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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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四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还款方式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二节贷款审查、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三节合同签订

第四节发放与支付

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信用社<分社>(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服务区域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为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一般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于购买日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等不具备项目融资特征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符合根据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方面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额度有关要求。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对于除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在有权部门出具相应依据之后,视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一)不具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自筹资金不落实;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的产品、项目的,贷款用途不合法;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以及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产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其中房地产开发类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技术改造贷款不超过5年(含)。固定资产贷款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应尽可能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对担保物或项目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不小于固定资产已投资金额,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贷款人应当成为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按贷款比例设定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遇利率调整的,在次年的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项目实际采取分期还本或到期还本等还本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实行分期还本,分期还本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相匹配。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应采取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贷款申请书(附件一)

(二)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

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等。上述证照需要年检的,还应有最新的年检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作合同等企业组织文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名单及签字样本等;

5.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应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附件二-1、附件二-2)、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6.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7.借款人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

8.项目借款人主要股东相关资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3.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批文、核准文件或相关依据;

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5.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通过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或土地划拨证明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4.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的资料;

5.如为联合开发,则需提供联合开发合同或协议;

6.项目租售方案及有效的收益分配协议;

7.承建商资质证书、承建合同

8.借款人其他项目及投资情况。

(五)担保的相关材料

担保人资料参照借款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收集。提供抵质押的,还须同时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和抵质物的现状(是否结欠工程款、是否租赁)等情况说明,对能够进行评估的抵质押物,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信贷受理人员在收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审查通过的,及时由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贷前调查人员按照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负责开展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尽职调查和项目评估工作。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领导者素质、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资金情况、融资情况、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对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调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和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以及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对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关注借款人拟购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的范围、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2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 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 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 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 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 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贷 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以下两种: (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贷款;

(二)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项目的贷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本行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对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本行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评审指引。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账户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利率 【发文字号】银传[1990]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0.06.07 【实施日期】1990.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传〔1990〕23号1990年6月7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根据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调整为:一年以下年利率10.08%、一年以上至三年10.80%、三年以上至五年11.52%、五年以上11.88%(见附表一)。技术改造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其利率均为年利率10.08%。 二、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

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季度结息日。 三、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其利率均在此次调整的利率基础上向下浮动10%、20%、30%。利率下浮的范围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实行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四、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为年利率10.08%;并按季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五、原实行利率下浮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利率在此次调整利率的基础上,按原定下浮幅度进行浮动;对实行优惠利率的贷款项目,按原定优惠利率执行(主要项目见附表二)。对上述贷款要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六、楼、堂、馆、所贷款和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其利率不作调整,仍按原利率执行。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楼、堂、馆、所贷款范围,由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修订版)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行会计科目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2 湛江市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资产类 101 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外币库存现金、运送中现金、自助设备占款及财务现金备付金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 本科目按现金状态分类核算。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0101 库存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经营需要的库存现金情况。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2 运送中外币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各机构之间外币现金 (钞)运送中在途资金情况。 调出(调出行)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0101库存现金”科目;收到入账通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3 库存外币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经营需要的外币库存现金情况。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4 自助设备占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自助设备内的现金情况。 装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0101库存现金”科目;客户提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3 贵金属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持有的贵金属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贵金属”项目。 本科目按贵金属种类分户进行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行购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0301 贵金属 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买入贵金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或上缴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10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1001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存入准备金、解缴现金、跨系统汇入资金及同城清算资金贷差时,借记本科

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行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提高全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本着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保证我行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计算机设备包括终端、打印机、UPS等外围设备,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通信设备,各种计算机等。 第四条总行信息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我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并确认计算机设备的选型。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依据全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行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信息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设备需求计划制定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并纳入我行财务预算。 第六条对于临时性设备采购,由使用部门申请后,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信息技术部联系中标厂商进行采购。 第三章选型、购置管理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在组织软硬件技术人员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测试、评定的基础上,由信息技术委员会按照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原则和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调整设备选型(包括设备型号、参考价格、供货厂商等内容)。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必须按照信息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选型结果,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选购我行的计算机设备。 第九条总行统一组织、实施的计算机项目所需计算机设备和大批量购置的计算机设备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 第十条计算机设备到货后,由信息技术部对设备数量、外观及技术参数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总行库管人员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计算机设备,信息技术部门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手续。 第十一条计算机设备折旧提足后,本着节约的原则,无重大故障,保养维修后继续使用。出现重大故障,无维修价值的采取报废更新。 第四章设备申请及实物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因办公需要申请电子设备固定资产,应提出设备需求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表》,提交计划财务部审批,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向总行库管人员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发放计算机设备时,要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总行库管人员应会同领用单位经办人对实物逐件清点,由领用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计算机设备的调配需经信息技术部门同意。计算机设备进行调拨时,需填制固定资产调拔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信息技术部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调拔。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部每年应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计算机设备配备明细表,确保账实相符。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

CC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CC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信用等级(原则要求,目前内外部评级均采信):客户经办: 审批层次(总行/支行): 一、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信贷业务品种{基建/技改}: 信贷业务币种: 信贷业务期限: 信贷业务额度: 信贷业务担保条件: 信贷业务利率及方式: 利息收取方式: 二、信贷业务主体评价 (一)客户基本情况 CC立时间 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

主营业务;兼营业务 行业 规模{净资产和生产能力按近期情况填写,销售收入情况按上年度及本年度截止申请月情况填写} 所有制: 客户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职工人数人,其中在职人;大专以上学历人;中高级以上职称人。 (二)客户发展沿革及重大机构变革 (三)客户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情况

客户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关联交易等补充说明 (四)客户管理情况评价 客户主要高管人员表 管理层素质整体评价{内容包括主要领导人简介、班子结构、业务素质、领导能力、道德品质、经营风格、曾受到何种奖励和处罚。是否CC功开发过类似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是否熟悉对该项目所在行业及经营管理、管理层是否稳定}

_____年 _____年 增长 率 ____年 增长 率 (%)② (最近一期) 客户主要的领导岗位是否主要由有亲缘关系的人员担任: 三、客户财务情况 报 表 类 型:□合并报表/□汇总报表/□单一报表;□经审 计/□未经审计 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意见类型:□无保留 □保留 □否定 □拒绝发 表意见 保留意见及否定意见的具体内容: 财务报表主要指标比较分析表 单位:万元、% 序 号 科目 (%)① ×年×月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 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具体标准如下: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

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戴维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银行会计分录

货币投放与回笼业务 习题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收到铸币厂送来1元硬币100000元,验收入库,根据入库通知单记账,并电告总库。上海分库记账:收入:总行重点库发行基金—总行上海重点库户100000 电告总库,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上海重点库户100000 收入:印制及销毁票币—1元硬币100000 2、接总库调拨命令,从本库调拨发行基金200000元至总库,办妥调出手续,发行基金已出库。 上海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200000 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总库户200000 付出: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200000 3、接总库调拨命令,浙江分库调拨发行基金300000元至本库,办妥调入手续,发行基金已入库。 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300000 付出:发行基金—浙江分库户300000 上海分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300000 浙江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300000 习题二 (1)有关银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工商银行徐汇支行开出现金支票一张计150000元,向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行提取现金。人民银行在其存款额度内支付,并于当日通知市分行。 ①工商银行徐汇支行记账:借:库存现金1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50000 ②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行会计部门记账:借:工商银行存款—徐汇支行150000 贷:发行基金往来150000 ③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150000 2、接上,国库上海市分库接到徐汇之库的通知,于当日处理发行库账务,并电告总库。 上海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徐汇支库户150000 3、接上,总库接到上海市分库电报,处理发行库总库及人民银行账务。 ①总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150000 ②总行会计部门记账:借:发行基金往来150000 贷:流通中货币150000 (2)有关银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之库销毁点根据上级分库签发的销毁命令,销毁损伤票币共计78260 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78260 2、分库收到两份销毁表后,一份据以进行账务处理,一份上报总库。 中国人民银行某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XX支库户78260 3、总库收到分库送来的销毁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总行记账:付出:发行基金—XX分库户78260 贷款业务的核算 习题一 1、1月10日,收到信贷部门转来城中商厦借款凭证一份,准予信用贷款,金额为80000元,期限一个月,年利率为5.4%,利随本清,经审查无误后予以转账。 借:短期贷款—城中商厦80000 贷:活期存款—城中商厦80000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

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CC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关于执行《办法》的产品范围 《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并按用途将其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含土地储备贷款)等产品品种。对于日后需要专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总行将在《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二、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 银监会制度要求各行“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独立系指独立于信贷经营岗。目前我行的贷款发放审核岗已经做到与经营岗位分离,新制度实施后可继续由贷款发放审核岗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 新制度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量加大,因此各分支机构可以对一定金额内的非首次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由目前的四步变CC两步,即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不再经过各自主管。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分支机构根据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在保证岗位独立的前提下,各分支机构可自行探索提高贷款 可修改编辑

发放与支付审核效率的途径,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三、关于贷款人受托支付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下,借款人应提交证明其支付事项真实存在的交易资料(一般为商品(劳务)合同或发票),贷款发放前需要对借款人的支付事项进行逐笔审核,确保其支付对象与提交的交易资料一致,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并应根据情况主动分析其支付事项是否为贷款项目所需。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通过后,并按格式通知书填写贷款支付通知书,一同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于贷款发放后需要及时支付,原则上不能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因此应主要采用汇兑和主动付款支票的方式对外支付。 四、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允许贷款发放后的贷款转存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但此模式下仍需要支付审核。具体的做法是:借款人在提款时以清单的形式说明该次提款的计划用途,经办行在放款前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清单中没有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金额标准(小额支付标准)的事项。在每月末或每季末,要求借款人汇总报告实际支付情况,并予以审核。 由于提款时借款人提交的清单为事前计划,实际支付与计划 可修改编辑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第一条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第二条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第三条元以上,且在使用过 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第四条 权登记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第五条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 资产流失。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第六条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第七条 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第八条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第九条 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 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 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第二章

今天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类考试

今天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类考试,试题类型大致如下: 一、判断题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简答题 五、分录题 一至三项都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内容,难度适中,比CPA要简单,总分为60分,我花了半个小时就完成了,但准确率不能保证; 四项涉及会计理论的内容,总分为20分,因为之前准备不充分,而且会计理论基础不扎实,所以基本拿不到分,题目如下: 1、什么是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它与会计信息的特征是什么关系? 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 2、资本经营的内涵及其包含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资本经营就是通过资本交易或使用获得利润,求得资本的增值或获得更大的收益。 资本经营的内容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一是资本的直接运作,它是指在生产力要素资本化的基础上,在产权层次上间接配置生产力各要素;二是以资本运作为先导的资产重组和集中;三是将资本经营原则和方法运用于生产经营。 五项共4小题,20分,主要包括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短期投资应收股利的核算、长期投资资本公积的核算四道题。 综合评价此次考试: 一、题量不大,2小时,时间充足; 二、难度适中,尤其是实务题型,对考过CPA的同学来说就是小菜,当然不要忘记准备一下会计理论方面的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我的经历应该是到此为止。

PS:考试时偶遇小虎同学。 补充收集的关于人行的内容: 2006年人民银行笔试题型 今年人民银行系统会大规模的招人,对于应届毕业生是一个不错的机会。 考试内容估计分为四部分: 1、英语知识(3—4篇阅读) 2、行政能力测试 3、专业基础知识 4、写作。 对于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同学而言,专业基础知识重点掌握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和财务报表分析内容;写作则涉及到宏观经济学中的内容,特别是对一些宏观经济形势和执行何种货币政策谈谈看法。 06年央行会计试题 一、单选题(5个5分) 1、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试运行费用,应计入的科目 2、 3、融资租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体现了什么原则 4、被投资单位的哪些活动会引起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发生变动 5哪些业务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减变动 二、多选题(5个) 1、哪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合并会计报表问题 3、哪些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经营和使用效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经营管理、提供劳务等目的而持有。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三)单位价值在2000 元(含)以上。 第三条xx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使用、修理、改扩建、装修、处置等均适用本办法。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授权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规划。总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战略经营规划,统一制定全行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及其他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政策。 (二)授权管理。各行按照xx法人授权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地行使对辖内固定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及受益权。 (三)预算控制。各行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投资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不得突破或挪用预算指标。 (四)分级负责。各行按照本办法及授权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辖内固定资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为各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根据经营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科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固定资产持有期间以及处置管理等,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预算管理、配置管理、持有期间管理、风险管理、处置管理、核算管理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为价值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九条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有关财务及会计核算事项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在授权范围内,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盘盈、盘亏等财务事项进行审批;规范固定资产账务核算等。 第十条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固定资产的实物与业务操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配套的实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簿;负责权属管理,办理和确认固定资产产权;负责办理投保和索赔;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分配、维护、租赁、调拨、盘点、处置等相关实物管理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的占用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合理提出固定资产配置、维修、报废等需求;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整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

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类包括: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机械器具类包括: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 (五)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 (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 (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对已征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征用费计价,并按以下情况核算: (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银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 (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

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三)全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将人工监督记录的审查情况输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差错统计中,由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整理人工监督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对象是指本行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含新建、改建、扩建、抵债资产自用,下同)、租赁、修理(含装修)、清理、报废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财务预算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及日常事务。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合法取得,及时入账、账实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建申报条件 第五条固定资产购建应遵循“统筹规划、预算管理、效益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比例控制,分级管理,全行固本率控制在40%以内。 第六条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申报条件: (一)无营业用房或面积小影响业务发展的; (二)经有权质检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地处险区的; (三)被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含因部分拆迁而需改建的); (四)其他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建和装修的。 第七条购置业务用车和运钞车的申报条件: (一)无法满足运钞或管理需要的; (二)业务用车配置不足的; (三)现有车辆超过使用年限,或严重损毁无法使用被有权部门鉴定为报废的。 第八条购建其他固定资产的申报条件: (一)拓展业务、提高和改善服务水平而必须购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等; (二)安全防范需要必须配备的; (三)职工教育、培训或提高办公效率所必须的; (四)符合统一规划要求的; (五)其他因业务开展所需要购置的。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与审批 第九条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项目均需总行审批购建。报批程序为立项申报,立项回复,正式申报,正式批复。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建立项: (一)固定资产购建必须坚持“效益优先、总量控制、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购建(含房屋装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应于年初的1月15日前上报总行。 支行上报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是总行安排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依据,凡年初未向总行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相应的当年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银发[1992]11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05.13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银发〔1992〕11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需要,决定统一银行记帐方法,即各家银行统一采用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具体实施步骤为: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资金收付记帐法,采用借贷记帐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采用借贷记帐法。 各级人民银行要将改革记帐方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会计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帐务结转工作,保证会计帐务不错不乱。各级专业银

行、交通银行、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此项任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 附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略) 附式:(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借贷记帐法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记帐方法。“八五”期间,银行系统内将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范围 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用借贷记帐法,范围包括:各级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国家金库、内部各职能部门(发行、金银、行政经费等)、各企事业单位、各代理行处(指未设人民银行机构,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行处),以及归口人民银行领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会计帐务。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只作适当调整,将现行会计科目分设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损益类四个大类;改变排列顺序;表外科目维持现状不变(见附表)。1.科目代号不作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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