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fkvd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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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

—罗兰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一)基金托管人概念比较

所谓“托管”,从字面理解即为“受托保管”,兼有“受托”和“保管”的双重含义,是我国引进境外保管制度时的用语创新,其含义广于单纯的“保管” [1]。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Custodian)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信托关系。

在学理上,人们根据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通常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类。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也因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有所不同。

通说认为,公司型基金系以公司法为基础设立的,其治理适用一般公司治理原则。如美国的投资公司,即采用的是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持有人出资并以其出资额持有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形成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投资公司本身没有经营管理层,仅有一个董事会负责挑选外部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公司)和基金托管人。该董事会相当于基金的受托人,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具体守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中,托管人就是单纯的代管人(Depositary)。

契约型基金则以信托法为基础来设立。目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均为采用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契约型基金 [2]。契约型基金在本质上属于自益信托,其中,基金投资者为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则共同处于受托人(Trustee)的地位,分别由其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并实现彼此之间的制衡。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基础是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内部治理主要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来实现,外部治理主要通过法律、托管机构、管理机构、行业自律机构和市场等来实现 [3]。基金托管人作为受托人之一,应履行受托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这可以帮助投资者大大降低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监督成本,减少基金管理人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的可能性,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4]。

综上,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中的“基金托管人”非同一概念,法律关系也截然不同。就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而言,所谓“托管”应当被理解为信托关系下的特殊的双受托人安排,基金托管人实质上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承担信托项下的受托人职责。

(二)关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如前所述,在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除了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外,更主要的职能是监管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活动及控制基金资产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和名义持有人,其首要职责是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 [5]。基金监管体制一般要求基金资产存放于独立的托管人处,由托管人负责持有基金资产并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REGULATION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第二条原则指出,监管

体制必须寻求保全基金资产的物理上和法律上的完整,并需将基金资产与管理人资产、其它基金资产及托管人的资产分离。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无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信托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均需要有托管人,以防止基金资产被基金管理人任意使用。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的监督职责。如前所述,托管人是否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负有监督之责,因基金的性质而有所不同,通常,公司型基金中托管人并不负有监督之责,因为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中的第三方(例如独立董事)可承担这一职责。基金托管人监督的内容通常包括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规,基金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条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管则主要体现为:其一,当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其二,当其发现管理人的依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及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一般对于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且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要求

要求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不同的机构,彼此相互独立。IOSCO《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第二原则第三条对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业务上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我国《证券投资者基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此外,《证券投资者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还对于基金从事与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的交易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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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之辨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03806035.html,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之辨 从1998年初中国诞生了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以来,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问题就成为一个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和学术界不断探讨的问题。 一方面,作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当然要遵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另一方面,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信托关系是基金运行的主要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服务。这种既要为公司股东服务、又要为基金持有人服务的双重身份就决定了基金管理公司不同于其他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西方国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所有权与经 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从而引发出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制度性安排。英美等国家通常在董事会内设立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来履行对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而德国则通常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来监督和制衡董事会。这两种方法均在相应国家行之有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美国的安然(Enron)公司案就暴露出

独立董事制度失效的现象。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主要特点 从企业的角度看,投资基金制度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特征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讲具有普遍性。但从本质上看,信托关系是基金运行的最主要机制,基金运行的法律关系是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是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一般公司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公司最大的不同,也决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基金管理公司之所以能够汇集并管理数百倍于其资本金的金融资产,关键在于基金持有人的信任。这种信任一方面来自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和良好的管理业绩,一方面也来自于制度性的基础,即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能够保证基金管理公司良好的运作,进而获得投资者的信任。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以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服务的行业,它的最大资产不是资本金,而是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真正是以人为本,人才为经营之本。这也决定了它与其他一般制造业或生产型企业的不同,对人才的重视也要反映到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来。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讲,其利益相关方不仅包括了股东和基金持有

第四章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要求新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知识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 定义: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内部控制的要求和内容要求 ● 详细描述: 1.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原则: (1)健全性原则; (2)有效性原则; (3)独立性原则: (4)相互制约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2.基金公司制定内控制度应当遵循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 (2)全面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 (4)适时性原则 3.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部门设置要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 (2)严格授权控制; (3)强化内部监察稽核控制; (4)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5)严格控制基金资产的财务风险; (6)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7)严格制定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 (8)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系统。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研究、决策和交易业务控制。 (2)信息披露控制;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4)会计系统控制; (5)风险管理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例题: 1.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全面性原则 B.有效性原则 C.审慎性原则 D.适时性原则 正确答案:B 解析: 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适时性原则。 2.下列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部门设置要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 B.严格授权控制 C.强化内部监察稽核控制 D.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有:部门设置要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授权控制;强化内部监察稽核控制;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严格控制基金资产的财务风险;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制定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系统。 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的陈述,正确的有()。 A.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B.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就地备份并且长

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地基本框架

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现代企业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两权分离,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都有必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狭义地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这一治理结构,既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不得违背所有者的利益,同所有者保持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决策科学、有效。就前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谁来行使激励和约束的权力,怎么行使权力等问题;就后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决策制衡机制,由谁进行决策,以怎样的方式和程序决策,以及如何保证决策执行等问题。为达成这两个目标,公司该建立怎样的内部治理结构框架? 总体上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或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又可分解如下: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 两权分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经营者或其集体从事经营活动。为保证两者分权明确,所有者只行使所有权,经营者享有经营权。为使经营者不仅享有权力,还必须承担经营责任,实现经营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形成权责制衡关系。有关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是通过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契

约(比如说公司章程)予以明确规定的。 2.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 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从事监督活动,监事会有代表所有者或股东会对经营者或其集体进行监督的权力。与这种权力相对称,监事会必须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这种关系是通过所有者与监事会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审计契约或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的规定予以明确的。 3.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事会受所有者或股东的委托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监事会享有监督权,经营者必须接受监督。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相互关系也以契约的方式规定,如公司法或监事工作条例等等。 4.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 董事会和经理层都是经营者集体的构成要素。但是,由于执行经营分权,董事会拥有决策权,总经理或其集体拥有执行权。不仅存在两个主体的权责如何分割,并相互制约的问题,也存在他们各自的权责结构的对称问题,这些也必须在有关契约中明确规定。 是否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就是上述内容呢?应该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框架就是如此,但仅有框架是不行的,必须要使这一框架按照某种方式进行良性运行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为此,在这一框架结构下,我们还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如何形成有行为能力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行为能力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基础。如果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权力,所谓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授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 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03806035.html, 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议作者:秦怿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15期 摘要: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方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三类,本文主要探讨不同组织方式下的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特色,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更好的达到激励和约束平衡,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内部治理结构;私募股权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一、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介绍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简称为PE,具有私募性、投资的股权性和基金性质三个基本特点。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PE最核心的架构设计,将直接关系到基金的治理结构、运营效率、出资人和投资人权益、税收、利润分配等核心事项。目前PE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 公司制PE是指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基金本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制PE相比有限 合伙或信托制而言,基金投资人一般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 信托制PE不是法人,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向目标公司,并建立权利和义务的制约、平衡机制。 有限合伙制PE由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申请组建,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负责具体基金运营,基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布现状 截至2015年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6471只,管理规模17979亿。从组织形式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为5011只和14383.35亿元,占比分别为77.44%和80.0%;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分别为1069只和1509.08亿元,占比分别为16.52%和8.39%;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为381只和2051.45亿元,占比分别为5.89%和11.41%;其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为10只和35.15亿元,占比分别为0.15%和0.2%。从上述数据看,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组织形式也是被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 三、公司制PE内部治理结构特点及建议

XXX基金管理公司岗位职责说明书

说明书目录 公司构架概述 (3) 第一章投资部 (5) 1)岗位职责 2)入职条件 3)考核标准 第二章融资部 (5) 1)岗位职责 2)入职条件 3)考核标准 第三章营销部 (5) 1)岗位职责 2)入职条件 3)考核标准 第四章非常设机构 (5) 1)机构职责 2)组成人员 3)行权规范 薪资构成图表 (5)

公司构架概述 汇资鑫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创于2012年3月,注册资本5008万元人民币,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15层2座1815室,华中业务部位于河南郑州市经三路财富广场B座6号楼6层。公司以众多合作单位为主为主,联合国内部分实业公司共同成立的一家综合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涵盖于投资咨询、财务管理、地产开发与咨询、企业并购重组、高新技术投资、产业基金发起、政府大型BT项目等各个领域。 基金公司成立初期,业务部门为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融资部”、“营销部”。完成基金业务的项目考察、基金设立、路演募资,基金的全程执行工作。 “运营部”为非常设机构,职能包括基金的财务、法务、信息系统、风控,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基金公司仅设置协调岗位,以降低集团公司的运营成本,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最终审批,组成人员包括集团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基金负责人、风控负责人、首席律师、LP代表,需获多数票赞同,董事长拥有一票否决权。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集团风控部主导并提出规避意见,成员包括财务、业务部门负责人、律师与行业专家等,基金投资部负责执行。

“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审计、会计公司,媒体代理、公关公司等,作为业务环节的第三方外包服务,在严格的预算控制下按计划执行。 公司结构设置如下页图:《金手指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架构》; 金手指基金管理公司架构 总经理 投资部 融资部 营销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东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运营部 渠道经理 营销中心客服中心 三方审计 投资经理 项目渠道 项目池统筹 业务需求 任务核发 总经理助理 银行/基金/担保 外部渠道 直销经理 VIP 客户 策划经理 行政部财务部风控部法务部 协调工作 媒体关系会议营销业绩季报

2019年司考商法精讲:基金管理人6页word

2014年司考商法精讲:基金管理人 2014年司考商法精讲:基金管理人。2014年司法考试冲刺复习是考前最后一轮复习,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第三卷中商法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冲刺复习起到帮助作用,同时祝愿各位考生在2014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基金管理人是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处于中心地位,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 第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财产的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是基金财产的管理人。但是,基金管理人只是负责投资决策,下达投资指令,并不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和投资运作的结算。 2.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

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另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消极资格进行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背离,其特点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体现出来。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结构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现代公司制的基本产权下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体系,是控制、管理公司的一种机制,是对生产要素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主要以契约、章程、组织机构和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治理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1)公司管理层、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2)公司管理层的能力问题,即由于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思维方式与环境要求的错位问题及管理层出现管理失误问题。(3)什么样的管理制度最有利于投资者获得保护与利益回报,且其合理利益不被企业管理层侵蚀。 从不同角度去阐述公司治理结构,其内涵为: (一)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经济关系 公司治理中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均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出资者投入资本,享受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受托经营,承担经营责任,行使法人财产权,并分享剩余收益;经理人员受聘于公司,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维护出资者利益并获得相应的收益。治理结

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创新(一)

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创新(一) 摘要:基金托管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承担着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能。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扮演着消极被动的角色,可以参考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对基金托管人制度进行改革创新。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委托代理 Abstract:FundTrusteeassumesresponsibilityforthecustodyofthefunds,invest https://www.360docs.net/doc/a03806035.html,paredwithdevelopedc ountries,fundtrusteeactsaspassiverole,sowecaninnovatefundtrusteesystem byreferringdirectoryandoutsidedirectorsystem. Keywords:portfoliofund;trusteesystem;procuration 一、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以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风险—收益比小等特色,倍受各国投资者的青睐。从本质上讲,基金是一种“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集合投资制度,它的成功之处在于有效引入了信托机制。当具体执行资金信托关系时,会形成一系列人力资本(知识、技能、健康状况等)与非人力资本(物质资本)订立的契约组合。基金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既是契约的执行过程,也是能力和财力的合作过程,正是依靠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基金将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基金持有人)联结起来。1]依据信托法原理,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即丧失对基金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受托人享有基金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同时对基金

风险投资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风险投资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探讨 何国杰 近两年来,中国的风险投资无论是投资机构总数、筹集的风险资本金总额、投资项目总量,还是风险投资及基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等,都有大幅度的增加。据估计:目前中国大陆约有160家风险投资机构,涉及各类风险投资资本金约人民币210亿元,已投资各类创新企业的风险资金大致100亿元人民币。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传统经济向新生经济转型,由传统企业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型的急剧变革中。但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以及风险投资引导资金的投入,都会对区域性(指某地区、某城市等)的风险投资事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风险投资发展活跃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江苏、广东等地,一是起步时离不开政府前期的引导资本投入,二是当前仍十分重视风险投资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争相推出各自区域性的“优惠政策”。如2000年,深圳市推出《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暂行规定》;2000年,上海市修订颁布《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上述规定与条例,都对风险投资机构扶持创新产业的商业活动,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以便吸引更多的企业(包括股份制、民营、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等)出资新建、参股组建新的风险投资公司,达到配套发展当地新经济的目的。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授权经营集团。如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由地方政府组建及授权经营。 至今集团和下属投资机构已滚动投资73个项目,仍在管理中的项目有42个,投资余额约人民币5亿元。 2、国有独资公司。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及广 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 公司等。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 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时代在线风险集团。 由于当前中国大陆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本资金,约近60%来源于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而此类风险投资公司又是在中国特定经济结构及社会发展条件下,尤其在政府需要大力倡导风险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下相继诞生,目前仍然主导着中国风险投资总体的发展。但近年来,纯民营、中外合资公司、其他所有制公司或自然人,出资创办的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也迅速增长,成为中国大陆风险投资的另一支重要力量。所以,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是规范出资者、经营者、和项目管理者之间权力与义务的需要,也是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创新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本文针对以地方政府为主,出资组建的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特点进行归纳,并着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20151014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完整word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的组建及管理公司内部架构的设计

管理团队的组建及管理公司内部架构 设计 一.管理团队的组建。 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PE管理团队未作强制性要求。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件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以上高管人员具有较丰富的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是天津市发改委675号文、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对管理团队的最低要求。 管理团队应该匹配投行、法律、财务以及拟投资领域内的行业专家,形成以行业判断为主,以法律、财务为双翼,护航前行的专业化管理团队,且此类人员更侧重于实践经验的丰富与积累,唯有如此方能更好地把握投资方向、筛选出优秀的投资标、设计优良的投资方案,并把控住重大的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 (二)、管理团队诉求与激励机制。 管理团队存在的意义在于:发现、筛选目标企业,完成价值判断,并进行投资管理。 当资本持有人的身份转变为PE出资人后,其应向管理团队支付两

笔费用。分别是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管理费——按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按年计付,用于支付管理团队日常运营的费用,如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差旅费用等,结余部分一般允许向管理团队做奖励分配。 业绩报酬——一般在投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计付,用于奖励管理团队为实现资本增值做出的贡献,通常情况下出资人会与管理团队商定一定的基本收益目标,并将达到的基本收益目标作为支付业绩报酬的条件。 一般管理费用计付比例每年2%,业绩报酬的计付比例20%。 (三)、业绩报酬的分配制度。分享业绩报酬是对PE管理团队的主要激励机制,也是筹备过程中,管理团队关切的核心问题之一。这里即包括对整个管理团队如何分享业绩报酬的考量,也应当包含对团队成员之间如何分享的设计。 合理的考量与设计,可以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使团队成员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聪明才智,齐心合力、积极主动,实现出资人与管理团队利益最大化。 管理团队收取业绩报酬后,可以以利润分配方式向股东分配,也可以奖励方式向团队成员分配,参与分配的团队成员可有分为核心成员、周边成员与公开招聘的辅助人员。

基金运营经理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负责私募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设立和发起;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及相关监察稽核的工作; 2、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托管人数据核对、文件审核工作; 3、负责各类金融产品的评审和上线审核工作,包括产品交易结构、风控措施和核心交易文件的合规合法性等; 4、负责研究监管政策,持续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汇总发布动态,开展合规宣导与合规培训; 5、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审核公司各项外部合同,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规避合同缺陷,维护公司利益; 6、负责基金信息的披露等相关工作,与协会保持良性沟通; 7、制定和落实基金运营内控体系、规章制度、业务流程; 8、完成上级指派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法律或金融相关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外留学背景优先考虑; 2、3年以上知名私募证券公司基金运营经验,熟悉证券基金、股权基金运营工作流程,有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资格证书者或金融类机构法务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3、具有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优秀的计划管理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与执行力突出; 4、具有较强的学习、了解基金投资领域所涉及的法规、政策及监管要求; 5、思维清晰、逻辑严密,工作认真、严谨务实,有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 6、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主要职责: 1 、负责基金委托资产核算及账务处理;与托管行核对基金产品及合伙企业净值及各项主要数据,对基金资产运作中各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 、按照部门业务流程的要求,制作并发送各类划款指令,追踪资金划付及到账情况; 3 、根据部门流程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的要求,负责编制基金产品及合伙企业财务报表,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4 、负责会计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定期装订并编号归档管理相关凭证账册;负责文件数据的保管与备份等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5 、负责基金产品的清算; 6 、向公司领导、部门经理等提供与委托资产相关的财务统计数据及财务报表; 7 、配合监管等外部要求提供与基金资产相关的统计数据及财务报表。 任职条件: 1 、财会类、金融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金融相关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有基金运营经验者优先; 2 、熟悉基金投资相关核算制度,能从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四个方面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熟悉各类基金核算模型; 3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者优先; 4 、工作勤恳敬业,为人诚恳正直,具有信服力,能承受高强度工作压力。 精选

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报告

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 -------------------------------------------------------------------------------- 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基础的话,那么基金治理结构则是基金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样,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能在最低的成本下实现投资者利益。 基金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基金的信心。美国基金业发展之所以如此成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一个良好的基金治理结构。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资本市场基础的话,那么基金治理结构则是基金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样,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能在最低的成本下实现投资者利益。 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能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是受广大中小投资者欢迎的投资工具。但是

与中小投资者自己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原生金融工具不同,基金具有一定的派生性,存在较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也更加突出。在基金投资中存在两种风险:一是基础金融工具的风险,如股票、债券等本身存在的风险;二是基金投资的风险。从理论上,基金作为集合投资能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实现较为稳定的收益。但这取决于基金经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取决于基金经理人是否像管理自己财产一样管理基金财产。因此,消除基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确保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持有者的利益一致,从而实现基金投资者收益的最大化,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建立一套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形成制衡与激励机制,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关于治理结构有不同的理解。较窄的理解是,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部组织制度、报酬制度等其他合约安排。较宽的理解是,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消除由于委托代理冲突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外部市场力量、合约安排、股东权利、董事会构成和补偿是解决委托代理冲突的主要机制。 当然,基金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契约型基金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没

基金经理考试资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了解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 《网络材料整理》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处理有关证券、现金收付的具体事务交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自己就可以专心从事资产的运用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中已预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应当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用的绩效。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是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分开,由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的不同机构或公司担任,两者在财务上、人事上、法律地位上应该完全独立。 熟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网络材料整理》 证券投资基金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由信托契约确定的信托关系,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基金财产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和投资管理权,因此,在履行其职责时,其行为必须符合受托人义务,包括 1、尽责义务,指基金资产管理人应当符合一个审慎投资人的要求,包括尽责、谨慎、 技能等方面的需要。 2、忠实义务,指基金资产管理人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为最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 于投资人利益之上。 3、专业能力义务,指受托人应当表现出较普通委托人更为专业的管理和运作能力,并 能够将此种能力运用到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也是促使基金投资人将财产委托给专业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动因所在。虽然基金产品本身即具有集合投资、分散风险、降 低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但同时,投资人更多的是依赖基金管理人在知识、技能、信 息、技术等方面较高水准的优势。 4、道德方面的义务,范围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要求受托人具有基本的诚 信义务,这与其他交换行为相同。二是要求受托人不得滥用其对资产的控制和支配 权,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利用他人的财产为自身利益服务。 一切从投资人利益 出发,诚心诚意地为投资人服务而不是欺骗、诱导乃至欺诈投资者。三是合规方面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过程中是受到严格法律法规限制的,诸如投资比例、 投资对象、投资行为等方面的限制。一旦管理人在合规方面出现问题,虽然不一定 会损害到基金投资人的物质利益,但是基金管理人会受到相应处罚,其市场形象必 定会受到破坏,投资人将难以辨别基金管理人是否在忠实地进行投资活动,最终影 响到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心理上的信任。因此,基金管理的受托人义务也应当包含 合规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法规中一般性的约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熟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公司治理结构图

XXX 治理结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理 丄 1 F r r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 技术总监 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F 1 r 1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代维质量部 工程建设部 L 1. 公司治理结构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职责范围是: 股东会职责范围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I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任免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任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II )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监事会 匸 晋城分公司 长治分公司 忻州分公司 朔外分公司 大同分公司 晋中分公司 1 阳泉分公司 太 原分公司

董事会职责范围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经管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经营经管发展目标。 监事会职责范围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经管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经管层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设立经营经管机构 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机关总部设一室三部:办公室(计划财务、综合经管等)、人力资源部、和代维质量部、工程建设部。 公司经营经管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 - 2人、技术、财务负 责人各1人。 公司经营经管决策机构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及副副总经理、技术、财务负责人组成,在总经理主持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公司实际设若干职能经管部门公司经营经管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 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经管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经管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经营经管制度; (5)制定公司的质量经管体系;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经管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岗位职责 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经营目标,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经营方案,并推动实施。 2. 拟定公司内部经管机构设置方案和签发公司经管人事任命书。 3. 审定公司工资绩效分配方案和经济责任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4. 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盖公章)发出的文件。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不履行风控的风险 一、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二、不履行管理人职责,无法监控基金投资行为。包括: 非公平交易。如、资金挪用、不合理费用支付,侵占基金资产,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等。投资标的违规。如投资关联方产品、投资国家禁止标的、对敲输送利益等 对于分级型的产品,可能发生无法保障优先利益,杠杆比例超限等情况。 《八条底线》第三条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2 -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八条底线》第六条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个人或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 (二)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三)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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