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及五个附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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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及五个附属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及五个附属文件(1+5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扎实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关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各项任务,探索建立我市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推动广州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重要意义

1.推动广州科学发展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助人自助”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社会工作人才主要分布在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工青妇、残联等社会管理服务领域,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是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发展社会工作,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建设和谐广州、推动广州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我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有力举措。必须把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社会管理格局、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制度为重点,以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岗位设置、培育社会组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手段,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构建和谐广州、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3.基本原则。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主要出发点和归宿点。

——坚持立足现实,建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工作体制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把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与社会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创新结合起来。

——坚持统筹兼顾,围绕大局稳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

4.主要目标。着力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薪酬保障和激励机制,力争在5年内,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活力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

主导推动、社会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建立起适应我市社会管理和服务需要、具有广州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初具规模。到2012年,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员达到1万人左右。到2015年,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员达到18000人,初步形成适应社会管理服务需要、与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的初、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梯次结构和面向各类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人才分布格局。

——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12年,着重在民政、司法及工青妇残等领域开发设置岗位,实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资格聘任制度,上述领域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10%,全市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20%;再用3-5年时间,全面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民政、司法及工青妇残等领域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20%,全市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35%。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形成一定规模。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特别是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到2012年,培育发展一批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初步建立服务项目较齐全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基本确立并得到有效推行。公共服务体系日益完善,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服务型政府基本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大量购买社会管理服务领域事务性服务工作的态势初步形成。

——社会管理服务方式有明显转变。发展社会工作的环境进一步优化,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社会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传统管理服务经验与专业社会工作的优势融合互补,一批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逐步转型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到2015年,社会工作理念、方法、技巧在社会管理服务主要领域得到全面推行。

三、实施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措施

5.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按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评价工作。通过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统一管理。结合当前实际,将未考取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以及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一定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工作人才范畴,登记成为社会工作员,并在一定时期内参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规范。根据发展社会工作的需要,对社会工作人才进行细化分类,完善职级评价体系。

6.实行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和保护制度。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员,须到民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只有通过登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方可以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的名义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7.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考核评估制度。研究制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明确绩效考核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以社会工作者能力、操守、业绩为主要考核评估内容,结合思想品德、职业素质、专业水平,由社会工作者所属机构、所服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8.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及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工作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执行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标准;在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执行所聘岗位薪酬标准;在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薪酬待遇参考政府公布的薪酬指导价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确定。根据社会工作人才的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等级,探索实行社会工作人才岗位津贴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和各项制度要求,完善社会

工作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将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纳入我市人才奖励体系。

四、着力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

9.建立完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标准体系。根据社会管理服务的发展需要,按照按需设置、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精简效能、科学规范的原则,明确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原则、岗位级别、工作标准和职责要求,大力推进社会工作岗位的开发和设置。科学测算一定时期内我市对社会工作人才的数量及结构需求,以“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逐步在社会管理服务领域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结合实际研究设计相应岗位等级、岗位数量,以及与社会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比例,形成我市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配备标准体系。推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聘任制度,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原则上应聘用社会工作者。

10.突出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体作用。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科学确定社会工作岗位结构比例。主要面向各类弱势群体、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将社会工作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也要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作为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有效载体的重要作用。将设置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岗位,作为评估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引导和鼓励其根据自身性质、服务领域和实际需求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11.加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对社会工作人才的使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公共服务和管理部门中具有社会工作管理服务职能以及与社会工作紧密相关的岗位,通过公选、定向招聘或选拔等方式,逐渐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注重培养选拔熟悉社会工作的优秀人才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在每年选拔公务员的计划中,逐步扩大面向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的比例。

12.推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广泛应用。遵循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在社会福利与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青少年教育、残障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推进和拓展社会工作。当前重点选择民政、司法、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领域进行先行先试,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社会工作领域,使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在社会管理服务主要领域得到有力推行和广泛应用。

13.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人才合理流动。加强社会工作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疏通社会工作人才就业渠道,畅通社会工作人才选拔、流动机制,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人才向基层流动,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就业。

五、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14.加强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统筹规划。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指导全市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15.加快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整合高校、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资源和工作力量,探索建立贯穿专业教育、入职教育、继续教育各阶段衔接的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发挥高校培养社会工作人才的基础作用,引导在穗高校调整优化高校专业结构和培养方向,加大社会工作科研投入,加强社会工作学科体系建设,发展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加强与香港社会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深化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穗港合作机制。建立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机制和管理平台,加

快培育本土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健全实习督导制度,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学习成长的平台。

16.着重抓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提升转化工作。在社会管理服务领域现有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是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织部分和重点发展对象。要加大政策和经费的支持力度,大规模开展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有计划、分层次培训,使他们掌握社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他们通过职业水平考试,提升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鼓励用人单位对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17.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建立社会工作人才终身学习培训机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以及通过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使他们在一定的时期内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水平。在设定的社会工作岗位的新入职人员,需要接受由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不少于15天的入职教育培训。

18.大力开展社会工作知识普及工作。适时适当地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开设社会工作课程,在各级党政干部、公务员教育培训中引入社会工作专题,将社会工作课程列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必读内容。在公务员通用培训教材中补充或增加社会工作相关知识点,广泛普及社会工作知识。直接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举办社会工作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工作知识的学习。制定相关引导措施,鼓励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务员在参加研究生课程或第二学历教育学习中选读社会工作专业。六、充分发挥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9.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发展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者,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载体,是社会工作人才施展才华的重要平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按照培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积极发展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培育力度,促使社会组织有效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有序参与到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来。

20.着重培育发展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坚持分类指导、有序发展的原则,重点培育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使之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后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接者。着重促进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在积聚人才、规范职业、强化专业、提升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规范整合一批现有的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进行提升转换。加强对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的支持和引导,强化社会工作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

21.建立健全扶持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等手段促进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创办成立。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政社分开、政事分离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加强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完善包括人员流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社工招聘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促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鼓励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落实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真正享受到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22.完善和规范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加大在公益服

务性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力度,发挥党组织在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等级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指导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组织奖惩机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监察评估,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机制,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多元管理格局。协助参与社会工作 七、积极引导广大志愿者

23.强化“社工+志愿者”联动发展机制。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协调机制,列入市社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联动服务工作。构建“社工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工”的互动格局,在市、区(县级市)志愿者组织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社工固定联系若干志愿者组织及一定数量的志愿者,负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工作。建立联动信息平台,实现社工、志愿者服务信息的实时共享。

24.发展壮大志愿者组织。广泛宣传普及义务服务理念,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及激励表彰制度,大力扶持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加快培育一支数量众多、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志愿者队伍。将志愿者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对志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义务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八、建立完善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

25.加强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统筹协调。深入研究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工作体系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通盘考虑,整体推进。结合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方向,引导社会工作合理有序地开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司法、财政、卫生、人口计生、机构编制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宏观指导;组织部门要把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方向,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要强化职能,狠抓落实,认真履行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结合自身职能,支持社会工作的发展。各区、县级市要完善统筹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在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根据市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把握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本地社会工作加快发展。

26.建立社会工作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社会工作经费投入机制。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地位和导向作用,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级市)财政预算范围,明确用于社会工作的财政资金总量目标,并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使公共财政成为社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确保社会工作有效开展。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确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大力拓宽社会工作发展融资渠道。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要留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吸引鼓励港澳和国外基金会在穗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引导它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27.加快推进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要勇于借鉴国内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快本市社会工作立法进程,明确社会工作者及其机构、政府、协会、工作对象等的权利义务,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信息披露、专业督导、服务评估、行业自律、违纪处罚等配套制度。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划、协议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和工作规范,建立完善经费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有章可循、有序运行。要不断加强社会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

在实践中推动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28.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和推广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宣传社会工作人才的典型事迹,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营造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大量涌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的生动局面。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

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参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社区专职人员员额的原则。

(四)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

(一)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二)岗位名称。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三)任职及晋升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同时,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颁布前,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1.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暂不规定岗位设置数量,但这些单位中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岗位,要逐步设置或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事业单位: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应保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70%;社会工作专业与其他专业在单位岗位中同等重要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应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50%左右;社会工作专业在单位岗位中是属于辅助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20%以下。

3.城乡社区组织:城乡社区按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社区服务机构内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区矫正、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岗位,明确为社会工作岗位。居(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参照城乡社区组织的岗位设置,促进专职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4.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及应以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35%;其他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25%。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2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30%—40%之间。

2.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同等重要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1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30%之间。

3.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辅助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5%左右,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20%之间。

4.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机构,应将上述岗位设置要求作为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日常管理的依据,作为评估从事公益服务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并依此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办法及人才配备方式

(一)岗位设置办法

采取“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实际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明确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组织中,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的方式,增设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社会工作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中,着力开发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二)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

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推进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以提升转换和引进专业人才相结合。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及参加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设有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有空编且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现行公务员、职员的招录(聘用)、晋升程序呈报审批;其余组织按市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考核聘用,由该组织自主决定。

六、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

(一)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机关工资制度执行,并由财政统发。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津贴总量时可适当高定。

(二)政府定期公布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由签约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在试点阶段,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可根据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的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广州市2009年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见附表)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薪酬成本。政府在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附表:广州市2009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

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附表

广州市2009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职位名称平均薪酬

(单位:元/月)备注

高级待定待定1.以上薪酬指导价适用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含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对薪酬指导价位进行调整。

中级社会工作师一级6500

社会工作师二级5700

社会工作师三级5000

助理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4000

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3500

员级社会工作员3000

试用期/

见习期博士研究生4200

硕士研究生3690

双学士班、研究生毕业

(没有硕士学位)3320

本科毕业2800

专科毕业2300

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增强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行为,提高用于社会工作的财政资金绩效,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运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原则

(一)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社会工作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财政支持力度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原则。(二)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合理、节俭高效的原则。

(三)立足当前实际,坚持增加财政支持与整合现有资源、鼓励社会筹措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社会工作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社会工作的财政投入。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调整现有社会服务的经费投入,整合各种渠道投入的资源,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同时,引导社会力量筹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捐赠用于社会工作。

(四)合理界定政府事权,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并通过购买、委托的方式将有关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明确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的事权,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根据各自事权及具体情况承担发展社会工作的经费。

二、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方式

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主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两种方式实现。(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根据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专业服务,政府依约向服务提供机构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二)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以下简称财政资助)是指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对于以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在开办费、教育培训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三、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范围

(一)政府以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方式,支持以下领域范围内的社会服务或项目:

1.社会工作专项服务。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

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一般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财政支持。

2.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平台建设。包括社会工作方面的教育、科研、培训、实习、督导、评估、宣传、交流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管理等项目。一般通过专项资助方式提供财政支持。

3.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对符合规划发展方向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在承办影响较大会议、进行新技术和服务新模式推广时,可给予专项经费的资助。

(二)属于上述财政支持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资质:

1.原则上要求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某些以企业或其他形式登记注册、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经评估鉴定后,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范围。

2.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组织创新及持续发展的能力。

3.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机构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机构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

4.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无不良纪录,在最近两年内,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均被考核评估为合格等次以上。

5.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组织管理

(一)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实施主体

1.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实施主体是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授权机构,以及享受财政核拨、核补经费或利用国有资金举办的企事业单位。上述实施主体可以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以其名义向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购买特定的社会工作服务或资助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

2.区(县级市)作为主要的购买方或资助方,负责辖区内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工作。市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则上只对在全市具有示范性、创新性的服务项目给予适当专项补助。个别经市本级完全承担的服务项目,可由市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实施购买或财政资助。

(二)管理职责及分工

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的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管理监督机构,受理并统筹协调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工作。

1.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编制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环节,统一申报程序;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的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中抽选;会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2.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社会工作项目;审核并批复本级年度包括社会工作项目在内的部门预算;组织协调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核本级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3.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主要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购买方及有关机构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购买服务程序

(一)确定拟购买的服务项目

1.设计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购买方)根据事权,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设计拟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有具体的服务领域、范围、指标要求及服务期限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创新性服务项目,购买服务主体可以公示该创新项目并接受社会组织或有关机构的申请,由社会组织或机构进行设计后提交审核。

2.科学测算购买服务费用。购买方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服务项目的购买费用。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购买方将拟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内容、测算经费及拟选择的服务提供机构)报区(县级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须在区(县级市)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级购买方负责实施的服务项目,直接报市民政局审核。

(三)选择服务提供机构

1.公布服务招标计划。经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方应将社会服务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购买方将需购买项目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试点阶段或确因特殊情况限制,也应尽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服务招标计划。

2.确定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方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不能仅以“价低者得”为原则,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素及服务质量。

(四)订立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方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五)履行合同。购买方按合同的约定向服务提供机构履行给付资金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约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购买方对购买服务负监管职责,项目完成后,由购买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财政资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向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资助的申请。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申请人必须具备本办法要求的资质。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的意见;

3.机构登记证书;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机构本年度审验报告(新设立的机构除外);

6.机构最近在3年内所承接服务项目的评估报告(新设立的机构除外);

7.其他评审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工作服务规划,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列入部门预算。

(三)拨付资金。项目经部门预算批复后,资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七、资金来源、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一)资金来源

1.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的财政投入。

2.社会工作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开展社会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辖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可根据市、区(县级市)财力状况和社会工作开展情况,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区(县级市)开展社会工作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3.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

4.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社会工作中。

5.鼓励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服务收费解决经费来源。

(二)资金监管

1.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社会工作的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2.服务提供机构及受资助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方、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终止经费拨付或资助,视情况追回支付或资助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绩效评价

1.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支出项目按《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穗财绩〔2008〕58号)和其他有关绩效评价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2.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财政部门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不断改善以后项目的选择发、审核和批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估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三)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评估主体

(一)购买方或社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的机构称为考核评估机构。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应提交该第三方的资质及能力证明供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方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必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标准

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标准。服务提供机构应配备有适应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三大手法。

(二)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量包含服务提供机构整体工作量和机构内社工平均工作量。机构整体工作量包括机构组织的大型活动次数、大型活动服务人次等。社工的平均工作量包括服务对象接触人次、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社区工作次数、社区工作服务人次等。

(三)服务质量标准。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对象的改变率,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服务区域的党政等有关部门对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相关的职能部门和组织对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

1.机构的制度建立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一系列管理服务制度,以及评价及修订这些制度的办法;应当在制订、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适当地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社工的意见。

2.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围绕服务项目的目标制订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计划应当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应当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3.服务资料的提供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制作宣传栏、宣传手册、资料单张或有关说明资料,清楚陈述机构服务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方式。服务说明所用文字措辞应当以明白易懂为原则,并须随时供需要接受服务的对象或市民阅览;如果条件具备,应当尽量将其服务说明派发给可能需要接受服务的市民及服务区域内的有关机构或社会团体。4.服务记录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其服务运作、服务活动以及投诉处理情况并完整保存;应当按时制作准确的统计报告,向购买方、社会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总结,并对于在总结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改善措施。5.财务管理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定期研究提高经济效益和降低运营成本;按要求或主动上报及公开财务报表。

6.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保持和促进社工及其他服务人员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机构人员队伍相对稳定,能积极参与服务决策。

四、考核评估方法

(一)考核评估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本办法的标准,进行多样化的综合考核评估。

(二)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包括审阅文件、面谈、观察、抽查等方法。审阅文件至少包括检查机构有关书面政策、程序、各项服务质量标准等文件;面谈至少应包括与服务对象、社工及机构负责人的单独面谈或小组座谈;观察至少应包含对机构、服务站点工作的实际探访;抽查至少应包含调查问卷、对机构计划、工作记录的随机调阅。

五、考核评估的实施程序

考核评估包括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在服务项目实施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立项或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自评。在服务周期的中期(由双方约定或购买方指定具体日期)及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服务提供机构须就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服务质量、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购买方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

(二)政府的考核评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提供机构自我评估之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考核评估小组,对服务项目进行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的综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考核评估结束时,应当提交考核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含服务提供机构针对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分项考核结果,以及综合考核评估结果。

六、考核评估结果评价

(一)考核评估分值比例。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对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的比例分别为20%、20%、30%、3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评估等次。服务项目的综合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申诉与复核。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评估结束后,向服务提供机构通报评估结果,并接受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受理机构须在受理申诉后的30日内,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奖惩。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服务项目,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服务提供机构适当的奖励。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应当视情况扣减经费,且该服务提供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应当敦促服务提供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直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任务的完成;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

七、其他

(一)本办法仅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用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还须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服务对象群体的服务,制订更具针对性的考核评估标准体系,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二)根据本办法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时,可以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考核评估标准进行细化以及适当的调整。

(三)服务提供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内部的考核评估工作手册。

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

社会组织实施办法

(试行)

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下称社工类社会组织)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载体,是社会工作人才施展才华的重要平台。为加快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扶持社工类社会组织

社工类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是指运用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着重扶持培育直接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组织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后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接者。

(二)大力培育发展为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团体。这些组织以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为目标,依法自愿组建,具有行业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特点。

(三)加快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或为社会工作提供支持的各种慈善基金会。

(四)鼓励支持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运用社会工作理念、知识、技巧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

二、建立完善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机制

(一)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针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快速登记通道。原则上,相关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可申请市或区民政局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面向社区提供服务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担任。对于社区或者农村镇(村)内设立、从事公益服务活动但不完全具备登记条件的基层社工类社会组织,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可以探索以备案形式进行管理的模式。(二)依托社会力量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工类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该组织运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支持高校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兴办社工类社会组织,鼓励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转型。

(三)建立行业管理服务体制。以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为依托,加强社会工作行业规范化管理服务机制建设。协会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行使社工培训及继续教育、行业规范和服务、维护社工权益以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等职

责。

三、优化社工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实施公共财政基本支持

1.一次性资助。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新设立社工类社会组织,根据具体的评估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资助。

2.基本经费支持。根据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及公益服务绩效等情况,在设备购置费、办公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资助。

3.以奖代补。对业绩突出、公益服务效果明显的社工类社会组织,由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用于补贴工作经费。

4.专项补贴。对有关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交流与合作、社会工作研究及宣传、社会工作平台建设等项目,视情况给予以专门的经费补助。

(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原由政府包揽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转移出来,按照定向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社工类社会组织来自财政支持及承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社工类社会组织使用国有房屋或公建配套用房开展服务的,其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参照社区居委会的标准执行。依法实行慈善捐赠税前抵扣,促进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工类社会组织。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四)盘活属于国有产权的闲置办公场所、培训中心、厂房,建设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孵化基地,优先满足社工类社会组织进驻。密切社工类社会组织与现有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基层社区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运用公建配套的社区服务用房以及其他服务用房等资源,为社工类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提供相应的便利。

(五)支持和鼓励社工类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其所得盈利全部用于发展公益服务。

四、加强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等级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着重明确社工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项目应具备的等级要求并择优扶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组织,围绕机构资质、社会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方面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参考条件。

(二)指导社工类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工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要推动社会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组织与管理规范;及时发布机构评估等信息;依据行为准则,处理违规社工类社会组织;推行社工类社会组织年报公告制度,向社会公示组织有关财务运作、接收和使用社会捐款(物)、服务效能、机构综合评估等方面的情况,树立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加强社工类社会组织专业化建设,重视培养、使用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建立社会工作督导制度。

(三)建立社会组织奖惩机制。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发挥作用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监察评估。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形成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严格资金监管,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资金效益,确保服务质量。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权利,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登记管理的人员范围

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员是指未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依据本办法登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按本办法规定登记的执业人员。经登记的人员,方可以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

二、登记管理机构

广州市民政局或其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广州市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工作。

三、登记类别及登记期限

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未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四、首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的条件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并持有相关资格鉴定证书;或持高等院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或持高中(中专)以上毕业文凭,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且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不少于100小时;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水平证书,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首次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

(3)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业证明(该证明须反映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及该单位的主要业务领域,以及申请人的服务年限、职位和主要从事的工作等情况);

(4)接受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证明;

(5)登记申请表。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3)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首次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社会工作员,予以登记并发给由广州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广州市社会工作员登记证书》;审核合格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予以登记并根据其职业水平评价级别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再登记

(一)再登记条件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及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的继续教育。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社会工作员在首次登记之后至再登记之前,如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的首次登记,不再进行社会工作员的再登记。

(二)再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登记证书;

3.继续教育证明;

4.再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再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情形

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形,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姓名有更改;

2.工作单位有变动;

3.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程序

1.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两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登记管理机构在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原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或另发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不变。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情形

经相关程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其社会工作者的登记: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3.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4.其他需要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

(二)注销登记程序

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的建议及理由;

2.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基本确认有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情形的,提交由登记管理机构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应视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经审议确认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书》并送达被注销登记人;

5.被注销登记人可在收到该决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

6.逾期不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维持注销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失效,不得再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名义从事社会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三)有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民政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0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5%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2018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1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 <查看评论>大洋新闻时间: 2012-10-19 来源: 广州日报 (2012年9月19日)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新型城市化推动广州科学发展 1.重大意义。 广州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是探索特大型城市科学发展的创新实践,是遵循世界城市发展规律、破除“增长停滞魔咒”和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的积极探索,是推动城市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同步发展的重要途径,是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新期待的根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全面提升领导城市工作能力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生活显著改善,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但必须清醒看到,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逐渐凸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新挑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民生幸福为主旨,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敢于先

行先试,促进城市发展从“重物轻人”向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幸福作为最高追求转变,从拼土地、拼汗水、拼资源向拼人才、拼知识、拼创新转变,从城乡二元分割向城乡一体发展转变,从城市“摊大饼”式的外延扩张向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的集约高效城市发展格局转变,从“千城一面”向更加注重传承岭南优秀文化、凸显城市特色转变,从全能型政府向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的善治模式转变,努力闯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广州特色的科学发展新路,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2.目标定位。 广州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要紧紧围绕满足人的需求、提升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牢固树立低碳、智慧、幸福的城市发展新理念,强化人才、知识、创新的发展新动力,把握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三个重大突破”新抓手,优化“一个都会区、两个新城区、三个副中心”的城市空间新布局,打造花城绿城水城的生态城市新品牌,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创造绿色健康、文明和谐的幸福新生活,把广州建设成为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到2015年,新型城市化发展实现大提升,科学发展实力明显增强,民生福祉明显改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1)综合经济实力继续保持全国领先,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国际商贸中心功能明显提升,国家创新型城市率先建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60项、备案 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

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2日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条凡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穗府〔2009〕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着力推进我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旧”改造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宜居现代城市的必然要求。为推进该项工作,省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历史性契机。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三旧”改造的思想认识,增强抓好“三旧”改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掌握“三旧”改造工作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使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严格掌握好“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三旧”改造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为此,省政府文件对“三旧”改造的范围及享有的政策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各级、各部门推进“三旧”改造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科学制订出台符合广州实际的“三旧”改造专项政策,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对申请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逐一进行对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列入,对已列入“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执行好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确保省“三旧”改造政策不滥用,使重点改造项目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快完成改造任务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已经2014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费。 第二章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对2018年度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设立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 对2018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的个体工商户,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2018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穗办[200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1 【实施日期】200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 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粤组通〔2001〕40号)的精神,参照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竞争范围和对象 在市级机构改革中,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群团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但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其岗位定员可采取“双向选择”、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是本机关现有同级职务人员和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任副处级满两年、任正科级满三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5周岁以下。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中专学历的现任正副处长(主任),允许参加同级职位竞争上岗。年龄的计算以2001年12月31日为线。 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加竞争,对任正科级职务满两年或年龄在3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息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市政务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共享。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完整、无偿提供、合法使用。 (三)高效便民。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平稳、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管理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明确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提供责任部门,定期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务信息共享目录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东莞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 改革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字[20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 (穗字〔2011〕8号 2011年3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推进“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区(县级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巩固亚运城市建设管理成果,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关于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工作部署,现就推进我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经过多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调整优化市、区(县级市)事权划分,行政运行

机制规范有序,政府职能全面有效履行,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通过举办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城市基础建设和环境建设迈上新的台阶,进一步提升了广州在国内外的影响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市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要求仍然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市与区(县级市)职责不清、权责脱节,以及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条块关系不顺,行政运行和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区(县级市)政府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势在必行。通过改革,进一步消除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充分释放区(县级市)发展潜力,提升我市后亚运时期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实现城市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共赢的发展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机制为重点,切实扩大区(县级市)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级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重心下移,放收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切实做到对下放权、让权;严格控制留权、收权。充分调动区(县级市)政府的积极性,形成能放则放、放收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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