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马工程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马工程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1)基本概念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2)基本知识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

第二,分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

民事纠纷

(一)概念界定: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法律纠纷。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膨胀倾向之间的冲突是永恒的,民事实体法律为协调这种冲突设定了静态的规范体系。而基于利益冲突,民事主体间对这种规范体系的疑问、争执和违反则构成民事纠纷、民事争议。

(二)特征:

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即民事权益争执为内

容。既包含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包含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二者有所不同,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处分权受到相应限制,如不适用自认。(私权利益)3.纠纷内容的可处分性:实体性民事交易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延伸。(处分:对权利或利益有权自由行使)

4.纠纷的可平息性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根源于前三项属性。解决民

事纠纷的各种程序方法,共同构成一定社会形态下所适行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

(一)非讼救济:自决与和解|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仲裁

1、自决与和解

界定:纠纷主体在无第三方主体介入的情况下,运用自身力量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自力;无第三方参与;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古罗马(杀戮、分尸、卖奴、就财产权益采取直接的私力措施);现代(留置权的行使)。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

界定:民间自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生在内部成员间,或与自己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规劝、引导的方式,运用组织内部力量,加以解决。纠纷冲突等级及解决方式

1、破坏国家和社会统治秩序→刑事纠纷

2、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行政纠纷

3、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私权而发生的纠纷)

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不具有处分性,所以不能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1、私力救济(非诉)

2、社会救济(非诉)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地、主动地提交给双方都信任地第三方或都崇拜地某一种力量,由相关社会力量进行居间裁判。Eg:(1)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巫师裁判、神明裁判)

(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仲裁

3、公民救济

EG:封建社会宗教、宗族体系及其在现代的延续;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协会、组织。

特点:

1)外来私力;

2)群体、组织内部特定成员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3、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

界定:由公权性社会机构对发生在民事主体间的、与其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处、解决。

特点:

1)外来公权力;

2)公权性社会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有硬性外在实体规范;但无硬性外在程序规范作为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房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纠纷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买卖纠纷的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界定:按相应法律规范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按相应规范的原则性要求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

1)外来私力;

2)人民调解委员会(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有一定的外在规范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人民调解规范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06-17)《人民调解法》(2011-01-01)

核心内容:

调解机构组织、活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高度概括的调解程序性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在调解民事纠纷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和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原则。

5、仲裁

界定: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程序。

分类:

劳动仲裁:(特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民商事仲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01-01)

(1)劳动仲裁:(一裁两审、仲裁前置)

特点:

?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隶属劳动行政部门——民间自治组织;

?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程序启动:仲裁前置;

?纠纷解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一裁两审、15日起诉期限、47条的“单方一裁终局”、49条的30日撤销申请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2)民商事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特点:

?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民间性、非政府机构;

?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

?程序启动前提:或裁或审(合法仲裁协议)

?纠纷解决结果具有法律强制力:一裁终局

仲裁的规范依据——

1.程序性规范:《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2.实体性规范:国家制定的实体性法律、外国实体法律、国际公约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或裁或审、一裁两审)

特点:

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民间性、非政府机构;

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01-01)

程序启动:或裁或审(单方选择)

纠纷解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一裁两审。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概念

界定: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法审判、解决民事纠纷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该程序处理的纠纷,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各种诉讼活动,和由此产生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总和。

含义:

狭义:民事诉讼,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裁判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审理+裁判

广义:民事诉讼,指审判机构及执行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裁判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审理+裁判+强制执行

(二)特征

1、公权性

居中审理、裁判案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是典型的公权机构。

2、强制性

强制性是任意性的对称,民事诉讼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展开、推进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不得任意违反,法院可运用职权制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危害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

()原告起诉后,被告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

(3)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否则可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执行机构运用强制执行职权实现。

3、程序性

民事诉讼必须按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环节依次展开、推进,各程序主体循序渐进地在不同的程序环节行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履行不同的诉讼义务,获得不同的节段性程序结果。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全面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程序环节: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强制执行程序

一审程序:起诉与受理→审前程序→开庭审理→裁判二审程序:上诉与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

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或移送执行→实施执行措施→执行异议程序→执行结案民事诉讼的内容

1、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

2、解决民事纠纷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法院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代理人、当事人与鉴定人、勘验人、法院与证人等等

1、包含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个内容

2、严格的程序性

3、效力的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

4、包含若干个前后衔接的程序阶段

4、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参与、控制诉讼程序的能力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来自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民事主体间的平等性,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两种表现形态:

(1)双方当事人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负有同样的诉讼义务;

(2)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5、当事人处分行为的自主性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无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自主地实施诉讼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自主决定行使或放弃诉讼权利;

(2)自主决定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

(3)自主决定全部承认、部分承认或否认对方当事人的程序主张或实体主张。(三)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居主导性地位

1、民事诉讼依据纠纷性质的不同提供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和不同的救济手段。

2、民事诉讼作为司法最终解决机制,具有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纠纷不能通过非讼方式解决时,民事诉讼即成为最终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是最权威的方式,其他方式都不得与民事诉讼相冲突。

?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以及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对人民调解、

仲裁等非讼解决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一)民事诉讼与行政、刑事诉讼

相同点: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不同点:

1、案件性质不同;2、诉讼的提起主体和方式不同;3、诉讼主体法律地位状态不同;4、诉讼目的不同;5、适用的法律不同;6、结案方式不同。(二)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

相同点:

?程序目的相同:解决民事纠纷;

?当事人双方程序地位的平等性;

?当事人处分行为的自主性。

不同点:

1、程序性质不同:公权性程序VS民间性程序

2、程序启动要件不同:单方起诉启动VS仲裁协议为必要性前提

3、程序的强度不同:当事人严格遵循程序规范VS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更广泛4、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5、程序结果的效力层级不同

民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1、仲裁机构、仲裁地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仲裁庭组成形式、仲裁员人选由当事人决定

3、仲裁事项范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4、当事人对审理方式、开庭形式、裁决形式等程序事项享有广泛的选择权5、当事人可以就涉外案件仲裁程序中,实体法律的施用进行约定

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可以就生效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证据,经法定程序认定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应不予执行的情形时,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行为。

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当仲裁裁决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时,法院依当事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经法定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

第二,分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概念

界定: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程序主体的诉讼行为及相互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含义:

狭义: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裁判环节的程序规范。

only:审理、裁判程序规范

广义: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裁判环节的程序规范,以及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程序环节的程序规范。

审理、裁判程序规范+强制执行程序规范

形式意义:所谓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在外部形态上具备成文法典形式的民事诉讼立法文件。

即:《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03-08~10-01);《民事诉讼法》(1991-04-09):第一次修正(2007-10-28~2008-04-01);第二次修正(2012-08-31~2013-01-01 )。

实质意义: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所有对民事诉讼程序起规范作用的规定,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立法文件中对民事诉讼程序起规范作用的法律条文。

实质性规范:

eg:《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和其他文件。”

(二)性质

部门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型,每一类相对独立社会关系领域都有一个与之对应的法律部门,而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就是民事诉讼法。

基本法:按法律文件的制定形式、程序,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可分为若干效力层级:

根本法:>基本法:>一般法律规范:而《民事诉讼法》法典处于基本法的效力层级上。

根本法:《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基本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公司法》《刑法》《行政处罚法》

一般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规章

相关部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程序法:

民事程序法:解决程序运作问题;

民事实体法:解决社会民事权益分配,以及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问题。

公法: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一方主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而言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其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私法: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强调私人利益关系,多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三)法律渊源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司法解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一)立法根据

1、《宪法》依据:

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

是借鉴国外经验的成果:

《民事诉讼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1999年3月15日《宪法修正案》第13条:“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是借鉴国外经验的成果: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产程序等都来自对国外立法的借鉴,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新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新变更。

(二)任务

?保护民事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促使当事人诉讼义务的履行;

?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明确界定当事人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界限,平息

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教育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通过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能对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使其亲历实体法律的约束和程序法律的规制;

?通过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能对到庭旁听的群众起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使其懂得法律支持什么、反对什么;

?诉讼程序所产生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对社会群体是一种有形的法制宣传教育载体。

(一)对人的效力

界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也适用于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公民、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无国籍人。

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在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法人、组织及无国籍人

?申请在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法人、组织及无国籍人“申请在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是指:本来案件不属中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案件的当事人自愿将案件交由中国人民法院审理,即放弃司法豁免权,及“涉外协议管辖”等情形。

(二)对空间的效力

界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主权所及的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及因外交关系而延伸的主权领域;凡发生在我国主权领域的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原则上应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

本质概括:凡发生在我国主权领域内的民事诉讼程序事项,均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立法表述:

1、《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一律适用本法。”2、“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诉讼适用法院所在地的程序规范”,故即使案件发生在国外,只要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而即使在国内发生的案件,只要它不在国内审理,也不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例外:根据领土延伸的外交原则,发生在航行或飞行于我国领海或领空的外国船舶或飞行器上的民事纠纷,不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属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之内;

而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发生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不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也不属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内。

(三)对时间的效力

界定:《民事诉讼法2013》第 284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含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施行,有溯及力;2、以案件审结时间为标准,确定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1991年4月9日前审结的案件不适用该法,而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则应适用。

(四)对事的效力

界定:所谓对事效力(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范围:

1.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活动就其相互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所导致的诉讼

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民事诉讼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

3.民事非讼案件,即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债务人还债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

4.商事纠纷案件,如依据《公司法》规定提起的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

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

5.劳动争议案件,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

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8.人民法院以及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1.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如《民诉法》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重视调解、调判结合。

3.强化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 -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强化了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对调解书的再审;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基本原则,检察建议,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学

一、概念界定:

界定: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相邻法律部门相联系、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

研究范围:

1、研究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规律;

2、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规律;

3、研究民事诉讼法(学)与邻近的法律部门和学科的联系与区别。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事诉讼实践及其规律;

?民事诉讼立法及其规律;

?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

?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

?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起步与停滞阶段(1949-1978年)

翻译苏联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学习和介绍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和理论成为当时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

内容。1957年开始,各种政治运动接踵而至,法制建设遭到破坏,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处于瘫痪状态。

重建阶段(1978-1991年)

1.1978-1982年,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

2.从《民事诉讼法(试行)》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行。

发展阶段(1991-2006年)

1991年4月9日公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此后,开展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论证和研究,并成为指导与推动民事诉讼实践发展的重要力量。

成熟阶段(2006年以后)

1.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

2.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卷七

一、单项选择项(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对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15题共15分) 1.陈艳与林红上街购物,遭到一流氓王强的调戏、侮辱,经周围群众报警,辖区警察赶到现场,对王强进行了治安拘留。事后,当事人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该()。 A.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B.应予受理 C.告之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D.告之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A.人民法院 B.原告 C.被告D.双方当事人 3.“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此顺口溜反映的民事诉讼模式为:() A.当事人主义 B.职权主义 C.处分主义 D.对抗主义 4.某甲起诉某乙,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1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某甲提出的离婚请求 B.某甲要求分得两间房屋 C.某甲要求分得5000元 D.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婚姻关系 5.原告甲请求法院责任被告乙停止挖基 建房行为的诉是:()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 形成之诉 6.下面对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理解错 误的是:() A.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诉讼全过程 B. 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 C.当事人可以处分诉讼权利 D.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受限制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没有上诉权 B.一律有上 诉权 C.其上诉权有由法院酌定 D.在一审判 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有上诉权 8、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罚款金额是: () A.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以下 B.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下 C.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 下 D.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4万元以下 9.河北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省B市 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发生 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应如何 处理?() A.双方都不再管辖本案 B.报 请河北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C.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双 方共同管辖 10.承租人甲、乙、丙、丁与同一房屋 出租人戊发生房屋租赁纠纷,人民法院经当事 人同意,将该案按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并 作出了一审判决,现甲、乙就该一审判决欲提 出上诉,而丙、丁末就此上诉。对此,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但必须强制追 加丙、丁为上诉人 B.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不能追加丙、 丁为上诉人 C.甲、已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可以 追加丙、丁为上诉人 D.如丙、丁未提出上诉,甲、乙根本无 权提出上诉 11.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种情况可以 申请再审?()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B.适用督促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C.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审结的 案件 D.仅对已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 割部分提出申请再审 12.李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 二审法院审判后李某不服,她认为二审判决中 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吴某是不正确的,因此申请 再审。同时,李某想起她另有一件祖传瓷器,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201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201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 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2.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3.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 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5.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 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理由”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10 分 ) 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B )。 A. 一审终审制 B.二审终审制 C. 三审终审制 D.复审制 2.《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B )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A. 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 公民 D.党组织 3.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 D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A. 3日 B. 5日 C. 7日 D.1 0日 4.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 A )主持。 A. 审判员一人 B.审判员二人 C .陪审员二人D.陪审员三人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笔记讲解学习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 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

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法学】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共(7页).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 九章律;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2018年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真题(完整试题)

2018年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真题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夏商时期的刑罚“大辟”是 A.死刑 B.徒刑 C.肉刑 D.耻辱刑 2、西周时期,当事人对司法判决不服,可以要求重新审理。这称为 A.读鞫 B.乞鞫 C.州告 D.告劾 3、《法经》中规定淫侈、逾制等犯罪的篇目是 A.《贼法》 B.《盗法》 C.《杂法》 D.《具法》 4、秦汉时期史官记事中“上”之称谓是指 A.上级 B.丞相 C.廷尉 D.皇帝 5、中国古代制定《左官律》的朝代是 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 6、汉武帝颁布的“六条问事”,性质上属于 A.监察法律 B.经济法律 C.诉讼法律 D.民事法律 7、正式废除宫刑的朝代是 A.北齐 B.北魏 C.隋朝 D.唐朝 8、唐玄宗开元年间,洛阳民人甲为报复仇人乙,于月黑风高之夜,潜入乙家欲将其杀害,但因光线晦暗,甲错将乙的孪生兄弟丙杀死。依照唐律,甲的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A.故杀 B.误杀 C.谋杀 D.过失杀 9、唐朝的法律形式中,“令”规定的内容是 A.犯罪和刑罚 B.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C.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D.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10、《宋刑统》的篇目数量是 A. 6篇 B. 7篇 C. 12 篇 D. 18 篇 11、某朝代官制规定:“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该朝代是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D.明朝 12、金国颁布的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法典是 A.《皇统制》 B.《条画五章》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笔记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 ..................... ..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 2. .......... ..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 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 2.2刑罚的原则: (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2.3 罪名 夏-不孝,违命,昏,墨,贼 商-乱政,疑众,巫风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孝和忠为核心。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 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 ........☆.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 【2】婚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哀丧不婚

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期末统一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试卷代号2099 一、填空题。 1.以下基本原则中,属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是(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3.关于法院院长回避的决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以下关于对民事诉讼中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d法院可以指定期间)。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6.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c形成之诉)。 7.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d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c依法改判)。 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b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10.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时,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法院应当(b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1.(c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1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a延期审理)。

1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c包括行为和事件)。 14.下列选项中关于宣告判决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15.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c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16.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c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7.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b 一般地域管辖)。 1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19.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a依法改判)。 21.下列属于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b给付瞻养费的判决书)。 22.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23.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b程序法)。24.下列关于民事证据说法正确的是(b.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25.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之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d执行回转)。 26.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少服从多数原则)。 27.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d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不出大体,可能出小题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这部分内容在史学界已成定论,做大致了解即可);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4点 A氏族起源色彩B集权统治C与道德结合D刑事法规发达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出小题,非重点 1夏商:A王权神授B天讨天罚,一般了解 2西周: (掌握内容,比较有特色) A以德配天(一般了解);B明德慎罚(应重点掌握),它与后面的法制知道思想都有联系;C刑罚世轻世重“严打”,注意法条

2017年6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年6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099; 适用专业:法学专科; 成绩统计:形考(纸质;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诉权理论采取的是(B)。 A.多元诉权说 B.二元诉权说 C.公法诉权说 D.司法诉权说 2.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C)。 A.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诉讼权利 B.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实体权利 C.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D.处分权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3.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C)。 A.回避的方式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B.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C.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D.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 4.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B)。 A.级别管辖 B.一股地域管辖 C.移送管辖 D.专属管辖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A)。 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D.未成年人 6.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 A.庭长负责制 B.院长负责制 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D.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则 7.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B)。 A.指证 B.质证 C.认证 D.举证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A)。 A.依法改判 B.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C.发回重审 D.报告上级法院再审 9.下列属于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B)。 A.离婚判决书 B.给付赡养费的判决书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读书笔记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读书笔记 一、公主之死的经过与争议 1.公主之死的经过 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在宣武帝初期成婚,刘辉经常和其他女子有染,而兰陵长公主又为生性好嫉妒之人,故长公主曾因为无法忍受刘辉在婚姻外的行为,曾处死过怀孕的婢女,因而刘辉和长公主的关系十分紧张,之后灵太后决定消除刘辉的爵位,准予他们离婚。不过之后长公主又与刘辉复婚,复婚后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在之后的一次冲突中,刘辉用脚踩已经怀孕的长公主的肚子,并致使其流产,刘辉因而畏罪潜逃,之后长公主也因为流产而过世。 2.公主之死的争议 在兰陵长公主流产之后,朝廷曾为了如何判处惩处刘辉和其有染的其他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以崔纂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和以维护皇权保护公主势力的灵太后等官员们展开了辩论,崔纂分别从刑法适用、刑罚尺度、主观表现、父权家族伦理等方面阐释了观点,不过朝廷最终并未支持其主张。1 二、五服制度和父系家族伦理 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可以透过服丧的礼节来了解并且说明。2不同的服丧所表现的是家族的范围和家人尊卑的标准,并且是以男性成员为中心而设计的。但是兰陵长公主之死与五服制度和父系家族伦理又有什么联系呢?传统的父系家族伦理认为,一个男人不会因为婚姻而改变他和原生家庭的婚姻关系,但是女人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应该由娘家转到夫家,并且她在夫家的地位应该低于丈夫,这也就是父系家族伦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3长公主在与刘辉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也应该转到了夫家,即其本身应该为刘辉家族成员。如果根据父系家族伦理的规范去处理刘辉的案件,则刘辉就不应该被当做谋大逆罪处罚,而应该以杀子罪判决。此外在这个案件中,崔纂认为应该以“期亲相隐”去看待张、陈二兄弟在这个案件中的地位,并且认为连坐的范围不及与张、陈兄弟二人。4 三、皇权对司法的干预 关于公主之死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皇权对于司法的干预,内朝和外朝1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17页——第31页 2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22页 3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26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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