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最常见的方式

商业贿赂行为最常见的方式

商业贿赂本身具有两个方面:行贿和受贿。目前,关注的重点是商业行贿问题。但是商业受贿同样存在极大的危害。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件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简要介绍商业贿赂的常见行为方式,并提供一些操作建议。

一、商业行贿

常见的商业贿赂可能存在多种形式,比如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礼品卡,旅游,汽车使用,房屋使用,学术会议,等等。下面介绍的两个案例既典型又各具特色。

(一)赠送额外服务或礼品

A公司为医药器材公司,其销售人员C员工在参与医院采购项目竞标过程中,为了提高自身销售业绩,在未经公司批准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向医院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在该采购项目中若A公司的医疗器械中标,A公司可为目前已经在医院安装投入使用的A公司所有医疗器械增加一年的全保,C员工的行为造成A公司损失了一年的保修费用,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万元。A公司在后续与医院的合作中得知了C员工的该行为,然后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C员工的劳动关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之前,本案中C员工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但是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了重塑之后,C员工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就有待商榷。C 员工的行为对象是直接交易方,而不是交易方的员工或者其他对交易有影响的人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交易对象从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删除,受贿和行贿是一对相互依存的概念,没有受贿一方,也就没有行贿一方。

但是C员工的行为本身是违规的,甚至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一方面,在执法机构看来,C员工通过向对方公司许诺额外的公司服务,目的就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商业交易优势,因此依然可能将其认定为商业贿赂。另一方面,C员工的目的是通过提高

自己的销售业绩从而拿到更多的销售奖励,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实践中,很多商业贿赂都是通过给予现金、礼品卡等方式实现的。与本案相比,这些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公司一般更难发现,但同时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更高,危害性也更大。并且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下,员工的贿赂行为将会被推定为公司行为,除非公司能够提出相反证据。一般案发后,员工往往会抗辩说其行为出发点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因此,建议公司在礼品政策中明确规定,在商务往来中礼品的标准、赠送礼品的对象和审批流程以及禁止赠送的礼品范围,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避免因员工个人违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术会议

A公司为一家高科技公司,为推广其科技产品,在某高级度假村举行了一场学术会议,邀请市场上一些买家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领域的前沿技术讨论。A公司对参会的人员每人发放了价值1000元的公司产品优惠券。A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入账时直接将该学术会议相关的费用计入“会务费”。

A公司被前员工举报,声称公司有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去A公司进行了调查。财务账册上“会务费”的名目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兴趣,核查了该会议的相关情况。

执法人员认为,A公司以举办学术会议的名义,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到高级度假村,超过了举行学术讨论的必要,事实上是带有享受成分;并且A公司向参会人员提供的本公司产品的优惠券,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因而A公司系通过给予参会人员不正当利益而试图影响交易,构成商业贿赂。

实践中,公司会举行各种各样的学术会议来宣传自身的产品,但是这种会议往往会成为利益输送的媒介,因而也是执法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下,商业贿赂回归其本质,监管的重点是通过给付不正当的利益而谋取交易机会。

可见,执法机构依然会关注学术会议的合理性。公司在举办学术

会议的时候要注意合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学术会议的举行:会议的邀请对象尽量是机构,而不是机构的特定员工;

会议举行的场地要符合会议的目的,会议中也不要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比如景点观光;

保留举行会议的相关材料:比如会议签到,会议行程安排,会议讨论内容等等;

保留会议支出的相关凭证,将会议支出如实入账。

二、商业受贿

商业受贿本身又可以分为索要贿赂或者接受贿赂。这两种情形之下,受贿者的主观恶意不同,对公司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不同。

(一)索要回扣

A公司经举报得知B员工及其所在团队利用给经销商的特殊政策,让经销商以低价获得A公司的产品,并要求经销商给予返利。在调查中,B员工表示对于给予经销商的特殊销售政策并无决定权,也未参与返利费用的分配,自己仅仅是想提高销售业绩,因此不应当构成商业贿赂。最终,A公司虽然没有发现B员工实际获得回扣但仍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该案件中,尽管B员工并未实际收受回扣,但其知晓并参与了整个交易流程,是该商业腐败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尽管该员工可能并未达到刑法或行政法所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但是这种行为仍然属于应当制止的违规行为。员工索要回扣的行为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内控管理和道德理念等产生极大的冲击和破坏。一般公司都不会容忍员工的此类行为。

但是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公司员工收受回扣通常以“窝案”形式被发现,如:整个部门在日常交易中都收受回扣、由上级暗示、审批,下属具体操作等。其中有的员工,特别是部门整体索要回扣的,会将回扣作为部门经费,组织部门成员旅游或聚餐。

由于这种行为往往发生在部门或上下级间,因此该类型的行为非常隐蔽,大家为了共同的利益,参与人员会互相包庇隐瞒,导致公司很难去发现这种行为。而等公司发现的时候,腐败行为已经持续了很

长时间,尤其在“窝案”的情形下,会导致公司内控失灵,对公司治理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目前公司发现该类行为的主要方式还是通过举报,比如员工举报或者经销商举报。考虑到该类行为的危害性,建议公司还应加强针对员工行为合规的审查,定期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避免出现员工长期规避公司制度、索要不正当利益,而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

(二)接受利益

A公司为传统制造型企业,某日公司管理层发现近年来,公司来自B供应商处的采购量一直在下降,而来自C供应商处的采购量却直线上升。A公司内审部门开始介入调查。在调查中,内审部门发现A 公司采购部门中有一员工D经常请假外出旅游,且旅游期间花费与其实际收入并不相符,内审部门随即对D员工进行了着重调查。经调查查明,D员工经常接受C供应商的邀请外出旅游,并且接受C供应商赠送的各种礼品,而在日常采购中D员工则加大了面向C供应商的采购量。A公司在查明事实后,随即与D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公司也尊重商务活动中人情往来的习俗,单纯一刀切地禁止员工接受任何礼物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而允许员工中接受一定金额的礼物。但是如果礼物的金额超过合理金额,将会影响员工正常的判断和决策,最终导致员工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因此,建议公司明确员工在接受礼物时的金额限制,明确禁止接受的礼物类别(比如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规范员工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物的准则,避免员工违规接受礼物而造成与公司利益冲突、最终导致腐败。

商业贿赂行为随着交易方式的不断更新而不断变化。本文所列举的几种行为仅仅是比较常见的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类型,商业贿赂多种多样,很难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公司在合规治理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合规制度,让员工的行为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也要进行合规培训,加强员工的合规意识,使员工认识到商业贿赂对于个人、公司可能带来的责任和影响,同时还要建立起完备的举报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共同进行监督,并且对合规治理进行定期审查,及时发

现潜在的违规行为,避免公司进一步损失。

商业贿赂行为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行为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个人通过行贿、索贿等方式,在商业活动中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通过给予或接受财物、礼品、款待、服务等不当利益来影响他人的决策,从而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 商业贿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 1. 行贿:指企业或个人通过给予财物、礼品、款待等非法手段,以达到获取利益、争取优先权、改变决策结果等目的。 2. 受贿:指企业或个人接受他人行贿的财物、礼品、款待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3. 中介行贿:指企业或个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向他人行贿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 4. 贿赂行为:包括给予公职人员、商业伙伴、供应商、顾客等的红包、回扣、礼品、优惠券、旅游、宴请、款待等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诸多问题和负面影响: 1. 扭曲市场规则:商业贿赂导致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竞争,扭曲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 竞争失衡:商业贿赂使得拥有更多财力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行贿获取更多商业机会,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平等。 3. 破坏商业道德:商业贿赂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4. 妨碍经济发展: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运营的成本,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5. 损害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从而降低产品质量、提高价格;或者使得市场上只有少数大企业能够不择手段地获取利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 1. 立法:各国通过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例如,美国通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规定了跨国企业行贿的相关罪行。 2. 法律执行:政府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机制,并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国际合作: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促进国际反腐败的合作和交流。 4. 培训和宣传: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反商业贿赂培训,提高反腐败意识,弘扬诚信、公正、公平的商业道德。

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全

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行为是哪些?请注意这些行为都可以说的上是商业贿赂行为,不要自作聪明,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1)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为推销产品,假借赞助费、新药推介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或以赠送“样品”、设备等其他手段,给付医生、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2)商品供应商为获取进场销售商品等交易机会,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给付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节庆费、店庆费、陈列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商品供应商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3)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回扣等其他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4)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建筑材料经销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以回扣等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通过贿赂有关各方围标、串标、陪标,或者向有关人员直接行贿,谋取中标;在工程发包分包中,通过贿赂非法取得承包资格;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通过贿赂,购买、使用质量差价格高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贿赂,利用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验收决算中,

商业贿赂的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的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它是一 种不合法的商业行为,被许多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商业贿赂通常与腐败行为相关,对商业环境和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商业贿赂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程度,但其本质是一致的。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来影响他人的决策,以获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向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供应商、业务伙伴等人员提供贿赂。 商业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现金、礼物、旅游、娱乐、佣金和其他 非公开的好处。这些贿赂往往是秘密进行的,旨在隐藏或掩饰腐败行为。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商业决策的扭曲,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商业贿赂不仅对企业和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还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它增 加了贫穷和不平等的现象,削弱了法治和社会道德。商业贿赂还可能导致市场失灵,限制创新和经济增长,阻碍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各国纷纷立法并加强执法力度。反贿赂法律的实施对商业 贿赂行为进行了规范,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惩罚。同时,企业也应该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反贿赂政策和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员工培训、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等,以确保企业的商业行为合法、透明和道德。 除了法律和企业内部控制,商业贿赂问题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教育和 公众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警惕,促使个人和企业更加守法,遵守道德规范。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商业贿赂,推动建设一个透明、公正和诚信的商业环境。 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全球合作来应对。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民 间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反贿赂的国际标准和行为准则。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商业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概述 近年来,商业贿赂的问题备受关注。商业贿赂不仅影响企业的声誉,还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均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本文旨在对商业贿赂进行一般性的概述,包括其定义、类型、影响、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向政府官员或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表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得不正当的商业优势的行为。商业贿赂包括现金、礼品、旅游、招待等各种形式。贿赂可以用来获得许可证、减少税收或通过获得内部信息等方式获得商业优势。商业贿赂也可能导致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优势,因为接受商业贿赂的企业可能会提供低价和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二、商业贿赂的类型 按照受贿行为的对象,商业贿赂可以分为政治贿赂和经济贿赂两种类型。政治贿赂是企业向政府官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以获取政治利益。而经济贿赂通常是企业向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表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以获得商业优势。 三、商业贿赂的影响 商业贿赂对企业和整个社会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对企业而言,商业贿赂可能导致其声誉受损,降低利润率,失去客户和市场份额等。对整个社会而言,商业贿赂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影响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分配,破坏社会道德和公信力。 四、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商业贿赂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美国,商业贿赂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外国腐败行为法》(FCPA)则规定了美国企业在海外商业交易中的相关行为。欧洲国家也通过《反贪污公约》等法律法规来打击商业贿赂。在中国,商业贿赂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违法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国际合作 因为商业贿赂往往跨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因此需要国际合作来打击商业贿赂。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经合组织、外国腐败行为法等,已成为国际反商业贿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家间的合作也越来越重要。例如,近年来中国、美国等国家就合作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进行合作。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 一、回扣 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3 1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2.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

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随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商业贿赂形式愈发隐蔽,给查处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就目前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新型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一是违约赔偿贿赂方式。合同是市场交换的平等契约和重要保证,违反了合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方式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贿赂手段提供了便利条件,双方当事人以合同违约赔偿、定金、产品质量押金等形式完成商业贿赂。例如,某新华书店与学校签定了教材采购合同,学校要求给予10%的回扣,为了规避执法机关的检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条件,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5%的违约金。”表面上看,这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很公平,但当新华书店准备向学校行贿时,这个违约条款就成为了贿赂的手段,新华书店会故意违反合同履行条件,让学校拿到贿赂款项。甚至于学校会以新华书店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支持起诉,判定新华书店败诉并支付5%违约金。正是有了合同意思自治和法院判决依据,学校可以将违约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完成了整个贿赂过程。 二是中介平台贿赂方式。很多大型企业特别是知名品牌企业通过建立第三方中介平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以获取非法超额利润,同时,又借助其专业法律部门规避风险。2008年淄博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查处了某通信公司商业贿赂案。 A公司是国际知名电子通讯制造商,为了扩大销量占领市场,1 采取厂方代表、零售商、代理商三方定期结算,由上海或北京的文化传播公司为平台向代理商支付回扣。第三方平台一般为中介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主要以提供设计、策划、促销宣传、奖励费或其他服务费的名义代为支付贿赂,既使被查处了,也会代替真正的行贿者接受法律处罚,从而保全了知名品牌企业的商业信誉,这是商业贿赂形式往往受到外资跨国公司的青睐。

商业贿赂行为最常见的方式

商业贿赂行为最常见的方式 商业贿赂本身具有两个方面:行贿和受贿。目前,关注的重点是商业行贿问题。但是商业受贿同样存在极大的危害。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件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简要介绍商业贿赂的常见行为方式,并提供一些操作建议。 一、商业行贿 常见的商业贿赂可能存在多种形式,比如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礼品卡,旅游,汽车使用,房屋使用,学术会议,等等。下面介绍的两个案例既典型又各具特色。 (一)赠送额外服务或礼品 A公司为医药器材公司,其销售人员C员工在参与医院采购项目竞标过程中,为了提高自身销售业绩,在未经公司批准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向医院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在该采购项目中若A公司的医疗器械中标,A公司可为目前已经在医院安装投入使用的A公司所有医疗器械增加一年的全保,C员工的行为造成A公司损失了一年的保修费用,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万元。A公司在后续与医院的合作中得知了C员工的该行为,然后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C员工的劳动关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之前,本案中C员工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但是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了重塑之后,C员工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就有待商榷。C 员工的行为对象是直接交易方,而不是交易方的员工或者其他对交易有影响的人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交易对象从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删除,受贿和行贿是一对相互依存的概念,没有受贿一方,也就没有行贿一方。 但是C员工的行为本身是违规的,甚至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一方面,在执法机构看来,C员工通过向对方公司许诺额外的公司服务,目的就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商业交易优势,因此依然可能将其认定为商业贿赂。另一方面,C员工的目的是通过提高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一)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才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人交易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从表面来看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部分商品价款,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让利或降价的作用,甚至还可能的抬高价格。经营者用以行贿的“诱饵”,即成为回扣的那部分商品价款,本非行贿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往往就是买方单位自己的财产。在双方恶意串通之下通过商品购销活动,这部分财产经过还回之后进入了买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单位和个人收受回扣,无疑是逃避财务制度的约束,

侵吞国有或集体资产,“化大公为小公”或“化公为私”。这与折扣有本质区别,已经超出了价格竞争的范畴。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商品,已经不是购销双方面军“私事”,也不单纯是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问题了,它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回扣的诱惑之下,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机能发生扭曲,使其他竞争者失去交易机会。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制止回扣的原因。 《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了回扣的表现形式,即“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这说明,回扣的表现形式不限于现金,而是复杂多样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其他方式,只要最终可以量化为现金(用现金估价)就可以了。 回扣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是其“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从实际情况看,对给予回扣的经营者而言。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回扣,处理帐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灵活”;对收受回的单位或个人而言,也常常认为收取现金违法,感到不安,要求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收受回扣。因此,回扣的表现形式远远不只是货币形态,若仅限于现金,就可以使当事人轻而易举地以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行为都存在。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的拜金主义,是社会的腐蚀剂之一,同时,该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的法律都对此种行为予以制止。 基本特征 1.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交易的双方均可以成为主体,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这种目的使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其他贿赂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述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问题;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给对方财物,而是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 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编辑本段具体表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经营者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其他手段,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暂行规定》,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 物品的行为;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编辑本段相关区别 商业贿赂行为与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作为回扣,是经营者一方给付的,是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这里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经营者给付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笔者认为,回扣不一定均属非法,非法的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回扣只是“暗中账外”给与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为,明示的如实入账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当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

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给予或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中的一种最为常见、也最典型的形态,它有两个特点: 一是“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二是按商品(服务)的一定比例来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现金,而是财物,只要是按照比例来折算的,就可以认定为回扣。回扣的给付对象多数是对方单位或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但有时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员。 这是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贿赂手段。它与回扣的区别在于: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为了笼络对方经办人员,加强感情投资,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避法律,经营者还采用钱财以外的方式间接贿赂。如一医疗设备公司以考察为名,邀请医院相关人员到国外旅游,全部费用由其负担。 (四)违规附赠现金、物品行为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性地向后者提供现金和物品的行为。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另一方经营者或消费者。赠品随商品附赠,附赠品包括现金和物品,伴随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给付购买方。 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是合法的。经营者之间在商品交易中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也是符合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的。但是除小额广告礼品外,法律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一些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采取的赠送汽车、上网卡、购物券等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赂行为。

商业贿赂的判断及审计方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

一、商业贿赂界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被认可和趋同。根据我国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其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来取得交易机会。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危害性 1.商业贿赂的普遍性。 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发展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商业服务、大宗买卖、房地产、建筑业等行业,经营者借此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击败对手,促进交易的实现。 2.商业贿赂手段的多样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从简单的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出国考察、旅游度假、安排子女到境外读书等;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相当一部分以佣金、折扣、附赠、手续费、促销费等名义。 3.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和治理的艰巨性。 商业贿赂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同时行贿受贿两方均从中获取了益处,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由于贿赂手段的隐蔽性和行为的诡秘性,治理好商业贿赂尤为艰巨。 从商业贿赂的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容易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妨碍质量、价格等效能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将失灵;增加交易成本、扭曲交易标的价格、加剧金融风险、诱发经济腐败案件。行贿的经营者做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甲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保持良好商 业风纪,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以下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1、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 折卡、代币券。 1.2、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借 用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 1.3、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的包括但不限于宴请、 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形式的消费。 1.4、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 义提供各种回扣、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 其他任何形式商业贿赂。

以下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1.5、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xx元以下的小礼品、 地方特产; 1.6、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 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二、甲方权利义务 2.1 如发现乙方有上述1.1至1.4条行为,甲方可视情节严重,对乙方给予书面警告、承担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机 关等处理,以上惩戒措施可同时适用。 2.2 有义务监督乙方业务行为,保持公司良好商业风纪。 2.3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对商业贿 赂行为的处理工作。 三、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不得出现1.1至1.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3.2 乙方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就获悉的商业贿赂 行为向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4.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反商业贿赂承诺,应一次 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xx元);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打印文章 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是唯一的对商业贿赂定性的法律依据,国家之所以把商业贿赂行为在《反法》中给予规定,就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出了两种商业贿赂行为,即:第一句话,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二是目的要件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三是手段要件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的行为,就可定性为商业贿赂。第一款第二句话,规定的是特殊的商业贿赂行为,即回扣。并且在这一句话中间用分号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开。回扣的法律特征是:1、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在《反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出了两种行为,即一种是折扣,一种是佣金。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这两种行为既然是正常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在《反法》中规定商业贿赂的条款中提到哪?关键是看经营双方是如何处理这折扣、和佣金行为的。第二款的第一句也说明了折扣、和佣金若以明示方式入帐,就是一种正常行为。第二款的第二句则说明“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反之,若不如实入帐,采取帐外暗中的方式,那么就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就构成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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