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教案

婚姻法教案
婚姻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教案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婚姻法,很多同学可能觉得自己还小,还没有到结婚的时间,所以学起来会有些不好意思,但是婚姻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必走的一条路,除非你丁克或者有病不能结婚。所以婚姻法应该是我们人生中的必修课。在学习婚姻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婚姻,什么叫婚姻?有人开玩笑说,婚姻=因婚,就是因为女人昏了头而结婚。当然这是笑话,但的确有不少人就稀里糊涂的嫁了,比如现在流行闪婚,闪婚是闪电式结婚的简称。青年男女闪电相识,爱情速配,已成为一种时尚。在江西农村,闪婚是另一番景象。青年男女一旦相识,便由男方交给女方数万元“婚约保证金”,俗称“见面钱”同时签订协议书,然后就同居。快者,“上午交钱,晚上同居”。

提问:你怎么看闪婚一族呢?你会考虑闪婚吗?

其实在正确的时间遇上正确的人才是最重要的,无论“闪婚”与否,都将是一出人生喜剧,像我的父辈以前,都是经过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然后在洞房夜掀起红盖头才见第一面的,他们中也有幸福的,也有不幸的。

好,下面我们来看法律的婚姻是怎么样描述的:

一、基本原则(五大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

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1、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

2、一夫一妻。

※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一起“夫妻不忠赔偿案”引发的争议

上海一区:离异曾明(男)与离异贾女短暂相识结婚,2000年6月双方经过

“友好协商”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婚后夫妻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特别责任:一方因为婚外情的不道德行为,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

2000年曾某看望前妻抚养儿子时,留宿其家一夜,当贾女找来,发现二人只穿了条睡衣;2001年8月领一年轻女子在其家中至次日凌晨没有离开。2002年5月曾某起诉离婚,贾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

结果: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前妻30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

二、结婚条件

1、必备条件(能力要件)

第一主观意思;

完全自愿,恋爱而情投意合,对于结婚应当有充分认识。

第二年龄条件;

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鼓励晚婚晚育,单位对于结婚另加条件是非法的。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统上有来源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具有相同的血统):三代以内。兄弟姐妹、堂、表……叔、伯、姑、舅、姨……。

★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哪些旁系血亲是三代以内的呢?从自己往上数,自己是第一代,父母为第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依此类推。从自己往下数,自己是第一代,子女是第二代,依此类推。计算时,找出自己和某一旁系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然后分别从自己和该旁系向上数至这一共同长辈,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比如,姨表侄和自己的最近共同长辈是自己的外祖父母,从姨表侄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四代,从自己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三代,那么姨表侄就是自己的第四代旁系血亲,而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据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祖

父母的叔、伯、姑、姨、舅、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判断:老白的女儿与老白的姐姐的孙子谈恋爱,可否?

※再婚组织家庭,异父异母兄弟姐妹是否可以结婚?

★在高邮市,五十九岁的丁老汉和三十出头的占某最近“喜结连理”。这桩婚姻引起争议,并非因为双方年龄的差距。实际上婚姻双方原本就不是外人。

在去年之前,丁老汉是占某的公公,占某是丁老汉亲儿子的妻子。据介绍,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1994年经人介绍,与在船厂工作的女青年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因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老汉的这一举动在其家庭内无异于投下了一颗“炸弹”,当即遭到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因在家中已无法立足,丁老汉遂与已由“儿媳”变成“新婚妻子”的占某在外租房生活。因为几个儿女认为丁老汉做出了有悖伦理的事情,便决定分割家庭财产(主要为房产),将老汉排除在外。丁老汉无奈之下,近日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给他应有的房产。其儿女们私下曾表示,不知该如何面对父亲的“新婚妻子”,二儿子丁某对此情感上更是无法接受,读小学的孩子也无法适应亲人称谓的转变。群众对此也议论纷纷。赞成的认为大胆追求个人幸福,勇气可嘉;

反对的表示“公公”和“儿媳”的所作所为伦理难容。记者找到今年上半年直接向“老公公”娶“前儿媳”发放结婚证的当地婚姻登记处的同志,她告诉记者只要当事人手续齐全,他们没有理由不发证。当时两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齐全,虽年龄悬殊,但老汉有丧偶手续,少妇有离婚证明,符合结婚条件,应当发证。而且,作为该市最大的婚姻登记点,来办证的人很多,当时也不了解他们的婚姻还有如此复杂的“背景”;退一步说,即便了解他们的“复杂”关系,根据新《婚姻法》更加人性化的规定,只要双方自愿,条件符合,你能不发给他们证吗?”

★养父与养女可以结婚吗?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1961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1976年养女在农村小学当教师,1981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

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养女提出要与养父程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他们想结婚:先要解除收养父女关系,然后才能登记。

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五种)

(1)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2) 一方因为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买断工龄退休金、

军人退伍补助费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此财产归一方所有的。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

案例:★王某与李某均为大学毕业后在京闯荡的“80后”。2001年5月,两人经朋友介绍后相爱,遂进行了同居,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200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法院的建议,双方赴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在离婚审理中,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执,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出生于1982年4月,李某出生于1984年6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王某于2004年5月所发的一笔3万元奖金、2004年7月获得的一笔10万元大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本案涉及到婚姻关系发生效力的时间问题。对于补办登记的情形也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有进一步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

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据此,补办婚姻登记的,应在双方均符合缔结婚姻的法定条件是起算婚姻关系的效力。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两人的年龄,男性结婚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必须年满二十周岁,因此,在2004年5月的时候,女方尚未满20周岁,(李某出生于1984年6月)两人的婚姻还没有发生效力,王某所发的3万元奖金婚前的个人资产,在2004年7月的时候,男女双方得年龄都符合法律要求,两人的婚姻关系依法开始起算,因此,王某在2004年7月获得的体彩中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疑问的。

同学们,如果你以后认识另一半,他经常买彩票,你要毫不犹豫地结婚呀,万一哪天中奖了还有你一半,要是不结婚登记,他中了500万,一脚把你踹了,划不来呀。哈哈,开玩笑呀,说明登记很重要,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离婚

恩格斯:维持和保护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当夫妻双方没有感情、又无和好可能,将就、勉强将是不道德的。离婚制度就是使这种不道德不合理、名存实亡的婚姻以正当途径解除,以使双方能重新建立幸福家庭。

(一)、离婚的处理原则

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

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

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2、反对轻率离婚

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在我国,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由。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又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用离婚这种迫不得已的办法来解决。因为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毕竟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影响。因而,在离婚问题上,我们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反对一切任意性和滥用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非军人要求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二、三

司法解释三新规解读:

1、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推定不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心里有鬼,法律不予保护其主张)

2、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3、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

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4、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分房案例:妻子不参与还贷能分得部分房产吗

04年贺先生买了一套50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贺先生一个人的名字。05年7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而房贷都是用贺先生的工资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还贷部分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没有出资,也就根本没有权利分。

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规定分析,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贺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贺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

改变房屋是个人财产的性质,贺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数额中的一半。综上分析,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贺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案例二:胡某和陈某4年前结婚。婚前,胡某的父母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商品房,还添置了不少大件家电。此外,胡某家有一枚祖传的翡翠戒指,惯例是婆婆传给儿媳,胡某的母亲将这枚戒指传给了陈某。婚后4年,胡某陈某性情不合打算离婚。胡某父母不知道当初他们给儿子买的房子和电器属于谁?儿媳妇是否也能分得房产?给儿媳妇的戒指是否还能收回?

专家律师解答

婚前赠品均属婚前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由此可见,胡某父母在胡某结婚前为胡某买的商品房和大件家电,如果房产登记在胡某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及大件家电是赠与胡某夫妇双方的,应属胡某的婚前财产,即属其个人财产。则离婚时陈某无权分得。

但是,胡某的母亲将祖传戒指在胡某婚前给了陈某,应认定为赠与陈某个人,属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胡某的母亲无权要求陈某返还。

婚前财产归个人

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至今日还有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时间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则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对个人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则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设计

婚姻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号 学时数:30 理论环节时数:30 实践环节时数: 学分:2 适用对象:本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全校公选课 全日制专科生 开课单位:法律系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法学既是一门实用的应用型法学,它独有的亲属制度理论和婚姻家庭制度理论,又是当代法学基础理论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精神实质,熟悉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文和民事政策的规定,并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本课程的任务是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理论,充分理解法律规则,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培训学生理性思考精神,批判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课程以讲授为主,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引导学生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前沿动态与学术成果,关注民生,从科学与严谨的视角探讨婚姻家庭问题。 三、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的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内容提要】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与属性 一、婚姻家庭概念与性质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婚姻的概念及其含义? 2、为什么说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固有属性? 3、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自主选择吗?它的根本动因是什么? 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什么?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发展的主要阶段,掌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懂得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并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重点难点: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结婚和离婚 使用教具或手段:多媒体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相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有人说:”结婚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如果不结婚,爱情就死无葬身之地”。可见人人都要步入婚姻,俗语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婚姻法。这两年也有很多明星步入结婚的行列,如刘嘉玲和梁朝伟,姚明,陈慧琳,李嘉欣等。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2、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练习:1、以下哪种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B) ①包办他人婚姻②进行买卖婚姻③子女干涉单身父母再婚 ④干涉同姓氏结婚 A.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D.①②③ 讨论:有人说婚姻是个人的私事,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教学文稿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 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家庭生活礼仪教案 (1)

教案 (13)

正文部分 一、导课 课前提问: (一)情景分析:一西服革履男士进入一写字间,问一立于门口的小姐:“这是东海公司吗?”该小姐不理,与周围一男一女交谈,道:“李姐,王哥,我跟你说……”请分析交往双方在称呼上所犯的错误。 (二)情景分析:甲女陪外公司一女进入本公司会客厅,本公司甲男正在恭候。甲女首先把甲男介绍给客人:“这是我们公司刘总。”然后向自己人介绍客人:“这是四方公司的谢总。”请判断此情景中人物做法正误。 提示:1、男士错在无称呼,女士错在乱称呼 2、介绍原则:尊者优先了解情况,来者是客 在商务会面中,每个人都要充分注意自己的所作所为,知礼、守礼,恰到好处的展示个人的素养和品味,这节课我们将称呼礼仪和介绍礼仪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起来,将理论付诸实践。 二、教学过程 第三章家庭生活礼仪 ——与人相处礼仪 (一)亲戚的称呼 亲戚是指和自己有血亲和姻亲的人。中国古代唐朝学者孔颖达对亲戚的注解为:亲指族内,戚言族外。 直系血亲 父系曾曾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曾曾祖母--曾祖母--祖母--父亲 母系曾曾外祖父--曾外祖父--外祖父--母亲曾曾外祖母--曾外祖母--外祖母--母亲 儿子:夫妻间男性的第一子代。 女儿:夫妻间女性的第一子代。 孙:夫妻间的第二子代,依性别又分孙子、孙女。有时孙子是一种不分性别的称呼。 曾孙:夫妻间的第三子代。 玄孙:夫妻间的第四子代。 旁系血亲 父系 伯:父亲的兄长,也称伯伯、伯父、大爷 大妈:大爷的妻子 叔:父亲的弟,也称叔叔、叔父 婶:叔叔的妻子 姑:父亲的姊妹,也称姑姑、姑母 姑夫:姑姑的丈夫 母系 舅:母亲的兄弟,也称舅舅 舅妈:舅舅的妻子 姨:母亲的姐妹,也称阿姨、姨妈

家庭心理学教案

家庭心理学教案 Family Psychology 第一章家庭心理学概论及家庭概论 前言: 一、什么是家庭心理学 家庭心理学自1960年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特别是1985年美国心理学会正式认可《家庭心理学》这个分支领域之后,它不仅有专属的组织及专业期刊外,同时在美国几个大学也陆续成立了《家庭心理学》的人才训练及专业期刊外,同时成立了有关的训练课程及学系,各项研究活动可谓方兴未艾。家庭心理学是有关家庭机构的心理学,选择家庭内相互作用这个主题的有关心理学的理论和应用,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理论现实性。有些观点认为心理学是把家庭现象与社会背景隔离开来研究的,把家庭内部关系在先进的信息社会中如何演进。本课程用读者熟悉的概念类型过程等来阐述信息社会中的家庭关系;同时,给读者指出理论在临时性和可完善性方面的局限和缺陷。家庭在教育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求助于家庭之外的指示,比如心理普及,社会化的各种途径(新闻媒介,家庭,夫妻)从十分矛盾的人道主义中得到启发。 二、为什么要学家庭心理学 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成家,我们一生中的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家庭中度过。家是“温馨的港湾,心灵的驿站,情感的归宿,社会的细胞。”家是我们把心放在那里的地方,是我们寄托了太多的情感和伦理理想的地方。而在变动的现代社会中,家庭这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裂变,充满着太多的变数,出现了许多耐人寻味的变化:试婚、离婚、婚外恋、家庭暴力、望子成龙、黄昏恋等。要想理解在这种种变化现象背后人们的想法,有不免有着太多的感情色彩和道德标准。每个人都自觉不自觉地对事物做着自己的价值判断。我们应偏重于有关家庭内相互作用的社会心理学,正是将家庭现象与社会背景结合起来,兼顾微观和宏观角度的多角度考虑。给家庭心理学下定义,可以成为某种智力开发的动力。与其阐述什么是家庭关系,我们更想阐述一些心理学家分析家庭关系的方式。客观分析婚姻家庭的诸般现象,科学地解读家庭内各成员的心理及与社会交换时的心理变化和状态,不仅是促使每个人身心健康的有效途径,也是建造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积极有效的突破口。 第一章从学科的角度讲述家庭心理学的研究基础,有关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作简要介绍,后面就各阶段的发展变化中的心理特征作探讨。 1家庭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家庭机构 家庭是什么 家庭的界定——谁是家庭成员 什么是家庭的机能 家庭现在濒临危机吗 心理学是追求美的,以科学为依据的一整套知识,是研究处于发展序列中的个体,追求心理结构平衡、有序、和谐,促进人的意义表达,是关于心理上的美学色彩,揭示的是发展序列和发展差异。是研究人的内隐过程(知觉感觉等)和外显样态(言语表情等)。 社会学是追求善的,以正义为本的一系列疑问,对社会公平的渴求,人文关怀的特色。一滴水见阳光,决不放过你!不让你的泪白流!是研究特定的一群人,社会学视角下的人是社会结构中的人,也叫群体学,机构组织权力以及人所处的境况研究。最主要关注:谁是弱势怎么形成了弱势公

婚姻家庭法教案

绪论 第一编亲属制度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婚姻法概述 第四章结婚制度 第五章婚姻效力 第六章离婚制度 第七章亲子关系 第八章收养关系 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章继承法概述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 第十二章遗嘱关系 第十三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编附论

绪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并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属性。 知识结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 教学方法:一般讲解与重点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一、婚姻和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包含三层含义。 2、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包含三村层含义。 婚姻家庭的法律学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强调两点:一是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定社会中,婚姻不是中性的、与法律无关的结合,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二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与个人为本位的。首先是身份权,其次是财产权。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有具有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征。前者为社会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其形成和存在的必要前提,也是区别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婚姻与家庭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30030 (二)课程英文名称:Marriage and Family Law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婚姻与家庭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任选课程。它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知识更加系统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婚姻与家庭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婚姻与家庭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婚姻与家庭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婚姻与家庭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收养、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32学时 学分数:2学分 学时数具体分配: (八)教学方式 以多媒体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教学要点:使学生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社会职能以及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 地位、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及各阶段的特点等基础知识,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法律概念;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职能、婚姻家庭 制度的历史类型。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要点: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从其全部历史发展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古代型的婚 姻家庭法,即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二是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并了解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的共性及各自特性。 教学内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婚姻与家庭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 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婚姻法》的 修正和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教学要点:掌握婚姻与家庭法是民法的子部门法,民法基本原则对其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同时,婚姻与家庭法又以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构成了民事法律范畴中相对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方式。并理解其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而构成的一个开放的系统和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 的地位、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 教学要点:指导学生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亲属关系的社会结构和运行方式;二是亲属关系 的法律属性。本章所说的亲属关系,虽然没有实体性权利义务内容,但对婚姻与家庭法具有通用的整体规范效力。要求学生具体掌握亲属的种类、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等。 教学内容:亲属的法律含义和特征、亲属的分类、亲等计算、亲属身份行为的特点、亲属 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婚姻的成立 教学要点:学生在理解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婚姻的成立涉及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必须由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在此原则指导下,学生应把握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婚姻成立要件、婚姻成立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的具体规定。 教学内容: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

法治教育教案

法治教育教案 教学目标: 1、情感目标——提高安全意识,愿意自觉去学习法律知识,在学习中增强与同学的合作交流意识。 2、知识目标——初步了解《宪法》、《刑法》的有关条文,知道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法律。 3、能力目标——自己能改变生活中不遵守法律的不良习惯,提高对生活中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辨别能力。 教学重点: 1、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 2、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 学会用合法的手段机智灵活的处理问题,避免自己身陷险地或脱离险地。 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 师:通过播放《孟母三迁》的故事,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孟母三迁》的故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生:《孟母三迁》的故事告诉我们:生活环境对人的成长非常重要。(让学生各抒己见) 师:《孟母三迁》的故事告诉我们要主动接受好的成长环境,第一,要交朋友慎重,拒绝不良交往,第二,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不上网吧、电子游戏厅,远离对自己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 师:同学们,都看过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记》吧,孙悟空触犯天条有什么后果吗? 生:孙悟空被压在巨石下面,受到了严厉的惩罚。(根据学生的回答做适当引导) 师:动画中的人物触犯天条会受到惩罚,那么,如果人做了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会有什么后果呢?? 生:被警察带走…… 师出示课件:关于人们触犯法律的后果的图片,引出什么是法?学生讨论和交流。 二、讲述故事,激情明理,培养法律意识

师: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告诉我们: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是一种生活的标尺。你对法律有什么了解吗?(学生在课下搜集有关法律的材料) 生: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 师出示课件重点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诉讼法(规范诉讼活动),给学生普及法律知识。 师:你们都是未成年人,你们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师出示课件:主要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家庭法》《收养法》《民法》《刑法》等。 师:你们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该有的不良行为有哪些?学生分组讨论并汇报。 各组学生讨论完毕后汇报。 师出示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生对照并自查自纠。 师:你们知道哪些犯罪行为和特征? 教师列举犯罪的特征和犯罪后的惩罚以此来警示学生预防犯罪行为,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三、拓宽知识,深化明理:列举事例,强化明理。 师引导学生讨论和交流如何遵守法律。 师总结学生汇报:第一,育爱心;第二,勤学习;第三,拘小节;第四,抗诱惑;第五,慎交友。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第六章继承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 (一)继承的起源 (二)古代社会的继承 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 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 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

三、继承的本质 (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 (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 (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四、继承的种类 (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三)以继承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限定继承与无限定继承(四)以继承权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五)以继承人的地位为标准,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是财产法 (二)继承法是实体法 (三)继承法是普通法 (三)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 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辈分高低、年龄长幼,也无论职业、政治状况,都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五)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原则 第三节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第六章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教学目标】 阐明职业生活、爱情与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帮助大学生培养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践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帮助大学生认清爱情的本质,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家庭美德观,履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教学重点】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劳动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择业观和创业观的树立;恋爱、爱情、婚姻、家庭的内涵及其道德要求;《婚姻法》的基本内容。【教学难点】 大学生的择业观和创业观的树立;恋爱、爱情、婚姻、家庭的内涵及其道德要求。【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利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与人生 二、婚姻与家庭 三、家庭美德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和制定的行为规范。它们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 职业是从业者获得生活来源、建立和扩大社会关系、发挥其在所受教育中取得的专业技能、实现其自身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专门工作活动。职业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由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社会分工的结果和表现,是一种以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职业从业人员与广大职业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

婚恋道德与法律规范教案

婚恋道德与法律规范 授课日期年月日第周星期总第1-2学时

课程导入:看图片观一生。 课件中从恋爱到老,是人一生的婚恋时光图,随着时光的变迁,呈现出不一样的状态,但是,这些温馨的画面看起来之所以总是那么动人,是因为贯穿其中的主题是永恒的,那就是:爱。那对于爱情,婚姻中的爱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它除了其本质作用外,还有哪些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呢?我们大学生又该如何培养爱的能力,在未来的人生中拥有这样的爱呢? 一、爱情与人生 (一)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男女之间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中形成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的、稳定的、专一的感情。这种感情最终成为稳定婚姻和家庭的基础。这是爱情的内涵,也是爱情的本质所在。 1、爱情的基本特征: (1)平等性(2)专一性和排他性 (3)强烈性(4)持久性 2、正确认识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 (1)爱情在人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2)爱情是一种精神力量, 可以促使恋人修正自身, 实现人格再造; (3)爱情不是人生的全部内容。 (二)恋爱婚姻中的道德要求 1.尊重人格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是爱情道德的核心; 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这样教导儿子:要记住,爱情首先意味着你对你爱侣的前途、命运承担责任,……爱,首先意味着献给,把你的精神力量献给爱侣,为他(她)缔造幸福。

3.文明相亲相爱; 4.互爱、专一是前提; 5.自尊、自爱、自重是爱情道德的主要内容。 诗歌欣赏:舒婷《致橡树》,分析其中表达的两种爱情观 (三)大学生的恋爱 恋爱是爱情的起点,是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相互交往过程。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除了坚持一般爱情原则外,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是如何处理恋爱与学业的关系。对此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爱情对学业是一种动力;第二种观点认为爱情对学业是阻力,认为弊多利少,恋爱花费时间、耗费精力、妨碍学习、不利于全面发展;第三种观点认为利弊均衡。 1、大学校园爱情的动因和特点分析 (1)生理发育成熟,恋爱的浪漫性; (2)情感需求强烈,恋爱的自主性; (3)从众心理驱动,恋爱的盲目性; (4)社会环境影响,恋爱的公开性。 2、大学生恋爱中应注意的问题 (1)改变对恋爱的不良认知; 误把友谊当爱情; 错置爱情的地位; 片面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2)恋爱中应处理好三种关系; 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思考:什么样的恋爱能促进对方学业的发展? 恋爱与集体的关系; 思考:恋爱后如何处理恋人与集体的关系? 恋爱与博爱的关系。 思考:恋爱是否等于滥爱? 实际上,恋爱对学业是产生正面影响,还是产生负面影响,关键在于大学生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电子教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 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D.不予支持

21专题二十一 家庭和谐与婚姻继承法 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

导入课题: 复习公共生活与职业生活领域道德、法律知识。 专题二十一:家庭和谐与婚姻继承法 一、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二)、结婚的法律规定: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的法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注册登记。 (三)、禁止结婚的法律条款: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医学上人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四)、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4、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 案例分析: 张力(男)与王华(女)从2010年5月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23周岁,王华为21周岁;两人原来均 复习提问 5′ 讲授 讨论 10′ 讲授案例分析学生讨论 30′

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2012年1月,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 问题 1. 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2. 王华能否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 (五)、离婚 离婚的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 (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二、继承法 (一)法定继承 案例分析: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教案汇总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教案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 能够科学认识爱情的本质,把握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和作用,树立 正确的恋爱观,掌握恋爱婚姻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2.能力目标 : 能够把握恋爱中的道德,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恋爱与集体、恋爱与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同时在家庭生活中发扬美德、能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 做到自觉遵守法律,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我和他人的相关权利。 3.素质目标 : 引导大学生养成文明恋爱的行为习惯,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 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努力培养责任意识, 在恋爱婚姻家庭生活中做一个有德的人,追求幸福的人生。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爱情的本质及特征,恋爱婚姻道德要求,大学生应正确处理恋爱中的问题, 家庭美德的基本要求。 教学难点:如何在实践中践行恋爱婚姻道德要求及家庭美德的要求, 提升自身素质和文明形象。 教学方法 讲授法、情感教学法、启发式讨论法和案例教学法交相使用 教学内容 1.爱情交响曲之激情篇 2.爱情交响曲之亲情篇 3. 爱情交响曲之责任篇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10分钟 【播放音频资料】大型交响京剧《大唐贵妃》之主题曲《梨花颂》 【插图赏析】“活在戏曲里的爱情” 用京剧唱段和相关图片的展示生动形象的诠释出国粹——京剧与文艺的永恒主题——爱情有机结合的原因, 进而引申出京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表征, 他能够通过一大批爱情题材的优秀剧目,表现出中国古代人民对理想爱情执著追求的美好品质。 【提问】谈起爱情,你心目中最先跳出哪些故事?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戏剧中的婚恋题材都俯拾即是 , 西方有莎士比亚笔下著名的爱情悲剧《罗密欧和朱丽叶》、《奥瑟罗》、《人鬼情未了》、《泰坦尼克号》,东方有家喻户晓、流传千古的爱情故事《大唐贵妃》、《西厢记》、《牡丹亭》、《霸王别姬》、《梁山伯与祝英台》等 , 不胜枚举的中外故事都足以令我们回味无穷。一个又一个美好的爱情故事, 为世人所传颂。体现了人们对幸福、 美满爱情的渴望和对崇高、圣洁爱情的追求。毫无疑问, 爱情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生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爱情对于情窦初开的年轻大学生来说,更是生活的“诗歌和太阳”。调查显示, 83%的大学生有和异性交往的强烈愿望,渴望拥有爱情。 由此可见, 爱情婚姻是人类永恒不变的主题, 那么究竟爱是什么, 我们应该如何去认识爱呢?爱情是美好的, 但爱情本质上不仅仅是浪漫的感情体验, 更是一种责任, 一种由性爱、理想、责任等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的精神现象, 是一个严肃的人生课题。怎样理解爱情, 把爱情放在什么位置, 奉行什么样的爱情准则, 树立什么样的恋爱婚姻家庭观是每一个大学生必须面对和思考的现实问题。 【知识链接】斯滕伯格的爱情三因论

家庭社会工作课程教学大纲

《家庭社会工作》 课程教学大纲 编写:官磊 适应专业:社会工作与管理及服务等相关专业 南洋职业学院 2012年9月

《家庭社会工作》课程教学大纲 一、《家庭社会工作》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3130020 (二)课程英文名称:Family social work (三)开课对象: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工作与管理 (四)课程性质: 家庭社会工作是以家庭为本的社会工作介入,即动员社会及家庭资源,促进家庭正常运转及发展的社会福利与服务。本课程主要介绍家庭社会工作的任务、容、理论与方法。家庭社会工作是一门运用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心理学等诸多理论来解决家庭实际问题的一门应用型学科。家庭社会工作是一门全面研究和介绍家庭社会工作的定义、围、分类及其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的课程;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生对当前我国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能系统掌握;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从不同层次和不同视角分析我国家庭社会工作的重点。 (五)教学目的 首先,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有关婚姻、家庭的基本概念,如: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变迁以及与此有关的家庭社会工作、家庭治疗法等基本畴。 其次,掌握家庭社会学和家庭社会工作的一般性理论和方法,重点掌握家庭社会学理论和家庭治疗的理论和方法,并能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来分析显示生活中所遇到的婚姻、家庭问题。 再次,能够运用婚姻与家庭的基本理论知识来分析社会存在的各类婚姻、家庭现象,如:家庭关系、家庭管理、家庭危机等,并从家庭社会工作角度,给出辅导的一般性建议。 (六)教学容 本课程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总论部分,主要了解婚姻的涵义、形式、及锁具有的社会意义,家庭的概述和家庭的变迁历史以及当代中国的家庭问题。第二部分为中篇家庭社会工作的一般理论与方法部分,主要描述了家庭社会学的主要理论和家庭治疗的理论与方法。第三部分为家庭社会工作实务社会实践,指导学生用所学理论与技能深入家庭,就儿童、青少年保护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其进行相对的危机处理和辅导特殊家庭。本课程旨在培养社会工作专业高年级学生思考与解决家庭个案问题的能力。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72学时 学分数:4学分 教学时数具体分配:

《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教案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 课程编号:学时:学分: 一、课程教案对象 本课程教案对象为五邑大学全校对婚姻家庭法有兴趣的学生。 二、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本课程是全校公选课。婚姻继承法学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 本课程教案一是在遵循教材编写的基础上,力求反映教案运行规律,比较完整准确地展示婚姻继承法学的基本知识要点。二是围绕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体系,着重对具体制度进行理论和应用的阐述。三是通过介绍学者的立法建议,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加深理论深度,赋予课堂一定的新意。四是总结专家学者的教案与研究经验,加上个人的观点,在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无效婚姻、配偶身份权、扶养、离婚、继承等问题上步入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知识,引导学生进行广泛的思维,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理论深度。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学生在学习本课之前,应先学习:法律基础 四、本课程教案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建议(总学时数) 教案基本要求分三级:—掌握,—理解,—了解。本课程教案总时数:学时 第1章婚姻家庭学说概述(学时)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2章婚姻家庭法概述(学时)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3章亲属关系(学时)

.亲属概念和特征() .亲属的种类及范围() .亲系与亲等() .亲属关系的发生、效力和终止() 第4章婚姻法基本原则(学时) .基本原则概说()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 .对夫妻互相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的倡导性规定() 第5章婚姻的成立(学时).结婚制度概述() .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程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几个问题() 第6章婚姻效力(学时).婚姻效力概述()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第7章亲子关系(学时).概说()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继子女()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8章收养法(学时).收养制度概述() .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收养的成立() .收养成立的效力() .收养关系的终止() 第9章离婚(学时).概述()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案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案 系部:人文社科系专业:法律文秘姓名:李长福 一、课程定位 《婚姻家庭法》课程属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对于法律文秘专业而言,则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专业主干课程。 二、课程总目标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需要建立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来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公民两性和亲情生活的基本法律,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国与家并治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本门课程全面、系统地概述了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当今社会婚姻家庭观念的巨大变化,全社会尊重私权观念的日益浓厚,使得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加体现出浓厚的私权性质和实践性质,所以任课教师除了要系统、准确讲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外,还要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总之,本门课程的最终教学目的就在于把学生培养成为既熟练掌握婚姻家庭法学基本理论,又精通具体司法实践操作的专业法律人才。 (一)知识目标 ●掌握婚姻法律基本理论 ●掌握重要的婚姻法制度:结婚制度、离婚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度和扶养制度等。 (二)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能够运用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区分生活中的婚姻法律关系的性质 ●能够运用婚姻法律制度对个案进行分析 ●能够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婚姻纠纷 (三)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

●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 ●培养学生守法护法意识 ●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婚姻家庭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十分重要的基础专业课,具有强烈的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是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休戚相关的一门学科。本书共十章内容,包括导论、亲属关系原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父母子女、抚养制度、扶养制度、监护制度和附论。其中第三章婚姻的成立、第四章婚姻的效力、第五章婚姻的终止是本书的重点章节。前面五个章节着重讲述婚姻法,后面五个章节着重于家庭法。 其中,第一章重难点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的重难点是亲系、亲等和辈分的计算。第三章重难点是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第四章重难点是夫妻的身份和财产关系。第五章重难点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第六章重难点是各种形式的父母子女关系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七章重难点是收养成立的要件和效力。第八章重难点是扶养成立的要件和效力。第九章重难点是监护的内容。第十章重难点是救助措施及有关法律责任。 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 (一)主要环节安排 本课程教学的主要实践环节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课堂教学中的有关章节安排模拟教学、实物展示(含多媒体展示)、案例教学,具体时间安排随着教学进度走。二是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教学见习、实习和旁听、具体时间安排在《婚姻家庭法》理论教学结束后。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安排适量结合实践活动。 (二)内容总体设计 1、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婚姻家庭法》共34个课时,每周2个课时,预计实际教学课时为30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