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行政诉讼看税务执法风险——基于168份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分析

从税务行政诉讼看税务执法风险——基于168份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分析
从税务行政诉讼看税务执法风险——基于168份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分析

近年来,以“德发案”为代表的税务行政诉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暴露出我国现有税收体制的不完善,也反映出新时期税务执法风险较高。学术界已有不少对于税务执法风险的研究成果,多数成果偏重于对税务执法风险的根源和防范措施进行规范分析。如宋成斌(2010)认为行政审批是产生税务执法风险的源头之一,应进一步改革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丁冠天(2013)则认为税务执法风险产生的因素主要包括以法律法规混杂无章为典型的政策因素、执法人员素质低为典型的内部因素和税务执法案件本身复杂性为典型的外部环境因素。诉讼风险问题作为税务执法风险的重要体现,也得到了学者的关注。虽然既有成果指出不少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意见,但由于实证研究薄弱,使得相关研究的结论因缺少实践的印证而说服力不足。同时,执法风险往往显化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除了对少量影响性个案的关注,鲜有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状况进行研究,这也使得理论与实践部分脱节,税务执法风险未能得到很好的规避。

有鉴于此,本文力求从公开的裁判文书入手,在信息统计和裁决分析的基础上,对裁判文书呈现出的税务执法的违法类型进行归纳,总结其引发执法风险的原因,进而提出规避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以弥补税务执法风险研究的不足。

一、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现状考察

在样本选择上,本文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了2006~2017年的税务行政诉讼判决书,共收集到样本数量168件,其中一审案件123件、二审与再审案件45件。鉴于样本相对于整个税务行政诉讼不具严格意义上的代表性,故先对2006~2016年期间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状况进行总体分析,以校准样本局限所带来的偏差。

(一)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整体状况

表1可见,2006~2014年间税务行政诉讼的收案数量相对平稳,多数维持在300~400件之间,波动幅度不大,而行政诉讼的收案总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但在2015年、2016年,二者出现了数量骤增的现象。主要是因为2015年5月施行的立案登记制,极大刺激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而2016年后案件数量则逐渐趋于稳定。尽管数量出现了较大变化,但税务收案数占当年行政诉讼收案总数的比重相对稳定,除2006年外,均在0.3%上下浮动。相对其他行政领域,税务领域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为让结果更直观,本文测算了原告的胜诉率。将撤诉、移送、终结或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数量从整体结案数量中减除,得出法院作出的有倾向性的裁决的数量;而出现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无效、赔偿以及行政赔偿调解这几种结果的案件,视为原告胜诉;将法院所做的有倾向的总裁决案件数量作为分母,将原告胜诉案件数量作为分子,可计算出原告在税务行政案件的胜诉率(见表2)。原告的胜诉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执法风险的高低;而诉讼数量,则反映执法风险的频次。尽管上述分析数据显示,税务机关的胜诉率较高,但应意识到哪怕是税务机关胜诉的案件也不能完全否认无违法成分的存在。

(二)样本情况分析

1.案件数量和案由。样本案件数量分布多集中在2013~2017年间,各年具体情况为:2006(3);2007(0);2008(2);2009(0);2010(1);2011(0);2012(0);2013(20);2014(32);2015(21);2016(32);2017(12)。其中,样本并未搜集到2007年、2009年、2011年和2012年的裁决书。这一方面反映当前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机制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另一方面也印证了样本数量的代表性不足,还需结合整体的税务行政案件情况来说明相关问题。

在样本案由上,其类型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税收强制措施、纳税纠纷、退税纠纷、滞纳金纠纷)、税务处罚、税务公开和其他纠纷。其中,在123件一审案件中,税收征收案件为49件、税务处罚案件为31件、税务公开案件为4件、其他案件为39件。可见,样本搜集到的纳税、税务行政处罚纠纷案件所占比重

较大,但总体上种类繁多,税务案件类型趋向于复杂化,这对税务执法人员和法官而言均是一种挑战。

2.法院受理税务执法案件的胜负率。样本共搜集到2006~2017年间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23件,全部支持被告的案件仅为53件,被告败诉率为57%;二审与再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45件,作出全部支持被告的数量为19 件,被告败诉率为58%(见表3)。这与上述分析的总体税务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有较大偏差。这也再次反映出样本数量仍较少,结果存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因败诉率高,反而更能暴露税务执法中的违法因素,更有利于问题的分析。

二、税务执法的违法类型

为更客观地确定税务执法的违法问题及其败诉原因,本文对样本中所有败诉(包括部分败诉和全部败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整理和分析。样本案件中,法院不支持和部分支持被告( 税务机关)的,共计96件案件。其败诉原因可归为以下四种类型:证据不足类,适用法律错误类,违反法定程序类和不履行、超越、滥用职权类。

(一)证据不足类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不能推测或凭空捏造。同时,应认真审查证据,只有证据真实合法且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然而,实践中税务机关的做法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税务征收、税务处罚案件中表现明显。证据不足类的违法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

1.事实认定错误。这主要体现为对象、行为等事实方面的认定错误。例如,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未查明所保全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造成扣押对象错误(〔2016〕豫1326行初32号案件)。又如,税务机关错误认定纳税人,将应由第三人缴纳的税款认定由原告缴纳(〔2016〕浙1021行初35号)。行为事实方面的认定错误,如税务机关在未确定权利人是否收到《权利人意见征询单》的情况下,即认定为权利人不同意公开(〔2013〕

虹行初字第147号);税务机关只针对原告2014年至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税款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但事实上查明的却是原告截至2015年年底的违法事实(〔2017〕晋1182行初7号);税务机关对原告少缴税款和罚款数额的认定,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听证会陈述与决定书不一致(〔2017〕辽1421行初16号)。

2.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依据不足)。这主要表现为:(1)税务机关遗漏了重要的事实未予认定。例如,税务机关因未认定原告与第三人“谁销售土地给谁”“谁销售商铺给谁”等事实,导致行为违法(〔2013〕茂化法行初字第50号);税务机关在对原告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缺乏准确定性的情形下,即适用《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理,属证据不足(〔2013〕青行重字第2号);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中只有计算税款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式、计算结果而无事实认定(〔2015〕双行初字第14号)。(2)有关事实依据缺少充足证据支持。例如,税务机关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原告实施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行政强制行为具备法定条件(〔2016〕黑0302行初43号);税务机关与国土部门调查核实确定原告真实的土地证、实际的占地面积以及进行土地测量时,在没有原告方及土地部门参与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罚决定(〔2016〕晋1102行初18号);税务机关因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将银行贷款资金提供给其他人无偿使用,导致其行为违法(〔2017〕闽0602行初9号)。

(二)适用法律错误类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将法律规范的规定与相关的案件事实作了错误的结合,从而使行政行为存在较大瑕疵的情形。就样本情况看,税务机关因适用法律错误而败诉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如原告虽然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但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内提起了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2014〕驿行初字第75号)。又如,税务机关误以为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申请不予受理(〔2016〕冀0203行初419号)。

2.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限制了原告诉权(〔2016〕豫1524行初7号);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以原告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2016〕晋0624行初20号);税务机关误认为应当参照的法律文件已经被废除而适用了其他规定(〔2016〕湘0903行初9号)。

3.缺少法律依据。这在“德发案”中就有所体现: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缺少法律依据(〔2015〕行提字第13号案件)。其他案例,如税务机关以国家税务总局制作的纳税软件“见工资即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的理由来否定原告遭遇工伤后领取待遇的性质,于法无据(〔2015〕偃行初字第54号案件);税务机关依据尚未生效的处理决定书就认定原告存在偷税行为,也属于缺少依据(〔2017〕琼0271行初8号)。

4.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这包括完全不注明、注明不具体两种情形。例如,税务机关作出的《协助通知书》未注明依据的法律条文(〔2017〕鲁1524行初16号);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均未注明到“款、项、目”(〔2013〕茂化法行初字第50号案件)。

(三)违反法定程序类

行政程序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利于当事人的程序规则以及正当程序的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或不尊重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现象。据样本分析,税务机关因程序违法而败诉的案件较多,主要集中在税务征收、税务处罚、税务强制执行以及税务行政复议等案件中,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1.未告知相应的权利。税务机关应保障相对人的各项权利,履行对相对人享有相应权利的告知义务。应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包括:(1)知悉权。税务机关应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事项及时告知相对人,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例如,税务机关因未针对重新核定的数据再次向原告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而违法(〔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24 号);税务机关因未在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原告相关事项而违法(〔2017〕晋1182 行初7 号)。(2)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机关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构成违法。例如,税务机关因两次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均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而被判程序违法(〔2017〕辽1224 行初5 号)。(3)救济权。税务机关应明确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包括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复议申请期限和诉讼期限等,否则构成程序违法。例如,税务机关向相对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而被撤销(〔2017〕吉0402行初23号)。

2.未经法定程序即作出决定。主要包括:(1)未经征询程序。例如,税务机关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已送达4位权利人,视为未经征

询程序而被判违反法定程序(〔2013〕虹行初字第147号)。(2)未经集体讨论。税务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未经集体讨论便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2013〕永行初字第12号);税务机关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诉行政处罚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也同样构成程序违法(〔2017〕晋1182行初7号)。(3)未经催告程序。税务机关因在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催告程序而程序违法(〔2017〕辽1224行初6号)。(4)未经法定前置程序。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存在程序违法(〔2017〕渝0233行初17号)。(5)未经其他合法程序。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发现错误,未经合法程序撤销,便用更正后的告知书将错误的告知书换回,程序不具正当性(〔2017〕晋1182行初7号)。

3.送达程序违法。税务机关没有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给原告签收,也未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实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就径直采用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该通知,违反了送达程序的有关规定(〔2016〕川1303行初16号)。

(四)不履行、超越、滥用职权类

从样本情况看,税务机关因不履行、超越职权履行以及滥用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诉讼的案件主要存在于税务征收、税务处罚和履行职责案件中。

1.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包括:(1)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例如,税务机关未对原告的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2013〕中行初字第221 号);税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2016〕湘1126行初71 号)。(2)对某些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例如,税务机关以原告未提交拒开发票的证据为由,对原告举报事项没有充分履行税务监管职责,也没有在回复中告知原告立案情况和查办结果(〔2013〕深盐法行初字第8号);税务机关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作出调查认定,属于行政不作为(〔2016〕辽0103行初144号)。

2.超越、滥用职权履行职责。主要表现为:(1)超越职权受理案件。例如,税务机关对本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并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2016〕冀1128行初2 号)。(2)滥用自由裁量权。例如,税务机关就滞纳金计算标准进行自由裁量,其相关行为被依法撤销(〔2015〕津行初字第4号)。

三、税务执法违法原因分析

(一)税务人员执法理念落后

这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在不少税务执法人员心中仍根深蒂固。实践中,“程序可有可无”“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可从上述大量的程序违法案件中得到印证。其二,官本位思想严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执法人员官僚作风明显,缺乏服务意识,该答复不答复,该积极履职不履职,且存在越权履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这些问题也在样本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税务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待提升

税务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不高集中表现为:其一,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导致其所作的行政决定缺少充分的证据支持,也导致其未能提交或逾期提交有效的诉讼证据;其二,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不熟悉、理解不透彻,适用法律条文错误的现象较多;其三,出具的税务文书不规范,存在诸多纰漏。实际上,在税务执法中,相关法律规范较为明确却引发了行政诉讼并出现败诉结果,主要应归责于执法人员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而这又是最应该且能够避免的。

(三)税务执法依据杂乱、可操作性不强

在样本案件中,税务机关执法时依据的税收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往往名称杂乱、数量庞大,给税收执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除执法依据杂乱之外,部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也有所欠缺。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但如何认定“有根据”目前只能交由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税务执法依据的杂乱和可操作性较差,客观上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不小的执法风险。

(四)税务执法本身具有困难性、复杂性

在实践中,部分行政相对人存在着执法不配合,恶意抗法,甚至通过事先做假账或账外账等方式恶意偷逃税款的现象,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查处难度,造成了违法事实的认定困难。除此之外,部分税务执法内容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例如,税款征收案件中税款数额的确定通常较为复杂,需要税务人员具备缜密的思维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样本案件中就出现了多起关于税款数额认定错误的违法案件。正是税务执法本身的困难性、复杂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提高了税务执法违法的发生概率。

四、规避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1.程序正义理念。随着法治的不断深入,单纯的实体正义理念早被时代抛弃,通过程序的正当化则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程序正义理念不仅要求税务人员要积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而且要把程序意识贯彻到执法的各个环节,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当性执法。

2.服务理念。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努力消除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在税务管理和执法活动中,要把自身的角色定位为服务的提供者,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注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提升税务人员职业素养

1.加强业务培训,组织税务人员查账技能、调查取证等经验交流会和技能比赛,提升业务能力。

2.注重“违法重灾区”典型案例、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分析和经验总结,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高税务人员的办案水平。

3.拓展业务知识,除与税收有关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加强税务人员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鼓励其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不断提高税务人员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设备的能力,以应对当前因技术发展而带来的新的执法风险。

(三)完善税收立法及立法解释机制

针对目前执法依据混杂的乱象,建议可以考虑在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以明确税收的基本实体内容和基本程序,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低、缺少程序操作等问题。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为保证税法的统一和刚性,应明确杜绝变通政策、自立章法的行为。(2)为有效规制税务自由裁量权,应增设或完善比例原则、听证程序、告知制度等重要问题的相关规定。(3)为保障程序的公正价值,应明确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和相应的惩罚机制。(4)为增强执法依据的可操作性,建议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税收立法的司法解释工作,发布税务指导性案例,以更好地指导税务实践。

(四)建立税务问责机制

权力需要监管以防止被滥用。建议建立税务人员权责分明、奖惩有度的问责机制,以规制其执法不力、庸政懒政懈政的现象。从执法风险防范的角度,这也是税务机关良性运转的必要前提。税务问责机制至少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其一,担责的基本前提。科学设置岗位,明确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有效解决执法主体不清、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其二,担责的主要依据。完善日常的考核监督机制,

包括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建立税收执法考核监督制度、健全组织考核体系等。其三,担责的具体内容。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尽职者”应保障其享有职位优先晋升、薪资提升以及获得其他精神与物质奖励的权利。对“失职者”实行终身问责制,并给予其与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惩处,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税谋私的,要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税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武器,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执法权的监督日益严格,加之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越来越繁重复杂的任务和形势,稽查执法风险日益凸显。当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做出的稽查处理意见失当,或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过去,我们更多地关注、查处税收执法风险事故案件,而很少涉及税收执法风险的安全防范。其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是安全发展的题中之义。虽然稽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自觉做好抵御、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各项工作,将风险控制或减少到最小。 一、税务稽查系统执法风险现状及成因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把税务稽查执法环境中的所有风险看作一个整体的网状风险体,可以总体分为外部风险与内部风险: 外部风险:其主要的风险点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程序以及执行税收实体法所引起的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是直接诱因,程序性问题是关键,实体性问题是本质。 第一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在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中,自由裁量权有效增强了税务稽查执法的灵活性,但同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如: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情节差别对待等等显失公正的现象。目前全国、全疆尚未有统一明确的税务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内地部分省份以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商榷。 第二程序违法问题。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在程序方面违法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归纳起来可以说是程序的顺序性和期间性两个方面的问题。 1.程序的顺序性问题。各个程序环节之间是环环相扣、依次递进的。然而,在税务稽查执法中,部分税务稽查部门及其人员忽略一些必要的程序性环节,到程序基本结束后再进行补充,这实际上是颠倒了程序环节的顺序,成为程序顺序违法的典型案例之一。 2.程序的期间性问题。在税务稽查执法中,税务稽查人员一般都重点关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性规定,但对税务稽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性规定却不够重视,容易引起执法风险。 第三实体违法问题。实体性问题涉及到税务稽查执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等等。实体性问题较程序性问题导致的执法风险程度要高,不利后果更严重,它往往决定着复议、诉讼案件的结果,进而决定着稽查执法的风险程度。 内部风险: 1.选案环节的执法风险。一是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和程序,不根据检查准入制的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二是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败诉、行政赔偿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当前摆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税收执法风险引起的税务干部“落马”、税务机关“赔款”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目前,尽管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的意识较之以前不断增强,但在税收征、管、查等各个执法环节,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执法风险,致使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威胁着税务干部的人身安全和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笔者就新形势下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含义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风险具体指侵权和渎职带来的风险;包括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产生执法过错所带来的执法风险;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地方涉税违规

文件不抵制、不报告所带来的执法风险;执法程序不严谨和执法随意性带来的执法风险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的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直接带来法律责任,因此也将税收执法风险称为法律责任风险,并区分为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和刑事法律责任风险;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管理。随着经济形势风云变化、产业结构大幅调整、社会观念深刻变革,当前税收征管对象更趋复杂,税收征管任务更加繁重,过去经验式、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必须依靠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方法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税收的征管。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促进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从而有力推进税收工作法治化进程。 2、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化的服务,是提升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就要求税务干部在规范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意识,严格履行各项税收服务制度,积极优化服务措施,努力化解征纳之间的矛盾,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和完善。 3、有利于推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果税务干部长期面临着较大的执法风险,必然会挫伤执法人员的信心和工作积极性,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就要求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减少政策执行偏差和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从而有效降低税务人员受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增强税务干部自我保护意识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增强税务干部自我保护意识的思考 聊城市国税局副调研员梁忠东 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备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其执法和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困扰着国税部门,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形势下国税工作的和谐发展。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增强税务干部自我保护意识,是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一、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防范税收执法能够保障税务部门有一个安全的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作用,从而提高税收工作效率,维护税法尊严,更好地保护税务干部。 (一)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税收法治的本质要求。税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同时,更大程度上约束着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新《税收征管法》有近28个条款直接涉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税收法治的本质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民治”,其“控权”的核心功能要求税收执法必须有效控制权力滥用。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只有依法行使职权、防范执法风险,才能最终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必将挫伤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有效预防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稳定队伍的迫切需要。

【doc】-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跳出说教的樊篱 —— 渎清醒与自律--收执法刚殓荡娆及案例分秒,r)) 启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法的旗帜愈加高扬.依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推进对行政执法的影响, 既使行政执法的环境愈加改善,也不断提升着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的期望和要求.行政执法的监督愈加严『万,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更为凝重.监督机构的完善,监督活动的频繁,执法人员被追究渎职责任案件的增多, 都在昭示看这样的趋势.而现实与理想的反差,认识与要求的距离,让人们直而执法的风险.一种对执法风 险的担心,焦虑甚恐惧的氛刚也存在于税收执法l:作『J_】,存在于税务工作者的心头.近几年来,伞国税务 系统都在关注和谈论执法风险这'话题,研讨执法风险防范的对策.而有关执法风险防范的教育,又往往因 为流于枯燥,强硬的说教而效果不佳.因此,效果良好的教育内容和方式,既是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人 税务工作者的期望. 近水楼台,近日,我阅读了我院袁森庚教授与安庆市地税局拿欣唰志合着的新作——《清醒自律一税 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一书.该书以袁教授关于税收执法风险防 范号题讲座的内容为框架,深刻分析了提出税收执法风险的背景,执法风险的本质,产生的原因以及防范方略, 并系统梳理和分析了税务执法环节的风险源,有耳日新之感.不仅标题活泼,文字

生动,最深刻的印象 是侄内容上,入心的说理,动情的分析.细细读完,有以下两点突L}J印象. 一 足说删质朴真切而非说教.本书是以袁教授专题讲座的内容为框架的,其讲座和写作本书的t要rJ的 不足对论争议或者处女地进行探索,而是期为税务=r作者的安全执法,防范自身的执法防范提供要的 参考.存该书序言与后记中都流露H_I作者的这一想法.所以,该书应属于形势和思想教育类的着作.难能叮 贵的是,纵观令_}5,难以发现说教的宁眼,取而代之的是质朴而真切的说理.埘反渎职侵权岗特点的分析, 对税务午『政执法复杂性的分析,对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必要性的强调等内容,以及在分析范式,运 用近白个暗藏执法风险的案例进行闸述论证,以及对社会现状的中肯分析,郁体现了这一特点.作者分析 伞因公务员推行光工资以及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不对税收执法产:乍的负面影响时,写道:"我们还应认识剑, 存执法峪仔不断严历的环境,只要自己还税务机关工作,没有辞职,已经不足谈什么工资待遇1职务升 迁的时期了,如果没有良好1_作态度和习惯,自己的岗位能否保住,能否安伞退休可能都是问题."这样的 话语是朴实而切合实际的. 二是分析情真意切而非空fI司.作者多年从事税务培训教育的经历,税务系统良好的行风,千千万力税务 工作者的敬业精神,使作者对税收,税务机关及税务作者饱含深情.袁教授曾在其另本号着的后记中道: "每当任公路}行驶,只要看到税徽,就感到格外的亲切,总想下午进入人楼看看."这种真切的情感 对本l}5的写作产牛了重要影响.作者分析税收执法的艰辛,司法机关沟通协渊等

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风险以及防范对策

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风险以及防范对策税收执法风险,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可能给税务执法主体和税务执法人员带来不利后果的各种因素。 税收执法涵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面向管理相对人履行征税职能的各项行为,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到纳税评估,从贯彻税政到税务检查,从行政处罚到行政复议诉讼等,在这些税收管理活动中,执法风险点是普遍存在的。这些风险既有税收政策上的,又有个人素质上的,既关系到内部管理,又涉及外部环境。 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主要是指由于税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机关的各种因素而形成的风险。从税务管理人员来说,作为在国税基层单位工作的一名普通税务干部深刻地感受到国税干部怕当专管员、征收员、稽查员,怕在征管一线工作,怕与纳税人打交道的情况越来越多。 当前国税干部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登记环节漏征漏管。专管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行业)没有管到位,还存在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或没有征收、征足税款的情况。 二是结算环节漏结漏算。专管员对所管辖的纳税户长期不进行税款结算,或结算时执行政策不准、遗漏税种税目,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 三是征收环节跑冒滴漏。有税不收或少收,发现纳税人转移资产资金逃避纳税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是稽查环节漏查。未能及时发现偷逃骗税的纳税人,

不能及时对其实施稽查打击;稽查过程中漏查税种税目,运用税收政策错误,导致税款流失。 总之,税务干部非主观故意的涉税行为有可能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就有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这种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就应依照规定追究税务干部的法律责任。而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对业务不熟练,对程序不知晓,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源管理的要求,造成执法质量不高。 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新的税源管理机制下,部分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未能理清关系,造成机构间职能重叠或遗漏,在具体税务事项上职责不清。 二是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税源监控手段跟不上形势的需求。从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现有的监控手段来看,更多着眼于纳税人申报以后的事后监控,而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导致日常征管中的风险环节不能被及时发现,税源管理的针对性不强。 三是对税源管理的绩效缺乏公允的评价体系。正是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对税源管理工作的成果也就无法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四是对税收执法行为未能开展起有效的监督。近年来税收征管模式的不断变化,但监督意识、监督机制却滞后于征管工作,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还仍然存在。 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与税务机关所面

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是近年来各地都在研究探讨的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其含义是:将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旨在应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实施积极主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在现实税收管理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强化税源控管,规避执法风险是当前应该着重探讨的问题。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征纳双方的博弈冲突日见凸显。一是税源急剧扩大和税源变化日趋复杂,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个体纳税信念即纳税支出与纳税人对政府提供服务的期望值不符从而产生的税负不公感觉也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难度和阻力。这种情况下,以目前的征管人力物力财力,若要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即实现征管效能的最大化,就必须寻找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模式。因此,对所管辖的纳税人采取科学合理的指标确定其应纳税款就不同程度存在风险,按风险程度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税收风险按其内容划分主要有两种:一是税源监管风险,二是税收执法风险。(一)税源监管风险。近年来,税务违章越来越多,金额越

查越大,究其原因,与很多因素有关。如:税制结构是否合理、税种设置是否科学、征管环节的多少、纳税手续的繁简以及税率是否适当、是否超出了纳税人的心理及经济承受能力、逃避税收得到的利益与被处罚应付出的预期代价之间的权衡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纳税人决定是否采取逃避税收的行为,是税收征管中产生漏洞的潜在危机。为弥补这些漏洞,就需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并寻找对策,强化税源管理,遏制偷税行为的发生。这种对税款实现潜在的影响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源监管风险。(二)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产生执法过错,带来的执法风险,以及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随意性大带来的执法风险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的执法风险。同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于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征管方式等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执法方式简单,容易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也会相应使执法人员执法风险加大。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 在当前税务系统强调既要强化管理、又要优化服务的大背景下,通过实施风险管理,一是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二是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当前的税收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实施税收风险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实践与思考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实践与思考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局以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着力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对当前众说纷纭、繁杂多样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仍需要我们以创新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重新识别税收执法风险,准确把握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适合本局实际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体系,切实增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税收执法风险内涵及类型 所谓的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税收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按轻重程度的不同税收执法风险依次可分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风险、行政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三个方面。 (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风险。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风险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执法过错,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的,依规定应受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风险。追究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行政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二)行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按照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政纪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形式。 (三)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收执法人员而言,按照刑法的规定,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四是滥用职权。五是玩忽职守。六是索贿受贿。七是泄露国家秘密。八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从上可以看出,刑事责任风险是最为严重的税收执法风险,关乎人身自由;其次是行政责任风险,关乎政治前途;再次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风险,关乎执法规范。我们必须要按照风险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把握重点,科学防范。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为确保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积极防范。 (一)强化组织保障。及时成立由本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

浅谈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一)

浅谈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一) 【论文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成因防范长效机制 【论文摘要】文章从税收法律、税收计划管理体制、人员素质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同时也对构建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建议。 近十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国民经济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我国税制结构中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都增加了我国未来税收收入增长中的变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名目的税收筹划方兴未艾,最终都会冲击税收收入的增长。网络经济、地下经济的迅速兴起也对政府部门的税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挑战。因此,国家税收风险的存在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而其中,执法风险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税收执法风险主要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主要指不当)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损害的各种不利后果或不利影响。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备,给执法带来风险 1.税收法律级次偏低,权威性较差 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立法权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也就是说,国家立法机关虽然拥有专属的立法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目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法只有三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其余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法律级次较低,权威性差。而且政府既是税法的制定者,又是税法的执行者,政府权力在税收领域过度行使,必然导致税收立法程序简单、税收法律变换频繁、税收执法规范性较差等问题,不能有效指导税收征管活动。有些方面由于法规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致使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有发生。这违背了税收的法定主义原则,也加大了执法风险。 2.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 比如,征管法没有规定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期限。若税务机关不及时进行变价处理,导致上述财产价值下跌,不足以抵缴税款,由此造成的税款缺口如由纳税人承担,显然会引起争议,税务机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执法风险。 再比如,征管法中“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如何理解?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纳税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其他人,这三个条件是: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无生活来源;由纳税人扶养。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无论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都应当作为纳税人的家属。可是,对这一点,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力去界定呢?税务机关有能力去调查纳税人的家属关系吗?又比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那么什么是“有根据”认为呢?当理解为有一定的证据,但因为税务机关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且税务机关有没有能力去掌握证据?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防止税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充分证据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二)税收计划管理体制诱发执法风险 税收计划多年来都是按照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来制定,由上级税务局和当地政府在年初确定,层层下达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追求的是完成税收任务,向上级和当地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刚性的任务指标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实质上形成对法律尊严的自我

对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思考知识分享

对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开智上传时间:2010-4-25 10:8 对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思考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或未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在税收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因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税收工作者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行使执法权利,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都必须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否则,稍有不 慎,就会带来执法风险。 一、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 (一)税收管理风险 税收管理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为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主要表现为:第一,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税收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执行不严,税收登记内容不准确,易引发未来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第二,纳税人性质认定错

误以及发票领用、审核程序不健全、不规范,除了对国际税收造成流失外,将承担发票的资格认定、审批、发售、日常监管等环节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责任。第三,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率执行错误,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此类问题容易对整个税收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还可能激化税企之间的矛盾。就税收人员个人来讲,可能被监察、人事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重则将会承担被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执法风险。 (二)行政诉讼风险 行政诉讼风险是指税收执法主体因实施税收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产生税收行政争议而引起的税收行政复议撤销、税收行政诉讼败诉、税收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使税收执法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在诉讼中面临败诉风险。其表现是违背合法行政原则要求、税收执法程序违法、执法依据错误等。据有关资料显示,税收机关败诉的原因是程序不合法或不规范、实体应用错误两方面。某市局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组织的年度专项执法检查中均把税收检查处罚案卷作为检查重点,2008年、2009年检查组抽取了23个单位税收检查处罚案件 68份,情况如表所示

关于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

关于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表现为: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纳税人户数急剧增长,基层税务机关“人少户多”的矛盾日益尖锐;税收管理体制机制不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税收信息化建设未能推动税收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落实责任与监督制约难以协调统一;有限的征管资源一方面短缺不足,一方面配置效率低下,征纳成本居高不下等等。这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制约着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要求的真正落实,制约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一、当前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回顾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的历程,不难发现,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增强法治意识、健全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手段、强化监督制约和提高队伍素质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有力地促进了防范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工作的开展,并于实践中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其中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是值得继承和发扬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工作还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由于没有科学的方法论作指导,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框架体系,实践中的许多措施显得较为零散,有的效果也不尽人意。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税务管理者、决策者的重视。笔者尝试运用ERM风险管理框架理论查找当前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改进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确定工作的重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税收环境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首先,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也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从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形成了征纳双方之间一种特殊的矛盾关系。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部分纳税人会想方设法偷逃税款,甚至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拉拢腐蚀税务人员,以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而税务执法人员站在风口浪尖,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如果稍有疏忽,经不住诱惑,就会倒在人情关或金钱关下,从而引发税收执法风险。其次,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或地方需要,干预或影响税务部门的正常执法。以“保护”和“发展”地方经济为由,对税务部门施加压力,要求税务部门打所谓的“擦边球”,致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截留税款,高开低征,收过头税等违法违纪问题有禁不止,最终责任只能由税务人员来承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和利益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企业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等一系列问题制约着税收执法,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最后,部分税务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监督力度日益增强的税收执法工作,进一步增加了执法风险。随着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日益增大,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日益加大。在这种形势下,部分税务人员对依法行政缺乏全面深刻的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认为犯点小错不算什么,完全没有意识到一点小错或某个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后果。 (二)政策缺陷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由于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税收政策调整不可能及时全面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政策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加之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难以把握的因素,造成税务人员执法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一是税收实体法中很多要素不确定,难以准确把握。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而有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败诉、行政赔偿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当前摆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税收执法风险引起的税务干部“落马”、税务机关“赔款”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目前,尽管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的意识较之以前不断增强,但在税收征、管、查等各个执法环节,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执法风险,致使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威胁着税务干部的人身安全和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笔者就新形势下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含义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风险具体指侵权和渎职带来的风险;包括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产生执法过错所带来的执法风险;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地方涉税违规文件不抵制、不报告所带来的执法风险;执法程序不严谨和执法随意性带来的执法风险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的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直接带来法律责任,因此也将税收执法风险称为法律责任风险,并区分为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和刑事法律责任风险;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管理。随着经济形势风云变化、产业结构大幅调整、社会观念深刻变革,当前税收征管对象更趋复杂,税收征管任务更加繁重,过去经验式、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必须依靠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方法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税收的征管。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促进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从而有力推进税收工作法治化进程。 2、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化的服务,是提升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就要求税务干部在规范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意识,严格履行各项税收服务制度,积极优化服务措施,努力化解征纳之间的矛盾,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和完善。

税收管理员执法风险及防范思考——--税务进修学院学习体会

税收管理员执法风险及防范思考——**税务进 修学院学习体会 税收管理员执法风险及防范思考——**税务进修学院学习体会作为一名基层税务干部,有幸参加市局组织的为期五天“科级干部更新知识培训班”的学习。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密联系实际,深感收获颇丰,特别是袁森庚教授所作的“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规避”的讲座,让我产生了很大的震撼,也陷入深深的思考。税收管理员是税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处于税务行政执法的最前线,工作纷繁复杂,艰辛之不必说,同时也是承担执法风险的高危群体。 一、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1、主观方面: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1)廉政意识需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一直是地税部门工作的重要抓手,是依法治税的保障,廉政意识深入人心,作为与纳税人直接打交道的税收管理员防范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但考虑社会的复杂性,施以小恩小惠,法为情所动的现象很难彻底杜绝。(2)业务水平需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处于执法一线的税收管理员,既要了解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又要清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既要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又要有对税收政策的准确理

解;既要知晓程序法的要求、又要掌握实体法的规定等,要全面把握确有很大难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承担执法风险。 2、客观方面:即不知而犯,带有不可预见性。(1)法律地位不高:现行税法体系中,法律所占的比例较少,大多属于规范性文,法律地位低,不能作为司法部门判案的依据,为一线人员执法产生风险埋下“隐患”,且政策规定多,互通性不强,使税收政策趋于复杂化,甚至有冲突的现象。(2)政策规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制度和管理办法在制定时,没有充分调研,没有实事求是地考虑征纳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大谈责任追究,工作标准量化不够,泛泛而谈,使税收管理员在执法中没有标准衡量,为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提供“借口”,缺乏自我保护意识。(3)地方政府的理解不够:发展经济是地方政府的第一要务,但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误区----把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自觉或不自觉地施加干预和影响,加之地税部门受双重领导,很多工作有赖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支持,严格执法的底气亦显不足,可一旦出现责任追究,却只能有地税部门和执法人员承担。(4)政策制定和传达的及时性不够: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新的经济形式和现象不断涌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政策也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中,但传达到一线执法人员时,往往政策执行的第一时效已过,造成征纳双方不必要的矛盾,影响执法效果,产生执法风险。 二、执法风险的防范

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税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关注税收的程度在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及人员因执法不当、执法错误或行政不作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等不良后果的事例数量逐步上升。因此,如何避免、预防及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成因及如何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等方面谈几点思考。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税收征收管理方面 1.税务管理环节。 其一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具体表现为:(1)漏征漏管。由于部分纳税人不主动办理税务登记而税务人员不知情或虽知情而未履行催办等手续出现漏征漏管现象。(2)登记环节内容失实、虚假登记。如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审核把关不严或未调查核实造成登记内容失实;有些人通过采取虚假登记的手段取得税务登记证件获取某种经济利益,如骗取银行贷款、政府拆迁补偿等。 (3)变更登记环节存在纳税人未及时申报变更登记或虚假登记,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情况或调查不实而形成的执法风险。 (4)注销登记环节存在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而一走了之,税务人员未及时发现而造成税款流失、发票金税卡遗失等隐患。 其二发票管理环节。税务人员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票量核定、发票领用、缴销及代开发票等方面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或调查不实等情形,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等隐患。 其三纳税申报环节。主要表现为:(1)纳税申报受理审核流于形式,部分税务人员审核把关不严。(2)对逾期不申报行为未履行法定通知程序而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报。 2.税款征收环节。 税款征收环节涉及税款所属期、税目、税率、预算级次、入库级次、税款征收机关、税收缓减免退补税、核定税款等多个执法风险点。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擅自改变预算级次、入库级次或混库,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此外,税务机关或人员未按照规定核定税款,或核定方法不合理、不公平等可能造成征纳矛盾激化,极易产生税收执法风险。 3.税务检查环节。 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未按法定权限、内容、程序、方式实施检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选案环节存在选案随意性,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未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兑现奖励等;二是检查环节存在无执法权人员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未按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税务检查、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式不规范、证据收集保 ◆ 陈国英 内容提要:本文从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及成因等方面对当 前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提出了完善税收立法、强化教育培训、优化征管制度、加强执 法管理、落实执法问责等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税收执法 法律责任 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研究

浅析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种种不确定性因素而面临的各种潜在危险,伴随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有效提高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能力,不仅有助于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正确施行,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更有益于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细心、耐心,更要专业、专心,遇事要认真分析,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风险。因此,如何认识、规避和化解执法风险,成为新形势下税务部门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一)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税务登记环节。存在漏管户,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区域没有管理到位,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现象普遍存在。税款征收环节。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违反《征管法》强制性规定;出于种种考虑,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准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对不应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形成征管漏洞。减免税管理环节。个别纳税人弄虚作假,钻政策的空子,以各种理由申请减免税,若税务机关审验把关不严,或未进行实地核查,就不能及时发现,出现税款流失;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不及时答复、批准,因未按相关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致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等等。

(二)税务检查、税务处罚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不能相互验证,证据不足就提前结案等。文书填写、送达不规范,文字表达不严密、项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正确。处罚引用的法律条款理由不充分或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甚至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规范的援引存在错误,如无法定依据而实施执法行为(越权),适用或者援引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适用的法律规范与上位法相冲突等。执法行为程序违法,如执法步骤缺失或者顺序颠倒,应告知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益、救济手段及有关执法信息;未按法定形式送达法律文书等。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等等。 (三)税务人员素质引起的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在发票审验过程中,工作不认真,致使纳税人长期违规开具发票。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不精通法律法规,不熟悉税收会计;不掌握税收政策,不了解企业情况,业务能力不足致使税收规范执法难度较大,从而影响执法水平。个别干部凭经验执法,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造成执法错误。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

税务执法风险与防范

税务执法风险与防范 第一部分税务执法共有风险行为共有风险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做出各项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都有可能遇到的执法风险,具体分为税务行政不作为、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执法文书错误、越权执法、税收执法侵权、执法依据错误、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税务执行不到位、其它执法风险等十个方面48个执法风险点。 一、税务行政不作为 【提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侵犯税收利益、扰乱税收秩序、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形成执法风险。 【表现形式】税务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22种形式: (一)侵犯税收权益、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 1.未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未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2. 未责令限期改正。 3.不征少征税款。 4. 未按规定缴销纳税人票证。 5.不处罚或少处罚,应处罚不处罚。 6.不移送税务违法案件。 7.不执行上级机关征税决定。 8.不执行裁决。 9.不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监管。 10.不受理不查处举报案件。 11. 不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 12、未告知纳税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办理税务登记。 2.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人申请。 3.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税务资格。 4.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 5.无正当理由不开具税收单证。 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法定时限,拖延办理各项税务行政审批。 7.无正当理由不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8.不为纳税人提供无偿服务。 9.不告知纳税人权利事项。 二、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 【提示】以税务机关内设科(股)的名义对纳税人做出处理决定或安排无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形成执法风险。 三、执法程序违法 【表现形式】执法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以下9种形式: 1.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应出示而未出示税务检查证; 2.收集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意见或者盖章; 3.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4.应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未告知。 5.没有送达文书或《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未经纳税人签收。 6.在对纳税人做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以及不按程序举行听证。 7.未按规定步骤履行执法程序。 8.未按规定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就采取查封、扣押货物,并冻结

商贸企业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商贸企业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浠水县国税局副局长胡维华 近年来,在招商引资大环境下,商贸企业特别是购销业务均不在登记注册地的企业(以下统称商贸企业)发展迅猛,缴纳税额大幅攀升,部分地方商贸企业税收在国税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有的甚至高达70%以上。在商贸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执法是否存在风险,是一个应当关注的课题。本文试从商贸企业税收管理现状,分析执法风险存在及其产生原因,进而探索商贸企业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一、商贸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点 一是登记认定资料难。商贸企业是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为解决税源短缺,以招商引资名义主动引入的,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他们往往关注的是地方优惠政策,注重的是管理部门对其需求的办结速度,对税务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则敷衍懈怠,甚至充耳不闻。在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商贸企业纳税人强调的是办理的时限,而对税务部门要求其提供完备的税收资料则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甚至以税务部门管理要求太严、设臵障碍等理由以及不缴税向地方政府施压,致使税务部门在为商贸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等资格认定时很难收集完备的纳税资料。

二是货物流程监控难。商贸企业的最显著特点就是购销业务、资金流转均可不在登记注册地进行。目前发展迅猛的商贸企业其购销业务绝大部分就发生在外地,本地业务比重极小,这对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提出了极高管理要求。因受多种因素制约,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很难对购销业务均发生在外地的商贸企业货物流进行监控、确认,根本无法实施实地核查。某经营煤炭业务的商贸企业2008年购进的钢扁担(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至今没有做销售,是没销售还是已销售因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做销售,因仓库不在本地而无法核实,只能作为疑点待处理,这种征管现状存在着极大的执法风险。 三是资金结算控制难。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的同时,应当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基本帐户,用于经营资金结算,且《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经营资金达到一定额度时不得用现金支付。大部分商贸企业在登记注册时申办了基本帐户,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却利用种种手段避开基本帐户进行资金结算,财务处理时一律以“现金”科目核算,规避管理部门的监控,在本地申请的基本帐户基本无业务发生,而负责银行帐户、资金流转管理的金融机构则视而不见,基本帐户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对企业资金结算状况无法核查,基本上处于失控局面,根本无法达到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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