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资料整理

知识产权法资料整理
知识产权法资料整理

【本资料是以王迁老师的观点为主,参考以杨鸿老师的重点和PPT资料整理而成,供参考。。大家期末考试加油!~】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特定智力成果(作品、发明等)、特定商业标识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质载体,而是物质载体上所体现或承载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记等非物质客体。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专有性(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

1.著作权的定义

狭义著作权: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广义著作权:狭义著作权+邻接权

邻接权:传播者(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2.著作权的客体

2.1作品

《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作品必须是人类智力成果(前提)

–2、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3、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1)“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

情形一:自己进行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情形二: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再创作的情形:

与原作相比,新作必须有“可以客观区别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不

能“太过细微”

2)“创”: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

–应具备最低的智力创造因素,而不能仅仅是“额头流汗”(Feist案)

–“智力创造因素”涉及利用天资、知识和能力的技巧,以及进行辩别、选择、比较时涉及的判断(体现作者的个性)

–应当能够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

?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并不是成为“作品”的条件

?但是,创造性也不能太过微不足道,以致于劳动成果被认为过于平庸(“山姆大叔案”)或缺乏最起码的美感和价值。

【篇幅短小的创作成果也可以达到“创”的要求,但过于简短的作品标题、只言片语等,由于缺乏最起码的长度和深度,无法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不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作品标题可以受到商标法、反不正当法规则的保护】

2.2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2.2.1思想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思想与表达的混合”——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

2.2.2事实

客观事实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2.3实用功能

? 任何具有实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均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baker案)

2.2.4竞技体育活动

? 以展示身体的力量和竞技技巧的竞技体育活动不涉及表现艺术美感和表达思想感情的创作活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2.5被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2.6官方正式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2.2.7公有领域的作品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作品

2.3作品的分类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曲、曲艺、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

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3.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 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人享有各项的“专有权利”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免责理由(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就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3.1著作人身权

特点:不可剥夺、转让、放弃和继承

3.1.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3.1.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署假名或不署名;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

3.1.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修改作品”、“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3.2 著作财产权

? 经济权利的概念:对作品的特定利用行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利用作品的行为,作者有权加以控制。

3.2.1复制权(经济权利的核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

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构成复制行为的要件:

–必须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

–作品必须被稳定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之上,形成复制件;

–这种固定必须是相对长久的,而非稍纵即逝的

? “从平面到平面” :复印、铅印、打印、照相翻拍、对录音带、录像带翻录等;

? “从平面到立体” 或“从立体到平面”:按照建筑设计图建造;对雕刻进行拍照;

? “从立体到立体”:照着雕刻作品进行雕刻;

?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对歌手的演唱进行录制,也是对音乐作品的复制。

3.2.2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构成发行行为的要件:

–必须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只要有使公众获得的可能即可,不要求公众实际获得了作品复制件;–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

? “发行权一次用尽”(“发行权穷竭”、“首次销售”)

–含义:作品原件及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发行后,该复制件的合法所有者再次出售或赠与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3.2.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3.2.4公开传播权–控制以不转移有形载体占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

3.2.5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控制两种行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3.2.6放映权_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3.2.7广播权

3.2.8 信息网络传播权

3.2.9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例外: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2.10摄制权、改编权

3.2.11翻译权、汇编权

4.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

4.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

? 作者

? 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人

? 从上述二者手中继受著作权的人

4.2作者:

4.2.1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第11条2款)

? 实际参与创作是成为作者和享有著作权的前提

4.2.2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11条第3款:法人作品、法人作者)

4.3著作权原始归属

4.3.1演绎作品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等方式而产生的作品。”(第12条)又称派生作品、衍生作品

原作著作权人享有“演绎权”,未经许可不得改编、翻译他人作品

? 演绎作品中同时包含了原作作者和演绎者的智力创造,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同时获得原作作者和演绎者的许可(译文出版社)

4.3.2合作作品:

概念:“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第13条)

构成条件

?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必须都有创作行为

?原则: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第13条2款)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所有合作作者 ”(《实施条例》第9条)

4.3.3职务作品

概念:“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

务作品 ”(第16条)

构成职务作品的条件:

? 必须有劳动雇佣关系存在

? 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工作任务”是指雇员在该法人或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4.3.4委托作品:

概念:一方委托另一方创作的作品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可依约使用作品,无约定时“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司法解释》第12条)

5.邻接权

“不构成作品的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产品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在中国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权设计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与著作权“相邻”: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享有的权利也是排他性权利;部分专有权利的名称相同,内容相同

但是:客体不是作品;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数量远少于作者

6.对著作权的限制

6.1合理使用

—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即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

合理使用的前提:

大多针对已发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某些情形下作者可以声明禁止使用;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法”

三步检验法

Trips协议:“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不能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情形之一:

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全书复印、使用盗版软件、大量下载等严重影响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不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一些国家对复制设备和媒介收取“补偿金”,以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

合理使用情形之二:

介绍、评论和说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关键在于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原作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

合理使用情形之三:

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国承认合理范围向学生散发作品片段并以其他方式为教学目的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6.2法定许可

注意与“合理使用”的不同:

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改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

7.著作权侵权

7.1直接侵权

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

至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如何,是否具有主观过程,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或救济方法,并不影响对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

7.2间接侵权

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程为构成要件之一

7.2.1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他人侵权

7.2.2“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

著作权转让问题:

(非权威说明)除了报刊、杂志刊登作品的以外,其他著作权许可使用应该采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口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已经履行,且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无异议。或者能通过有关证据予以确认的,可以认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默示许可:

在民法中,默示行为是与明示行为相对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在合同法中,默示条款也被广泛使用;在著作权法领域,虽然著作权的默示许可使用的相关立法还在雏形阶段,不过可预见它将超越一般的默示法律行为与合同的默示条款,具有更加特殊的性质和更为深刻的含义,成为著作权法上一种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草案)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三、商标法

1.分类(可视性商标)

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证明商标:由对于某种商标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注册并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支持找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我国《商标法》尚不承认非可视性标志可获得商标注册 Art.8 2.商标权的取得

一般原则:以注册为保护前提

特定例外:未注册而可能受保护的情形

如:驰名商标,在涉及同类或类似商品时;以不正当手段抢住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1显著性(识别性、区别性):

标志具有的使消费者能将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特性,只有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受到保护

2.1.1固有显著性(由弱到强)

判断“固有显著性”的原则:标志的文字或图形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显著性越强

通用标志(否)<描述性标志(否)<暗示性标志(可)<任意性标志(可)<臆造性标志(可)

2.1.2获得性显著性

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特定商品上长期使用之后,消费者逐渐认识到它代表了特定商品,从而使该标记产生了“第二含义”,获得了显著性,可以注册为商标

2.2非功能性Art.12

根据我国商标法,非功能性的三大要求仅针对立体商标。而根据国外商标法,则针对所有类型的商标。

2.3不属于法定禁止使用的情形(官方标记、欺骗性、违反公共秩序等标记不得用作商标)

2.4.标志的注册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3.商标权的内容——“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

3.1商标专用权

指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对于或服务上进行专有使用的权利。

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切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文字或图形)、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

3.2禁止权,即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

【我国的现状:以商标侵权规则规定商标的禁止权】

Art.52:五类侵权行为第(一)项: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

3.2.1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判断:

司法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2.2商品或服务的“相同”与“类似”判断: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总结:综合判断,分类表仅作参考,结合客观标准和主观认识综合判断:

客观标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参考);主观标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作为商标使用”要件:是独立的侵权要件,与混淆并列

Art.52:五类侵权行为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的;

侵权不以主观状态为要件

Art.52:五类侵权行为第(三)项:擅自更换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并非直接使用商标的行为】

Art.52:五类侵权行为第(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反向假冒:在非自己产品上贴上自己的商标)

Art.52:五类侵权行为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将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导致误认;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导致误认;将商标用作域名,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导致误认;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4.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现代商标法的功能:不仅要防止混淆,还要防止他人削弱驰名商标中所凝聚的极高声誉和与特定商品及服务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以及防止他人不正当地利用驰名商标声誉。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丑化:对商标进行贬损性或有伤风化地使用

商标弱化:削弱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

4.1保护强度与范围大于普通商标。

未注册保护;跨类保护

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2撤消期间:区分是否“恶意”

对于非恶意:注册日起5年内提起该程序

对于恶意:不受5年期限限制

4.3驰名商标认定侵权的特别规则

未注册:

注册:把侵犯驰名商标归入“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4.4驰名商标的认定

总体原则:双轨制原则:行政机关与法院均可认定;

被动原则:有权机关仅依申请,不能主动认定;

个案原则:认定效果仅针对个案

5.商标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善意地说明或描述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和属性,包括用途、地理来源、种类和价值等,而且使用方式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指示性合理适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是为了善意地说明或描述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用途,而且使用方式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

(2)权利用尽/权利穷竭

6.商标法中也有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四、专利法

1.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Art.2.2

– 产品的新技术方案

– 方法的新技术方案

– 对产品、方法改进的新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Art.2.3

– 产品形状或构造的适用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 两者结合的新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Art.2.4

– 形状、图案或其与色彩结合的新设计

– 富于美感

– 适用于工业设计

2.三性--针对发明与实用新型-Art.22

新颖性

– 不属于“现有技术”

– 没有其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提交申请并记载于相关申请文件中创造性

– 与现有技术相比:

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著作权法 1、 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 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4、为纪念宋庆龄同志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上、下册),交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重难点归纳 1.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2.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是国家。 3.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的智力成果比较全面。 4.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现形式。 5.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在申请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拥有法律保护。 6.著作财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是和若干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7.著作权含有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8.狭义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9.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10.占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中比例越来越大的合同是一揽子许可合同。 11.作者的传播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 12.著作权的转让是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法定期限内归为他人所有。 13.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 14.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 15.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6.专利权的特征包括:第一,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较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不得续展。 17.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是实用新型特点。

18.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9.知识产权公约协议中,1994年4月15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是那一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20.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所有的是说法错误的。 21.专利期限说法是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22.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一般分为两类:国内法、国际法。 23.不属于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许可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24.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5.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丹麦。 26.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说法错误的是假冒他人专利者只有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27.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起算日期为申请日。 28.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被异议,经过审理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权保护期的起算日是: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 29.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情况下,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二年优先使用权,该优先使用权期限的起算日为: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 3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其起算日是:创作完成日。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 ●知识产权 ◆含义P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商业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特征:(注意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相区分) ①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要求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性质的知识产权并存,权利人独占地享有知识产权利益,未经权利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利用其智力成果。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权利的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是绝对的,相同的智力成果只能依法产生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人;其二,利益的专有、排他,只有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行使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该项知识产权。 ②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之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当然地受到保护。 ③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其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性质P15: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私权,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私人权益。 《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这种私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共性与差异。 知识产权与物化、外化表达的有体物(或称有形物)发生关系。 ◇与物权的共性:①都属于财产权;②都具有对世性,即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 ③都具有公示性,除著作权的产生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外,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均需要到国家机关进行登记,而后公告;④都是独立处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 ◇与物权的区别: ①客体(标的)不同; 物权: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知识产权:知识的构造或信息的集合,具有非物质性、知识性。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⑴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知识产权在占有上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点。 ⑵物权客体本身有形损耗、损毁灭失;知识产权具有永存性。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整理

一.总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概括主义方法): *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只是信息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性成果权,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 *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认可。 3.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1)私权 *知识产权是私人的权利私人,特指名师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知识产权是私有的权利私有,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 *知识产权是私益的权利私益,与公益相对的个人利益。 (2)无形财产权: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讯权。 4.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 5.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权,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的区别 *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损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6.知识产品的概念: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它是与物质产品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 7.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集团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集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集团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集团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集团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集团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集团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集团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集团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团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集团(包括总部、控股企业、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集团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集团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及集团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设计公司、市场资源部等负责人组成,常务副总裁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集团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集团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集团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集团在法律事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法律事务部主管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知识点整理 作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 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 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 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 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 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 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有: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人身权(作者享有的人身权)的内容: ① 发表权 ② 署名权 ③ 修改权 ④ 保护作品完整权 1.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 2、 四、 表演者的权利:

精选文库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 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基于历年考题整理归纳!)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法律确认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方式,就缔约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协调和合作。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2、商标权、商标、驰名商标 商标权:亦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或者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加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商标注册: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3、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独创性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

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地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职务发明地概念及其认定,另一个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地归属.下面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地职务发明制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条第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地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地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地专利权归属 根据我国《专利法》地规定,我国在解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上地三大原则: ()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地单位()约定原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地权利三、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地主要问题 .职务发明成果归属认定易产生分歧.关于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地职务发明地规定存在缺陷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地分类不尽合理 四、由以上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地主要问题可以看出,一方面,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地范围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地研发积极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如发明人所完成地发明创造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不到一年地时间内作出地,在自己离职一年以后再提出专利申请,或者直接将发明成果授意给第三人申请专利;发明人也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转职,以上情况按现行法是难以确定发明创造地归属地.因此可能对企业地投资是不利地.所以需要对现有地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简述知识产权地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地民事权利,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上发展起来,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地无形财产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地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地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不发生有形控制地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地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地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地法律处分.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地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地民事权利(专有性);()知识产权地效力受到地域地限制(地域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地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地关系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地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地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地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地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地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地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地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地法律属性.(二)人身权没有直接地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地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同点()不可被替代,不能被扣押、被执行或被剥夺; ()既不得转让也不能放弃; ()也不能被继承、遗赠; ()具有非经济属性.即使著作人身权产生间接经济效果,例如因为作品及其创作者姓名地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 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2 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 、 4、简答题;5 论述题;6、案例分析 、 、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 “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 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 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 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 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知识产权法考试试题

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 一、选择题 选择题 答案 《环球》杂志采写的报道经常被其他报刊大量转载,为维护其自身利益,杂志社可根据著作权法,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请作者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B、对来稿的内容进行认真修改; C、要求作者不得以其他方式使用作品; D、作品刊登后,杂志社取得作品独占使用权。 A 2001年7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增加了下列权利() A、制造权 B、使用权 C、进口权 D、销售权 E、许诺销售权 E Trips协议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未包括的知识产权类型是() A、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B、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C、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D、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B Trips协议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不包括: A、科学发现; B、货源标志;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D、商业秘密。 A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种类包括: A、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B、发明、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D、发明、实用新型、科学发现 B 表演者的权利有: A、表明表演者身份; B、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 C、许可他人现场直播; D、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E、署名权。 ABCD 不属于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行为的是() A、在自己生产的酒类产品上贴上与茅台酒商标相似图案的“茅口”商标; B、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标上他人的专利号; C、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D、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某越野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D 除了一般的知识产权外,下列有关其他知识产权的陈述正确的有() A、商业秘密、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属于其他知识产权的范畴,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 B、植物新品种、疾病诊断方法、新的矿物质等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享有知识产权,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 D、以上答案都正确。 AC 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属于() A、以民法保护型立法 B、单行法规模式 C、知识产权法典模式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A ) A.无形财产权;B.产地标记权;C.商号权;D.商业秘密权。 2.《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限内之权利法》为称为( C ) A.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B.美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C.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D.世界上第一部国际公约。 3.在著作权制度中,以下诸命题中正确的选项是( D ) A.外国主体就是在外国享有著作权的人; B.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在内国创作完成的人; C.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首次在内国公开发表的人; D.内、外国主体都是依内国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4.乙通过抄袭甲之作品完成了自己的表现形式,则乙之表现形式( D )A.不具有实用性;B.不具有新颖性; C.不具有创造性;D.不具有独创性。 5.以下诸作品中,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是( D ) A.计算机软件; B.《知识产权法》教材; C.《知识产权法》自考辅导录像片; D.《知识产权法》自学辅导录音带。 6.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来源于( A ) A.法律的直接规定;B.出版社的自己规定; C.国家版权局的规定;D.著作权人的授权。 7.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分为( D ) A.独占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 B.普通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C.法定许可使用权和强制许可使用权; D.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8.甲作词作曲,创作了一首歌曲《沸腾的母爱》。在这首歌发表前,甲请歌手乙试唱。2000年中秋之夜,在某养老院为老人们表演节目时,乙演唱了甲创作的《沸腾的母爱》,赢得了老人们的欢迎。乙的行为是一种( B ) A.合理使用行为;B.侵权行为; C.法定许可使用行为;D.法定免费许可使用行为。 9.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侵犯合作作者的( D ) A.一项权利;B.二项权利;C.三项权利;D.三项以上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次被修订的时间是( D ) A.1992年9月2日;B.1996年6月4日; C.1999年10月20日;D.2000年8月25日。 1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进行的管理是( D )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汇总

一.知识产权法的特征 1.专有性,知识产权法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地域性。效力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这个权利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就变成全社会的财富,归全人类共同使用。 知识产品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具有文学艺术创作,发明创造,以及经营标志等多种形式。 创造性。即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布,让公众知悉。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4.社会性。从产生来说,一项知识产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并且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所占有利用。从归属看,知识产品既是创造个人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著作人身权内容和保护期限 内容: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受馈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使作品不收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限: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是作者死后50年的12月1日。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馈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至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保护。 四:邻接权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种类: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专利权授权条件新颖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概念: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判断标准: 第一:公开标准:是判断新颖性的首要标准。有书面公开(也叫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及其他方式的公开。我国通过公开出版物进行判断。 第二:时间标准。一个是发明日标准,一个是申请日标准,即先申请原则,我国采取的以申请日判断是否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第三:地域标准。地域标准是确定新颖性的空间标准。我国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模板(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

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设置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 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 代表本公司对外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诉讼等事项; (五)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五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包括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 一、名词解释寇存库 1、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2、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表演权:即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4、作品: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5、著作权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不构成侵权。 6、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7、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许可

使用合同授权他人在某个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的制度。 8、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全、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权利。 10、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1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2、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用以将不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 13、驰名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14、防御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 15、先使用权:是指,某个商标虽由他人取得注册,但在其申请注册前已经产生一定影响或者已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9小题,每小题2分,共38分) 1.《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 ) A.保护专利权 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 C.保护注册商标 D.保护录音制品 2.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 ) 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 年瑞士颁布的《吉利法》 年清政府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3.著作权中( ) 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A.发表权 B.使用权 C.署名权 D.获得报酬权 4.我国在专利权的授予上采取的是( ) A.先发明权利 B.先实施权利 C.先申请权利 D.无手续权利 5.下列各项权利中,( ) 不属于专利权人的权利 A.独占实施权 B.出口权 C.放弃专利权 D.实施许可权 6.( ) ,不必经作者许可 A.图书出版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B.图书出版社对作品作内容上的修改、删节 C.报社、杂志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D.报社、杂志社对作品的内容作修改、删节 7.作者主动向杂志社投稿,杂志社决定是否录用的时间是( ) A.六个月 B.两个月 C.半个月 D.一个月 8.目前保护原产地名称权的最新国际条约是( ) A.《知识产权协议》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

C.《伯尔尼条约》 D.《罗马条约》 9.我国法律采用的商标注册原则是( ) A.不注册原则 B.自愿注册原则 C.强制注册原则 D.强制注册原则与自愿注册原则相结合的原则 10.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 ) A.三个月内 B.六个月内 C.一年内 D.两年内 11.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图形、文字的,( ) 注册申请 A.应当重新 B.应当变更 C.应当免予提出 D.不必提出 12.根据我国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3.转让专利权,专利权自( ) 之日起生效 A.转让合同成立 B.专利局登记并共告 C.转让合同经公证 D.交付专利证书 14.在( ) 情况下,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并不丧失新颖性 A.该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B.该发明在国内出版上公开发表过 C.该发明在国外公开使用过 D.该发明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15.以下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 ) A.发明 B.技术诀窍 C.实用新型 D.外观设计 16.《伯尔尼公约》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 ) A.作者死后50年 B.作品完成后50年 C.作者死后25年 D.作品完成后25年 17.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的知识产权有( ) A.植物新品种权 B.发现权 C.发明权 D.专利权 18.下列方式中,( ) 不能取得著作权 A.因继承取得权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参考范本.pdf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参考范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 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 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

法考《知识产权法》复习题集(第2022篇)

2019年国家法考《知识产权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12年卷三18题,单选)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2.华信集团委托雕塑家张某创作了一座麒麟雕塑,寓意“生意兴隆”,放置在公司办公楼一层中央。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A、华信公司许可其子公司华信能源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华信公司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客户赠送 C、客户拜访华信集团后觉得这个雕塑很有意思。遂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让其在某风景区工作的哥哥出售 D、客户拜访华信集团总部时看到该雕塑,觉得非常有艺术价值.遂拍照留念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3.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16题,单选)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4.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7题,单选) 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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