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新

情况、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用生物制品。其作用是通过接种刺激机体产生免疫应答,起到防止针对疾病发生的目的。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在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均有严格的温度要求。“山东疫苗案”发生之后,暴露出疫苗管理体系存在不完善之处。xx年4月13日, __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 __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xx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条例》的实施,改革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后供给各接种单位,简化疫苗流通环节;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储存、定时监测、运输管理制度,严格保证疫苗质量;完善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并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

一、我市疫苗流通监管基本情况

我市无疫苗经营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2家(其中市级1家、县级11家),疫苗使用单位176家(其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25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2家、乡镇卫生院139家)。

多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要求,每年要求对

疫苗接种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至少1次以上。

二、实施《条例》中发现的新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我国的疫苗上市前监管制度较为全面,但疫苗上市后的监管,尤其是疫苗冷链运输、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二类疫苗监管等相关制度仍然存在较大不足。

2、疫苗配送单位配送能力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能力。新规政策要求二类疫苗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后供给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其中明确表明了疫苗生产企业除了派车直送疾控中心外,只能“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进行疫苗配送。而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取决于运输企业的硬件资源、运输标准和执行标准的能力,且现有的药品流通体系决定了药品经营

企业通常仅在本省内进行药品的分销和配送。但目前运输资源缺乏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能力。

3、过渡期,凝滞部分疫苗导致非法经营。由于xx年1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禁止经营疫苗,目前部分企业已经有大量库存疫苗,在短短几个月时间不能“清仓”,个别企业将凝滞疫苗偷偷经营。在部分地区,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代理,通过与疾控中心的“关系”,以地方疾控中心的

名义从药品批发企业抑或省级疾控中心购买疫苗,再进行二次销售。违法流通的疫苗不仅“出身清白”,而且部分还拥有合法的资质证明和销售票据,为疫苗贩子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和掩护。

三、实施《条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疫苗配送单位执行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管理难度大。新规政策要求疫苗配送单位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管理制度,由于冷链系统标准要求高,目前疫苗配送单位设施设备达不到冷链要求,执行难度大。

2、建立疫苗全程追溯管理有难度。如何建立追溯体系,目前还未有具体要求,药品电子监管已经不是强制性要求。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能力有限。《条例》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控机构,销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但实际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库库容量有限,由于在《条例》实施以前大批量的疫苗储存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冷库承担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库只用于接种疫苗中转使用;而《条例》实施以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库则要承担各类疫苗的冷链储存。除非冷库库容量扩大,否则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不了那么多疫苗,因此只能每一种疫苗采购一点,企业一次配送的数量减少了,运营压力增大了。新

政实施,很多地方疾控中心执行工作并没有到位,给疫苗配送接收工作带来很大麻烦。

四、实施《条例》中对策和建议 1、疫苗采购平台建设 __。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对于尚未完成集中采购但急需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并强化配送环节的全程冷链储运等。由于不少县级疾控单位以往并未直接经营过疫苗业务,上级疾控单位会定期配送,或直接到上级单位领取即可,然后快速分发给接种单位,无需过多库存。相应的配套还未完善,出现了暂时的疫苗缺货。尽快完善健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

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强化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重塑供应渠道,对于保障疫苗安全的好处,显而易见。

2、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氛围。在疫苗流通和使用过程中,部分从业者职业素质低下,甚至为追逐利润而进行疫苗非法经营和私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打造过硬的疫苗监管与从业人员队伍,既要充实疫苗监管人员数量,也要对疫苗经营从业者采取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

3、创新社会协同参与,形成监管长效机制。疫苗安全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保障疫苗质量安全,需要监管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民众通力合作。一方面,卫生行政、药品监督、

流通管理等政府部门需要强化监管能力、形成监管合力,加强沟通,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疫苗监管除了依靠政府,还要依靠民众的主动参与。因此,未来需要创新政府、企业和民众等多方的协同参与,形成监管的长效机制。

4、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可追溯制度,做到疫苗可查询,去向可追溯,努力保证疫苗安全;加强异常反应监测及风险评估,制定预案,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置,相关部门严格疫苗的流

向和使用情况,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习题:

最佳选择题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不属于第一类疫苗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接种疫苗

B.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C.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D.政府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E.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理部门会同 __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考点:第一类疫苗的供应和限制,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标注要求(★★★★)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答疑编号700109209101]『正确答案』C

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七条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

考点:购进、销售疫苗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__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xx年3月16日 __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__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 __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__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系统规范(2017年版)》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疫苗储存、运输,加强疫苗质量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还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还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配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

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 (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根据疫苗储存、运输的需要,配备普通冷库、低温冷库、冷藏车和自动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 (二)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配备普通冷库、冷藏车或疫苗运输车、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 (三)接种单位应当配备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要求: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容积应当与储存需求相适应,应当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制冷机组、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 (二)冷藏车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三)冰箱的补充、更新应当选用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冰箱。 (四)冷藏车、冰箱、冷藏箱(包)在储存、运输疫苗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五)自动温度监测设备,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0.5℃范围内;冰箱监测用温度计,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1℃范围内。 第七条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应当建立自动温度监测系统。自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附件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三章疫苗生产管理 第四章疫苗流通管理 第五章疫苗变更管理 第六章疫苗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疫苗上市后监督管理,保证疫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流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疫苗生产活动是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标准的疫苗,所开展的所有活动的总称。 疫苗流通活动是指持有人及相关主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规定,所开展的疫苗销售、储存、运输等所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总体要求】从事疫苗生产、流通活动,应当遵守疫苗和药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四条【持有人主体责任】国家对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主体责

任,依法依规开展疫苗上市后生产、流通、药物警戒等环节风险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相关主体责任】其他与疫苗生产相关的主要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以及疫苗供应过程储存、运输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环节的责任。 第六条【关键人员职责】持有人的关键人员应当明确职责。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确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提供资源保证生产、流通、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对疫苗产品全面负责。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疫苗产品生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确保按照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的持续合规负主要责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能够持续良好运行。对疫苗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质量受权人:负责疫苗产品放行,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批准的工艺和标准要求。对放行的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关键人员要求】持有人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生物制品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

解读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解读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条例 苗安全事关亿万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近日曝光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却严重影响了百姓对疫苗质量安全的信心。日前,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要求严格疫苗监管,规范接种行为,坚决保障疫苗接种安全。专家认为,改革疫苗监管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构建更为合理的疫苗安全网络,保障接种安全。 取消疫苗批发环节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目前,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中国医药工程设备协会会长顾维军认为,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过长,处在整个链条上各个节点的疫苗批发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层层加价,流通过程牟利空间巨大,链条上各相关方参与非法经营疫苗的利益驱动明显,使得非法疫苗商贩很容易获得“可乘之机”。

为此,条例规定,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第二类疫苗,简化了流通环节,有助于对第二类疫苗流通进行监管。同时,规范疫苗采购渠道,强化配送管理,也保证了第二类疫苗采购的公开、透明、规范。”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说。 全程冷链“不断链”保障疫苗流通质量安全 在宋华琳看来,疫苗监管旨在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现代政府监管并非是对孤立产品、孤立环节、孤立时点的监管,而是对一系列过程、步骤和方式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为此,条例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强化储运的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部分疫苗还应加贴温控标签,同时在疫苗接收环节增设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医师郑景山看来,这项内容的修改,不仅从疫苗生产供应的源头,也从疫苗使用端(接种单位),规范了各自对于疫苗冷链溯源管理的要求和责任,从而使疫苗的全程冷链管理有了多角度的保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我地区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情况分析

我地区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情况分析 发表时间:2017-08-08T15:29:58.460Z 来源:《心理医生》2017年14期作者:冯明喜 [导读] 来提高宣传范围和影响力度,更好的实现对疫苗接种知识的了解,主动为新生儿进行疫苗的接种[4]。 (甘肃省临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临潭 747500) 【摘要】目的:对我地区2016年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我地区新生儿乙肝疫苗下一步的接种计划和工作开展提供 参考。方法:对辖区内2016年1月—2016年12月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住院分娩产妇以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登记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疫苗及时接种情况以及未及时接种的原因。结果:2016年乙肝疫苗首诊及时接种率为98.90%,未及时接种率为1.10%;全程及时接种率为 93.79%;全程接种率为94.55%。未及时接种16名新生儿中,1名因疫苗不足,4名为低体重儿,2名为早产儿,7名因病转科,1名先天畸 形,1名因病转院。结论:我地区新生儿具有较高的乙肝疫苗解释接种率,应进一步总结优势,提高疫苗接种知识,更好的掌握接种禁忌,实现新生儿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的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 【中图分类号】R1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7)14-0251-02 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均简称为“乙肝”,是一种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疾病。因大部分的慢性患者是在婴幼儿或者新生儿阶段就感染该 病病毒,为此,通过有效举措是,实现对新生乙肝病毒(HBV)感染率的控制,是现阶段我国乙肝控制的重要措施[1]。对乙肝疫苗(HepB)进行接种可以说一种非常安全有效的手段,其出现异常反应的风险非常低,同时也是最有效、最经济的乙肝控制方法。现就我地区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情况进行分析,旨在更好的掌握我地区疫苗接种情况,为下一步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我辖区内2016年1月—2016年12月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住院分娩产妇以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登记表。 1.2 方法 1.2.1接种方法:乙肝接种疫苗标准程序:全程共进行3针的全部疫苗接种,分别为第0、1、6个月进行,即在新生儿出生后的24h内就 需要进行第一针的乙肝疫苗接种;在成功接种第一针之后,间隔28~60d内需要完成乙肝疫苗第二针的接种,第一针疫苗在成功接种后的第 5-8个月就必须进行第三针疫苗的接种。在对乙肝疫苗进行接种时,均采取肌肉注射,以左上肢三角肌下侧肌肉为主要接种点。 1.2.2资料整理方法:运用EXCEL2007软件对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登记表统计结果进行整理,并对未进行接种的新生儿情况进行了解和 记录。 1.3 判断标准 (1)及时接种:新生儿在出生24h内完成乙肝疫苗接种;不及时接种:接种时间超过了24h。(2)早产儿:主要是指在出生时,新生 儿的胎龄时间均低于37周。(3)低体重儿:体重在2500g以内。 2.结果 2016年我地区共计1450名新生儿,其中1434名新生儿为乙肝疫苗首诊及时接种,及时接种率为98.90%;另16名新生儿未及时进行接 种,未及时接种率为1.10%。1360名新生儿为全程及时接种,全程及时接种率为93.79%。1371名新生儿完成了全程接种,全程接种率为 94.55%。 未及时接种16名新生儿中,1名因疫苗不足(6.25%),4名为低体重儿(25.00%),2名为早产儿(12.50%),7名因病转科 (43.75%),1名先天畸形(6.25%),1名因病转院(6.25%)。 3.讨论 根据上述结果来看,我地区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相对较高,首针及时接种率达到了98.90%,全程及时接种率为93.79%,全程接种 率为94.55%。主要是由于我地区医疗机构均非常重视对新生儿乙肝疫苗的接种,并深刻的认识到乙肝疫苗接种在乙肝预防中的重要性,县级医疗机构还设置了专门的产科接种点,这使得新生儿乙肝疫苗的接种和知识的宣教工作均取得到了较为显著的加强。 另根据我地区2016年乙肝疫苗未及时接种的原因来看,其最主要原因为:(1)因病转科转院,占50.00%;低体重儿,占25.00%;早 产儿,占12.50%。上述三种情况占据了2016年未及时接种疫苗原因的87.50%。而因病转科转院所占据的比例最高,是导致乙肝疫苗无法及时接种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出现这种情况,通常存在两方面原因有关:(1)当前国内医患关系相对较为紧张,接生医生在对待危重症新生儿时,惧怕承担风险,或者由于医疗条件有限,不得不采取转科或者转院的方式应对,这就使得部分疾病新生儿不得不转入到儿科或者其他医院接受治疗。(2)随着医疗条件以及经济水平的持续改进,人们的健康意识也随之得到有效增强,当新生儿表现出异常情况时,不少家长均会提出转科或者转院治疗的要求。在对新生儿进行转科转院时,为了避免出现医疗纠纷或者避免疫苗接种加重新生儿病情,故未给予疫苗接种[2]。尤其是在我国对接种禁忌症要求越来越严格的今天,必须切实掌握乙肝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包括严重急慢性器质性疾病、发热以及过敏体质等,但低体重儿以及早产儿均不属于禁忌症范围,但本次统计中发现,低体重儿与早产儿未及时接种达到了 37.50%。除此之外,本组资料中发现,6.25%的未及时接种新生儿是因疫苗不足所致,这种情况通常出上下级医疗机构的衔接,因其所准 备的疫苗数量有限,但未及时对疫苗进行补充,同时也与其产科接种管理以及疫苗接种意识不足有一定关系。 结合上述分析结果,尽管我辖区新生儿疫苗接种情况较佳,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而下一步工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1)对各 类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帮助他们科学认识乙肝疫苗接种相关知识,在提高接种意识的同时,还应当更加科学的掌握疫苗接种禁忌症。针对下列情况新生儿,均不得给予其疫苗接种:属于对青霉素过敏的体质、有荨麻疹以及有哮喘等过敏史的新生儿不能够实施乙肝疫苗接种;患有肺炎、流行性感冒以及脑膜炎等感染性疾病,且处于急慢性感染阶段的新生儿不得给予疫苗接种,必须保证新生儿的感染逐渐痊愈之后才能够进行接种处理;针对患有皮肤病的新生儿不能够进行接种;出生时体质相对较差并且患有先天性严重疾病的新生儿暂时不得进行疫苗接种;严禁将流脑、麻疹、脊髓灰质炎、乙脑疫苗与乙肝疫苗在同一部位进行同时注射[3]。(2)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接种点进行监督管理,促使其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建设,尤其是针对民营医院产科接种点必须作为重点的监督管理对象,遵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来推行乙肝疫苗的接种,同时对其配套服务水平进行提升,即加强乙肝疫苗接种的健康知识宣教等,促使广大群众疫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xx年4月23日,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

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4.23 【实施日期】2016.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

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强化预防接种规范管理。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明确职责,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要强化部门间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提高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各环节监管能力,健全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和依法、科学、有序、规范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确保接种安全。鼓励各地结合财政、医保负担能力,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将安全的部分第二类疫苗逐步纳入当地免费接种范围。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进一步充实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鉴定专家组,定期培训,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2017年起,由省财政为全省第一类疫苗受种者统一购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鼓励疫苗受种者或受种者监护人为受种者购买补充保险,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为“保险补偿”。 (三)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合力,协同应对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服务中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 鼓励和支持省内疫苗生产企业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在政策、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加大对省内疫苗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疫苗规模化生产,按照国家要求,确保重点疫苗的产能储备能够满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 三、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采购并逐级分发至各合格接种单位使用。第二类疫苗全部纳入云南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系统,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预防接种单位作为采购方通过网上集中采购,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并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

产科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制度

产科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制度 1、负责接种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或护士应具有预防接种知识培训合格证和预防接种资质认证。 2、产科按照“谁接生、谁接种”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预防接种服务。 3、在接种前应向新生儿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新生儿健康状况等情况,请新生儿家属及监护人仔细阅读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并填写相关信息、签名。知情同意书附病历后。 4、对出生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的新生儿,签发未接种告知单,告知家长出院后到其所属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5、产科应及时对住院分娩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后,认真填写乙肝疫苗、卡介苗首剂接种登记表及接种登记卡(三联单),并在儿童预防接种证内填写接种记录。 6、产科应建立疫苗出入库记录,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配备专用冰箱,将疫苗置于2-8℃恒温环境下存放,坚持每天上、下午两次温度监测并记录,如发现冰箱温度异常应及时维修。 7、接种操作:接种操作过程必须符合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范和安全注射要求,皮肤消毒均用75%酒精,接种后疫苗按规定处置,对使用过的接种器械按要求回收、处理。 1)卡介苗:要求对住院分娩新生儿在无接种禁忌症的情

况下,由产房接种人员及时实施接种,接种剂量为稀释后摇匀每人0.1毫升,接种部位为左上臂三角肌外侧中部皮内注射,严禁将疫苗注入皮下或肌内,严禁超量接种和重复接种。 2)乙肝疫苗: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一针,接种于右上臂外侧三角肌中部肌内注射(第2、3针由预防接种门诊负责接种)。 3)合理安排接种时间,卡介苗在开启瓶后30分钟内用尽,最大程度用一支疫苗实施多人份接种,超过30分钟必须弃用销毁,不得再用于接种。 4)接种禁忌症: ①早产、难产、体重在2500克以下、伴有明显的先天性畸形的新生儿。 ②发热、腹泻等急性传染病患儿。 ③心、肺、肾等慢性疾病、严重皮肤病、过敏性皮肤病、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以及对预防接种有过敏反应者。 泉州市第一医院 - 2 -

疫苗管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疫苗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疫苗购进管理制度 (1) 2、疫苗验收管理制度 (3) 3、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4) 4、 5、 6、 7、 8、 9、 10、 11、 度. 业执照》,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中须有生产(经营)疫苗的业务,经营方式、范围应与证照内容一致。考 2.1.2.量信誉、质量体系状况、履行合同能力,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及服务等。 若供货方为首营企业,要求必须进行首营企业审核,要求供货方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疫苗销售人员需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疫苗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原印章)

2.1.2.建立合格供货方名单:采购部门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列入合格供货方名单,并存档备查。采购部门应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在合格供货方名单规定的范围内采购。 2.2.审核所购入疫苗的合法性和质量信誉 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拟购入疫苗的质量证明:生产批件、法定的质量标准、商标注册证、疫苗批签发证明等文件资料,如是进口疫苗还须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以上资料均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质量部门保留存档。 2.3.购进首次经营疫苗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相关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必须经质量部门审 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2.2必须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疫苗储存温湿度要求的收货验收场所,符合卫生条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2.3验收人员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法定的产品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疫苗、售后退回疫苗的外观、性状、疫苗内外包装及标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批检查验收。

2021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导语:最近的疫苗流通和管理问题深受大家注意,下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 ___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___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___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 ___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 ___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 ___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___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4 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新生儿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1、产科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 专门培训,掌握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及技术,经考试合格,持 有“预防接种上岗资格证”上岗。 2、按要求保管好疫苗,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天测冰箱内的温度并 有记录。 3、认真三查七对,核对疫苗名称、查验批号和有效期。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带口罩、帽子、做好手卫生 防止医源性感染, 5、注射前准备足够的注射器和疫苗,充分摇匀液体,操作规范, 药量准确、部位准确、途径正确。 6、严格掌握接种适应症,对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 预防接种人员应对受种者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在接种证 (卡)上做好记录。 7、接种后观察30分钟,认真填写乙肝、卡介苗记录本,不得漏项。 8、对接种发生反应的,要及时上报院感染科和区疾控防治中心。 9、每日室内有空气消毒并有记录。

产房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免费预防接种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对医院产房提出以下要求: 一、每月25日前报下月用卡介苗、乙肝疫苗计划,一周内由盐湖区 疾控中心取回备用。 二、产房建立乙肝疫苗和注射器材,领取登记制度,乙肝疫苗有损耗 也必须登记清楚,损耗数只能控制在100支少于5支。 三、产房接生后承担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 同时填疫苗转诊单上下两联,一联留产房随后领取疫苗,一联转诊单给病人交所在管辖内的医院办接种本,打以后免疫接种。四、乙肝疫苗接种器材一律使用统一配发的0.5mlCDC一次性自毁型 注射器。工作人员使用一次性自毁型注射器时,应检查注射器包装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得使用包装破坏或已超过有效期产品。完成接种后,不必把针头帽套回针头,应直接将使用过的自毁型注射器放入安全盒内集中处理,在统一配发安全盒前,接种单位自己准备一个安全盒。 五、产房使用过的自毁型注射器应登记清回收数,

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培训试题及答案

修订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培训试题 一、填空:(30分) 1.采购疫苗,应当通过进行。 2.第二类疫苗由组织在集中 采购,由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 域的接种单位。 3.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 委托的企业配送。 4.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依法签发 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 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 5.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 备查。 二、选择题(25分) 1. 采购第二类疫苗,可以通过渠道进行采购。 A.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B.疫苗批发企业 C.疫苗接种点 2.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的要求。

A.电子监管码 B. 温度控制标签 C.冷藏标示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备查。 A.三年 B.不得少于五年 C.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 4. 接种记录保存时间。 A.三年 B.不得少于五年 C.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 5. 疫苗销毁记录保存时间。 A.三年 B.不得少于五年 C. 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 三、判断对错(25分) 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可以自行销毁。() 2.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疫苗购进管理制度 (1) 2、疫苗验收管理制度 (3) 3、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4) 4、进口疫苗管理制度 (6) 5、疫苗有效期管理制度 (7) 6、不合格疫苗管理制度 (8) 7、疫苗销售管理制度 (9) 8、疫苗运输管理制度 (10) 9、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1) 10、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制度 (12) 11、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13)

疫苗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疫苗采购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防止假劣疫苗进入流通领域,特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1.1.选择供货方:供货方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中须有生产(经营)疫苗的业务,经营方式、范围应与证照内容一致。考 2.1.2.量信誉、质量体系状况、履行合同能力,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及服务等。 若供货方为首营企业,要求必须进行首营企业审核,要求供货方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疫苗销售人员需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疫苗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原印章) 2.1.2.建立合格供货方名单:采购部门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列入合格供货方名单,并存档备查。采购部门应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在合格供货方名单规定的范围内采购。 2.2.审核所购入疫苗的合法性和质量信誉 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拟购入疫苗的质量证明:生产批件、法定的质量标准、商标注册证、疫苗批签发证明等文件资料,如是进口疫苗还须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以上资料均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质量部门保留存档。 2.3.购进首次经营疫苗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相关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必须经质量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疫苗。质量管理部门与采购部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分别存档备查。 2.4.编制购货计划。根据GSP要求,采购部门要定期根据销售量、库存状况及上期购入疫苗的质量状况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必须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并审批,有记录可查。 2.5.在采购时与供货单位签定书面合同,并签定确保疫苗质量的质量保证协议书。质量保证协议书应明:疫苗质量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疫苗附产品合格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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