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精解

美国合同法精解

篇一:《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9、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张寿民:《罗马法论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

52、[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XX年版。

印度法

丘日庆:《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英]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卷),李荣熙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王云霞、何戍中:《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年版。

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楔形文字法

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上古),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

法学教材xx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吴蒙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辑:《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

[英]爱德华滋:《汉穆拉比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王立民:《古代东方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日尔曼法:

[古罗马]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日尔曼尼亚志》、马雍、傅正元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由嵘:《日尔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法兰克]都尔教会主教格雷戈里:《法兰克人史》,[英]道尔顿英译,寿纪瑜、戚国金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古罗马]恺撒:《高卢战记》,任炳湘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法]基佐:《法国文明史》,沅芷、伊信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XX 年版。

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年版。

李秀清:《日尔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

二、教会法:

1.张绥:《基督教会史》,上海书店1992年版;

2.董进泉著:《黑暗和愚昧的守护神——宗教裁判所》,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圣经》,中国基督教协会出版发行;

4.[英]诺·库尔森著:《伊斯兰教法律史》,吴云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5.吴云贵著:《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6.吴云贵著:《当代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

7.《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8.[比]亨利·皮朗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9.[美]汤普逊著:《中世纪经济社会史》,耿谈如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0、[埃及]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纳忠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1990、1991年版。

11、高鸿均:《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12、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13、[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4、[德]汉斯-维尔纳·格茨:《欧洲中世纪生活7-13世纪》,王亚平译,东方出版社20XX年版。

1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7、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版。

18、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

三、普通法系的形成及普通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

1.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2.[英]温斯顿·丘吉尔著:《英语国家史略》,薛力敏等译,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

3.[英]密尔松著:《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冬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4.[英]戴雪著:《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5.[英]劳森、B.拉登著:《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英]阿蒂亚著:《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7.[英]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8.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9、[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10、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1、程尚清:《当代英国法律制度》,延边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2、[英]鲁伯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3、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英]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5、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XX年版。

16、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7、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美国法

1.何勤华主编:《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黄绍湘著:《美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何家宏主编:《当代美国法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版;

4.[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6.马新彦著:《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7.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9.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年版;

12.韩苏琳编译:《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

13、[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4、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5、《美国统一商法典》,潘琪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

1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

社1995年版。

17、[美]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郑戈等译,书店1996年版。

18、[美]莫顿·霍维茨:《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谢鹏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四、大陆法系的形成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

法国:

1、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XX 年版;

2、沈炼之主编:《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法]古斯塔夫·佩泽尔著:《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XX年版;

4、[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李静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拿破仑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6、[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和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

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9、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0、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1、《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5、[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何勤华等:《大陆法系》,商务印书馆20XX年7月。

德国:

7、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XX 年版;

8、[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朱岩

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9、[德]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德]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1、邵建东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2、《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

14、[德]库特·宗特海默尔:《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孙光武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本。

15、沈达明、梁仁光:《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16、[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7、刘兆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9、[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

伟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0、[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日本:

14、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5、赵建民、刘予苇主编:《日本通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6、董璠舆主编:《日本司法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

17、[日]宫泽俊义著:《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

18、宋长军著:《日本国宪法研究》,时事出版社1997年版;

19、邓曾甲著:《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0、[日]丹宗昭信等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21、[日]高柳真三:《日本法制史》(一),有斐阁1949年版。

22、[日]石井良助:《日本法制史概要》,创文社1952年版。

23、[日]中野贞一朗等编:《民事诉讼法讲义》,有斐阁1976年版。

24、[日]小室金之助:《商法概说》,成文堂1979年版。

25、[日]中山研一:《刑法总论》,成文堂1982年版。

26、[日]荒木诚之:《社会保障法》,青林书院新社1983年版。

篇二:合同法

参考书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

2、王利明:《合同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3、王军:《美国合同法》,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XX年。

4、王军:《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XX年。

5、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XX年。

7、黄建中:《合同法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

8、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9、李晓斌:《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合同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

典型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10、冯文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原

理精解·案例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合同法课程小论文

1、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2、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3、浅论信赖法律关系

4、浅谈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5、浅议出卖人的权利担保责任

6、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研究

7、浅析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

8、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9、格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10、浅谈第三人利益合同

11、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12、客运合同客票法律性质探析

13、浅论合同期前救济制度

14、论债权保全制度

15、浅谈委托合同解除权

16、前合同义务研究

17、后合同义务研究

18、浅谈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

19、仓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与选择

21、论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

22、再论违约责任制归责原则

23、论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

24、企业借贷合同效力探析

2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探讨

26、免责条款研究

27、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

以上为20XX级合同法课程小论文题目。小论文具体要求:字数在4000字左右,要求有目录、摘要和关键词,文章末尾附有本文写作的参考文献;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剽窃;最后交稿截止日期6月17日,由学习委员统一收好上交给杜卫红老师。

案例分析题

1.甲煤矿公司长期以某价格从乙机电公司购买某品牌

和型号的直流电动机,双方合作愉快,从未发生合同纠纷。20XX年3月15日,甲煤矿公司与乙机电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电机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机电公司于4月15日前向甲煤矿公司供应20千瓦电机20台,甲煤矿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向乙机电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机电公司四处寻找货源,至4月14日甲煤矿公司所需电机仍无着落。乙机电公司负责人发现合同中未写明须交付直流电动机,尽管其明知甲煤矿公司一直购买的是直流电动机,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便向甲煤矿公司交付了20台20千瓦交流电动机。10日后,甲煤矿公司发现乙机电公司交付的不是自己需要的直流电动机,要求乙机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机电公司称因合同条款不明造成自己误解,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请问:乙机电公司的履行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哪种原则?

2.1995年元月,D省E地区电力实业公司供销部业务员张某得知F省G市H机电公司驻I省办事处可供金属鱼尾板材,主动与该办事处联系业务,为防止受骗上当张某特意到仓库看货,在得到办事处保证付款后5天内发货的承诺后,遂与对方签定了价值88万元的购销合同。但付款90天后,仍不见任何货物,于是赶紧要求对方退款。但这笔88万元的款项已被支解取走。经查实,这个F省H机电驻I省办事处子虚乌有,其办公地点是临时租用的,货物也是其他单位存放于仓库内的。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与陌生客

户订约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3.20XX年5月李某退休,欲办一家食品加工厂,但缺少机器。经朋友介绍,6月李某从王某处购得一套机器,价值3万元。双方约定,李某在收到王某交付的机器后3个月内付款,为保证王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双方以李某一处房产为标的物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8月,李某发现在签订机器买卖合同时,王某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了该买卖合同。王某认为李某撤销买卖合同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实现抵押权,以弥补损失。问:王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甲商贸公司因圣诞节将临,急需一批圣诞老人布娃娃,遂向乙玩具厂、丙玩具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如贵厂有货,请速回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两家玩具厂在受到函电后,都向甲商贸公司回复了函电,称备有现货,且告知了该布娃娃的价格。但乙玩具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甲商贸公司送去所需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在该批布娃娃100箱到达之前,甲商贸公司认为丙玩具厂价格合理,因此,向丙玩具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请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第二天,乙玩具厂布娃娃送到,甲商贸公司称已决定购买丙玩具厂货物,故不接受乙玩具厂货物。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甲商贸公司与乙玩具厂

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5.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20XX美元/公吨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的2个月交货,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限3天内回复。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shipment immediately (接受,请立即装船)”中方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立即装运)”。此时该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了3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请问:从法律角度看,此合同成立与否?为什么?

6.20XX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T市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价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某在发现后将该公文包捡起并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该公文包带走。4月4日朱某在T市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某在得知该寻包启事后,即与朱某取得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行牡慕馐吐邸а芯俊003年第4期。代表性学者包括胡长清、梅仲协、史尚宽、郑玉波、孙森淼。

二、违约金条款的解释

在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不会照搬法条来进行约定。如何判断一个违约金条款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是否以合

同中有无“惩罚”二字为标准,还是以有无“赔偿额预定”为标准;抑或依据《合同法》第125条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法院进行判断的权力有多大,可否在当事人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的情况下修正为赔偿性违约金?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断定是何种性质的违约金时,应当依据什么规则?

(一)是否以合同中有无“惩罚”等字眼为标准?

1. 中国大陆的实践

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没有采取这种标准。比如在“赵志敏与杭州天锴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尽管当事人约定“天锴公司逾期供货或美诺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金额向对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惩罚性违约金”,但是从其诉讼请求中未看出有另行给付迟延赔偿的要求,故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也不能做僵硬地文义解释;反之,在“诸暨市振兴建筑工程公司与上海中联兴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给付金钱迟延)中,原被告在《锚杆静压桩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工程完成产值的50%逐月支付,工程竣工后,付至竣工结算价的75%,余款20%待质监部门鉴定合格后支付,尾款5%在一年后付清。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外,还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拖欠工程款的被告支付工程款即迟延利息损失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2)[1]

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1、承诺的概念承诺,又称接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1条)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2、承诺的要件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只能是要约人愿意与之建立法律拘束关系的对象,故只有受要约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享有承诺的权利。[案例2-5]英国1908年鲍威尔诉李氏一案中,原告致函某校董会愿任校长一职,校董会表决同意,某校董未经授权将决议内容告诉了原告。但校董会在下一次会议上推翻了前次决议,决议另聘他人为校长。原告以该校董会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校董会未委托任何人向原告传达承诺,该传达无效。(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既然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了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故承诺只有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才有意义。在合同毋需要约人亲自履行的情况下,承诺也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3条1款)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4条)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23条2款) 对合理期限的长短,我国合同法未做具体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应在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史尚宽先生将“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期”,即“合理期间”,分为三段: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②做承诺所必要的时问;③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时间。其中,①与③的期间依通讯方式确定,如依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通常所必要的期间。如果要约及承诺的通知,途中有非常事变(火车障碍、暴风雨等)的迟延,要约人如果知道该情况的发生,应当斟酌以定其达到所必要的期间。此必要期间,依其通知 合理的承诺 期限的性判断

合同法33条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确认书实际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郭科永K201102188 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也能促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

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合同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试卷代号:104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面各项中,不属于书面合同的是( )。 A.表格合同 B.合同确认书 C.定式合同 D.保险单 2.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承诺生效地 C.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当事入主营业地 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 C.无效 D.可撤销 4.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5.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 )。 A.自由主义 B.当事人同意主义 C.通知主义 D.法定主义 6.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 A.不承担连带责任 B.承担按份责任,‘ C.依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D.承担连带责任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A.研究开发人所有 B.委托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1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 )。 A.利害关系人 B.代理人 C.居闻人 D.当事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请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 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

美国合同法案例 合同落空——克雷尔诉亨利.doc

四、合同落空理论 克雷尔诉亨利 Court of Appeal,1903. 2 K.B.740. 沃恩·威廉斯法官,认为本案的真正问题是在很多英国法院的判决中被采纳的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在英国法的适用范围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泰勒诉考德威尔一案中较为著名(3 B & S.826)我并不认为引入英国法的这项原则应当被限制在这样一些案例中,这些案例中引发合同履行不能的事件致使合同的标的物灭失,或一些条件和事情的处境明示地特定成为构成致使合同标的不构成或不存在的条件。我认为,必须先确定,并非一定是根据合同条款,如果接受请求,也可以从必要的相关信息来确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外部条件,确定什么是合同的标的,然后问此重大合同是否需要一个假设存在一个事物的状态作为基础。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情况将限制合同法一般原则的适用。并且在此类案例中,如果合同因为这种双方当事人假定的作为合同基础的事物的状态不存在而变得无法履行,则不会限制违约。然而当前案例的事实情况如何?合同包括6月20日被告和原告的代理人塞西尔的往来信件两封。这两封信并未提及加冕典礼,但是仅仅克雷尔喜爱女生的房屋,或者有部分提及房屋在6月26日和27日两日当中白天时段的使用,共计75元,已付25元,剩余的50元于6月24日交付。但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书面证词陈述了案例的事实,即原告的广告上有涉及为观看加冕仪式的房屋白天可供出租的内容,被告由此才被引诱,才联系了房屋管理人员租房事宜。管理员说房主将为提供观看加冕仪式的目的出租这套房屋,但是仅仅在26日和27日白天而不包括晚上的时间。法官认为,此两套房的出租目的即观看加冕仪式。法院认为此案不是房屋出租问题,而是为特定目的的房屋使用许可。法官认为,之前声明的在当天沿着之前宣布路线举行的加冕典礼的进行时合同成立的基础;并且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现在的这种加冕典礼取消的情况;并且合同中规定被告承担的在指定日期交付房租的义务的条款尽管笼统和一般化,但是对于后来发生的意外事件并不适用。有人建议,在争论的过程中,如果加冕仪式和典礼在预定的时间发生是合同的基础,并且一般条款因此被加以限制性解释,以至于如果沿着确定路线的加冕仪式并未进行,他们可以解除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遵循这一原则,如果一个出租车司机应运载某乘客在赛马日至爱普索姆,而且收取了相对较高的价格,如10个货币单位。如爱普索姆的赛马因为某些原因并无可能,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义务;但

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能够行使或能够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可撤销,侧重爱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要求法律加以干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但产生纠纷后许多当事人却不明白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爱护自己差不多或立即受到损害的利益。即使有部分当事人提出撤销要求,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作为处理,专门当这种撤销要求不明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难以通过法院裁判得到爱护。因此,有必要对可撤销合同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清晰其真实涵义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实践操作中准确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没有任何进步,更不用讲与外国立法相比仍旧滞后。《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其中包括5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阻碍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却将专家建议稿的5条合并为1条2款,内容上作了简化和压缩。全民讨论稿时又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进行了简化,将征求意见稿的2款变成1款即现在的第54条。尽管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对该条款规定具体化,但立法者却将那个咨询题留给了法官,留给了法官的判定。如何正确明白得和准确适用合同的可撤销法则,则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适用过宽,会被利用以躲避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侵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过严,又不能爱护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合法权益受害的当事人,而侵害公平原则。因此,笔者拟对我国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明白得和适用。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可撤销合同诸成因之一的重大误解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于误解的涵义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美国合同法精解

美国合同法精解 篇一:《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比较合同法》期末考试试卷(B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比较合同法》期末考试试卷(B卷) 课程代码及课序号:LAW306—0 学号: 姓 名: 成 绩: 班级: 课序号: 任课教师: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合计 分值 一、概念题:(每题4分,共16分) 得分 1. 简式合同 2. 过去的对价 3.口头证据规则 4.预期违约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得分 1. 在特定情况下,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 ) 2. 普通法上,如果承诺中对要约的条款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在法律上等于一项反要约。 ( ) 3. 英国法上,允诺不得反言不能创造新的诉因。 ( ) 4. 甲向乙购买特定物,订立合同时双方不知道该特定物已灭失,则甲有权向乙主张损害赔 偿 ( ) 5. 甲(16岁)向乙购买了一辆汽车,开了一年后还给乙,则乙有权要求卖出车与返还车 的差价。 ( ) 6. 甲在对乙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利润丰厚的合同进行了详细研究,并听取了投资分析 师的意见后,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若招股说明书对该合同有不正确说明,则甲受到该合同 约束。 ( ) 7. 甲饭店出租会议室给乙使用三天,出租第一天甲饭店发现乙用该会议室召开非法会议, 仍让乙使用了三天。则甲饭店有权要求三天的租金。 ( ) 8. 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如果书面文件中的词语有两种含义,应选择使文件有效而不是 无效的含义。 ( ) 9. 甲与乙商谈构买乙的办公楼,乙告诉甲所有的办公室均已出租,但未告知甲三分之二的 租户发出了退租通知,甲与乙订立了合同,则甲无权撤销合同。 ( ) 10. 甲乙为邻居,甲院内有井,乙院内没有水源供应。双方订立合同,由甲向乙提供生活用 水。后甲乙闹矛盾,甲几次故意停水,给乙造成生活不便,则乙有权就因此导致的生活不便 要求损害赔偿。 ( ) 三、选择题:(每题1分,共24分) 得分 1、以下关于《合同法重述》的正确说法是: A、《合同法重述》是美国普遍适用于各州的制定法规则 B、《合同法重述》是美国官方制定的法律规则 C、《合同法重述》是美国学者归纳的州判例法规则 2、单边合同与双边合同的划分标准是:

美国合同法案例

雷恩·马谢尔公司诉普罗拉托过滤器分公司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 【案由】1977年,原告收到一份寄自被告的广告性的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普罗拉多牌商品的订单;依通函中的说明,购买每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回扣。回扣依订单金额的大小而不同。其中一项规定,购买10万磅重的普罗拉多牌产品,普罗拉多公司将赠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布伊克·厄勒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相相机。汽车和相机的零售报价为17450美元,买主只须为此再付500美元。 原告在读了这一通函之后,将一张认购10万磅以上普罗拉多牌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在收到这一订单之后,普罗拉多打电话给原告说,该订单没有被接受。此后,被告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原告也没有付款。原告提起这一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判词】解决本案争议的原则已经由威利斯顿教授在教科书中作了如下表述:通常,在当事人之间,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谈判是通过一般性地表达依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进行讨价还价的愿望而展开的。然而,对当事人的语言和行为的自然的解释却是,他们在邀请对方发出要约,或者就未来可能发生的讨价还价的条件提出建议。他们并不是在发出不再反悔的要约。当这种有争议的言辞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时候尤其是这样;因此,如果有人把商品按特定的价格作了广告,该广告不是一项要约。如果一个有心的买主表示他要按该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该种商品,合同并不因此而成立。人们更乐于接受的解释是,广告仅是一种邀请对方与自己进行讨价还价的表示。一份公布的价格表也不是一个依公布的价格出售货物的要约。 本法院判决,被告寄出的小册子不是—个要约,原告的订单才是要约。该要约并没有被接受。原告败诉。

合同法期末测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无名合同是指(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

CONTENT目录(共十六章385条) 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 Chapter 2 FORMA TION OF CONTRATCTS------PARTIES AND CAPACITY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 Chapter 3 FORMA TION OF CONTRACTS---MUTUAL ASSENT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一致 CHAPTER 4 FORMA TION OF CONTRACTS—CONSIDERA TION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约因 CHAPTER 5 THE STATUTE OF FRAUDS第五章防止欺诈条例 CHAPTER 6 MISTAKE第六章错误 CHAPTER 7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 第七章虚假的意思表示,胁迫以及不当影响 CHAPTER 8 UNENFORCEABILITY ON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 第八章合同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 CHAPTER 9 THE SCOPE OF CONTRACTUAL OBLIGA TIONS 第九章合同义务的范围 CHAPTER 10 PERFORMANCE AND NON-PERFORMANCE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 CHAPTER 11 IMPRAC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 AND FRUSTRATION OF PURPOSE 第十一章履行不能和履行目的落空 CHAPTER 12 DISCHARGE BY ASSET OR ALTERATION 第十二章双方合意或变更合同以解除合同义务 CHAPTER 13 JOINT AND SEVERAL PROMISORS AND PROMISEES 第十三章连带允诺人和受允诺人 CHAPTER 14 CONTRACT BENEFICIARIES第十四章合同受益人 CHAPTER 15 ASSGINEMNT AND DELEGATON 第十五章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托 CHAPTER 16.REMEDIES第十六章违约救济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美国合同法条文

§ 1. Contract Defined Link to Case Citations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 2. Promise; Promisor; Promisee; Beneficiary Link to Case Citations (1) A promise is a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act or refrain from acting in a specified way, so made as to justify a promisee in understanding that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 (2) The person manifesting the intention is the promisor. (3) The person to whom the manifestation is addressed is the promisee. (4) Where performance will benefit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promisee, that person is a beneficiary.

§ 3. Agreement Defined; Bargain Defined Link to Case Citations An agreement is a manifestation of mutual assent on the part of two or more persons. A bargain is an agreement to exchange promises or to exchange a promise for a performance or to exchange performances. § 4. How A Promise May Be Made Link to Case Citations A promise may be stated in words either oral or written, or may be inferred wholly or partly from conduct. § 5. Terms Of Promise, Agreement, Or Contract Link to Case Citations (1) A term of a promise or agreement is that portion of the intention or assent manifested which relates to a particular matter.

合同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试题(二)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 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B )。 C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 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 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 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B ) C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B )。A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合同法第二次重述 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 第一章 合同条款的含义 §1. CONTRACT DEFINED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1.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2. PROMISE; PROMISOR; PROMISEE. (1) A promise is a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act or refrain from acting in a specified way,so made as to justify a promisee in understanding that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 (2) The person manifesting the intention is the promisor. (3) The person to whom the manifestation is addressed is the promisee.... (4) Where performance will benefits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promisee, that person is beneficiary. §2. 允诺;允诺人;受允诺人 (1)允诺就是以特定方式实施或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使受允诺人正当地认为一个允诺已经作出。 (2)作出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允诺人 (3)该意思表示所指向的人为受允诺人。 (4)如果该允诺的履行使除受允诺人之外的他人获利,则该人为受益人。

中美法律中关于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2008年第6期兰州学刊No. 6 2008总第177期L a n zhou xue kan Gene r a l. No. 177 ·法学研究· 中美法律中关于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李彦芳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 [摘要] 属于普通法系的美国合同法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则方面各有其特色。体现在赠与合同方面,二者在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三个问题上,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研究它们对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规定的完善、以及了解美国的相应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单务合同;任意撤销权;公益性;瑕疵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 3492 ( 2008 )06 - 0107 - 03 作者简介:李彦芳,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美国合同法是普通法,其基本原理和规则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有很大不同,但也不乏异曲同工之处。美国合同法的主体来自于其建国二百余年间的司法判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其建国前英国法的判例传统;我国合同法的主体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的赠与合同,两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显得各有千秋,都有可借鉴之处。从以下几个方面可略见端倪。 一、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所以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基于此种考虑,各国合同法一般有两种作法:一种是采纳实践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有效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须有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的行为。此设定允许赠与人在交付前反悔,对赠与人较为有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该款司法解释在过去法律未对赠与合同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指导司法实践起了很大的作用;另一种是采纳诺成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 对赠与人有约束力。这种立法模式对保护受赠人有利。如《法国民法典》第938条规定:“正式接受的赠与,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即告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受赠人,无须其他的交付手续。”[ 1 ]但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又同时规定了赠与人撤回赠与的权利。 美国是联邦国家,赠与为州法,各州情形并不完全一致。长期以来,美国各法院一再说明,赠与的要件除了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规定无瑕疵外,还须有赠与财产之充分交付( suffi2 c ien t delive ry of the p rop erty) ,而且大多数州法典也另外规定不动产和无体财产权( inco r po rea l p r ope rty)之赠与,必须以书面为之,经见证并公证,才生效力。由此可知,美国法上的赠与,原则上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以书面为之,才生效力。[ 2 ] 此称为赠与之要式性或要物性。在不符合要式性或要物性之前,赠与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当然受赠人也就无法要求赠与人履行其赠与的义务,与此同时,赠与人理应享有撤销权。可见,虽然美国属于不同传统的英美法系,但美国对赠与合同实际上是采取实践合同的态度。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条虽然没有像德国、日本、台湾等立法那样突出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或“合意”,但也没有突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这样立法上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曾使得学术界对于一般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一般赠与合同的性质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若只有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转移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实际未交付赠与物时,则赠与合同根本就不成立。因此,赠与人当然可以依自己的意愿任意撤销自己的赠与意思表示,这既不构成违约,也不会对受赠人造成相关利益的损害。[ 3 ]但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所做的定义来看,将其定位于诺成合同也较为合理。 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人本该履行合同,但考虑到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只承担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权利,系纯获利益者,有失公平,法律又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适当减轻了赠与人的合同义务,相对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是,任何权利都应有所限制,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未免失之过宽。从法律条文的表面上看,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几乎毫无限制,赠与人在行使此撤销权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即使给受赠人造成经济损失,一般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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