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2)

法律与政策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有功能的共同性、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本文以“乱收费”为例,从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从加强法律建设、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两个方面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关键词:政策;法律;相互关系;依法治国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它是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性文件。而政策有所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每一部法典或单行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就难以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的调整。而政策则不同,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它依靠其强制力使人们普遍遵从。政策不一定都以强制力为后盾,

政党的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劝导,靠人民对政策的信任、支持而贯彻执行,虽然国家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较弱,政府对违反政策的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分。(4)稳定程度不同。法律一般是对试行和检验为正确的政策定型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政策则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相对于法律而言,政策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

三、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

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集中表现在它们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为基础,服务于政治权利的要求,实现维护、巩固阶级统治的目的。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它们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体而言: ⑴功能的共同性。政策和法律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政策与法律在社会调控上具有同样性质的功能。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同样,国家也通过实施政策对社会生活进行调节和管理。政策和法律共同构成了社会管理的手段。⑵内容的一致性。在我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的国家的大政方针,它往往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具有明显的法律

效力,是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因此,国家政策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同样,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政策(除了党务方面)一般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它不仅对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指导作用,这些政策在实践中成熟之后大都上升为法律,因此,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之间具有一致性,政策与法律之间在内容上也具有一致性。⑶适用的互补性。政策与法律虽然在功能的性质上相同,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只在自己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领域内发生作用。政策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政策的调整和规范,而法律则并不可能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宗教、道德、民族等领域的许多问题就只能适用政策调整,而不能用法律进行硬性约束。

四、对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分析

从理论上看,政策和法律应有一致性,政策和法律对国家管理具有同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理论设计的完美不能取代规定,法律和政策在具体运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象。

以“乱收费”为例,某地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物价局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共14个部门和单位,一年仅向一个娱乐场所所收取各种费用达26项,累计收费19885.5元,而每个娱乐场所每年上缴税收仅5000~6000元,税费之比为1:3.31,国家税收仅占各项收费1/3。税收被收费挤占,大量国家财政资金也就被“小金库”侵吞。

我们对该案进行一下分析,关于“收费”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收费管理法,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是有的,如:保证国家财政统一,减轻国家财政困难;依法管理,合理收费,不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而“乱收费”行为一般是根据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擅自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这些文件违反上述法律原则,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工作,破坏了国家财税体制。这种法律不如政策的局面,是多种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政策在我国享有历史性的威望。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打破、废除旧制度束缚时,不可能一下子从整体上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主要靠政策办事,政策替代了法律的作用。在建国后长期处于法制不完备,靠政策办事的状

况。直到80年代初,我国基本以人治为主,党和政府的政策仍然是活跃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中,这种状况造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政策意识。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策思想也就一直遮掩在法律之上,法律始终无法跳出政策的泥沼,人们也习惯于以政策的思维思考法律问题,执行法律规定。“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环境,塑成了民众固定的惯性的行为准则、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过分热衷于政策而对法律却较为漠视。在此情况下,如果政策违背法治原则,偏离“法”的运动轨迹,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坚持政策治国,最终要导致政策误国,我们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历史教训。(二)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政策与法律的矛盾,其实质上是权与法的斗争。权力具有腐败的趋势,需要法律加以制约,通过法律来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否则就会失控、滥用、自我膨胀。现代法学的方法论和价值观体现为控权与平衡理论。平衡是控权的目标,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通过控权与平衡机制来防范和控制权力滥用,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达到利益的平衡点。由于当前我国权力制衡机制不完善,各种法律形式的“控权”色彩淡薄。实体法主要是合理配置权力与权

利,以权利抗衡权力的主导法律形式,但现实中,法律注重约束权利胜过制约权力,职权与职责脱节,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力度不够。程序法则主要体现公正与效率,是对权利滥用的限制,其社会权利分配直接体现控权与平衡的精神。出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监控的权力往往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同时权力远离法律的约束,极易在权力保护下出台一些违反规则和原则的政策,从而导致政策优于法律的现象。

(三)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是现实的原因。法律本身的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调整对象的范围是有限的。事实上“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内,存在并活跃着一大堆具有各种名号的不称为法律的法律。”比如道德、政策、习惯等,它们不具备法律规则的形式,却在法律无法调整的社会领域,发挥着实际指引、评价、约束等法的功能。在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定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它已经过时,开始与现实脱节。即使经过修补也不能改变其滞后的趋势。因而,法律需要其他灵活有效的社会规范补充和协调。

政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在不与法治原则相抵触时,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在制定政策来弥补法律的缺

陷,就应该有法定依据,至少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按法定程序作出。但在现实中,人为地夸大了法律缺陷和政策优势,他们借口现行法律规则抽象、不易操作执行,制定了许多实施意见、办法等。名为贯彻落实规则内容,实为揽权争利,可以完全凭个人好恶行事,而无视法治要求,这也人为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五、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对策建议

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反映出政府官员法治观念淡薄,人治影响仍存在,计划经济的传统仍然发挥不良的影响。同时,它也是权力腐败的源泉之一,政府权力回避司法审查,攫取利益,无视法律要求。改变这一局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律建设,通过高质量的法律来压倒政策优势。首先,注重完善立法。要从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不能仅仅只是依靠增加立法数量。要抛开“先以政策积累经验,后以法律推行”的旧的立法思想,尽快使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在立法技术上要注意明确、简洁、逻辑严密、便于操作和执行。其次,要注意加强诉讼程序法的制定。“历史上法制的实质性进步往往是通过程序体系的发达和合理化才落实的。”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严格惩处违法行为,强化公民法律意识。特别

是通过程序控制来保障行政权合法、正确行使,使行政权力运作程序化、规范化,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政策的现象出现。最后,保证司法独立。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严格执法,把司法审查作为监控行政权力运作的重要手段。“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司法独立于行政系统,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行政机关政策制定的监督作用,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二)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在法治体系中,政策与法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应回避这一事实。我们应着力于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时,有意识减除其对抗色彩,使政策主动支持与配合法律,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健康运作。法律也可以从不良政策的危害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律建设的步骤,促进法律体系更新与完善。从而使政策与法律得以良性互动,加快“法治”进程。另一方面,要注重规范政策制定与执行,使之既合法又合理。“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规则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政府制定政策必须有规则依据并限于法律授权范围内。对于同一问题,如果已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必制定政策来重复调节,除非它是为落实法律的。法治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密切联系,政策的制定

和执行行为都要受到立法、行政、司法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从而确保政策不违反规则,不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总之,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简单等同,又不能将二者完全割裂、对立起来。在处理两者实践上的矛盾,我们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依据新的政策精神适时地修订法律,最终使二者在内容和原则上达成协调一致,相辅相成。

综上所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做到把执行党的政策和遵守我国法律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依据新的政策精神适时修订法律,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目录

绿源厂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教育记录

[1]张金马:《政策科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严强,张风阳,温晋锋:《宏观政治经济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孙国华:《法律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

[6]2002年11月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7]博登海默:《法理学》中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页脚内容11

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一、经济政策 经济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达到充分就业、价格水平稳定、经济快速增长、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为增进经济福利而制定的解决经济问题的指导原则和措施。①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与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它分解计划所规定的经济发展总任务和各种宏观经济总量指标,形成各个方面的基本行为方针和准则,并使各种调节手段能直接发挥作用。经济政策也不等于法律,不需要将所有的经济政策都制定为法律。但对于各个时期国家的各项基本政策,通常制定相应的法律,使政策内容更加规范化,并赋予法律效力,以保障更好的实施。② 二、经济法的政策性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的本质,学界有较为激烈的争议,但至少有一点已达成共识,即经济法是以经济为主线的,它有一定的经济政策性。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更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在实际运用中,国家要求经济法对现实的反应具有高度灵敏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对经济进行法律调整的时候往往政策先行,然后时机成熟时再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因此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实践所检验的、以相对稳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经济政策。③经济法在其存在基础、制度建构和目标价值上都具有经济政策性。④ 三、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1. 经济法体现经济政策 首先,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制定的一个重要依据。一方面,经济法的立法应考虑当时的经济政策精神。国家和执政党的基本国策在立法上多体现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经济政策也指导经济法的运行,执法人员既要通晓法律,又应了解国家政策。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法的适用符合立法意图。 其次,经济法具有不可克服的滞后性,需要经济政策来配合。虽然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们相比具有更大的易变性,但是作为确定下来的法律规范其滞后性也是无法克服的,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及时应对经济变化。因此,经济法的运行会不可避免地要求经济政策的配合。 最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还具有目标同一性。二者都是以达到充分就业、价格水平稳定、经济快速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增进经济福利等目标而制定。 2. 经济法不能为经济政策所替代 首先,一个国家政治环境的状况会影响经济政策和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在我国,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治因素对经济政策的强大影响一直没有消退过。这也是我国现行经济法文件数量繁多、抵触多、协调性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以某些经济政策“代行”经济法的职能,盲目操作只会加剧我国经济法的混乱状况,破坏我们已有的法治建设成果。工具性色彩在经济法尤其是一些具体的经济立法上体现得十分突出。我国经济法从产生之初就 ①百度百科,经济政策词条,https://www.360docs.net/doc/9d19132829.html,/view/142653.htm。 ②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③丁圣伟,陈亮,《试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法制与社会》,2007(1)。 ④李洋,杨华,《论经济法的经济政策性》,《铜仁学院学报》,2009(1)。

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关系

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关系 1、政策与法规的区别 (1)制定的主体不同:法规通常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政策的制定主体要宽泛得多,政府及其各级组织、执政党、参政党以及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政策制定的主体。我们在前面讲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时已经很详细地做到说明。 (2)表现形式不同:法规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法律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法律规范性形式来表现的。而政策的表现形式,多诸如路线、战略、方针、规划、计划、方案、措施、项目等,多以过去的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 (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在法规的背后,有法庭、警察、监狱,而社会政策还可通过政府号召、党纪等保障来加以实施。 (4)调整的范围不同:一般而言,社会政策的调整要比法规的调整范围要大。而法规相对比较具体、明确,它规范行为人权利、义务所采取的方式不同:你可以怎么样,你应该怎么样,你不能怎么样。 (5)稳定程度不同:一般而言,社会政策可以不时调整,因而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变化更快。法规则稳定得多。 2、社会政策与法规的联系 (1)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也决定了二者互为依据。(2)法规与政策互为依据。一方面,法规的制定,或者说立法要以政策为指导,在一定意义上讲,法规是社会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另一方面,许多政策又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策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不能借口执行政策而违犯法律的规定。 (3)二者的联系还体现在某些政策可以转化为法规。 3 、政策转化为法规的条件: (1)只有成功的和成熟的政策才能转化为法规。 (2)只有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政策才能转化为立法。 (3)只有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才能转化为法规。 4、政策转化为法规的程序: 政策转化为法规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1)立法倡议 立法倡议,也即法规议案的提出,立法机关开会时,具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就关于法律制定的提案或建议,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定。 (2)草案讨论 (3)法规通过 8 (4)法规公布

公共政策复习重点

第一章 一、公共政策概念中“公共一词”的含义:1以体现公共意志为总体标准,2一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为目标,3形成过程经由法定民主政治程序,4由国家政府或权利机关、公共职能部门具体制定和推行 二、公共政策概念的多种阐释:管理职能型,行为准则型,活动过程型 三、公共政策的概念: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利机构针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通过民主政治程序和执行的行动方针和行为准则。 四、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2政策是法律建立和修定的基础,a 在一定的条件下某些政策会转化为法律,b 在法律出现空白的时候相应的政策可以填补空白,3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比法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五、公共政策的特征:公共性,权威性,整体性,超前性,层次性,多样性 六、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关系:1合法性事权威性的基础,2权威性事合法性的保障 七、发配功能: 八、公共政策的分类中主导性与辅助性政策的概念,物质性(实质性)和符号性(象征性)政策的概念及关系: 主导性政策:解决现实公共问题的政策,包括政府采取行动的主导目标、方向、具体步骤与措施 辅助性政策:组织、落实主导性政策的政策,是主导性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的保障型政策,包括政策制定的程序和政策执行的策略 物质性政策:具有到位的物质资源投入,有明确的执行授权,对政策调适对象或是有明确的切实利益提供,或是有明确的具体的行为,同时有严密的组织程序辅助执行的政策 符号性政策:在内容上没有物质资源与实权、实利的提供,对调适对象来说,其只是一种号召或舆论,不一定实质地执行 两者关系: 第二章 一、中国古代的政策思想:1形成了以民为本,事异备变的思想,2建立了恩威并施,以柔克刚的施政谋略,a韬光养晦、以曲为值、以退为进,b力倡仁信、厚施绥靖、倍加安抚,3重政策辩论,政策分析的传统,4形成了完整的国策谋略体系(《战国策》是我国最早的比较完整的政策著作) 二、政策科学的诞生与形成: 三、智囊团的成熟条件: 四、脑库的分类: 五、脑库对政策科学的意义:1脑库的发展使专业性的政策分析研究有了高层次的实现人事基础,2在脑库的政策分析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并完善了各种政策分析的方法,3脑库研究的各种具体问题也成为政策科学研究内容的重要部分之一 六、相关科学的发展:政治学的发展孕育了政策科学,社会学与政策学殊途同归,他为政策科学提供逻辑起点和技术方法七、斯坦福会议: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纽约卡耐基财团的资助下,众多学者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召开了“关于国际关系理论革命性、发展性学术讨论会” 八、拉斯韦尔主编的会议论文集《政策科学:近来在范畴与方法上的发展》被公认为政策科学产生的标志性著作。他提出了如下观点:1政策科学是关于民主主义的学问,2政策科学以理论实证主义为哲学基础,3政策科学与时空紧密联系,4政策科学具有跨学科性,5政策科学是学者与政府官员公共研究的学问,学者们进行政策研究必须要有政府官员的参与,6政策科学体系中,必须要有“发展概念” 九、政策科学发展的两个方向:1以系统科学和管理科学为基础理论和方法,以科学理性为标准,发展形成了政策系统分析理论。其代表人物是留学美国的以色列学者 叶海卡德洛尔。2以政治学为基础理论,以 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社会政治因素为研究对 象,以反映民主政治为标准,探索社会政 治因素互动条件下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查尔斯—林德布洛 姆 第三章 一、理性决策过程的步骤:1面临需要解决 的问题,一个理性的人首先澄清自己的目 的、价值观或目标,然后再头脑中进行排 列或加以组织,2列出所有可能达到目的的 政策手段,3审查每项政策手段所产生的可 能后果,4将每项政策的成本后果进行比 较,5选择出最佳的政策方案 二、西蒙有限理性: 三、直接决策者一般来说包括: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各级行政首长、立法机构首脑、 立法人员、执法机构首脑、执法者、法院 四、司法审查权: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机关 和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如果有 违反宪法,法院有权裁定该行为无效 五、间接参与者:利益集团、政党、公民 六、大众传媒:1大众传媒是社会舆论的风 向标,能及时有效的反映社会所求,2传媒 是传播蒸发政策的有效工具,3大众传媒能 引导公共的价值取向 七、总统议会制的特点:1总统与国会相互 制约,2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相互制约,3 国会与联邦法院相互制约,3总统与联邦最 高法院相互制约。 八、内阁:内阁是指在国家元首之下,有 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独自或联合组 成的国家最高行政机构,这一机构的最高 长官称为“内阁首相”或者“内阁总理” 九、内阁议会制的特征:1国家元首处于 “虚位”状态,2在内阁议会制下,国家立 法、司法、行政三权总体上贯彻分立原则 相互制衡尽管实行分权制衡,内阁总理或 首相仍然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十、法国内阁与英国内阁制的区别: 第四章 一、政策问题的概念: 二、公共政策问题的链条:1从“问题”到 “社会问题”,2从社会问题到公共社会问 题,3从公共社会问题公共政策问题 三、公共政策概念的含义:1政策问题是多 数人认识到的一种客观事实,2政策问题表 现为社会利益的失衡和价值观念与行为规 范的冲突,3政策问题是政府纳入工作程序 开始解决的问题 四、政策问题的内在特征:1相关性,2主 客观统一性,3发展可变性 五、政策问题的层次:微观政治层次、系 统政治层次、宏观政治层次 六、政策问题产生原因社会流行观念:自 然观念、人性恶观念、内在素质观念 七、政策问题产生的产生总要由一些特定 的自然想象或人文事件引发,这些特定的 自然现象或人文事件便成为政策问题产生 的“引发机制”或者“触发机制” 触发机制:一、内在:1自然灾害,2意外 人文事件,3科技发展的副作用,4资源分 配失衡,5生态变迁 二、外在:1战争,2国防科技 的发展,3国际冲突,4国际关系格局变化, 5全球性经济危机 八、政策问题的认定过程:一、问题的察 觉,二、问题的界定1对问题的分类2对 问题的诊断a差距所在b原因所在,三、问 题的表述(定量、定性) 九、公共议程和政府议程的概念及关系: 公共议程是指由非政府机构的个人或团体 提出政策问题,在社会中形成广泛议论, 从而成为一种问题分析界定的政策议程 政府议程是指政府自己提出问题或接受公 众舆论提出的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 程序,从而成为一种问题分析界定的政策 议程 两者关系: 十、政策议程建立的基本条件:1政策问题 创始者,2社会支持力量,3清除政策议程 建立的阻碍 第五章 一、政策规划的含义:作为名词的政策规 划是指为解决政策问题所设计制定的行动 目标、步骤和行动要求,即政策方案的内 容。作为动词的政策规划是指行动目标、 步骤和行动要求的设计制定过程,即政策 方案的制定过程 二、政策规划的特征:1以解决政策问题为 目的,2针对未来,3技术性与政治性 三、政策规划的种类:按照性质:例行性 规划、渐行性规划、创新型规划。按照时 间: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政策规划属于 短期规划;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 的政策规划属于中期规划;五年以上的政 策规划属长期规划 四、政策规划原则: 五、1、政策效益=政策结果—资源消耗 2、政策效率=政策结果/资源消耗 3、政策效益率=政策效益/资源消耗= (政策结果—资源消耗)/资源消耗 六、设计行动计划方案:1轮廓勾画,2方 案的细化 七、禀议制是指规划部门或人员根据上级 的要求提出政策方案,按照特定行政程序 层层禀报上级,由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层层 审定,最后由掌握最终决策的行政领导批 准和签发。 合议制是指对政策方案进行平等讨论,决 策者与非决策者都充分发表意见经过上下 左右沟通之后,以多数人的一致意见为根 据,批准方案。 八、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 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 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修 改宪法。2、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人 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人大职 权范围的提案,提案经审议后以全体人民 代表过半数通过形成法律形式的政策,并 由国家主席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实 施。 第六章 一、政策执行就是指将政策方案付诸实 施,即按照政策方案的要求和计划,以实 际行动有步骤地实现政策目标。 二、政策执行的意义:1政策执行是公共政 策发挥实际作用、解决政策问题的关键之 一。2政策执行是检验政策方案完善程度的 实际手段。3政策执行是政策评估与修订终 结的实现依据。4政策执行将不断丰富政策 经验。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二)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二)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 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国家或地区针对教育领域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原则和目标的总称。 •教育政策是对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指导性。•教育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进行调整和改进。 •教育政策包括教育目标、课程改革、教师培训、教育经费等多个方面。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推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教育法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需要被全体教育从业者和相关机构遵守。 •教育法规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不能轻易改变,以保证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门章程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 区别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在性质上的区别: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发展的方针和目标,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教育法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在调整上的区别:教育政策可以根据社会变化进行调整和改进;教育法规相对稳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才能 进行修改。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在范围上的区别:教育政策包括教育目标、课程改革、教师培训、教育经费等多个方面;教育法规主要包括 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门章程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是教育领域中两者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政策指导着教育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教育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指 导和依据。教育法规则是教育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通过明确具 体的法律规定来保障教育质量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只有教育政策 与教育法规相结合,才能实现教育的长期稳定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通过合理制定和调整教育政策,可以引导和推动教育的发展方向,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教育的需求。教育法规则保证了教育实施的合法 性和公正性,确保教育过程中的各项规范得以遵守和执行。教育政策

公共政策和法的关系

公共政策和法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和法律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对社会运 行和个人行为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公共政策是制定和执行政府决策 的一系列行动,而法律则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规和法律原则。公共政 策和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 建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公共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 公共政策通过立法实施法律,法律则为公共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法律框架的支持,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 是为了响应公共政策的需要。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制定了一 系列环境保护政策,这些政策在实施中需要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的支持,而法律的起草也需要参考政府的政策导向。 公共政策和法律的互动性还表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上。政府的公共 政策往往会对法律进行调整和改革,以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而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会对公共政策的效果和目标产生影响。例如, 在教育领域,政府设定了高等教育公共政策,以提高国家的科技创新 能力。在实施这些政策时,需要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同时法律也会监督和指导政府的政策实施。 二、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协调关系 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需要实现协调和平衡。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 需考虑法律的限制和约束,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反之,法律

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考虑公共政策的需要和方向,以调整和适应社会 发展的要求。 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协调关系还表现在权责划分上。政府制定公共政 策时,需将政策目标落实到具体法律措施中,明确法律的任务和责任。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政策的指导和支持。例如,在社会福利 领域,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贫政策,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在 法律层面上,则需要建立贫困救助法律框架,明确政府和社会的责任 和义务。 三、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共同目标 公共政策和法律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社会的福祉和公共利益。公共 政策通过调控社会资源和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和人民福祉的实现。而 法律则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 稳定。 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共同目标需要通过相互的配合和协作来实现。政 府制定公共政策时需要保证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依据法律原则进行科 学决策。法律则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和满足公共政策的需求。例如,在刑法修订中,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政府政策的要求,及时修改 和完善法律规定,以确保刑事法律的及时有效。 总之,公共政策和法律密切关联,相辅相成。它们是现代社会治理 的重要手段,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稳定和繁荣。公共政策为法律提 供了方向和动力,法律为公共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撑。只有在公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和联系法律和政策是社会治理的两个方面,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政策则通常是由政府或行政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其约束力主要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不具有法律那样的强制力。 2.规范性不同:法律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标准、权利义务、法律 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政策则更具有指导性和灵活性,它通常针对特定的问题或目标制定,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3.稳定性不同:法律一旦制定和公布,其修改和废止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 程序,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政策则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相对而言更为灵活。 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各个领 域。而政策则更侧重于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标准。 二、联系 1.法律是政策的法律依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 律规定。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政策是法律的指导: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指导和影响法律的实施。政策可 以提供法律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指导和参考。 3.两者相互补充:法律和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补充。针对一些复杂的社 会问题,需要法律和政策共同作用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供先行先试的实践经验,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实践基础。法律的制定则可以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4.两者都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和政策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 加以完善。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需要及时对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法律和政策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它们共同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

浅谈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关系_2

浅谈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引言 在法学上讲,经济法律及其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很模糊,探讨以不一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内容的民法、经济法及其商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各种联结是对他进行法律研究的最终目的。这个定义里,经济关系是一个关键因素,理清了经济关系相关的内质因素和外质因素,并有条理地对它进行分类,经济法律的结构和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构成就能被清楚地掌握。 一、分析法律经济和经济政策 纵向分析人类的经济社会,很容易了解到在现实中,很多的经济关系无非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其中横向的经济关系占了很大的比重,因为我国的经济调节关系是纵向的,而它是有限度的,我国的经济主要是由市场来控制,而不是政府调节。所以,经济关系不只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关系里还有很多的分类。于是,其中的商法民法及其经济法就出现了。对于经济政策,要认识经济政策的内容和大概结构,理清宏观政策的结构很重要,其中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是主要内容。具体政策是指在各种政策的指挥下,领导者为了更好的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或者是完成其中的具体行为。经济政策是国家总计划和各类调节方式的纽带,它细化了经济总任务其各种宏观经济的指标,构成了多方面的基本行为原则,并充分发挥手段的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和经济政策最紧密但是经济法的部门,我国纵向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经济法,这与我国的经济政策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本文将从法律关系和法律政策的关系着重探讨。 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作用关系 法律和政策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性质,它们相互作用又相互排斥,两种协同发展,但也不能相互替代。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两者的关系亦是如此,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来做说明。 (一)经济政策作用于经济法律 经济法律,是我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它的内容不能脱离我国经济政策的总基调,一般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律是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不代表经济政策经济法律的地位高。主要从两个方面说明: 1.我国制定经济法律是根据执政党的经济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代表着我国人民的本文由收集整理利益,所以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律的根据,把经济政策定型并进行规范,使经济政策更能体现人民的意愿。但是不是所有的政策都需要变为法律,只有是具有实际经验检验、有实际意义,并且符合人民客观利益的政策。与此同时,制定法律时不能一成不变,要具有灵活性,经济政策的涉广面比较大,而经济法律则需要更加具体。 2.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遵从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 制定实现经济政策是个很复杂的过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时候有巨大的波动,而且经济法律原则有滞后性,固定的法律规范和波

《法理学》中法学和法律与政策的知识点

《法理学》中法学和法律与政策的知识点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讨论对象的各种讨论活动和熟悉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一样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学问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进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肯定积存;其次,要有特地从事讨论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讨论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分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根底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二、法律与政策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全都性和区分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根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全都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分,它们都有各自不行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需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拘束适当的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全都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效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根底;都表达着广阔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根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全都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全都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分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其次,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全都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打算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其次,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行或缺的根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政策、法律和制度

政策、法律和制度 一、政策、法律和制度概念分析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政策是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方针的准则。”“政策是政党、国家实现其领导和管理的根本性环节,是政党的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决定性手段。”英文的政策(policy)一词主要是指政党、政府等组织为了完成特定目标对所要采取的行动的一种表达形式。在日本,政策指政党、政府在政治上所采取的方针、策略以及推行此方针、策略所采取的手段。笔者认为,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任务与目标而规定的活动原则与行动准则。政策主体主要是政党、政府主体,有的还包括社会集团。因此政策通常分为政党政策和国家政策。而且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大政方针,往往体现在宪法和基本法律之中,是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 “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在“广义上泛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狭义上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由一个社会公认为具有约束力的该社会的习俗、惯例和行为法规组成的学科和专业。,”“宪法、法律、法规并称时的法律,即为法律的特定含义,通常所说的狭义的法律,所指范围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非基本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含了所有法的意义,狭义是除宪法以外的法律。这里讲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包含了宪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制度主要是指规则、法度、章程、规矩等。秩序通过成文规章形式表现出来,就是制度。“制度是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概而言之,制度是一个完整体系,是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它有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之分,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工作制度之分等等。 二、政策是法律、制度的依据

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目录 一、导言 (1)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对司法领域的影响 (1) 三、通过政策与法律关系的转变分析政策与司法的关系的转变 (3) 四、处理政策与司法关系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4) 五、结语 (5) 参考文献: (5)

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以中国司法现实看待法与政策关系 【内容摘要】法和政策是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在当今依法治国,法制的时代下,对于二者的关系,其讨论意义日渐突出。法律和政策在国家治理生活中,人民的社会生活以及个人生活中,其作用是无可取代的。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不能重回“政策至上”的老路,在坚持政策与法律并重的前提下,仍然需要理清二者的关系,法为根本,政策不可或缺。法制要完善,政策要有合法性。 【关键词】政策司法相互关系依法治国 一、导言 政策在现代生活中,尤其是在政治生活中使用非常普遍,而且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影响非常重要。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政策无处不在。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在中国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社会使命日益突出。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律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已然不可或缺。 自人类产生文明社会以来,人类的行动,尤其是社会内部的行动就具有了社会性,从而决定一种有序性。否则无序的行为将使人们回归自然,回归原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政策和法律相伴人类社会至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提出的战略目标,同时也已经写入宪法,具有最高指导性和权威性。在当今依法治国,法制的时代下,随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步伐日益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二者的关系,其讨论意义日渐突出。本文以全国法院响应“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广泛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切入点,通过此次活动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分析,并与中国涉及司法的政策相联系,讨论政策与司法的相互影响,并对二者的关系的处理结合当代中国实践阐述一些建议和看法。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对司法领域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全党兴起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热潮,胡锦涛总书记在对政法工作的讲话中提出“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全国法院随之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用科学发展观引领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党的事业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各类媒体也对该活动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报道。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北京市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政策、文化和科学的关系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政策、文化和科学 的关系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政策、文化和科学的关系 司法考点之法与政策 (1)注意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方面的区别): 第一,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政策的制定在程序上往往不太严格。第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政策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表现为宣言、口号等。第三,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政策调整的要比法律调整的广泛一些。第四,稳定性也不一样,法律的稳定性强一些,政策灵活一些。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法律贯彻实施。 (2)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一方面,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反过来,政策依法律实施。 依法治国下政策的空间相应的就要缩小,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国的状态下政策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政策、文化和科学的关系 司法考点之法律文化

(1)法律文化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 (2)法律文化是法的传统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一个国家的法的传统更多的是通过法律文化,尤其是固有法文化表现出来的。 (3)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如按照法的渊源和结构的差别可以分为习惯法法律文化、法典法律文化、判例法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的现象的观点、知识、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表现在:第一,它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第二,法律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意识都与以往的思想成果有着联系和可以继承吸收的关系;第三,它同其他社会意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第四,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 司法考点之法与科学 (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的影响。 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在立法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

论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论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cn/1989loveinuyasha 近代国家一般实行政党政治,无论是一党制国家还是多党制国家,国家政策体现出的是执政党的意志或者是多党意志的妥协。法律通说是体现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一政党必定标榜代表某一人民群体或者全体人民的利益,执政党更是宣称代表国家利益。在代议制民主下,执政党往往控制立法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可以将其政策表现为国家意志——法律。任何一部法律的背后,都可以看到政策导向性;然而政策必然不同于法律,否则法律亦失去其存在必要性。法律与政策是既相通又差异,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法律与政策的相通性 现代立法程序一般是先形成草案或者议案,然后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最后由国家元首签字颁布。草案或者议案的形成过程便是政策植入过程,之后便是不同政策的博弈、修改与妥协过程。在法律实施中,也离不开政策的辅助与补充。 (一)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在我国,在制定法律时,以政策为依据,通过法律形式把党的政策国家意志化。我国党委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中国社会主义具体实践与探索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往往先经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分析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再由全国人大以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关于政治方面和重大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制定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呈报中共中央审批。 在议会民主国家,一般由单个或者多个议员提出议案,经议会辩论、修改、通过。除却非党派议员,提出议案的议员必在其议案中植入其所在政党奉行的政策,否则不可能得到议会中同党派其他议员的支持。议员提出的议案亦可能是党内讨论的结果。 可见,若说法律是河,政策便是源。草案或者议案的形成一般都是政策推动的结果。法律不可能是无因之果,往往依据于现行政策或者为了将来政策的执行。甚至法律有时直接冠以政策之名,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 (二)政策指导法律实施 法律制定与实施有与之对应的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这些程序无不复杂而耗时耗力,因为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滞后性。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一般快速、精准而强有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压倒法律)。现代社会的发展节奏越来越快,政策在解决不变的法律与变动的社会的这一矛盾方面体现出巨大作用。一方面,对于法律制定时的纰漏或者不足,可以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不必经历复杂的立法程序,体现出很强的政策性。另一方面,政策指导法律的具体应用。如现在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党中央要求加大整治食品安全力度,最高法即连发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当然,政策对法律实施的指导应是宏观、精神的指导,而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借口政策而违反法律。 (三)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政策办事 按政策办事体现的是政策对法律的补充作用,实质是政策代替了应有的法律起作用。这只能是一国建国之初的做法,在新中国建国前后都曾大行其道。当国家法制健全后,就不能再以政策代替法律,而应以法律原则解决问题。 (四)法律保障政策的实现 依据于政策的法律制定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便体现出合法性,可以借用法律的力量对其保障,法律以国家意志属性、国家强制属性、国家规范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当然,明显

政策与法律

政策与法律 刘云侠 一,政策与法律,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法律是经法定民主程序被赋于国家强制力的 政策.政策是立法依据和司法指导。 1.由共产党执政党地位所决定的政策的地位和特点,使政策的法律化成为必然。 政策是执政党的主张,直接体现着执政党的领导. 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及其主张按时代脉博·根据客观形势需要及时进行宏观指引的领导方式决定了政策高于 其他行为规范的地位及其灵活性、原则性、指导性的性质特征。同时,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但其本身不是国家机关.所以,其政策只能是政党意志,而非国家意志.不具国家强制力。 政策的非国家意志性,使其不能明正言顺地依靠国家强制力普遍实施,而其原因性地表述在实施中又可以进行任意解释,从而助长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这些决定了政策不能作为唯一手段调整社会关系。使党的政策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保证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正确贯彻实施和落实,必须依赖于另一种统治工具,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具有规范性、稳定性的法律。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曾明确指出“党的领导

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党对国家事务进行政治领导的方法是:使党的主张经过 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这就是说,将政策上升为法 律。 2、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被国家权 力机关接受或认可的政策的规范化、定型化和进一步发展.执政党的一切活动都在于实施其政策,法律作为另 一种统治工具必然要求反映和体现政策。在它的领导 下,政策被人民接受经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政策是立 法的依据,是法律的灵魂。在实践中,党的一些经过实 践检验行之有效.符合客观形势要求的政策,可以作为 统治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党的政策具 有指导性与预测性,对于一定时期的总目标、任务、方针、路线.可以将其法律化.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另外,党关于国家生活的政策按其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总政策规定 了较长时期总的方针、路线、目标、任务,具有最大的 稳定性.另外,指导性、原则性的政策被纳入法律体系,具体化为直接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被赋 予法律价值.法律功能等一切法律科学因素,更利于实 现社会的进步和党的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又不 是政策的发展和完善。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2)

法律与政策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有功能的共同性、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本文以“乱收费”为例,从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从加强法律建设、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两个方面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关键词:政策;法律;相互关系;依法治国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它是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性文件。而政策有所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每一部法典或单行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就难以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的调整。而政策则不同,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它依靠其强制力使人们普遍遵从。政策不一定都以强制力为后盾,

法律与政策

目录 前言 (1) 一、政策的概念及分类 (1) (一)政策的概念 (1) 1、西方学者的定义 (1) 2、中国学者的定义 (2) (二)政策的分类 (2) 二、法律政策的关系 (3) (一)法与政策的一致性 (3) (二)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3) 三、立法和司法中政策考量 (4) (一)立法中的政策考量 (4) 1、不是所有的政策都要转化为法律 (4) 2、立法需要考虑政策 (4) 3、立法对政策的考量 (5) (二)司法中的政策考量 (5) 1、司法中的政策考量的必然性 (5) 2、司法中政策的考量与法官造法 (5) (三)司法中政策考量与立法中政策考量的区别 (6) 四、中国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 (一)信息失真,导致决策失误 (7) (二)违反程序,用“拍脑瓜”的方式决策 (7) (三)价值取向失之公正与公平 (7)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论法律与政策 前言 法律与政策问题一直是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无论是政治理论还是法律理论,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都是不可回避的。对现代组织而言,政策始终是核心概念。为了求得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政策成功该是不言而喻的。政策失败,不仅意味着财力的无谓流失,还会给社会、自然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直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因此,任何组织都必须致力于有效决策。 本论文正是从各个不同方面略论法律与政策关系,着重探讨了政策的认定,笔者的观点有不尽详明准确之处,敬请指点。 一、政策的概念及分类 (一)政策的概念 1、西方学者的定义 (《牛津英语词典》在界定政策这一概念时,就这样概括它的主要内涵:“政府、政党、统治者和政治家等采取或追求的一系列行动;所采取的任何有价值的行动系列。”与《牛津英语辞典》的定义一样,海克劳(Hello)对政策进行了界定,他强调:“一项政策可以看成是一系列行动或不行动,而不是具体的决定或行动。”①公共行政学的首创者之一,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认为,政策是有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指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希金森(M.Higginson)则下了个更加贴切的定义:“政策是旨在付诸行动的一种指针。”②与此同时,许多学者纷纷对公共政策下了定义:托马斯·戴伊(T.R.Dye)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或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③夏坎斯基(I.Sharkansky)主张,“政府的重要活动即为公共政策”;④弗雷德里希 ①Hello.H.(1972)…Review article: Policy analysis‟,British Jourm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 ,p.85 ②M.Valliant Higginson, “Management Policies I:Their Development as Cor-porate Guides,” Research Study 76(New York: The American Man- agement Association,1996),p.21 ③T•R•Dye, Understan ding Public Policy, Englewood Cliffs, N.J.:Pretic-Hall,Inc,1987,p.2 ④Ira Sharkansky, Public Administration: Policy-Making in Government Agecies, 3rd ed.(Chicago: Rand McNally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