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酸性助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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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 5000 吨酸性助剂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天宇(环验)检字第(1803001)号
建设单位: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江苏天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编制单位法人代表 项 目 负 责 人 报 告 编 写 人
: : : : 徐森 徐森
(签字) (签字)





葛爱中、张玉祥、陈桐、张玉健、孟金梁、田勇、 唐思齐、季玲玲、王宁、朱艳、方羚玉、吴虹艳、 王芳、徐珊、徐洪梅、沈红燕、徐祝燕、宦林、 樊田雨、李朦朦、刘颖等
建设单位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 传真 邮编 地址 : 0515-******** : 0515-******** : 224555 : 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北 区中山一路
编制单位 江苏天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 传真 邮编 地址 : 0515-******** : 0515-******** : 224005 : 盐城市解放南路 265 号盐城工业职业技 术学院 A-02 楼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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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概况....................................................................................................... 1 2 验收监测依据............................................................................................... 3 3 工程建设情况............................................................................................... 4 3.1 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 4 3.2 建设内容.......................................................................................... 7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10 3.4 水源及水平衡................................................................................ 10 3.5 生产工艺简介................................................................................ 11 3.6 项目变动情况................................................................................ 14 4 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 15 4.1 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 15 4.2 环评批复意见................................................................................ 16 5 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17 5.1 废水治理及排放情况.................................................................... 17 5.2 废气治理及排放情况.................................................................... 23 5.3 噪声治理及排放情况.................................................................... 26 5.4 固体废物治理及排放情况............................................................26 6 验收监测内

容............................................................................................. 30 6.1 废水................................................................................................ 30 6.2 废气................................................................................................ 30 6.3 噪声................................................................................................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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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32 7.1 废水评价标准................................................................................ 32 7.2 废气评价标准................................................................................ 32 7.3 厂界噪声评价标准........................................................................ 34 7.4 总量控制评价标准........................................................................ 35 8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36 8.1 监测分析方法................................................................................ 36 8.2 监测仪器........................................................................................ 37 8.3 人员资质........................................................................................ 38 8.4 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39 9 验收监测结果............................................................................................. 42 9.1 生产工况........................................................................................ 42 9.2 废水监测结果与评价.................................................................... 42 9.3 废气监测结果与评价.................................................................... 49 9.4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与评价............................................................61 9.5 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检查............................................................61 9.6 排放总量的核算与评价................................................................62 9.7 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结果........................................................63 10 环境管理检查及风险防范措施............................................................... 65 10.1 环境管理检查.............................................................................. 65 10.2 风险防范措施.............................................................................. 65 11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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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 69 12.1 验收监测结论.............................................................................. 70 12.2 建议.............................................................................................. 71 1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72
附件:
(1)市环保局关于《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邻氯苯腈、1000 吨对氯 苯腈、1000 吨沙坦联苯、5000 吨四氯苯酐、4000 吨邻氯苯甲醛、40000 吨混合芳香 烃、50000 吨粗苯精制、10000 吨丁二酸、3000 吨对(邻)氯氰苄、5000 吨三氟甲苯、 5000 吨酸性助剂、2000 吨盐酸羟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2)企业开始试生产的申请; (3)验收监测期间工况证明; (4)验收监测期间排水量证明; (5)固废产生记录、固废处置合同; (6)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7)卫生防护距离测绘图; (8)总量拆分换算说明;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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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为香港汇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江苏滨海投资建设的子
公司。香港汇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项目及商业地产的投资。其母公司为 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且拥有苯酐、 对 (邻) 氯甲苯及其衍生物的生产装置,生产工艺先进、成熟。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50kt/a 苯酐、20kt/a 苯酐多元醇、30kt/a 不饱和聚酯 树脂、30kt/a 对(邻)氯甲苯、2kt/a 邻氯苯腈、2kt/a 邻氯苯甲醛、2kt/a 对氯苯甲 醛、2kt/a 对氯氯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 2012 年 5 月 6 日通过盐城市环保局审 批(盐环审[2012]41 号),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50kt/a 苯酐、 20kt/a 苯酐多元醇、 30kt/a 不饱和聚酯树脂、 30kt/a 对(邻)氯甲苯、 2kt/a 邻氯苯腈、 2kt/a 邻氯苯甲醛、 2kt/a 对氯苯甲醛、2kt/a 对氯氯苄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已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通过盐城市环保局审批(盐环表复[2012]110 号)。目前,上述项目均已建设完毕,其 中 50kt/a 苯酐、30kt/a 对(邻)氯甲苯、2kt/a 邻氯苯腈、2kt/a 邻氯苯甲醛、2kt/a 对氯苯甲醛、2kt/a 对氯氯苄项目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通过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三同 时”验收(盐环验[2013]49 号),其余项目已全部停产。 为了加快企业发展,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完善企业产业结构,经过充分的市场调 研论证,长海公司决定利用现有厂区空余土地投资 4000 万元新建 3000t/a 邻氯苯腈、 1000t/a 对氯苯腈、 1000t/a 沙坦联苯、 5000t/a 四氯苯酐、 4000t/a 邻

氯苯甲醛项目。 同时,在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北区新征土地 280 亩(现有厂区以北),总投 资 56000 万元,建设 82000t/a 混合芳烃类、基础油类、导热油类产品(原备案文件中 为 82000t/a 混合芳烃类、基础油类、导热油类产品,由于市场原因,企业拟放弃其 中 42000t/a 基础油类、导热油类产品,仅保留 40000t/a 混合芳烃类产品的建设,产 能放弃承诺见附件三十四);50000t/a 粗苯精制;10000t/a 丁二酸;3000t/a 对(邻) 氯氰苄;5000t/a 三氟甲苯;5000t/a 酸性助剂;2000t/a 盐酸羟胺生产项目。 2013 年 5 月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 《年产 3000 吨邻氯苯腈、1000 吨对氯苯腈、1000 吨沙坦联苯、5000 吨四氯苯酐、4000 吨邻 氯苯甲醛、 40000 吨混合芳香烃、 50000 吨粗苯精制、 10000 吨丁二酸、 3000 吨对 (邻) 氯氰苄、5000 吨三氟甲苯、5000 吨酸性助剂、2000 吨盐酸羟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书》,并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通过盐城市环保局审批(盐环表复[2015]63 号)。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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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5000 吨酸性助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5000 吨酸性助剂项目已建成,2017 年 8 月,江苏长海化 工有限公司向滨海县环保局递交了试生产报告,从 2017 年 8 月 14 日起,年产 5000 吨酸性助剂项目开始投入试运行。本次仅验收年产 5000 吨酸性助剂项目。 根据国家及江苏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受该公司委托,江苏天 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16 日、2018 年 6 月 4 日-5 日对该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源排放现状和各类环保治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监测、检查结果编制了本验收监测报告,为该项目 的验收及环保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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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82 号令。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2017 年
11 月。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 号)。 (5)《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34 号, 2018 年 1 月)。 (6)《江苏省排污口设置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江苏省环保局苏环管[97]122 号。 (7)《固定源废气检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8)《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9)《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

J/T 194-2005)。 (1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11)《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邻氯苯腈、1000 吨对氯苯腈、1000 吨沙坦联苯、5000 吨四氯苯酐、4000 吨邻氯苯甲醛、40000 吨混合芳香烃、50000 吨 粗苯精制、10000 吨丁二酸、3000 吨对(邻)氯氰苄、5000 吨三氟甲苯、5000 吨酸 性助剂、 2000 吨盐酸羟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2)关于《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邻氯苯腈、1000 吨对氯苯腈、 1000 吨沙坦联苯、 5000 吨四氯苯酐、 4000 吨邻氯苯甲醛、 40000 吨混合芳香烃、 50000 吨粗苯精制、10000 吨丁二酸、3000 吨对(邻)氯氰苄、5000 吨三氟甲苯、5000 吨 酸性助剂、2000 吨盐酸羟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盐城市环境保护 局(盐环审〔2015〕63 号),2015 年 12 月 4 日。 (13)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5000 吨酸性助剂项目试生产报告,2017 年 8 月。 (14)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该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的监测委托书。 (15)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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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情况
3.1 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
(1)地理位置 长海化工厂区东侧为园区小路、自然保护区、新滩盐场,西侧为园区内工业预留 地,南侧为凯利化工、立成化学二期预留地,北侧为园区内工业预留地、伏堆河。具 体地理位置见图 3.1。 (2)厂区平面布置 项目厂区平面布置见图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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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1
项目地理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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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2
项目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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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设内容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北区, 本次验收项目建设情 况见表 3.1,具体工程建设情况见表 3.2,建设内容见表 3.3。
表 3.1 本次验收项目建设情况
产品名称 酸性助剂 所在车间 酸性助剂车间 设计能力 t/a 5000 年生产时间 h 6000 建设情况 试运行 备注 本次验收
表 3.2 工程建设情况表
项目 立项 环评 环评批复 试运行时间 本次验收项目建设规模 工程实际建设情况 执行情况 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号:3209001403740)立项 2015 年 8 月由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环评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盐环审〔2015〕63 号),2015 年 12 月 4 日 2017 年 8 月 14 日投入试运行 年产 5000 吨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管〔2006〕9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

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严格按总局《通知》和《环境风险评价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审查;新布设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增设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加强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凡未完成区域环评报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精编WORD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网站首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律师黄页法治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新书架法律人才 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法律书友会热点专题WAP版 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 |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 最新地方法规 | 中央颁布单位 |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 法规释义 | 立法草案 | VIP在线数据库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法律图书馆》在线数据库VIP开放申请试用 【法规标题】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9f17702923.html,/jsrdportal/html/1/2267/17210.shtml 【全文】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08号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淮滨县马集省级生态镇环境保护规划

1.总论 1.1任务的由来 马集镇位于淮滨县中部偏西,距淮滨16公里处。西与新里、芦集毗邻,北与三空桥、固城接壤,东与台头到乌龙港为界,南与邓湾相连,面积68.4平方公里。辖15个行政村,166个居民组,总人口31081人。该镇地势平坦,交通便利,信阜公路穿境而过,马包路、马赵路、马邓路交汇于此。是全县的重要客流中心集散地,有发往上海、萧山、深圳、信阳等大中城市客车,共有乡镇企业550家,从业人员2425人,年上缴利税152万元。采取以“公司+农户”,“场+农户”的畜牧养殖业成为该镇的支柱产业,饲养量达55万只(头),总产值达5000万元,该镇也是全县粮食主产区,2005年,粮食总产量达2.4万吨,农业生产总值达40000万元。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信阳市决定大力创建生态县、环境生态乡镇、生态文明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创建生态乡镇,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羸”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乡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目前,正值国家环境保护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态乡镇创建活动。而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是进行各级生态乡镇创建活动最终验收的重要必备的材料,是生态乡镇创建过程具体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受马集镇政府

委托,信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编制了马集镇环境保护规划。 1.2编制依据 本次规划的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中发[2002]11号); (13)《全国生态保护纲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5)《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16)《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

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 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 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 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017-2018学年高中化学三维设计江苏专版选修五:课时跟踪检测(六) 有机化合物的命名

课时跟踪检测(六)有机化合物的命名 一、单项选择题 1.有机物正确的命名是() A.3,4,4-二甲基己烷B.3,3,4-三甲基己烷 C.3,3-二甲基-4-乙基戊烷D.2,3,3-三甲基己烷 解析:选B在编号时,要注意位置之和要最小,3+3+4<3+4+4,故选B项。 2.有一种烃的结构简式如下: 主链上的碳原子数是() A.5 B.4 C.7 D.6 解析:选A烯烃命名时,选择含有碳碳双键的最长碳链作主链,其他与烷烃的命名相同。 3.结构简式为CH3(CH2)2C(CH2CH3)2OH的名称是() A.1,1-二乙基-1-丁醇B.4-乙基-4-己醇 C.3-乙基-3-己醇D.3-丙基-3-戊醇 解析:选C靠近羟基一端编号,在3号位存在一个乙基。 4.下列化合物的核磁共振氢谱中出现三组峰的是() A.2,2,3,3-四甲基丁烷B.2,3,4-三甲基戊烷 C.3,4-二甲基己烷D.2,5-二甲基己烷 解析:选D核磁共振氢谱中出现三组峰说明分子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氢原子,A.2,2,3,3-四甲基丁烷分子中只存在1种氢原子;B.2,3,4-三甲基戊烷分子中存在4种氢原子;C.3,4-二甲基己烷分子中存在4种氢原子;D.2,5-二甲基己烷分子中存在3种氢原子。 5.下列表示有机物结构的式子中,其名称为3-乙基-1-戊烯的是()

解析:选C A项,正确名称应为3-甲基-1-己烯;B项,正确名称应为3-乙基-1-己烯;D项,正确名称应为3,3-二乙基-1-戊烯。 二、不定项选择题 6.下列有机物命名正确的是() 解析:选AB C项,正确名称应为2-丁醇;D项,正确名称应为3-甲基-1-丁炔。 7.某烃与氢气发生反应后能生成(CH3)2CHCH2CH3,则该烃不可能是() A.2-甲基-2-丁烯B.3-甲基-1-丁烯 C.2,3-二甲基-1-丁烯D.2-甲基-1,3-丁二烯 解析:选C(CH3)2CHCH2CH3的名称为2-甲基丁烷。2,3-二甲基-1-丁烯与氢气加成后的产物为2,3-二甲基丁烷,C不可能。 8.下列有机物的系统命名中正确的是() A.3-甲基-4-乙基戊烷B.2,3,-二甲基丁烷 C.3,4,4-三甲基己烷D.3,5-二甲基己烷 解析:选B按题给名称写出结构简式,再用系统命名法命名,则发现A命名与“最长”原则矛盾,C命名与“最小”原则矛盾,D命名与“最近”原则矛盾。 三、非选择题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360docs.net/doc/9f17702923.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_百度文库(精)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省人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8月16日公布施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调整影响环境质量的不合理的布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系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进行检查考核,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的研究,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列入规划和计划。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推行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环境的依据。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 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核批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第十一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结合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的会核意见,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环评处对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省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以下简称“总量处”)、污染防治处(以下简称“污防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流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以下简称“生态处”)、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及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中心”)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配合环评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并对规划、总量等相应工作负责:

2021新高考全国八省联考江苏化学试题

江苏省2021年新高考适应性考试 化学 可能用到的相对原子质量:H 1 C 12 N 14 O 16 Na 23 Al 27 S 32 C 35.5 K 39 Ca 40 Cr 52 Fe 56 Cu 64 I 127 一、单项选择题:共13题,每题3分,共39分.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最符合题意. 1.防治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下列做法不. 应该提倡的是( ) A.开发使用清洁能源 B.田间焚烧秸秆 C.积极鼓励植树造林 D.养成低碳生活习惯 2.“中国芯”的主要原材料是高纯单晶硅,反应42SiCl (g)2H (g)Si(s)4HCl(g)++ 高温 可用于纯硅的制 备.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4SiCl 为极性分子 B.HCl 的电子式为Н:Сl: C.单晶硅为分子晶体 D.Si 原子的结构示意图为 3.盐在生产、生活中有广泛应用.下列盐的性质与用途具有对应关系的是( ) A.NaClO 有氧化性,可用于消毒杀菌 B.3NaHSO 有还原性,可用于漂白纸浆 C.NaCl 易溶于水,可用于工业电解制备钠 D.3NaHCO 受热易分解,可用于制抗酸药物 阅读下列资料,完成4~6题:氨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化肥工业,也广泛用于硝酸、纯碱、制

药等工业;合成氨反应为1 223N (g)3H (g)2NH (g)Δ92.4kJ mol H -+==-?.实验室用加热4NH Cl 和 2Ca(OH)固体混合物的方法制取少量氨气. 4.下列有关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3NH 的空间构型为平面三角形 B.3NH 与2H O 能形成分子间氢键 C.3NH 的水溶液不能导电 D.氨催化氧化制硝酸是利用了3NH 的氧化性 5.下列有关合成氨反应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反应的Δ0S > B.反应的Δ(N N)3(H H)6(N H)H E E E =-+---(E 表示键能) C.反应中每消耗21mol H 转移电子的数目约等于23 2 6.0210?? D.反应在高温、高压和催化剂条件下进行可提高2H 的平衡转化率 6.实验室制取3NH 时,下列装置能达到相应实验目的的是( ) A.生成3NH B.干燥3NH C.收集3NH D.吸收3NH 尾气 7.13Al 、15P 、16S 、17Cl 是周期表中的短周期主族元素.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元素Al 在周期表中位于第4周期ⅢA 族 B.元素P 的简单气态氢化物的化学式为4PH C.第一电离能:111(Al)(P)(S)I I I << D.最高价氧化物的水化物的酸性:34244H PO H SO HClO << 8.由制铝工业废渣(主要含Fe 、Ca 、Si 、Al 等的氧化物)制取聚合硫酸铁铝净水剂的流程如下.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

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受委托的验收调查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表)。 第六条省环保厅自受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保验收;或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受委托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七条验收公示按《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制度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5-26发布 2006-07-26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级环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06-2-8 生效日期:1993-12-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省级生态镇环境保护规划.doc

白寺镇“十三五”农村环境保护规划1.1任务的由来 马集镇位于淮滨县中部偏西,距淮滨16公里处。西与新里、芦集毗邻,北与三空桥、固城接壤,东与台头到乌龙港为界,南与邓湾相连,面积68.4平方公里。辖15个行政村,166个居民组,总人口31081人。该镇地势平坦,交通便利,信阜公路穿境而过,马包路、马赵路、马邓路交汇于此。是全县的重要客流中心集散地,有发往上海、萧山、深圳、信阳等大中城市客车,共有乡镇企业550家,从业人员2425人,年上缴利税152万元。采取以“公司+农户”,“场+农户”的畜牧养殖业成为该镇的支柱产业,饲养量达55万只(头),总产值达5000万元,该镇也是全县粮食主产区,2005年,粮食总产量达2.4万吨,农业生产总值达40000万元。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信阳市决定大力创建生态县、环境生态乡镇、生态文明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创建生态乡镇,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羸”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乡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目前,正值国家环境保护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态乡镇创建活动。而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是进行各级生态乡镇创建活动最终验收的重要必备的材料,是生态乡镇创建过程具体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受马集镇政府委托,信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划编制了马集镇环境保护规划。 1.2编制依据 本次规划的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中发[2002]11号); (13)《全国生态保护纲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5)《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16)《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环然[2001]3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 通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7]1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7.07.19 【实施日期】200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 (苏环管〔2007〕157号) 各环评持证单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全省84家环评单位2006年度环评业绩进行了考核,参加考核的单位中,持甲级环评证书9家,持乙级环评证书75家(其中,乙级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44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抽查的重点为市、县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统一序号随机抽取。每个持证单位抽取两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两本报告的平均分作为该单位年

度考核成绩,对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填报业绩表的单位在考核成绩中扣分。各环评单位的考核总成绩见附件,具体项目考核成绩在江苏环保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f17702923.html,)上公布。 二、对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下列单位予以表扬 1、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好的单位: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泰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2、报告表编制质量较好的单位:徐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格瑞环保有限公司、丹阳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江苏省宿豫县环境科学研究所、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环保技术开发服务部、建湖县蓝天环境科学研究所和江苏嘉溢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三、对下列环评单位予以批评 1、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等25家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环评业绩表(见附件),出现迟报、少报、填报内容缺项、表式不对等情况,并将不该填报的未审批或2007年审批的项目及合作项目填入业绩表;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无故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抽查项目。上述单位,应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章制度,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工业园区新东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江苏中瑞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久力咨询有限公司四家单位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差,泗洪县城乡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较差,须认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计划报送我厅开发处。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各类持证单位应当完成一定数量的环评业绩。因此,本年度考核中仍无业绩的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对此应高度重视,抓紧开展环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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