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案例

雷恩·马谢尔公司诉普罗拉托过滤器分公司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

【案由】1977年,原告收到一份寄自被告的广告性的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普罗拉多牌商品的订单;依通函中的说明,购买每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回扣。回扣依订单金额的大小而不同。其中一项规定,购买10万磅重的普罗拉多牌产品,普罗拉多公司将赠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布伊克·厄勒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相相机。汽车和相机的零售报价为17450美元,买主只须为此再付500美元。

原告在读了这一通函之后,将一张认购10万磅以上普罗拉多牌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在收到这一订单之后,普罗拉多打电话给原告说,该订单没有被接受。此后,被告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原告也没有付款。原告提起这一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判词】解决本案争议的原则已经由威利斯顿教授在教科书中作了如下表述:通常,在当事人之间,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谈判是通过一般性地表达依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进行讨价还价的愿望而展开的。然而,对当事人的语言和行为的自然的解释却是,他们在邀请对方发出要约,或者就未来可能发生的讨价还价的条件提出建议。他们并不是在发出不再反悔的要约。当这种有争议的言辞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时候尤其是这样;因此,如果有人把商品按特定的价格作了广告,该广告不是一项要约。如果一个有心的买主表示他要按该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该种商品,合同并不因此而成立。人们更乐于接受的解释是,广告仅是一种邀请对方与自己进行讨价还价的表示。一份公布的价格表也不是一个依公布的价格出售货物的要约。

本法院判决,被告寄出的小册子不是—个要约,原告的订单才是要约。该要约并没有被接受。原告败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2)[1]

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1、承诺的概念承诺,又称接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1条)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2、承诺的要件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只能是要约人愿意与之建立法律拘束关系的对象,故只有受要约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享有承诺的权利。[案例2-5]英国1908年鲍威尔诉李氏一案中,原告致函某校董会愿任校长一职,校董会表决同意,某校董未经授权将决议内容告诉了原告。但校董会在下一次会议上推翻了前次决议,决议另聘他人为校长。原告以该校董会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校董会未委托任何人向原告传达承诺,该传达无效。(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既然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了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故承诺只有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才有意义。在合同毋需要约人亲自履行的情况下,承诺也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3条1款)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4条)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23条2款) 对合理期限的长短,我国合同法未做具体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应在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史尚宽先生将“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期”,即“合理期间”,分为三段: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②做承诺所必要的时问;③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时间。其中,①与③的期间依通讯方式确定,如依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通常所必要的期间。如果要约及承诺的通知,途中有非常事变(火车障碍、暴风雨等)的迟延,要约人如果知道该情况的发生,应当斟酌以定其达到所必要的期间。此必要期间,依其通知 合理的承诺 期限的性判断

美国合同法案例 合同落空——克雷尔诉亨利.doc

四、合同落空理论 克雷尔诉亨利 Court of Appeal,1903. 2 K.B.740. 沃恩·威廉斯法官,认为本案的真正问题是在很多英国法院的判决中被采纳的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在英国法的适用范围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泰勒诉考德威尔一案中较为著名(3 B & S.826)我并不认为引入英国法的这项原则应当被限制在这样一些案例中,这些案例中引发合同履行不能的事件致使合同的标的物灭失,或一些条件和事情的处境明示地特定成为构成致使合同标的不构成或不存在的条件。我认为,必须先确定,并非一定是根据合同条款,如果接受请求,也可以从必要的相关信息来确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外部条件,确定什么是合同的标的,然后问此重大合同是否需要一个假设存在一个事物的状态作为基础。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情况将限制合同法一般原则的适用。并且在此类案例中,如果合同因为这种双方当事人假定的作为合同基础的事物的状态不存在而变得无法履行,则不会限制违约。然而当前案例的事实情况如何?合同包括6月20日被告和原告的代理人塞西尔的往来信件两封。这两封信并未提及加冕典礼,但是仅仅克雷尔喜爱女生的房屋,或者有部分提及房屋在6月26日和27日两日当中白天时段的使用,共计75元,已付25元,剩余的50元于6月24日交付。但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书面证词陈述了案例的事实,即原告的广告上有涉及为观看加冕仪式的房屋白天可供出租的内容,被告由此才被引诱,才联系了房屋管理人员租房事宜。管理员说房主将为提供观看加冕仪式的目的出租这套房屋,但是仅仅在26日和27日白天而不包括晚上的时间。法官认为,此两套房的出租目的即观看加冕仪式。法院认为此案不是房屋出租问题,而是为特定目的的房屋使用许可。法官认为,之前声明的在当天沿着之前宣布路线举行的加冕典礼的进行时合同成立的基础;并且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现在的这种加冕典礼取消的情况;并且合同中规定被告承担的在指定日期交付房租的义务的条款尽管笼统和一般化,但是对于后来发生的意外事件并不适用。有人建议,在争论的过程中,如果加冕仪式和典礼在预定的时间发生是合同的基础,并且一般条款因此被加以限制性解释,以至于如果沿着确定路线的加冕仪式并未进行,他们可以解除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遵循这一原则,如果一个出租车司机应运载某乘客在赛马日至爱普索姆,而且收取了相对较高的价格,如10个货币单位。如爱普索姆的赛马因为某些原因并无可能,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义务;但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郭科永K201102188 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也能促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

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能够行使或能够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可撤销,侧重爱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要求法律加以干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但产生纠纷后许多当事人却不明白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爱护自己差不多或立即受到损害的利益。即使有部分当事人提出撤销要求,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作为处理,专门当这种撤销要求不明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难以通过法院裁判得到爱护。因此,有必要对可撤销合同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清晰其真实涵义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实践操作中准确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没有任何进步,更不用讲与外国立法相比仍旧滞后。《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其中包括5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阻碍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却将专家建议稿的5条合并为1条2款,内容上作了简化和压缩。全民讨论稿时又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进行了简化,将征求意见稿的2款变成1款即现在的第54条。尽管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对该条款规定具体化,但立法者却将那个咨询题留给了法官,留给了法官的判定。如何正确明白得和准确适用合同的可撤销法则,则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适用过宽,会被利用以躲避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侵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过严,又不能爱护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合法权益受害的当事人,而侵害公平原则。因此,笔者拟对我国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明白得和适用。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可撤销合同诸成因之一的重大误解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于误解的涵义

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

CONTENT目录(共十六章385条) 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 Chapter 2 FORMA TION OF CONTRATCTS------PARTIES AND CAPACITY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 Chapter 3 FORMA TION OF CONTRACTS---MUTUAL ASSENT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一致 CHAPTER 4 FORMA TION OF CONTRACTS—CONSIDERA TION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约因 CHAPTER 5 THE STATUTE OF FRAUDS第五章防止欺诈条例 CHAPTER 6 MISTAKE第六章错误 CHAPTER 7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 第七章虚假的意思表示,胁迫以及不当影响 CHAPTER 8 UNENFORCEABILITY ON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 第八章合同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 CHAPTER 9 THE SCOPE OF CONTRACTUAL OBLIGA TIONS 第九章合同义务的范围 CHAPTER 10 PERFORMANCE AND NON-PERFORMANCE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 CHAPTER 11 IMPRAC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 AND FRUSTRATION OF PURPOSE 第十一章履行不能和履行目的落空 CHAPTER 12 DISCHARGE BY ASSET OR ALTERATION 第十二章双方合意或变更合同以解除合同义务 CHAPTER 13 JOINT AND SEVERAL PROMISORS AND PROMISEES 第十三章连带允诺人和受允诺人 CHAPTER 14 CONTRACT BENEFICIARIES第十四章合同受益人 CHAPTER 15 ASSGINEMNT AND DELEGATON 第十五章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托 CHAPTER 16.REMEDIES第十六章违约救济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合同法第二次重述 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 第一章 合同条款的含义 §1. CONTRACT DEFINED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1.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2. PROMISE; PROMISOR; PROMISEE. (1) A promise is a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act or refrain from acting in a specified way,so made as to justify a promisee in understanding that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 (2) The person manifesting the intention is the promisor. (3) The person to whom the manifestation is addressed is the promisee.... (4) Where performance will benefits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promisee, that person is beneficiary. §2. 允诺;允诺人;受允诺人 (1)允诺就是以特定方式实施或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使受允诺人正当地认为一个允诺已经作出。 (2)作出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允诺人 (3)该意思表示所指向的人为受允诺人。 (4)如果该允诺的履行使除受允诺人之外的他人获利,则该人为受益人。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美国合同法案例 对价理论——里奇兹诉斯科森

三、对价理论的例外——禁止反言制度 里奇兹诉斯科森 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 57Neb. 51,77 N.W. 365. 兰卡斯特郡区法院苏利文法官,原告凯蒂·斯科森,获得了对被告安德鲁的胜诉。安德鲁·D·里奇兹是已故约翰·C·里奇兹的遗嘱执行人。诉讼基于一张本票,内容如下:“1891年5月1日,我承诺支付凯蒂·斯科森每年2000美元,利息为百分之六。约翰·C·里奇兹”。在诉状中,原告声称,执行这张本票的对价是她必须放弃为迈尔兄弟做会计的工作,并且不能工作谋生。她还声称,这张本票是为让她放弃他的职位,并依赖这项承诺和每年给原告的利益;作为一种支持的手段,她放弃了她现有的工作。被告遗嘱执行人在上诉请求中否认了原告的这些主张。 如下基本事实并无争议。约翰·C·里奇兹,本票的开具人,是原告的祖父。5月初(可能是本票记载的日期),他给原告工作的商店打了一通电话,他们交往的内容被弗洛德尼描述如下。答:这个老人在早晨大约9点时分走进来,可能比这更早或更晚一点,但是很早,他解开汗衫的纽扣,拿出一张形状类似本票的纸条;这就是我看到的;他对斯科森小姐说,“我已经准备好解决一些事情,所以你不用再工作了。”他说,“我的孙子都不用工作,你也不用。”问:她此时在哪儿?答:她接过这张纸,并亲吻了她的祖父,开始嚎啕大哭。看起来斯科森小姐立即通知了老板她要辞职的意图,并且她事实上是马上放弃了她的职位。原告的母亲也是证人,证明当时她与她的父亲(即这位老人)约翰·C·里奇兹有过对话,约翰·C·里奇兹告诉她,他已经打算给原告一笔钱,这样她就可以不用工作了;并且他的孙子都不用工作,所以原告也不用。在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原告都没有工作。但是在1892年9月,经过约翰·C·里奇兹及其助手的同意,原告找到了一个会计的工作。1894年6月8日,约翰·C·里奇兹先生去世了。他已经支付了原告他在本票中承诺的一年的费用,但是却在他死前的不短时间内表明他已无法支付剩下的金钱。1892年夏秋之交,他对他女儿,即斯科森女士,说是否可以卖掉它在俄亥俄州的农场,以支付剩下的钱。对他支付本票中承诺的金钱的义务,约翰·C·里奇兹先生从未否认过。 我们同意被告律师的建议,基于这些证据,无需提交陪审团,可以直接判决

美国合同法条文

§ 1. Contract Defined Link to Case Citations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 2. Promise; Promisor; Promisee; Beneficiary Link to Case Citations (1) A promise is a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act or refrain from acting in a specified way, so made as to justify a promisee in understanding that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 (2) The person manifesting the intention is the promisor. (3) The person to whom the manifestation is addressed is the promisee. (4) Where performance will benefit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promisee, that person is a beneficiary.

§ 3. Agreement Defined; Bargain Defined Link to Case Citations An agreement is a manifestation of mutual assent on the part of two or more persons. A bargain is an agreement to exchange promises or to exchange a promise for a performance or to exchange performances. § 4. How A Promise May Be Made Link to Case Citations A promise may be stated in words either oral or written, or may be inferred wholly or partly from conduct. § 5. Terms Of Promise, Agreement, Or Contract Link to Case Citations (1) A term of a promise or agreement is that portion of the intention or assent manifested which relates to a particular matter.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一) 陈锦华 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美国合同法中有两种可能的救济方式,一是金钱损害赔偿(money damages),二是强制令(injunctive relief)。金钱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由法院判决违约方支付一笔金钱给未违约方以赔偿其损害(关于如何执行判决以取得赔偿,因不在合同法范围内,笔者将另文说明);强制令是指由法院下达一个命令给违约方,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不得从事特定行为,如果违约方不遵照命令执行,可能因藐视法庭而被监禁。在普通法体系中,金钱损害赔偿传统上被认为是对权利的法律救济(legal relief),而强制令则是属于裁量权的衡平救济(equitable relief),这种区分到如今仍然适用。金钱损害赔偿是对合同违约行为推定的救济方式,也是各方都有权取得的救济;而强制令只有在不适用金钱赔偿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本文拟先简单介绍金钱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自一九三六年Lon Fuller教授及其学生William Perdue教授联合发表钜著阐述三种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应受保护的利益以来,现代美国合同法的损害救济理论及判例就沿此脉络发展,一九八一年(第二次)合同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第344条也将其纳入。根据他们的论述,三种应受保护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及恢复原状利益。美国合同法认为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金钱补偿可以救济这三种利益,对金钱赔偿的衡量,也根据三种利益或标准来判断,亦即期待标准(expectation measure)、信赖标准(reliance measure1)、恢复原状标准(restitution measure)。期待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情况;信赖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为了便于理解,读者不妨将之视为“成本”标准);恢复原状标准则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违约方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亦即剥夺违约方因签订本合同而获得的任何利益)2。 采纳期待标准的经典案例是1929年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审理的Hawkins v. McGee3。该案是一起由病人控诉医师违反手术成功保证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案 1信赖标准与经济学的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不同,也无法反映全部信赖利益,因为信赖标准(基于法院操作的务实性)通常只计算未违约方因相信合同会被履行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则包括未违约方的机会成本在内,而法律不保障机会成本因其难以估算。 2 Randy E. Barnett, Contracts (2010). 3 8 4 N.H. 114, 146, Atl. 641 (N.H. 1929).

合同法通则比较研究

《合同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合同法学》 学分:3 总课时:54 开课时间:大学三年级上学期 教材: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或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必读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主要是《解释》(一))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3学时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6学时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6学时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 2学时 第五章合同的解释-----------------------------2学时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4学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6学时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学时 第九章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终止---------------3学时 第十章合同的法律适用-------------------------2学时 第十一章合同法分则----------------------------18学时 教学基本要求: 本课程以讲授我国合同法为主,适当介绍普通法系合同法、大陆法系合同法和国际统一的合同法规则,并对中外合同法作适当比较分析。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全面掌握我国合同法规则,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与国外合同法的主要差别,能运用我国合同法规则正确地分析、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并具备初步的合同法理论研究能力。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作者:未知 一、美国合同的法律渊源: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三、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 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 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 of attorneys’ fees)等等。 2、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与实质性违约(material breach):违约(default and breach),在美国合同法体制中是作为一种赔偿理由来定义的,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另一方的获得赔偿的理由。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从语意上理解时,具有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不履行(default),二是违反约定(breach)。 3、实质违约(material breach),是指实质性的、故意的违约,合同另一方因此根本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根本就不准备或不能够交付约定的货物,需方根本就得不到合同约定的东西,这就是一种实质性的违约。而非实质性的、过失性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通常不存在故意违约,且无违约方可能还能达成一定的合同目的,但与合同履行标准不符。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能只是无法及时交货、可能只是无法在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与约定不符等等。在非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补偿是有限

美国合同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第6期 法学论坛 No.6 2001年11月5日Legal Forum Nov.5,2001 [文章编号]1009-8003(2001)06-0038-07 美国合同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姜作利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传统的英美合同法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美国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合同具有个人因素,合同条款无法为受害方提供适当金钱赔偿,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该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将导致的精神损害等。笔者在对此进行仔细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有效违约;期望利益;可预见性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从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精神损害追究民事责任已成为一个客观趋势,我国的 民法通则 顺应了这一客观趋势,在借鉴和总结国外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最高法院新近公布施行的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法院判案提供了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不少国家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之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中不能予以适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国家近年来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开始尝试将精神损害赔偿适当扩展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中,并且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其中,美国法学界和法院的一些有益的探索引起了人们的注目。因此,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填补我国在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方面的空白,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的有关规定 两次合同法重述是由美国法学会 一个私人学术团体,将美国法院对合同判例法中的原理、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条文的形式发表出来的汇编,它本身不是法律,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是当以往的先例没有对法官所面临的问题 [收稿日期]2001-09-28 [作者简介]姜作利,男,山东蓬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商法和罗马法。

美国合同法_1

美国合同法 篇一: 合同的定义 在美国法律研究所的第二次合同法的重述时,合同被定义为一个承诺或一组对法律的违反承诺给予补偿,以某种方式或性能的法律承认责任。合同也是一个协议体现各方的互相同意。达到互相同意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它。这是通常被称为双方意见一致。口头合同是有效的在许多情况下,除了某些法律规定的必须写作。合同的基本元素有一些基本元素为一个有效的合同——能力,互相同意的考虑等等。首先,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须有法律能力。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不能完全理解他的权利和自然,目的和法律影响的合同,他将不会有能力合同。这些人通常涉及未成年人,这是18岁以下的人在大多数州的法律,美国精神低能,醉酒者和吸毒者。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合同是没有空隙但可撤销的;它可以证实或推翻了他的监护人是基于正义和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的安全事务。与此同时,合法权利来处理合同的对象是必要的,或者也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没有互相同意,没有有效合同。通常互相同意了提供和接受。根据合同法2日重申,“要约的表现意图是不能随意绑定由另一方接受。”为一个有效的报价,应该涉及一

些具体条款,受要约人可以只是说“我接受”。例如,如果写的人,我想要卖掉我的房子,这不是一个报价,因为我没有提到价格,房子的建设面积等等。它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重要的是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报价通常是发送到某些人,包括具体条款,但是邀请治疗通常是向不确定的人,比如一个广告在报纸。接受也有一些要求。如果受要约人改变提供并将其发送给要约人,它不会接受任何更多,它被称为还盘,这意味着一个新的报价。 同时考虑在合同中必须存在。考虑的教义要求承诺他的契约者收到好处。的好处可以不同的形式,如钱,商品,或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考虑是足够的,但不一定是足够的,各方之间交换的价值。只要考虑向要约人有足够的价值,那么这被认为是足够的考虑。合同法的 大多数在判例法。尽管合同法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劳动法律和保险法律编纂,甚至在这些领域适用的法律原则的主要是在法院的书面意见。 欺诈的法律是一个集体名词描述呈现的各种法定条款无法执行某些类型的合同,除非他们被写证明。统一商业代码也支配财产租赁等合同,金融交易,商品等等。但真正的销售服务和产权不受它。在UCC的第一,它定义了“商品”,这意味着所有事情(包括特殊制成品)活动时识别合同以外的销售价格支付的钱,投资证券(第八条),并在行动。“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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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 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 要想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然而,中的合意,英文的表述有二种,一种是,meetingofthemind,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一种表示为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间对合同成立效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合同的客观理论,由于(既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又不是法院是意向中mindreader的读者,那么订立合同的双方认为合同的条款存在是很重要的,而不是一方的主观愿望,双方认为合同的一方的愿望就被认为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对一方愿望的客观检测,大多数情况下,一方意指: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另一方的位置得出他的用意的客观表明。 例如:A对B说:“我将我的房子卖给你1000美元”。B说:“好,生意做成了。”实际上这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 拒绝做这笔生意。B上诉了。如果B能说明A的话或A的知识

(Known)缺乏商人的敏锐,导致B合理的认为A的要约是很严肃的,法院将认为A有构成合同的意愿。即使A明确地证明那不过是个玩笑。 从另一个角度讲,在B的位置上的人们合理地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如果B认为A仅是善意的取笑,或B明知A的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的要约仅是一个玩笑),法院将认为A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将构不成合同。 同样地,如果A能证明B知道A仅是开个玩笑(A提出一证人证明B告诉他:“我知道A仅仅是开个玩笑,但无论如何我得试着做成这笔生意”,)那么双方就没有合意,即使对B来说没有不合理的原因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合同也不成立。这是因为B应有这个认识,他实际上知道A的意图,这种认识是合情合理的。如果B知道,那A仅仅是开个玩笑,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构不成合同。 私密意愿,合同客观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一方的秘密意愿(也就是指对另一方的秘密)在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其条款是什么时是不相干的。 现举例说明:一方是被雇佣者-一名销售主管,告诉雇主除非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立即续展一年,否则,他将立即辞职,雇主答道:“好吧,you‘reallright.雇员以为他与老板间的合同将得到续展,就不再做任何去找工作的努力了。二个月后,在经济滑波中他被解雇,他将老板告到法院,老板辩护说如果他确实说起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A系列优先股购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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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部分中英文)

CONTENT 目录(共十六章 385 条) 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 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 Chapter 2 FORMA TION OF CONTRATCTS -------- P ARTIES AND CAPACITY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 Chapter 3 FORMA TION OF CONTRACTS---MUTUAL ASSENT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一致 CHAPTER 4 FORMA TION OF CONTRACTS — CONSIDERA TION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约因 CHAPTER 5 THE STATUTE OF FRAUDS 第五章防止欺诈条例 CHAPTER 6 MISTAKE 第六章错误 CHAPTER 7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 第七章虚假的意思表示,胁迫以及不当影响 CHAPTER 8 UNENFORCEABILITY ON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 第八章合同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 CHAPTER 9 THE SCOPE OF CONTRACTUAL OBLIGA TIONS 第九章合同义务的范围 CHAPTER 10 PERFORMANCE AND NON-PERFORMANCE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 CHAPTER 11 IMPRAC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 AND FRUSTRATION OF PURPOSE 第十一章履行不能和履行目的落空 CHAPTER 12 DISCHARGE BY ASSET OR ALTERATION 第十二章双方合意或变更合同以解除合同义务 CHAPTER 13 JOINT AND SEVERAL PROMISORS AND PROMISEES 第十三章连带允诺人和受允诺人 CHAPTER 14 CONTRACT BENEFICIARIES 第十四章合同受益人 CHAPTER 15 ASSGINEMNT AND DELEGATON 第十五章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托 CHAPTER 16.REMEDIES 第十六章违约救济 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 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 §1. CONTRACT DEFINED 合同定义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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