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17945—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2000—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 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 6309:1987、CEN/T 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 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 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 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人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5 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3.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电池和检验器件装在灯具内部或其附近(1m距离以内)的消防应急灯具。

3.7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 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 独立型消防应急灯具

独立完成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工作状态由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1 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2 终止电压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4 分类

4.1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自带电源型;

b)集中电源型;

c)子母电源型。

4.2 按用途分为:

a)标志灯;

b)照明灯;

c)照明、标志灯。

4.3 按工作方式分为:

a)持续型;

b)非持续型。

4.4 按应急实现方式分为:

a)独立型;

b)集中控制型;

c)子母控制型。

5 技术要求

5.1 整机性能

5.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5.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 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1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文字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3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5.1.4 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5 照明标志灯应同时满足5.1.3和5.1.4的要求。

5.1.6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人应急回路。

5.1.7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5.1.8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5.1.9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5.1.10 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5.1.11 对于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子母消防应急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应不超过母消防应急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5.1.12 对于有语音提示的消防应急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

5.1.13 对于闪亮式标志灯,其闪亮频率应为1Hz±10%,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为4:1。5.1.14 对于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其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

5.1.15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C5A。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应大于0.4C20A。

5.1.16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应不大于10-5C5A。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放电电流不应大于0.6C20A。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90%,静态泄放电流应不大于10-5C20A。

5.1.17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 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 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5.1.18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5.1.19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5.1.20 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应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5.1.2的要求。5.1.2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1.1 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5.1.21.2 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5.1.21.3 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5.1.21.4 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2h。

5.1.21.5 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a)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b)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c)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5.1.21.6 当控制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电源之

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5.1.21.7 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进行功能检查。5.1.21.8 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1.9 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5.1.21.10 控制器应能显示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点亮与非点亮状态。

5.1.2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2.1 应急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的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5.1.22.2 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2.3 每个供电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5.1.22.4 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

5.1.22.5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或等于12V时,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应不小于额定电压。

5.1.22.6 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a)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短路;

b)应急输出主线路及支路连接线的开路、短路;

c)应急控制回路的开路及短路;

d)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5.1.23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5.1.24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为1500V ±10%历时60s±5s的试验。消防应急灯具的外部带电端子(额定电压≤50V(DC))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500V±10%,历时60s±5s的试验。试验期间,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发生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5.1.2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能耐受住表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保持主电状态;

b)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分别满足5.1.3和5.1.4 的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1的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2的要求。

5.1.26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能耐受住表2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比分别满足5.1.3和5.1.4的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1的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2的要求。

5.2 主要部件性能

5.2.1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2.2 消防应急灯具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入回路加熔断器或其他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示应清晰。

5.2.3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不应采用铅酸电池或其他非密封电池。5.2.4 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接地端子,且端子标示清晰。

5.2.5 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制造,内部连线宜采用耐温不小于105℃的导线,且接线牢固。

5.2.6 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消防应急灯具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50℃,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在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30℃。5.2.7 有语音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内部。正前方l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115dB范围内(A计权)且清晰可辨。

5.2.8 标志灯文字笔划宽度应不小于10mm,且分辨清晰;辅助文字的笔划宽度可自行设计;图形标志的分辨率亦应参照执行;标志灯文字标志不宜单独采用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楼层显示标志灯除外)。其图形、文字应选用附录A中的图形、文字。

5.2.9 电子元器件应进行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5.2.10 光源应便于更换。

6 试验方法

6.1 消防应急灯具试验纲要

6.1.1 消防应急灯具试验程序见表3。

6.1.2 试验样品为三台;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提供两台控制器,每台控制器至少配接两台消防应急灯具;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提供两台集中应急电源,每台集中应急电源至少配接两台消防应急灯具满负载10%和超载20%条件的模拟负载。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6.1.3 如在有关条件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6.1.4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为±5%。

6.1.5 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b)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紧固部位无松动;

d)使用说明书。

注:1 “√”表示用此样品进行此项试验。

2 基本功能试验中对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强制启动按钮性能的检验应在所有试验结束后进行。

6.2 主要部件检查

6.2.1 目的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性能。

6.2.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

6.2.3 方法

6.2.3.1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池类型、熔断器或相应保护装置及标示情况。6.2.3.2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和内部连线及接地情况,并测量难燃材料的外壳的氧指数。

6.2.3.3 环境温度25℃±3℃条件下,使消防应急灯具充电48h放电30min,期间分别连续测量其内置变压器和镇流器等发热元件的表面温度,并在放电前测量电池周围的环境温度。

6.2.3.4 检查有语音提示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的音量调节装置,使灯具处于应急状态,并在其正前方1m处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其声压级。

6.2.3.5 测量标志灯表面的图形尺寸和文字的笔划宽度。正前方20m处观察标志灯标志的清晰情况。

6.2.3.6 检查三防处理情况。

6.2.3.7 检查光源的可更换性。

6.3 基本功能试验

6.3.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基本功能。

6.3.2 要求

6.3.2.1 消防应急灯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5.1.1~5.1.14的要求。

6.3.2.2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系统还应满足5.1.21的要求。

6.3.3 方法

6.3.3.1 使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检查荧光灯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启辉器启动情况(必要时可将启辉器短路),并记录转换时间,再开始计时,直到电池达到其终止电压,记录应急工作时间。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模拟满负载条件进行应急工作时间试验。

6.3.3.2 在应急状态下,对不同的标志灯(含照明标志灯的标志部分)分别按下述方法测量其表面亮度。

a)对于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信息的标志灯,在其图形、文字上均匀选取10点进行测量;

b)对于用组合颜色构成图形、文字作为标志信息的标志灯,按附录B的取点方式,在其图形、文字上均匀选取10点进行测量,再在各点相邻的另一颜色上相应选取10点进行测量。

c)对于双面指示的标志灯,应按a)或b)方法分别测量两个面的表面亮度。

6.3.3.3 分别测量照明灯(含照明标志灯的照明部分)在额定电压供电时的光通量和应急状态时的光通量。

6.3.3.4 切断自带电源型或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使其处于应急状态,将其主电电源线分别短路、接地,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情况。

6.3.3.5 启动消防应急灯具的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的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的转换情况;并检查是否有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6.3.3.6 分别断开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池、电源,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的指示情况。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在,光源断开时,可不指示故障。6.3.3.7 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的指示情况。

6.3.3.8 分别断开消防应急灯具的光源,安装不能正常工作的光源及相近不同规格的光源。对该应急灯具充电24h、放电45min,其间,连续测量其内部发热元件的表面温度。然后重新安装正常光源,检查该灯具的工作情况。

6.3.3.9 按产品设计要求,将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按最长布线连接,分别测量母灯具的电池电压和子灯具的供电电压。

6.3.3.10 使有语音提示的消防应急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检查其语音播放情况。6.3.3.11 使闪亮式标志灯处于应急状态,测量其闪亮频率和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6.3.3.12 使逐次闪亮式标志灯处于应急状态,测量其逐次闪亮频率。

6.3.3.13 操作控制器的控制机构,分别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应急状态、充电状态和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的显示情况,同时检查控制器是否有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措施。

6.3.3.14 连接线试验

a)使控制器与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检查控制器的声、光故障情况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b)手动消除声故障信号,再使控制器与非同一线路中的另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检查控制器的声、光故障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6.3.3.15 切断控制器的主电源,然后,再接通主电源检查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和电源状态的指示情况。再使控制器处于备电供电状态,直到备电不足以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记录备电工作时间。

6.3.3.16 控制器的电源试验

a)调节试验装置,使控制器的主电源电压降低到其转入备电源工作,检查故障情况;

b)将控制器的备用电源与其充电器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控制器的故障情况;

c)将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控制器的故障情况。

6.3.3.17 控制器与应急电源的连接试验

a)使控制器控制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处于主电、充电和故障状态,检查控制器的显示情况;

b)分别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充电电流、充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在控制器上的显示情况。

c)使控制器与应急电源间连接线分别开路、短路,检查控制器的显示情况。6.3.3.18 操作控制器的自检机构,检查其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及音响器的状态。6.3.3.19 操作控制器分别自动和手动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检查其所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情况和应急电源的主电、备电工作情况;启动强制按钮使所有受控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直至放电终止,检查应急电源的过放电保护情况。6.3.3.20 分别使任一支路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接地,检查其他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情况。

6.3.3.21 应急电源试验

a)分别使应急电源处于主电和备电工作状态,检查其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的显示情况及指示灯颜色。

b)分别以自动、手动方式使应急电源转入电池工作状态,检查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电输出情况。

c)启动强制应急启动按钮,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直至放电终止,检查应急电源的过放电保护情况和故障情况。

d)分别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任一供电支路开路和短路,再使另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情况。

e)分别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处于空载、满载10%、满载和超载20%状态,检查应急电源的工作情况。

f)检查电池(组)的额定电压及分段保护情况,然后,在电池(组)充满电的条件下分别测量每段电池(组)的电压。

g)分别使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间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其故障情况。

h)分别使应急电源的输出主线路和支路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其故障情况。

i)分别使应急电源的应急控制回路开路、短路,检查其故障情况。

6.4 充、放电试验

6.4.1 目的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充、放电性能。

6.4.2 要求

6.4.2.1 消防应急灯具的充、放电试验应满足5.1.15和5.1.16的要求。6.4.3 方法

6.4.3.1 将放电终止的消防应急灯具接通主电源,检查充电指示灯的状态,24h后测量其充电电流。对使免维护铅酸电池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在充电期间测量电池的充电电流。

6.4.3.2 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在此瞬间测量电池的端电压,并观察消防应急灯具是否重新启动,再测量静态泄放电流。对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在应急状态下测量电池的放电电流(启动电流除外)。6.4.3.3 使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回路短路(不接入电池),24h后测量其内部元件的表面温度。重新安装电池,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情况。

6.5 重复转换试验

6.5.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重复转换性能。

6.5.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重复转换性能应满足5.1.17的要求。

6.5.3 方法

连续50次使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保持1 min,然后转入应急状态保持20s。

6.6 电压波动试验

6.6.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对主电供电电压波动的适应能力。

6.6.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电压波动性能应满足5.1.18的要求。

6.6。3 方法

调节试验装置分别使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的主电供电电压为242V和187V,检查其工作状态。

6.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输出电压:100~250V内连续可调,交流频率范围为50Hz±1%。

6.7 转换电压试验

6.7.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由应急状态转入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6.7.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转换电压应满足5.1.19的要求。

6.7.3 方法

将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插头接人试验装置,使其处于主电状态,调节试验装置,使输出电压下降,直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记录输出电压;再使输出电压上升,直至消防应急灯具回复到主电状态,记录输出电压。

6.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输出电压:100~250V内连续可调;

频率:50Hz±1%。

6.8 充、放电耐久试验

6.8.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重复多次全充、全放电性能。

6.8.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重复多次充、放电性能应满足5.1.20的要求。

6.8.3 方法

连续10次使消防应急灯具进行完全充电后转入应急状态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记录首、末次放电时间。

6.9 绝缘电阻试验

6.9.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绝缘电阻性能。

6.9.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绝缘性能应满足5.1.23的要求。

6.9.3 方法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i50V直流电压,持续60s±5s,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

b)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6.9.4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在不具备专用测试装置的条件下,也可用其他仪器)。

试验电压:500v±50V,DC;

测量范围:0~500MΩ;

记时:60s±5s。

6.10 耐压试验

6.10.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耐压性能。

6.10.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耐压性能应满足5.1.24的要求。

6.10.3 方法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500V/s的升压速率,分别对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的下述部位施50Hz±1%、1 500V±10%(额定电压超过50V),或50Hz±1%、500V±10%(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压。

a)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

b)交流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试验后,以100~500v/s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逐渐降低到低于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

6.10.4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试验电源:电压0~1 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1%,升(降)压速率:100~500V/s;

记时:60s±5s。

6.11 高温试验

6.11.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在高温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6.11.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在高温环境下的性能应满足5.1.25的要求。

6.11.3 方法

6.11.3.1 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后放入高温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

6.11.3.2 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升到55℃±2℃保持16h。6.11.3.3 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6.11.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1997中4.2.4的规定。

6.12 低温试验

6.12.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在低温环境下的正常工作的能力。

6.12.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在低温环境下的性能应满足5.1.25的要求。

6.12.3 方法

6.12.3.1 消防应急灯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后放人低温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

6.12.3.2 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降到-10℃±1℃保持16h。6.12.3.3 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6.12.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1997中4.3.4的规定。

6.13 恒定湿热试验

6.13.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在恒定湿热环境下正常工作能力。

6.13.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在恒定湿热环境下的性能应满足5.1.24的要求。

6.13.3 方法

6.13.3.1 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包括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后放人湿热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6.13.3.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温度稳定后,再调节试验箱使相对湿度为90%~95%,保持4d。

6.13.3.3 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6.13.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1997中4.5.4的规定。

6.14 振动试验

6.14.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

6.14.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抗振动性能应满足5.1.26的要求。

6.14.3 方法

6.14.3.1 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包括控制器)按其正常安装方式固定在振动台上,处于非工作状态。

6.14.3.2 启动振动台,使其在10~55Hz频率范围内以0.5g的加速度、1倍频程/min的速率分别在X、Y、Z三个轴线上循环扫频20次。

6.14.3.3 检查外观及紧固部位情况

6.14.3.4 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6.14.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和夹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1997中4.13.4的规定。6.15 冲击试验

6.15.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抗冲击性能。

6.15.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抗冲击性能应满足5.1.26的要求。

6.15.3 方法

6.15.3.1 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包括控制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紧固在冲击试验台上,处于非工作状态。

6.15.3.2 启动冲击试验台,对质量为m(kg)的消防应急灯具,以峰值加速度(100~200m)g 脉冲持续时间为11ms±1ms的半正弦波脉冲,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中的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共计9次)。

6.15.3.3 检查外观及紧固部位情况。

6.15.3.4 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6.15.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1997中4.10.4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外观搀查;

b)主要部件检查;

c)基本功能试验;

d)充、放电试验;

e)绝缘电阻试验;

f)耐压试验;

g)重复转换试验;

h)转换电压试验;

i)充放电耐久试验;

j)恒定湿热试验。

每台消防应急灯具在出厂前均应进行a)~f)六项检验(检查),g)~j)项可各用一台进行试验。其中d)~g)四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六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6.2~6.15。检验样品为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取三台。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或正式投产满四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7.2.3 本标准中6.5和6.8两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该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允许有三次补做,单项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8 标志

8.1 每台消防应急灯具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8.2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厂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应急工作时间、照明功率);

e)商标;

f)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g)执行标准。

8.3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检验员;

b)合格标志。

9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电池种类、容量、型号及更换方法、更换时间;

b)光源的规格、型号及更换方法;

c)如何进行日常维护;

d)产品的技术参数;

e)产品的制造日期;

f)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额定输出电压、额定频率、额定负载功率及连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类别。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疏散标志灯图形、文字

A1 标志灯的图形应符合ISO6309的要求。

A2 疏散标志灯应选用下列图形、文字。

A2.1疏散标志灯的图形。

指示在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可使用的一切出口,可与图A2—2联用,也可加辅助文字,见图A2—4。图中:a≥100mm;e≥10mm。

与图A2—1的标志联用,指示疏散通道的方向。箭头指示方向应与人的奔跑方向相同。详细画法见图A2—3。

A2.2疏散标志灯的文字

笔划宽度e≥10mm。

A3 楼层显示标志灯的文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和F组成。地下层显示标志灯应在相应层号前加“—”。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标志灯表面亮度测量点选择

用组合颜色构成图形文字作为标志信息的标志灯表面亮度测量点选择。

相邻颜色的亮度比值计算如下:

比值=a i/b i

式中i=(1,2,3,4,5,6,7,8,9,10)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国家标准

定义: 3.1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3.5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5技术要求

5.1.1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0.25s。 5.1.2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 5.1.4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9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5.1.15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 5.1.16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 5.1.17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 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5.1.18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5.1.19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 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防火门窗的设置与要求

防火门窗 的应用和特点 防火门窗的应用和特点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是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带电磁释放 器,其他常开式防火门一律采用电动释放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 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常闭式防火门是独立的,没有什么连接线路,看电气图纸, 门有电气线路和模块的话,那就是常开式防火门了。 4.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 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5. 双扇防火门外形尺寸不得超过2123 ,单扇防火门外形尺寸不超过1023 自动闭门器:常开防火门是否带电磁释放器:防火门是有闭门器的,属于机械式自动关闭,在人流量大的地方防火门使用电磁门吸,平时是开着的,有火灾时中央控制室切 断电源,防火门就会自动关闭。 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的作用:常闭防火门的作用就是起到防火区间的分隔,万一发生火灾的时候,人们往往没有时间去关闭这样的门,所以在平时一定要按 照要求操作!常闭防火门一律采用机械释放器

所谓“手动防火门”也就是带有机械闭门器的常闭防火门。 A. 设备间的门基本上都是常闭的。 a. 配变电所: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 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向 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设在低层、多层建筑物内一层的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和相邻防火区的门应为 乙级防火门。设在设在低层、多层建筑物内二层以上层的变电所, 通向疏散通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向相邻防火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设在地下层的 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和相邻防火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上海除外〕 4.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上海除外〕 5.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上海不用燃油除外〕 8.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b.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1.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常闭式甲级防火门;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3. 设置储油间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常闭式甲级防火门; c?锅炉房 1..锅炉房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2. 设置储油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 _________ 消防应急灯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 月__ 日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一、整机性能 i.i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3s。 1.2 LED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120min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90min。 1.3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标志颜色应为绿色(光源发光时)。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图形和文字的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2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200 cd/m2。 1.4消防应急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双头灯系列、电子节能灯系列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荧光灯系列的光通 量应大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40% 1.5使用荧光灯管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1.6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1.7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 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 1.8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 障状态用黄色 1.9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

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C,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 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0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C。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i.ii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时间应在16?23.5小时之间,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浮充电流)不应超过0.05C5A。 1.12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 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1.13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 —应急状态20s宀主电状态1min "的工作状态循环。 1.14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 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15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 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1.16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1.2的要求。 1.17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

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消防应急灯具是重要的应急照明,在安装设计的时候,都要根据标准规范以及实际应用来进行合理的设计。根据《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同时,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共场合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用合理性,《建规》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规》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建规》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单独列为一个章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与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相比,明显扩大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范围,突出了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的强制性,如规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厂房(仓库)的规定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除丁戊类以外的厂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等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建筑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目前许多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够、执行标准不严,擅自降低标准设计,往往只重视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对于多层工业厂房(仓库)、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不予设计,尤其是对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严格执行,认为设不设无所谓。

电子控制系统技术要求20140107

附录3 电子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第1节 一般规定 1.1 一般要求 1.1.1 本附录中电子控制系统系指气体燃料发动机的电控系统以及气体燃料控制系统。 1.1.2 本附录中电子控制系统的设备和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向本社申请检验。 1.1.3 本附录中涉及的电控系统的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第3节的相关要求。 第2节 气体燃料发动机电控系统技术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电控系统电子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包括软件设计,应满足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7篇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4篇,以及《电气电子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的有关规定。 2.2 功能要求 2.2.1 气体燃料发动机电控系统系指电子控制的燃气和燃油(如有时)系统。它控制喷气量、空燃比、点火时刻、喷油量(如有时)等参数,能柔性调节气体燃料发动机各系统参数,对外进行数据交换。气体燃料发动机电控系统由传感器、电子控制器(ECU)、执行机构、机旁控制器以及对外接口组成。 2.2.2 电控系统对气体燃料发动机的监测功能及控制功能设计,应满足本规范第10章和第11章的相关要求。 2.2.3 电控系统主电源失效时,应能在机旁控制和遥控控制地点均进行声光报警。 2.2.4 电控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和安全保护功能,当出现故障时,系统应立即进行故障诊断,启动相应的安全保护功能,以维持气体燃料发动机工作。 2.2.5 应具备机旁控制功能,以及供集控室或驾驶室的远程控制系统使用的对外接口。 2.2.6 电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能对系统的传感器、电子控制器(ECU)及执行机构的主要功能故障进行报警。机旁控制和遥控控制地点均应设有声光报警。 2.2.7 电控系统应能监视气体燃料发动机工作情况,自动调整气体燃料发动机各系统参数,并对系统及部件故障进行检测和报警。 2.2.8 电控系统应设有检查端口,使监测和维修方便。 2.2.9 电控系统应具有数据记录功能,应能自动记录气体燃料发动机一定数量的最新运行数据,对运行过程中的报警及故障等异常状态进行存储,异常状态的存储记录只能被手动清除。 2.2.10 电控系统应能够将发动机状态及报警通过对外接口输出给船舶的监控系统。这些状态及报警应包含但不限于本附录表2.2.10所列项目。

甲级防火玻璃对窗和窗框有什么要求

甲级防火玻璃对窗和窗框有什么要求 【大猫网】甲级防火玻璃对窗和窗框有什么要求?窗框能否采用铝合金或者塑钢型材通过处理后作为甲级防火窗的窗框来使用。 防火窗耐火极限为:甲级窗不低于1.2小时,乙级窗不低于0.9小时,丙级窗不低于0.6小时。 一、技术要求: 1、材料与配件 (1)窗框框架采用具有一定强度使其足以保障构件完整性和稳定性的钢框架或木框架。 (2)钢框架与压条可选用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其选材标准符合GB12955《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中5.1条的规定。

(3)木框架与压条其选材料标准应符合GB14101《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中5.1.1条的规定。 (4)钢、木框架内部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防火玻璃可选用不影响防火窗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玻璃透光度不小于相同层数普通平板玻璃的75%。 (6)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火灾时能起到防火隔烟的作用。 (7)五金配件应为经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产品。 二、安装要求: 1、验收甲方收货时应认真按供货合同核对数量、规格、等级及各种配件是否合格、齐全。 2、保管、贮存防火窗应垂直存放于干燥的室内,并要有防腐措施,玻璃应搁置和依靠在不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3、安装 (1)防火窗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如因运输贮存不慎导致窗框、窗扇翘曲、变形、玻璃破损,应修复后方可进行安装。 (2)防火窗安装时,须用水平尺校平或用挂线法校正其前后左右的垂直度,做到横平、竖直、高低一样。 (3)窗框必须与建筑物成一整体,采用木件或铁件与墙连接。钢质窗框安装后窗框与墙体之间必须浇灌水泥砂浆,并养护24小时以上方可正常使用。 (4)五金配件安装孔的位置应准确,使五金配件能安装平整、牢固,达到使用要求。 (5)防火玻璃安装时,四边留缝一定均匀,定位后将四边缝隙用防火棉填实填平,然后封好封边条。 (6)安装除上述各项要求外,应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大猫网整理分享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 消防应急灯具 规格型号: 年月日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一、整机性能 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3s。 1.2 LED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120min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90min 。 1.3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标志颜色应为绿色(光源发光时)。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图形和文字的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25c d/m 2 ,最大亮度应不大于200 c d/m 2 。 1.4 消防应急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双头灯系列、电子节能灯系列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荧光灯系列的光通量应大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40%。 1.5 使用荧光灯管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1.6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1.7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 1.8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1.9 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 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0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的 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时间应在16~23.5 小时之间,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浮充电流)不应超过0.05C 5A。 1.12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 流不应大于10 20A。 - 5 C - 5 C 1.13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 次“主电状态1min →应急状态20s →主电状态1min ”的工作状态循环。 1.14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 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15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 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灯具 GB17945—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 2000—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 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 6309:1987、CEN/T 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 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 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 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人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670-2006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GA/T 67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6-12-14发布2007-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地凯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秘书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生、刘希清、张凡夫、施巨岭、张跃、马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雷电防护的基本要求,着重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防范系统雷电防护的设计、实施和检验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02.1—2002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IEC 61643-1:1998,IDT) GB 50057-1994(2000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防范系统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SPS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作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GB 50348-2004,2.0.2] 3.2 直击雷direct lightning flash 闪击直接击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GB 50057-1994(2000年版)附录8] 3.3 雷电感应lightning induction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GB 50057-1994(2000年版)附录8] 3.4 雷电浪涌lightning surge 与雷电放电相联系的电磁辐射,所产生的电场和磁场能够耦合到电气(电子)系统中而产生破坏性的冲击电流或电压。 3.5 雷电活动区分类classification of thunder and lightning active zone

避难室防火窗

郑州中天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面向全国针对防火窗,断桥铝防火窗,防火玻璃生产销售的招商加盟,郑州中天公司提供生产防火窗,断桥铝防火窗的生产设备,生产防火窗的技术方法和配方,协助办理防火窗检验手续。 高层建筑避难间防火窗:铝合金防火窗 随着人们防范火灾意识的提高和近年来国家对高层建筑防火要求的规范,防火窗得到大量应用,铝合金防火窗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高层建筑防火窗由采用钢质防火窗,发展到目前应用广泛的铝合金材质的防火窗。 铝合金防火窗远远优于普通断桥铝门窗,更是克服了通常采用的钢质防火窗作为居家用窗的不足之处,它是迎合大众需求更具人性化功能和防火功能的新型产品。 铝合金防火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铝合金钢窗框、铝合金钢窗扇、防火玻璃等组成,可以兼具外观漂亮、耐火、隔音、隔烟等性能的防火窗。

铝合金防火窗 铝合金防火窗的优点: 1、抗腐蚀性,外观漂亮。铝合金板材表面经过防腐蚀处理,可经受风吹日晒,长时间使用不会发生变色、掉漆等问题。防火窗表面的颜色等要求可根据客户喜好进行定制,满足客户、设计师的多样化需求。 2、气密性好。整体窗户经过严格的科学计算,采用优异的密封方式和密封材料,气密性好,同时具有隔音降噪的效果,免受临街噪音大的困扰,创造一个安静温馨的环境,防止休息和睡眠时间被打扰。 3、抗风压性能强。防火窗内框采用空心设计、抗风压变形能力强,抗震动效果好。

4、优良的保温特性,节约能源。防火玻璃采用中空防火玻璃,有效降低外层玻璃带来的热量;铝合金型材经过处理,导热慢,一定程度上也防止热量的传播,由此保持室内稳定的温度,节约能源。 5、耐火性能好。这是铝合金防火窗的最大功能之一。经过试验表明,其可达到耐火1小时候左右,在火灾发生的情况下,可为逃生和等待救援争取更多的时间。 铝合金防火窗严格筛选板材,工艺制造精湛,产品结构合理,质量稳定,质量保障。 断桥铝防火窗的性能优点 2015年5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对高层建筑的房间设计规范有了详细规定。对于住宅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4m 时,每一户必须有一个避难间,避难间需要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 3、当采用B1级、B2级保温材料时,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高层建筑避难间安装防火窗必不可少,断桥铝防火窗是优质选择。断桥铝防火窗将铝合金从中间断开,中间采用塑钢将两端连成一体,塑钢导热性较慢,提升了整体的导热性和隔热性。 断桥铝防火窗的优点: 1、优良的保温隔热性能。断桥铝防火窗型材采用内外框软性结合,同时边框采用一胶条或双毛条三密封方式,关闭严密,也能保证良好的气密性和水密性,玻璃采用中空耐火玻璃,保温性能优越;

(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重点修改)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3 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3.1 疏散区域 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4 直升飞机停机坪。 3.1.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室外楼梯。 3.1.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水泵房。 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照度要求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 类或D类系统。 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与接线方式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与接线方式 李春宝 (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市 201821)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its control and several wiring ways use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inside the civil buildings. 【Key words】 Emergency lighting Electrical design control method Wiring way improvement 【摘要】本文介绍民用建筑内应急照明的几种配电以及其控制与接线方式。 【关键词】应急照明电气设计控制方式接线方式 1 引言 应急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系统因发生故障或必须切断正常电源,不再提供正常照明的情况下,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的安全以及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它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与备用照明。应急照明的设计有许多种方式,但在具体工程中如何科学、完善地设计好应急照明系统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对于一些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且安装的应急照明灯具不多且较为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设计人员常常采用自带蓄电池的灯具作为应急照明,而这些灯具在火灾时如何实现强制点亮呢?切断主电源,靠自带的蓄电池作为消防电源?这似乎又有悖于规范的要求(消防时要求切断非消防线路)。本着可靠、规范、灵活、经济实用的原则,笔者对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及接线做些尝试,以达到不同场所对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要求(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只在消防线路断电时投入运行)。 2 应急照明的控制原理

防火窗技术要求

防火窗技术要求 一、防火窗及其相应配件产品需满足的标准、规范 1 《防火门窗》 03J609 2 《防火窗》 GB 16809-2008 3 《建筑木门、木窗》 GB/T 122-2000 4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T 5464-1999 5 《防火膨胀密封件》 GB 16807-2009 6 《防火封堵材料》 GB 23846-2009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1995 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除满足国家、行业及北京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外,产品必须符合消防局验收标准,供货商必须配合消防验收通过。 二、防火窗的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 耐火完整性:甲级不低于、乙级不低于;耐火隔热性:甲级不低于、乙级不低于;其他未列项严格依据国家规范的相应要求。 三、防火窗尺寸允许偏差 活动窗扇尺寸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四、防火窗其它技术要求 (1)防火窗上使用的复合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表4的规定,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表5的规定。防火玻璃可选用不影响防火窗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玻璃透光度不小于相同层数普通平板玻璃的75%。 (2)窗框框架采用具有一定强度使其足以保障构件完整性和稳定性的钢框架或木框架。 钢框架与压条可选用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其选材标准符合GB12955-2008《防火门》中条的规定。 (3)钢、木框架内部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火灾时能起到防火隔烟的作用。 (5)五金配件应为经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产品。 (6)抗风压性:防火窗抗风压性能不低于GB/T7106-2002表1规定的4级。 (7)气密性能:防火窗气密性能不低于GB/T7107-2002表1规定的3级。 (8)防火性能:防火窗的防火性能符合本要求第二条。 五、安装要求 1、验收甲方收货时应认真按供货合同核对数量、规格、等级及各种配件是否合格、齐全。 2、保管、贮存防火窗应垂直存放于干燥的室内,并要有防腐措施,玻璃应搁置和依靠在不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3、安装 (1)防火窗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如因运输贮存不慎导致窗框、窗扇翘曲、变形、玻璃破损,应修复后方可进行安装。 (2)防火窗安装时,须用水平尺校平或用挂线法校正其前后左右的垂直度,做到横平、竖直、高低一样。 (3)窗框必须与建筑物成一整体,采用木件或铁件与墙连接。钢质窗框安装后窗框与墙体之间必须浇灌水泥砂浆,并养护24小时以上方可正常使用。 (4)五金配件安装孔的位置应准确,使五金配件能安装平整、牢固,达到使用要求。 (5)防火玻璃安装时,四边留缝一定均匀,定位后将四边缝隙用防火棉填实填

微机保护技术要求DOC

河北唐山德龙 3MW余热发电项目总承包工程主控室设备技术规范书 天津海天方圆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一、总则 1 本规范书适用于本期工程的电气系统微机保护及监控、常规控制设备。它提出了设备及其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行业制造标准的优质产品。 3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及其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书的“差异表”中说明,并在投标书的有关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4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国家标准更新,应按最新标准执行。 5卖方保证买方购买的和使用的合同产品不会引起第三方的侵权之诉,卖方必须弥补买方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及赔偿引起的损失。 6 本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程概况 1 工程规模 本期工程设计规模为1×3MW汽轮发电机组。 2电气系统概况 本期新上一台3MW汽轮发电机组,机端电压10.5kV。单设发电机出口母线,发电机发出的电经并网联络线与厂内原有的10KV系统并网。本期新上一台低压厂用变压器,厂变高压侧断路器柜、并网联络柜均接自发电机10KV母线,业主提供一路低压380V电源作为备用电源。主接线结构请详见“电气主接线图”。

三、设备设计、制造、验收所用的标准 1 DL/T5136-200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2 GB/T15145 微机线路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 DL478-92 静态继电器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4 GB7261 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基本实验方法 5 GB6162-85 静态继电保护及保护装置的电器抗干扰实验 6 GB14285-93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7高频干扰技术措施及高频干扰实验标准应符合DL478的规定 8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应符合GB/T14598.9-1995(IEC255-22-3-1989)III 9 GB4858电器继电器的绝缘试验 10 GB50062-92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设计规程 11 DL/T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12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四、当地气象条件 项目地乐亭县属暖温带滨海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类型区,冬季长达170天,夏季为72天,春季66天,秋季51天。境内季节气温,基平吻全于平均气温,10℃-22℃为春季和秋季,22℃以上为夏季,10℃以下为冬季标准。年平均气温在10℃左右。 乐亭县多年年平均降水量为613.2毫米,年降水总量7.94亿立方米。境内大气降水有3个特点: (1)大气降水年内分配极不均匀,表现在冬春干旱少雨,夏秋雨水集中。从多年年平均值来看,6-9月份(汛期)降雨量为495.7毫米,占全年的80.8%,其余各月降水量为117.5毫米,仅占全年的19.2%。 (2)大气降水在年际分配上变率大。据乐亭气象站(局)30年

灯具技术要求3

灯具招标技术文件 一、项目名称:银河湾1-3号楼户内精装灯具 二、灯具规格、型号(参照样品)、数量见材料清单(1-3页) 三、总则: 1、资质预审要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 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原件,同时提供一套加盖红章的复印件 2、所有灯具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节能标准 3、提供所有灯具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文件(中国国家强制认证CCC认 证)、检测报告(带齐缝章)、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消防灯具投标厂家必须持有消防局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和准销证,以及 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测报告。 5、在招标文件技术条件中没有涉及到的细节,但又为产品制作过程不可 缺少部分,供应商应加以明确说明。 6、各种灯具必须满足招标技术条件内所有的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在 回标书中加以明确。 7、在灯具成批供货之前,供应商应提供一套完整的灯具作为样品用来审 查,并为日后灯具的全面验收提供确认依据。 8、设计执行标准及依据 8.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按照GB2313-93标准执行。 8.2、灯具通用安全要求与试验按照GB7000标准执行 8.3、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按照GB7003标准执行 8.4、嵌入式灯具通用技术文件按照GB9472-88标准执行 8.5、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按照GB10682-1989标准执行 8.6、荧光灯座和尺寸按照GB13260-1991标准执行 8.7、荧光灯镇流器性通要求按照GB/T14044-93标准执行 8.8、荧光灯镇流器的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按照GB-17896-1999标准 执行. 8.9、消防应急灯具通用技术条件按照GA54-93及GB17945--2000标准执 行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要求技术要求物理安全物理位置选择说课材料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要求 技术要求 物理安全 物理位置选择(G2)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物理访问控制(G2) a.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防盗窃和防破坏 a.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内 b.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c.应将通信线缆铺设在隐藏处,可铺设在地下或管道中 d.应对介质分类标识,存储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 e.主机房应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施 防雷击 a.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 b.机房应设置交流电源地线 防火 机房应设置灭火设置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水和防潮 a.水管安装,不得穿过机房屋顶和活动地板下 b.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机房窗户、屋顶和墙壁渗透 c.采取措施防止机房内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的转移与渗透 防静电 关键设备应采用必要的接地防静电措施 温湿度控制 机房应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电力供应(A2) a.在机房供电线路上配置稳压器和过电压防护设备 b.提供短期的备用电力供应,至少满足关键设备在断电情况下的正常运行要求 电磁防护(S2) 电源线和通信线缆应隔离铺设,避免互相干扰 网络安全 结构安全(G2) a.保证关键网络设备的业务处理能力具备冗余空间,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b.保证接入网络和核心网络的带宽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c.绘制与当前运行情况相符的网络拓扑结构图 d.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重要性和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按照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技术要求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 1基本要求 满足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相关要求。 供货商设备的主体设备灯具系统必须业已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符合GB17945-2010标准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类《型式检验报告》。 供货商设备的主体设备灯具系统必须业已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符合GB17945-2010标准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类《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供货商必须业已在本地消防部门备案;并取得本地消防部门认可的涉及动态疏散应急预案编程资格。 供货商应提供所有前期准备、设计联络、优化设计、设备材料设计选型、制造采购、监造、检验、接口调试、运输仓储、开箱检查、接口协调、试验调试、验收(含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及消防验收)、培训、试运行(含值班值守)、竣工图绘制及直至完全交接给招标人的全部工作,规定期限内的保修、维护、培训、回访及技术咨询等服务。 供货商应协助配合消防局及相关部门对系统进行验收,并提供全套相关报验文件资料。 供货商必须针对地铁系统强电磁干扰环境,在投标方案中突出考虑设备、线路等方面的抗干扰能力和措施,并给予明确阐述。 系统在火灾时控制区间疏散标志的方向,按照指向新风方向及远离火源的原则与区间火灾排烟模式相协调。当上行(或下行)区间发生火灾时,需相关区间疏散指示标志灯具进行相应的联动。 在投标过程中,供货商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区间疏散原则,就区间疏散方案及系统构成做出描述。 供货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应对集中电源式集中控制型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作专题论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构成、配置、各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供货商应承诺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设备生产、供货、安装/安装督导、调试、验收、移交、培训等内容均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 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7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8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0终止电压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11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1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4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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