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浅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人们对自身权利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而夫妻之间拥有共同的生活目标,共同的财产,共同赡养双方的老人和抚养孩子,它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与独立的自然人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又会有所区别。因为夫妻一方的隐私权内容有可能是对方的知情权的内容。如:双方财产收入,婚外同居,身体缺陷,婚外性行为是个人隐私权,但夫妻一方有权知道。这就会引发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的冲突,并且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双方要让渡一部分隐私权。本文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定,现状,发生矛盾时的协调原则进行浅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确认和保护,将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人格尊严和家庭和谐

关健字:夫妻关系隐私权知情权协调

(引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第三者界入或是相互猜疑而偷看对方通话记录,短信,日记等,导致夫妻隐私权和知情权引发的冲突现象越来越多,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成为了们讨论的热点,目前,我国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致大部分公民在法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仅凭个人的理解采取维护措施,法院判决引发法学界的意见分歧时有发生,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下人们议论的焦点话题,当这两种权力发生冲突时,依据什么样的原则解决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隐私权、知情权、夫妻隐私权

(一)、依通俗的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如个人照片,电话号码,存款等等)进行支配的具体的人格权力,在(引1)王利明教授主编者按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公民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让他人知晓,首先提出隐私权的是1890年美国的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其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它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美国在1965年将隐私权写入《人权法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隐私权有关的法律,目前,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隐私权已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隐私权的内容含于司法解释之中,并未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和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体系对2001年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

(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悉,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它事务)的自由和权力,知情权又称了解权,知悉权,我国不这者王利明认为,积压情权是指一个人有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首次提出是美国的一位新闻记者1945年在一次讲

演时提出的,其主要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50至60年代的美国兴起了广泛的“知情权运动“并且成为与新闻自由,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概念密要相关的一个权利概念,知情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深刻认同,它表明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是人享有并不容侵犯的一项基本权利,1949年德国基本法肯定了知还必须权的宪法地位,知情权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得到许多国家的普通认同并预以法律保护,在我国知情权并未在宪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隐含规定了一些内容,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明确了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享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民享有知情权则法法国家的标志之一,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与法律制度的健全,人们对它的意识会不断加强。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要受到婚姻关系的限制,并不代表夫妻之间就不存在个人隐私权或是隐私权属于两人共有,夫妻关系中的隐私权与公民的隐私权的实质是一样的,是夫妻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它是保障夫妻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是对夫妻个人生活免受打扰的保护。从人的个体性来看,婚姻并不排斥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与身份的变更无关,夫妻双方组成了家庭,由法律承认而产生了夫妻的身份,但做为公民享有的权力仍存在,对于不涉及共同权利及另一方权利的隐私应予以尊重,夫妻一方不得以知情权为由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查看对方日记,通讯记录和信息,但夫妻隐私权又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夫妻隐私权针对的义务主体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是夫妻之间的一种权利,因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双方共同的利益,夫妻关系中的隐私权范围相对公民身份来说要小,如:身体状况,生活习贯,收入情况,个人的箱,包等对于一般公民属于隐私的范围,但在夫妻之间不算是个人隐私。简单而言:凡是涉及到他方或家庭共同利益的,在夫妻间不再属于个人隐私

夫妻间需要互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以保证夫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随着中西方风化的进一步交流,我国深受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婚外情,第三者界入现象越来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的知情权确实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随着夫妻间的知情权的行使,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也进一步升级,

(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知情权分为人身知情权和财产知情权,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一方有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知情权在夫妻关系中,具有特殊含义,夫妻之间要了解对方的一些信息,如对方的学历,身体情况,职业,生活习贯,财产收入,家庭背景,社会交往等等,这些做为一般公民来说是隐私权的范畴,但对于夫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知情权,在夫妻关系中要各自让度一部分隐私权,因为一方的隐私权有可能正是另一方的知情权。一般认为,涉及到他方或家共同利益的在夫妻之间不属于个人隐私,而是属于夫妻知情权的范畴,人身知还必须权包括健康,教育,定居交住职业等,财产知情权,包括财产获得的方式,方法,作为婚姻的任何一方,应对家负责,对对方预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损害夫妻一方利益,婚内财

夫妻关系中一方有病不仅会影响自己的身体,还会给家延造成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家迁其它成员的身体健康。前几天从报纸上看到一个案例,男方因某种原因得了性病,可能是觉得难为情或是为了维护家延,未告诉对方,,其实这对于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方不知道,就不会注意,就有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从家庭共同利益来说,未得病的一方对此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有病的一方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夫妻子一方的病情就不能做为夫妻隐私权,但一方虽然知道病情,不能随意散布,否则就会构成对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四)与异性交往引发的冲突

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婚的夫妻与异性之间会有朋友,可异性朋友在夫妻婚婚关系中很容易想引起莫名其妙的误会和猜测,也会影响夫妻关系以及家的和谐和稳定,一方认为结交朋友是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想了解对方他们结交的程度是不是单纯的友谊,夫妻各方与朋友同性也好,异性也罢,的交往,是人本身的需求,婚姻不能将夫妻双方的活动限制在家廷之内,因此,婚姻关系中结交异性朋友,对于现有的婚烟不发生直接的影响,原则上是当事人的私事,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如果不想让爱人知道,就不应强求知道

只要把握好尺度,不逾越友情,就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但如果超出了界限,影响到家延,另一方自然就可以行使知情权了。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矛盾时的协调原则

(一)尊重人格权利,

在解决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的冲突时必须以尊重人格权利为前提,应当首先要考虑人格尊严原则,男女双方虽然组成家,子女,财产,继承,日常生活等等均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内容都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基于夫妻关系及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享有夫妻间的知情权,但在法律面前,每个公民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婚姻关系的确立虽然在很多方面使得夫妻双方的利益透明化,但并不能够因此而无视各自独立的人格利益,一个稳定健康的家是在夫妻间承认对方独立的人格利益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但任何一方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夫妻任何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当然享有宪法赋于公民的的基本权利,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所以在协调夫妻双方冲突时,人格尊严应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人权是宪法赋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人格尊严,遵循宪法高于一切法律的原则,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尊重人格尊严为前提,夫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能伤害另一方的人权因此配偶间的知情权不得侵害对方的人格权力。如:因为怀疑,就以偷拍方式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一旦发生误会,(如对方没有过错,或是误拍到他人隐私)就是侵犯了对方的人权,

(二)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

司法判决除尊重法律外,还应具务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导向作用,发挥判决结果对社会风气的引导作用,公序良谷是指民事主体实放民事法律宪为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家庭是社会组织中的基本单位,夫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关系到夫妻关系的维持和家的稳定,如婚外恋违背中国社会观念中的善良风俗和道德准则,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主张侵犯隐私权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婚内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婚姻家关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一)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一)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一)隐私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在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 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电话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 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在亦尚无统一的界定。但一般认为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萨谬尔﹒沃伦(Warren)路易斯﹒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题为《私生活秘密权》的论文中,该论文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并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文章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同享有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笔者比较同意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亲子关系证明(范本10则)

亲子关系证明 亲子关系证明(一): 亲子关系证明 兹有我镇_______村村民_______、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家住永川区_______镇_______村。 女、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家住永川区_______镇_______村。 他们夫妇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一孩,性别、_______、取名_______,该夫妇亲生子女。此证明只用于办理出生证使用。 证明人: 重庆市永川区_______镇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亲子关系证明(二): 亲子关系证明 ____________(婴儿姓名),____________(性别)是____________(母亲姓名)与____________(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时 出生地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地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 由____________(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婴儿关系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原因,未在医院出生____________ 出生时婴儿状况1.好2.一般3.差 以上状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职责。 母亲签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父亲签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或监护人签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证明人签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证明人与婴儿关系____________ 村(居委会)签章: 亲子关系证明(三): 亲属关系证明书 兹有本地区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居)民,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地址: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居)。婚姻状况:。其现生存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亲属共有人。

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_张晓文

●张晓文(陕西省人民医院 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068) 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 3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不断满足,但同时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两者间的冲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保护制度,两者冲突的探讨,指出平衡两者利益,协调两者冲突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隐私权;知情权 Abstract:Govern ment infor mati on discl osure can ensure that the citizen ’s right t o know is constantly satisfied .However,the possibility of infringing upon citizen ’s right t o p rivacy is si m ultaneously increased .The conflict be 2t w een the m has become an unavoidable issue .This paper,by exp l oring the connotati on and the p r otecti on syste m of and the conflict bet w een the right t o p rivacy and the right t o know in 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 discl osure,points out the app r oach and method of balancing their interests and har monizing their conflicts . Keywords: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infor mati on discl osure;right t o p rivacy;right t o know 3本文为陕西省社科信息学会科研培植项目“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shshx0703。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获取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不断满足。由此,相对消极被动的隐私权常常受到积极主动的知情权的侵入,两者间的冲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深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寻求协调两者冲突的途径是政府信息公开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的内涵及其制度保护 111 知情权的内涵及内容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的重要保障。 知情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3类:①知政权。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它是实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性权利。②社会知情权。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③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112 知情权的制度保护 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最先由瑞典在200多年前确立。1766年,瑞典颁布了《出版自由法》,成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规定知情权的国家。但真正引起各国广泛关注是 20世纪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专门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以实现宪法所确立的信息自由权原则。1951年,芬兰制定了《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与法国于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行政公文书公开法》等信息公开制度;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从法律高度规范了信息公开制度,使知情权成为较为完整的法定权利,从此,知情权在美国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来看待。此后,一些国家有关知情权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美国的做法,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当成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模式。198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联邦信息自由法》;加拿大颁布了《信息公开法》;1996年,韩国制定了《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2000年,英国颁布了《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实施了《信息公开法》;2008年5月1日,我国《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1]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2特征编辑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2] 。 3认定编辑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标准的父子关系证明书模板样本

标准的父子关系证明书模板样本 父子关系如果不清晰是要开证明书的,那这类的证明书的模板 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给大家的父子关系证明书,希望对大家有用。 兹有XXX(身份证号码)与XXX(身份证号码)系父子(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派出所公章 日期 兹证明XXX(你),(性别),(名族),(身份证号),该同志是XXX(你父亲),(性别),(名族),(省份证号)长子(是老几就写第几子)属实。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 (日期+盖章) 我的户口一直落在爷爷奶奶的户口本上,05年上学的时候迁至学校集体户口,现在毕业,户口是迁移证(还没来得及去落户),也就是说父母亲的户口本上现在没有我那一页,现在单位招收子弟职工,需要证明父子关系,如果您知道具体的派出所户籍科所开具的父子关系证明,麻烦给我一个准确的答案,谢谢。(需要正确的格式,另不 知道该证明是普通的信纸开具的还是专用的证明信,有条件的上传一张证明的照片最佳) 两种方法一种是去你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或者是你上学时迁出户 口所在地开具父子关系证明

另一种可以去你档案寄存的人才市场,提请开具证明,你的档 案里有类似的户籍信息,人才市场有开封档案的权利(在你有提请时) 去公证处做一个公正就可以了只要你手里有任何能证明父子关 系的文件以及(或者)你父亲生前的和你照片公证处查证后会跟你公 证书有这个就很容易了或者请医院开具生证明 根据您对案情的叙述和现有材料情况,本律师对您的案情进行 了初步分析,并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分析 到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 律师建议 如果历史档案不给查的话,建议委托律师查询 鉴于您提供的材料有限,以上分析、建议仅作为参考,不作为 处理案件的最终法律依据、也不构成本律师对案件的任何承诺。 再次。 猜你感兴趣: 1.关系证明格式 2.子女关系证明范本 3.父子关系证明范本 4.产权授权委托书 5.父女关系证明怎么开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总第4期) 隐私权与知情权 的冲突与协调 □冯渊源 □邓小兵 摘要 在法治社会,作为大众传媒,既要保障知情权,即受 众希望知道更多有关国家管理、行政实施、社会万象等等诸多情 况的权利,又要保障隐私权,即受众不希望自己以及与自己相关 的情况被别人过为关注的权利,二者之间势必产生矛盾与冲突。 在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同时,又能恰当维护人民的隐私权,将 二者有机地协调起来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强调,一方面应 加重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应严格限制隐私权的范围。 关键词 大众传媒 隐私权 知情权 作者简介 冯渊源,兰州大学新闻系硕士研究生;邓小兵, 兰州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兰州 730000) 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正日益觉察到了一个极其敏感的 “雷区”———隐私权。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美国。1890年, 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 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 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指责新闻 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1〕文章认为上述权利 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 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形视它。从此以后, 关于隐私的理论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而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情。有学者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则指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因此,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2〕《新闻学大辞典》中则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私事保守秘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包括:不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人隐私;在非公开场合,不经当事人允许或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不得进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等活动;不得私拆个人信件、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记者不得有偷拍私人活动照片的权利,又称‘肖像权’。”〔3〕这恰好是从大众传媒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界定,有着直接指导现实生活的意义。 不管是哪种理论,还是从哪种角度,至少我们可以看出共同的一点,即不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都是与公民(自然人)个人相关的,所不愿传播出去的秘密。若传播出去,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如使当事人蒙受耻辱、羞愧自责、痛苦、社会评价降低或烦恼不安等。另外,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企业也有自己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秘密,若传播出去会有损企业的经济利益,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不能作为隐私权对待。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作为基本法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种遗憾,但是民事司法活动却提出了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实际上将之视为名誉权予以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事实上,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侵害名誉权一般是用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等方式传播虚假的“事实”的行为,而侵犯隐私权则是将被害人客观存在的隐私公之于众的行为。另外,名誉权对每个公民来说是相同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名誉权给予相同的保护,而隐私权则因人而异,有些信息,虽然同样隐秘,但对甲来说可能是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对乙来说则不属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关键是看当事人所处的社会地位、知名度等等。此外,隐私权还有与名誉权无关的独立领域,如公民的住址秘密、住宅不受侵犯或侵扰等。侵犯了这些权利,显然不能等同于侵犯名誉权,所以不应该将二者随便混同。随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丰富,以后的民事立法理应将隐私权独立出来进行保护。并且,由于当今大众传媒彼此之间的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抢得独家新闻的利益机制所趋或者为了简单迎合受众的低级猎奇心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可能呈上升之势。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对公民权利的日益重视及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而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这一权利同样是由美国率先提出来的,不过这次不是由法学家提出,而是从事大众传媒职业的人提出来的。一位名叫肯特?库珀的编辑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到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美国Indiana 大学教授Ralph L.H olsinger在其《Media Law》中也提到:“正如宪法序言中所宣称的,宪法建立了一个人民的政府。于是,很容易假定,宪法文件的部分创始人包含有这样的意图,即人们有权了解政府的信息。毕竟,如果人们准备对如何接受管理作一个明智的决定,他们就必须首先了解政府及政府人员执行公务的有关信息。这种思想在今天就体现为‘知情权’。”〔4〕可见,知情权最初主要强调的是政治利益。美国国会1976年通过的一项“阳光下的政府”法案正是一个使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的决定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人文学院)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法学双学位 学号09350103 姓名 指导教师 日期2012年12月9日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摘要: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

Abstrac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 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1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和魏新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由于。魏新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在家带孩子。 魏新于2008年月日向原告苏丕霞出具借款100000元借条1张,现苏丕霞以魏新因经营需要为由向其借款,起诉要求我和魏新偿还1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我不认识苏丕霞,同时我家从未有过经营活动。魏新借款与我无关,且魏新借款从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潘某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我不认识苏丕霞,不知该借款,借条上也无我签名,不能证明该借款是我与魏新共同意思表示;魏新一次性借款,数额较大,现魏新也未到庭,对该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法查明,该债务不排除苏丕霞与魏新相互串通损害我的利益,也不排除魏新受到苏丕霞的欺骗胁迫而不得已而立下借据,且魏新在借款前三年即2005年就已离家出走,对我、小孩及家庭均不管不问,再则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我们家庭生活或我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法理基础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时,应慎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对超出合理金额的借款不宜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魏新一次性借款,数额较大,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也不符合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 1.论转化犯 2.论“携带凶器抢夺” 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 4.论危险犯的终止 5.论结果加重犯 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7.论原因自由行为 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 11.论婚内强奸 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 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 15.论吸收犯之存废 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 17.不作为犯罪研究 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 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 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 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 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 25.死刑问题研究 26.交通肇事罪研究 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 28.侵占罪研究 29.贪污罪研究 30.受贿罪研究 31.合同诈骗罪研究 32.金融罪研究 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35.论职务侵占罪 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 37.计算机犯罪研究 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 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41.职务犯罪研究 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 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

45.略论犯罪未遂 46.紧急避险研究 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 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49.吸收犯问题研究 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 51.罚金刑问题研究 52.转化犯问题研究 53.包容犯问题研究 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 56.持有型犯罪研究 57.目的犯问题研究 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59.赦免制度研究 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 61.危险犯研究 62.行为犯研究 63.洗钱犯罪研究 64.保险诈骗罪研究 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 66.强迫交易罪研究 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68.非法拘禁罪研究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平衡(完)

提纲二: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平衡 一、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一)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传媒等多种途径了解或知晓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它包括公民对政府所管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信息的了解或知晓,即政府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项活动中,制作、拥有和获取的信息。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 1、官员的隐私权保护与公众的知情权要求 2.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与公众的社会知情权要求 二、如何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处理原则 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 (二)我国协调两权的措施 (三)新闻媒体的平衡者角色 1.权利冲突的平衡者: 既要尽可能采集到新闻信息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以保证其实现其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媒体对社会的舆论监督,又要做到在采写报道新闻的过程中尽量不侵犯被报道者极其相关人员的隐私。 2.新闻媒体的道德约束 在信息搜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信息的报道者,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报道, 作为信息搜集者,将主客观分开,避免“媒体审判”; 作为舆论的监督者,要有较强的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进行更正与答辩。 三、结语 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尤其是在具体案例的裁判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对不同的权利的保护平衡,坚持权利协调原则,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权利要求。 而作为媒体和媒体工作者,则要求他们在冲突和矛盾中进行传播活动时,要以法律精神、法制原则及自己的良知把握好尺度,既要讲出事实真相,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促进法律健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又要游刃有余。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一)隐私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在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

父女关系证明

父女关系证明父女关系证明 兹有XX省XX县(市)XX乡(镇、街道)XX村(小区)居民XXX与XX省XX县(市)XX乡(镇、街道)XX 村(小区)居民XXX是父女关系,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XXX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XXXX年月日(盖章) 2 ____________: 我社区(村委会)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关系,居住于同一户,户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3 XX公证处: 兹证明我单位XXX(身份证号)只有独生女XXX(身份证号)一人,特与证明。 此致 单位名称:XXXX(盖章) 日期:年月日 4 亲属关系证明格式网上求助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样式) 永福县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村村民、社区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于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其亲属关系如下: 1、XXX的父、母亲姓名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或父、母亲姓名X,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请写明死亡时间,离婚的请写明离婚时间)。 XXX的原配去世后(或离异后)是否再婚。(如再婚,请写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3、XXX与原配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收养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再婚后,与再婚配偶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继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XXX共有上述X个子女,无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情况)。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出证明单位名称(盖章): 出证明人的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首先明确前提(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为了利益冲突时辩题才有意义),那么再明确知情权与好奇心的区别,其次说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在同一情况下孰轻孰重(当然是公众利益),在理出论点如社会价值导向,公众监督作用等等一辩陈词 大家好,开宗明义,我方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在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中首先明确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首先我方明确表示: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冲突,只有在少数由于利益关系出现矛盾时辩题才有意义,任何单方面的仅仅是侵犯隐私权或知情权的行为都不该被纳入讨论范围。并且,我们所有的讨论的展开都是以正当行使公众知情权为前提,只有这时,公众知情权才是大于个人隐私权。 其次,我方从不否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但是,个人隐私权,顾名思义属于私权范畴,而公众知情权更多作为公权存在。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公权来自于公众,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当公权与私权出现冲突时,公权应首先予以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恰恰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维护。 既然说到“大于”,就应该体现在取舍之中。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既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也就是说:当个人隐私触犯了公众的利益时,个人隐私权有义务做出让步,以此来保证多数人的利益。 最后我要提的是:在构建文明社会中保障知情权的作用。毋庸置疑,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公众知情权显然更重要。一旦公众发现自己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起码的满足时,整个社会的稳定就极有可能受到影响,由此便会产生一系列不可预料的社会动荡。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谢谢! 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被引入中国,90年代中后期成为理论界研究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在立法上,早于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反方可能观点 1、公众利益不等于公众知情权,个人利益也非个人隐私权,且公众利益也包含个人利益,两者概念有交叉,不能够作为评判的依据 我们从未说过公众利益等于公众知情权,但是如果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话,公众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比方说非典的消息由于保护患者隐私没有公开,就会导致大家不知道消息而疏于防范,身边的人就有可能也换上非典,这不正是公众利益的损害吗?而且我们这里所说的公众利益是只广义上的,一个统筹的概念,既:着重把握整体利益。 2、个人隐私权是指: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哪部法律中提到了“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我所查阅的正规资料中都未曾显示此句。而且个人是无法脱离社会的,难道对方的意思是要个人与公众分离吗? 3、为公众利益而损害个人利益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 我们不是说为了公众利益损害个人利益,是在两个利益都很重要的前提下讨论哪个更重要,知情权更重要并不代表为了知情权就可以完全牺牲隐私权。 4、“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恰恰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维护。”这句解释 公权由公众的私权组成,只有公权得到保证,个人私权才能保证。 攻辩问题 正方 1、当一个罪犯隐藏罪证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尊重他的隐私权,任他去隐藏?罪犯隐藏最证那是不合法的隐私,法律本身就不保护这样的隐私权。你拿合法的知情和不合法的隐私去比,显得不客观。 2、在非典期间,对疫情的报告与信息公布,从开始的失真和滞后到后来的及时和透明,能帮助公众准确地了解信息,及时作出防范,防止疫情的蔓延。但信息公开和媒体对SARS病人的报道,一定程度涉及到他们的隐私权,使其受到歧视,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困扰。为控制疫情,引起公众的高度警觉和积极配合,在此紧急状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病人的隐私权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人格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公共社会而言,知情权更重要,因为它直观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如果一个人得了非典,他应该保障他的隐私,不被他人侵犯,为了不让自己受歧视,不公布自己的病情,那将会影响到更多人,我们对国家的经济支出,宏观调控,都享有之情权,因此知情权是社会的必要且十分重要的监督手段 3、表哥事件,如果尊重其隐私权,其贪污腐败行为何时才能被发现?政府官员的工资情况并不是隐私权,而属于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目录 摘要 (3) A bstract (4) 引言 (5) 第一章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1、隐私权与知情权 (5) 2、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第二章权利的冲突、妥协 (6) 1权利的冲突 (6) 2、权利的协调 (6) 第三章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7) 1、配偶隐私间的界定 (7) 2、配偶知情权的界定 (8) 第四章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表现形态 (8) 1、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8) 2、权利范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9) 第五章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10) 总结 (10)

摘要 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在常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权力的涉及权力边界上的模糊,同时我国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上的不完善增加了两权的利益冲突。因此,平衡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可以完善立法、明确边界和案例分析将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平衡

Abstract T he conflic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now often body now in real life,The main reason is in power to power the fuzzy boundary,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 conjugal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legislation increased two rights conflict of interest。Thus,The balanc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nflicts can improve legislation,It borders and case analysis will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Keywords: right to know、right of privacy、clash、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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