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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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

(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

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在1949-1996年

期间,普通家庭几乎没有接触过电脑,也没有关于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案例发生,所以,1979年刑法典并没有任何关于规制网络诈骗行为的条文,国家也没有制定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诈骗进行规制。

(二)1997年-至今: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的网络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网络的大发展和网民的大增长,中国网络研究进入大发展时期。[2]我国为了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并在1997年3月通过的《刑法》中专门增加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等惩处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条款。其中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是首次明确将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成为了犯罪领域的新态势,其社会危害性日渐严重,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及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设计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条款:一是规定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在上一个量刑幅度量刑;二是规定对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以根据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的数量、诈骗手段及危害等,以诈骗罪未遂论处;三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问题做出了原则规定。

[3]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完善,表现在刑法第287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完善的主要内容是:(1)将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和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直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

罚,而不是按照诈骗罪的预备形态处理。(2)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的行为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二、网络诈骗刑事立法的特点

(一)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

根据1997年《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为诈骗犯罪做准备的发送诈骗信息,设立群组等行为都只能按照诈骗罪的预备形态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该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只要是为实施诈骗活动而利用信息网络做准备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再作为诈骗罪的预备犯处理,而是直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加大了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将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作为一种实行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从法律的保护角度来讲,将会更加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为网络交易提供一个更安全的平台。然而,将预备行为作为一种实行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必定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并且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行为难以辨别是用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还是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全依赖《刑法》是否能彻底解决网络诈骗问题《刑法》对网络诈骗犯罪扩大了打击面能否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从而达到预防与惩治犯罪的效果还值得我们深思。

(二)犯罪主体扩充化

根据1997年《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若单位实施诈骗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单位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表明,虽然单位为实施诈骗犯罪而进行的发布信息或设立群组、网站等行为不直接按照诈骗罪的预备形态进行处理,而是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但是至少表明单位也能成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在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刑法修正案(九)》及时规定单位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立法的趋势的必然选择。另外,实施网络诈骗犯罪需要相当的网络技术,而当今科技社会中不乏一些网络神童,他们可能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少年,其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比《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单纯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已不足以规制这部分主体实施网络诈骗行为。能否将这部分实施网络诈骗的青少年规定为犯罪主体引起了我们的再思考。

(三)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

根据1997年的《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或一般诈骗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当时网络诈骗行为欲构成犯罪仍要求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在近几年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都是以拨打电话、群发短信或者在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进行诈骗,被害人具有分布广、数量庞大等特点,按传统的犯罪证成方式需要寻访大量的被害人并查证全案诈骗数额才能证明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不仅让部分被害人因损失数额未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而难以主张其权利,而且也会给司法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

[4]2011年《解释》第5条第2款、第3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如果发送诈骗短信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就可以按照诈骗罪(未遂)处理。此条司法解释在原本第266条诈骗罪、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的基础上突破了诈骗罪必须满足一定犯罪数额的要求,突破了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的单一性质,给诈骗罪增添了一抹行为犯

的色彩,因此,诈骗罪兼具了数额犯与行为犯的双重性质。

三、预防和惩治网络诈骗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注重技术防护与刑法规制相互协调

鉴于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和现有立法的滞后性,要想解决网络诈骗问题,我们应该坚持技术与刑法相互协调的治理模式。一方面,通过完善当前的刑法体系,为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式提供法律保障与后盾;另一方面,要秉持全程控制的核心思想,在技术设计上注重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并减少技术负效应。理论上有学者只强调技术对抗技术的有效性,而忽略法律的预防和惩罚作用,认为法律制度很难禁止网络犯罪行为,相比之下,过滤不正当信息的屏蔽软件则明显有效得多。

也有学者只强调刑法规则在调控技术发展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张网络犯罪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越发频繁,技术防控已经不能对其进行规制。任何只强调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的方法都是难以彻底解决问题的,或许在短期内会有显著效果,但长久以往将不利于网络发展。惩治网络犯罪,技术防护是必要的,它是解决网络犯罪的技术保障,刑法规范是重之又重的,它是扼制网络犯罪的规范保障。技术规则从技术层面上规范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减少由于技术缺陷而导致的犯罪问题,刑法规范则是在网络技术应用过程中对恶意的技术操作或网络使用进行调整和干预。

(二)注重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

一般情况下,技术对社会的危害影响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之后才会引起社会的重视,并在一系列的规则制定完毕后,立法者才会采取刑法规则对该行为进行规制。[5]近年来,随着网络诈骗团伙作案手段的不断升级,分工的不断精细,给司法机关侦破网络诈骗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很多网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千呼万唤中,2011年《解释》的出台和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才表现了立法者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的态度。这些新规定无疑有利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单单依靠刑法并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网络诈骗行为。不能因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而将所有的预备或相关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因为刑法的过渡干涉必然会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在能通过群众举报、行业自律或行政处罚解决相关问题的前提下,不应将该行为纳入犯罪范围。通过群众举报、行业自律、行政处罚、刑罚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净化网络空间。

(三)注重完善网络诈骗犯罪构成的规定

近十年来,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对广大青少年群体而言更是熟悉万分。全国各省也出现了很多网络神童、少年黑客,他们的求知欲望和好奇心让他们在网络空间里开辟了一片自己的天地,其中很多行为已经构成了网络诈骗犯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除八种罪行外,不受刑事处罚。因此,对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少年网络诈骗犯罪也只能作一般行政处罚或不处罚,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制裁。然而,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使我们不得不考虑网络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6]一味地放纵网络神童不利于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我国应考虑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网络诈骗犯罪纳入《刑法》第17条第2款,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此外,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就依照第266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第266条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破坏了网络公共秩序等,根据《解释》的规定,对网络诈骗犯罪依照第266条酌情从严惩处并不能充分体现网络诈骗犯罪的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应将网络犯罪单设一节,制定妥当的刑罚,以更有效打击网络犯罪。[7]

四、结语

根据第3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有6.32亿网民,互联网的普及率达46.9%。大部分网民每天平均有五六个小时生活在网络中,衣食住行、学习工作几乎都通过网络进行。随着人们对网络技术的不断依赖,更多网民的利益也随时可能受到各方面的侵害。不仅仅是网络诈骗犯罪,所有的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定犯,在今后的日子里,它还会处于不断的修改和发展之中。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重视程度,从技术规则、行政处罚、刑罚处罚各方面完善对恶意使用网络行为的规制,净化网络空间,构建健康网络。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可信电子商务推进中心、中国可信网站应用推进联盟和可信网站验证管理机构中心网:《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

[2]彭跃辉.网络发展与精神文明[D].北京:中共中央d校,2005.

[3]胡云腾.《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1,(9):22-24.

[4]秦新承.电子支付方式下诈骗罪的非纯正数额犯趋势[J].政治与法律,2012,(2):45-47.

[5]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J].中国法学,2005,(1):148-149.

[6]陈结淼.张月.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1):214-215.

[7]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法理念以刑法的谦抑性为中心[J].人民检察,2005,(5):8-9.

试谈我国刑法对生态法益保护

摘要:工业时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大众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多元化治理环境的时代正在到来。在多元化的治理手段之中,刑事手段是威慑力最强的手段,也是能够在短期内起到良好效果的手段之一。

关键词:环境刑法;生态法益;法律缺陷;完善

法所保护的利益,即为法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为刑法上的法益。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生活利益,即为环境法益。

一、我国环境刑法法益的法律缺陷

(一)刑事立法只注重对侵害人身、财产法益的环境犯罪予以制裁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人类生命、健康、财物的法益因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威胁时,才适用环境刑法,环境刑法以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为保护法益,如果人本身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则不可能适用环境刑法,对环境的保护目的在于保护人本身的利益。环境法益只是间接地受保护,环境犯罪如果构成对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就会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受到保护,否则就不受保护,这会削弱刑法在和严厉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犯罪斗争中的震慑力。

(二)环境刑法法益未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

环境刑事立法以环境经济价值的损害为重点,但是就对整个环境状况的影响力

上来说,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都会对整个生态状况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影响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比较难以量化,这也是为什么生态价值损害没有受到立法的重视。这一问题的出现就在于我国没有很好的将生态利益作为立法的重点,作为保护的对象。以及在以后刑事立法的过程中,对各种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没有进行立法性的规制,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防范此种危害。

二、对我国环境刑法法益完善的法律建议

(一)环境法益应成为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

环境刑事立法应该认可环境法益的独立性,并且将环境法益作为其保护的重点。其中环境法益包括生态价值、功能,环境犯罪的构成是对环境质量造成破坏、损害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而它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就是定罪和量刑的标准。在保护的过程中,当面对人身法益、财产法益和环境法益的选择时,应该对环境法益给予更多的重视,确认其在法益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强调对环境法益的保护一定要以损害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为基础。

(二)扩充环境法益相关规定的规制范围并独立成章

一般经济犯罪没有办法涵盖环境犯罪的所有特点,因此环境犯罪不应该涵盖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我们现在已经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和绿色文明时代,传统的刑罚理论已经没有办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对人类生活的高质量追求,必须建立在环境价值获得充分尊重的前提之上,这是绿色生态文明时代的一个突出的特征。所以,我国刑法应使得环境法益直接成为环境犯罪的客体,直接把危害环境法益的犯罪独立成章以便对环境犯罪有效制裁,不只是考虑经济标准。

(三)规定责任推定原则

环境犯罪的科技性比较强,犯罪原因也非常复杂和多样,其危害后果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具有较强的及时性,而是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这些复杂的情况在环境犯罪中是非常常见的,因为环境污染本身就有非常强的交叉性、流动性和潜伏性,有些污染物质在进入生物体之后并不会非常快速的反应在生物体身上,而是需要经过长期的积累之后对生物体产生不可逆转、无法挽回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比较准确的论证,所以我们可以采取责任退订原则,用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何卫东,等.日本环境刑法理论评析[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

[2]赵秉志,王秀梅,杜澎.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40.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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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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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1、论违法性认识 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27、论紧急避险 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35、论片面共犯 36、论共同过失犯罪

大专化工毕业论文范文

大专化工毕业论文范文 一:在工业设计领域应用系统论的思考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工业设计越发现示其重要的行业价值,设计师必须以更 开阔和创新的设计思路去迎接市场挑战。本文分析了系统论的概念、基本思想,通过对系 统设计对工业设计领域的应用实践进行介绍和探究,阐释了系统设计方法在设计过程运用 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系统;系统论;工业设计;应用 所谓系统,就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个有序元素的集合。系统论是以系统整体 的观点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论,已被广泛地用于科学技术各个领域,工业设计也 不例外,系统论为设计师提供了全面考察和分析解决设计问题的理论依据及分析方法。 1系统论的概念和思维方法 系统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语,即部分构成整体。早在古代,人们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社 会的过程中,已经萌发了各种各样的对世界进行整体性认识的系统观点和思想,这些观点、思想经过总结、整理和加工上升到了理论化、系统化的层面。现代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由 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首先提出的。[1]他将系统定义为相互作用着的若干要素的复合体,一般系统理论是研究系统中整体和部分、结构和功能、系统和环境等等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贝塔朗菲的思想之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多样化学 科性质,更重要的是以一种整合之力的深刻洞察的思想,启发着后人用整体的理念来看待 世界及解决问题。系统设计的基本思想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 统的功能、结构及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实现系统的最优化。[2]系统论是一种思维模式,为我们提供解决设计问题的理论依据,并作为探寻设计方法的指 导方向。 2系统论在工业设计的应用与发展 科特勒和拉思是这样评价设计的“:设计师通过对主要设计要素的创造性应用,来寻 求消费者满意度和公司盈利最大化的过程。”商业模式的变化往往要求设计也要有及时的 响应。[3]工业设计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的设计,其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演化和扩充,下 文就是系统论设计方法在工业设计领域应用的研究总结。 2.1产品系统设计 系统论早期在工业设计的应用就是如何使产品系列化、模块化,既满足市场多样化的 需求又能批量化生产。在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指导下,乌尔姆在早期的设计过程中,尝试将 系统设计分为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以一个主件为基础,依据用户自身的需求配置部件;第二种是系统单元的组合,单元本身已具有独立的功能,但可以通过增加更多的单元将系 统扩展为更有效的系统。这种模块化、系统化的产品系统设计思想成为设计史上非常重要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 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 〕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 〕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 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显性因素规范化实证研究 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

(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故意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规范化研究,通过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路径。规范化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遵循逻辑且不排斥经验,精细但绝非机械的数字化。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15种常见犯罪实施规范化量刑,那么,对承受生死之重的死刑而言,有足够的理由实现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规范化。 一、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特征 根据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分析,归纳梳理出判决文书所显示的死刑裁判依据。总体而言,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主要基于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人格状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二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主观心态、行为手段、危害结果以及被害人状况等;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

化工毕业论文范文

化工毕业论文范文 一:防护桥梁钢筋锈蚀中化学工程的作用 1锈蚀现象及其原因 1气候因素我国领土幅员辽阔,沿海省市有十多个,这些省市受到较强的季风气候影响,自南向北依次划分为热带季风气候、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带季风气候。不仅如此,由 于我国大部分沿海地区都处于中纬度地带,气候文化,因此在春冬两季其冷暖空气的交替 活动较为活跃,尤其是在夏季梅雨之后,此类地区往往会有较长时间的伏旱天气,秋冬两 季也会出现连续阴雨的气候与天气,这类天气将会对防护桥梁钢筋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 造成防护桥梁钢筋锈蚀。 2钢筋锈蚀的工艺因素分析 ①混凝土密实度不足混凝土孔隙率高是导致混凝土密实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桥梁一般 处于较为潮湿的环境当中,如果混凝土密实度较低,那么在空气中存在的大量氧气、水分、二氧化碳必然会通过混凝土空隙深入到混凝土内部,降低混凝土碱性,从而使得钢筋锈蚀 问题的出现。 ②保护层较薄桥梁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一旦混凝土在外界因素影响下发生碳化,那 么必然会深入到钢筋范围内,使得钢筋碱性大量丢失,不利于钢筋保护作用的保持,锈蚀 问题也更加容易出现。 ③钢筋保护层遭到破坏一般而言,在混凝土的搅拌、浇筑、施工及养护过程当中,表 层存在问题的现象屡见不鲜,如裂缝、开裂、掉角、露筋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恰 当处理,钢筋处于外界环境下,在水分、氧气、二氧化碳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与作用下,防 护桥梁钢筋锈拙问题势必会难以控制。 2桥梁结构钢筋锈蚀的预防和修复 2.1预防混凝土钢筋锈蚀 1混凝土材抖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化学工程在防护桥梁钢筋锈拙的作用上主要 体现在混凝土材料选择上。通常,混凝土材料的劣化能与耐破坏能力是决定混凝土结构刚 度与强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如何正确选用水泥品种对于保证工程质量非常关键,同时正确 选用混凝土也是进行成本控制的关键点。另外,在混凝土材料的选用上,其粗细材料选择 也要以前你重视,由于集料反应很容易导致混凝土结构出现问题,因此混凝土材料的选择 必须要严加筛选与控制。除此之外,混凝土骨料、砂石在选择上也要尽量确保其质量合格、技术指标达标,科学、正确选用方能够让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得到提升。值得一提的是,混 凝土拌合、用水、级配、养护、外加剂也至关重要,就混凝土外加剂来看,它本身应用就 较为广泛,当前混凝土外加剂品种有百余种,不同的外加剂适用于不同的混凝土材料,因 此是否能够合理选择外加剂,将会直接影响到钢筋防锈的水平与质量。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毕业论文选题2020年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样本_0815文档

2020 毕业论文选题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样本_0815文档 EDUCATION WORD

毕业论文选题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样本_0815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1.客观归责原则研讨 2.自我答责初探 3.违法一元性理论的现实关照 4.刑法谦抑原则研究 5.刑法修改中的人文精神 6.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7.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 8.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 9.道德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10.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1.论共犯与身份 12.片面共犯研究

13.单位犯罪研究 14.累犯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5.如何完善我国的立功(自首)制度 16.减刑制度研究 17.缓刑适用问题研究 18.刑罚本质研究 19.刑罚目的研究 20.论刑罚权的根据 21.量刑原则研究 22.死刑的司法适用标准及控制研究 23.自由刑刑期比较研究 24.短期自由刑研究 25.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 26.资格刑研究 27.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法规制 28.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9.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30.惩治与防范权钱交易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31.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32.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33.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4.论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5.危险驾驶罪研究

化工工艺毕业论文范文

化工工艺毕业论文范文 1当下的发展水平 下面我们来具体的分析一下:第一,生产的效率低下。就我国来看,我国的工业生产存在一个盲区,重点就在于生产的效率较低。 在化学工程的研究的过程中,生产技术首先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环境污染的现象依旧没有被制止。举个例子来说,在进行的化学生 产的实验的过程中,材料的运用做不到理想的反应,反应现象达不 到预计的效果。在这一系列的生产实验的过程中,事实上,环境污 染的现象已经在悄然的发生了,化学实验所产生的残留物、化学实 验败北过程中所造成的化学污染。实验过程造成了资源浪费的现象 十分的严重,经济浪费更是不在话下,极大的降低了生产的效率水平。另一方面,实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化学产品的使用效率低下,根本不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所需。第二,化学工程的生产过程,给环境造成了较大程度的影响。化学污染在当下我国的环境污染的 比重中占了较大成分。重工业,尤其是金属工业所产生的污染现象 尤为严重。在对水资源的检测的过程中发现,废弃水中的金属含量 严格的超过了安全性能的指标。水资源的污染,也会对地下的土质 产生影响,而土质又会影响农业的产值,这样看来,化学生产所造 成的污染现象是严重的。另外,在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废弃水的直 接排放,给自然环境同样造成了污染。第三,化学工程的不连贯性,很容易生产的间断性,从而影响生产的进度,尤其是当它发生了不 合理的间断的时候,很快就会对整个生产的过程产生影响。由此看来,生产效率的低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以及生产的不合理的 间断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在阻碍着化学工程的发展和进步。 2我国化工生产工艺解析 从上文中,对于我国目前的化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我国的化工生产工艺还不是非常完善。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化学的生产工艺需要有哪些改进呢?在化工生产过程中,采取哪些最 新的化学生产工艺能够降低化学生产所产生的污染呢?第一,化学生

沈阳化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定

沈阳化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定 毕业论文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反映,也是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了统一写作标准,保证论文的规范性,提高论文撰写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论文的一般格式和顺序 毕业论文应包括:(1)封面;(2)任务书;(2)中文论文摘要及关键词;(3)英文论文摘要及关键词;(4)目录;(5)正文;(6)参考文献(7)致谢;等7大要素并按此顺序排列。其他可以选择添加的内容有:位于目录之后的内容:(8)符号、变量、缩略词等本论文专用术语的注释表;位于致谢后按序排列的内容:(9)附录;(10)索引(中、英文);(11)作者在学期间学术成果。从正文开始到第11项作者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要编排在目录里。论文其它附件按指导教师评语、评阅教师评语、答辩记录、论文综合成绩评价表、答辩成绩评定的顺序放在论文最后,不编页码。 1.1 论文封面及任务书 统一按学校印制的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 1.2 论文摘要及关键词 中文摘要约800字左右,英文摘要约800词左右,二者应基本对应。摘要应说明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见解、用语简洁、准确,并在论文摘要后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至8个。关键词应为公知公用的词和学术术语,不可采用自造字词和略写、符号等,词组不宜过长。 英文摘要采用第三人称单数语气介绍该学位论文内容,以便其他文摘摘录。叙述实验过程所做工作时用一般过去时,叙述事实或结论时用一般现在时。中国姓名译为英文时用汉语拼音,按照姓前名后的原则,姓、名均用全名,不宜用缩写。姓全用大写,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名用双中文字时两个字的拼音之间用短划线。论文英文封面上的署名也遵守此规定。 1.3 目录 目录应层次清楚,排列整齐。 1.4 本论文专用术语(符号、变量、缩略词等)的注释表 如果有必要可以设置此注释表。此部分内容可根据论文中采用的符号、变量、缩略词等专用术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免费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免费 浅议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文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中均已确立并日渐完善,然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却仍然没有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为了实现法制统一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制度十分必要。本文提出一些关于确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丰富理论、促成立法。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精神利益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而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豍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愈加重视自己的精神权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中均已确立并日渐完善。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最初规定于民事法律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其体现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形式。 2021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也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支持直接物质损失赔偿,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定不一。在社会危害性低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而刑事法律中未予规定,于情不符,于理不合,不利于社会公平和法制统一。很久以来人们一直期待立法会对精神损害予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化学工艺毕业论文范文2篇

化学工艺毕业论文范文2篇 化学工艺毕业论文范文一:化学工艺选修课分析 1专业课程教学情况调查 为了解目前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选修课的教学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专业课程调查问卷》,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06、07级两个年级491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开课时间、学时安排、授课内容、授课深度、教材选择及学习收获等几个方面。 1.1开课时间调查 开课时间的调查主要是为了理顺专业课与专业选修课之间在教学内容上的前后衔接关系。一方面,在课程内容上,专业选修课应该与对应的专业课衔接上,另一方面,专业选修课与对应的专业课教学时间上不能相隔太长,相隔时间太长,专业选修课不能达到加深对专业课的理解、拓展专业素质的目的。目前,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数据处理与实验设计》、《催化作用原理》、《能量利用过程原理》和《化工专业外语》等四门主要选修课程依次安排在第4~7学期,每学期一门。选修课开课时间调查结果见图1,认为选修课开课时间合适的同学占60.12%,需要提前的占29.55%,只有10.32%的同学认为部分课程需要推后开设。 1.2学时与授课内容调查 学时与授课内容的调查,主要是了解讲课内容能否达到拓展

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目的,同时了解学时配置的合理性。中国的大学教学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与实践,一些硬性的改革的设置,比如对总学时的控制,使得专业选修课的学时偏少。通过这个问题的调查,可为学时与教学内容的配置提供合理依据。选修课学时安排及授课内容的调查结果见图2,认为选修课的学时安排及授课内容合适的同学分别占58.62%和55.10%,需要增加的分别占33.06%和37.17%,认为需要减少学时和授课内容的同学不到10%。总体来说,各选修课的学时安排及授课内容在原有学时及授课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目前的学科发展情况,适当增加一些新的内容。 1.3授课深度和教材调查 授课深度和教材的调查,主要是为了掌握专业选修课教学质量问题。专业选修课由于挂上了“选修”的帽子,容易使人误解为不重要的课程、可有可无的课程。实际上专业选修课作为教学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某一专业领域的知识系统而专门设计的供对该领域感兴趣的学生选修的“必修课”,一旦选定就应该像必修课一样对待。对任课教师来说,由于学生对专业选修课的学习态度不够积极、缺乏积极性,故对讲课的深度不作过高要求,对教材的选取也比较随意。通过问卷调查可以掌握专业选修课的教材更新需求,选用更加合适的教材。选修课授课深度及教材选用情况调查结果见图3,认为选修课的授课深度及教材选用合适的同学约占54%,授课深度需要加深的占32.65%,需要适当减小授课深度的占13.06%。认为选用教材基本合适及不合适的同学均占23%左右。

化学专业论文写作规范及排版格式

化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及排版格式(黑体小二加粗) 若有副标题(四号黑体) (空一行,五号宋体) 化学与材料学院化学专业 ×××(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小四号楷体加粗) (空一行,五号宋体,以上内容居中) 【摘要】(小五号黑体加粗,缩进2个汉字字符)此为模板文件,可将相应内容直接灌入,不必改动版式及字号,如果版式及字号有变化,可用格式刷。本模板介绍了化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及排版格式,同时指定排版软件:文章正文用Word 2003、表和公式为Word自带公式编辑器、曲线用Origin绘制、照片为TIFF或JPEG格式。要求化学专业所有本科毕业论文应以本规范作样本,标题、字号、行距、公式、表格、图片、参考文献、中英文摘要等都应与本模板一致。参考文献应规范齐全。(小五号楷体加粗,内容要求自明性,主要从三个方面撰写:研究的意义或背景、方法或过程、结果或结论) 【关键词】(小五号黑体加粗,缩进2个汉字字符)写作规范;排版格式;排版软件(小五号楷体加粗,分号隔开,取3-5个,一般选择名词性词组,外延从大到小) (空一行,五号宋体)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本科生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提高、检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基本手段。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设计)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精神,并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正文五号宋体,单倍行距,首行缩进2个汉字字符)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观点明确、论证严密、数据正确、结论合理、层次清楚、文字通顺、图表清晰,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毕业论文必须按规范格式写作。涉及到他人的观点、数据或计算公式的要标注出处,明确列出引注或参考文献。文理科专业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6000字,艺术类专业毕业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毕业设计字数视专业情况而定。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采用A4纸打印,并提供WORD格式文档(文件名为学号.DOC)。打印格式参照《福建师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打印格式》。学生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整套材料要求按照封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评阅教师评分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表先后顺序装订。毕业论文(设计)封面由学校统一印制,有关表格可在教务处网站实践教学栏目中下载。(引言不要标题和序号,可做一定的文献综述,从中引出研究的内容。) 1 书写规范(章标题,顶格,四号黑体,段前1行,段后0.5行) 1.1 用纸(节标题,顶格,小四号黑体,段前0.5行) 本毕业论文(设计)应按规定格式用激光打印机单面打印,纸张大小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型复印纸。页面设置:版心为21 厘米×29.7 厘米;页边距要求:每一面的上方(T)2 厘米,下方(B)2 厘米,左(L)2 厘米,右(R)2 厘米,装订线(T)0.5 厘米,装订线位置(T)左,页脚1 厘米(建议页脚设置为1.5 厘米,否则有可能出现页码打印不全),页眉1 厘米,页码设置为:插入页码,居中,首页显示页码;其余设置采取系统默认设置。 1.2 打印 论文题目:使用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若有副标题,四号黑体。学院、专业、学号、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小四号楷体,加粗),依次排印在论文题目下(上空一行,居中)。 1.3 摘要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刑法毕业论文题目选择参考

2018年刑法毕业论文题目选择参考 当前刑事犯罪的多样性,以及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宽广。这里精心整理了比较优秀的刑法毕业论文题目,帮助对这方面有需求的人。 1、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保障 2、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法理分析 3、科学立法视野下中国刑法条款的设置研究 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建议 5、关于酒驾肇事的刑法责任探析 6、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 7、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整体诠释 8、刑法立法的正当性根据--一种历史维度上的观照 9、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10、对刑法第383条贪污罪刑罚配置的思考 11、试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12、浅谈经济思维下的刑法 13、论社会舆论对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影响 14、“网络诽谤解释”之刑法解释论剖析 15、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16、浅析从刑法角度看网络谣言 17、法治背景下刑法的社会定位及其回归路径 18、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及对策 19、我国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20、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策略探讨 21、学术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22、关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若干研究论述 23、有节制地推行风险刑法以完善犯罪的防卫机制 24、论我国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 25、网络社会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挑战与回应 26、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研究 27、盗窃欠条的刑法问题分析 28、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 29、实质的刑法解释之探讨 30、论环境犯罪的刑法完善 31、现代刑法自由精神下风险刑法之警惕 32、论中国区极刑法视野下的环境刑法 33、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问题论述 34、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 35、论我国刑法中财产刑规定的缺陷 36、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政策及原则--金融抑制视角 37、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 38、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 39、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 40、从刑法解释泛化现象反思刑法解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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