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绝对产权:有形物品的所有权

第三章 绝对产权:有形物品的所有权
第三章 绝对产权:有形物品的所有权

第三章绝对产权:有形物品的所有权2

3.1产权分析方法:一些基本概念3

3.2产权:阐释和尝试性定义6 3.2.1. 绝对产权:所有权和其他 6 3.2.2. 相对产权:一些预备性的注释9 3.2.3. 其他权利和传统10

3.3有形物品的财产:私产问题11 3.3.1. 所有权和控制:一些基本观察12 3.3.2. 产权分配:外部效应的内部化14 3.3.3. 产权分析方法中的效率概念18

3.4公共资源18 3.

4.1. 公共地悲剧19 3.4.2. CPR问题的制度解决办法:设计原则20

3.5产权的起源22 3.5.1. 产权起源的看不见手理论23 3.5.2. 产权起源的乐观理论24 3.5.3. 产权的签约:政治谈判的作用26

3.6产权的经济分析:关于文献的一些评注28 3.7第三章的阅读建议31

第三章绝对产权:有形物品的所有权

谁拥有什么?无论是在实际中,还是在道德层面上,这都是一个基本问题,而且也是自亚当和夏娃被逐出天堂以来人类史上一个永恒的话题。对于现存的有形物品,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物品,需要在人们之间就这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方面作出规定。事实上,在一个稀缺性的世界里,准许的行为关系(如个人之间的财产安排)是不可缺少的。尽管这种认识一般来说都被人所接受(Radbruch,1956),但是所有权应该是私人性(个人)的还是社会性(集体)的,不仅在过去,即便是在现在,都是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同时也是本世纪大多数流血事件的主要原因。最近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并没有表明这场在支持私人所有制的人们和支持社会所有制的人们之间争论的终结。今天,我们发现这场斗争仍然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着。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讨论倾向于隔代进行的,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移民、发展政策和战争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看作是捍卫财产的某种方式。1争论是激烈的,但是比起过去,可能更为集中,常常是以社会主义天使和资本主义魔鬼之间的不断冲突(或者反过来)来解释所有事件。

可以区分出所有权的两大哲学体系——所有权的个人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自然权利教条的代表人物,由于他们建立了古典经济学的基础,因而更为偏好个人主义的视角。他们由社会理性理论推出他们的结论,在这种社会中,人们被看作是自私的动物,?比任何其他人更加爱自己,即便他们所关爱的那些人,也是他们的亲友或熟悉之人?(Hume[1739],1969,第539页)。

在社会主义理论看来,社会为个人的自然局限提供了某种纠正机制:?通过联合各种力量,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增强。通过相互的帮助,我们更少受到命运大起大落的困扰。?(Hume[1739-40],1969,第537页)。但是,在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人类的自私性。我们必须认识到,?当我们由工业和好运气所得到的对占有物的享受?(第539页)可能会因权利的滥用而化为乌有。但是,考虑到腐败的发生,人们的勤劳程度要比没有腐败的情况低。因此,产品产权的不稳定性是阻碍社会财富增长的主要因素。由这个教条,Hume认为,?占有?的稳定性是三大自然基本法则之一,严格遵守这一法则是人类社会的和平和安全的基本保障。他提到的其他两个重要的法则是,?一致同意的财产转移?和?承诺的绩效?。

批评者认为,这种所有权的个人主义理论是基于社会生活的?预先建立的和谐?,或者用本书早先使用的术语,是基于自由国家的组织内在稳定性的假定。根据这种自由认识,所有权的社会功能是与个人主义本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相比之下,支持所有权社会主义理论的人们认为,预先建立的社会和谐是一种幻觉。个人主义被认为是利益不断冲突的主要源泉,因而,除了个人主义的功能,需要追求和实现所有权的社会功能。

有趣的是,在新旧古典经济学中,所有权都被认为是给定的。这并不是分析的目的。事实上,一般均衡理论在模型中可以忽略所有权的效率问题。对于一般均衡理论的零交易费用经济而言,使用者是拥有生产要素还是租赁生产要素并不重要(Samuelson,1957,第894页)。无成本的交易意味着,Hume的三大自然基本法则通常是得到严格遵守的。这是因为任何偏离正常的行为都会被立即、无成本地发现。显然,在这样一个无摩擦的世界里,合约中是拥有还是租用资源对于经济的结果是无关紧要的。关于分配这方面的问题,生产性资产

我们必须要感谢John Henry Merryman以及Kenneth E. Scott提出的关于盎格鲁(Anglo-American)财产法的建议。

1比如人权可以被看作是产权(参见第3.2.1节)。

的所有权并不重要。因而我们发现,在最为抽象、且信息对称和完美预测力的一般均衡理论(即Arrow-Debreu的完全期货经济)中,生产性资本的交易市场(或企业股份)不会出现。由于在这个制度中不存在控制问题,因而这种市场没有存在的意义。给定经济的约束,消费者可以预先决定他们在每一时段的消费流,而且,由于本质上是无摩擦的环境,所有的购买合约都将会得到完全的兑现。因此,占有权只是对那些马上就要消费的产品才是重要的,对于那些不需马上消费的各种产品存量而言,则是不重要的。简而言之,焦点是放在了流量对流量而不是存量对流量的制度。所考虑的仅仅是耐用性资产(比如房子)提供的服务,而不是资产本身。

在真实世界中,正的交易费用无处不在,情形也就大不一样了。正如经验上所表明的,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不完美预测力)以及不对称信息,资源所有权对于经济结果的影响就是重要的。理由是,在新的条件下,经济上的激励机制就会受到所有权结构的影响,行为也因此发生变化。例如,此时在一个租赁合约中,监督土地承租人的费用就变得很高,承租人认识到他并非完全受到约束,将会有着较大的自由度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便他的行为可能会给地主带来不利的影响。幸运的是,私人产权的激励效应有助于节省交易费用,因而会提高社会的经济福利。尽管这种情形并非完全理想。正交易费用的后果是,产权不可能得到完全的分配(比如污染空气的权利)、完全的执行(如偷窃不会被降低为零)、或定价(如市郊购物中心的私有停车泊位是按照先到先服务的原则分配的)。

正如将要表明的,一般而言,在私产制度中产生的经济激励机制会保证稀缺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比如,在环境财富的情形中,不可能完全将资源的产权配臵给个人,所以关于这种情形不存在私人所有权,这也解释了环境问题。当然,私人所有权可能也会为社会带来某些困境,但是这些困境不一定就可以用社会(或集体)所有权来解决。

3.1产权分析方法:一些基本概念

为了理解产权分析的基本概念,最好开始先假设:所有活动都发生在古典自由政府中的基本制度框架内(见1.3节)。也就是说,我们假设产权是按照私人所有权的原则配臵给个人,并准许所有权在符合合约自由的原则下按意愿进行转让。为了简化,我们进一步假设?财产?如罗马法传统那样仅与有形物体有关,制度是个人理性的制度(参见1.1节),且到处存在竞争。但是,这个存在正交易费用的制度意味着,尽管决策者是理性的,但是理性是不完全的。个人知识和技术被认为是有限的。

在这个世界里,资产的所有权被理解为包括使用资产的权利、改变资产形式和物质的权利、以及转让所有或部分资产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权,但是所有权并非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显然,产权给予个人自由处臵资源的权利,从而为竞争性市场提供了一种基础(Eucken,1952)。这也意味着,私人产权拥有者的经济决策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由所有权内容所赋予的自由处臵权。其次是(竞争性)市场。与此有关的,有财产市场(耐用性资产如农田)和借助于财产而生产出的产品市场(如农田生产出的粮食)。在完全私人所有权条件下,产权的所有者可以选择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出租资产、或出售给其他人。在出售的情形下,只有当一?束?(bundle)产权从一方转移至另一方才是有效的。当然,不考虑其他,这意味着任何交易的财产价值取决于交易中产权被转移的束。如果由于政府行为或其他的原因,一种资产的产权内容发生了变化,对于资产所有者和任何可能的资产购买者而言,资产价值也必然发生变化。而且,可以预期到,物品的交易价值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通过这种对行为的影响,产权安排于是就会对资源的配臵、产出结构、收入分配等等产生了影响。这里的互动关系使得Alchian认为:

本质上,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的产权……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分配是将权利在资

源的使用中进行分配……[而且]经济学问题,也就是价格如何被决定的问题,其实就

是产权应该在什么条件下如何被界定和交换的问题(Alchian,1967,第2-3页)

在一个社会中,产权的主要结构可以被理解为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为每个人界定了与资源使用有关的性质。但是,从经验上来看,产权分析方法的关键是要表明,产权内容能够以具体的和统计上可预测的方式影响到资源的分配和使用(Furubotn and Pejovich,1972a,第1139页)。没有这些作为保证,将不可能发展出有意义的、经验上可被证伪的假说,这种假说是关于不同产权结构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程度和性质所产生的影响。

当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在产权分配和经济选择之间存在系统性的关系。技术上,反映具体产权安排的制度特征在最优化模型中可以用不同的约束表现出来,我们可以确信,当这些约束发生变化,模型的解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理性的决策制定者,在追求他们自身的福利时,必然认识到这种变化中的约束(包括交易费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用来说明这里所描述的情形。在南斯拉夫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劳动管理企业中,企业工人在企业中拥有一组特定的产权。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分散的,每一生产单位的工人对企业中与他们有关的决策具有很大的控制力。他们有权决定企业的资产如何使用,并对企业的剩余收入有着法律索取权(只要他们是企业的雇员)。而且,工人有权在企业中进行投资,通过扩大资本存量,这样他们可以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入。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臣民,工人事实上并不享有资本(物质生产方式)的完全私人所有权。工人虽拥有受益权(usufruct rights),但是对于劳动管理型企业中的资产,不仅没有永久的索取权,而且也没有可转让权。这种权利安排意味着,决策制定者的行为是相对短视的,而且经济选择不可避免会存在扭曲。工人只有在他与企业的雇佣关系正常的情况下才能获取收益。因此,可以预期,对这些工人最有意义的收益不是来自于企业的进步和?建立社会主义?,而是他们在与企业有着雇佣关系的时期所能够获取的金钱和非金钱回报。给定这些偏差,追求自身狭隘利益的工人很可能将企业的政策推向不甚理想的方向。让我们举一个极富戏剧性的例子,假设下面这样的一个情景:如果一个社会主义企业中大多数工人计划在未来某个时期T退休离开企业,他们可能会发现对在T时期会带来较多收入的耐用性投资进行投票是有利的,但是之后却会产出灾难性的后果。这里的要点是,一旦退休,工人不必再去关心企业未来的命运。原则上,这种产权结构至少对于社会而言是无效率的。不管是否对工人的民主存在多少贡献,社会主义的劳动管理企业并不会产生出能够带来理想的经济绩效的激励机制。

在这点上,值得一提的是,与社会主义的情形相比,完全私有所有权的产权结构会产生出不同但却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地,劳动管理制度中那些可能存在的不适宜投资行为不可能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存在。尽管投资选择上的错误肯定都会出现,但是每个私人性的企业家均会尽力保持和提高企业的预期?现值?。他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利它主义、或为后代考虑,而仅仅是为了有个以更好的价格卖出资产的机会。企业家在接近于退休之时将不会不考虑任何当前投资的长期后果。

一般地,资本主义制度中的私人所有者有激励根据现在或预期的市场价值来照看他的资产。与有着完全信息、零交易费用的情形相反,私产和私产的市场是重要的。事实上,资产的市价以及它的分配是由供给和需求来?控制?的。个人在资产市场上展开所有权的竞争,因而可以充分利用社会的分散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竞争者是社会所能找到的最佳监护者。每一种资源都会到特定的主人手里,后者预期会实现更高的资源价值。而且,对于每一种情形,购买者愿意用他自己的财富承担这种价值预估所带来的风险。本质上,私人所有权有助

于解决社会的经济问题——全体所有人所得不到的对知识的利用(Hayek,1945)。

给定我们的假设(有限理性和正交易费用),显然,在理想的条件下,?所有资源都应该由某个人拥有,除非资源太丰富以至于每个人都能够消费到他所愿意消费的量,同时又不会减少任何其他人的消费量……?(Posner,1972b,第29页)。Posner把这种称作产权的普遍性标准。这是他所说的?产权的效率体制?的三大标准之一。第二个标准是产权的排他性,第三个是权利的可转让性。这三个标准,与个人理性假设一起,被认为可以保证个人通过占有行为努力去最大化他们的财产价值,从而增加?国家财富?。可以参见Posner就个人产权的经济学基础所举的例子:

想象一下这样一个社会,所有产权都被废除。一个农夫种植并耕作玉米,但玉米却由

他的邻居收割和出售。有这样的经历之后,将不再会有人耕种土地(参见Demsetz,

1967)。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对于激励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作用。可转

让性可以保证,当农夫的技术水平很差,生产力更高的某个人将会给他出一个稍微高

于他自己所能赚到的价格。如此,就会诱使技术水平差的农夫出售土地给一个技术水

平较高的农夫。(第27页)

就我们所讨论的而言,应该比较清楚的是,私产的自由转让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经济中阻碍交换的条件一般具有降低效率的结果。私产为所有权提供了激励效应,并为竞争提供了必备的控制效应——也就是,促进经济成功的胡萝卜和大棒组合。关注社会市场模型的Nutter提出了如下的问题:

市场,如果不存在可分的和可转让性的产权,则完全是一种幻觉。如果没有分散性的

权利和责任,不可能存在竞争性行为,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被刺激的(Nutter,1968,

第144页)。

Eucken早些时候也提出类似的观点,不过他进一步地警告到,在私有所有权中竞争也会因垄断行为而受到限制,甚至被废弃。因此,Eucken强调宪政国家在制订合适的、鼓励竞争行为(?竞争秩序?)的法律过程中,不仅要保障私人财产,而且也要保障私人所有者之间的竞争。他写到:

生产方式的私人所有制是竞争秩序的必备条件,反过来,不允许私人所有权导致对经

济或社会的滥用行为,也是竞争秩序的必备条件。(1952,第275页)

在对有形物具有个人独占性权利的意义上,产权的分配是绝对权利,?……它保证所有者可以实施于其他所有人身上的权利……?(Merryman,1985,第74页)。他们界定了与非拥有者必须遵守或承担不遵守的成本有关事宜的行为规范(norms of behavior)。但是,让所有者保护自身权利将是一个相当困难和成本高昂的工作。因此,其他制度安排就会出现以解决这个困难,通常认为政府在执行个人所有者的绝对权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正如Locke 所认为的,保护产权是?政府的最终目的,也是人们愿意进入社会的原因?(Locke,[1823],1963,5:第421页)。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私产源自政府。Hume后来提到,可以将私产想象为来自于自发演化的社会传统。每个人都能够这样去推理,?只要别人的行为与我一样,那么让别人拥有对物品的所有权?,对于他们自身也是有益的([1739-1940],1969,第541页)。简而言之,在制度的保障下,信用的存在会产生出私产以及对它进行保护的传统。

至此,讨论主要是围绕着有形产品的产权。但是,事实上,所有权不仅包括有形实体的权利。它还包括诸如金融索取权的权利。于是,需要讨论的下一个议题是这样。当产权在产

2但是这并没有给最高权威“不经同意就可以从任何人那里拿走一部分财产”的权力(第421页)。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 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 ,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 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我国知识产权仍处 在初步发展阶段,与我国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需求 ,不相适 应。我国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在建立知识产权过程 中,企业是主体,市场作主导,政府来补充,政府应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 中应对专利欺诈,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在目前部门分割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战 略要起到协调部门行动、统一大家思想的作用,同时,它又是制度性、政策性和引 导性的,还要和其他政策协调。 [关键词] 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分析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及内容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概念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事业自身的发展战略,也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它是一个覆盖许多领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国家战略。 在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应从战略高度考虑制定相关的宏观指导政策,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行政服务,在知识产权以外的政策制定中,如税收、广告等,引导企业从追求短期效益转向增加研发投入、增加创新能力的长期效益上来,同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内容 1、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应特别重视知识产权普及战略,要让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它有哪些规则,包括普及它的国际规则。应该象江苏省那样提出非常实在的目标。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的第一条就是要在5年内,让一半的江苏人都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 2、在创新战略上,政府管理机关要注意避免因知识产权而妨碍竞争,要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激励创新的制度。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跨国公司阻碍他人进入市场和自己竞争的工具,中国要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 3、在应用战略上,一些短期看来没什么应用价值但关系长期发展的项目,国家应该支持。要鼓励研究部门在研究的第一阶段就和应用单位联系在一起。 4、在保护战略上,我们的司法保护要给国内权利人更多的途径,降低成本。中国大多数公司不敢出来维权,不知道能不能赢,赢了执行也难,赔了本连吆喝也赚不到。国外企业则有这个财力维权,起码能赚吆喝。大家都不维权,缺口就被打开。 5. 在人才战略上,应该是利益保护为主,评奖等措施为辅。成果产生了经济效益,一定要把该得的利益部分返还给发明人。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分析 世界经济的每一次繁荣和新产业的兴起,发达国家经济的强盛,都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下的技术创新分不开。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谁

在一般财产租赁关系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有别于一般财产租赁,它是经由承租人选定的某种特定的机器设备,而这种机器设备又具有专用性而不具备普通性,因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法律一般规定承租人享有租赁设备的留购选择权。这种选择权的赋予,不仅有利于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继续正常运转,也不违背出租方的本意。租赁公司之所以要购进机器设备,并非要取得或保留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而是要以此为手段获取利润。 【基本案情】 赛乐药业有限公司与新亚租赁公司达成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由新亚租赁公司出资购买旭光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的制药设备一套,租给赛乐药业有限公司使用,租期5年,租金150万元,每年元月内一次性预付本年度租金。但合同中对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未作出明确规定。租赁期届满后,赛乐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留购租赁设备的要求,但新亚租赁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该设备已升值,便拒绝了赛乐药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决定收回租赁设备。为此,赛乐药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本条规定,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归属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这就是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归出租人所有;归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2)租赁期届满时,如果没有关于承租人的选择留购或续租租赁物的约定,或者虽有该约定但承租人不留购又不续租租赁物的,则承租人应按期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3)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关于第三种情况,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事先对租赁物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租赁物的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而言,应当保障承租人的留购选择权。 留购选择权类似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和物权化而产生的一项权利,留购选择权既有助于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继续进行,也解决了出租人所面临的租赁设备的最终处理问题,是处理租赁物时的最佳选

买卖合同(标准版)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编号:FS-DY-20796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Foonshion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Fonshion Design Co., Ltd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尹田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 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5]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1)无

产权与企业的性质

《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读书笔记 会计10班张舟2011201050222 本文着重于研究如下两个问题:如何安排所有权结构以提高企业绩效;企业规模是如何决定的。这两个问题本质上来看仍然是激励问题。两位作者(哈特和穆尔)在文章初始将所有权界定为包括剩余控制权的一种权利,它能决定资产除最初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作者的分析模型建立在两期合同的基础上:在第一期(即签订契约前)双方进行专用性投资,在第二期(即签订契约后)双方做出生产决策。所有权通过对事后剩余分配的影响,也会对事前投资决策发生作用。在我看来,所有权最重要的性质应该是:所有权是一种参与最终分配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人必然成为最终合同一方(不拥有所有权的人将不必然成为最终合同一方)并参与价值的分配,所有权结构决定了契约方的数量,进而对每方所获得的利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事前的投资,使其偏离最优。导论中的例子便是这一性质的明证:只有当所有权赋予对于完成交易最重要的人的时候,交易中的参与方数量能够达到最小,进而每方可以分配的利益(激励)能够达到最大;当所有权赋予不那么重要的人的时候,交易参与方的数量会有无谓的增加,从而每方以分配的利益(激励)将会减小,这将导致一个非最优的绩效结果。 哈特和穆尔在几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12个命题,这12个命题基本是从4个方面进行讨论的: 1.交易当事人是否可以或缺 2.当事人是否进行投资、投资是否重要 3.资产专用性 4.资产之间是独立还是互补 由于机会主义倾向,意识到专用性资产所面临的谈判风险以及他人对价值创造的分享,当事人边际收益将低于集体的边际收益,这将导致对于联合体而言的投资不足问题(尽管对于个人而言投资是最优的),这便意味着,一种新的能够提高当事人边际收益的所有权结构对联合体整体会更为有效,这时的投资水平将提高,投资不足问题将得到缓解。这实际上意味着,所有权结构能够影响联合体整体绩效。

(战略管理)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238一 甘肃农业2006年第5期(总第238期) 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朱列玉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510600) 摘要:知iP.产权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保护战 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作为后发型的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 权保护问题较多,但也存在着很好的机遇。如何研究问题,把握机遇,应是我们思考知 识产权战略的重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咯;扣识产权保护战略 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地 位越来越重要,并且日益成为国家和企业国际竞争优势的核心基础,一个国家或企业拥 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其在全对 如何借鉴、吸取有益的先进经验,正确地带 化经济牛 配置和国际分工的地位 定和运用知 略,发展本国经济,参与 世界竞争,推动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首要间题之一,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和思考的问题。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巳 经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但却远非知识产权强国。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与发 达国家的差距非常明显。从我国的DVD产品在国外市场因专利纠纷而遭封杀,发达国 家向我国收取音响技术、彩电技术专利费用,再到思科起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我国的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令人关注。如何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保护自己,如何制定和实为此,日本政府不仅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全面规范知识产权的创造、 保护、利用和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发展等方面,而且,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法律制度,如税收制度、教育制度等。通过与海关的强力合作,以及国际间双边和多边 协议,打击和防治假冒和盗版侵权。日本把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基础的地位,并从 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塞础四个方面提出战略性对策及行动计划。日本 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提供了法律基础与依据,基本法同时也对政府及各个部门 为实施这一战略规定了职责、任务、分工及协调功能。日本的政策和计划的制定和实 施,逐步建立起一套鼓励智力创造的机制和知识产权实施与保护的基本架构,以提升日 本工业在国际社会中的整休竞争力‘ (三)其他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韩国在近年也加快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步伐,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是使 韩国成为21世纪的知识产权强国。为此,韩国努力按国际保护标准及ZRZPS要求修 改相关法律,2001年修改了七部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制度,以强化知识产权的法律 保护。同时还通过反假冒行动、公众教育计划等活动加强对假冒产品的打击。 除了美、日、韩外,目前台湾、俄罗斯、乌兰克和印度等国家或地区也已经或正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人国家战略。 三、我国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现实基础 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

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_买卖合同

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_买卖合同 如前所述,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所负的两个基本义务之一。买卖的根本特征就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价金换取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实现。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 为了阐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需要对所有权概念及内容进行介绍。买卖的标的物是财产,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所谓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是指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动中,财产所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们只有拥有财产,才能从事各种各样的民事商事活动。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财产所有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同一财产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依法设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下同)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当然,这种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财产只能由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对同一财产享有同一个所有权。例如,兄弟俩合买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由兄弟俩共同享有。 从构成内容上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种权能。即:(1)占有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期间占有托运的货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出租人的财产、公安或者交通部门因依法扣押违章的汽车而占有车主的汽车,还有盗窃犯因盗窃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等。 (2)使用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事实上利用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人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满足自己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车从事货运或者客运,利用电脑编制程序,用vcd机播放光盘,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使用权的表现。使用权一般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财产,如在财产租赁中,所有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他人就有权使用财产等。(3)收益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收取其财产所产生的某种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使用财产的结果,即利用其财产获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现金、实物,也可以表现为其他利益。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处分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决定财产在法律上命运的权利。这是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如财产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出售给他人,可以赠与给他人,也可以将自己财产抛弃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一般情况下,财产处分权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例如,在财产抵押、质押中,所有人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他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他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变卖该财产,还有,在留置中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依法折价、拍卖该留置的财产,执法机关强制出售违法者的财产等,这些都是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非财产所有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由上可知,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一般与财产所有人是紧密结合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往往有部分权利、甚至全部权利与所有人暂时分离。这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篇一: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甲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乙方: 甲方是《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课件编写制作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 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由乙方编写制作完成或参与编写制作完成的“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学习、自测、考核课件及基础知识库课件成果和文档。 2.上述产品的课件制作开发计划书、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以及在专家论证前后两个阶段产生的创意设计方案。 第二条知识产权归属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2.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发表、署名、修改;有权将上述产品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有权行使由上述产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完整权利。 3.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有权行使基于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4.乙方享有其相应编写制作课件的署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 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没有侵犯任何 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 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的构建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的构建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的发展及生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指出了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策略与措施,提出了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些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论述了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战略的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 一、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 1、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着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程度,因为企业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础力量,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中处于核心位置。企业既是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又是知识产权应用和实施的主体,还是大量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可见,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性地位也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作用。 2、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其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显现出其巨大价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工程,能够达到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防止企业无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知识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大量经验证明,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其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 3、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发达国家纷纷都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发达国家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早已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最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当前,跨国公司将专利大战的目标对准我国,其对华专利战略具体包括:包围战略,实行“产品未到,专利先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那么,有关标的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有哪些呢?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交付的方式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现实的交付即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等。都是现实交付。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因此,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将其转移给买受人。

知识产权条款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技术合同主要分为这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 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 同,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时,特别要注 意以下事项: 一、 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是哪一类型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也有差别。若选择 不正确,不仅影响技术合同的履行,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正 确的选择合同类型,关键在于对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有正确 的理解。下面对这几类型的技术合同作一简要分析。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具体又可 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是一方 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合作开发 合同中 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 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 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 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 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 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 1 、委 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经费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 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 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而合作

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 的一致,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 2 、合同主体 一般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 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 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 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3 、合作开发合同, 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 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 约定由双方分担。 4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 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 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 利。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 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 的合同。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 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则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 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一方当事人 为委托方,另一方当事人为顾问方。其特点是,顾问方按照 委托方的要求所作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供委托方作出决策 时参考。咨询报告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委托方以此决策造成 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 技术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其技术、知识、经 验和信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 同。一方当事人为服务方,另一方为委托方。服务必须按期 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并保证工作 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委托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房屋产权所有权转让协议(律师最新整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房屋产权所有权转让协议(律师最新整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说明 1、签约之前,联建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建房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潭衡西连接 线拆迁户统归自建用地,并按政府审批实行统规自建房屋。(合法建房)。 3、该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将互助管理区单元楼联建房屋产权所有权永久转让给乙方,经 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转让面积:甲方将单元楼建筑面积 m2(大写:平方米)产权永久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按有关法律法规范围计算)。 二、计费方式:乙方按每平方米计费付给甲方款项,按每平方米元计算,共计元(大写:元)。 三、付款方式:乙方分两次付给甲方,第一次付款金额 万元,第二次甲方把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付活全部款项(本合同其他约定在外)。交付日期: 四、房屋质量:该楼住宅砖混结构,建筑层数层,该房屋土建部分保修年, 在年内外墙掉瓷砖、漏水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任意变更房屋结构及使用性质,若在装修或者使用时需要进行改变的,必须征得甲方或者原设计单位审查同意, 否则造成裂缝坍塌,致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双方其他协议: 1、甲方负责建设费、报建费、水电到户。 2、室内水电安装、水电开通费、煤气开通费用由乙方负责。 3、所有门窗由乙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分户费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把房屋产权转让给他人。 4、甲方未办理房产证之前,乙方在购房款中扣留万元,作办证押金,办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都面临重大的改革和调整,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应WTO的必然选择。本文立足于此,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1、在过去20 年时间里, 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2、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体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

所有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把自己所有的物品的一切权利转交给其他人的意思,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很多的程序,还有很多的要求,我们要了解相应知识后再去具体行动,下面就是律伴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所有权转移的方法 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移介绍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 [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所有权,都是所有人针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权利: 、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 、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 ()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的方式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租赁物性质对合同定性之影响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合格性浅析 对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争议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且无法回避的问题之一,而承租人、担保人常常会以租赁物不适格或者完全不存在为由,主张该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但实为借款、分期买卖、普通租赁等法律关系,请求法院按照合同无效或者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合同定性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特别是对于非金融租赁公司而言,若其融资租赁合同大多数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往往会因不具备相应资质和非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要业务来源和收入来源,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导致发生监管上的处罚,严重的甚至会发生公司系统性法律风险。故笔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租赁物的法律特性及范围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租赁物的司法认定的内容,归纳梳理得出本文,以期对融资租赁公司在实践中的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提供些许借鉴和指导作用。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依其性质可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租租赁公司以及内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同种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租赁物范围并不相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源于原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第4条可知: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其适用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为会计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根据会计相关规定可知:固定资产包

括不动产及动产,但必须为有形物,不包括无形资产,其必须具备一定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2个月)。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工具等。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内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物范围源于原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6条及《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内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而言,其适用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为动产及附带于租赁动产上的无形资产如附带的软件、技术等,但该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虽然商务部于2018年4月将20日将制定融资租赁的业务经营与监管职责划给银保监会,但由于新的监管机构没有制定新的监管办法且商务部仍没有废止之前的管理办法,因而上述管理办法仍对融资租赁公司具有指导和监管意义,仍是租赁公司开展合规经营的基础。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两大特性,融资是目的,是最根本的特征;融物是前提,是最基本的表象。若没有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不适格,则均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仅有资金空转,而无与之相适应的租赁物,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可见,租赁物性质是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答: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所有权:对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法范畴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的最显著的不同就是它的无形性,它不能用其自身的物理参数被定义或识别。它必须以某些可辨别的方法去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性,当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受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我买了一本教授写的书,在未注明出处时我不能使用书中的信息作为我的研究文章的内容。就所有权来说,当我买了一本书,我的权利对象就是这本书。 2.知识产权系原始取得,而所有权可以基于多种方式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孳息、优先占有。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不需要政府许可(除了某些特殊的不动产)。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以真实的创作为基础,依靠申请和政府的许可而取得。然而,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需要政府的授权,例如版权、商业机密。对于版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反,独家使用和控制并不需要过多的申请。但如果作者向政府登记了他的作品,他能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有的直接受让就可以取得,有的则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3.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所有权只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的章节中,前两章规定了财产权利,第四章规定了人身权,第三章规定了知识产权,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人身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同时,知识产权也具有财产权利的特点,因为这个知识产品有很高的价值。此外,知识产权也可以像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进行交易。但所有权一般只针对财产,不具有人身权性质。 4.知识产权有期限限制,所有权一般无期限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财产所有权不受时间的影响,其权利期限与财产物品存在的期限一样长。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为了促进全世界的技术进步,每个国家都规定知识产权有一个有效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将不再有效,到那时所有的信息将会被每个人共享。更深一步讲,法律的作用是要避免知识产权变为一种经济垄断的工具。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 由于政府授权的地域性,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局限在国家的地域范围内,这阻碍了世界范围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发展。虽然在世界范围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存在一些知识产权协定,但地域性由于其批准方法和保护方法仍由各国法律所规定而并未因此有太多的改变。而所有权则不然,你自己所有的一本书,你带到任何一个国家仍然享有所有权,所有的国家都会保护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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