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马钟成《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15日 01 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讲的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异。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一、理论基础和宪法理念上的差异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

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二、政治主体和利益主体上的差异

在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看来,社会中并非由阶级和人民构成,而只是诸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团体、阶层或个体。为解释个体权利的来源,自由主义不得不援引神权或自然法理,认为上帝或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因为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冲突的,这就需要多个政党代表不同个体、集团的利益,实现自由竞争、轮流坐庄,以此保障个人权利——主要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必然派生出多党竞争制、三权分立、军队非党化、司法独立等制度架构。

在宪政模式中,执政主体实质上是占人口份额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权利。美国开国国父们在制定美国宪法、设计宪政模式时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点。美国首任财长汉密尔顿就坦承,设计美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少数阶级(富人和出身名门之士)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要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富人的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

公民阶级,以致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很少遭到由于多数人的利益结合而形成的威胁”。总之,宪政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特权不受多数人侵犯,其实就是资本专制。而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组织联合起来,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反抗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却被宪政理论及其宪法视为“多数人暴政”,即多数人侵犯了少数人或个人的人权,应受到国家机器按照资产阶级宪法法律进行镇压。可见,在美国,“宪政”起初是反“民主”的,在本质上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其核心诉求是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名义,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保资产阶级在经济层面、政治层面的统治权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无产阶级政党团结、领导的劳动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拥有共同的、整体的、一致的根本利益,因此原则上必须只能有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来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实行共产党领导而不能搞多党竞争的缘由。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我们说的依法治国,是指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宪法和法律,把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人民意志经过法律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主张,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利。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高高举起的旗帜。然而,对于那些套用西方宪政

概念和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法治的人而言,只要中国共产党不放弃领导权,就不承认中国是法治国家,就认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宪法,这实际上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就是要以“宪政”之名,否定和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三、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差异

马克思曾指出:“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些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西方宪政尽管标榜“主权在民”,但是公民选举、政策制定常常被金钱、财团等影响和操纵,成为“金钱的政治”。这种民主本质上是资本的民主,服务于以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保障的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比如,美国总统和议会由选举产生,但是选举的基础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寡头所有制之上的,美国的主流政党、媒体、智库及教育和学术机构,都有鲜明的私人资本属性,都由大资产阶级严格控制,这就决定了美国政治选举的整个过程也必然被资本所操纵。由此可见,西方宪政民主所标榜的三权分立和议会制,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一种权力分配、交换和平衡机制,普通民众难以参与其中,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议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政策短期化、功利化等种种弊端。

与西方宪政模式不同,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它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政体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

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体现了我国的国体,既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既能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又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选举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民主形式;中国共产党通过群众路线,将人民大众组织起来管理国家,则是民主的实质。前者为后者服务,后者决定前者的性质。党将人民大众组织和团结起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法律,管理自己的国家,这就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人民民主。

四、宪法解释权和审查权上的差异

在美国宪政制度下,虽然宪法解释权(即“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至关重要,但这一权力却被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所控制。这9个大法官由总统提名而非民主选举产生,既不对民众负责,也不受议会控制。他们一般都是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著名法学家和律师,少部分则是资深政客。20世纪美国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任纽约州长时,曾在1907年发表过这样的感慨:“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的指责和抱怨更加严重: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美国这些政要精英出于自身利益的抱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美国宪政的真相。美国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由大资产阶级挑选代理人来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主导美国法治如何运行的,其实是大资产阶级的人治和专制。

无论如何,美国的议会民主性显然要高于联邦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却有权推翻议会的立法,这显然是一种反民主的制度设计。美国建国者们设计这种所谓独立的司法体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少数资本权贵免受“多数人的暴政”。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承认,按照民主和自由的原则,“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最高长官的任命,均应来自同一权力源泉——人民”,但是为了防止所谓的“多数人暴政”,他们着重强调“特别是在组织司法部门时,严格坚持这条原则是不利的”。即组织司法部门时,不能坚持民主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与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审查权被少数垄断寡头的代理人控制不同,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和审查权在全国人大,在党和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了人民利益的至上性。

五、司法机构政治属性上的差异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对其有监督权、罢免权。我国的司法制度坚持党和人民对司法机构的领导、监督,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对司法机构的领导、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都要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法律化。当前司法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司法干部的腐败变质、一些官员非法干扰司法机构的运转等等,在根本上都是党的领导及人民的监督没有得以落实的结果。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加强制度建设杜绝一些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外,还须强化司法干部和律师队伍的自律性,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这些在《决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假如走西方宪政道路,使司法独立于党和人民,不仅会导致更多的司法腐败和不公,更可能颠覆整个社会主义制度。通过输出宪政理论和宪政模式,控制他国“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而控制该国政权,是一些西方国家屡试不爽的颠覆战略。

在美国宪政模式中,司法机构的确独立于人民,但是并不独立于大财团。美国建国以来,联邦最高法院要么被大资本要么被奴隶主所控制(如1836年—1864年的《托尼法案》就公开判定美国的自由黑人不是宪法中所言的公民),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名维护少数人利益。南北战争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一直是大资本的代理人。即便是从垄断财团内部来说,联邦最高法院也并非政治中立和独立的机构,其基本规律是垄断财团中哪个党派派别势力大,它就倾向于谁。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M·德肖微茨在《极不公正——联邦最高法院怎样劫持了2000年大选》一书中,这样谴责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罪责:“他们劫持

了2000年的大选,使用的方法是歪曲法律、违背他们自己曾表达的原则,并用他们的法袍促成了一个有党派偏见的结果。”德肖微茨认为这个联邦最高法院劫持大选的案例,证明了美国司法人事体制的失败,“当党派信仰和个人利益与信条和原则发生冲突时,他们选择走上了虚伪和投机的道路”。他最终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一案件证实了,单纯地依靠法律信条永远也无法约束那些身披法袍、执着于其政治信仰的党派分子……只有伟大的人格才能经受得住党派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如果连顶级的大法官都是一群虚伪的投机之徒,那么整个所谓“独立”的司法机构的本质,就不言而喻了。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华夏文化交流促进会研究部主任)

依宪治国

依照宪法执政为执政党提供了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打江山、坐江山,改革开放的政绩实效曾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但依宪执政则是执政党未来长期执政的最重要前提。宪法能把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确立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的轻重缓急秩序,避免中国民主发展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确立了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使执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能够厘清党的行为与国家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依照宪法治国能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依照宪法治国能给予人民关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并能为人民提供梦想成真的机会。尽管关于幸福的理解有着强烈的主观向度,但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却是构成最大公约数的幸福衡量标准。中国有着由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构成的多种行为准则体系,但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才能力避准则林立造成人们行为选择的无所适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实质是引领人民生活的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宪法能够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避免因权力的恣意带来社会生活的彷徨无措;对宪法的忠诚集中表征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宪法被尊重和恪守,是人民对国家、民族抱有信心的力量源泉。 实现依宪治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法治体现为“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制度化,制度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没有法治的权威,社会即无稳定的预期,也无长治久安可言。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其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所谓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依据就是宪法和法律。可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治理国家。

2019年春(部编版)八年级下道德与法治一课一练:2.1-坚持依宪治国

2.1 坚持依宪治国 1. “天网”行动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的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重要行动。2016年1~11月,“天网”行动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22人、“百名红通人员”19人,追回赃款23.12亿元人民币。我国开展“天网”行动说明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①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宪法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①追回外逃人员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A. ①① B. ①①① C. ①①① D. ①①①① 【答案】A 2.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依宪治国。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于它 ①规定了国家的所有制度和任务①集中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①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①是由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制定的 A. ①① B. ①① C. ①① D. ①① 【答案】C 3. 2017年12月4日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当天,全国各地都举行了形式各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宪法教育活动是因为 A.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B. 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C.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D. 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所有制度 【答案】A 4. 如图是某同学学习本课时做的部分笔记,请你帮他补充完整。我国法律体系金字塔顶部应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答案】C 5. 中国共产党在总结长期治国理政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 A. 以德治国 B. 依法行政

心得体会 依宪治国的心得体会

依宪治国的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就要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出发,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以其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现行所有的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就是要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要求,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依宪执政,前提是要深刻把握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一致性。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政党的执政资格,都是通过宪法规定的方式实现的。政党执政方式是否具有合宪性,既是判断一个政党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作为

中国的执政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深刻认识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的统一性,就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依宪执政,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推动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息息相关,没有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应当看到,当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就要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切实解决。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只要我们通过具体制度安排,保证宪法从纸面走入生活、走进人民心中,就一定能使我们

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 一、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一)依宪治国的内涵与意义 1.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各项国家权力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同时,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依宪治国,这是因为: 第一,依宪治国决定了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即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限权”政府。我国宪法为各类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开列了“权力清单”,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性质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性,决定了宪法是对公权力行使具有最高约束力的制度,无论是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还是立法权的行使,都应受到宪法的监督制约。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进程中,宪法就是这一“制度的笼子”的基本骨架。因此,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权”。 第二,依宪治国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权力可能恣意妄为带来的侵害。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也同样开列了公民的“权利清单”,即在宪法中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宪法最高法律地位的特性彰显这些

为什么依法治国要依宪法治国

为什么“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2015年 1月12日下午,法学院2014-2015学年度冬季小学期课程正式开始,来自中央民族大学的熊文钊教授在城西校区C201教室,为我们们讲授了“宪法观念的形成与发展”课程。使我深深地认识到了宪法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明白了宪法是治国之本,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怎么样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真正的法治之路由此开始,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确保宪法得到严格、一体遵循,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抓好宪法实施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要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全面的、重大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是全国人民根本的行为准则,一般法律的制定皆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宪法表征了执政者执政的合法性。因此,法治的首要之义就是宪法之治,如果治国不依宪,那就等于废弃了立国的根本,背离了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无从谈起。 有宪法,就要落实和实施宪法,就要依照宪法关于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规定,

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宪”就是指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要依法治国的话,那就要依宪治国,应该说这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问题。而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法律体系金字塔的最顶端。所以,要依法治国首先要从宪法开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照宪法治国。 一、依宪治国可以限缩国家权力和增进公民权利 从特征层面而言,宪法以对国家权力的构造和限制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并增进公民权利为终极追求。国家和公民作为最主要的宪法主体,实行依宪治国对二者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效应。 二、依宪治国能够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三、依宪治国能给予人民对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并能为人民提供梦想成真的机会。

尽管关于幸福的理解有着强烈的主观向度,但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却是构成最大公约数的幸福衡量标准。中国有着由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构成的多种行为准则体系,但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才能力避准则林立造成人们行为选择的无所适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实质是引领人民生活的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宪法能够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避免因权力的恣意带来社会生活的彷徨无措。 四、恪守依宪执政,可为执政党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打江山、坐江山,改革开放的政绩实效曾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但依宪执政则是执政党未来长期执政的最重要前提。宪法能把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确立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的轻重缓急秩序,避免中国民主发展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确立了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使执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能够厘清党的行为与国家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要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2.1坚持依宪治国

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第1课时坚持依宪治国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培养崇尚宪法的思想,树立宪法意识,自觉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深刻认识依宪治国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自觉树立宪法观念,增强守法意识。 【能力目标】 理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依宪治国的必要性,掌握宪法知识,运用宪法知识维权,自觉参与民主政治生活。 【知识目标】 了解现行宪法的构成,理解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懂得中国共产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的道理。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的原因。 【教学难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课堂猜谜 谜语:排行我老大,国法之根本;子法由我生,效力我最高! 根据以上谜语打一法律名称。 提示:宪法。 教师过渡:宪法的地位很高,通过这个谜语就可以看出。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宪法、学习宪法,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宪法的组成和具体内容。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坚持依宪治国》。【新课讲授】 一、根本的活动准则 1.阅读教材P19“探究与分享”,思考: (1)宪法的构成有哪些? 提示: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条。 (2)我国为什么要对宪法草案进行全民讨论? 提示: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 “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一、当代西方的宪政内涵 宪政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最初的含义是指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所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即以宪法来规范统治机构和安排政权。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然而,西方学者对宪政的具体定义却有很大的分歧。比如,从宪政中所蕴含的法治要义的角度出发,美国政治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 又如,从宪政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应包含的要素是: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限、公开和揭露及合宪性,即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再如,从对政府政治权力的限制角度出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宪政意味着更多的含义: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人权利的保留; 此外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虽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政概念的具体内涵进行了不同解读,但无论从哪个维度来定义资本主义宪政,西方学者都是以西方政治现实为判断依据,其定义中也都或明或暗包含有共同的目标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以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这也正是西方宪政的核心内容。 二、比较视域下的中国宪政概念界说 (一)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的宪政概念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虽然来源于西方,但其具体内涵并不与西方宪政完全一致。梁启超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理论性定义宪政的学者,其认为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虽然内容比较简单,但他抓住了宪政的要义限权。近代部分学者也借鉴了梁启超的这一定义。其中,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近两个世纪以来,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对梁启超的观点,孙中山作了补充,提出了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立为基础的新宪政学说。虽然他没有明确地对宪政一词作定义,但其宪政思想贯穿在由其规划的《国民政府建设大纲》中,更是把宪政提升为革命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拟在此时期施行宪政,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此革命方略之大要也。 20 世纪40 年代,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从民主的角度对中国的宪政作出了新的重要阐释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从而在新民主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了宪政新的内容,即增加了民主这一要素。这一概念也被近代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并加以补充。比如,有学者认为: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 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 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角

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核心就是全面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宪法由序言和四章组成,138个条文。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最根本的最主要的问题.诸如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三、是在指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的指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修宪机构。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 (二)法治建设要体现宪法原则和要求 依宪治国就是要按照宪法规定和精神来治国理政。法治首先要有良法,而良法应当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法。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就体现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此外,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宪法规定任何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是要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运行。 二、树立宪法权威 (一)要把宪法的宣传和教育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强调宪法与国家文明进步、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大意义,要强调宪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树立宪法与公民根本利益关联意识;(二)党政机关要带头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榜样;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2.1《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第一节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梳理 为什么要保障宪法实施? 如果宪法得充分、有效的实施,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那么,国家行使将会违反法治的要求,我们的幸福生活就不能真正实现。 怎么保障宪法的实施? 保障宪法的实施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监督。 一、根本活动准则 1、宪法的构成:宪法除序言外,设有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我国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 3、我国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4、宪法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5、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6、宪法权威的重要性 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7、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8、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 9、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10、宪法和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区别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二、最高法律效力 1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表现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13、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1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方面使得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可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得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1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从规定内容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马钟成《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15日 01 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讲的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异。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一、理论基础和宪法理念上的差异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

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二、政治主体和利益主体上的差异 在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看来,社会中并非由阶级和人民构成,而只是诸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团体、阶层或个体。为解释个体权利的来源,自由主义不得不援引神权或自然法理,认为上帝或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因为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冲突的,这就需要多个政党代表不同个体、集团的利益,实现自由竞争、轮流坐庄,以此保障个人权利——主要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必然派生出多党竞争制、三权分立、军队非党化、司法独立等制度架构。 在宪政模式中,执政主体实质上是占人口份额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权利。美国开国国父们在制定美国宪法、设计宪政模式时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点。美国首任财长汉密尔顿就坦承,设计美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少数阶级(富人和出身名门之士)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要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富人的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

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严格遵守宪法规定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依法治国需要强大宪法的支持。当前我国执行宪法时,存在公民宪法意识缺乏、宪法修改易受政策因素左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匮乏等问题。加强宪法实施要从宣传和培养宪法意识、健全和完善宪法适用渠道、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和树立宪法权威等方面着手,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之路。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核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实,1999 年3月我国就已经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时至今日,谈依法治国看似老生常谈,实则代表了我党治国思想的进步。依法治国中的“法”并非是普通法律.而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和依据。 依法治国有两个核心要求:要求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走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求我们政府的权力运作必须符合规则之治。所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宪法之治,宪法是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基点。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就是要树

立和维护宪法权威,让宪法成为一切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成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宪法中有五个款项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 关系。一是规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规定了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高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三是规定了宪法至上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四是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五是论述了法大于权、法高于人的法治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不难看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是内在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依宪治国为基础。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政府行使权利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终极目标是实现民主和人权的最大化。宪法中关于民主和人权的内容是最全面的。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法治,法治必须要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必须要宪法至上。也就是说,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依宪治国。 首先,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组织、个人的活动总则。一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必须以

依宪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依宪治国学习心得体会,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依宪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xx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从入团宣誓,到入党宣誓,再到现在向宪法宣誓,虽说这些都只是仪式,但却代表了一个新的起点,是一个庄严的承诺,有着重要的实质意义和作用。 官员就职向宪法宣誓,这一庄重仪式,不仅有助于促使宣誓人在内心产生一种宪法至上的情感,明白权利属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还向人民表明了政府的决心。宣誓并非儿戏,一旦宣誓,那就是对人民做出了极其庄严的政治承诺。公职人员就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自己承担的责任,甚至是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否则,就必须接受法律严惩。

在新历史起点和新形势下,怎样更有效地治国理政,怎样更好地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怎样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挑战。十八大以来,中央的有关决议和领导人讲话都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因此,官员宣誓仅仅是个起点,落实宪法权威,让宪法真正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才是关键。 落实宪法权威,首先要靠有效的监督机制。宪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但宪法制定了,却得不到捍卫,那制定再多也是徒劳。我们近年来宪法实施中产生和存在的问题,与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此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可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所在。 落实宪法权威,还要深刻把握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一致性。作为中国的执政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的尊严。因此,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落实宪法权威,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提高宪法意识,运

浅析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差异

浅析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差异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基础和关键在于树立宪法的权威,首先且必须做到依宪治国。对照西方宪政理论中限制政府公权力的主要特征,我国的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需要立足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历史发展做出科学判断。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西方宪政 一、理论基础和宪法理念上的差异 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 二、政治主体和利益主体上的差异 在宪政模式中,执政主体实质上是占人口份额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宪政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特权不受多数人侵犯,其实就是资本专制。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无产阶级政党团结、领导的劳动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拥有共同的、整体的、一致的根本利益,因此原则上必须只能有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来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三、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差异 西方宪政尽管标榜“主权在民”,但是公民选举、政策制定常常被金钱、财团等影响和操纵,成为“金钱的政治”。这种民主本质上是资本的民主,服务于以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宪政新论》序文: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论文 引文 宪政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以建设宪政为宗旨的立宪主义原则最早起源于西方社会,但本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家开始走向现代化,宪政的概念具有了广义的内涵。社会主义宪政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政必然有别于西方社会传统意义上的宪政。将西方社会所推崇的宪政原则原封不动地移植过来不仅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在制度和文化的整合形态中也是不可行的。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与西方社会传统的宪政观相区别,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不是建立在权力制约、抽象的人权保障以及政治与法律二元化的逻辑基础上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如何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地法律监督以及如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书基于此种基本认识,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新的探讨,其意旨在弘扬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以此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序文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这一提法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其内涵一直存有争议。问题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这一原则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关系模式。笔者认为,随着对依法治国原则不断深入地研究,对依法治国的社会价值应该重新系统地加以考虑。 很显然,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依法治国原则的内涵在一点上是几乎达成共识的,即依法治国并不是将法律单纯地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价值来认识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用法治国家中“rule of law”原则 来揭示依法治国的含义比较妥当,而“rule by law”只不过是人治的另一种语言表 达。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坚持依宪治国》学案1

《坚持依宪治国》 【学习目标】 1、通过分析我国第四部宪法制定过程,知道宪法的构成和内容,了解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结合教材知识,理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依宪执政的原因。 3、说明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结合宪法的制宪程序,能够指出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区别。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增强宪法意识。 自主学习 阅读教材内容,完成下列填空。 1、宪法是()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 3、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 4、宪法作为国家的()法,具有最高的()、()和()。原因是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互动探究】 一、根本活动准则

任务一、通过分析我国第四部宪法制定过程,知道宪法的构成和内容,了解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规定的都是什么问题?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中的根本问题 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探究活动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个字: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国家机关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任务二、结合教材知识,理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依宪执政的原因。相关链接 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否也要遵守宪法呢?

初中八年级道德与法治2.1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

八下2-1 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 1、宪法的构成和基本内容 (1)宪法的构成 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一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条 (2)宪法的基本内容 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 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2、宪法的地位 (1)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3、为什么说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1)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共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2)宪法的权威关系到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子以追究。 4、党应该怎样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1)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 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3)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5、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4)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6、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1)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2)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各种法律制度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 (3)宪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 7、为什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使得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 (2)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区别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2014-11-15 09:28光明日报马钟成 字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讲的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异。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一、理论基础和宪法理念上的差异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

“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二、政治主体和利益主体上的差异 在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看来,社会中并非由阶级和人民构成,而只是诸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团体、阶层或个体。为解释个体权利的来源,自由主义不得不援引神权或自然法理,认为上帝或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因为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冲突的,这就需要多个政党代表不同个体、集团的利益,实现自由竞争、轮流坐庄,以此保障个人权利——主要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必然派生出多党竞争制、三权分立、军队非党化、司法独立等制度架构。 在宪政模式中,执政主体实质上是占人口份额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权利。美国开国国父们在制定美国宪法、设计宪政模式时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点。美国首任财长汉密尔顿就坦承,设计美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少数阶级(富人和出身名门之士)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要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富人的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致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很少遭到由于多数人的利益结合而形成的威胁”。总之,宪政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特权不受多数人侵犯,其实就是资本专制。而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组织联合起来,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反抗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却被宪政理论及其宪法视为“多数人暴政”,即多数人侵犯了少数人或个人的人权,应受到国家机器按照资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