希腊,有一个人的死亡格外悲壮动人,以至于我们今天提起来还感动不已,这个人就是苏格拉底。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以渎神和腐化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他的朋友和弟子不满法庭的判决,策划他越狱逃走,结果苏格拉底不肯接受。因为在他看来,法律一旦裁决,便

立即生效,即使这项裁决本身是错误的,他也没有权利躲避法律的制裁。 他说:“假定我准备从这里逃走,雅典的法律就会来这样质问我:‘苏格拉底,你打算干什么?难道你以为你有特权反对你的国家和法律吗?你以为你可以尽力摧毁你的国家及其法律来作为报复吗?’” 苏格拉底的死,与其说是苏格拉底本人对死亡的漠视和对生命的淡然,倒不如说是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的信仰所致,他是为这种信仰和忠诚殉难而死的。 让法律成为信仰 现代社会提到法律,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的工具性: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因为它有用。它能排解纠纷,能保证社会安全,能惩恶扬善,如此等等。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就在法律学界广为流传。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汉代提出则天立法,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

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中国现阶段仍处于一种法律半蒙昧的状态——我所谓的法律半 蒙昧状态,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建立完善初期通常所要经历的状况:即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不透明和不系统,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我们并不排斥法律的高度职业化,但是一旦我们忽视了人们对于法律理念的追求,便很有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误解,重蹈西方法律思想危机的覆辙。 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要人们有一种观念,把这种信仰看作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深层解读和对人生终极目标的关切,通过自身内心感受和外部生活的结合和联系,从而达到一种权利义务分配平衡、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社会秩序得以很好维护的境界。因此,若要实现这种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首先,人们思维和观念的转变,要对法律有一种全面综合性的认识;其次,通过法律的实施人们可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即通过诉诸法律当事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感谢市局提供这个平台,让我有机会在这里谈谈工作生活中的所思所感。最近,中央电视台刚刚播放了六集的专题片《法治中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今天我也蹭蹭热度,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个有关“法治”的话题——“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之所以想到这个话题,是源于大学时期的同学之间的一次闲聊,聊天的内容是作为法学专业的一名大学生,当你遇到麻烦的时候,你首先求助什么,是求助法律,还是找熟人。答案令人沮丧,大家都认为会先找熟人。将近二十年过去了,现在的答案呢?这道看似简单的选择题其实很直观地反映了我们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也正是这道选择题,让我感受到法治信仰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很近。 什么是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信服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依赖的姿态,是法律执行的社会心理基石。只有树立了法治信仰,人们才可能对法律忠诚,才会自觉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 那么,我们要怎么做才算是信仰法治呢? 有人曾经总结,一个信仰法治的人大致有五个方面的表

现:一是不论在什么时间、地点或者场合,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没有被迫之心;二是不论别人是否遵守法律,自己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攀比之心;三是不论遵守法律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弊,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投机之心;四是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怨悔之心;五是能够长期持续地信仰和遵守法律,没有放弃之心。如果一个人具有了上述五方面的表现,那么,不论他是否懂法,我们都得恭喜他,因为他已经成为信仰法治的“法治人”了。 在这里,我也想谈谈我对信仰法治的理解。 首先,信仰法治在于内化于心的规则意识。法治其实就是规则之治,信仰法治实际上就是对规则的信赖。只有当人们自发地承认和依赖规则,规则才能被遵守,讲规则、按规则办事才能成为现实,法治才有可能融入到每个人的社会活动,并成为一种信仰。关于规则意识有许多鲜活的例子,比如里约奥运会的女子接力赛,美国女子接力队因申诉成功被允许单独重赛,导致中国队被淘汰出局,其原因就在于美国代表团找到并利用了《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申诉结果出来后,中国队提出了抗议,列举了多条理由,咋一听都有道理,但遗憾的是没有援引任何规则支持自己的诉求。这一事件虽是个案,但恰恰反映了我们规则意识的欠缺,这种欠缺导致的结果是我们不知道依靠规则,

法律怎样被信仰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范愉 【关键词】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 【点击次数】2161 【阅读次数】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2]。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3],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4]。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

世界最著名的法律谚语

世界最着名的法律谚语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 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 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一一【美】道格拉斯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一一【德】马克思 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一一 【英】彼得?斯坦 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一一(英)波洛克 5.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一一爱德华?考文 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一一【美】马克.吐温 7.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一一【英】达雷尔L 8.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 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 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一一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 ? 9.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一一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0.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 运而变化。一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1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一一韩非子

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如何被信仰 ——读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的一点余思 □ 肖明明 2014年4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 当我们在谈论法律“信仰”问题时,其实是在究问法理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即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是什么”的答案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信仰,而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解答又决定了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世界知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对法律与宗教的对比讨论中,发现了连接法律与信仰之间的桥梁,并指出了人们所期待去信仰的法律所应具备的条件与要素,以及如何培养民众的法律情感以助力法律信仰的形成。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以及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呢? 作为信仰对象的法律——法律的真实要素之辩与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曾先后涌现十多种法学流派,但正如伯尔曼所言,西方法律传统是建立在三个主要法律哲学流派的统合基础上的,“这三个法哲学派别——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分别将法律的根据追溯到政治意志、道德理性和良知、历史经验”。可见,作为一个“传统”,西方法律积淀是由政治、道德和历史三重渊源构成,即分别来源于其所对应的三个主要法学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关切的是在政治国家视野下,作为自足系统的法律的规则治理。它的哲学基础,是一种“世俗——理性模式”,即相对于自然法而言,将法律世俗化和规则化,而这种世俗化又以对民众及法律自身的理性假设为前提。实证主义法学,遵循逻辑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将法定义为依政治权威的意志制定并以暴力惩罚为后盾来实施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即视法律为一种社会事实,属于“是”的范畴,将其与道德理性“应当”和历史记忆的“曾经是和正在成为”截然分开。此种法哲学将法律的基本要素归结为“规则”。 自然法思想,承认法律规则的世俗性和实在性,但仅赋予其从属性,使之从属于某些具有本质性和终极性的价值或原则。自然法便蕴含于这些“高级”原则或价值之中,赋予实在法以目的,并示明法律的未来。总之,自然法哲学强调法律构成中的“价值”要素。 历史法学认为法律的渊源和发展主要是依赖一个共同体(如民族)的生生不息的共同历史经验,法律首先来源于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交往中创造的习惯、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修订稿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 【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 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上述的例子鲜明而生动地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对具体法条背得再多再熟,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低约束,不是纯粹理想的乌托邦。然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指出,传统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情节,表现了人治模式的根深蒂固。然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已经成为现在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社会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法律文化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把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血液中去,融入到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这是中国实行法治的困难所在,同样,也是在中国实现法治的前途所在。

法律是否应当被信仰

法律是否应当被信仰 关于“法律是否应当被信仰?”这个问题,我在贴吧中与众多学弟学妹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结果是令我吃惊的。百分之九十的人坚决认为法律是不应当被信仰的,这部分人认为法律是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统治而授权给有关部门制定的约束普通民众行为的工具而已,并不能代表他们的意志,甚至令他们感到压抑。剩余的百分之十则认为法律是应当被法律工作者所信仰的,这是他们工作的前提。可见,我们的法律成为一种公民信仰几乎是不可能的,比起法律,人们更为信奉的是个人道德。在法律怀疑主义和法律批判主义充斥的今天,结合《法的门前》第九章,我们来探讨一法的实质面目和法的价值及其是否应当被信仰。 对于法律是什么,彼德.德恩里科曾写到“法律是形诸文字的恐怖”。大卫.库珀曾在《家庭的消亡》一书中写到:“如果希望发现对社会压迫最基本的理解,我们须将其视为一种被集体强化和制度规范化了的恐惧,这种恐惧是关于疯狂,关于外部世界和内心世界的相互侵扰、关于自我幻象的失去的。法律是形诸文字的恐怖。”为什么说法律本身是一种恐怖?因为它貌似为我们设立了一个牢笼,将我们的一切都纳入了人定的规则之下,并且有强有力的国家力量作为,其后盾使得这个规则得以被强制执行。我们不禁联想到我们作为动物本质的自由等属性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被无形的束缚甚至是剥夺,我们每个人也似乎成了社会的固化单位,成为整个社会机制运行中的一个小小细胞。而每个细胞都在被预设的规则下运行,它们的运行的目的也是为了框架内整体机制的协调。而法律存在的价值仿佛就是为了维持外面这个框架的稳固存在。久而久之,生活在框架内的我们就会将这种规则当做必须而且无可避免的东西来接受。这样看来,法律何止是恐怖,它简直是极其恐怖,它使得生命个体的存在感和价值都会弱化,习惯生活在规则之下的我们往往可能会忽视他人是完整的、真正的人这一现实。最终我们也会只知道尊重法律,不知尊重他人。然而这是违背人本主义精神的。 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应该突破法律的界限,去追寻绝对的自由?很显然,这是行不通的。首先,追寻的客体并不可能对每个人都存在。A在某方面的自由对于B来讲就是束缚。其次,法律规则的作用并不应当被完全否定,它的作用其实取决于它的性质。没错,法律束缚了我们,但它也确实确定了秩序,而这个秩序使我们处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这是我们作为人存在所追寻的基本意义。那么我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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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 【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 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上述的例子鲜明而生动地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对具体法条背得再多再熟,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低约束,不是纯粹理想的乌托邦。然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指出,传统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情节,表现了人治模式的根深蒂固。然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已经成为现在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社会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法律文化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把对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终审稿)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 【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 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 【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 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上述的例子鲜明而生动地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对具体法条背得再多再熟,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低约束,不是纯粹理想的乌托邦。然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指出,传统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情节,表现了人治模式的根深蒂固。然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已经成为现在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社会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法律文化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

如何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作为政法的一名学生,很快我就想到了“法治信仰”,这是出自政法的“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这16个字也是西法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规格。当然,16字精神也是很深刻体现了我校“严谨求 实文明公正”的校训,这对一代一代的政法人我们有很好的敦促作用。 通过一个学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们更加深入地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尤其是从内容上来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对于这些内容的学习,我进一步地加深了对法治信仰的认识,并产生了一定的思考。 应该说,从宏观层面来看,党的十八大报告已经是概括的非常到位了。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都是报告的原文,全部摘抄了,因为概括的很精到,所以不便修改,更加重要的是跟法治信仰这个主题是相关的。 当然,上面的是当从高度上概括了法治社会的建立与维护,这里我就再从主管方面谈谈我的简单认识。主要是从简单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来进行分析。 法治信仰是什么? 用一种充满激情与理性的口吻来表达,法治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法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 当然,关于法治信仰是什么,回答可以很简单,但要真正去理解它,还需知道它的为什么与怎么样。 为什么要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其一,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此刻,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中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这是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已在宗教与法律研究领域形成一个命题,引起学者的广泛讨论。 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并且法律同宗教之间存在着互动作用。他说:“当我们谈到相信或是信仰法律的时候,可能指的是立法或行政机构所设立的法律条文、法规或者是规则,法律条文;在另一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套制度、一种法律的理念,比如:公平、正义、秩序,以及在法庭上伸张正义的权利。”不管这个世界上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哲学理念和语言差别有多大,大家对公平、正义的法律的追求和信仰都是共同的,对法律的心愿是对整个法律体制的信仰。我们始终要重视法的精神价值。人类对和平、友善和爱的追求是法律精神的一部分。法律的精神公平、怜悯和诚信三个方面。宗教在法律的形成、完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法律的未来也势必不能同宗教相分离。因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对中国的法学界来说,伯尔曼的独特之处在于,他把法律与宗教放在一起,从人类文明,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高度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与基础、法律与宗教两者之间根本的联系。但法律与信仰对中国来说是比较困难而陌生的命题。因为一直以来,在我国法律同宗教史相分离的,关于法律也不存在信仰的问题。从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的观点来说,显然中国的法律缺乏一种比较厚重的基础。中国的现实就是我们不存在一种普遍的宗教信仰,所以中国的这种法律只能基于一种道德或者称为理性或者哲学的精神基础。它们和宗教的区别就是其缺乏一种终极的关怀和源头。 然而,缺乏法律信仰在当今社会被视为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事。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使当代西方的法律传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律权威的式微,法律不被世人所信仰,而仅仅视为一套治世的工具、纯粹技术而已;宗教也愈发成为个人的私事,成为私人寻求个人喜好的方式和工具。人们眼睛里法律与宗教成为毫不相干甚至相对立的二物,宗教与法律的互动作用也当然的小事不在了。如此一来,将导致法律界与社会界的不可预料的危机。那么,自始便不存在普遍信仰的我国呢?在我国,法律也多被认为是一种技术或工具,抑或是国家惩治犯罪、公民维护权利的一种手段。 况且,法律是值的信仰的。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置于法律的羽翼之下,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法律是人类的正义之神,它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法律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具体体现。 一个国家缺乏信仰实则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这会令一个民族缺乏敬畏的事务,当内心最原始的欲望与罪恶爆发时,缺乏可以抑制丑恶行径的力量,从而引发许多悲剧。对于法律来说也是,当我们将法律同信仰结合,我们将法律视为信仰,克制自己的行为,将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对中国来说,也更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法律文化的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明。 孙晓彤 110222007073 07法学

法的认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

法的认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 贾天金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这是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一句名言。法律是公平、正义、伦理及道德的化身,是社会良好秩序的基本制度保障。法律贯穿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全过程,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我们的衣、食、住、行均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例如:我们从呱呱坠地那一刻就能闻到法律的气息,就能看到法律的面孔,因为此时此刻,我们便具有了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生命健康的神圣权利,依法不受添加三聚氰胺的毒奶粉的侵害,不被遗弃、虐待。当身体有疾病时,有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当我们成长到受教育的年龄时,依法应当接受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我们有宗教信仰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劳动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结社游行示威权等等。 法律最早与宗教密不可分,在欧洲中世纪,一千多年间,法律代表了宗教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具有最高的神圣力量,人们信仰宗教,就必然信仰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欧洲的文艺复兴,商业贸易的发达,以及国家世俗统治阶层的大量兴起,法律越来越成为国家、社会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具,似乎与宗教的联系也越来越微弱,法律也似乎不像从前那样神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在初期,人们交易活动的频繁,一方面为了能使各方能心服口服地进行公平交易,商人们开始倚重商业贸易方面法律,也开始维护法律的权威。但在另一方面,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不惜践踏、蹂躏法律,实施制假造假、剥削劳动人民、偷税漏税等行为。这时,法律仅仅成为了他们捷取利益,满足一己私利的工具。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演变过程中,工人力量的觉醒和不断的抗争,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在法律制度上严格制止了资本家的贪婪,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人们开始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在这个过程中,有一批资本主义法学家开始研究法律,研究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法律与宗教、政治、社会、科学、文化以及经济之间的关系,并探究法律的定义、价值和法律的体系及表现形式,在程序上确立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和废止的过程。并向社会大众教授、传播法律,不遗余力地去重新构建政治家、商人、法官、律师、医生、工程师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敬仰,希望他们像信仰宗教那样信仰法律。经过这几百年的发展,在广大人们的心中已经形成了对法律认知与信仰。 在中国,法律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若干不同类型的历史阶段。根据时间上来说,可分为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四大类型。在中国古代及近代,法律体现了皇帝的个人意志,皇帝就是法律制定者,在该法律体制的约束下,广大劳动人民享有很少的权利,却要承担更多的限制和义务。劳动人民对于法律的认识,只有皇权、恐惧和愤怒,在内心里却没有丝毫的敬仰之情。近现代下的中国,若干有识之士远渡重洋,不远千山万水到资本主义国家去了解、学习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以求改变千百年来一直沿袭下来的、落后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但终因他们力量的薄弱,终不能如愿。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新政权开始构建具有苏联浓厚色彩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的建立对积贫积弱的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恢复性建设上来说,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毕竟一个新政权的刚刚建立,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治国方略上,没有多少经验,同时苏联的发展模式的缺陷也充分暴露出来,再加上历史因素,出现了迷信某些个人政治家的风气,导致了个人决定党,个人决定国家命运的个人集权主义思想,导致法律的权威得到了空前的摧残和践踏,砸烂公、检、法,公安部门被废,法院被关门,法律人被批斗,此时的中国法律体系几近崩溃。广大人民不再信任法律,不再依靠法律。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成为人们嘲讽的对象。苍天在哭,法律人在哭,华夏儿女都在哭。 黑暗不会永远,黎明终会到来。作恶多端者不会长久,善良的人民必会觉醒。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重新确立了法律的权威,国家努力恢复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家开始研究、教授法律,人们开始相信法律。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毕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不尽理想。人们的法律意识不高,官本位意识太强,法制运行环境太差,法律落实不到位,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制的建设,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敬仰,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法律万能”或“法律无用”的法律意识形态。出现这些错误的法律意识有很多社会不良因素,公职人员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办事效率不高、贪污腐败的普遍发生却不能有效根治,黑心商人丧失商业道德,无视广大百姓的身心健康,大赚黑心钱,还有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保障不完善等社会现象,都是阻碍中国广大人民信仰法律的直接因素。 中国人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必将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必将使法律形同虚设。这将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大灾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要有对法律存有敬仰的司法公职人员及社会法律服务人员,以及对法律存有敬仰的社会大众。否则就会出现孙志刚的悲剧,出现赵作海的冤案。就会出现法官违反其神圣之使命,手握法槌枉法裁判。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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